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新规关于视频开庭方式的几个问题分析 (2015)法客帝国
庭审直播不得公开案件案由的负面清单建议稿
庭审直播不得公开案件案由的负面清单建议稿"网络庭审直播"是指人民法院获得上级法院和中国法院网的审核批准后,通过官方网站视频直播形式向公众直播。
通过全面开展网络庭审直播,实现了传统旁听庭审的"现场正义",媒体报道的"转述正义"到网络"可视正义"。
检察机关虽然不是网络庭审直播的主体,但作为参与到网络庭审直播中的一员,笔者根据自身办案实际,对刑事案件网络庭审直播做了一点思考。
一、庭审直播的正向功能1.加强普法教育,促进法治进程。
庭审网络直播让案件细节大白于天下,是全民普法、廉政教育等的一条好路径。
通过电视、微博、网站等多种形式向普通名字实时传递司法信息的同时,也进行了一次次的普法教育。
在每一个案例中,让民众看到司法运行的全过程,传递公正司法的内在精神,也将相关法律知识深入到民众的心中。
2.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威信。
通过庭审直播,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能够直观的感受司法机关如何审理案件。
就刑事案件而言,让观看者看到控辩双方如何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辨认,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真实的呈现在公众面前,不给司法不正当操作留有一丝余地。
只有这样,公众才能建立起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任,从而在日常生活中都能遵守法律规定,感受法律的威严。
3.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庭审直播可以满足公众对于司法的知情权,让整个司法过程及其发展情况让公众及时且充分的了解,最大程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高公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与法治意识,让司法过程以看得见的形式进行,让公安了解目前整体的法治发展和司法运行情况。
4.有利于舆论监督,保证司法公正。
庭审直播,让庭审的参与人以及参与人的所有言行都展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参与人都必须以良心说话,以法律说话,一切虚假的表演或是言辞,在公众面前都毫无说服力。
对于庭审中出现的不公现象,公众可以自由发表言论进行评判,无论这种不公现象是否属实,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都是一种警醒和鞭策,同时公众对审判活动、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等进行监督和见证。
民事诉讼规范与实践的冲突与化解——以立案登记制为中心的分析
现代经济信息民事诉讼规范与实践的冲突与化解——以立案登记制为中心的分析吕 莹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2月4日和5日1日发布并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对案件受理制度改革先行实践探索。
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事人“起诉难”,媒体普遍给予积极的评价,但与此同时该制度在推行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登记立案标准混乱、国民滥诉行为增多、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在阅读相关学术论文并结合实践中北京市海淀法院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尝试提出相应问题的化解之道。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立案审查制;案件受理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9-0286-02一、引言由于两个司法解释关于立案登记的规定较为笼统,给实践操作留下了较大的空间,也导致了实践中理解和操作上的混乱。
除司法实践积极探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外,理论界也积极跟进对这一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理论探讨。
从理论上讲,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所实施的所谓立案登记制,并非实质意义上的登记制,其更多体现的是司法政策的实践表达。
二、立案登记与立案审查制度的异同(一)两者的不同点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审查程度不同。
立案登记制不是不进行审核,而是强调形式审查,人们只需有具备形式要件的起诉状,就满足予以登记立案的条件。
相比而言,立案审查制对诉状进行实质审查。
二是审查的时间段不同,立案登记制只是把实质审查后移到了立案程序之后的阶段,而立案审查制是在进入立案程序之前就对起诉的内容进行了实质审查,然后基于审查结果判定是否受理立案。
三是诉讼起点不同。
立案登记制的诉讼起点是根据诉状提交的时间点来确定的,也就是说,在立案登记这一案件受理制度下,诉讼程序开始的时间点就是人们向法院提交诉状的时间点。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据介绍,《民诉法司法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
《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以下是网为您提供的《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点击图片可下载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的理解与适⽤【条⽂内容】 《民诉解释》第⼗⼋条合同约定履⾏地点的,以约定的履⾏地点为合同履⾏地。
合同对履⾏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地;其他标的,履⾏义务⼀⽅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为地为合同履⾏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当事⼈双⽅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地的规定。
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意见》)关于合同履⾏地的规定第18-22条合并为⼀条,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三⼗四条合同履⾏地的解释。
【条⽂理解】 合同履⾏地点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
《92年意见》关于合同履⾏地的问题在第18-22条作了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根据合同类型分别规定合同履⾏地的规则过于复杂,因此此次司法解释的修改将第18-22条合并为⼀条,明确合同履⾏地的识别规则。
同时对特殊的买卖合同等合同履⾏地作出例外规定。
对合同履⾏地的理解要澄清认识,要把握以下问题。
1.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中履⾏地的含义 合同在⼀般情况下都是双务合同,即当事⼈的义务是对应的,⽽履⾏地主要是指履⾏义务的地点,在合同有两个义务履⾏地点的情况下,履⾏地点的单⼀化才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即在有两个履⾏地的情况下,必须选择其⼀为确定管辖的履⾏地点。
现实中当事⼈在不同的履⾏地点任意起诉或以不同的履⾏地任意抗辩,以及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合同履⾏地的认定的缺陷,给诉权的⾏使和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不必要的混乱。
(1)民事实体法中的合同履⾏地 按照通说理解,合同的履⾏是指合同的双⽅当事⼈正确、适当的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双⽅应当承担的义务⾏为,合同的履⾏地点即为债务⼈履⾏债务和债权⼈接受履⾏的地⽅。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热点问题赵钢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热点问题(6月5 日)赵钢武汉大学法学院民诉法的修订不是孤立的几部诉讼法的修订是一个系列过程民诉去年10月28第一次审议今年4月第二次审议(修改不多,热点依然是原来的)行政诉的修改在紧锣密鼓中在我国诉讼法制发展的背景下探讨此问题。
刑诉有80000多条反馈意见民诉只有8000多条反馈意见为什么不关注呢?①刑诉小宪法人权、制约。
民诉一一私权主体的私权之争②人们对刑诉的名词耳熟能详,而民诉的名词比较难懂四个热点问题:①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究竟应当如何定位?【背景】长期观点认为检察监督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
赵:哪些人持这一观点?一一法院法官们(不愿接受监督);一部分学者(有较强域外法治情结的——检察监督除了前苏联外国外没有)主流观点基本共识一直认为检察机关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是有必要的,且迄今为止检查监督的实践证明了检察监督的必要性(需要反例:因为检察院监督,所以法院办错案――没有/)民诉的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改: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背景:原有抗诉的单一方式渠道过于单一,监督效果不理想;各地进行了检察建议试点的探索,建立了一些认为正确的建议(赵:没有国家法律正式授权的探索一概是不合法的)检察建议一一再审检察建议知识点归纳:①再审。
