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起诉状的缺陷与对策
起诉状的缺陷与补救
起诉状的缺陷与补救当事人:原告诉讼代理人:(如果有)XXX律师事务所被告:起诉状的缺陷与补救引言:尊敬的法院:我作为原告,特此向贵庭提起诉讼。
本起诉状旨在详细说明起诉状的缺陷及可能的补救方法,以期得到合理解决。
谨请贵庭仔细审阅并依法处理。
一、起诉状的缺陷:1. 表述不准确:起诉状中引述了不准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未能清晰地表达原告的诉求和要求。
2. 缺乏证据支持:起诉状未能充分陈述相关证据,甚至遗漏了某些关键证据,导致原告难以证明自己的权益。
二、补救方法:为了弥补起诉状中的缺陷,原告提出以下补救方法:1. 修改详细的事实陈述:原告将补充起诉状,完善事实陈述,准确地描述与本案有关的过程、事件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确保诉讼过程中事实依法予以考量。
2. 补充权威证据:原告将搜集并补充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书证和视听资料等,以证明自己的权益。
同时,对于起诉状中可能存在的证据遗漏问题,原告将补充完整并递交给法院。
3. 修正法律依据:原告经过进一步研究与咨询,将依据修正为与案件实际相符的法律法规,并在补充起诉状中详细说明依据的适用性以及对于原告权益的保护。
三、请求:基于上述补救措施,原告诚恳请求法院:1. 允许补充起诉状:法院应考虑原告所提供的与案件相关的相关性证据,允许原告进行补充起诉状并予以受理。
2. 综合考虑证据:法院应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原告提交的新证据,确保双方当事人在质证和回答过程中的平等权利。
3. 确保正当程序:法院应根据诉讼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权益保障,确保全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 公正裁决:法院应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严格公正,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并做出公正的裁决,以实现正义。
结束语:原告将积极采取措施补充起诉状,提供更充分的证据支持,并配合法庭的进一步审理和调查。
同时,原告真诚期待法院能以公正的态度对待,依法作出正确的裁决。
谢谢法院的关注与理解!日期:年月日原告签名:。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不足与优化对策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不足与优化对策一、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现状与反思(一)被告答辩义务的不明确及答辩失权的缺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条,在答辩期满前被告应当提出书面答辩,答辩内容是对原告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反驳意见。
该条规定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对于答辩的性质,有三种观点:答辩只是被告的诉讼义务;答辩只是被告的诉讼权利以及答辩既是被告的一项诉讼义务又是其一项诉讼权利。
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进行说明,主流观点认为答辩是被告的诉讼权利。
依据的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根据该条,原告起诉被告后,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答辩状后,应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但是如果被告在此期间不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因此,被告提不提交答辩状是其自主决定的,可以由其自由选择,不提交答辩状也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从这一方面讲,答辩单纯就是被告的诉讼权利。
诚然,被告可以针对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依据和理由进行答辩,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也可以选择不答辩,但是如果据此就认为答辩是被告的诉讼权利又会造成一些困境。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不让对方知道自己的反驳观点,而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对方突然袭击,原告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仓促辩论,对原告权利是一大损害,而且也拖延了诉讼的进程,严重影响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第二,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答辩失权制度,答辩失权是指被告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提交答辩状的,那么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就丧失了再进行答辩的权利。
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的15日内没有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仍然可以继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反驳,据此,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对被告没有任何后果。
实践中被告往往不提交答辩状,而原告又必须要提交起诉状,显然地将导致诉讼地位不平等。
民事起诉书模板中的争议焦点与证据运用技巧
民事起诉书模板中的争议焦点与证据运用技巧人民法院:XXX法院原告:XXX被告:XXX民事起诉状原告XXX,男/女,出生年月日:XXXX年XX月XX日,户籍所在地:XXX省XXX市XXX区,住所地址:XXX省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男/女,出生年月日:XXXX年XX月XX日,户籍所在地:XXX省XXX市XXX区,住所地址:XXX省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事项及理由一、请求事项: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原告及被告双方为业务合作关系,双方共同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明确。
然而,自XXXX年起,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1. 违反合同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第X条第X款的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内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XXXXXXXXX。
原告多次通过书面通知、电话沟通等方式提醒被告进行履行,然而被告不予理睬,且未提出任何合理的解释或证明文件。
2. 经济损失的发生:由于被告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原告在中途遭受意外经济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条,当事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的不履行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影响。
证据目录1. 合同原件及相关证据:原告提供合同约定、签订日期等证明文件。
2. 书面通知函件: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多次书面通知,以证明原告履行了提醒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的职责。
3. 其他相关证据:根据实际情况添加。
