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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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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靖政办发〔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残疾人保障正文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靖政办发〔2019〕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8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康复救助对象及条件(一)康复救助对象为0-7岁(指不满8周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其中矫治手术救助对象为0-14岁,人工耳蜗救助对象为0-17岁)。

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二)康复救助对象条件1.具有靖州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3.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一)机构康复训练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1次,时间不少于1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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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靖政办发[2015]40号【发布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5.12.28【实施日期】2015.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靖政办发〔2015〕4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8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靖发〔2015〕7号)和《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靖发〔2015〕29号)精神,设立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外可使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物价局名称开展工作,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划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三)将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研究拟订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

(四)将县湘西地区开发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

(五)将县能源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

(六)将原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的国民经济运行调节、能源规划与建设、节能监管及拟订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管理的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

(七)将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

(八)增加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职责;(九)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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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2016年应急知识宣传日活动实施方案》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2016年应急演练活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靖政办函[2016]32号
【发布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06
【实施日期】2016.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2016年应急知识宣传日活动实施方案》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2016年应急演练活动方案》的通知
(靖政办函〔2016〕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2016年应急知识宣传日活动实施方案》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2016年应急演练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2016年应急知识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普及公众防灾避险知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规定,定于5月12日全国“防灾减灾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活动,为确保活动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主题
加强应急管理,打造安全城市。

二、活动内容
1、宣传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类应急预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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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靖政办函[2015]9号【发布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5.02.03【实施日期】2015.0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办函〔2015〕9号)各乡镇(管委会)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单位,中央、省、市驻靖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3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统一规划与规范管理,推进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电子政务工程的投资效益,保障电子政务工程的质量与信息安全,确保电子政务工程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用于政务信息化(含教育、医疗卫生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资源、信息应用等工程,包括纵向网络、网站、内部局域网、数据库、各类应用平台及系统。

各乡镇(管委会)、县直和中央、省、市驻靖行政事业单位投资额度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电子政务工程的规划、立项、评审、政府采购、监理、验收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是全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和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方案审查、过程管理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五条电子政务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应当遵循节约、共享、有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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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靖政办发[2015]42号【发布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5.12.30【实施日期】2015.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靖政办发〔2015〕4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0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靖发〔2015〕7号)和《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靖委〔2015〕29号)精神,设立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加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职责;划入原县商务局承担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原县卫生局承担的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预警工作、统一发布全县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

(三)承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职能和日常监管工作。

(四)整合市场执法力量、行政审批职能、申诉举报机构、检验检测和信息化平台,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申诉举报体系、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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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靖政办发[2015]45号【发布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5.12.30【实施日期】2015.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靖政办发〔2015〕4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0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靖发〔2015〕7号)和《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靖委〔2015〕29号)精神,设立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1、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2、负责社会保险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实施办法;对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办法;负责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的流动调配工作;指导全县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和落实全县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拟订和组织落实全县就业援助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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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靖政办发[2014]5号【发布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4.01.14【实施日期】2014.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14〕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机关各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14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实行分类管理。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和受事件影响的行政区域政府及时上报情况,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4)依靠科技,依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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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靖政办发[2016]19号【发布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6.09.01【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靖政办发〔2016〕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市驻靖各单位:现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田连钊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党组书记、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监察、财政、审计、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姜小华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县长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物价)、重点项目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扶贫、行政学校、深化改革、全面小康、民生实事和绩效考核、农业综合开发、税务、统计、金融、证券、保险、政府平台融资、法制、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机关事务管理、老龄、住房公积金管理、政务服务、应急管理、人民武装、国有资产监管、信访、督查、保密方面工作,负责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牵头负责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协助负责监察、财政、审计、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行政学校、县发改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统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扶贫办、县信访局、县法制办、机关事务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地税局、县国税局、人民银行靖州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在靖分支机构、各保险公司在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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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靖政办发[2014]16号【发布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4.12.22【实施日期】2014.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靖政办发〔2014〕1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机关相关单位:为加快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鼓励各类社会人才投身现代农业,切实建立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全面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扶持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2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扶持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鼓励各类社会人才投身现代农业,加快建立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通知》(农财办〔2014〕6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46号)和《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湖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14〕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取得《靖州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