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提出,也可以检察机关提出②再审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只能上抗下,为什么不能平抗?一一赵:这是政治问题的折射我国权力本位,平级不理你因此,抗诉不平抗,但平行建议一一)③既可以针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也可以针对调解书提出④提出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再审事由——07+这次:抗诉事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建议事由趋于一致:纯粹程序性的抗诉事由过多程序出问题实体不一定出问题程序上能不能做一定收缩一一留下思考空间)⑤再审的提出不能直接导致再审程序的开始(与民事抗诉最主要的区别所在)要想发挥作用一一功能、效力定位不可或缺(重要)赵: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决定了其再审建议比私人提出的私人申请再审有更高效力。
最高院肖峰法官对民诉解释一审程序15个问题的解读
最高院肖峰法官对民诉解释一审程序15个问题的解读2015-09-27 民事审判参考第一部分一审程序普通程序1、立案登记制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一,该条规定并非意味接收当事人材料后就马上立案,如果对当场是否立案存有疑问,可以先收下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
注意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后一定要给当事人出具接收的书面凭证,并注明日期。
第二,材料不够充分的告知其补充材料,条文中“及时告知”的时限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但应有时间边界,最晚应该在立案审查的七天内告知当事人。
对于补充材料的次数在起草该条时原规定是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后考虑立案窗口工作量和立案工作的实际状况,对补充材料的次数未做限制。
补充材料后法院七天内应立案,对此是否立案实际上取决于当事人什么时候将材料补充齐全。
2、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审查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4.08.30•【文号】•【施行日期】1984.08.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7月14日实施日期:1992年7月14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九八四年八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百零三次会议通过)《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颁布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也提出了一些问题。
为了正确地适用民诉法,我们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和各地经验,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参照执行。
一、管辖问题管辖是确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分工的问题。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执行《民诉法关于管辖的各项规定,坚持“两便”原则,妥善解决管辖中的争议。
(1)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受诉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当地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或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政策界限不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案件,可按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亦可按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民诉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规定的居所地,为当事人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3)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一般可由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的诉讼,一般可由被告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是因受公安部门的行政处分而被注销城市户口的人,其诉讼由被告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原告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户籍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民事案件在第一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发生新的侵权行为,如与原案有联系,适于合并审理的,可以全并审理。
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运行困境及其应对
2019年3月第32卷第2期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VocationalInstituteofEcologicalEngineeringMar.2019Vol.32No.2doi:10.3969/j.issn.1674 ̄6341.2019.02.025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运行困境及其应对李㊀涛(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ꎬ山东青岛266590)㊀㊀摘㊀要:电子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给民事诉讼带来了新的变革ꎬ电子诉讼的兴起势不可挡ꎮ在确定我国民事电子诉讼适用 阶段性模式 与 辅助性模式 的基础上ꎬ对电子立案的时间节点确定ꎬ当事人身份确认ꎬ证据的线上举证㊁质证规则ꎬ视频庭审的适用范围ꎬ当事人程序选择权ꎬ以及电子送达的送达时间和确认问题进行分析ꎬ并提出相应适用规范ꎮ关键词:民事电子诉讼ꎻ适用模式ꎻ电子立案ꎻ视频庭审ꎻ电子送达中图分类号:D925.1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674 ̄6341(2019)02 ̄0071 ̄04TheOperationDilemmaofChina sCivilElectronicLitigationandItsCountermeasuresLITao(Shand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ꎬQingdao266590ꎬChina)Abstract:Therapiddevelopmentofelectronicinformationtechnologyhasbroughtnewchangestocivillitigationꎬandtheriseofelectroniclitigationisirresistible.Onthebasisofdeterminingtheapplicationof stagemode and auxiliarymode inelectroniclitigationinourcountryꎬdeterminethetimenodeofelectronicfilingꎬtheproblemofconfirmingthei ̄dentityofthepartiesꎬtheonlineproofofevidenceandtherulesofcross-examination.Theapplicationscopeofvideotrialꎬthechoiceofprocedureofthepartiesꎬtheservicetimeandconfirmationofelectronicserviceareanalyzedꎬandthecorre ̄spondingapplicablenormsareputforward.Keywords:CivilelectroniclitigationꎻApplicablemodeꎻElectronicfilingꎻVideotrialꎻElectronicservice㊀㊀收稿日期:2019 ̄01 ̄04作者简介:李涛(1993 )ꎬ男ꎬ山东莘县人ꎬ2016级诉讼法学硕士ꎮ研究方向:诉讼法ꎮ㊀㊀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ꎬ民众地区流动的频繁变化ꎬ传统诉讼模式已经显出其固化的弊端ꎬ诉讼参加人到庭不易㊁证人作证困难㊁电子证据收集保存不易等问题ꎬ均对传统诉讼模式形成了较大挑战ꎮ在电子信息技术进入司法领域已经是势不可挡的世界趋势下ꎬ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进行且将继续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电子诉讼㊁网络诉讼ꎬ以适应信息化时代的社会发展ꎮ我国也早在十多年前就提出要全面开展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ꎬ从2006年首次使用QQ视频审判到2017年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建立ꎬ可以说十多年来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卓有成就ꎮ但就今而言ꎬ仍然面临立法相对滞后㊁实践较为杂乱㊁诉讼各阶段信息化不平衡等困境ꎬ已经对我国电子法院的建设尤其是民事电子诉讼的发展形成了阻碍ꎬ问题亟待解决ꎮ1㊀民事电子诉讼及其发展模式目前学界对于民事电子诉讼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ꎬ广义上电子诉讼是指既包括内部电子法院ꎬ即法院内部信息化建设ꎬ如案件管理系统㊁电子案卷系统建设等ꎻ也包括外部电子法院ꎬ也就是狭义上的电子诉讼ꎬ即民事诉讼主体通过利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ꎮ①本文中所讲的民事电子诉讼仅指狭义上的电子诉讼ꎬ即限于 外部法院 的概念ꎮ根据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于诉讼活动的阶段数量与完整性ꎬ可以将电子诉讼实践分为两种实践模式:一类被称之为 阶段性模式 ꎬ另一类被称之为 全程性模式 