以上事实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是否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原告产生的经济损失是否由被告违约引起。
为了确保诉讼权益的实现,原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起诉。
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我作为原告,特此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如下:1.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2.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金额为XXXX元;3. 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金额为XXXX元;4. 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当前起诉书存在的问题及反思
当前起诉书存在的问题及反思当前起诉书存在的问题及反思一、起诉书的法理价值承载与功能定位再认识在我国刑事诉讼徘徊于抗辩式诉讼模式与庭审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之际,作为与诉讼程序结构紧密相联系的公诉方式也屡经变化,承载公诉职能的起诉书也经历了刑事诉讼模式带来的巨大变化,其法理价值与功能顺应刑事诉讼司法理念的转变而悄然变更,有必要对之加以再认识。
作为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审查认定后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的司法文书,起诉书既是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刑认定的总结,也是引起法院刑事审判程序的开端及法庭开展案件庭审调查的依据,其连接侦查与审判两种程序的纽带功能始终如一。
(一)法律评价功能起诉书作为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刑认定的总结评价,是检察机关在对侦查机关移送的犯罪行为人涉嫌犯罪事实进行审查核实基础上,运用法律知识与法理认识综合评判,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可能需要受到刑事处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进行审判的法律评价行为。
这种评价有别于社会普通公众运用经验法则、道德观念和生活常识的社会评价,评价的结果将是行为人是否受到刑事制裁,它直接影响到行为人的人身权及财产权甚至生命权,是最严厉、最直接的评价。
(二)请求定罪功能起诉书通过对侦查机关移交的各种证据和材料进行分析判断、筛选比对、审查核实,最终形成指控意见固定于起诉书,这既是对侦查机关侦查的犯罪事实的审查总结,更是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人犯罪成立的当然程序,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司法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不受犯罪成立与否影响,只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确罪请求,法院就应当对请求进行审核并作出司法判决。
(三)引导公诉活动功能从公诉的角度看,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明确才有利于引导公诉举证。
因为起诉书类似于一个举证大纲,整个审查起诉及法庭审判等活动,公诉人必须围绕起诉事实举证、论证、发表意见、答复。
如果指控不清、事实不明,举证就可能缺乏对象和依托,进而可能导致举证不能。
(四)限定审判范围功能作为对审判权的监督与约束,起诉书在限定法官审理对象和法庭调查、辩论范围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几种民事纠纷处理方式优缺点分析
⼏种民事纠纷处理⽅式优缺点分析我国民事纠纷处理⽅式虽然也在不断的进⾏探索和丰富,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各⾃本⾝的局限性及机制内部缺乏有效协调,造成了头重脚轻,难以应付的局⾯,下⾯杰-睿律师就⼏种主要民事诉讼纠纷处理⽅式的各⾃优缺点做出分析。
⼀、⼏种民事纠纷处理⽅式优缺点分析(⼀)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从这个概念当中反映出了两个内容:⼀是诉讼活动;⼆是由此产⽣的诉讼关系。
并进⽽反映出了通过诉讼⽅式解决民事纠纷其⾃⾝的优缺点:1.民事诉讼的优点⼀是客观性。
其是基于法院代表国家作为纠纷处理的主体主持民事诉讼活动,保证了解决过程和结果的客观性,处理过程与结果均不受当事⼈的⼲扰,相较在其他纠纷处理⽅式中发挥重要影响作⽤的⼀些传统习俗、观念等因素⽽⾔,其对诉讼过程及结果的⼲扰降⾄最低。
⼆是公平性。
由于诉讼活动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程序进⾏案件审理,追求程序公平,保证了纠纷的有序公平解决,⽽其他⽅式在这⼀点上略微有所不⾜。
三是强制性。
国家强制⼒在诉讼过程和结果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有权对妨碍诉讼秩序的⾏为⼈采取强制措施,在当事⼈不履⾏判决时甚⾄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等措施。
这也成为了当事⼈⾸选诉讼解决纠纷的主要原因。
2.民事诉讼的不⾜⼀是⾼成本。
从国家层⾯来说,整个诉讼过程的顺利进⾏到结果的最终执⾏,国家要投⼊⼤量的⼈⼒、财⼒,从当事⼈层⾯来说,不管纠纷处理结果如何,当事⼈均要耗费⼤量的精⼒、财⼒。
⼆是费时间。
程序严格,保证了公正,但同时由于其繁琐和死板,环节过多,甚⾄由于⽬前各级法院案件过多造成“积案”等原因,耗费⼤量时间,导致诉讼效率低下。
三是结果合法但不⼀定合理。
法律规定保证了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但没有考虑其他主客观因素,这就很容易造成结果合法但是不合理,当事⼈对诉讼结果从内⼼很难接受,造成对诉讼的不信任。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陈强民事审判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通过实践发现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具体问题,应切实加以解决。
一、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民事审判、涉诉信访、审判队伍、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司法环境六方面,具体地讲:(一)民事审判方面一是诉讼调解率、当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诉率偏高,没有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在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息诉息访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
二是裁判文书需改进,仍存在一些裁判文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判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制作粗糙,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
三是少数民事法官在审理阶段兼顾执行不够,诉讼保全不及时,判决主文不明确,给案件的执行带来困难。
四是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
五是送达难的问题突出。
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
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直接送达,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
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
关于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
实践中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
所以,留置送达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过于繁琐。
