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飞行学员体格检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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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飞行学员体格检查条件》
一、外科
第一条:发育正常、体态匀称、营养良好或中等。

第二条:身高165——180厘米(男性)。

第三条:体重52千克以上。

身体超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体重不足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四条:上肢长不低于70厘米、下肢长不低于74厘米(录取时年龄未满18周岁可降低1厘米)。

第五条:握力不小25千克,胸围不小于80厘米,坐高不超过96厘米。

第六条:关节功能活动正常,无骨关节畸形,脊柱形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无传染性及慢性皮肤病,无纹身。

二、内科
第八条:血压平静时收缩压不超过18、4kpa(138mmg),舒张压不超过11、7kpa(88mmg ).
第九条:平静时心率在56——100次/分。

第十条:无心脏病、心包膜病及心脏神经官能症。

第十一条:无病理性心杂音。

第十二条:无结核病、胸膜炎、胸膜粘连、胸膜积液等疾病及病史。

第十三条:无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等疾病及其病史。

第十四条:无慢性胃炎、胃与十二指肠溃疡、胃肠功能紊乱等疾病及其病史。

第十五条:无肝、胆、肾结石及慢性炎症,肝、脾不肿大,无肾下垂。

第十六条:无慢性肝炎、细菌性痢疾。

三、神经精神科
第十七条:无慢性头痛、昏迷、晕厥、晕厥前状态及其病史。

第十八条:无癫痫、癔症及神经官能症等疾病及其病史。

第十九条:无人工荨麻疹等植物神经功能不稳。

第二十条:无口吃(结巴)、言语表达障碍等现象。

第二十一条:生理反射正常,无病理反射。

四、眼科
第二十二条:双眼裸眼视力C形视力表均在1、0以上或标准视力表5、0以上。

第二十三条:无真性近视,屈光超标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无色盲、色弱。

第二十五条:无显斜,隐斜视超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角膜、屈光间质及眼底疾病不合格。

耳鼻喉科、口腔科
第二十七条:牙齿反合、开合、深复合、超复合等咬合不良不合格,三度以上龋齿不超过3个。

第二十八条:无慢性付鼻窦炎、慢性鼻炎、变态反应性鼻炎、鼻息肉等疾病。

第二十九条:无慢性中耳炎、鼓膜穿孔等疾病。

第三十条:听力检查,在250、3000Hz频率上听力损失不超过25dB,在500、1000、2000Hz 频率上听力损失不超过20dB,在4000、6000、8000Hz频率上双耳听力损失不超过210dB。

六、生理实验科
第三十一条:肝功能检查正常,无乙型肝炎病毒携带,乙肝六项检查正常。

第三十二条:血、尿、便常规化验正常。

第三十三条:心电图检查无心律失常,无心肌缺血症象及其它心电图异常。

第三十四条:脑电图检查正常。

第三十五条:X光线胸片及其它部位摄片检查无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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