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遵循保证安全、注重效率、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江苏省内运行的公用和自备热电联产及综合利用机组。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各市(县)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电网企业负责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的运行调度、统计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1-第六条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企业(机组)应建立健全财务、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配置完备的计量检测手段和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七条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第八条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年度发电量计划由基数发电量加上“以热定电”电量构成。
机组年发电利用小时原则上不超过6500 小时(全背压机组的电厂除外)。
第九条机组“以热定电”电量根据以下原则确定:125MW及以上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350MW—125MW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650MW以下机组:非统调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10第十条基数发电量根据当年电力平衡测算结果确定,热电比参照上年度数据,年底按全年实际发用电和供热情况对年度电力生产计划进行调整。
-2-第十一条综合利用机组按照“以资源量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燃烧煤泥和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电厂,按照高于同类机组平均利用小时安排发电.生物质和垃圾焚烧电厂,参照可利用资源量和垃圾量安排发电。
第十二条自备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对于完全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纯背压式发电机组,其发电量自用有余的,可全部安排上网。
关于热电联产项目管理规定
关于热电联产项目管理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电力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对原《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计交能[1998]220号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主题词:热电联产规定通知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
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
第二条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1995] 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
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
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
(江苏省)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
ICS27.000 F00DB32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前言本标准3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江苏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江苏省燃气热力协会热力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武忠、江昌鱻、xxx、xxx、xxx。
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热电厂在生产过程中能量消耗的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投产两年后的热电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12497 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GB/T13466 交流电气传动风机(泵类、空气压缩机)系统经济运行GB/T17981 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综合热效率统计期内供热量与供电量所表征的热量之和与总标准煤耗量的热量之比。
3.2 热电比统计期内供热量与供电量所表征的热量之比。
3.3 单位供热标准煤耗统计期内向外供热的单位供热量的标准煤消耗量。
3.4 单位供电标准煤耗统计期内向外供电的单位电能的标准煤消耗量。
3.5 发电量统计期内总发电量。
3.6 供电量统计期内向外提供的电量。
3.7 总厂用电量统计期内用于发电、供热和其他的电能消耗量。
3.8 发电厂用电量统计期内用于发电的电能消耗量。
3.9 供热厂用电量统计期内用于供热的电能消耗量。
3.10 其他厂用电量统计期内用于热网和其他的厂用电量。
3.11 总耗热量统计期内汽轮机蒸汽进口侧、向外供热的减温减压器蒸汽进口侧及锅炉向外直供蒸汽的总热量。
3.12 供热量统计期内向外提供的热量。
(江苏省)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
—2011前言本标准3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xx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江苏省燃气热力协会热力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武忠、江昌鱻、xxx、xxx、xxx。
—2011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热电厂在生产过程中能量消耗的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投产两年后的热电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12497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GB/T13466交流电气传动风机(泵类、空气压缩机)系统经济运行GB/T17981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GB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综合热效率统计期内供热量与供电量所表征的热量之和与总标准煤耗量的热量之比。
3.2热电比统计期内供热量与供电量所表征的热量之比。
3.3单位供热标准煤耗统计期内向外供热的单位供热量的标准煤消耗量。
3.4单位供电标准煤耗统计期内向外供电的单位电能的标准煤消耗量。
3.5发电量统计期内总发电量。
3.6供电量统计期内向外提供的电量。
3.7总厂用电量—2011统计期内用于发电、供热和其他的电能消耗量。
3.8发电厂用电量统计期内用于发电的电能消耗量。
3.9供热厂用电量统计期内用于供热的电能消耗量。
3.10其他厂用电量统计期内用于热网和其他的厂用电量。
3.11总耗热量统计期内汽轮机蒸汽进口侧、向外供热的减温减压器蒸汽进口侧及锅炉向外直供蒸汽的总热量。
3.12供热量统计期内向外提供的热量。
3.13供热比统计期内供热量与总耗热量之比。
3.14发电厂用电率统计期内用于发电的电能消耗率。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遵循保证安全、注重效率、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江苏省内运行的公用和自备热电联产及综合利用机组。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各市(县)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电网企业负责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的运行调度、统计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六条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企业(机组)应建立健全财务、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配置完备的计量检测手段和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七条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第八条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年度发电量计划由基数发电量加上“以热定电”电量构成。
