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当前医患关系法律属性讨论中存在的几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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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愿性 并进一步认定医 患法律关系不存在民法 。 上的“ 意思自治”
反 对论 者 认 为. 医生 对病 人的求 治无 从选 择和 拒绝 , 本 不 存 在 民 事 法 律关 系上 的 “ 思 自治 ” 根 意 。 患者 一旦进 入 医院挂 号 就 诊 . 无条 件 地 服从 医 院 就 的安 排. 尤其是 病人在 昏迷 、 麻醉等 丧失意 志 的情 况 下接 受治疗 . 自觉 地 将 自己的 生 命托 付给 医务 人 不 员 , 自愿 性均受 限制 。 其
会主 义医学 人 道 主 义, 以病 人 为 中 心 . 视 病 人 的 正 “ 弱者” 地位 . 心 、 关 爱护病 人 , 积极 与病 人沟通 . 力 努
对于准 确 适 用 法律 , 确 调 整 医患 关 系非 常 重 要 。 正 目前 , 医患法律关 系是不 是 民事 法律 关系 . 论界 争 理 议很 大 。支 持 论 者 认 为 医 患 关 系是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反 对论 者 认 为 医 患关 系 不是 民事 法律 关 系, 1; 而是 行政法 律关 系 】还有 的认 为 医患 法 律关 系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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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题讨 论 : 患 关系 ・ 医
当前 医 愚关 系 法律属 牲 讨论 中 存在 的 八个误 区
中, 患方 常 处于 医方 的约 束和管理 之 下, 些都是 医 这 方 履行 服务 义务 、 者享 受权 利的需 要 . 事 实上的 患 是 不平 等 . 不是行政 管理 中的不平等 关 系, 而 这种 事实 上的不 平等 在其 他服 务 性 的 行 业 中也 普遍 存 在 , 但 并不 影响 其服务关 系的平等性 质 。 医患 关 系事实不 平等 不但 不能抹 杀双方 法律 地位 的平等性 , 相反, 正 是 因为 医患关 系 事 实上 的 不 平 等 . 要求 医方 发扬 社
医患关系属于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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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属于民事关系将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确定为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作这样的界定究竟有什么意义呢?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几点意义:(一)明确医患双方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纠纷的产生往往起因于规则的不明确。
我国近年来医疗纠纷数量有所增长,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对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理解不明确造成的。
一般地,发生纠纷后,患者往往要求医方承担合同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是医方往往会搬出一些患者所不熟悉的一些内部规章、操作规程、行业规范来开脱责任,从而引起纠纷加剧,甚至造成了医疗行业的信任危机。
因此,笔者认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应该明确,在此基础上,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才能展开,才能更好地化解医患纠纷。
(二)有利于促进医疗改革将医患关系定位为民事法律关系,有利于为医疗体制改革在法律上扫清障碍。
如果将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定位为一种所谓的斜向的法律关系,那么容易会使医方产生一种感觉错位,认为自己带有一定的官方色彩,这不利于增强医方的主体责任感,也不利于医方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
目前,我国医疗体制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但是已经陷入困境。
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之所以会走入困境,是由于没有厘清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医院更多地为认为是社会福利的提供者,而不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这不利于我国医疗事业的长远发展。
(三)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益将医患关系定位为民事法律关系,最大的好处是人们可以认识到自己和医方是平等的,是平等是民事主体,而非低医方一等,患者更非医方的被管理者。
例如在医疗事故中,患者可以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索赔,而无需依据医疗部门自己制定的赔偿规则和赔偿额度。
前文谈到的张赞宁教授认为,“铁路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限额为4万元,航空事故的人身赔偿限额为7万元,因此医疗事故的赔偿限额应该4万或者7万才能体现司法均衡。
”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部门利益色彩太浓厚,已经阻碍了学者正确、公正地看待法律问题,这不是做学问的科学方法。
首先,铁路部门和航空部门的赔偿限额本身就存在问题,已经饱受社会各界非议,没有合理性,是行业垄断的结果;其次,医疗事故明显和交通事故有着不同的性质,不存在可比性,将两者简单对比而得出简单结论的论证方法没有说服力。
探究医患法律关系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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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 明晰 医 患 之 间 的 基 础 法 律 关 系 ,理 顺 医 患 法 律 关 系 的 类 型 和特 点 ,是 正 确 适 用 法 律 处 理 医 患 纠 纷 ,建 立 和谐 医 患 关 系 的前 提 和基 础 。 目前 ,还 有 人 对 这 一 问 题存 在 模 糊 认 识 ,从 而
探 究 医 患法 律 关 系 的法 律属 性
赵 敏 , 曾 予
( 北 中 医学 院社 会 科 学 部 ,湖 北 武 汉 4 0 6 ) 湖 30 5
关 键 词 : 医患 法 律 关 系 ;法 律 性 质 ; 强 制 医 疗
中图 分 类 号 :R 9 :0 17 9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9 7 ( 0 8 2~ 0 6— 2 0 8— 8 X 2 0 )0 0 2 0
律地位上依然平等 。
其 二 ,在 医疗 活 动 中 ,医 患 双 方 的 意 思 表 示 总 体 是 自愿
