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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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宁政规字〔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8日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反映真实面貌、富有地方特色的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体系,科学划定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完好保存和有效利用本地区档案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南京市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京市档案馆是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政府直属的国家综合档案馆,是永久保管全市各类重要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党和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中心,是政务公开信息查询服务场所。

第三条南京市档案馆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本着维护历史真实面貌,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方便社会各界利用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属于南京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各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列入档案收集范围的各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南京市档案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

第五条南京市档案馆依法收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照片档案、音像档案和实物,以及有助于了解或补充档案内容的各种重要书刊资料。

其中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均包括纸质档案和内容对应的原生电子档案或数字化的副本;照片档案包括纸质照片和数码照片;音像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音视频光盘等;实物包括纪念品、外交礼品、奖状、各类证书、样品、印章、字画等。

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1997年1月2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档案事业,应当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须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机构第六条南京市档案局是本市档案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对本市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区、县档案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负责管理本组织的档案,指导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住建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记录城市基础设施、城市规划、城市
建设工程等方面的文件、图纸、资料等载体。

城市建设档案具有重
要的历史、科学、文化价值。

第三条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保管城市建设档案。

第四条政府部门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建立健
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统一的分类、整理和编目规则进
行管理。

档案应当及时上报,并纳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系统。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提
供城市建设档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城市建设档案的提供和查询。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应当妥善保管,建立安全可靠的档案保管
设施,采取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涉及个人隐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篡改或者销毁城市建设档案。

第九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和能力建设。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2002年10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发布根据2019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订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规划和工作计划;(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行为,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与利用,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城市运营等有关的文件、图纸、档案材料以及录音、录像、录像带等记录资料的统称。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和便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由江苏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局统一负责。

第二章建造工程档案管理第六条承担建造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档案管理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不同阶段分别归档,并由具备档案管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八条建造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质量检验、验收和竣工报告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及时归档,并建立完整的归档系统,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合理的保管和整理,定期进行审查、更新和补充,及时反映工程的进展和变化。

第十一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使用,并严格保护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三章城市规划档案管理第十二条承担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档案管理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补充规划以及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各类报告和资料。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档案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不同层次进行分类归档,并建立完善的档案目录和检索系统。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档案应当及时整理、保存和利用,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使用,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决策和实施。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发布日期:[08-08-26 10:43:23] 点击次数:[68 ]南京市政府近日以“宁政发[2008]137号”文批转市规划局、市档案局拟定的《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作为我市依法制档的重要管理依据,为今后我市城建档案的良性发展奠定基础。

附: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规划局市档案局 2008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南京市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和文件材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管理列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建设事业的协调发展。

城建档案馆(室)的馆库建设、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日常经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县(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收集、接收和保管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和资料;(二) 对城建档案的形成、报送和利用进行业务指导;(三) 对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城建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四) 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

《南京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档案移交规范》的制定及解读

《南京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档案移交规范》的制定及解读

ARCHIVES &CONSTRUCTION张娟李姝雨为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统一全市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和档案整理、移交要求,南京市城建档案馆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档案移交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经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第3号文批准发布为地方标准,并于2017年12月15日正式实施。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推进,不断增加的巨大建设体量同期形成了大量的建设工程文件。

这些建设工程文件体现了工程实体的质量状况、项目管理的过程控制情况,对其进行归档留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与此同时,随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等一批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档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完善,社会逐步加大了对建设工程文件形成和管理工作的重视,建设工程文件质量得到了显著提升。

但在国标、行标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仍然出现了一些不能完全适用地方实际情况的问题:一方面,随着建设行业特殊材料、特殊设备、特殊工艺、特殊技术的不断出现,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需要随之更新和调整。

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计算机化,建设工程文件的存储介质与管理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产生了大量的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作为信息化的产物、信息共享的对象和数字档案馆甚至是智慧城市的数据支撑,必须得到协同管理。

