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公益性入园规定
幼儿园关于公益性入园规定一、安全规范办学办学证照齐全,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规模招生,办学行为规范,坚持科学保教,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正常;保教费收入存入单位基本账户,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薪酬;幼儿园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园舍建筑和设备设施使用率高,定期更新;二、收费合理稳定收费项目及程序符合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不乱收费;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本区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并承诺3年内保教费标准保持稳定;三、入园要求一是就近入园;幼儿园优先招收幼儿园所在社区、街道年满3周岁的幼儿入园;二是免试入园;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入园、编班测试,不得以开设特长班、特色班、实验班等形式变相遴选生源,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学前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幼儿随班就读;三是公开公平;建立和完善幼儿园招生公示制度,从发布招生信息、报名到录取全程全面公开,严格按政府定价收费,接受社会监督;报名时一定要携带好以下材料,以确保报名的万无一失: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四、坚持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建立家园共育关系,促进在园儿童健康快乐成长;教育教学环境创设、活动组织形式及内容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五、依法聘用教职工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符合政府有关规定,各类人员具备相应从业资格;教师持证率、学历达标率、年流动率符合相应等级的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的比例达到40%以上;依法为教职工足额购买社会保险,逐年提高教职工工资标准;展望未来,任重道远;我们将以现实为基础,着眼既定奋斗目标,以先进的办园理念,弘扬群幼精神,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与时俱进,为拓起明天的希望而不懈奋斗。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成发改收费[2011]71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1〕712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了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幼儿园收费管理机制公益性幼儿园是满足具备成都市户籍的城乡3-5周岁幼儿接受基本学前教育的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享受政府补助。
其他幼儿园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市)县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公益性幼儿园的规模,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要有1所公益性幼儿园,满足辖区适龄幼儿对公益性幼儿园入园的需求。
二、公益性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益性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教费和伙食费两项。
保教费收费标准,五城区(含高新区)公益性幼儿园每生每月400元,其余区(市)县不得高于五城区,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伙食费按实收取,据实结算。
公益性幼儿园对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入园,一律免收保教费。
三、公益性幼儿园收费方式及中途退园退费规定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和伙食费一律按月收取。
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园天数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保教费。
伙食费按实结算。
四、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的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公益性幼儿园进行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公益性幼儿园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收取除保教费和伙食费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
成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成发改收费[2012]963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成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963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部属在蓉单位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10号)精神,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成都市幼儿园的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全托幼儿的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含点心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各类幼儿园除收取上述规定项目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公益性幼儿园(以下简称“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区(市)县价格和教育部门备案。
三、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600元/生·月(其中成都市户籍3-5周岁幼儿政府财政补助200元/生·月)。
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不含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一级园650元/生·月,二级园600元/生·月,三级园500元/生·月。
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多种形式扩大全区学前教育资源,积极探索“公建民营”办园模式幼儿园(以下简称“公建民营”幼儿园)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利《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实施管理办法》(甘#教基函(2012) 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公建民营”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无偿划拨上地并出资兴建,按照国家幼儿园标准进行建设,由政府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进行管理,具有公益性和普恵性的幼儿园。
第二章幼儿园的资产性质和管理原则第三条“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土地及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有,承办者在办园期间投资购买的设备等归承办方所有。
在委托办园之前,政府负责对幼儿园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承办方在办园期间负责对幼儿园固定资产进行维护维修,不得擅自处理幼儿园国有资产, 不得以幼儿园资产进行抵押和从事融资贷款等活动。
第四条政府资金投入主要支持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基本的办园条件。
承办者投资主要用J•购置与办园规模相匹配的教学、生活设备等,包括教玩具、室外活动器材、桌椅、床具、厨具以及卫生保健消毒器具等必备的办园设备。
第五条“公建民营”幼儿园实行区教育部门主管,各镇办社区及有关部门协助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公建民营”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管理。
第三章准入和退出第七条建立准入机制。
“公建民营”幼儿园必须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区教育主管部门对照铜陵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条件,进行资格审査。
在招标时明确办园等级,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确定承办者。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具备卜.列基木条件:〔-・)单位投标人必须具备办园法人资格,具冇至少3年学前教育举办经验,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个人投标人应当从事学前教育工作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5周罗。
