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学生、幼儿定期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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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保险公司学平险计算规则

人寿保险保险公司学平险计算规则

人寿保险保险公司学平险计算规则好嘞,以下是为您写的关于人寿保险保险公司学平险计算规则的文章:人寿保险保险公司学平险计算规则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唠唠人寿保险里学平险的计算规则,这可关系到咱孩子的保障和咱家长的钱包哟!先来说说学平险保费咋算的。

保费这东西呀,可不是随便定的。

它得考虑好多因素呢,比如孩子的年龄、性别,还有学校的风险等级。

年龄小的孩子可能保费会稍微高一点,为啥呢?因为小娃娃们更容易磕着碰着,生病的几率也大些。

性别也有影响哟,一般来说,女孩子可能会稍微便宜那么一点点,可能是因为男孩子更调皮,更容易出意外。

学校的风险等级也重要,如果学校周边环境复杂,或者学校里活动多、风险高,那保费也会跟着往上走。

再讲讲保额的计算。

保额就是出了事能赔咱多少钱。

这得看保险合同里咋定的。

一般来说,意外身故和伤残的保额会比较高,毕竟这是大事儿。

疾病身故的保额可能会低一些。

医疗费用的保额也有讲究,像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的保额可能不一样。

比如说,门诊可能最多赔个几千块,住院就能赔好几万。

还有些特殊情况的计算规则。

要是孩子在保险期间转学了,那得赶紧告诉保险公司,不然可能会影响理赔。

要是孩子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受伤了,这一般都在保障范围内。

但要是孩子自己调皮捣蛋,故意去做危险的事儿受伤了,那保险公司可能就不赔啦!咱给孩子买学平险,就是图个安心。

可也得把这些计算规则搞清楚,别到时候出了事儿,手忙脚乱的。

反正记住,仔细看合同,有啥不懂的就问保险公司,可别稀里糊涂地买了,最后发现这也不赔那也不赔。

希望大家都能给孩子买到合适的学平险,让孩子们都能平平安安、健健康康地长大!这就是咱当家长最大的心愿啦!。

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条款

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条款

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条款(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平安附加学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平保养发[2013]204号,2013年11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十)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10]77号,2010年4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太平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中国太平

太平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中国太平

(以下简称本公司)太平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06年2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太平学生、幼儿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全日制在册学生及幼儿园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及时续保者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每次在医院(医院范围详见释义,下同)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给付比例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65%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75%人民币10,000元以上部分 90%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从其父母的医疗保险计划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被保险人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三、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四、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五、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六、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七、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八、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九、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条款

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条款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由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十三、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十四、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五)被保险人知道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行使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附加学生幼儿安康保险(2013版)条款

附加学生幼儿安康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安康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合同效力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一、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适用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有关规定。

二、疾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疾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合同解除投保人不得要求单独解除本保险合同。

若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一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参照主险合同有关规定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或保单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此等待期限制)因首次罹患的疾病并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全残程度表》所列全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因发生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时已患未治愈疾病;(二)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疾病。

第三部分保险期间第七条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四部分保险金的申请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如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须提供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五)如被保险人因疾病全残,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太平婴幼儿综合保障计划2022

太平婴幼儿综合保障计划2022

太平婴幼儿综合保障计划2022
一、太平幼儿综合保障计划
产品特点:出生60天即可购买,包含高额住院医疗,有社保可按90%报销
太平人寿的这款幼儿综合保障计划是专门针对60天至6周岁的未成年宝宝设计的一款包含意外身故、疾病身故、意外门诊、意外和疾病住院的产品,保障责任全面。

特别是有8万额度的住院医疗,不管是疾病住院还是意外住院,均可以报销。

如果先经过社保报销,剩余部分可以按照300元免赔90%的报销;如果没有社保,或者异地就医的,则可以按照比例进行赔付。

太平幼儿综合保障计划投保链接如下:
【投保须知】
承保公司:太平幼儿综合保障计划有太平养老承保,在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有分公司,购买区域为全国;
适用人群:60天-6周岁;
保障期间:1年期;
太平幼儿综合保障计划的保障责任如下:
【重要告知】
1、意外门诊、住院医疗需到国内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
2、被保险人因既往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导致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
3、定期寿险等待期90天,仅承担疾病身故责任。

4、意外医疗,不承担意外导致的住院医疗责任,仅承担意外导致的门诊医疗责任,每次有50元的免赔额,剩余的部分90%报销。

5、住院医疗:意外伤害住院无等待期,疾病住院有60天的等待期。

住院医疗的报销比例与公司条款不同,如果先经过社保、新农合、其他商业保险报销,则剩余部分直接按300免赔,90%报销,同一次住院最高支付90日;如没有经过社保、农保、其他商业保险报销等。

