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病理学的死因分析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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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学的死因分析理论

根据原因力分析:

原因力是指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共同原因中,违法行为和其他因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原因力:导致损害结果的数个原因中,各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发挥的作用力。(技术概念)

由于导致死亡的原因复杂多样,往往既有损伤、又有疾病等因素的参与,在具体分析时常常采用以下表达方式:根本死因、直接死因、辅助死因、诱因、联合死因等。

1.根本死因

根本死因是指导致死亡的原发性自然性疾病或暴力性损伤。如晚期恶性肿瘤致死、冠心病心肌梗死致死、重度颅脑损伤致死等。

2.主要原因

是指引起死亡的原发性疾病、损伤、中毒等。在疾病死亡中,其死亡原因应与主要疾病是一致的。例如——急性心肌梗死。主要死因的理论值为70%,参与度范围:60%——80%。

3.辅助死因

辅助死因是根本死因以外的自然性疾病或暴力性损伤。疾病或损伤本身不足以致命,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如轻度肝硬化患者因酒精中毒死亡,则酒精中毒为根本死因,肝硬化为辅助死因。

4.诱因

诱因是诱发身体原有潜在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的因素。

这些因素对健康人一般不会致命,对某些重要器官有潜在性病变的人,能诱发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如严重冠心病患者情绪激动死亡,则冠心病为根本原因,情绪激动为诱因。

5.联合死因

联合死因又称合并死因,是两种或两种以上原因在同一案例中联合在一起共同引起死亡的因素。如病与病联合致死(脑梗合并心梗)、病与暴力联合致死(冠心病合并颅脑损伤)、暴力与暴力联合致死(多发伤)等。

根据死亡过程进行死因分析

1.直接死因是指不经过中间环节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

如根本死因不经过中间环节直接引起死亡的,则此死因既是根本死因,又是直接死因,也是唯一死因。如:心脏贯通伤导致死亡,损伤是直接死因,也是根本死因。

常见直接死因有感染、出血、栓塞、中毒、全身衰竭等。

2.间接死因间接死因是指经过中间环节引起死亡的初始原因。

初始原因没有立即致死,而是由其继发的后果或合并症致死,则继发后果或合并症为直接死因,初始原因为间接死因。如血管外伤出血致死,血管外伤为间接死因,出血休克为直接死因,但血管外伤是主要死因;

直接死因、间接死因,强调死亡过程有无中介因素的参与,与原因力/责任度大小没有必然联系。

从法医学因果关系分析的理论而言,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是否存

在直接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属于诱发因素,不能作为划分参与的依据,原因在于:①如根本原因不经过中间环节的,则此原因为根本原因,如根本原因并未直接引起损伤后果,而是通过中间环节(如继发病变、感染、并发症等)引起损害后果的,此时的根本原因是间接原因,中间环节是引起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但作为非直接原因,外因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仍应为100%。②诱因是导致自身潜在疾病发作而引起严重损害后果的外在因素。在现实情况下,诱因可能在不良后果的发生上只是轻微责任,如果以因果关系分析的理论直接推断出参与度,显然有失公平合理。

参与度的划分不宜直接以因果关系分析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诱发因素等描述进行直接推断,而应对导致损害后果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并以原因力的大小对医源性损害的参与度进行判定可能更趋合理。如外因为根本原因(参与度为100%)、外因为主要原因(参与度为75%左右0、外因与原有疾病共同导致(参与度为50%)、外因属于次要原因(参与度为25%左右)、与外因没有关系(参与度为0)。

责任度: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义务的大小(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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