因此,《规范》的制定无疑具有极其重要意义:1.标准的制定是积极贯彻《江苏省“标准化+”行动计划》,推动标准化建设与城市发展各领域、各层级的深度融合,是提升城建档案公共服务能力、保留城市记忆、促进档案工作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2.在建设高速发展的时期,对大量形成的建设工程文件进行科学化管理与归档将为城市规划、建设发展提供重要技术支持。

3.在全市城建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改革背景下,各区域城建档案馆在移交内容、要求及整理方式上存在差异,亟待一部统一的标准规范。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一、总则城市建设档案是指记录城市建设活动全过程的各类文件、图纸、数据和资料的集合。

遵循现代档案管理原则,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持续性,是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档案管理机构1. 建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归档和利用工作。

2.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施,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档案的归档1. 城市建设活动产生的各类文件、图纸、数据和资料应按规定进行归档。

2. 归档资料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分类归档,确保档案的整理和检索工作的效率。

3. 归档资料应按照统一的编号和命名规则进行标识,保障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4. 所有归档资料应经过鉴定和审定程序后方可进行归档。

四、档案的保存与维护1. 城市建设档案应采用适当的保存介质和技术手段进行长期保存,防止档案损坏或丢失。

2. 城市建设档案应设备备份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3. 档案的保存环境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包括温度、湿度等条件。

4. 针对不同类型的档案,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防止老化和腐蚀。

五、档案的利用1. 城市建设档案应对社会开放,便于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查阅和利用。

2. 档案利用应遵循法律法规,并保护涉密档案的安全性。

3. 利用档案应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档案利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档案的销毁1. 不再需要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及时进行销毁,以节省存储空间和管理成本。

2. 档案销毁应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七、违规处理对违反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档案整理和管理。

如有违反,将承担法律责任。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城市建设的规范与有序,加强对城市建设过程的监管和管理,各地政府对城市建设档案进行了规定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背景和意义城市建设档案是指记录城市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全过程的各类文件、数据和资料的集合。

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依托和保障,城市建设档案不仅能够为后期的城市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更是维护城市建设合法合规的重要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以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可靠,为城市建设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和依据。

二、收集和整理根据规定,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收集和整理机制。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并整理与项目有关的各类文件、图纸和资料,包括规划方案、工程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等。

收集和整理的原件应当准确、完整,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三、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是关键环节。

规定规定,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档案,要进行严格的保密措施。

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应当依法合规,并充分发挥其价值。

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相关档案,并进行科学研究、决策和评估。

但对于商业机密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要坚决保护,不得非法泄露和利用。

四、档案信息化建设为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规定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在线存储、检索和共享,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和管理效能。

同时,要加强对档案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篡改。

对于敏感信息和涉密档案,应设置有效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档案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五、监管和评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还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一、引言: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性和意义(200字)城市建设档案是在城市规划、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重要信息载体,包括规划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合同文件、工程变更、验收报告等各类档案资料。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对于城市的规划、发展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50字)1. 目标:建立科学、规范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可靠性和通畅性,为城市发展提供坚实的依据和支撑。

2. 原则:- 法律依据:依法建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具有法律效力。

- 统一管理: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建设档案的管理,确保规范统一。

- 完整性和可靠性: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禁止任意篡改、销毁或遗失档案资料。

- 便民利民: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满足公众和有关部门的需求。

- 信息化管理:推动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查找和管理的效率。

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1000字)1.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和发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明确各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并规范档案的分类、编号和存储方式。

2. 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完善档案收集和整理的机制,确保各阶段档案的及时收集和整理编制,并进行合理的分类与标识。

3. 档案的登记和归档:对收集整理完成的档案进行登记工作,明确档案的归属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的档案目录和检索系统。

4. 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确保档案的安全存放和有效利用,建立健全的档案保管制度和利用流程,提供便捷的查询和复制服务。

5. 档案的传递与移交:对于档案的转移、移交和报废,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审批,保证档案流转的安全和可控性。