机组年发电利用小时原则上不超过6500小时(全背压机组的电厂除外)。
第九条机组“以热定电”电量根据以下原则确定:125MW及以上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350MW—125MW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650MW以下机组:非统调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10第十条基数发电量根据当年电力平衡测算结果确定,热电比参照上年度数据,年底按全年实际发用电和供热情况对年度电力生产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综合利用机组按照“以资源量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燃烧煤泥和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电厂,按照高于同类机组平均利用小时安排发电。
生物质和垃圾焚烧电厂,参照可利用资源量和垃圾量安排发电。
第十二条自备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
对于完全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纯背压式发电机组,其发电量自用有余的,可全部安排上网。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6-04-18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财政厅、住建厅、环保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解决我国北方地区冬季供暖期空气污染严重、热电联产发展滞后、区域性用电用热矛盾突出等问题,特制定《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2016年3月22日附件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20 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高效、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条件。
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同步推进燃煤锅炉和2落后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
热电联产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五年电力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期限原则上与电力发展规划相一致。
第五条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城市热电联产规划”或“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并在规划中明确配套热网的建设方案。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
附件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20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高效、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条件。
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同步推进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
热电联产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五年电力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期限原则上与电力发展规划相一致。
第五条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城市热电联产规划”或“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并在规划中明确配套热网的建设方案。
热电联产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根据需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热电联产规划进行评估。
第六条严格调查核实现状热负荷,科学合理预测近期和远期规划热负荷。
现状热负荷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年的上一年的热负荷。
对于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政府统计资料,按供热分区、建筑类别、建筑年代进行调查核实;近期和远期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城区常住人口、建筑建设年代、人均建筑面积、集中供热普及率、综合采暖热指标等因素进行合理预测。
人均建筑面积年均增长率一般按不超过5%考虑。
对于工业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现有工业项目的负荷率、用热量和参数、同时率等进行调查核实,近期热负荷应依据现有、在建和经审批的工业项目的热力需求确定,远期工业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工业园区的规模、特性和发展等因素进行预测。
2023年我国及部分省市热电联产行业相关政策 推广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
政策影响
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政策对行业的影响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政策对行业的影响
在我国,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是一项重要的能源转型举措,旨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及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该政策的推广和实施对热电联产行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首先,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有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通过将燃煤电厂的余热用于供热,可以减少能源的浪费,降低能源消耗,从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这有助于实现国家的节能减排目标,缓解环境压力。
3. 技术支持: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热电联产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此外,政府还组织专家团队,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4. 能源市场开放:政府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各类能源企业参与热电联产改造项目,包括天然气、生物质、地热等可再生能源企业。
5. 激励政策:对于进行热电联产改造的企业,政府将对其上网电量实行优先购电政策,并在电力市场交易中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为了推动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我国政府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其中包括:
2. 财政补贴: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鼓励企业进行热电联产改造。例如,对改造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降低企业的改造成本。
3. 技术支持:政府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企业进行热电联产改造。例如,提供技术咨询、培训和指导等,提高企业的改造能力和技术水平。
The impact of policies on cogeneration transformation
part three
政策对热电联产改造的影响
政策背景
Policy background
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政策
政策目标
