论民事起诉状的缺陷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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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起诉状的缺陷与规范对策

戴银模

诉状,从广义上说,是指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除国家执法机关所制作的司法文书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和应诉的文书。诉状是诉讼文书的一部分,而诉讼文书包括法律文书在内。所以,它必须和国家政权、法律性质相一致。它以形式到内容,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各种诉状,在名称和形式上,要符合法定的格式文本;在内容写法上,要符合法定要求;在诉讼请求上,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在提出时间和办理手续上,要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办事。

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开始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民事起诉状写得规范不规范,关系到人民法院是否立案受理,直接影响到诉讼的胜败。当前,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从总体上

讲比上世纪九十年代有所进步,但尚存在不少问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规定,还有一定的差距,还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强的法律文化发展的需要。笔者不苛求起诉状制作一定要完美无缺,但是必须形式上符合格式化,内容上符合规范化。笔者认为,起诉状应具备“六性”原则,即诉讼主体确定性,诉讼请求可行性,诉讼事实客观性,罗列证据真实性,诉讼理由合法性,制作要求严格性。

一、记叙主体,具有确定性

民事诉讼主体,是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承担者。他们的诉讼活动对于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有着重大的影响。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发生在当事人之间,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最终目的就是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作出裁判(或者调解)。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表明他们在不同的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由于诉讼地位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也完全不相同。现在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撰写起诉状,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对当事人主体筛选准确,但内容漏项较普遍。如:自然人方面,主要遗漏职业和经常居住地。职业对婚姻家庭、侵权损害、劳动合同纠纷来说尤为重要,可以判断当事人的经济来源。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没有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面,单位名称记得不齐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只注明姓名,没有职务,给法院庭前准备、执行工作带来不便。

如何准确记明诉讼主体,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199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民事起诉状的样式要求内容书写。

自然人。姓名,如有曾用名的,要记明曾用名;年龄,要注明出生年月日。如出生年月日不详的可注明年龄;要记明到二级行政区,如浙江省瑞安市人;工作单位或职业,有工作单位的,要记明单位名称及职务或职业。如个体工商户的,要注明起字号、业主。没有工作单位或不是个体工商户的,应记明现行职业;住址,要记明居住地。有经常住所地的,还要注明经常居住地。居住地、经常住所地,要具体记明县(市)、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路街(巷弄)的门牌号码,联系电话。对当事人在外省、市的,还应写明所在地的邮政编码,以便法院联系。被告如有下落不明的情况,应说明原因和有关情况。

法定代理人。如当事人系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属于禁治产的人,在当事人后“委托代理人”栏中列“法定代理人”。如监护人是自然人的,其身份事项按自然人要记明,并注明关系;如监护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身份事项按法人或其他组织记明。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要写明单位全称或者所起的字号;住所地,要记明县(市)、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路街(巷弄)的门牌号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如果当事人是分支机构的,在“法定代表人”栏中应署明“负责人”或者“诉讼代表人”,不应该用“法定代表人”字样。在“职务”栏中,应当记明为“该(单位)××职务”,

例如,“该行行长”,“该公司经理或董事长”。企事公司要审查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看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还是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然后署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还有的单位没有正职,是某一副职主持工作,临时代行法定代表人职权,此时不必署明“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副行长”之类,只需注明“该公司副经理、该行副行长”即可。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是本单位同志的写法,对在一般公司中任职的,可写为“该(单位)职员”及联系电话,对在行政单位任职的,可以写为“该(单位)干部”及联系电话,不必署为“行政科长”,“处长”等;如委托代理人既有本公司职员,又有诉讼律师时,应将本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写于前,将律师写在后面。如两个委托代理人均为律师时,尤其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时,应当分成两行分别表述,不应为节省文字而写于同一行。因为将两位律师分别写出,既体现律师职业的尊重,亦体现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对于委托代理人,应当只写明其基本身份,无须写明住址,电话,邮政编码等详细资料。如果不是单位的人员,而是自然人作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除诉讼地位写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外,其余同自然人的当事人记明事项。

二、反映事实,具有客观性

事实,即当事人之间民事权益纠纷的事实,应紧紧围绕诉讼请求,写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结果,特别是双方争执的焦点应着重客观地交代清楚,写事实贵在真实可信。这个“事实”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作为当事人来说,他们经历案件的全过程,阐述的是客观事实。从法官来说,他们不是案件亲身经历者,只能依据

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这个事实为法律事实。有些案件由于时间长,直接证据少,无目击证人或者证人的认识能力所限等原因,根本无法再现案件客观事实,法官只能依据证据支持法律事实,争取靠近客观事实。现在起诉状,有的当事人之间关系不明,有的事实太简单,有的事实遗漏,有的成语连篇、废话成堆,无法反映纠纷的客观事实。笔者建议以下做法:

第一,交待主体之间互相关系。交待诉讼主体之间互相关系,是陈述事实的基础。如果没有交待诉讼主体之间关系,让第三者阅读,好象主体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让人费解。

第二,准确地揭示案件事实。按照诉的内容和目的,在确认之诉方面,叙述当事人之间一定的事实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便消除争议;在给付之诉方面,叙述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被告违反什么义务后,原告如何要求被告履行民事义务;在变更之诉方面,要反映当事人之间存在什么问题,提出要求变动或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对多项事实分问题叙述。如离婚纠纷起诉状,原告有四项诉讼请求,那么事实应分四方面内容叙述。首先,重点记叙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的设立、夫妻感情的建立、变化及恶化的原因。婚姻有老婚姻和新婚姻之分,对于老婚姻来说,要扼要表述婚姻关系设立,着重陈述近三、五年来夫妻关系,对五年前的乃至三十年前的夫妻关系状况可作扼要的归纳,为近几年来夫妻关系恶化埋下伏笔。对于新婚姻来说,有一年的,有三、五年的,这些婚姻着重记叙夫妻关系恶化的实质,并举例说明。其次,简要记叙夫妻生育状况。原、被告婚姻关系建立后,子女生育、抚养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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