关于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是期限太长。
其次,费用太高。
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的,对经济拮据的当事人是不小的负担,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则明显增大了诉讼成本。
民事诉讼文书进行分析
民事诉讼文书进行分析一、诉讼状分析诉讼状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文书,起到了起诉的目的,对案件的受理和审理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诉讼状中,原告需要详细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在受理后,会对诉讼状进行审查,核实案件的基本要素,确定受理与否。
诉讼状的内容注重清晰明了,逻辑严密,以增强其说服力。
二、答辩状分析答辩状是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后,根据自己的权益需求,提出辩解的文书。
在答辩状中,被告需要详细说明自己的观点、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支持。
被告的答辩状也需要注重清晰明了、逻辑严密,以增强其说服力。
同时,在答辩状中提出反诉的请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进一步加强被告的主张。
三、证据目录和物证分析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交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为了便于法院审查和查阅,当事人应当按照一定格式编制证据目录,清晰明确地列出提交的证据清单,并对每一份证据进行编号和详细说明。
物证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需要被妥善保管,并在提交时附上数量、状况和来源等关键信息。
证据目录和物证的规范编排,有助于法院对证据的整理与分析。
四、调解书分析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为促进当事人达成一致,减少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常常会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在调解书中,法院会详细记录当事人的约定内容,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在一定范围内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
调解书需要准确明确表达各方的主张与约定,对争议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五、裁判文书分析裁判文书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后作出的有关该案的决定。
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等。
判决书通常记录法院对案件争议的解决结果,并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裁定书则通常对案件中的程序和前置问题进行决定。
裁判文书需要准确、清楚地表述,对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同时,裁判文书的格式应符合司法实务的要求,以保证其统一与规范。
六、执行文书分析执行文书是法院在判决生效后,为强制执行判决而制作的文书。
民事诉讼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优势与不足(1金币,业务需要,不好意思)
民事诉讼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优势与不足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法治文明也在日益成为新的焦点。
也就是说我们生活的是一个现代法治的社会,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个环节,生产、流通、分配以及消费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的。
法律已经是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了,问题就来了,法律是规定的任何人必须遵守的一种秩序,然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观、价值观,所以在进行共同的社会生产活动中,就会产生矛盾,即民事纠纷。
因为大前提已经存在,有法律所指向的基本公平,所以为了解决这种纠纷,完成法律的使命,各种救济措施相应而生。
主要的解救机制分为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三大类。
私力救济一般不被支持,甚至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这样下来,基本的救济方式就只剩和解、调节、仲裁、诉讼等几种具体表现方式了。
这里我们讨论的重点即民事诉讼这种方式在现代社会中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优缺点。
其实,更多的也是与其余的几种救济方式对比得来的。
首先,毋庸置疑,民事诉讼在现代分之社会这些多元化的解决纠纷的机制中是出于基础性地位的。
无论何种纠纷,种种救济方式感到无力,或者费尽各种救济方式都不能维护自己权益时,民事诉讼总是可以帮助解决问题,给一个肯定的结论,而且是有绝对强制性和终局性。
同时也是各种解决纠纷中最具权威性的。
这里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民事诉讼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优点:第一,最大的一点这套解决机制是最完善的;第二,有最强的说服力,即权威性;第三,标准的确定性,也是为权威性服务的,这也是国家公法的必然结果;第四,处理范围的最广阔性,无所不能触及的涵盖;第五,终局的,强制的,对于这种结果的必然执行,这也是法律最后最后到的规范所独有的,也是民事诉讼最强有力的砝码;第六,最完善的程序性保障,这也是整套完整机制里另外一个闪光点所在,也是维持公信力和保证权威的重要武器……当然这里不能概括所有的优点,只是相对于其他救济方式而言最具表现力的,如一再强调的终局性,强制性就是这种解决方式的最大优势,表达的最终意思也是它是我们法律所能进行的最后一点维护公平正义的行为了,当然这正是它的职责和独一无二所在。
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
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民事申诉、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阶段,并且往往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申诉、申请再审的效率和公正性,还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程度。
本文就对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审查程序重复、效率低下的问题针对民事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在审查程序上,存在着部分环节重复的情况。
例如,在不同的审查环节中,都需要开展初审、二审等程序,这样一来,不仅增加了处理时间,还会加大法院工作量。
同时,这也会让一些诉讼当事人感觉到申诉、申请再审的效率较低。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审查程序的设置不够合理,过多的审查环节会耗费时间和人力;二是人员配备不足,导致法院难以及时处理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建议首先调整审查程序,精简审查环节,设置必要的审查环节,同时优化审查程序的安排,确保各个环节的时间和安排合理。
同时,要加强法院的人员配备,提高审查、调查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和工作质量,提高文书制作效率,提高审查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中的证据不足问题在进行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这样就很难对案件进行合理的审查。