ꎮ前者主要是指各地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某些阶段引入电子信息技术ꎬ改变的仅是单一阶段或者是众多单一阶段的诉讼方式ꎬ具有板块式特征②ꎻ后者是指将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于民事诉讼全过程ꎬ形成具有集成性㊁系统性特征的电子诉讼制度ꎬ将传统诉讼程序全部移至线上进行ꎮ根据电子诉讼与传统诉讼形态之间的相互关系ꎬ可以将电子诉讼分为 辅助性模式 和 并列性模式 ꎮ前者主要是指电子诉讼在诉讼活动的整体过程中作为传统诉讼方式的辅助或补充手段ꎬ强调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将电子信息技术引入诉讼过程ꎻ后者主要是指电子诉讼作为独立存在的新型诉讼方式与传统诉讼方式并列存在ꎬ具有自治性ꎬ在整体诉讼活动过程中并不能进行诉讼方式的切换适用ꎮ③笔者认为ꎬ综合目前电子法院的信息化建设㊁电子诉讼模式的实践经验来看ꎬ我国的电子诉讼发展还处在一个相对初级的阶段ꎬ全程性㊁并列式的电子诉讼应用还不成熟ꎬ而我17国民众的电子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也不足以支撑电子诉讼的跃进式变革ꎬ所以我国现阶段的电子诉讼应用还应以辅助性㊁阶段性为主ꎮ因此ꎬ本文主要关注民事电子诉讼重要环节面临的运行困境ꎬ主要涉及电子立案㊁线上举证质证㊁视频庭审㊁电子送达四个阶段ꎮ2㊀电子立案面临的困境及其应对电子立案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电子法院网站在线填写起诉状或提交电子版起诉状和相关起诉材料ꎬ然后由法院立案庭进行网上材料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的行为ꎮ电子立案具有其独特的工具价值ꎬ对于法院而言ꎬ采用电子立案能显著降低立案成本ꎬ提高行政效率ꎻ对当事人而言ꎬ除了提高效率㊁节约时间和成本㊁减少讼累之外ꎬ还提高了当事人诉权保障ꎮ电子立案系统毫无疑问是24小时开放的ꎬ意味着当事人在任何时间点都可以进行电子立案申请ꎬ而不需要考虑法院是否在工作时间ꎬ这对当事人诉权行使提供了很大便利④ꎮ目前我国各法院的实践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网上直接立案ꎬ即当事人提交材料后ꎬ经立案庭法官在线审查批复ꎬ符合条件即可立案成功ꎻ另一种是网上预约立案ꎬ即当事人在线提交电子立案材料后ꎬ经立案庭法官审查ꎬ审核通过后为预约成功ꎬ在当事人去法院立案庭确认签字后ꎬ才正式立案ꎮ笔者认为ꎬ电子诉讼存在的原则或者根基都是便利当事人主义ꎬ如果不能从实际意义上便利当事人㊁减少讼累ꎬ那电子诉讼的意义将大打折扣ꎬ所以笔者倾向于应用网上直接立案模式ꎮ当然ꎬ网上直接立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ꎬ有必要进行讨论和解决ꎮ第一ꎬ当事人诉权的保障问题ꎮ尽管近年来我国网民数量激增ꎬ网络普及应用范围迅速扩大ꎬ群众适用基础扎实ꎬ全国各法院已经可以全方位推进电子立案的应用ꎬ但仍有相当数量的民众不会㊁不喜网络及电子化设备的使用ꎮ所以笔者认为ꎬ我国电子诉讼的发展仍处在初级阶段ꎬ仍需保留立案登记制的存在ꎬ以保障目前尚不会使用电子设备的群众的诉权ꎮ采用全方位电子立案是大势所趋ꎬ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ꎬ电子立案必然会先于其他电子诉讼阶段ꎬ取代传统立案模式ꎮ第二ꎬ网上直接立案的时间节点问题ꎮ法院工作人员只会在周一至周五9时至下午17时的工作时间处理立案申请ꎮ在传统立案方式中ꎬ当事人必须在法院工作时间进行立案登记ꎬ但在网上立案中ꎬ当事人进行立案可以7天24小时自由提交申请ꎬ这样对于选择传统立案方式的当事人是否存在不公?在网上直接立案时ꎬ如何确定正式立案时间?这对于计算整体诉讼的审限具有重要意义ꎮ笔者认为ꎬ前者问题并不需要担心ꎬ无论网上立案的当事人何时提交申请ꎬ法院都只会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处理ꎮ不论是传统立案还是网上立案ꎬ法院发现立案材料有缺漏或不足ꎬ均需一次性告知更正ꎬ也就意味着两种方式下在起诉时间上并无差异ꎬ也就不存在不公之虞ꎮ对于何时立案成功的问题ꎬ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到达主义ꎬ在法院立案庭审查同意立案后ꎬ立案文书传回当事人电子系统或邮箱ꎬ到达邮箱的时刻应确定为立案时间ꎮ这一项其实属于电子送达的问题范畴ꎬ在下文还会详细展开ꎮ第三ꎬ当事人身份信息㊁电子签名的真实性㊁有效性问题ꎮ在传统诉讼中ꎬ当事人与法院法官的交流是 面对面 的ꎬ立案时当事人需要提交身份证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ꎬ现场确认身份真实性ꎬ并进行纸质签字ꎬ一般而言ꎬ其真实性㊁有效性均有保障ꎮ但电子立案中ꎬ当事人与法院是 屏对屏 的ꎬ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身份信息ꎬ一般是身份证㊁户口本的扫描件ꎬ在未见到真人的情况下ꎬ其真实性不可避免地要打折扣ꎮ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ꎬ即便是传统方式ꎬ也会有虚假诉讼的存在ꎬ所以不能因噎废食ꎬ并且不能因为要保障真实性就将网上立案的流程变得复杂ꎬ这不符合便利当事人主义ꎬ也有违电子诉讼的初衷ꎮ所以笔者认为ꎬ在保障当事人身份信息真实性上ꎬ需要和公安系统合作ꎮ当事人在认证身份信息时ꎬ输入身份证号可以查证其户籍信息ꎬ并与上传的照片进行比对认证ꎬ或者进行人脸识别ꎬ这在信息技术上已不成问题ꎬ只是要求当事人所用电子设备需带有摄像设备ꎮ在电子签名上ꎬ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ꎬ电子签名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ꎬ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ꎮ同时规定ꎬ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ꎮ⑤对于当事人来讲ꎬ进行专业的电子签名是有困难的ꎬ可以采用扫描手迹签名㊁使用触摸输入设备签名等进行ꎬ其有效性可相当于纸质签名ꎻ有条件的则应制作符合要求的电子签名数据ꎬ必要时进行第三方数据认证ꎮ3㊀线上举证质证面临的困境及其应对在传统诉讼模式下ꎬ举证质证一般出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ꎬ是指在法庭调查中ꎬ由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提出证据并相互质疑论证的过程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ꎬ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ꎬ充分说明了举证质证的重要性ꎮ在视频庭审过程中ꎬ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方式主要是对各项证据进行在线展示㊁描述与说明ꎬ针对证据的真实性㊁合法性和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疑㊁询问ꎬ其内容与过程与线下庭审并无区别ꎮ对于物证ꎬ为了保证物证的性质㊁外观㊁存在状态等方面可以被双方当事人与法官全面接触了解ꎬ应避免实物证据进行线上质证ꎬ所以法院应充分发挥庭前审查的作用ꎬ对于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㊁无异议的实物证据ꎬ可以不邮寄至法院ꎬ在视频庭审过程中简单出示即可ꎻ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线上视频质证ꎬ但对有疑问的物证ꎬ法官应要求当事人将物证开庭前邮寄至法院ꎬ由法官在庭审中进行证据展示与说明ꎬ并由双方质证㊁法官裁量ꎻ对于物证争议较大㊁涉及物证较多㊁证明相对复杂的案件ꎬ应当要求当事人亲至法院进行开庭审理ꎮ对于证人证言㊁鉴定意见㊁勘验笔录等证据ꎬ则应当要求证人㊁鉴定人㊁勘验人等同时参与视频庭审出庭作证ꎬ或对鉴定意见㊁勘验笔录进行说明ꎮ有学者认为ꎬ采用视频庭审线上举证质证的方式具有削弱直接言词原则的风险ꎮ⑥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亲历庭审ꎬ听取当事人意见ꎬ主持举证质证㊁法庭辩论ꎬ要求当事人㊁证人亲自参加庭审ꎬ以口头形式参与辩论㊁作证ꎮ但直接言词原则并不必然要求当事人㊁诉讼参加人亲自到达法院法庭ꎮ笔者认为ꎬ当事人㊁证人㊁鉴定人等参与视频庭审ꎬ其本质没有违背直接言词原则ꎬ只是改变了直接言词原则的表现形式ꎮ对于电子数据的质证ꎬ可以借鉴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27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规范»(以下简称«电子证据规范»)㊁«杭州互联网法院网上庭审规范»中的规定ꎮ«电子证据规范»将电子证据定义为包括电子数据和其他诉讼证据的电子化ꎬ包括了QQ㊁微信等通讯软件的聊天记录㊁网络购物交易记录㊁域名等数据ꎬ对于此类数据ꎬ当事人在开庭前应按照法院电子证据平台的指示上传至电子证据平台ꎬ完成时间戳㊁第三方认证等事项ꎮ在开庭审理时ꎬ审判长应固定双方无争议的证据ꎬ指引双方针对有争议的电子数据围绕真实性㊁关联性㊁证明力等要素进行质证ꎻ涉及网页等在线证据的ꎬ应当庭登录进行展示ꎮ4㊀视频庭审面临的困境及其应对4.1㊀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保障问题程序选择权是由处分权衍生出来的一种权利ꎬ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根据自身利益和判断自由地选择相应程序事项的权利ꎮ前文已经说过ꎬ尽管我国网络普及率很高ꎬ但终究不是百分之百ꎬ而电子诉讼本身就是一件相对新颖前卫的事物ꎬ所以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对于电子诉讼程序的适用ꎬ我们都要坚持当事人中心主义ꎬ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ꎬ而对于视频庭审的选择权更是重中之重ꎮ其原因一是相当一部分民众并不熟悉网络电子设备的适用ꎬ二是有些当事人出于某些考虑不信任㊁不习惯用视频庭审ꎮ我国吉林电子法院规定庭审无法到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采用视频庭审ꎬ杭州互联法法院则规定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后可采用视频庭审ꎻ德国则规定无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ꎬ一方使用视频庭审另一方仍可以采取法院现场开庭方式ꎬ由法院提供设备进行线上庭审ꎻ美国规定被告方可以对视频庭审模式提出异议ꎮ笔者认可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规定ꎬ在采取视频庭审的选择上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ꎬ一方不同意均应当采取线下开庭审理方式ꎮ之所以不用一方到庭一方视频庭审的方式ꎬ也是基于对当事人公平的考量ꎮ4.2㊀视频庭审的适用范围考虑到我国目前电子诉讼处于初级阶段ꎬ立法不完备㊁实践试点也尚未完成ꎬ不适宜全部案件㊁程序均使用视频庭审ꎬ除去当事人不同意使用视频庭审的情形外ꎬ还应做列举式规定ꎮ具体来讲:(1)一审程序㊁简易程序㊁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视频庭审ꎬ二审程序㊁再审程序不适用视频庭审ꎮ一般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ꎬ与进入再审的案件ꎬ均具有一定复杂性ꎬ采用视频庭审可能增加庭审难度ꎬ不利于案情查明和当事人辩论ꎮ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都相对简单ꎬ案情事实清楚㊁争议不大㊁易于查明ꎬ适用视频庭审能显著提高诉讼效率ꎮ(2)涉及身份的案件不适用视频庭审ꎮ身份关系具有较强的隐私性ꎬ不宜公开ꎬ且多数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感情问题ꎬ例如离婚案件ꎬ父母子女之间㊁夫妻之间关系有效无效的案件等ꎬ这类案件即使采用 