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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法律制度

献血法律制度

隔日,记者再次来到这个血站。当记者提出 想看看一名“献血者”的身份证时,遭到了拒 绝。血站工作人员解释说:“‘献血者’不愿 意拿出来,我们也要保护他们的隐私。”尽管 法律规定一次献血采集量不得超过400毫升, 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但是,记者在 暗访中发现,这个血站有明显的违规行为。血 站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进血量少、用 血量大,江苏的许多医院储血量不足,临床用 血紧张。也许,这就是为什么“卖血”能在这 个血站堂而皇之存在的原因。
6.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 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7.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 8.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 红肿。 9.胸部:心肺正常(心脏生理性杂音可视为正常 )。 10.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
第二节 献血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节 采供血机构
血站:不以盈利为目的采集、制备、储存
血液,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分类:
血液中心 中心血站 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
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 便利的条件。
2、献血法的目的
保证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 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二、无偿献血制度
1、制度。 多年来,我国存在着三种献血形式: 个体供血、 义务献血、 无偿献血。
2、主体。
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 自愿献血。
设置中心血站(血站)、中心血库或血站 分站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部门审核批准。

献血法律制度

献血法律制度

二、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的 基本法律原则
(一)救死扶伤、保障临床医学需要的原则 救死扶伤、 (二)保障献血员和受血者的身体健康的原则 (三)集中管理、统筹分配血液资源原则 集中管理、
三、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的法律依据
法 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第二节 血液生产与使用 管理法律制度
一、血站的设立
不以盈利为目的采集、制备、 血站:不以盈利为目的采集、制备、储存 血液,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血液,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分类:
血液中心 中心血站 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
设立审批程序
根据《血站管理办法》 根据《血站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血液中心的设置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批准,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者中心血 部门批准,中心血站、 库的设置必须经省、自治区、 库的设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 生行政部门批准。 生行政部门批准。
1、程序要求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 )》第十四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四 条规定,申请注册登记血站, 条规定,申请注册登记血站,应向所在 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 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交以下文件: 交以下文件:
血站设置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血站设置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血站或者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 血站或者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姓名; 姓名; 血站执业验收合格证明; 血站执业验收合格证明; 资金来源和验资证明; 资金来源和验资证明; 执业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执业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采供血计划报告书; 采供血计划报告书;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实体要求
1.满足建筑功能和卫生学的要求; 满足建筑功能和卫生学的要求; 2.配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人员、技术力量; 配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人员、技术力量; 3.健全的管理体系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 健全的管理体系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 制度、信息、财务、安全措施及其考核办法; 制度、信息、财务、安全措施及其考核办法; 4.必须依照《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 必须依照《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 许可项目开展采供血业务; 许可项目开展采供血业务; 5.必须具备一整套质量管理体系; 必须具备一整套质量管理体系; 6.采集供应的血液必须满足一定的质量标准。 采集供应的血液必须满足一定的质量标准。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二)2024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二)2024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二)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是我国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促进献血活动的开展,保障献血者的权益,维护献血安全,推动社会公众对献血的认知,提高献血率。

本文将对《献血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际情况。

正文:第一大点:献血者的权益1. 保障献血者的人身自由权:《献血法》规定,献血者自愿参与,并有权拒绝或暂缓献血。

2. 维护献血者的健康权:《献血法》规定,献血者应符合一定的体检条件,确保其身体健康,同时规定医院应对献血者进行血液检测,防止献血者感染或传播疾病。

3. 保护献血者的个人信息安全:《献血法》明确规定,献血机构应严格保护献血者的个人隐私信息,禁止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

4. 确保献血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赔偿:《献血法》规定,献血者因献血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5. 提供献血者的法律救助途径:《献血法》设立血液管理机构和血液管理机构下的献血者救助基金,为受伤或因献血事故致残的献血者提供救助和赔偿。

第二大点:献血的宣传和教育1. 加强献血的宣传推广:《献血法》规定,国家应加大对献血活动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传播献血的重要性和意义。

2. 提高公众对献血的认知:《献血法》要求献血机构应向献血者提供血液采集过程、献血后的注意事项等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献血的了解和认知。

3. 加强献血知识的普及教育:《献血法》规定,学校、单位和社区应加强对献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公民的献血意识和责任感。