这种情况可能会影响最终审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也会让一些诉讼当事人感到失望和极度不公。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较多,可能是因为一些证据的收集不力,也可能是因为一些证据的自相矛盾或无法证明。
同时,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通过非法手段携带一些证据,这样就会让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的过程陷入到尴尬的境地。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提出的建议是,法院应该尽最大努力收集证据,加强对相关证据的调查和分析,确保证据的全面和准确性。
同时,不妨在审查程序中添加收集证据和调查证明证据的环节,在当事人还没有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调查以获取证据。
起诉状中常见的争议点及解决策略
起诉状中常见的争议点及解决策略一、引言起诉状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起诉人而言,其起到了陈述权益要求和诉讼请求的关键作用。
然而,在撰写起诉状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常见的争议点,这些争议点在辩论中对案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将探讨起诉状中常见的争议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事实陈述起诉状的第一部分通常会对事实进行陈述,起诉人需要客观详实地描述案发经过和争议焦点。
在事实陈述中,常见的争议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实的真实性起诉人在起诉状中提出的事实是否真实,是否能够被证实成为被告进行辩解的重要对象。
为了解决这个争议点,起诉人应该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并在起诉状中提供相关的证据链条,以便能够尽可能地证明所陈述的事实真实可靠。
2. 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起诉人在事实陈述中所提供的证据,既需要具备合法性,也需要具备充分性。
合法性指的是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证据的采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充分性则关乎证据是否足以支撑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在起诉状中,起诉人应该详细列出所拥有的证据,并解释每份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三、法律适用起诉状的第二部分通常会对法律适用进行陈述,起诉人需要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论证。
在法律适用中,常见的争议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条文的解释不同人对于同一法律条文的解释可能存在分歧,因此在起诉状中,起诉人需要对争议的法律条文进行合理的解释。
可以通过引用权威的法律解释文献、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等方式,为法律条文的解释提供支持。
2. 法律适用的适当性在某些情况下,同一法律条文可能会适用于多种解释。
起诉人需要针对自己的案件,合理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文,并阐明其合理性。
可以通过引用相似案例的文书、法律专业人士的观点等方式,为法律适用的合理性提供论据。
四、诉讼请求在起诉状的最后一部分,起诉人通常会说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即希望法庭对案件作出的判决结果。
在诉讼请求中,常见的争议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民事诉讼中常见障碍的有效应对措施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常见障碍的有效应对措施是什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中,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这些障碍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程和结果。
那么,面对这些常见的障碍,我们又该如何有效地应对呢?首先,我们来谈谈证据收集方面的障碍。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很多时候当事人可能会面临证据难以收集或者证据不充分的问题。
比如,一些关键的书证可能掌握在对方手中,而对方拒绝提供;或者某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
针对这种情况,当事人应该尽可能地通过合法的途径去收集证据。
如果书证在对方手中,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者要求对方出示。
对于证人不愿意出庭的情况,可以耐心与其沟通,说明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和法律义务,同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证人出庭。
另外,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
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否则可能会被法院排除。
同时,收集的证据要与案件的争议焦点有直接的关联,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其次,诉讼时效的问题也是一个常见的障碍。
如果当事人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才提起诉讼,可能会导致败诉的风险。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当事人需要了解不同类型案件的诉讼时效规定,并在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向对方主张权利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同时,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在时效期间内有主张权利的行为。
再者,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也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障碍。
不同的法官对于相同的法律条文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这就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阐述自己对法律适用的观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的案例和法学理论作为参考。
同时,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更准确地把握法律适用的问题,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此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障碍。
很多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的程序和法律规定不了解,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出现各种失误。
民事案件法律存在的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法律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事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然而,在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效率和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民事案件法律存在的问题。