第三条对新型职业农民六个方面的扶持。

鼓励流转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安排农业项目扶持保障涉农优惠扶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得到金融信贷支持;享有免费技能培训、进入农业大专院校免费学习支持;享受科技推广等各项配套服务。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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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7•【字号】靖政办函[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靖政办函〔2010〕6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机关各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七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适用范围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组织机构2.2 职责分工2.3 县水污染事件现场指挥部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信息监测与报告3.2 预警行动3.3 预警支持系统3.4 预警级别及发布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机制4.2 应急响应行动4.3 信息报送与处理4.4 指挥和协调4.5 应急环境监测4.6 应急处置4.7 安全防护4.8 事件通报4.9 信息发布4.10 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社会救助5.3 分析评估6 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物资设备保障6.3 资金保障6.4 技术保障6.5 宣传、培训和演习6.6 监督检查7 附则7.1 预案管理与更新7.2 奖励与责任追究7.3 制定与解释部门7.4 预案实施时间8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流程图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将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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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靖政办发[2015]4号【发布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5.03.25【实施日期】2015.03.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靖政办发〔2015〕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机关相关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5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65号)精神,切实改善我县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发放对象和补贴标准(一)发放对象。

具有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50元执行。

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一)个人申请。

符合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两份,提供户口簿和残疾人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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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靖政办函[2016]44号【发布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6.06.15【实施日期】2016.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靖政办函〔2016〕4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有关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5日靖州县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27号)的文件精神,按照《湖南省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指导意见(试行)》(湘环函〔2015〕46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全县网格化环境保护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属地环保监管执法责任,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乡镇人民政府为环保监管责任主体,整合辖区内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监管力量及其相应的环境管理资源,依托划分建立的城乡社区网格为细胞单元,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

2016年起,全面实施网格化环保监管,不留死角、不存盲区,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民生环境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二、网格划分及职责按照县、乡镇组织划分并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的原则,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

(一)县级网格靖州县为县级网格,责任主体为靖州县人民政府。

主要工作职责:1.负责指导乡镇级、特殊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认真调查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保监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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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靖政办发[2016]24号【发布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6.11.15【实施日期】2016.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办发〔2016〕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市驻靖各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5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审查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购买公共服务,发展合作,特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契约性法律文件。

包括以下类型:(一)公共基础设施、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方面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补偿、委托合同;(四)借款、融资、资助、补贴等合同;(五)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六)招商引资合同;(七)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合同;(八)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审查、履行、管理政府合同的活动。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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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护林防火【发文字号】靖政办发[2016]18号【发布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6.08.18【实施日期】2016.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16〕1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相关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8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基本原则1.4.1以人为本,安全防范。

1.4.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1.4.3分级响应,分级负责。

1.4.4快速反应,及时有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县应急组织机构2.2职责2.2.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2.2.2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2.2.3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2.3其他应急机构3.预防预警3.1森林火灾预防3.2火险预测预报3.3预警发布3.4预警响应4.应急响应4.1灾害分级4.2分级响应4.2.1IV级响应4.2.2Ⅲ级响应4.2.3ⅠI级响应4.2.4I级响应4.3火情报告4.3.1建立统一的火灾报警系统。

4.3.2建立统一的火灾报告制度。

4.3.3建立统一的火灾损失报告制度。

4.4火灾扑救4.4.1扑火指挥4.4.2扑火原则4.4.3扑救要求4.5应急基本措施4.6火案查处4.7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火灾评估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6.保障措施6.1队伍保障6.2安全保障6.3后勤保障6.4物资和经费保障6.5宣传与培训7.监督管理7.1奖励和责任追究7.2监督检查8.附则8.1预案管理与更新8.2预案解释部门8.3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应迅速、措施得力,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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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靖政办发[2015]34号【发布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5.11.30【实施日期】2015.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15〕3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机关各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30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1.1 编制目的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台风、暴雨、冰雹、干旱、暴雪、雷电、大风、寒潮、霜冻、严寒、高温热害、干热风、龙卷风、下击暴流、大雾等,以及因气象条件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等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理念。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3)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加强适应应急需要的气象灾害监测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信息收集与共享系统、应急综合指挥系统等建设,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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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靖政办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18〕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5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提前谋划、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债务风险的底线,既立足于防、又有利于处,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1.2.1 分级负责县人民政府对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

1.2.2 及时应对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2.3 依法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当依法依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25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靖政发〔2014〕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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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靖政办发[2014]13号【发布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4.10.14【实施日期】2014.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办发〔2014〕1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机关各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14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支持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建筑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督促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监督落实冲洗保洁措施,查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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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靖政办发[2016]2号
【发布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27
【实施日期】2016.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
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靖政办发〔201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市驻靖各单位:
现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7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成员工作分工
党组书记主任:廉剑晖
主持政府办全面工作,联系监察、审计、编制工作。

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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