的 ,这 种 自愿 原 则 贯 穿 于 医 患 关 系全 过 程 。医 疗 机 构 的 自愿 性
表 现 为 自主开 展 和选 择 医疗 服务 项 目 ,在 其 权 限范 围 内 自主 地 决 定 患者 医疗 费用 的减 免 , 自主 真 实 地 表 达 自己提 供 医 疗 服 务
影 响到 医疗 损 害 责 任 的认 定 和 医 息 关 系 的改 善 。本 文 就 此 问 题 进行探究如下 。
1 医 患 法 律 关 系 的 性质
的 意愿 ;而患 者也 享 有选 择 医疗 机 构 和 医 生 ,并 根 据 医 院情 况 决 定 是 否 治疗 的权 利 。打 算 对 患 者进 行 手 术 、特 殊 检 查 和 特 殊 治疗 时 ,医方 需 征 得 患者 或 家 属 的 知 情 同意 方 可 实 施 。在 医疗
医患关系法律属性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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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法律属性的澄清
钱矛锐
【期刊名称】《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年(卷),期】2006(022)002
【摘要】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直接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其法律属性定位具有重要意义;从契约理论的角度来看,医患关系并不符合民法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契约自由以及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从侵权理论出发,适用主观过错的归则而不结合医学具有合理风险的判断标准,使得医疗纠纷的处理欠缺实效;因此单纯适用民法并不能有效地调整医患关系,医患双方不是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是兼具有公法与私法性质的特殊的法律关系.
【总页数】3页(P100-102)
【作者】钱矛锐
【作者单位】重庆医科大学管理学院,重庆,4000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4
【相关文献】
1.医患关系法律属性和伦理属性探讨 [J], 李德成;雷寒
2.商誉权法律属性争执之澄清 [J], 钱矛锐
3.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与法律应用 [J], 郭永松;李平
4.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与伦理属性探索 [J], 杨曙光
5.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试析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 [J], 祁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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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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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措施
规,全面推进根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行
〔1〕制订科学合理的卫生政策,健全医疗法律法
〔2〕建立健全有效的医患沟通制度
四、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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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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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有关规定进展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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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对患者的就医道德的教育和宣传。患者在就医
“首届中国医师论坛〞对200名医师随机问卷调查说明:
三、医患关系的现状
导致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假设干因素:〔1〕医疗卫生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
机构改革的滞后性〔2〕医患之间民主化的滞后〔3〕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识的缺乏,对医疗程度
期望过高
医患关系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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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假设干因素:〔4〕医疗效劳的自身特点蕴藏着风险医疗效劳行业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具有高科技性、高风险性、高专业性等特征。病人的个体差异以及其它外界因素干扰,都可能导致一样疾病同种治疗方案产生不同的治疗结果
针对卫生法律的标准性质来讲的。卫生法律作为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具有鲜明的国家强迫性;与此同时,按照当事人的自主原那么,也允许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或者协商确定为还是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当中详细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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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二、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卫生法律的特征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针对卫生法律所确认的规那么来讲的。卫生法律本质上是国内法,但是每个国家卫生法律在保存其个性时,都必须注意借鉴和吸收国际各国通行的卫生法那么,使得卫生法律具有明显的国际性。我国也不例外
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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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赖红梅①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上海 200042 摘要 医患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是正确理解法律、适用法律的基础。