二、民事案件法律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1)部分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性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部分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性,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带来了诸多困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然而,该条文对于“继续履行”、“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并未明确规定,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把握。
(2)法律条文存在滞后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断涌现,而现行法律条文未能及时跟进,导致部分新型民事案件无法得到有效规范。
例如,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了许多新型民事纠纷,如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等,现行法律对于这些新型纠纷的调整显得力不从心。
2. 证据规则不健全(1)证据种类单一我国现行民事证据规则主要依靠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等传统证据,对于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新型证据的认定标准尚不明确,导致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
(2)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一定的问题。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法官过于依赖原告举证,导致被告权益受损。
3. 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1)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性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条文往往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2009年以来,我院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全国基层院要积极探索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为服务大局、维护稳定、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发挥检察机关应有作用”的要求,采取定点、分步、稳妥的方法,在汉滨区检察院开展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试点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一定实效,为在全市检察系统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起到了样板示范作用。
现报告如下:一、我市汉滨区检察院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的基本情况今年以来,汉滨区检察院共办理3起民事督促起诉案件,挽回国有资产损失35.88万元。
在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中发出民事督促起诉意见书3份,发现并立案侦查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诈骗案件1起,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我市检察机关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的范围、方法和措施(一)、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的范围通过具体实践和一定的理论研究,我们认为督促起诉工作的意义是有利于保护那些不能通过自己的力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扶正祛邪,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开展民事督促起诉通常应当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有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违法侵权行为发生。
二、受损害单位或不特定多数人不知道如何起诉、无力起诉或因力量单薄难以有效进行诉讼。
三、受损害单位或不特定多数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或自觉自愿接受检察机关的支持,即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支持起诉不违背起诉人的意愿。
民事督促起诉的范围应当符合我国检察权的宪法定位和属性,以监督公权力,特别是以监督行政监管权力的行使为中心。
据此,我们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出发,结合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绝大部分是侵权行为的实际,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侵权案件,比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二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比如环境污染案件;三是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案件,比如被征地的农民维权案件。
无懈可击的起诉状如何避免常见错误和漏洞
无懈可击的起诉状如何避免常见错误和漏洞起诉状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文件,它承载了原告的主张和请求,对于案件的后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个无懈可击的起诉状可以为原告争取更多的权益,确保案件的胜诉。
然而,起诉状常常是被对方反诉、法院驳回甚至败诉的关键因素之一。
为此,本文将探讨起诉状中常见的错误和漏洞,并提供一些避免这些问题的建议。
一、起诉状错误和漏洞分析1. 事实陈述不清晰:起诉状作为原告主张的核心表述,事实陈述的清晰与否直接影响到诉讼的进展。
不清晰的事实陈述可能导致法院对案情理解不准确,影响原告的主张。
2. 法律适用错误:在起诉状中,正确的法律适用是确保诉讼正确进行的基础。
如果原告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法院可能驳回起诉状或者作出错误的裁判。
3. 请求不明确:请求是起诉状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原告来说,准确明确的请求能够确保自己权益的最大化。
如果请求不明确,法院可能无法正确判决。
4. 缺乏证据支持:起诉状的事实陈述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否则法院可能对原告的主张产生质疑,并有可能驳回起诉状。
5. 格式错误:起诉状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件,需要符合一定的格式要求。
如果格式出现错误,法院可能要求重新修改起诉状,增加了时间和精力成本。
二、避免错误和漏洞的建议1. 事实陈述清晰:起诉状中的事实陈述应该表述清晰、具体,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词语。
可以通过举例或者引用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陈述,提高说服力。
2. 法律适用正确:原告在起诉状中应该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条款,确保自己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在起诉状中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和先例来支持自己的法律观点。