投入资金徳班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教函〔2016〕90号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教函〔2016〕90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局,市属高校,直属(直管)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按照《成都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依法行政办〔2016〕8号)要求,市政府及各部门对2014年全市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确认的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市教育局的清理结果和市政府涉及教育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
上述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文部门公布清理结果之日起,不再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2(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成都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教育类)成都市教育局2016年8月30日附件1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规划局关于试行成都市城区配套中小学建设标准的通知成教计〔2003〕44号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教育资助体系实施意见〉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教计〔2007〕51号3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成教计〔2007〕73号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的通知成教职〔2008〕1号5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成教普一〔2008〕18号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的通知成教职〔2009〕8号7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文明办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体育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学校体育设施向市民开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2010〕15号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通知成教办〔2011〕23号9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建立推荐选拔教育学术专家制度的通知成教人〔2011〕7号10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成教函〔2012〕299号11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办〔2012〕11号12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3〕1号1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4〕2号1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办〔2014〕3号15关于印发《成都市国际友好城市留学生政府奖学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教发〔2014〕3号1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成教发〔2014〕4号1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成教发〔2014〕5号18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学校安全防范标准(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17号19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4〕20号20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推进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的通知成教办〔2014〕22号21成都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校企合作鼓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27号2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5〕3号2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5〕3号24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5〕7号25成都市教育局中共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发展的实施意见成教办〔2015〕8号2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规程》的通知成教办〔2015〕9号2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工作评估标准》的通知成教办〔2015〕10号2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方案》的通知成教办〔2015〕11号29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5〕7号30《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普通高中录取加分政策的意见》成教发〔2015〕8号附件2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2(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3〕10号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高〔2006〕1号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成教发〔2011〕2号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1〕4号5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通知成教发〔2013〕6号6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4〕2号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4号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小学毕业生初中入学工作的通知成教办〔2014〕11号附件3成都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教育类)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00〕132号2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办学行为的通知成办发〔2005〕8号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6〕53号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结束——。
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第1 页共4 页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的设立、保育教育、监督管理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遵循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第四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学前教育纳入教育优先发展范畴,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公益性学前教育覆盖率,构建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以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为主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第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建设、卫生、民政、食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幼儿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幼儿园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设立与退出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财会等人员有符合规定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2 页共 4 页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筹设手续。
第八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园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专任教师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的规定;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财会人员与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相关业务技能考核。