4. 开展志愿者活动:《献血法》鼓励献血机构和相关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通过志愿者的参与,扩大献血活动的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

5. 进行科普讲座和培训:《献血法》明确规定,献血机构应定期开展献血科普讲座和培训,提高献血者和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大点:献血管理和监督1. 成立血液管理机构:《献血法》设立血液管理机构,负责血液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确保献血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献血和临床用血是医疗卫生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献血是人们义务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一环,而临床用血则是医疗救治中不可或缺的治疗手段。

法律制度的规范和支持保障了献血和临床用血的有效进行,下面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献血和临床用血的法律制度。

一、献血的法律制度1、献血法国家的《献血法》于1998年颁布实施,旨在规范献血行为,加强献血管理,充分利用和保护献血者的热情和献血精神,促进献血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该法对献血的义务、献血者的权利和保障、献血管理、献血机构的职责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献血管理条例《献血管理条例》在《献血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献血收集、贮存、运输、试验等各个环节中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从而保证了血液质量的安全和有效性。

3、其他相关法规此外,还有《献血者健康管理办法》,对献血者的身体健康管理提出要求;《人类血制品管理条例》,对人类血制品生产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了规范;《职业病防治法》,对血源性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提出了要求。

二、临床用血的法律制度1、血液管理法我国的《血液管理法》于1998年颁布实施,该法明确了血液及其制品作为特殊药品的地位和重要性,规范了管理体系、采集、检验、贮存、运输、分配、使用等方面,从根本上保证了人类血液质量的安全性。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临床用血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界定医院的临床用血部门的职责和规范。

医院要制定并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的制度,确保用血的安全和有效性。

3、其他相关法规此外,还有《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对临床用血中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规范和管理;《药品管理法》,对医院开具和使用血液制品进行了规范等。

三、总结献血和临床用血是医疗卫生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法律制度的规范和支持保障了献血和临床用血的有效进行。

我国的献血法律制度、血液管理法律制度等一系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有助于保障献血者的权益,也能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性。

无偿献血法律法规

无偿献血法律法规

无偿献血法律法规无偿献血是一项充满爱心和社会责任的行为,它对于保障医疗用血的安全和充足供应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促进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我们要明确无偿献血的定义。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自愿将自身的血液无私奉献给社会公益事业,而不获取任何报酬的行为。

这一行为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互助的价值观。

我国的《献血法》是无偿献血领域的重要法律。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它为无偿献血工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和基本准则。

在无偿献血的过程中,法律保障了献血者的权益。

献血者享有免费体检、优先用血等权利。

同时,法律也对献血者的健康状况提出了要求,以确保献血过程的安全。

例如,患有传染性疾病、严重心脏病等疾病的人员是不适宜献血的。

对于采血机构和血站,法律法规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采血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采血过程必须遵循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卫生标准,以保证所采集血液的质量和安全。

血站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用血需求,制定采血计划,保障血液的合理供应。

在血液的检测和储存方面,法律同样有着明确的要求。

采集的血液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包括对各种传染病病原体的筛查,只有检测合格的血液才能用于临床输血。

血液的储存也必须在特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血液的质量和有效性。

无偿献血的法律法规还涉及到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于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非法采集血液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无偿献血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此外,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无偿献血,一些地方还出台了相应的激励政策。

例如,给予献血者一定的荣誉表彰、适当的补贴等。

然而,在实际的无偿献血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部分公众对无偿献血的认识不足,存在顾虑和误解。

这就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无偿献血的知识和法律法规,让更多的人了解无偿献血的重要性和意义,消除他们的顾虑。

无偿献血法律法规

无偿献血法律法规

无偿献血法律法规关键信息项:1、献血者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了解献血过程及相关风险、获得献血证明等。

义务:如实告知健康状况、遵守献血规定等。

2、采血机构的职责和规范职责:保障献血环境安全、提供准确的献血信息等。

规范:严格遵守采血操作规程、保证采血设备卫生等。

3、献血量和献血间隔献血量:一般全血为 200 至 400 毫升。

献血间隔: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 6 个月等。

4、献血后的注意事项休息:适当休息,避免剧烈运动。

饮食:补充营养,多喝水。

11 总则111 本协议旨在规范和明确无偿献血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献血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采血和用血的安全、科学、合理。