面对面 的开庭方式ꎬ都不易解决问题ꎬ更何况面对冷冰冰的屏幕ꎮ(3)案情复杂㊁争议较大㊁涉及实物证据较多㊁举证质证不易的案件不适用视频庭审ꎮ5㊀电子送达面临的困境及其应对相对于传统送达方式ꎬ电子送达有其不可比拟的优势:电子送达突破了传统送达的时空限制ꎬ送达人不再拘束于工作日工作时间ꎬ可以全天候进行送达ꎬ也不需跋山涉水地寻找当事人住址进行送达ꎬ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与大量时间ꎮ从世界范围内来看ꎬ推行电子送达是大势所趋ꎬ也是将来法院送达的主要手段ꎮ但电子送达同样存在一些弊端ꎬ涉及送达时间的确认㊁受送达人的知情权㊁信息安全等问题ꎮ我国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诉讼解释中规定了电子送达的适用规则:受送达人同意的ꎬ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㊁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ꎬ以传真㊁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ꎮ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程序特别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文件ꎮ同时地方法院也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应规定ꎮ从上述规定的内容来看ꎬ我国电子送达适用的一个前提是 经受送达人同意 ꎬ意味着受送达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ꎬ仍须使用直接送达㊁邮寄送达㊁留置送达等方式ꎮ那么如何界定受送达人 同意 的标准ꎬ则成了电子送达适用的首要问题ꎮ学界中有 明示同意 默认同意 和 概括同意 个别同意 等理论ꎬ但就目前我国现实情况以及实践经验来看ꎬ电子送达采取 概括同意 与 明示同意 相结合的方式更为适宜ꎬ即双方当事人在电子立案阶段申请立案与应诉时在系统页面明确勾选采用电子送达方式接收法律文书ꎬ且一次勾选同意适用于整个诉讼过程ꎮ另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则是如何确定当事人已经收到诉讼文书ꎬ即送达成功的时间的确定ꎮ学界中同样有 阅读主义 与 到达主义 的理论分歧ꎮ我国立法采取的是到达主义ꎬ即诉讼文书到达受送达人指定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成功的时间ꎬ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实际送达时间为其他时间的ꎬ以当事人提供的时间为准ꎮ很显然ꎬ仅采取到达主义很难确认当事人是否知悉或者阅读了诉讼文书ꎬ所以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ꎬ可以在现有规定基础上ꎬ借鉴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成熟经验ꎬ采用三重送达提醒机制:送达当事人指定系统的同时ꎬ进行短信提醒或预设语音电话提醒ꎬ和通讯部门㊁技术部门合作ꎬ进行强制弹窗提示ꎬ即送达时在当事人的手机㊁电脑等设备上强制弹出信息ꎬ告知诉讼文书已到达指定邮箱等ꎮ6㊀结语电子诉讼是随着技术进步㊁时代发展应运而生的新型司法模式ꎬ其特有的便捷高效等优势决定了在信息化社会的重要地位ꎬ世界各国多年来不断地实践探索与应用ꎮ相信通过吸收借鉴他国先进经验ꎬ结合我国司法实践ꎬ逐一规范民事电子诉讼各阶段程序ꎬ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法治化必不久远!注释:①王福华.电子法院:从内部到外部的构建[J].当代法学ꎬ2016(5).②侯学宾.我国电子诉讼的实践发展与立法应对[J].当代法学ꎬ2016(5).③王琦.法院网上立案的实践检视及路径研究[J].法学杂志ꎬ2016(11).37④参见«电子签名法»第13条㊁第14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ꎬ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①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ꎬ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ꎻ②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ꎻ③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ꎻ④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ꎮ⑤石毅鹏.电子诉讼的风险与程序构建ꎬ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ꎬ2018(42):2.⑥李浩.民事程序选择权: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J].中国法学ꎬ2007(6).参考文献:[1]石毅鹏.电子诉讼的风险与程序构建[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ꎬ2018ꎬ42(2).[2]王琦.法院网上立案的实践检视及路径研究[J].法学杂志ꎬ2016(11).[3]刘敏.电子诉讼潮流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对[J].当代法学ꎬ2016(5).[4]王福华.电子法院:从内部到外部的构建[J].当代法学ꎬ2016(5).[5]侯学宾.我国电子诉讼的实践发展与立法应对[J].当代法学ꎬ2016(5)[6]江伟ꎬ肖建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ꎬ2015.[7]刘敏.电子时代中国民事诉讼的变革[J].人民司法(应用)ꎬ2011(5).[8]李浩.民事程序选择权: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J].中国法学ꎬ2007(6).责任编辑:卢宏业(上接第66页)转为正式的管教人员ꎮ通过对管教人员和其他管理主体进行培训㊁定期量化考核ꎬ保障并提高管理主体队伍的专业化ꎮ(2)党员外出归假制度的可操作性ꎮ这项制度ꎬ是开放式行刑模式实施的核心成分和基础所在ꎬ对促进服刑人员与社会及家庭的联系㊁强化服刑人员对社会生活的适应有着重要的作用ꎮ我国这项工作还较为薄弱ꎬ有关«监狱法»中规定的离监探亲制度在具体的适用标准㊁期限㊁离监监管等规定上还不健全ꎬ关于外出归假和离监探亲的立法还不完备ꎬ造成了该制度基本上停留在原则性的导向上ꎮ针对这一不足ꎬ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一些有效做法ꎬ学习借鉴国外的释放前外出制度㊁工作外出制度以及就学外出制度等ꎮ现阶段ꎬ较为紧要的是完善我国离监探亲制度ꎬ应通过立法对其适用的条件㊁审批程序㊁期限以及探望时的行为规范做出更加具体的明确规定ꎬ在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环境前提下ꎬ将该项制度法定化ꎬ使得各个环节的运行机制得以完善ꎬ从而为行刑社会化补足重要的环节ꎮ[9]另外ꎬ对释前服刑人员和从宽管理级的服刑人员也可在一定条件下让其享有劳动外出㊁学习外出的待遇ꎮ(3)增设半自由刑制度ꎬ为完全监禁处遇和完全社区处遇之间的顺利过渡搭建桥梁ꎮ半自由刑是一种新型的自由刑制度ꎬ也可叫作间歇监禁或半监禁刑ꎬ是介乎于监禁刑和自由刑之间的一种刑罚方式ꎬ美㊁法㊁加等西方国家对此早有适用ꎬ具体行刑样式如业余监禁和周末监禁ꎮ它要求服刑人员在刑期内必须有一定时间在固定的监狱场所内服刑ꎬ另外的时间则在社会上进行教育改造和学习ꎮ[10]通过灵活地采取周末㊁夜间以及业余监禁等形式ꎬ有针对性地减少短期自由刑的缺点ꎬ保持服刑人员和家庭社会的联系和交流ꎬ使得服刑人员可以不间断地工作学习的同时ꎬ有效地承担刑罚和改造责任ꎮ这种半自由刑制度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ꎮ一方面ꎬ半自由刑制度下的被监禁者有机会进入和参与社会ꎬ可以频繁接触社会和适应外界的变化ꎬ从而在其刑期结束后能够比较自然地融入社会ꎬ不会遭到过多的社会歧视ꎬ从而避免犯罪人员因监禁而长期脱离社会所造成的与现代生活的疏离与隔膜ꎮ另一方面ꎬ半自由刑制度的实行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弱化标签效应ꎬ减少熟人对被监禁者及其家人的非议ꎮ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ꎬ因此罪犯被长期隔离在监所之中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惩罚ꎬ这给予其家人㊁朋友以至熟人以不良的心理暗示ꎬ从而形成标签效应ꎮ半自由刑制度下罪犯并不是与社会完全隔离ꎬ而是能够经常参与到社会中ꎬ可以与外界进行一定的正常交流ꎬ这就大大弱化了行刑带来的标签效应ꎬ使被监禁者不会感到被社会所抛弃ꎬ有利于服刑人员的社会改造ꎮ参考文献:[1]张苏军.我国监狱管理法制转型研究[A].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6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ꎬ2000. [2]武延平.中外监狱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ꎬ1999:18.[3]冯卫国.论我国监狱行刑的社会化[J].中国刑事法杂志ꎬ2003(3):83-88.[4]武延平.中外监狱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ꎬ1999:210.[5]马航东.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ꎬ2018(10):17-19.[6]潘华仿.外国监狱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ꎬ1994:350.[7]刘中发.论开放式处遇制度[J].中国监狱学刊ꎬ2000(4). [8]刘司墨.我国行刑社会化的制度省思及完善[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ꎬ2018ꎬ33(3):54-60.[9]张勇.监狱行刑社会化有关问题的思考[D].青岛:青岛大学ꎬ2016.[10]屈奇.从自由刑到社会化行刑过渡的思考[J].广东社会科学ꎬ2017(3):246-253.责任编辑:卢宏业47。