最新制作太平洋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终身保险条款WORD样式

最新制作太平洋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终身保险条款WORD样式

最新制作太平洋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终身保险条款WORD样式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 款)利益条款利益条款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 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和续保和续保和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第五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伤害;;三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斗殴被保险人斗殴、、醉酒醉酒,,服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机动交通工具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参加参加参加潜水潜水潜水、、跳伞跳伞、、攀岩攀岩、、探险探险、、武术比赛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特技表演、、赛马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车等高风险运动;;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含剖腹产))、避孕避孕、、绝育手术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十、被保险人的遗传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性疾病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一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十二十二十二、、战争战争、、军事冲突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三十三、、核爆炸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辐射或核污染。

5.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5.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十三、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十四、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

中国人寿学平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学平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学平险保险条款学平险是中国人寿推出的一款专为学生设计的保险产品。

它旨在为学生提供全面的保障,保障他们在学习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以下是中国人寿学平险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保险责任第一条学平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和疾病保险责任。

第二条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死亡进行赔付。

第三条疾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津贴等进行赔付。

第二章保险费和保险期间第四条保险费的计算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确定,具体费率可参考保险费率表。

第五条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次年同日终止。

第三章保险责任免除第六条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自残、自杀或试图自杀;2. 被保险人参与非法活动导致的伤害;3. 被保险人患有已知的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疾病;4. 被保险人因酒后驾驶、醉酒或服用违禁药物导致的伤害。

第四章理赔申请和处理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医疗记录。

第八条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将进行核实和评估,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

第九条若理赔申请受理,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金额进行赔付,并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

第五章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第十条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保险期间届满、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被保险人死亡等。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保险费未按时支付等。

第六章其他条款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权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中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保险条款中未尽事宜可参照中国人寿其他相关保险条款进行解释和规定。

第十五条本保险条款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中国人寿学平险保险合同。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太平洋少儿乐98综合寿险条款

太平洋少儿乐98综合寿险条款

太平洋少儿乐98综合寿险条款介绍太平洋少儿乐98综合寿险是一款特别为儿童设计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孩子提供全面的保障和投资增值机会。

本文将详细介绍太平洋少儿乐98综合寿险的条款内容,帮助家长更好地了解该产品,为孩子的未来做出明智的保障规划。

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太平洋少儿乐98综合寿险的保险金额可根据家长的需求进行选择,最低保额为1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保险期限为15年,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5年。

保险合同终止时,将会根据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进行给付。

此外,保单年龄要求为0至17周岁。

保险责任1.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太平洋少儿乐98综合寿险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特定的重大疾病提供保障。

具体的重大疾病范围和给付标准可在保险合同中找到。

一旦被保险儿童被确诊患有其中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 意外身故与伤残保险责任除了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之外,太平洋少儿乐98综合寿险还提供意外身故与伤残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儿童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以供家庭支付相关费用。

3. 保险费豁免责任太平洋少儿乐98综合寿险还包括了保险费豁免责任。

如果被保险儿童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特定的重大疾病或意外导致残疾,保险公司将为其豁免后续保险费的缴纳。

这样可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为孩子提供持续的保障。

保单红利太平洋少儿乐98综合寿险的保单红利是该产品的一个特色。

保单红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利率,将保险公司的利润分配给投保人的一种形式。

保单红利可以用于提高保险金额、提前领取或滚存等。

保险合同解除作为投保人,如果您在购买太平洋少儿乐98综合寿险后发现合同内容与您的需求不符,您有权在保险合同成立后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解除申请后15日内将合同价值返还给您,并解除合同。

审核与承保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购买太平洋少儿乐98综合寿险前,会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审核。

《百年学生儿童定期寿险条款》

《百年学生儿童定期寿险条款》

百年百年学生儿童学生儿童学生儿童定期寿险条款定期寿险条款(2010年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百年学生儿童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与成立与成立与生效生效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同意承保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限制限制限制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总和不超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五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及续保及续保及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每年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续保。

第六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代保险费收据)一、主险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1(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2、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50元以内(含50元)的医疗医药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5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90%比例予以补偿。

2、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条款

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条款(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合同构成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及主险条款、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简称“附加学生幼儿定寿”。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投保条件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成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本公司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全残的,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二、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

二、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三、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一、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适用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有关约定。

二、除另有指定外,疾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如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须提供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四、如被保险人因疾病全残,须提供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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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本公司)太平学生、幼儿定期寿险条款(2009年10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阅读提示: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二、 本产品的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留意第四条;三、 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四、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六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学生、幼儿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全日制在册学生及幼儿园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九十日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 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前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四、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六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本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利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第七条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五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一、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但已经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1、保险解除合同申请书;2、本合同的原件及其它保险凭证;3、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释义保险事故 :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即指扣除手续费后的保险费×未经过期间÷保险期间,未经过期间和保险期间以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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