热电联产政策背景:政府推动解决能源利用、环境污染问题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联产即热电联合生产,是一种兼顾热能和电能的综合能源利用方式。
通过利用燃气、煤炭等燃料来发电,并利用发电过程中产生的余热,提供供暖、供热等热能。
热电联产具有高效能源利用、减少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工业、城市供暖、高能耗行业等领域。
为了促进热电联产的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政策。
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释:1.《热电联产法》《热电联产法》是我国关于热电联产的基本法规,于2024年正式实施。
该法规旨在鼓励和推动热电联产的发展,明确了热电联产的定义、发展原则、制度建设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它对热电联产项目的审批、融资、运营和管理等都有详尽的规定。
2.国家发改委关于热电联产项目审批的规定为了确保热电联产项目的规范运营和高效发展,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热电联产项目审批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热电联产项目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估、投资计划、设备配置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热电联产项目才能获得审批通过。
3.热电联产项目的优惠政策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热电联产项目,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贷款利率补贴、投资补助、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措施。
例如,国家发改委设立了热电联产发展基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热电联产项目。
此外,对于部分重点地区和行业,还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4.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技术的规定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推广应用,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要加大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
各地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示范项目,鼓励企业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来进行热电联产。
5.加强热电联产技术研究和创新的规定为了提高热电联产的技术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我国还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热电联产技术研究和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升级的力度。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热电联产(Combined Heat and Power,简称CHP)是一种高效节能的能源利用方式,它将燃气、煤等化石能源转化为电能和热能,以减少能源的浪费和排放。
在热电联产领域,管理非常关键,本文将详细介绍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一、热电联产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管理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热电联产设备的正常运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保证电力和热力供应稳定。
2. 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保证人员安全;(2) 预防为主,保障节能效益;(3) 统筹协调,优化资源配置;(4) 依法管理,落实责任制;(5) 市场导向,提高竞争力;(6)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二、热电联产管理的组织和职责1. 监督管理机构:由能源行政部门牵头成立,负责热电联产项目的立项、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2. 热电联产企业:是指拥有热电联产设备,并对其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及工作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3. 热电联产设备企业:是指从事热电联产设备的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设备的品质和技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保服务。
4. 用能单位:是指接受热电联产设备供电供热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能源,避免浪费和滥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热电联产管理的内容1. 热电联产设备的立项和审批:能源行政部门负责对热电联产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项目合规、环保、安全、高效。
2. 热电联产设备的运营管理:热电联产企业应采用科学的运营管理模式,制定完善的运行计划、检修计划和安全措施,确保设备长期稳定运行。
3. 热电联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热电联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对故障设备及时维修,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4. 热电联产设备的安全管理:热电联产企业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设备的安全运行,对人员进行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培训。
关于热电联产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发改能源[2007]141号)
附件: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一一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一一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扩)建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一一一发展改革部门(经委、经贸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规划、项目申报与核准,以及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规划一一一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应按照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模、工业发展状况和资源等外部条件,结合现有电厂改造、关停小机组和小锅炉等情况编制。
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科学预测热力负荷,具有适度前瞻性,并对不同规划建设方案进行能耗和环境影响论证分析。
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规划,并应纳入全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发展规划。
各地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装机总量应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全国电力发展规划装机容量范围内负责专项规划的审定,统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一一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专项规划应当实施滚动管理,根据电力规划建设规模确定的周期(一般为三年),统筹确定热电建设规模,必要时可结合地区实际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一一一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应优先在大型煤炭矿区内或紧邻大型煤炭洗选设施规划建设,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应考虑热电联产;限制分散建设以煤矸石为燃料的小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一一一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设备选型应根据燃料特性确定,按照集约化、规模化和就近消化的原则,优先安排建设大中型循环流化床发电机组,在大型矿区以外的城市近郊区原则上不规划建设燃用煤矸石的热电联产项目。