论在线庭审模式的适用规范
第31卷 第2期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Vol.31 No.22021年4月JournalofGuangdongUniversityofPetrochemicalTechnologyApril2021论在线庭审模式的适用规范汪闰月(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6)摘要:与线下庭审相比,在线庭审模式缺乏在场性、仪式感等程序要素,造成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基础被削弱、程序说服功能弱化以及司法权威无法充分展现。
因此,对于一些注重直接言词原则贯彻、程序说服功能发挥以及司法权威树立的案件,不宜使用在线庭审模式。
而对于适宜在线庭审的民事、行政案件,立法应赋予当事人“合意”选择权;适合在线庭审的刑事案件,应根据被告人选择确定庭审方式。
庭审过程中的程序转换规则也应以此为基础确立。
关键词:在线庭审;适用范围;适用方式;程序转换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562(2021)02-0006-052020年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很多法院开始启动“云开庭”,在线庭审模式被推广应用,因此,亟需完善在线庭审的相关规则。
现行法律对在线庭审有所规范,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采用在线庭审模式提供了依据。
2020年1月16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23条对不适合进行在线庭审的民事案件进行了列举,采用排除式的立法方式,但只是从意思自治和技术保障角度进行了规范。
笔者认为,为保障司法公正,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合在线庭审,有必要对在线庭审模式可适用的案件范围这一问题进一步研究,以明确《实施办法》第23条第4项的具体适用,为实践提供指导。
1 在线庭审模式缺失的程序要素及引发的问题1.1 在线庭审模式缺失的程序要素1)在场性。
智慧树知到 《民事诉讼法》2019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民事诉讼法》2019章节测试答案第1章单元测试1、诉讼法理论,和解属于哪种纠纷解决机制?答案:自力救济2、下列案件中,属于民事纠纷的有:()答案:某甲因房屋租赁与房主产生纠纷、某丁生产的专利产品被人仿造,某丁与伪造者之间的发生的纠纷4、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有“重程序,轻实体”的传统。
答案:错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仅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中国人,还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答案:对第2章单元测试1、人民法院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答案:错2、民事诉讼主体的外延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外延小。
答案:对3、证人既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民事诉讼主体。
答案:错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答案: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为()答案: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律事件第3章单元测试1、王某将房子租给刘某居住,月租金1500元。
现在王某因刘某拖欠了六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某给付9000元房租。
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答案:王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某与刘某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2、女方起诉前夫,请求法院将二人之女判归前夫抚养的诉,属于哪一种类型的诉?答案:形成之诉3、李某起诉张某请求返还借款以及迁出所占房屋。
这是诉的合并中的哪一种?答案:诉的客体的合并4、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案: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诉权是国民对国家享有的公法上的权利。
答案:对第4章单元测试2、法庭辩论是辩论原则的集中体现,但不是唯一体现。
答案:对3、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信原则,体现了诉讼价值观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
答案:对4、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放弃其诉讼请求,是下列哪一原则的体现?答案:处分原则5、张三和李四是一起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线上开庭注意事项
线上开庭注意事项:
线上开庭注意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安静、无干扰的环境,保持网络稳定。
线上开庭应选择在环境安静、整洁的地方进行,避免
被打扰。
同时,应确保网络信号良好且稳定,防止出现连接中断或延迟的情况。
2.确保设备调试到位。
线上开庭需要使用电脑、手机等设备,建议提前进行设备调试,确保摄像头、
麦克风等设备工作正常,声音和画面清晰。
3.遵守法庭秩序和规定。
在线开庭同样需要遵守法庭秩序和规定,不得随意发言或离开座位。
在法
官或仲裁员要求发言时,应礼貌回应,表达清晰。
4.注意记录和保存证据。
线上开庭的证据提交和展示可能存在一定难度,建议提前整理好证据材料,
并在开庭时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展示和提交。
同时,应注意保存好庭审记录,以便后续查阅。
5.尊重对方当事人权益。
在线开庭需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交流和沟通,应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恶意干扰。
6.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
线上开庭同样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庭审过程中应注意程序问题,确
保庭审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庭审程序20个操作节点详解(含138个步骤指引)│无讼阅读
文/离地七寸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阅读提示:开庭审理涵盖了当事人主张、答辩、证据出示、质证、事实认定、法律辩论、法律适用,直至得出案件最终结果的全过程,可以说是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核心,也是民事诉讼法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
本文以《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三节“开庭审理”的规定为基本立论依据,结合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民商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加以归类、总结,并按照法定的庭审程序节点顺序予以梳理,进而提出相应的解题思路。
就规范开庭审理程序而言,本文自诩为一部实务版的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法,期待以此助推民事诉讼庭审程序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查明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查明顺序为: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如有诉讼参与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
2.自然人出庭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庭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商事“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后,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将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取代,故法人或其他组织届时出庭的,只需提交该营业执照即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其为代表人的证明。
3.诉讼代理人出庭的,除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庭提交下列材料:(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民事诉讼法考试(试卷编号211)
民事诉讼法考试(试卷编号211)1.[单选题]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 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答案:D解析:2.[单选题]民事诉讼中下列哪种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A)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B)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C)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D)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答案:C解析:3.[单选题]人民法院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 ( )A)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B)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C)应当直接进行审理D)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答案:A解析:4.[单选题]海南甲公司与深圳乙公司签一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华南 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向海口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院立案受理后, 甲公司对该院管辖权提出异议。