我国相关学说虽然多,但仅仅是站在某一个立场,或以某一现象为基础,难免会有失偏颇。
理论界的研究尚欠深入,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问题。
文章从法学的角度论证,医患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是民事法律关系,它不属于民事合同关系,而与侵权责任关系有相似,但由于医学科学和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它应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
关键词 医患法律关系的性质;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特殊侵权责任关系The character of the law connection between doctors and disasters is special liability of tortLai HongmeiDepartment of criminal justic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of P.R. China, Shanghai 200042Abstract To define the character of the law connection between doctors and disasters is the basis of understanding and applying law exactly. Although there are many theories, they are partial because they only stand by one side or take one phenomena as essence.,so there are much matters in our justice practice,this paper by the angle of the law, the law connection between doctors and disasters is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not contract legal relationship, It is a special tort determinated by the speciality of medical treatment behavior.Key words The character of the law connection between doctors and disasters;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contract legal relationship; special tort 近年来,医疗纠纷急剧增多,媒体频频曝光,大众极其关注。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法学理论论文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法学理论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902b6b72e53a580217fcfe2f.png)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法学理论论文(2)【内容提要】医事法(又称卫生法)究竟是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还是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对此,国内学术界争议很大。
从医学科学与医疗行为的本质特征看,医患关系并不具备民事法律关系所必须具备的主体平等、双方自愿及等价有偿互惠互利三大特征中的任何一个特征, 同时也不存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为此,首次提岀医事法既不调整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调整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而是调整斜向的医事法律关系的一门独立的法律体系的理论。
【关键词】医患关系/法律特征/法律属性【正文】1医患关系不属民法调整最近,国内不少媒体和一些民法学家均认为医患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故应受民法调整,并由此而延伸,认为医疗纠纷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调整,英中最集中地表现在最髙人民法院1992年3月24日民他字第13号关于对天津李新荣医案的解释及最近最高法院关于对医疗赔偿问题的三项指导性意见中。
浙江省还通过了地方立法,明确规左"医疗纠纷应适用消法调整”。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和解释均是违背医学科学规则的,是对医学科学和医疗行为之特点缺乏了解的结果。
《民法通则》第二条明文规左,"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根据这一左义,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主体平等,二是双方自愿,三是等价有偿。
这三个特征已明文写入了《民法通则》第二条与第三条规左之中。
这三个特征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特征均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然而,医患关系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关系。
首先,在医患关系之间,它并不具备主体平等的特征。
医生给病人看病时,是处于主导地位的:病人只能处于配合的地位。
病人若不予配合,则必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后果。
第二,在医患关系之间也不存在自愿的特征。
这种自愿,必须是双方自愿,只要有一方不自愿,就不能构成民法上的自愿原则。
现在虽然有人提倡病人可以选择医生,但医生不可以选择病人却是肯定的,况且就是病人可以选择医生也是有限的,在学术界还有较大的争议。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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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前言医患关系是医学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医患之间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
在医患关系中,医生和病人是两个不同的角色,各有各的权利和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让读者更深入地了解医患关系的法律背景和相关规定。
医患关系的概念医患关系是指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关系。
医生是指获得医生执业证书,在医学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医学服务的人员。
病人是指得到医疗服务并接受医生诊断和治疗的人员。
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