各类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12-1-29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12年1月29日特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发改委(局)、教育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转发你们。
同时,按照三部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国务院颁布《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投入;公办幼儿园要按照“工资全保、公用适量、收费补充”的思路,建立经费保障基本制度;要规范学前教育和收费管理,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
二、各地发改、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幼儿园收费进行全面梳理,对已经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备案同意的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进行合理归并,同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发改、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成都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方法
成都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方法1. 引言1.1 概述成都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是指由成都市政府组织管理的公立幼儿园收取的教育保育费用。
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福利政策,成都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制定和调整关系到广大家庭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政府对幼儿教育的重视程度和社会公平的追求。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成都市的幼儿园教育需求不断增长,公办幼儿园承担着大部分的幼儿教育任务。
合理制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不仅需要考虑教师工资、教具设施等成本,还要兼顾家庭经济负担和社会公平。
因此,成都市政府在制定保教费时,通常会经过综合考虑,权衡各方面因素。
目前,成都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制定方式主要采用了市场调节与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法。
具体而言,政府会对幼儿园的基本经营成本进行评估,并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和市场需求,确定一个合理的保教费标准。
这个标准可以根据幼儿园的地理位置、学生人数、教育质量等因素进行调整。
同时,政府还会设立一些补贴政策,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确保更多的孩子能够接受优质的教育。
尽管成都市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制度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中,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待解决。
一方面,由于人员和资源分配不均衡,一些地区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偏高,给一部分家庭造成了经济压力。
另一方面,有些优质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较低,导致不少家庭需通过各种途径抢购名额,使得资源配置不均。
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政府需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监管和调控,提高保教费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确保每一个孩子都能享受到公平、优质的幼儿教育服务。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所示:2. 正文在正文部分,将详细阐述成都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相关方法。
2.1 第一个要点在这一部分,将介绍成都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计费依据和方式。
可以探讨幼儿园保教费的计算方法、财政补贴和家长的支付方式等内容。
同时,可以对不同年龄段的幼儿的保教费标准进行比较和分析,并解释不同标准的背后原因。
2.2 第二个要点在这一部分,可以讨论成都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收费周期和支付方式等方面。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第76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协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标准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负责组织全市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保育员岗前培训及考核;收集并掌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第六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定期召开辖区托幼机构工作例会,交流信息,布置工作;收集、整理、统计、上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并形成本辖区分析报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第七条其他部门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第九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建筑、设备、大型游乐玩具设施等方面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儿童安全;园区内不能种植有毒、带刺、有飞毛飞絮等存在安全隐患和对儿童生命、健康有影响的植物.第十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幼儿园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的设立、保育教育、监督管理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办园体制)本市遵循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第四条 (发展要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学前教育纳入教育优先发展范畴,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公益性学前教育覆盖率,构建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以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为主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第五条 (部门职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发改(价格)、财政、建设、卫生、民政、食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幼儿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规划布局)市和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幼儿园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设立与退出第七条 (设置要求)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财会等人员;(三)有符合规定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筹设手续。