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应如何处理?( )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不予受理C)裁定本院具有管辖权D)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受理答案:C解析:5.[单选题]居住在甲市的吴某与居住在乙市的王某在丁市签订了一份协议,吴某将一幅名人字画 以A)甲市法院B)乙市法院C)丙市法院D)丁市法院答案:A解析:6.[单选题]张丽因与王旭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向王旭送达应诉通知 书,发现王旭已于张丽起诉前因意外事故死亡。
关于本案,法院应作出下列哪一裁判?A)诉讼终结的裁定B)驳回起诉的裁定C)不予受理的裁定D)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答案:B解析:7.[单选题]以下解决纠纷的方式中,属于公力救济的是( )A)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B)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解决C)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解决D)当事人申 请调解委员会解决答案:B解析:8.[单选题]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章节讨论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章节讨论参考答案1.试讨论两审终审与三审终审的利弊。
参考答案:两审终审:可以减少诉讼成本。
减轻国家对这方面的支出。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院来说可以减少受理量。
可以集中精力针对那些有争议的案件审核。
三审终审:可以更好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有利于保障人民的诉权。
可以使案件更加公证的审理。
二审由于管辖有限,会更多的收保护主义的干扰。
2.地域管辖案例讨论老叶家住某市A县农村,早年丧妻,一人抚养三个儿子——叶大、叶二、叶三成人,三个儿子成婚后分别居住在该市甲区、乙区、丙区。
2012年6月以来老叶患某种老年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然而三个儿子因为花费太高拒绝支付治疗费,并不给其生活费。
老叶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被迫于2013年7月向A 县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予赡养费和医疗费。
法院受理之后,经审理判决三被告每月给付老叶800元赡养费,并支付以后的医疗费。
判决后,老叶和叶大没有上诉,叶二口头提起上诉,但没有提交上诉状;叶三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认为父亲在叶大、叶二买房时帮助过他们,所以叶大、叶二应多负担赡养费。
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老叶病情恶化突然死亡。
问:本市A县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围绕问题发表你对本案例的见解、想法或者问题、与同学和老师一起讨论一下。
参考答案:(1)A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民诉法规定,原告起诉多名被告给付赡养费案件,如果被告不在同一地区,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2)合法。
给付赡养费案件,可以先予执行。
(3)缺席判决无效,必须开庭三日以前将传票送达给被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故缺席的才可缺席判决。
二审法院应该就上诉双发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4)张二上诉无效,张三上诉有效。
民事上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5)张大、张二为被上诉人,张老汉依原审原告诉讼地位列明。
(6)五日内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向被上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被上诉人答辩或者过答辩期限后,5日内将全部资料报送二审法院。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5340篇)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5340篇)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36题,单选)A、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都具有执行力,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决书没有执行力B、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仲裁中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C、仲裁不需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诉讼原则上要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D、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法院是国家机关>>>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3章>第2节>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因此,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和生效裁决书都具有执行力。
A选项是错误的2.刘某习惯每晚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邻居王某认为会招引苍蝇并影响自己出入家门。
王某为此与刘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以保证自家的正常通行和维护环境卫生。
关于本案的诉讼标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某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的请求B、王某要求法院保障自家正常通行权的请求C、王某要求刘某维护环境卫生的请求D、王某和刘某之间的相邻关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2节>诉讼标的【答案】:D【解析】: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若干证据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若干证据问题作者:宋春雨[1]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来源:微信号“海坛特哥”(haitanlegal)关键词: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举证时限/非法证据/公文书证/专家辅助人摘要:本文选择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证据部分的六个重要问题,结合制度的沿革和司法解释的起草意图,对相关条文的内容进行阐释,供审判实践中理解与适用时参考。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在第90—124条对证据问题作出的规定,是在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以来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意见)中证据部分进行的全面修改。
这些规定主要针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基础性、原则性问题,既为审判实践中处理证据问题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引,也为下一步制定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确立了基本框架,对于民事审判实践必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本文拟就其中的若干主要问题,特别是与《证据规定》相比发生变化的问题进行探讨,以供审判实践中理解与适用时参考。
一、关于举证责任及其分配规则问题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是指“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2]。
一般而言,裁判的做出是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具体的事实为小前提,进而得出结论的三段论的过程。
抽象的法律规范在适用中必然以具体的事实为对象,而事实的认定须是以证据为基础,在事实不能认定时,就会产生由谁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也由此引起举证责任问题。
因此,举证责任问题,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基础性问题,也素有“民事诉讼的脊梁”之称。