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合同关系医患关系基础上建立的医疗服务协议涉及到医疗人员和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医患双方的合同关系。
医生提供医疗服务,而病人则支付医疗费用。
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对方的权利,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生必须遵循伦理规范,承担必要的诊疗责任,确保诊疗质量。
病人则有权了解诊疗过程和结果,对医生的处置是否合理进行评估。
如果医生未履行承诺,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服务,病人有权要求违约赔偿。
2.侵权关系医生在医疗服务期间可能对病人产生各种不良影响,例如医疗过程中的事故、误诊、误治等。
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侵犯病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形成医生与病人之间的侵权关系。
在侵权关系中,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在医疗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病人受到了伤害,医生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并对病人进行经济赔偿。
如果是因为医生的疏忽、错误或故意行为导致病人死亡,医生将面临刑事责任。
医患关系的法律规定医患关系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法律法规医生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例如《医师执业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对医生的职业行为进行了规范,并对医生的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此外,一些地方性的医疗纠纷处理条例、规定等也约束着医生的行为。
医生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必须遵守这些法规,确保病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浅谈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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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从“肖志军案件”谈起[内容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医患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一直是学术界争执的问题。
本文以肖志军案件为讨论背景,进一步思考医疗关系的概念、医疗关系的法律属性以及其中包含的行政管理因素。
[关键词] 医患关系医疗服务[正文]案情介绍:2007年11月21日,22岁的李丽云在“丈夫”肖志军(同居关系)的陪同下来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呼吸内科就诊,初步诊断为重症肺炎和怀孕36周。
李丽云入院后,由于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危及母胎生命,医生建议马上实施剖宫产终止妊娠,以挽救母子生命。
肖志军签字称:“拒绝剖腹产生孩子,后果自负。
”医生反复劝说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肖志军始终拒绝。
最终,李丽云抢救无效,母胎双亡。
看到这样的真实案例,每个人都会对离我们而去的两条人命扼腕痛惜。
一个手术签字,两条人命。
悲剧的发生是如此的简单,实在可悲。
一边是家属致死抗拒在手术书上签字;另一边是按照医疗制度规定,要实施医疗手术必须有其家属表示同意手术的签字方可进行。
虽然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但医生在履职时同样要承担医疗风险,出了医疗事故医生、医院要承担责任,更何况还有一些无法预知的情况可能发生,如果没有其家属的签字,万一发生意外,即便不属于医疗事故,其家人怪罪于医院,医院本身“违法”在先,恐怕也难逃其责。
在没有得到家属签字的前提下医生是不敢贸然行事的。
在两边各自坚持的僵局中,是生命处于极度危险急待救助的两条生命的消逝。
面对这样的悲剧,我们不禁要问,应该追究谁的责任?对于相关医疗制度的立法设计对于生命的保护体现在哪?在患者治疗过程中,国家、医院、患者之间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应该各自履行什么样的义务责任呢?我想要解决这些问题最核心的便是要理清在现在国家医疗体制下,国家、医院和患者三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尤其是其中的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关系。
1、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1)医患关系的概念要明确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首先必须对医患关系的概念有个明确的认识。
中西医结合治疗围绝经期综合征2023华医网继续与教育答案
![中西医结合治疗围绝经期综合征2023华医网继续与教育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62ce901d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5251871.png)
课程:中西医结合治疗围绝经期综合征当前考试课件:医患沟通不良的处理在线考试1、关于医患纠纷的法律属性,以下表述正确的是(c)A、医患双方沟通问题活动发生纠纷B、医方提出的要求赔礼道歉等行为C、实质上是医患之间因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而引发的争议D、属于医患双方的利益之争E、属刑事法律关系2、冲突初始阶段充满对抗,以下应对错误的是(D)A、尊重对方感受B、说明情况C、保持沉默,适当回避锋芒D、直接应对E、提供帮助3、关于医患沟通的重要内容以及知情同意书,描述错误的是(D)A、医患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医和患是平等的民事主体B、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效力C、医患双方共同签字完成的知情同意书,除有相反证据外,推定为医患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律上一般可被直接采信D、知情同意书的法律属性是授权书。
即使未经患方书面签字同意,也可以为患者实施有创性或侵袭性等诊疗措施。