一一一热电联产的建设分5类地区安排,具体地区划分方式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一、宗旨1、本办法旨在充分发挥电能和热能的优势,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推动电热联产技术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等发展,保障用电安全、节能减排、安居宜居,提高用电效率,为改善国内能源结构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
二、适用范围2、在国家支持下,开展电热联产发电系统建设及其生产和经营业务,采用电和热能双重利用方式,或仅采用电能本身发电等方式。
三、申报、审查和发证3、凡有电热联产发电系统的建立意图,应当按要求填写《电热联产发电系统申报表》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报。
有关部门审查后,把符合条件的系统汇总报有关领导审批通过,并发证,凡是未发证的不得从事热电联产发电系统建设及生产和经营。
四、建设与经营4、建设电热联产系统、根据发热量为电能发电和热能双重发电,或仅采用电能发电,应当做好用电安全、环境保护和技术要求的工作,完善技术设备的监控管理,实行节能减排。
5、电热联产系统的经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定期检查,每年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情况。
六、电费及节能补贴6、电热联产发电系统应根据实际发电量收取相应电费,有关部门将对发电量进行抽查,并严格执行该电费政策。
7、电热联产发电系统可享受政府提供的节能补贴,补贴金额及办法由有关部门提供。
七、监督管理8、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电热联产发电系统的检查及监管,建立完善的行政强制及处罚机制,严格执行联产发电系统的节能减排目标。
9、电热联产发电系统的经营失误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能源管理部门出台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等,将受到法律认定的处罚。
十、附则1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国家节能管理部门所有。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一、背景在能源紧缺的情况下,热电联产成为了一种受欢迎的发电方式。
通过热电联产,能源可以得到充分利用,同时可以降低能源成本,提高能源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然而,热电联产也有着一些管理难题,包括设备维护、运行调试、安全管理等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来保证热电联产的顺利运行。
二、设备维护设备维护是热电联产的重要环节,对于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做好日常维护、及时排查设备故障是维护工作的核心。
1.设备维护计划设备维护计划要考虑到设备种类、运行状态、使用时间等因素,根据不同的设备,设计不同的维护方案。
设备维护计划应该细化到每一个设备的分类、清洗、检查等方面,以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转。
2.日常维护日常维护是设备维护的重要环节。
对于一些易损件,要进行守时清洗和更换。
其他设备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和调试,以预防潜在问题。
同时,每个设备都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确保每个日常维护任务落实到位。
3.及时修复故障设备故障的及时修复不仅可以避免设备寿命缩短,还可以避免因设备故障引发的连锁反应。
及时的维护维修可以使设备的使用寿命得到充分延长。
三、运行调试运行调试是热电联产的另一个重要环节。
通过运行调试可以进一步提高设备的效率,缓解能源压力。
1.运行方案制定不同的运行方案,根据时段、环境等不同条件来制定不同的运行策略。
如在峰值期,应该提高发电效率,并减少损耗。
而在低谷期,应该减少发电成本,优化能源使用。
2.设备调试对于新安装或更换设备的热电联产站,需要进行设备调试。
调试时要注意判断设备的运行情况,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优化设备运行效率。
3.运行跟踪通过定期的运行数据分析,可以找到问题所在,及时进行处理。
同时,更加精细化的运行跟踪可以进一步提高运行效率,降低成本。
四、安全管理热电联产站需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为员工的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1.制定安全规范制定热电联产站安全规范,针对不同的作业任务,制定不同的安全细则,并严格执行。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热电联产管理办法一、概述热电联产是指通过一套设备同时提供电力和热力的生产方式,它能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
为了有效管理热电联产设施,减少能源消耗,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
二、管理责任1. 单位应明确热电联产设施的管理责任部门,确保设施运行安全、高效。
2. 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能够按照规程运行设备。
三、设备维护1. 定期对热电联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2. 如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停止运行,并进行维修,确保安全。
四、能源节约1. 通过优化调整供热供电方案,提高设备利用率,减少能源浪费。
2. 定期检查设备能源消耗情况,找出节能的方法,实施能源管理。
五、安全管理1. 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加强设备巡检和安全检查。
2. 安排专人负责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控,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六、环境保护1. 设备运行过程中应符合环保要求,定期监测排放情况,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2. 如发现污染情况,应立即停止运行并采取措施清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伤害。
七、应急预案1. 制定热电联产设施应急预案,应对设备发生故障、事故等突发情况进行处理。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八、管理记录1. 每日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并备份存档,以备查阅。
2. 对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定期总结,制定改进措施。
以上便是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通过严格遵循这些办法,可以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实现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剖析
ICS27.000 F00DB32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前言本标准3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江苏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江苏省燃气热力协会热力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武忠、江昌鱻、xxx、xxx、xxx。
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热电厂在生产过程中能量消耗的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投产两年后的热电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12497 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GB/T13466 交流电气传动风机(泵类、空气压缩机)系统经济运行GB/T17981 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综合热效率统计期内供热量与供电量所表征的热量之和与总标准煤耗量的热量之比。