《证据规定》以第2条、第4、5、6、7条五个条文对举证责任的内容及分配规则作出规定,与之相比,新民事诉讼法解释涉及举证责任的条文主要是第90条、第91条和第108条,虽然条文数量有所减少,但表述更为准确,内容更为科学。
庭审直播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意见的重要平台。
庭审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司法公开方式,能够有效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我国法律对庭审直播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详细解读庭审直播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庭审直播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公开审理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直播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程序、条件和保障措施,为庭审直播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
三、庭审直播的范围1. 民事诉讼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其他民事案件均可进行庭审直播。
2. 刑事诉讼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均可进行庭审直播。
3. 行政诉讼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均可进行庭审直播。
四、庭审直播的程序1. 人民法院决定直播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前,应当决定是否进行庭审直播。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得进行庭审直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答疑实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答疑实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03•【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答疑实录编者按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中,主持人贺小荣副院长提到了行政审判庭“六个一”联动对下指导机制。
“六个一”即“一网一微一会一刊一书一讲堂”:“一网”就是充分利用“法答网”,及时发现下级法院急需解决的法律适用难题;“一微”就是对于较为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通过最高法行政庭微信公众号“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观点争鸣”栏目,引导全国行政法官进行讨论;“一会”就是综合各方意见后报请行政庭主审法官会集体研究决定;“一刊”就是对政策性较强或者较为敏感的问题与答复,通过内部刊物《行政审判通讯》予以刊载并答疑;“一书”就是对于有普遍法律意义且适宜对外公开的问题与答复,撰写解读性文章,通过《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集刊(双月刊)予以指导。
“一讲堂”就是对于地方法院亟待解决的司法政策、司法理念、裁判标准等问题,通过开设“行政审判讲堂”进行立体联动,并利用专家授课后预留的30分钟,由最高法院行政庭同志通过视频方式答疑,以统一裁判理念和观点,努力实现四级法院类案同判。
“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的答疑环节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梁凤云副庭长作答。
答疑实录问题1: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64条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答疑意见:《行诉解释》第6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一,上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应当理解为既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也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0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理解与适用作者:许建峰孙福辉张娴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规则》起草的背景和过程二、《规则》出台的重大意义三、《规则》的主要内容为支持和推进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机制,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是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又一份重要文件,将在世界范围内首次构建全方位、系统化的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推动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
《规则》基于智慧法院建设应用成果,进一步指导和规范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应用方式、加强运行管理,支持和推进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在线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
为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规则》的起草背景和过程、出台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等作简要阐释。
一、《规则》起草的背景和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将信息化作为一场深刻的自我变革,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在全世界法院树立了网络覆盖最全、数据存量最大、业务支持最多、公开力度最强、协同范围最广、智能服务最新的示范样板,为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活动提供了极大便利,取得了显著成效,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来引领和规范智慧法院建设。
2021年6月17日和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和《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对于在线诉讼和在线调解的适用范围、法律效果、程序要求等都给出了规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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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新规关于视频开庭方式的几个问题分析(2015)法客
帝国
[原题]浅析视听传输方式开庭版权声明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公布施行,其中第十一章“简易程序”中新增了关于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视听传输方式开庭是民事审判领域的开拓创新,打破了传统的法庭审理方式,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探索。
笔者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供广大法律从业人员在日后的工作中参考借鉴:
一、视听传输技术开庭方式推出的背景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互联网技术快速普及、迅猛发展,互联网技术的一个重要内容,视听传输技术已经在我国大范围普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在积极利用这一技术。
在《民诉法解释》颁布实施之前,司
法领域包括部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也开始尝试采用视听
传输技术,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一方当事人或者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暂时身在外埠,如果到受理法院参加开庭,其为开庭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等费用相当于甚至超过争议标的金额。
特别是《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新增了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和缴纳方
式的规定,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异地证人出庭作证给当事人带来的诉讼成本。
如果费用过高,当事人很可能不应诉或者不申请相关诉讼参与人出庭,这对案件的顺利审理是极为不利的。
在双方当事人同意情况下,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庭审方式,缩短了空间距离,为一些交通不便的诉讼参与人参加庭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既可以免除奔波之苦,又能够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同时也节省了司法部门的诉讼资源,切实体现了司法便民和司法高效。
二、视听传输技术的适用
(一)视听传输技术开庭方式适用的案件必须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有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类是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第二类是当事人双方约定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一类案件相对简单,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不到庭也能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