112 无偿献血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积极参与。

12 献血者的权利121 献血者有权了解献血的全过程,包括采血的流程、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献血后的注意事项。

122 献血者有权要求采血机构提供专业、准确的献血咨询服务。

123 献血者有权获得献血证明,以证明其参与无偿献血的行为。

124 献血者有权对采血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提出质疑和投诉。

13 献血者的义务131 献血者应当如实告知自身的健康状况,包括过往病史、近期用药情况等。

132 献血者应遵守献血的相关规定,如年龄限制、体重要求等。

133 献血者在献血前应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避免饮酒、熬夜等。

134 献血者应按照采血机构的要求进行登记和体检。

14 采血机构的职责141 采血机构有责任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献血环境。

142 采血机构应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和合格的采血设备。

143 采血机构应当向献血者提供准确、全面的献血信息,包括献血对健康的影响、献血量的选择等。

144 采血机构有义务对献血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15 采血机构的规范151 采血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采血操作规程,确保采血过程的安全、有效。

152 采血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检测,保证其性能良好、卫生达标。

153 采血所用的一次性器材应符合国家标准,严禁重复使用。

《卫生法》献血法律制度

《卫生法》献血法律制度

四、无偿献血的使用
1、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 卖。
2、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 售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3、血液分医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用血 两部分进行管理。
4、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 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临床。
5、公民临床用血时,须交付用于血液采集、 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需 要血时可免交上述费用。
一组令人忧:目前,全国各地尚有15%临床用 血来自有偿献血。2019年,全国有12个省、 区、市自愿无偿献血不足50%,天津、上海等 地甚至不到三成。
2.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
㈡无偿献血制度和无偿献血主体
《献血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 献血制度”。
个体献血,是公民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自身血液 而获取一定报酬的行为。
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无偿献血制度 美国 日本 约旦 捷克 个人血库
根据献血法,我国实行的无偿献血制度, 是自愿与计划相结合:“国家提倡十八周 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同时“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 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 公民参加献血。”
献血法律制度 第一节 献血法
一、献血法的概念 ㈠献血法和国际献血立法
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证 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自19世纪20年代英国妇产科医生布伦德采用 人血注入法开始,输血已救治了无数人的生命, 无偿献血事业也在持续发展。
1997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并于1998 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我国献血法立法目的

献血法律制度

献血法律制度

一、概述
1970年,英国社会学家R.M.Titmuss在其 著作中,将供血分为8种类型,在批评美国卖 血的同时,也对欧洲各国盛行的献血制度给 予褒扬,认为唯有全社会的无偿献血才是社 会福利的基点。 世界卫生组织于1975年以来也多次向世 界各国发出呼吁,要从人道主义出发,以无 偿献血来保障临床用血,并以此为基础建立 自给自足的无偿献血体系。
a.原始档案和记录是唯一可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有力证据, 要积极准备和出示;原始档案和记录应长期保存,不能只保 存10年(《血站基本标准》中要求),血清标本尽可能长时间 保存。 b.要求医院提供其无过错的证据,如经血传播的其他途 径(注射、手术)是否切断,是否输过血液制品,输血适应证 是否恰当,有无不合理或滥用血液现象,是否进行输血前对 比检验,是否签定“临床输血治疗同意书”等。 c.责任界限不清时,不要轻易卷入诉讼。应考虑医院有 无违法异地用血、自采自供等,所感染疾病是否在要求开展 的检测范围等。 d.在诉讼时效问题上主张自己的观点。 e.申请对献血者进行鉴定。

发布检测报告和反馈环节 为避免已永久淘汰的献血者再次献血,献血者检 测结果特别是检测阳性结果要及时通知本人。献血 者检验某项不合格结果不希望被同事或亲朋好友知 道,因此采供血机构应对检测结果保密,特别是乙 肝、梅毒、艾滋阳性结果应作为机密加以保管。

计算机管理环节 目前,大多采供血机构都实行了计算机网络化 管理,采供血各环节工作人员都涉及献血者部分信 息,但这些信息只能用于协助工作,不得随意议论, 更不能向其他任何人透露采供血流程,献血者姓名 不得出现在采血袋、标本管或实验记录上,而应以 数字、条形码或其它能被识别的符号所代替,通过 网络登记、传送、发布和查阅。计算机网络应设置 使用权限和密码,各环节操作人员不得越权查阅或 修改信息数据。