E、知情同意书是格式文书,故对知情同意书的解读适用民事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解读规则,即若约定不明的,按照有利于相对方(患方)的原则解释4、针对纠纷过程中的沟通描述正确的是(A )A、尽快建立信任是关键B、沟通场所的气氛不能影响沟通者的心理C、明确沟通目标是核心D、掌握患方真实意图/诉求是要点E、沟通开启,不一定要取得对方好感5、医患沟通不良的因素中有患方原因,以下不正确的是(B )A、患者维权意识高B、患者守法意识高C、患方对医疗行为缺乏应有的认同D、患方逐利行为E、患方不尊重医学科学规律,对医疗工作缺乏必要的理解与宽容6、关于医患纠纷的界定,以下描述错误的是(A )A、医疗纠纷: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4年)B、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C、新条例的调整范围为“医疗纠纷”D、医疗纠纷的范围远远大于医疗事故,涵盖了所有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E、医疗纠纷: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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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中的医疗损害 责任
医疗损害的定义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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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医疗损害是指医 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 疗活动中,因诊疗行为 过失或者医疗事故等原 因,造成患者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或者其他合 法权益损害的行为。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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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损害:因医务 人员技术操作不当导致 的损害。
医疗管理损害:因医疗 机构管理不善导致的损 害。
• 权利:获得准确完整的医疗信息、自主选择医疗服务 和医生、要求保护个人隐私、依法投诉和维权等。
• 义务:遵守医嘱、配合诊疗、按时支付医疗费用、尊 重医生和医护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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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的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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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定义与分类
明确医疗事故的定义,根 据伤亡程度和后果进行分 类。
侵犯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应 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行政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告知义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等。
刑事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故意隐瞒病情、虚构 治疗方案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解决
明确医患纠纷可以通过诉 讼方式解决,解释相关诉 讼程序和举证责任。
典型医患法律案例解析
案例一
解析一起因医疗误诊导致的医患 纠纷,探讨医务人员的过失和法
律责任。
案例二
分析一起手术操作失误引发的医 疗事故,阐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
员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
探讨一起涉及医疗器械缺陷导致 的伤害案件,解释产品责任和医
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与伦理属性探索
![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与伦理属性探索](https://img.taocdn.com/s3/m/e21c8781f46527d3250ce0e0.png)
On Legal and Ethical Attributes of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作者: 杨曙光[1]
作者机构: [1]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安徽芜湖241001
出版物刊名: 黑河学院学报
页码: 38-39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12期
主题词: 医患关系;法律属性;伦理属性;医德;和谐关系
摘要:我国医疗体系存在医患关系问题,而伦理属性对解决问题有特殊作用。
法律属性包括法律属性学说论争、法律属性定位;伦理属性包括道德关系层面和医患关系泛法律化危害层面。
处理好医患关系是目前医院体系运行和发展的重点工作内容,只有将医法和医德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才能逐步达成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目标。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 (2)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 (2)](https://img.taocdn.com/s3/m/94b6fed3eefdc8d377ee327c.png)
(一)医患法律关系的概念
1.狭义:仅指医师与患者之间因疾病的 诊疗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2.广义:指医方和患方在诊疗、预防、 保健、美容等医疗服务过程中形成的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关系。
编辑课件
(二)医患法律关系的性质
医患法律关系从总体上讲应当是一种民事 法律关系。 1.医患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2.医患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 3.医患双方是等价有偿的关系; 4.国家对医疗机构的某些强制性规范和患者在 就医的某些限制并不影响和改变医患关系本 身固有的法律属性 。
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 以上。 3)针对法医只需要具有高级技术任职资格 没有年限的限制。
编辑课件
(三)医疗事故鉴定的工作原则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 (三种途径)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 (2)卫生行政部门委托; (3)人民法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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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学会鉴定的分级 (1)首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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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损害结果的发生 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必须造成了一