6. 档案保护与修复:加强档案的物理保护,确保档案资料的长期保存与可持续利用。

同时,对于损坏的档案资料进行修复或复制。

7. 档案数字化管理:推动档案数字化管理的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
( 五 )技术性评估 技 术 性 评 估 是 从 《办法》的形式结构、实质结构 以及语言文字表达三个方面进行评估|5]。根 据 《立法 技 术 规 范 (试 行 )(一 )》和 《立 法 技 术 规 范 (试 行 ) (二)》的要求,评 估 表 明 《办法》形式结构层次分明, 实 质 结 构 科 学 合 理 ,语 言 表 述 明 晰 ,但个别 条款的表 达不够规范、严谨。如 《办法》第一条引用行政法规时, 只 须 所 引 法 律 的 名 称 用 全 称 加 书 名 号 ,无须对制定机 关加以表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表述一般 用 “应 当 ”,不 用 “必 须 ”。机构改革后,市 、区城建 档案管理领导机构发生变化,应 是 “规划资源或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 (六)实施效果评估 综合评 估 表 明 ,《办法》 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南 京市城建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了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 作 ,相 关 部 门 分 工 明 确 ,实 施 覆 盖 面 广 ,基本实现了 城 建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的 全 覆 盖 。《办法》 的出台为南京市 公 民 查 阅 档 案 信 息 和 进 行 相 关 咨 询 提 供 了 依 据 ,保障 了公民的知情权。城建档案包含大量的地形勘测数据、 地 形 图 、城 市 规 划 和 公 用 建 筑 资 料 ,是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的 决 策 提 供 了 可 靠 的 数 据 支 撑 ,促 进 了 城 市 建设 的 健 康发展,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作出了重大贡献。
否明确具体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表明《办法》中对市、
区 城 建 档 案 馆 职 责 划 分 、移 交 档 案 审核 程 序 等 多个 方 面 规 定 明 确 合 理 ,具 有 很 好 的 可 行 性 。但部分规定的 可行性不够。一 是 《办法》 中关于城建档案接收的范 围 规 定 详 细 ,涵 盖 了 城 市 建 设 各 个 方 面 。但是在实施 过 程 中 , 由 于 职 能 部 门 的 合 并 划 分 ,城建档 案馆接收 的内容主要以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 、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档 案 为 主 ,其他档案 类型接收工 作 存在困难。二是在实际工作中,城建档案馆作为《办法》 的 具 体 操 作 部 门 , 未 取 得 合 法 委 托 ,而且由于项目竣 工 后 ,经 常 发 生 建 设 单 位 注 销 的 情 形 ,对这一类违法 行 为 实 施 主 体 的 处 理 中 ,执 法 对 象 不 再 存 在 ,也导致 了执法的困难现状。三 是 《办法》规定城建档案的利 用实行有偿服务,实际操作中已按照省、市规定不再 执 行 ,且 现 实 工作 中 也 取 消 了这 一 规 定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建设管理的要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城市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收集、整理、编制、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各项工作的责任和程序。

2. 档案材料的收集:城市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收集有关城市建设的各类档案材料,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质量监督等方面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全面、准确。

3. 档案整理和编制:城市建设单位应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类,并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档案目录或档案目录登记表,以便于档案的查找和利用。

4. 档案保管:城市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库,对档案材料进行妥善保管。

档案室或档案库应具备安全、防火、防潮、防虫等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档案的丢失、损毁或泄露。

5. 档案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应按照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合法利用。

档案利用应遵守档案保密和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不得泄露涉密信息和侵犯他人隐私。

6. 档案销毁:城市建设单位在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档案销毁工作。

销毁应由专人负责,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不可恢复性。

7. 档案管理监督: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以上规定是一般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还需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2•【字号】•【施行日期】200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的要求,经过市文件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12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如下:一、《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负责报送。

双方在签定工程合同时,应写明编制竣工图各自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编制要求。

二、《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1、删除第十四条第(一)项。

2、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买卖双方持《房地产买卖契约》及相关材料到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

三、《南京市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批暂行规定》删除第五条第(二)项。

四、《南京市旅馆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修改为:旅馆必须建立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登记员在接待旅客住宿时,应认真检验旅客出示的身份证件,按《住宿登记表》逐项填写清楚。