3.2 热电比统计期内供热量与供电量所表征的热量之比。
3.3 单位供热标准煤耗统计期内向外供热的单位供热量的标准煤消耗量。
3.4 单位供电标准煤耗统计期内向外供电的单位电能的标准煤消耗量。
3.5 发电量统计期内总发电量。
3.6 供电量统计期内向外提供的电量。
3.7 总厂用电量统计期内用于发电、供热和其他的电能消耗量。
3.8 发电厂用电量统计期内用于发电的电能消耗量。
3.9 供热厂用电量统计期内用于供热的电能消耗量。
3.10 其他厂用电量统计期内用于热网和其他的厂用电量。
3.11 总耗热量统计期内汽轮机蒸汽进口侧、向外供热的减温减压器蒸汽进口侧及锅炉向外直供蒸汽的总热量。
3.12 供热量统计期内向外提供的热量。
热电联产管理制度规定
热电联产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热电联产项目的管理,促进能源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城市居民的供热和供电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于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项目运行安全、环保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热电联产项目管理应遵循“合理规划、合理布局、合理设计和合理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热电联产项目的管理机构由主管部门成立,负责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证项目的正常运作和管理。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热电联产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的稳定运行。
第三章项目建设第九条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节约资源、环保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十条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符合环保要求和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前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项目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前应择优选址,合理规划,确保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行和高效利用。
第四章项目运营第十三条热电联产项目的运营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热电联产项目应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热电联产项目应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热电联产项目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项目运行情况,做好项目运行数据的记录和汇总。
第五章相关制度第十七条热电联产项目的供热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居民供热需求的满足。
第十八条热电联产项目的供电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城市供电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热电联产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热电联产的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热电联产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
三、设施选址
热电联产设施应选址在工业园区、化工园区等集中区域,便于供热、供电服务。
四、设计要求
热电联产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设备选型应科学合理,保证能源的高效利用。
五、建设要求
热电联产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正确安装和调试。
六、运行管理
热电联产设施的运行应严格按照相关运行规程进行,设备运行状态应监测和记录。
七、维护保养
热电联产设施的设备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八、运行监测
热电联产设施的运行应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九、安全管理
热电联产设施的安全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加强设施的安全防护。
十、环境保护
热电联产设施的运行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控制排放物的产生和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十一、技术改造
热电联产设施应定期进行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十二、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十三、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热电联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为热电联产管理办法,供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和执行。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热电联产的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热电联产机组的运行调度和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应当按照供暖期和非供暖期分别进行,实行按需或者按计划启动机组。
第四条热电联产应当按照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使用清洁能源或者低污染燃料。
第五条热电联产机组的运行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环保、质量和能效等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热电联产的供、配、销和管理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第二章机组运行第七条热电联产机组的运行应当按照以下原则:(一)保证安全、稳定、可靠,提高效率和质量。
(二)注意调峰,满足用户需求,合理利用机组。
(三)减少能耗、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对环保标准的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八条热电联产机组的启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一)根据用户需求和供电局的调度安排启停。
(二)启停前应当进行检测和试运行,确认机组运行状态良好。
(三)启停操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程序,保证机组和人员安全。
(四)启停过程中应当加强监控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热电联产机组的巡视和维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一)巡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和内容进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维护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使用合适的工具和材料,保证质量和安全。
(三)保养和维修应当要求厂家或者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确保机组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管理工作第十条热电联产的管理工作应当按照以下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进行,加强监管和考核。
(二)按照质量、效益、安全和环保等指标进行绩效评价。
(三)加强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四)做好机组档案和管理文件的建立、归档和保管。