第八条 (人员要求)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园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二)专任教师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三)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的规定;(四)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五)财会人员与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六)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相关业务技能考核。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成办发[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2〕4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27日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根据《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市和区(市)县政府要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稳定和逐步增长。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检查监督,依法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七条义务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省、市和区(市)县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征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市和区(市)县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义务教育的经费。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作者:贾君君来源:《教育实践与研究·理论版》2020年第08期摘要:学前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国计民生。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学前教育资源的有益补充,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入园難”和“入园贵”的问题。
同时,普惠性民办园的发展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为了进一步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政府可通过强化自身职责,加强投入、建立科学的评估制度,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普惠性民办园的宣传力度等措施,促进普惠性民办园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现状;路径中图分类号:G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0X(2020)21/24-0090-03学前教育作为教育活动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人的成长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关乎亿万儿童的成长,更是每个幼儿家长的共同心愿。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把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作为重点任务,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
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能够有力扩大公益性教育资源供给,保障更多适龄儿童接受优质教育资源,对实现普及三年学前教育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现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作为受政府资助或委托提供学前教育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有质量保证的民办园,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园的需求。
幼儿不仅“上得起”而且还能“上的好”,是对当前公益性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有力补充。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作为新生事物,政府对其扶持政策仍处于探索阶段,部分民办园在转型过程中自我定位不清,一些家长对普惠性民办园存在认知偏差等,这些原因阻碍了普惠性民办园的进一步发展。
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多种形式扩大全区学前教育资源,积极探索“公建民营”办园模式幼儿园(以下简称“公建民营”幼儿园)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实施管理办法》(##教基函〔2012〕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建民营”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无偿划拨土地并出资兴建,按照国家幼儿园标准进行建设,由政府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进行管理,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幼儿园。
第二章幼儿园的资产性质和管理原则第三条“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土地及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有,承办者在办园期间投资购买的设备等归承办方所有。
在委托办园之前,政府负责对幼儿园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承办方在办园期间负责对幼儿园固定资产进行维护维修,不得擅自处理幼儿园国有资产,不得以幼儿园资产进行抵押和从事融资贷款等活动。
第四条政府资金投入主要支持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基本的办园条件。
承办者投资主要用于购置与办园规模相匹配的教学、生活设备等,包括教玩具、室外活动器材、桌椅、床具、厨具以及卫生保健消毒器具等必备的办园设备。
第五条“公建民营”幼儿园实行区教育部门主管,各镇办社区及有关部门协助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公建民营”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管理。
第三章准入和退出第七条建立准入机制。
“公建民营”幼儿园必须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区教育主管部门对照铜陵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在招标时明确办园等级,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确定承办者。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单位投标人必须具备办园法人资格,具有至少3年学前教育举办经验,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个人投标人应当从事学前教育工作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
投入资金每班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
成都市公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成都市公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一、引言成都市公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是为了推动幼儿园教育发展,提高幼儿园办学质量,为幼儿提供优质的学习环境和教育服务。
本指导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幼儿园标准》(GB/T 34713-2017)等标准,对成都市公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指引。
二、标准来源和内容1. 标准来源:本指导意见参照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本地幼儿园的标准化建设要求。
2. 标准内容:标准化建设主要包括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师资力量、教学环境、教育教学设备、安全管理、卫生保健等方面的要求。
三、标准中规定的数值1. 办学资质:幼儿园应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设立幼儿园的条件和程序,并具有相应的办学资质和批文。
(标准中未规定具体数值)2. 师资力量:幼儿园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任教师,并按照比例配备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标准中未规定具体数值)3. 教学环境:幼儿园应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教学场所,包括教室、活动室、图书室、游戏室等,并满足相应的面积要求。
(标准中规定教室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人)4. 教育教学设备:幼儿园应配备符合教育教学需要的设备和器材,如多媒体教学设备、玩具、图书、乐器等,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
(标准中未规定具体数值)5. 安全管理: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园内外的安全。
如制定安全出口标志、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等。
(标准中未规定具体数值)6. 卫生保健:幼儿园应保持幼儿园内外的环境卫生,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工作,确保幼儿的健康和安全。
(标准中未规定具体数值)四、技术要点1. 幼儿园标准化建设要注重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教师素质,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推动幼儿园教育向高质量发展。
2. 幼儿园标准化建设要注重教育教学环境的创设,提供多样化的教育资源和活动场所,满足幼儿的学习和发展需求。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pdf