献血法规新版

献血法规新版

献血法规什么是献血?献血指的是个人通过无偿捐献血液来帮助需要血液的人。

献血是一种爱心行为,可以挽救生命。

献血不仅有助于治疗疾病和手术,还可以用于研究和制造新的药物。

献血法规中国政府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献血法规,旨在规范和保障献血行为的安全与合法。

献血法规包括以下内容:献血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能献血:1.年龄在18-55岁之间,身体健康2.体重在50公斤以上3.血压、体温、心率正常4.血红蛋白达到规定标准(男性130g/L和女性120g/L)另外,如果符合以下情况,不能献血:1.患有或曾经患有严重传染病2.应用过注射药物或吸毒3.曾经有过献血过敏反应献血流程在献血前,献血者需要填写健康问卷,并进行身体检查。

随后,抽取5毫升的血液进行检测,包括HBsAg、HIV、丙肝等多种检查,确保血液符合安全标准。

同时,需要进行个人信息登记和签署献血书面同意书。

在确认血液符合标准后,护士将献血者的血液采集在一次性注射器或采血袋中,通常每次采集的血量为200-400毫升。

献血采集完毕后,献血者需要休息片刻,饮用水或果汁,以便恢复体力。

献血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献血是一种无偿行为。

献血者不应该收到补偿或奖励,以保证献血行为的公平和公正。

献血安全由于血液传播疾病的危险性,献血安全十分重要。

在献血过程中,护士应该对献血器具和操作进行严格的消毒和检查,以防范交叉感染。

同时,献血者需要告知护士是否已经有过献血不适反应,以充分保护自身健康。

结论献血是一项高尚的公益行为,可以帮助需要血液的患者恢复健康。

为了保障献血的公平、公正和安全,中国政府制定了较为完备的献血法规,这些法规为献血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以实际行动来支持献血事业,为牺牲自我,奉献他人的人们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四章,献血法

第四章,献血法

2,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 采血机构采集血液必须使用有效生产单位名 称和批准文号的采血器材,发出的血液必须标 有供血者姓名、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 期、采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 新鲜冰冻血浆储存温度-20°以下;全血、红 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储 存温度20~24°。
3、临床用血的核查: 核查的内容:(1)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2)献血者姓名(或条形码)、血型;(3 )血液品种;(4)采血日期及时间;(5)有 效期及时间;(6)血袋编号(或条形码)(7 )存储条件
(四)临床用血的费用: 《献血法》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 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血液从采 集到提供临床用血的一切消耗成本费用;具体 抽飞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 格主管部门指定。

备血量超过1600ml由中级职称以上医师提出 申请,科主任核准签字,报医务部门批准,方 可备血。 严格掌握输血指征,决定输血前,经治医师 应向患者或者家属说明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 和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 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入病 例;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的患者紧急情况 下,报医务科,并入病例。

(二)临床用血的原则: 《献血法》医疗机构合理科学用血提出了具体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临床用血遵循合理 、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为保 证应急用血,符合以下情况,可以临时采集血

(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 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 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四)无偿献血工作的宣传教育
案例:如此采血实堪忧
二,临床用血的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一)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一)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一)引言概述: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国家血液管理制度的需要制定的一部法律法规。

本法旨在规范和推进我国献血事业的发展,保障供血安全,促进公众的献血意识和参与度。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背景和目的出发,分别介绍献血的申请条件、献血的程序和规范、献血行为的激励措施、献血者权益的保护和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等五个大点来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正文:一、献血的申请条件1. 年龄限制: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以上但未满60周岁(女性申请者未满55周岁)。

2. 健康状况:申请者不得患有感染性传染病等禁止献血的疾病,且处于健康状态。

3. 献血史:申请者需符合献血史的规定,未曾因服用禁用药物或为多次受到传染源接触而被禁止献血。

4. 法律限制:申请者不得因刑事犯罪受到法律限制,如禁闭、监禁等。

二、献血的程序和规范1. 承诺书签署:申请者需签署承诺书,确保有诚信献血的行为。

2. 预献血检查:申请者需接受体检,进行基本生理指标检测,以确保献血的安全性。

3. 献血场所:献血应在符合卫生标准的专业献血场所进行,并遵守相关惯例和规定。

4. 血液采集:根据需要采集合适的血液量,并保证血液采集过程中不对献血者造成过多的身体损伤。

5. 血液处理和保存:献血后,应按照相应的规范进行血液的处理和保存,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献血行为的激励措施1. 行政奖励:对于积极参与献血行动的申请者,有关部门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奖励和荣誉称号。