办理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住宿登记,必须按规定查验证照,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住宿登记表》报送公安机关。

五、《转发市环卫局关于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规定的通知》1、文件标题修改为:《转发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2、文中“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均修改为“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3、第二条修改为: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

凡在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弃置生活垃圾的单位,须经生活垃圾处理场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倾倒。

六、《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删除。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1986]27号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1986]27号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月28日宁政发〔1986〕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规划、计划、设计、施工、管理和科研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技术文件,是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的真实记录,是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据。

凡在南京地区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均应遵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根据国家按专业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全市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有城建档案的单位为基础的管理网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

第三条市城建档案馆是全市城建档案的主管机构和存储中心。

它的基本任务是:一、接收和管理全市重要的城建档案;二、指导、检查有关档案业务;三、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与咨询服务;四、汇编、出版有关资料。

第四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视任务大小,设置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领导的档案室或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收集和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

有关的主管局、公司应有分工管理城建档案的职能部门,各县、区应设置城建档案室,接收和管理所辖范围内的城建档案。

第五条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有关技术专业和档案专业的知识。

对合格者,应按国家规定授予相应的专业职称,保证他们的工作岗位相对稳定。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形成与归档第六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把设计、施工等技术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等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技术管理制度,列为有关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归档的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做到纸质优良,图样清晰,密级和保管期限明确,并有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4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4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土地利用、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等相关档案。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开、便捷的原则,坚持信息化管理和实体档案管理相结合,推行电子档案管理。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制,完善档案管理规范和制度,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

第五条所有涉及城市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档案管理义务,配合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网络和信息系统,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服务。

第二章城市建设档案的归档和整理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应按照内容、用途和形式分类归档,建立清晰的档案目录和档案库房。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整理应遵循整理原则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档案整理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按时完成档案整理任务。

第十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鉴定和鉴定委员会,对重要的城市建设档案进行鉴定和评估。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检索和查阅制度,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服务。

第三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和利用第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存和利用。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档案的复制和备份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创新服务方式,推广档案数字化和在线查询等技术手段,提高档案利用的便捷性。

第四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密和安全第十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档案保密制度。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等载体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分类管理、保护利用和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档案登记、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档案登记和整理第七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将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等及时进行档案登记。

第八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档案登记表,并将其报送所在地的档案主管部门备案。

案整理工作。

第十条档案整理工作应当按照档案分类原则,对各类档案进行整理、排序、编号和装订等处理。

第十一条档案整理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的人员进行,并记录整理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档案整理完成后,城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整理结果。

第三章档案保管和利用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和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档案保管工作应当按照档案保存期限和特殊要求,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档案应当存放于专门的档案库房或者设施,并保持干燥、通风、防尘、防火、防蛀和防震。

第十六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逐年检查档案的保存状况,及时进行修复和整理,并做好档案的巡查和防灾工作。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社会开放符合公开条件的档案,但应当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利用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依据,并推动档案利用的研究和应用。