定不良后果,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1)只有违法行为没有危害后果不 是医疗事故。 (2)只有危害后果没有违法行为的 也不是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合法行为 造成患者损害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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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危害后果与过失行为间要有因果关系 (1)医务人员在诊疗服务过程中确有违 章行为,但最终的不良后果并非由该违章 行为造成,而是另有其他原因介入造成 的。 (2)患者确有不良后果发生,但该后果 并非由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而是有 其他原因甚至是他人嫁祸于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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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事故的等级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一级甲等和一级乙等(植物人状态)
浅议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如何构建医患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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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 关 系 日趋 紧张 , 已成 为全 社 会 普 遍 关 注 疗 行 业 的 特 殊 性 决 定 了 医疗 权 利 义 务 有 应费 用 。如 前 者 不 提 供 有 效 服 务 或 服 务 的 焦 点 。暨 南 大 学 对 80 00余 名 医 务 人 员 时 存 在 不 确 定 或 不 对 等 的 因 素 . 总 体 上 内容 有 瑕 疵 , 么 后 者 可 以 不 予 支 付 价 但 那 进 行 调 查 , 现 其 中 有 6 % 曾 遭 受 过 不 看 , 发 5 医疗 机 构 的 义 务 就 是 患 者 的 权 利 , 患 款 、 起 违 约 或 侵 权 之 诉 。 反 之 , 患 方 提 如 同程 度 的 心 理 和 躯 体 的 伤 害 … 。 医 患 之 者 的 义 务 就 是 医疗 机 构 的 权 利 . 者 相 互 无 免 债 因 由而  ̄ 4 N 务 款 项 , 医疗 机 构 两 g" - J ' 则 问 的矛 盾 欲得 到 有 效 的 缓 解 , 需 要 从 法 对 应 和 一 致 , 映 了 医患 关 系 平 等 自 愿 、 有 权 追偿 。 就 反
[ 要 】 随 着 医 疗 改 革 的推 进 和人 们 的 法律 意 识 的 不 断 增 强 , 疗 纠 纷 呈 现 急 剧 增 加 的 趋 势 。 而 我 国 医 事 法 律 立 摘 医
法迟滞 , 论研究落后 , 理 已经 暴露 出 了诸 多严 重 问题 , 中的 核心 问题 便 是 医 疗 纠纷 的 法 律 适 用 问题 , 其 而这 取 决 于 医 患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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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 词 】 医患 关 系 ; 法律 属 性 : 谐 和 [ 图分 类号 ] R一 5 中 0 [ 献标识码 ] A 文 [ 章 编 号 ] 10—63 20 )2 84 2 文 0446 (07 1 —03 —0
试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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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及 其 家 属 的同 意 . 一些 特殊 的 浩 疗 措 施 不 是 民事 法 律 关 系 。显 然 , 种 观 点 未 免 这
要 想肃 清 可法 上 的 混乱 . 正 医疗 纠 甚 至 还 要 病 人 或 者 病 人 家 属 签 字 才 能 施 失 之 偏 颇 。我 们 知 道 . 务 台 同 中 的借 用 纠 单
维普资讯
中国卫生事业管 理
20 年第 3 ( 15 02 期 总第 6 期)
试论 医 患 关 系 的法 律 属 性
朱 远 生
( 县卫 生局 , 南 道县 4 50 ) 道D 2. 6
[ 文献标识 码] A
[ 文章编号]0 4 63 20 )3 0 9 2 1 o —46 ( 0 20 - 1 —0 5
另一方面 , 医患 积 方 之 间 的 民事 权 利
近 年 来 , 疗 纠 纷 急 剧 增 多 . 体频 证 。 医 媒 频 曝光, 大众 极 其 关 注 , 关 医 疗 的 投诉 有
一
个 问题 , 能 消 除 理 论 与 实 践 上 的棍 乱 , 度 披 认 可 。然 而 , 方也 不能 无 条 件 地 要 是 税 收 。 者 也是 纳税 人 , 以 说 , 家对 才 患 患 可 国 使 医疗 纠 纷 的 处 理 回到 有 序 的 法 律 轨 道 求 医方 提 供 医疗 服 务 。 须经 过 一 定 的途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的 政 策 补 助 正 是 来 自于 患 必
纷 姓理 上 的无 序 状 态 , 正合 理 地 解 决 医 行 。《 公 医疗 机 构 管 理 条 倒 》 3 第 3条 规 定 医 台 同 和 无 偿 合 同 中 的赠 与 合 同 也 是 不 等
疗 纠纷 . 要 的 问题 是 要 弄 清 医息 之 间 的 疗 机 构 施 行 手 术 、 殊 检 查 或 特 殊 治 疗 价 的 , 道 合 同双 方之 问 的美 系就 不 是 民 首 特 难 关 系具 有什 么样 的 法 律 属 性 。 可 以说 . 医 时 . 须 征 得患 者 同 意 井 应 当取 得 其 家 属 事 法 律 美 系 了吗 ? 况 且 . 必 公立 压疗 机 构之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与法律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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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与法律应用
郭永松;李平
【期刊名称】《中华医学教育探索杂志》
【年(卷),期】2002(001)001
【摘要】医患关系在医疗实践中起重要作用.医患关系的法律化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产物,是建立新型医患关系、维护病人权利的重要保证,也是医疗活动走上法制化轨道的重要影响因素,其内容包括对医患关系法律属性的确定,医疗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医疗保密权、医方的知情权以及在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等.