3. 请求明确:在起诉状中,原告应该对自己的请求明确具体,确保请求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请求应该与事实陈述和法律适用相一致,并且合理合法。
4. 强化证据支持:起诉状中的事实陈述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可以通过陈述事实来源、提供相关凭证等方式增加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5. 注意格式准确:起诉状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件,必须符合格式要求。
我国民事起诉条件的_高阶化_及对策_对我国_民事诉讼法_修改缺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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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权 台 湾 地 区 称 为 诉 讼 权 英 国 的 人 权 宪法 称 为 公 正 审理 权 民 第 根 据《 事 诉讼 法 》 条 规定 当事 人 起诉 必 须 一 原 告 是 与 本案 有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公 民 法 具 备 以 下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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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受 理 民事 诉讼 的范 围和 受诉 人 民法 院 管辖 又 触 及 到 民 事 诉讼 中人民 法 院 主 管和管 辖等 实 体 问题 对 于 这 些 实 体 问 题
出判断 的 问 题 这 就 是 日 本 民事 诉讼法 的 二 元 构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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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起 头起 诉 由人民法 院 记 人 笔 录 并告 知 对方 当事人 诉 时 还 隐 藏 着 不 得 违 反 一 事 不 再 理 没 有仲 裁协 议 排斥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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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 可 知 根 据 我 国 法 律规 定 原 告 若想 启动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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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审分离制 度增加 了 权 力 的设 置 起 诉 条件 的 高 阶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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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上 存在 严 重瑕 疵 且 原告 不 同 意 补 正
起诉书格式存在问题的原因
起诉书格式存在问题的原因起诉书是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时的重要法律文书,其格式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起诉书的格式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起诉书的法律效力,还可能对案件的审理造成不良影响。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知识不足撰写起诉书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和理解。
如果起草起诉书的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就可能对起诉书的格式和内容把握不准,从而出现种种问题。
例如,起诉书的格式不规范,信息表述不准确,遗漏重要信息等。
2.疏忽大意在撰写起诉书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疏忽大意的情况。
这可能是由于起草人员的粗心、疲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
例如,在列举证据时遗漏了重要证据,或者在表述事实时使用了不准确的词汇。
这些问题虽然可能是无意的,但也可能对案件的审理造成不利影响。
3.过于复杂有些案件涉及的事实和证据非常复杂,导致起诉书的格式和内容也相对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起草起诉书的人员对案件的理解不够深入,或者对复杂的格式处理不当,就可能出现种种问题。
例如,信息表述混乱、逻辑不清晰等。
4.不熟悉新法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更新和调整。
如果起草起诉书的人员不熟悉新的法律法规,就可能在使用法律条款、解释事实等方面出现问题。
这不仅会影响起诉书的准确性,还可能对案件的审理造成不良影响。
5.习惯问题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可能存在不同的习惯和规范,这些习惯和规范可能会影响起诉书的格式和内容。
如果起草起诉书的人员习惯了某种特定的格式或表述方式,就可能对新的规范和标准不适应,从而导致起诉书存在问题。
此外,一些习惯可能已经过时或不适应当前法律环境,如果继续沿用这些习惯,也可能导致起诉书存在问题。
论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562006.12论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李建湘(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摘要文章介绍了我国答辩权性质认识之演变,分析了我国民事答辩制度所产生的诸多弊端,在肯定民事诉讼中被告的答辩仍为权利的基础上,为中国民事答辩制度完善提出几点思考。
关键词答辩制度权利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56-02答辩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保证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长期以来,在我国诉讼学界,对原告的起诉研究较多,而对被告的应诉关注较少,导致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被告的答辩缺乏应有的规制,并相应产生了一些弊端,成为制约审判改革向前推进的一大因素。
本文对此问题作些探讨。
一、答辩权性质认识的演变在民事诉讼中,答辩是被告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所做的对原告的反击和防护。
答辩状则是答辩的主要载体。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了答辩状制度:被告应当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原告起诉状之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的审理。
从该法律条文来看,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权利。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始终享有辩论的权利,被告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同样可以进行答辩,导致被告是否在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就显得无关紧要。
同时基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以事实为依据”的实事求是的审判制度。
这要求办案人员办理民事案件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必要的时候,审判人员还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和调查证据。