提供所需档案信息,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和研究工作。

南京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档案移交规范0313外

南京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档案移交规范0313外

nazheICS01.140.20P 01备案号:xxx—xxxx DB南京市地方技术规范DB 3201/T 288-2017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档案移交规范2017-11-30发布2017-12-15实施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I目 次前言 (IV)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 (1)4 分类 (5)5 归档与移交范围 (5)6 要求 (5)6.1 基本规定 (5)6.2 建设工程纸质文件与档案 (6)6.3 建设工程一般电子文件与档案 (12)6.4 建设工程声像电子文件与档案 (14)附录 A 归档内容 (17)附录 B 验收指导用表 (125)附录 C 工程文件用表 (131)附录 D 竣工图折叠方法示意图 (134)附录 E 纸质档案整理标准样式 (136)附录 F 电子与声像档案整理标准样式及用表 (141)图 1 竣工图章 (7)图 2 杠改法 (8)图 3 叉改法 (8)图 4 圈改法 (9)图 5 标注法 (10)图 6 电子档案分类方案层级结构图 (13)图 7 声像档案分类方案层级结构图 (15)图D. 1 A3图折叠示意图 (134)图D. 2 A2图折叠示意图 (134)图D. 3 A1图折叠示意图 (135)图D. 4 A0图折叠示意图 (135)图E. 1 案卷封面样式 (136)图E. 2 案卷背脊样式 (137)图E. 3 案卷目录样式 (138)图E. 4 卷内目录样式 (139)图E. 5 卷内备考表样式 (140)图F. 1 建设工程档案光盘盒封面样式 (141)图F. 2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光盘盘面 (142)表 1 各类型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通用及移交格式 (12)表A. 1 房屋建筑工程归档内容 (17)表A. 2 道路工程归档内容 (51)表A. 3 桥梁工程归档内容 (61)表A. 4 地下管线工程归档内容 (73)表A. 5 园林绿化工程归档内容 (80)表A. 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归档内容 (89)表A. 7 声像文件归档内容 (124)表B. 1 房屋建筑工程概况表 (125)表B. 2 市政基础设施及构筑物工程概况表 (126)表B. 3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127)表B. 4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128)表B. 5 城市建设档案移交书 (129)表B. 6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和接收证明书 (130)表C. 1 变更文件汇总表 (131)表C. 2 结构安全及功能性检测报告汇总表 (132)表C. 3 文件汇总表(通用) (133)表F. 1 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证明书 (143)表F. 2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报送清单 (144)II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8•【字号】宁政办发[2008]115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档案局拟定的《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理办法(市档案局2008年10月)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南京市档案条例》和《南京市档案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包括本市所属的市级机关、团体,市级或市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各种档案资料。

南京市档案馆是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是南京市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和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

第三条档案的接收应当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把属于接收范围内的对国家与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接收进馆,逐步建立起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市档案馆负责档案接收的具体工作。

列入档案接收范围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档案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

第四条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档案(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市级机关及其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市政府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局和其他机构形成的档案;上述单位所属二级机构形成的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1. 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流程和责任。

2. 归档原则:城市建设档案应按照工程项目、工程单位、工程阶段进行分类归档,确保有序、便于查找和利用。

3. 档案保管:城市建设档案应定期整理、登记并进行保管,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 档案利用: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重视对城市建设历史资料的保护和利用。

5. 档案保密:城市建设档案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按照国家有关机密保密的规定进行保护。

6. 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档案信息的整理、管理和利用。

7. 强化监督检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总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归档、保管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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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是一个长期性、复杂性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充分保留有关的档案资料,以便后续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为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给予档案资料充分的保护和利用,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一、档案材料的鉴定和收集1. 城市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材料,应该按照统一的规定,进行鉴定和收集工作。

2. 鉴定工作由专业的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内容包括档案的形态特点、价值和保管期限等。

3. 收集工作应该按照规定的流程,将所有的档案材料进行统一梳理和整理,确保整个过程符合规范和规定。

二、档案材料的保管和利用1. 档案材料的保管应该按照建筑安全和环境要求进行,保管环境应该达到相应的标准。

2. 档案材料的利用应该依法进行,遵循相应的权限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3. 档案材料的利用应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统一的方法和技术,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三、档案材料的借阅和调阅1. 档案材料的借阅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借阅者应该提交相应的借阅申请材料。

2. 档案材料的调阅应该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调阅材料应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的安排和调配。

四、档案材料的保密和归档1. 档案材料的保密应该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禁止任何非法获取或泄露档案信息。

2. 档案材料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五、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和管理1. 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明确各个职责和管理权限。

2. 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利用。

3. 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整体档案管理水平。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1. 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该及时发现和处理,对严重违规者应该予以相应的处罚。