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 (监 )制的财政票据。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 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 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 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 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 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 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 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 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 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 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 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 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 30 日施行。
的服务性收费、 代收费外, 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 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 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 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 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 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幼儿因故退 (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 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 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 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 门制定。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 公示牌、 公示墙等形式, 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 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 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
关于教育方面的提案(精选17篇)
关于教育方面的提案(精选17篇)关于教育方面的提案篇1案由:关于普及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的提案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教育部、文化部分别研究办理提案人:内容: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民族在任何时代发展文化,必须重视弘扬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离开了传统文化,就丢掉了文化之魂,失去了发展的方向,也就淡化了民族特色,并将沦为外国文化的附庸。
近年来,正当许多发达国家努力发展自己文化的时候,我们却忽视了具有五千年历史的中华传统文化。
传统文化观念的淡漠,文化发展的滞后,将会带来严重后果,我们正面临着西方文化巨大冲击的考验。
对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将文化建设做为战略任务,制订了一系列文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加快了发展步伐。
为贯彻中央精神,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推动中国文化的伟大复兴,现就普及中国传统文化教育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在大、中、小学普遍开设传统文化教育课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关键在教育,教育重点在广大青少年,青少年受教育的课堂主要在各级学校。
为使传统文化代代传承,实现中国文化的振兴和发展,建议在大中小学普遍开设传统文化教育课,将传统文化教育做为学生必修课程,列入教学大纲,纳入学校教育重要内容。
通过教育,使学生了解中国传统文化历史,学习传统文化知识,领悟传统文化精华,弘扬传统美德,激励传统民族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人才。
二、加强教师队伍培养传统文化教育质量取决于教师水平。
由于多年忽视传统文化教育及教师队伍建设,目前教师的自身文化素质和教学水平难以承担传统文化教学任务,因此搞好传统文化课教学,必须从培训教师,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入手。
通过培养训练,形成一支熟悉中国传统文化历史,熟悉传统文化教材,熟悉教学方法,有独立教学能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一支高学历,高水平,学者专家型的大学教师队伍。
三、重视中国传统文化教材建设近年来,教育部将中国传统文化教育列入"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有关大学和出版部门先后编写出版了《中国传统文化概论》《中国传统文化通论》《中国传统文化精神》《中国文化历程》等书籍,有的已作为大学传统文化教材进入大学课堂,为大学传统文化课教材建设打下了基础,创造了经验。
成都公益性幼儿园禁收建园费
成都公益性幼儿园禁收建园费 2012年02月04日 11:28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手机看权威新闻禁收建园费,2、3圈层公益性幼儿园名单将于下周公布●分布情况中心城区共有79所公益性幼儿园,其中青羊区14所、高新区7所、金牛区15所、成华区14所、武侯区13所、锦江区16所●收费标准公益性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享受政府补助,严禁收取建园费、捐资助学等费用,只收取保教费和伙食费昨日,成都市中心城区各区教育局网站公布了首批公益性幼儿园名单,个别区县教育局等也公布了首批公益性幼儿园名单。
除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布了首批79所公益性幼儿园名单外,华西都市报记者从成都市教育局获悉,备受关注的成都2、3圈层全部首批公益性幼儿园名单将于下周公布。
收费标准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记者在市发改委、财政局和教育局三部门日前印发的通知中看到,公益性幼儿园是满足具备成都市户籍的城乡3-5周岁幼儿接受基本学前教育的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享受政府补助。
其他幼儿园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记者调查禁收建园费减负担华西都市报记者调查了解后得知,作为公益性幼儿园,收费实行的是政府定价。
公益性幼儿园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收取除保教费和伙食费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
同时,也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建园费、捐资助学等费用。
对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公益性幼儿园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收取除保教费和伙食费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
同时,也严禁收取建园费、捐资助学等费用。
保教费收费标准,五城区(含高新区)每生每月400元;伙食费则按实收取。
”招生动态软硬件到位家长很认可华西都市报记者昨日走进了郫县的首批公益性幼儿园之一——郫县示范幼儿园,在幼儿园门口的显著位置,贴着“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的牌子。
据了解,郫县示范幼儿园始建于1937年,如今该幼儿园已发展成为占地近6000平方米,有大、中、小班15个,入园幼儿600余名。
关于幼儿园的提案(精选3篇)
关于幼儿园的提案(精选3篇)关于幼儿园的提案篇1民办幼儿教育是我省幼儿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幼儿园为社会提供了多层次的学前教育资源选择,在缓解幼儿入园难、普及学前教育、弥补政府对学前教育投入不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我省民办幼儿教育的基本情况据统计,截至x年底,海南全省有公办幼儿园171所,能提供6.4万个学位,占幼儿园学位总数的21.4%;民办幼儿园1596所,能提供23.5万个学位,占幼儿园学位总数的78.6%。
民办幼儿园作为缓解幼儿“入园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其办园质量和发展状况将直接影响我省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
为促进民办幼教事业的发展,我省出台了《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年)>的实施意见》、《海南省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三年行动计划(-x年)》等重要文件,对扶持民办幼儿教育做了重要部署,也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由于各级政府的长期投入不足和监管不到位,民办幼儿园发展良莠不齐,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二、民办幼儿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政策层面缺失。
《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
近年来国家关于民办教育的法规出台了不少,但限制的多、鼓励的少,规范的多、扶持的少。