2. 经济奖励: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可获得一定的经济激励和补贴,例如免费的健康体检、券等。

3. 社会关怀:社会各界将鼓励和支持献血者,提供心理和物质方面的关怀,以表达对献血者的感谢和肯定。

四、献血者权益的保护1. 个人信息保护:献血者的个人信息将被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

2. 合法权益保障:献血者享有依法获得的荣誉和奖励,并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2021卫生法规考试资料:献血法

2021卫生法规考试资料:献血法

2021卫生法规考试资料:献血法
《献血法》是我国很重的一项法则,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今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其中的前面七条。

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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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献血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采血与供血 第三节 临床用血 第四节 血液制品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一、献血法的概念 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 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 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我国的无偿献血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 代后期。
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一)输血申请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 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 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 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 ) (二)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三)交叉配血 (四)发血 (五)输血 输血前应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 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 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4.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要严格按照卫生行政 部门划片、定点、对口供浆的各项有关 规定执行,并按合同履行对对口供浆的 单采血浆站承担责任。血液制品生产单 位试生产用的原料血浆也必须同样按照 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划片、定点。 在一个采血浆区域内,’只能设置一个 单采血浆站。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 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和其他人员的血浆。
(一)单采血浆站的设置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或者由县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 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血站不得进行单采 血浆活动,血站与单采血浆站分开。 卫生行政部门、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单采血浆 站之间的相互关系,依照分级负责的原则: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全国生产 用原料血浆的需求,对单采血浆站的布局、数 量和规模制定总体规划,负责供浆、购浆区域 范围划分。
特殊血型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 血液的,由供需双方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协商后实施,实施中由需方血站对血液进行 再次检验,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应当制定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采供血预 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 件上保证预案的实施,满足应急用血的需要。 血站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积极开展 成分血制备,并指导临床成分血的应用。

献血法111

献血法111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主席令8届第93号∙【颁布时间】1997-12-29∙【失效时间】∙【法规来源】/item/flfgk/rdlf/1997/111603199701.html∙【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献血法