2. 违规行为包括对档案的损毁、篡改、丢失等行为,违规者应该负相应的责任和法律责任。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实施,是为了建立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城市档案管理体系,为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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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发布日期:[08-08-26 10:43:23] 点击次数:[68 ]南京市政府近日以“宁政发[2008]137号”文批转市规划局、市档案局拟定的《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作为我市依法制档的重要管理依据,为今后我市城建档案的良性发展奠定基础。

附: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规划局市档案局 2008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南京市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和文件材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管理列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建设事业的协调发展。

城建档案馆(室)的馆库建设、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日常经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县(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收集、接收和保管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和资料;(二) 对城建档案的形成、报送和利用进行业务指导;(三) 对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城建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四) 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

第六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设置档案室或者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收集和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

第七条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形成与归档第八条城建档案馆(室)重点收集、接收建国前后下列范围的城建档案和资料:(一) 城市勘测:全市和局部地区的地质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综合成果;等级控制成果、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和综合管网测量成果;各种编绘图集等。

(二) 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成果,以及城市规划基础资料(包括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统计资料、历史沿革、地名、经济、资源、人口、气象、地震等方面的资料)。

(三) 建设工程: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大中型工矿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图、综合管网图、地质勘察报告、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工程档案。

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宾馆、写字楼、医院、体育馆、商场、学校、住宅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包括广场、地下通道)、桥梁(包括立交桥)、排水(包括河道整治、排水管道、泵站、涵闸)、污水治理(包括污水处理厂、污水管道、截流管道、提升泵站及附属设施)、防洪设施等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给水(包括水厂、供水管网、水库、增压站)、电力(包括电厂、供电线路、变电所)、电讯(包括中心枢纽及分支枢纽、线路、无线电微波收发台站)、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道路、市内公交车站点、地铁站线)、燃气(包括制气厂、燃气管网、调压站、储气柜、液化气储灌场)、环卫、城市照明等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4、交通运输工程:铁路(包括各场站平面布置图、主要建筑物、地下管网)、二级以上公路(包括长途客运、货运站点和桥梁遂道)、航空(包括站场总平面图、主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港口(包括港区总平面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主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工程:风景区和公园的总体规划图、总平面布置图、主要景点建(构)筑物、公共绿地、纪念性建(构)筑物、城市雕塑等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

6、人防工程:五级以上人防设施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

7、军事工程: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以外的地下管线走向和隐蔽工程位置图。

(四)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其内容包括工程前期文件、施工技术文件、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进行登记,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第十一条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已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进行专项验收,属于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专项验收合格的,由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者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准确、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档案经检查符合归档要求的,由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

第十三条城市勘测、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以及其他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在本单位保管1至5年后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以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和专业图,应当由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准确完整地收集、保管,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在城市的道路、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室)和有关部门查清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第十五条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案卷整理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江苏省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重点建设项目在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报送一份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归档的要求按照电子文件档案管理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的汇总和报送,施工单位负责竣工图和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的编制,工程监理部门负责监理文件的编制并督促检查施工文件材料和竣工图的质量。

建设工程档案不得少于两套,城建档案馆(室)、建设单位各保存一套。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图应按有关规定随工程进度同步编制,每张竣工图编制完成后,均应加盖统一标准的“竣工图”标志章,并由编制单位、编制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监理总工程师等签字。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房屋建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当核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并列入房产产权产籍档案。

第二十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整理、报送工作的业务指导,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督促检查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变更时,其工程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停、缓建的,其已形成的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单位撤销的,其工程档案移交上级主管机关或城建档案馆(室)负责保管。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特别是重点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当组织补测补绘,并在补测补绘工作结束,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和资料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统计、鉴定、保护、编研和利用工作。

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馆(室)及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库建筑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有抗震、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强光、防高温、防尘、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等防护设施。

其他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配置专用库房和必要的档案防护设施,确保城建档案有良好的保管条件。

第二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各种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依法适时开放所保管的档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服务,并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一) 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二) 在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突出的;(三) 将重要、珍贵的城建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四) 在非常条件下,为抢救、保护城建档案表现突出的;(五) 同违反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在城建档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按规定依法查处。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月28日市政府颁发的《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1986]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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