第二类案件,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抵触情绪小,案件事实一般能够查清。
简易程序在诉讼目的上更加青睐诉讼便利以及诉讼效率,在诉讼模式上更加贴近当事人主义。
基于简易程序在程序性质、诉讼目的、诉讼模式上的特点,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申请的前提下决定是否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彰显程序的便利性。
(二)尊重当事人在开庭方式上的选择权。
从《民诉法解释》规定来看,首先,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庭的方式得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申请。
这是因为选择具体的庭审方式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比如一方当事人认为视听传输开庭不利于调查
事实,就不会同意采用这种方式开庭。
实务中,当事人双方没有就具体开庭方式达成统一意见,人民法院无论采纳哪方的意见都会使对方不满,导致当事人因此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不服,社会效果也不会理想。
所以当事人对开庭方式的选择还必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三)法院对开庭方式的决定权。
《民诉法解释》规定了法院对具体开庭方式的决定权。
这意味着并不是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就可以采用传输技术的开庭方式,最终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
理由是,人民法院享有对庭审的诉讼指挥权,即人民法院为了保证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依据法定职权运行诉讼程序的权能,是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高效,而对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案外有关人员进行指导、监督、约束的权力。
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主要体现在诉讼进程的控制方面,主要指程序管理权,如期间控制权、期日指定权、程序中止、合并、分离决定权、争点管理权、庭审方式选择权、庭审保障权、司法成本控制权等等。
为了保证诉讼活动得以顺利高效地进行,法律赋予了法院诉讼指挥权,基于诉讼指挥权,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关于开庭方式的申请有决定权。
三、视听传输技术开庭的局限性
(一)首先是技术门槛的局限和视听传输技术的局限性。
从人民法院的角度而言,视听传输技术在庭审中的运用,首先要求司法机关在视听传输设备的软硬件方面达到采用视
听传输技术开庭的要求,并且人民法院对于视听传输的技术人员的培训与配备也需要符合新的开庭方式的要求。
从诉讼参与人的角度,对于试听传输技术,不同的人群对于技术的掌握能力各有不同,因此技术门槛会使这种开庭方式不适用于部分没有掌握视听传输技术的人群。
另外,由于视听传输技术本身的技术局限性,某些地区存在网络未覆盖或者网络信号不稳定的情况,因此,视听传输开庭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二)其次采用视听传输技术方式开庭,削弱了法院的庭审指挥权。
庭审现场与某一方诉讼参与人处在不同的地域,对于庭审中的突发情况,法院失去部分指挥权和控制权,尤其是对部分诉讼参与人出现不控制情绪,情绪对立或激化,采用不当言辞等不遵守法庭规则的各种情形,人民无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损害了庭审现场的严肃性和威严性。
更甚者,诉讼参与
人如果切断视听传输,将使庭审无法继续进行,这些问题还有待跟进出台相关制度,保障庭审顺利、有序地进行。
四、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庭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视听传输技术开庭作为新型开庭方式,已经纳入人民法院开庭方式的范围,但不应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决定,应当由当事人双方选择适用。
为了防止审判人员强迫当事人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庭,应严格限定在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可以决定是否适用。
即使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采取视听传输开庭的方式,也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充分释明采用这种庭审方式的利弊,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庭审方式。
(二)视听传输技术开庭不仅可以适用于诉讼参与人交通不便的情形,对于参与人身体原因住院治疗、被限制人身自由等不便到达法庭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同意并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视听传输的方式开庭审理。
如果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庭方式会严重违反程序公正,则不宜适用,比如在质证过程中,对主要或关键证据,需要当事人自己辨认原件,而通过视听传输技术难以准确辨认的。
(三)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庭方式,人民法院应在相关笔录中对当事人同意采用的意思表示作出明确的记载,并由双方签名捺印,或者由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作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采用此种开庭方式的
书面文件后归档备查。
在决定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的开庭方式后,应当采取笔录或者在决定书中告知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擅自切断视听传输的法律后果。
例如,如果原、被告擅自切断,视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如果证人擅自切断,视为证人未出庭。
(四)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关于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庭的申请,经审查,不予准许的,应作出决定,而不是裁定。
理由是是否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庭是对开庭方式的选择,不属于重大的程序性事件,因此不需要采取裁定的形式。
(五)为保障视听传输开庭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应制定专门的视听传输开庭的制度方案,并应做好网络技术、软件技术支持,完善日常维护。
在开庭时,法院应配备专业技术人
员,以便在出现断电、技术故障等意外状况时,可以及时处理,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
对于某些条件允许的法院,可以设置视听传输法庭,以适应视听传输开庭的需要。
(六)妥善处理庭审中的突发情况。
基于视听传输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庭审中出现技术障碍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如果能够及时排除技术障碍,庭审继续进行;如果不能及时排除技术障碍,法官应宣布休庭,终止视听传输技术开庭。
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案情不适于继续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庭,则应立即宣布休庭,并另行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及地点,开庭方式也相应改为传统庭审方式。
再次开庭时,当事人在前次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庭时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
请求承认的或者确认的案件事实,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七)人民法院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庭的庭审笔录,异地的诉讼参与人的签名、捺印方式,法律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实践中,首先应做好实时的录音录像工作,在庭审结束后,一方当事人签字后,采用传真或快递等方式送达异地诉讼参与人,异地诉讼参与人签名捺印后,使用相同的方式交回法庭。
(八)鉴于诉讼参与人对视听传输开庭方式的熟悉程度不一,
因此,在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庭前,应对诉讼参与人做好庭审注意事项辅导工作和技术指导工作,并使其了解视听传输技术开庭的严肃性。
(九)《民诉法解释》的二百五十九条除了明确规定可以采
用视听传输技术方式开庭外,还用“等”字作出兜底规定,为
以后的司法创新预留了空间,人民法院可以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同意并申请,采取其他可以便利当事人、提高诉讼效率的方式开庭。
综上,是笔者对人民法院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庭方式的理解,在互联网时代,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势在必行,这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还有待时间的检验,让我们拭目以待。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