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门未能充分认识民办幼儿园的意义和重要性,有关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举措较少。
虽然我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了民办幼儿园在等级评定、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园具有同等地位,在建设用地、减免税收、费用收取方面享有优惠,但仍比较笼统,缺乏操作性的指标和规范细则,不仅各地执行这些政策时存在差异性,也使得有些鼓励优惠措施难以落实。
目前,缺少地方性的扶持民办幼儿园的系列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
(二)监督管理不到位。
目前,市县教育管理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基本上是政令式的,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转发上级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精神;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取缔未注册园、校车安全等专项整治工作;对注册民办幼儿园开展年检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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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局文件
成教发〔2011〕8号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规范和指导我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公益性幼儿园发展,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所有公益性幼儿园。
第三条 公益性幼儿园是满足具备成都市户籍的城乡3—5周岁幼儿接受基本学前教育的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享受政府补助。
第四条 发展公益性幼儿园应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原则,体现学前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第二章 管理主体
第五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公益性幼儿园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督查工作。
第六条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是属地公益性幼儿园的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益性幼儿园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统筹发展。
(一)协调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卫生、民政、工商、计生、公安、妇联等相关部门,积极争取更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共同制定公益性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及推进措施,到2015年全面普及公益性学前教育。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公益性幼儿园的发展计划,落实发展目标,创新公益性幼儿园发展和运行机制,及时总结和推广有效做法。
(三)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小区配套园、农村标准化中心幼儿园以及布局调整的富余教育资源办园、优质公办幼儿园办分园、街道办园、农村集体办园等多种途径拓展公益性幼儿园的规模和数量。
(四)配合财政等部门,按照《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政府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公益性幼儿园的财政补助。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还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达到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
五城区和高新区的幼儿园
须达到《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
其他区(市)县幼儿园须达到当地相应的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
(三)执行市、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公益性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按照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二)经审核满足公益性幼儿园条件的,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公益性幼儿园认定通知,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公益性幼儿园须使用统一标识,并悬挂在幼儿园大门显著位置。
第四章 招生工作
第九条 公益性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并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6月上旬发布招生公告,公布本区域内公益性幼儿园的名称、地址、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及收费标准等信息。
公益性幼儿园也须在公示栏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公益性幼儿园应优先满足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3周岁的幼儿入园。
根据招生计划,招收幼儿园所在社区、街道本区(市)县户籍的适龄幼儿。
若有空余学位,
可考虑接收其他幼儿入园。
第十一条 公益性幼儿园按照区(市)县规定的时间进行招生登记,于每年7月上旬张榜公布新生名单。
开学时间参照区(市)县义务教育学校开学时间执行。
第五章 收费与补助
第十二条 公益性幼儿园执行政府定价。
五城区和高新区按照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1〕712号)进行收费。
其他区(市)县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公益性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和伙食费,一律按月收取。
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园天数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保教费。
伙食费按实结算。
第十四条 公益性幼儿园须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对幼儿伙食费使用明细须定期公布,按时结算。
第十五条 公益性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条件、时间以及申报拨付程序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政府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财发〔2011〕128号)执行。
第六章 办园与监管
第十六条 公益性幼儿园应规范办园行为。
(一)严格执行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自觉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二)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努力提高保教质量。
(三)按照《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成教安〔2009〕2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安全卫生工作,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和交通安全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四)举办者要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自愿退出公益性幼儿园的,须提前一年向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幼儿园的监管。
(一)配合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严格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加强对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监督与评价机制,对公益性幼儿园实施动态管理。
加强对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质量、安全管理、办园水平和社会效益等的评估检查。
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严重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公益性幼儿园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三)大力营造发展公益性幼儿园的良好氛围,公开公益性幼儿园申报条件、认定程序、评估结果、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育 公益性 幼儿园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成都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8月31日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