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宣传。

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过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的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场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学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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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业许可 血站执业以及中心血库开展采供血业务必须经 执业验收,并分别领取《血站执业许可证》或 《中心血站采供血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未经 验收合格的血站不得执业。 (三)注册登记 血站执业以及中心血库开展采供血业务还必须 经注册登记。血站注册登记机关为批准其设置 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内容包 括:①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②采血项目及采血范围;③供血项目及供血范 围;④资金、设备和执业(业务)用房证明;⑤ 许可日期和许可证号。
成分血相对全血而言,是用物理方法将血液中的主 要成分提取出来,制成较浓缩和较纯制品供临床使用。 目前供应的成分血有:浓缩红细胞、洗涤红细胞、代 浆血、少白细胞的红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血小板、 新鲜冰冻血浆、冰冻血浆、冷沉淀等。
第三节 临床用血
一、临床用血的原则 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献血 法》规定,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 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 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公民临床用血时须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 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 用血时,免交前述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 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述 费用。
三、供血管理 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品种、 规格、数量无差错。未经检验或者不合 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要求, 血液包装袋上必须标明:①血站的名称 及其许可证号;②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 码)、血型;③血液品种;④采血日期及 时间;⑤有效期及时间;⑥血袋编号(或 条形码);⑦储存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指定血液检定机构,依法对血站采集的血 液质量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血站对省级血液检定机构出具的 检定结果不服,可以向国家血液检定机构(卫生 部临床检验中心)申请复检,国家血液检定机构 出具的检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血液管理监督员和血液检定机构有权对血站 进行现场检查,无偿调阅有关资料,血站不得 拒绝、隐匿或者隐瞒。血液管理监督员和血液 检定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证件。
4.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要严格按照卫生行政 部门划片、定点、对口供浆的各项有关 规定执行,并按合同履行对对口供浆的 单采血浆站承担责任。血液制品生产单 位试生产用的原料血浆也必须同样按照 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划片、定点。 在一个采血浆区域内,’只能设置一个 单采血浆站。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 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和其他人员的血浆。
二、采血管理 血站必须按照注册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 采供血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和制 度,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一)采血规则 1.健康检查。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照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免费 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 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2.采集血液量和间隔。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 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高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 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严禁对献血者超量、频繁 采集血液。
(二)单采血浆站的设置条件 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合单采血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 划;②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③具有与所采集原 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④具 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⑤具 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 机械及其他实施;⑥具有对采集原料血 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 仪器设备。
(四)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 血站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委托输血协会成立由卫生行政管理、血液 管理、公共卫生等有关专家组成的血液质量管 理委员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领 导,对血站质量管理,血液质量进行检查和技 术指导。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血液管理监督员,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交付的监督管理任务。
二、无偿献血的对象 《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 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提倡个人、 家庭、亲友、单位及社会互助献血。鼓励国家 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 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 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 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献血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监督 管理献血工作。
3.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血站应当按照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采集献血者 的血液,并在《无偿献血证》及献血档案中记 录献血者的姓名、出生日期、血型、献血时间、 地点、献血量、采血者签字,并加盖该血站采 血专用章等。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血 站采集血液后,对献血者发给《无偿献血证》。 《无偿献血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 出借。 4.原始记录保存。采供血和检测的原始记录 必须保存10年。血液检验(复检)的全血标本的 保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内;血清标本的保存 期应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
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一)输血申请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 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 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 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 ) (二)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三)交叉配血 (四)发血 (五)输血 输血前应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 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 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设 置规划和采集血浆的区域规划,负责本省供浆、 购浆区域划分、单采血浆站的设置以及原料血 浆供应能力和供应量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备案。 3 3.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 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 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原料血浆的采集管理 单采血浆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检 查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 《供血浆证》。《供血浆证》不得涂改、伪造、 转让。 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前,必须对供血浆者进 行身份识别并核实其《供血浆证》,确认无误, 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 对检查、化验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操作标准 及程序采集血浆,并建立供血浆者健康检查及 供血浆记录档案;对检查、化验不合格的,由 单采血浆站收缴《供血浆证》,并由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严禁采集 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第二节 采血与供血
一、采供血机构 各级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制备、 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 卫生机构。
(一)血站的设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本行政区域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 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 心血库,负责指定地区的采供血工作。直辖市、 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设血液中心,设区的市 设中心血站,县及县级市可以设基层血站或中 心血库。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批准,在辖区内可设血站分站或采血点(室), 隶属于血液中心或个乙血站。血液中心的设置 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心血 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的设置必须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一)单采血浆站的设置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或者由县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 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血站不得进行单采 血浆活动,血站与单采血浆站分开。 卫生行政部门、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单采血浆 站之间的相互关系,依照分级负责的原则: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全国生产 用原料血浆的需求,对单采血浆站的布局、数 量和规模制定总体规划,负责供浆、购浆区域 范围划分。
单采血浆站采集的原料血浆的包装、 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 标准和要求。且只能向一个与其签订质 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 血浆,严禁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 浆。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液或者将所 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三、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 (一)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机构设置管理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 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进行立项 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具备《药品生产企业许 可证》并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药 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的 生产活动。
第四节 血液制品
一、血液制品的概念 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为了加 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 经营活动的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 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国务院于1996年12 月30日发布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二、原料血浆的管理 原料血浆,是指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 原料血浆由国家统一规划、设置的单采血浆站采 集。
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 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卫生部根据献 血法制定发布了《血站管理办法(暂行)》、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 床输血技术规范》等规章。1999年,卫生部、 中国红十字总会颁布了《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 励办法》。《献血法》及其配套法规的颁布实 施,标志着我国血液工作管理进入到一个崭新 的阶段。2002年,卫生部开始按照WHO安全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 血液的,由供需双方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协商后实施,实施中由需方血站对血液进行 再次检验,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应当制定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采供血预 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 件上保证预案的实施,满足应急用血的需要。 血站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积极开展 成分血制备,并指导临床成分血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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