【总页数】3页(P76-78)
【作者】郭永松;李平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医学院,浙江,杭州,310031;浙江大学医学院,浙江,杭
州,31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05
【相关文献】
1.医患关系社会法属性分析及法律适用 [J], 时颖
2.医患关系法律属性和伦理属性探讨 [J], 李德成;雷寒
3.再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J], 邓蕊;袁爱华
4.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与伦理属性探索 [J], 杨曙光
5.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试析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 [J], 祁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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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我国的卫生法中强行法比任意法更多一些
二、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医患关系中的医方卫生法律责任确定
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卫生 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约定责任,所应承担的带有 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3)刑事责任
在医患关系中,如因医务人员严重不负 责任造成病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可追究当事 人的医疗事故罪
二、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4.医患关系调整中对医患双方的法律保护
(1)对患方的法律保护
生命权与健康权 知情同意权 隐私权 在医疗纠纷中的合法权益保护
……
二、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4.医患关系调整中对医患双方的法律保护
二、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卫生法律的特征
1.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针对卫生法律的内容来讲的。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提供卫 生服务时,与患者的关系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来调整的;同时, 当卫生服务行为侵害患者权利时,又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 偿责任,就需要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
二、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卫生法律的特征
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
(2)医患关系体现了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
医院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与其享有的获得报酬的权利是 对应的,其价值应该是相当的
病人因被救治获得的健康甚至生命与其付出的金钱也是 对应的
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讲,医院与病人之间的利益是平衡的, 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符合等价有偿原则的
(2)对医方的法律保护 检查权 处方权 医方知情权(正确处理好与患者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在医疗纠纷中的合法权益保护 ……
二、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明确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并逐步完善相关的 卫生法律体系,更好地保护医患双方,尤其是 患者的权益,是时代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 必然趋势
三、医患关系的现状
三、医患关系的现状
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
因此,医患关系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生法律
卫生法律是调整在卫生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外卫生法律学家将卫生法律解释为,与卫生 保健以及与卫生保健直接有关的一般民事法、 行政法及刑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在医学发展演变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专门法律
针对卫生法律的发展过程来讲的。卫生法律是法律与医学 相结合的产物,从医学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反映客观规律的 医学理论与技术成果不断被卫生法律吸收,使卫生法律不 断得以完善
二、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卫生法律的特征
3.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针对卫生法律的规范性质来讲的。卫生法律作为调整卫生 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具有鲜明的国家强制性;与此同时, 按照当事人的自主原则,也允许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 或者协商确定为还是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当中具 体的权利与义务
民事责任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可以自愿 协商解决
二、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2)行政责任
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确定 其法律要件的构成基本与民法相同 行政责任更注重行为本身,即使无民事赔偿,也可
能有行政处理(由部门实施)和行政处罚(由国家特定 机构实施)
二、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目前我国医患关系的主流是好的 一方面广大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无私奉献,
赢得了患者及其家属的尊重 另一方面,患者及其家属相信科学,尊重为其
提供服务的医务人员,积极配合,遵从医嘱
三、医患关系的现状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来自医患双方 的某些消极因素对于医患关系的不利影响
决定了医患关系具有法律属性
二、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2. 医患关系的具体法律属性
两种主要的观点 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目前,越来越多的法学专家倾向于把医患关系的法律属 性划归民事法律关系
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
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 主体平等 双方自愿 等价有偿
(《民法通则》第二条与第三条)
二、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卫生法律的特征
4. 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针对卫生法律所确认的规则来讲的。卫生法律本质上是国 内法,但是每个国家卫生法律在保留其个性时,都必须注 意借鉴和吸收国际各国通行的卫生法则,使得卫生法律具 有明显的国际性。我国也不例外
二、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卫生法律的现状
在宪法原则指导下,我国制订了大量卫生法律、法规, 并形成了相应的卫生法律体系
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
(1)医患关系体现了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
医患关系成立之前,医院与入院前的病人是不存在任 何法律关系的,病人有自愿选择医院的权利;医院同 样对病人有一定的选择权,双方平等自愿选择了对方
在医患关系形成后的治疗与被治疗的过程中依然贯彻 着平等自愿原则。医院在作出自己的诊断和采取治疗 措施前通常都会详细告知并征求病人或其家属的意见
在医患关系中,涉及到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卫生 法律责任主要有: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1)民事责任
构成民事责任的要件有:医务人员实施了违法卫生法 律的行为; 损害事实的存在;医务人员主观方面有过 错;过失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是一种财产性质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给予经 济补偿
二、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1.医患关系具有多种属性
经济属性 法律属性 人道属性(特有属性) 文化属性
……
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现在,医患关系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医患之间出现利益关系的冲突,医疗纠纷明显增多 单纯依靠伦理规范调整医患关系,解决医患双方的
利益冲突显然是不够的 所以,医患关系需要法律规范的指导和调整,这就
二、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卫生法律的含义
(1)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 既包括卫生行政关系,也包括卫生民事关系。医患
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卫生民事关系 有效的卫生行政关系是良好的卫生民事关系的基础
良好的卫生民事关系是有效的卫生行政关系的结果
二、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卫生法律的含义
(2) 是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卫生法律是由一系列调整卫生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