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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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气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此处围绕大气污染源调查、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调查四方面内容,考试大纲中有五处重点要求。
(一)掌握大气污染源调查与分析方法
知识点:
在对于一、二级评价项目,应调查、分析项目的所有污染源(对于改、扩建项目应包括新、老污染源)、评价范围内与项目排放污染物有关的其他在建项目、已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未建项目等污染源。如有区域替代方案,还应调查评价范围内所有的拟替代的污染源。对于三级评价项目可只调查、分析项目污染源。
污染源调查与分析方法根据不同的项目可采取不同的方式,
①对于新建项目可通过类比调查、物料衡算或设计资料确定;
②对于评价范围内的在建和未建项目的污染源调查,可使用已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资料;
③对于现有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的现状污染源调查,可利用已有有效数据或进行实测;
④对于分期实施的工程项目,可利用前期工程最近5年内的验收监测资料、年度例行监测资料或进行实测。
⑤评价范围内拟替代的污染源调查方法参考项目的污染源调查方法。
大气污染源调查方法一般有三种:现场实测法、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详见下表:
方法适用范围公式
现场实测法一般用于排气筒排
放的大气污染物,可
根据实测的废气流
量和污染物浓度,按
式计算:
Q i =Q N C i ×10-6
式中:Q i—废气中i类污染物的源强,kg/h;
Q N—废气体积(标准状态)流量,m3/h;
C i—废气中污染物i的实测浓度值,mg/m3
物料衡算法对生产过程中所使
用的物料情况进行
定量分析的一种方
∑G投入=∑G产品+∑G流失
式中:∑G投入—投入物料量总和;
∑G产品—所得产品量总和;
法。一般用于无法实
测的污染源:
∑G流失—物料和产品流失量总和
排污系数法根据《产排污系数手
册》提供的实测和类
比数据,按规模、污
染物、产污系数、末
端处理技术以及排
污系数来计算污染
物的排放量。
经验排污系数法公式:
A=AD×M (1)
AD=BD-(aD+bD+cD+dD) (2)
式中:A-某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AD—单位产品某污染物的排放定额
M—产品总产量
BD—单位产品投入或生成的污染物量
aD-单位产品中某污染物的量
bD—单位产品所生成的副产物、回收品中某
污染物的量
cD—单位产品分解转化的污染物量
dD—单位产品被净化处理掉的污染物量
例题:
1.对于新建项目,大气污染源调查与分析的方法有:( C )。
A.现场实测、类比法和经验估计法
B.物料衡算法
C.类比调查、物料衡算法和设计资料
D.现场调查和实测法
2.针对一些无法实测的大气污染源,对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物料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科学方法是( B )。
A.类比法
B.物料衡算法
C.经验估计法
D.现场调查
3. 2008年,某企业15m高排气筒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3.50kg/h,受条件所限排气筒高度仅达到7.5m,则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 D )。
A.3.50kg/h
B.1.75kg/h
C.0.88 kg/h
D.0.44kg/h
解析:2009年考题。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低值时,计算公式为:
Q=Q C(h/h c)2
式中,Q—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 C—表列排气筒最低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h—某排气筒的高度;
h c—表列排气筒的最低高度
表列是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表1、表2。所有的污染物的排气筒最低高度是15m,因此,上述公式适用。
本题:Q=3.50×(7.5/15)2=0.875≈0.88(kg/h)
同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还规定: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法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因此,本题排放速率应为0.44(kg/h)。
(二)掌握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布点方法
知识点:
此处主要包括监测因子、监测制度及监测布点方法及监测采样四个知识点。
1.监测因子
(1)凡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属于常规污染物的应筛选为监测因子。
(2)凡项目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有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或者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应筛选为监测因子;
(3)对于没有相应环境质量标准的污染物,且属于毒性较大的,应按照实际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污染物作为监测因子,同时应给出参考标准值和出处。
2.监测制度
(1)一级评价项目应进行二期(冬季、夏季)监测;二级评价项目可取一期不利季节进行监测,必
要时应作二期监测;三级评价项目必要时可作一期监测。
(2)每期监测时间,至少应取得有季节代表性的7天有效数据,采样时间应符合监测资料的统计要求。对于评价范围内没有排放同种特征污染物的项目,可减少监测天数。对于部分无法进行连续监测的特征污染物,可监测其一次浓度值,监测时间须满足所用评价标准值的取值时间要求。
3.监测布点
(1)设置依据:根据①项目的规模和性质;②地形复杂性;③污染源及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布局。综合考虑监测点设置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