同时,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就算案件已经审理结束并生效,当时人如果提供了新的证据。
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进行再审。
这体现的是人民法院要彻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审判。
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我国有关答辩状的规定越来越显现出它的弊端,现在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比较热点的话题。
诉讼请求缺陷赔偿起诉状
诉讼请求缺陷赔偿起诉状一、引言诉讼请求缺陷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起诉状中所包含的请求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或存在未经说明的模糊不清情况,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和公正性。
因此,在起草诉状时,必须注意避免诉讼请求缺陷的出现,以免影响自己的诉讼权益。
二、诉讼请求缺陷的种类1.请求过多或过少在起诉状中,请求过多可能会导致被告难以理解诉讼的核心诉求,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
而请求过少,则可能会导致案件判决无法全面、公正地审理,从而影响自己的利益权益。
因此,在起诉状中,一定要明确诉求,确保诉求数量适当,且能够完整、具体地陈述所有的权益要求。
2.请求不清或不明在起诉状中,如果对请求陈述不清、不明,可能会使被告无法精确定位本案的争议焦点,从而使案件审理效率低下、判决不准确。
因此,在起诉状中,必须明确陈述诉讼请求的详细内容和法律依据,避免出现不清、不明的情况。
3.请求超过法定时效期限在起诉状中,必须明确陈述自己的请求,在提交诉状时,如果请求的内容已经超过法定时效期限,将导致无法取得法律效力,影响自己的诉讼权益。
4.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定上限在起诉状中,请求的内容不能超出规定,否则将导致无法取得法律效力,影响自己的诉讼权益。
因此,在起草诉状时,要注意法律的规定,避免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定上限。
三、怎样避免诉讼请求缺陷1.全面、准确的陈述完整诉讼请求,确保请求数量适当,能够完整、具体地陈述所有的权益要求。
2.明确请求的内容和法律依据,遵守法律规定,确保陈述请求的详细内容和法律依据,避免出现不清、不明的情况。
3.注意诉讼时效,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保证请求的有效性。
4.遵守法律规定,保证请求的合法性,避免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定上限。
四、结语在诉讼请求缺陷赔偿起诉状中,必须明确陈述自己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且要准确地陈述请求的内容和法律依据,遵守法律规定,保证请求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自己的财产安全和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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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起诉状的缺陷与规范对策戴银模诉状,从广义上说,是指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除国家执法机关所制作的司法文书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和应诉的文书。
诉状是诉讼文书的一部分,而诉讼文书包括法律文书在内。
所以,它必须和国家政权、法律性质相一致。
它以形式到内容,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各种诉状,在名称和形式上,要符合法定的格式文本;在内容写法上,要符合法定要求;在诉讼请求上,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在提出时间和办理手续上,要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办事。
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开始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
民事起诉状写得规范不规范,关系到人民法院是否立案受理,直接影响到诉讼的胜败。
当前,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从总体上讲比上世纪九十年代有所进步,但尚存在不少问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规定,还有一定的差距,还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强的法律文化发展的需要。
笔者不苛求起诉状制作一定要完美无缺,但是必须形式上符合格式化,内容上符合规范化。
笔者认为,起诉状应具备“六性”原则,即诉讼主体确定性,诉讼请求可行性,诉讼事实客观性,罗列证据真实性,诉讼理由合法性,制作要求严格性。
一、记叙主体,具有确定性民事诉讼主体,是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承担者。
他们的诉讼活动对于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有着重大的影响。
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发生在当事人之间,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最终目的就是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作出裁判(或者调解)。
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表明他们在不同的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
由于诉讼地位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也完全不相同。
现在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撰写起诉状,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对当事人主体筛选准确,但内容漏项较普遍。
如:自然人方面,主要遗漏职业和经常居住地。
职业对婚姻家庭、侵权损害、劳动合同纠纷来说尤为重要,可以判断当事人的经济来源。
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没有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面,单位名称记得不齐全。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只注明姓名,没有职务,给法院庭前准备、执行工作带来不便。
如何准确记明诉讼主体,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199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民事起诉状的样式要求内容书写。
自然人。
姓名,如有曾用名的,要记明曾用名;年龄,要注明出生年月日。
如出生年月日不详的可注明年龄;要记明到二级行政区,如浙江省瑞安市人;工作单位或职业,有工作单位的,要记明单位名称及职务或职业。
如个体工商户的,要注明起字号、业主。
没有工作单位或不是个体工商户的,应记明现行职业;住址,要记明居住地。
有经常住所地的,还要注明经常居住地。
居住地、经常住所地,要具体记明县(市)、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路街(巷弄)的门牌号码,联系电话。
对当事人在外省、市的,还应写明所在地的邮政编码,以便法院联系。
被告如有下落不明的情况,应说明原因和有关情况。
法定代理人。
如当事人系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属于禁治产的人,在当事人后“委托代理人”栏中列“法定代理人”。