第十一条热电联产的管理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机构的建立和组织架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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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省电力公司、各市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家能源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我委于2001年11月印发了《江(试行)。
该《办法》试行一年多来,对于热电联产企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业转变观念、加强管理、扩大供热、提高效益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同时规范了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的管理。
为保障我省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办法》试行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步修改、完善,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2003年3月13日
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所具有的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增加电力供应,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综合效益,规范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的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和热电企业的生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
定》(计基础[2000]12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市经贸委(经委)负责热电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编制工作,本着“突出供热、以热定电、合理安排、适度规模”的原则,认真编制好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两年规划(附表一),并按年度进行滚动修订,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
第三条报批的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是已列入技术改造规划的项目,并符合县(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有效的供热规划,否则不予审批。
第四条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外资3000万美元)以技改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前期准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批准后项目正式立项,初项目实施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调试投运、竣工验收等阶段。
第六条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的审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以热定电’’的原则,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热负荷的调查核实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政策、热负荷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七条报批项目的热力网工程投资超过1500万元,必须另行编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省审批。
供热范围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应积极贯彻国家能源政策,依靠科技进步,优化工程设计,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设计文件应符合《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计基础
[2001)26号)、《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94)、《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55-93)等有关规定和规程、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预期寿命内的中小凝汽机组,周围有稳定的热负荷,可改造为供热机组,改造后其热电比和热效率必须达到《关于发展热电联产规定》的指标。
第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一年第十一条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进行,不得违反建设程序或擅自更改建设规模和热电联产企业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企业生产年报(附表二)上报市经贸委(经委),各市经贸委会同市供电公司核实后,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同时抄送省电力公司。
省经贸委根据各企业供热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下达年度发电量计划。
上报的年报数据应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的现象,将扣减其发电量计划。
第十三条发电量计划的制定充分体现“以热定电”的原则,自备热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公用热电厂按照年度供热量与机组
总容量的比值(简称热容比,单位GJ,kW)确定利用小时,编制年度发电量计划。
50MW以下机组:热容比为14以下,年利用小时为4500小时;热容比每增加10,年利用小时增加250小时;热容比为64以上时,年利用小时为6000小时。
50MW及以上机组:热容比为7以下,年利用小时为4500小时;热容比每增加5,年利用小时增加250小时;热容比为32以上时,年利用小时为6000小时。
第十四条国家或省级以上开发区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发电量计划。
在保证电网安全、满足供热需要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热电机组的调度及运行方式。
在“热电机组运行优化调度系统”投入使用后,省经贸委将根据“以热定电’’的原则,另行制定热电机组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热电联产企业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除背压机组外,供热机组应根据供热状况参与调峰。
第十七条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热电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和用热单位应本着共同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购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热合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供热价格以各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指导价为基础,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热用户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用汽费。
第二十条热电企业应配备齐全的供热计量总表和热用户分表。
用于商业结算的计量仪表,须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
计量结算点原则上设在热用户侧,汽价中适当考虑合理的热网损失。
第二十一条热电企业应积极开拓供热市场,不断扩大供热范围,拓宽供热渠道,推广热、电、冷三联产,发展城市热水供应。
要树立为热用户服务的观念,确保稳定、可靠的热力供应。
第二十二条热电企业应加强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技术监督体系和制度,提高设备技术管理水平,保障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正式实行,由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