如监护人是自然人的,其身份事项按自然人要记明,并注明关系;如监护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身份事项按法人或其他组织记明。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要写明单位全称或者所起的字号;住所地,要记明县(市)、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路街(巷弄)的门牌号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如果当事人是分支机构的,在“法定代表人”栏中应署明“负责人”或者“诉讼代表人”,不应该用“法定代表人”字样。
在“职务”栏中,应当记明为“该(单位)××职务”,例如,“该行行长”,“该公司经理或董事长”。
企事公司要审查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看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还是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然后署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还有的单位没有正职,是某一副职主持工作,临时代行法定代表人职权,此时不必署明“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副行长”之类,只需注明“该公司副经理、该行副行长”即可。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本单位同志的写法,对在一般公司中任职的,可写为“该(单位)职员”及联系电话,对在行政单位任职的,可以写为“该(单位)干部”及联系电话,不必署为“行政科长”,“处长”等;如委托代理人既有本公司职员,又有诉讼律师时,应将本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写于前,将律师写在后面。
如两个委托代理人均为律师时,尤其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时,应当分成两行分别表述,不应为节省文字而写于同一行。
因为将两位律师分别写出,既体现律师职业的尊重,亦体现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对于委托代理人,应当只写明其基本身份,无须写明住址,电话,邮政编码等详细资料。
如果不是单位的人员,而是自然人作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除诉讼地位写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外,其余同自然人的当事人记明事项。
二、反映事实,具有客观性事实,即当事人之间民事权益纠纷的事实,应紧紧围绕诉讼请求,写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结果,特别是双方争执的焦点应着重客观地交代清楚,写事实贵在真实可信。
这个“事实”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
作为当事人来说,他们经历案件的全过程,阐述的是客观事实。
从法官来说,他们不是案件亲身经历者,只能依据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这个事实为法律事实。
有些案件由于时间长,直接证据少,无目击证人或者证人的认识能力所限等原因,根本无法再现案件客观事实,法官只能依据证据支持法律事实,争取靠近客观事实。
现在起诉状,有的当事人之间关系不明,有的事实太简单,有的事实遗漏,有的成语连篇、废话成堆,无法反映纠纷的客观事实。
笔者建议以下做法:第一,交待主体之间互相关系。
交待诉讼主体之间互相关系,是陈述事实的基础。
如果没有交待诉讼主体之间关系,让第三者阅读,好象主体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让人费解。
第二,准确地揭示案件事实。
按照诉的内容和目的,在确认之诉方面,叙述当事人之间一定的事实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便消除争议;在给付之诉方面,叙述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被告违反什么义务后,原告如何要求被告履行民事义务;在变更之诉方面,要反映当事人之间存在什么问题,提出要求变动或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对多项事实分问题叙述。
如离婚纠纷起诉状,原告有四项诉讼请求,那么事实应分四方面内容叙述。
首先,重点记叙夫妻感情破裂。
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的设立、夫妻感情的建立、变化及恶化的原因。
婚姻有老婚姻和新婚姻之分,对于老婚姻来说,要扼要表述婚姻关系设立,着重陈述近三、五年来夫妻关系,对五年前的乃至三十年前的夫妻关系状况可作扼要的归纳,为近几年来夫妻关系恶化埋下伏笔。
对于新婚姻来说,有一年的,有三、五年的,这些婚姻着重记叙夫妻关系恶化的实质,并举例说明。
其次,简要记叙夫妻生育状况。
原、被告婚姻关系建立后,子女生育、抚养和当事人是否绝育。
第三,简要记叙夫妻共同财产。
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内容多的应附清单。
第四、简要记叙夫妻债权债务。
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共同债权债务的形成的日期、债务人(债权)的姓名、数量、用途以及当事人个人财产名称、件数、价值,内容多的应附清单。
对多个情节分段叙述。
如人身损赔纠纷起诉状,首先,提纲挈领地交待引起殴打的起因;其次,着重描述侵权情节,导致债权人损伤;最后,扼要叙述治疗过程中的伤情、医生建议,医疗费用、住院天数、门诊次数及其他费用。
如伤势严重的,应表述伤残等级,为请求奠定基础。
第三,简要记叙酿成诉讼因素。
如被告以产品质量为由拒付货款,还是以经营亏损为由拒绝履行或是以第三人未付为由而推拖。
总之,反映事实,应按时间的先后顺序。
对与争议的重要事实、情节,应当详细叙述;对与争议有关联事实,可扼要归纳表述,起到承前启后作用;对与争议无关的问题,可以不作介绍。
三、罗列证据,具有真实性证据是认定待证事实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由证据法律规范来调整,受民事诉讼程序的制约。
起诉状格式文本中证据表述,是程序审查的要件。
当事人起诉的原因,是因为他认为实体法所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
在此,实体法的存在是大前提,而他们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则是小前提,构成小前提的条件必须是以某种事实的形式存在为基础,当这种作为适用大前提基础的小前提不存在时,自然就谈不上适用大前提的问题。
起诉状上证据表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上有主张权利,应承担提供证据以支持其主张的责任。
也就说,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权利,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这种提供证据的责任是试图使法官获得对其有利于确信,借以卸除举证负担。
如果起诉状中不列“证据栏”,说明起诉状不具备格式文本形式要件,或者当事人确实无证据印证诉讼主张,应承担不具备起诉状形式要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现在,起诉状大多数仍沿用二十世纪司法部颁布的司法文书格式。
由于证据是通向事实的桥梁,又是程序审查的主要对象。
笔者认为,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之间记载“证据和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为适当,起到陈述事实有诉讼证据,说理有法律根据。
在记叙诉讼证据方面,要改变过去“总体慨括法”、“八字方针法”、“六种类型法”方法。
如何在起诉状中表述证据方法?根据审判实践,起诉状证据写作方法应采用“分列法”:写明证据名称、份数,说明证明问题。
如,定作合同质量纠纷起诉状,事实叙述后,另起一段。
“以上事实,有定作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事实;张××提取定作物的收条一份,证明承揽人如期交付定作物的事实;定作人欠条一份,证明定作人尚欠酬金的事实;证人×××,×××,证明承揽人主张权利的事实。
”如果定作人对证人不认识的,还应注明证人的住址。
若起诉状“理由”中援引外国法,地方法规,习惯法或规章制度为证明对象的,应在证据栏内列入文件的制发机关、时间、文件各称。
因为,外国法,地方法规,习惯法或规章制度,不属于司法认知对象。
所以,由当事人提供,必须在起诉状“证据”栏中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