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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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要求,上海市卫生局组织对2010年6月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23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8件规范性文件废止。
附件: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上海市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截止2010.6.1)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名文件号1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卫医管〔2010〕1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站)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13号3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14号4关于加强本市有关单位赴外省市采集血浆(液)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21号5关于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84号6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修订)沪卫医政(2004)72号7关于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115号8关于印发《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8项专项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120号9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执业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5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9〕26号11关于医院接受外院注射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128号关于印发《加强本市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35号13关于颁发《本市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49号14关于转发卫生部第5号令《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126号15关于转发医疗机构聘用外国医师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76号16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中引入竞争机制、实施医师挂牌服务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04号17关于转发卫生部、外经贸部第11号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20号18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87号19关于加强本市医院非检验科开展临床医疗检验项目质控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200号20关于下发《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44号21关于医疗机构开展自身输血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92号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228号23关于确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取得医师资格日期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238号24关于转发民政局、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84号25关于转发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100号26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15号27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沪卫医政(2002)208号28关于指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定点机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9号29关于在本市市区部分医院实行危重病人急救病人急救预报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号30关于本市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29号31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补充规定沪卫医政(2002)231号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现场实物检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32号33关于实施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有关培训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339号34关于本市市区县级医院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69号35关于唾液酸等53项临床检验项目停止使用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95号36关于《加强重危病人急救预报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99号37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发布《凝血因子活性测定总则》等1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第117号38关于对通过医师资格认定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人员开展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第223号39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17号40关于进一步落实常态常效管理、做好发热门诊和疫情监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33号41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医疗应急救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4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监督执法,维护正常献血秩序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9号43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中心医院临床医疗护理工作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和《临床检验等19个专业的质控督查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0号44关于加强肾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4号45关于下发性病医疗机构设置基本要求(修订稿)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6号46关于本市医院延长门诊服务时间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3号47关于加强本市脐带血采供活动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4号48关于在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组建应急救治医疗队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9号49关于下发《上海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8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采购、使用植入型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87号51关于严禁在公共场所以推销形式非法开展医疗活动和药品销售活动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97号52关于转发卫生部同意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荐新修订的<传染病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99号53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推荐新修订的<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02号54关于印发《上海市麻醉质控手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26号55关于转发《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和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28号56关于转发《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32号57关于加强医院隔离病区管理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3)77号58关于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2号59关于做好孕产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7号60关于做好精神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收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8号61关于对70周岁以上老年病人就医凭证实行优先服务的通知沪卫医政(90)第25号62关于印发《使用青霉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1)第41号63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关于下发《关于社区精神病防治经费使用意见》和《上海市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95)第18号64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60号65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62号66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三种血液台帐登记表样张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95号67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等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3号68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33号69《关于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沪卫医政﹝2005﹞44号关于协助开展对吸、戒毒人员进行尿样检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3号71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人禽流感监测和收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4〕20号72关于重申加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2号73关于加强医院门(急)诊预检分诊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4〕3号74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48号75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56号76关于加快本市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用门诊建设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67号77关于组建区(县)专业质控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81号78关于下发《上海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妇〔2007〕69号79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18号关于下发《上海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011号81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0号82关于加强急性职业病调查处理和诊断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2号83关于下发《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6〕22号84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监督〔2007〕6号85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8〕9号86关于下发《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27号87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56号88关于下发《上海市流动人口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防(95)05号89关于下发《上海市血液及血液制品监测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防(96)26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性健康检查和驾驶机动车适应性检测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沪卫防(97)7号91关于下发《上海市恶性肿瘤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1号92关于本市对传染病菌、毒种开展调查和加强管理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5号93关于下发《上海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6号94关于下发《上海市肺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8号9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73号96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大型建设项目中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20号97关于加强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22号98关于对医保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实施中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36号99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沪卫疾控(2003)44号关于做好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例地区返沪人员医学观察、来沪人员健康检测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47号101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及设施消毒管理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53号102关于做好当前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常态长效管理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71号103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8号104关于加强本市非典预警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91号105关于发布《上海市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17号106关于印发《上海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18号107《关于下发〈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63号108关于实施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108号109关于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13号110关于加强本市流脑、乙脑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0号111关于下发《上海市菌阳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4号112关于印发《上海市碘盐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5号113关于实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网络直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6号114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号115《上海市托幼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沪卫卫监(1999)58号116关于加强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13号117关于下发《上海市季节性生产加工月饼卫生备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2)16号118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81号119关于印发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54号120关于印发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70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72号122《关于印发〈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101号123《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102号124《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程序(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5﹞1号12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儿童和青少年的眼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1996)19号126关于下发《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60号127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11号128关于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儿童尸体处理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18号129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产科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0号130关于下发《上海市工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考核标准》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2号131关于做好本市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服务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33号132关于下发《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的通知沪卫妇儿(2000)06号133上海市卫生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1)17号134关于下发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妇儿(96)02号135关于下发《托幼机构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8)02号136关于方便病人就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简易门诊”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10号137关于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卫妇基(2001)15号138关于为上海市离休干部提供社区保健医生服务的办法(试行)沪卫妇基(2001)19号139关于下发在全市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1)35号140关于开展慈善医疗门诊工作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3号141关于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和讨论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2)13号142关于本市一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补充通知沪卫妇基(2002)17号143关于本市乡村医生纳入执业医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卫妇基(2002)31号144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实施门诊医疗救助的通知沪卫妇基(2003)1号145关于印发“上海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沪卫妇基(2003)6号146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妇基(2003)8号147上海市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卫妇基(98)6号148关于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卫妇基〔2004〕7号149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13号150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8号151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7〕2号152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主要工作内容》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0号153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5号154关于本市使用统一社区卫生服务标志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6号155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诊所常用和急救药目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4〕5号156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规范》、〈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记录规定〉的通知沪卫中医[2001]2号157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取得上海中医药大学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留学生、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前专业实习的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卫中医[2002]6号158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中医﹝2005﹞8号关于施行《上海市中医病证护理常规》(第2版)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中医〔2004〕11号160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4]第41号161关于在上海办理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科教〔2004〕34号162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上海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31号16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10〕5号16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97)11号165关于启动《上海市卫生系统百名跨世纪优秀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的通知沪卫科(97)13号166关于下发《上海区县卫生系统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97)31号167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生物样本及病毒毒种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卫科教(03)26号168关于印发上海市全科医学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基本要求的通知沪卫科教(03)8号关于下发《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1)15号170关于印发《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35号171关于下达“强化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内部管理的若干的意见”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50号172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5﹞27号173关于贯彻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实验室诊断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沪卫科教〔2004〕1号174关于在本市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28号175关于下发《临床专科住院医师培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教(89)4号176关于开展上海市高等教育护理学专业(专科)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教(93)33号177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进修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教(93)37号178关于开展上海市高等教育护理学专业(本科)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教(99)12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教(99)23号180关于印发《公共卫生和预防医(技)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教(99)4号181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规财〔2008〕14号182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财收物价医保药监联合183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植入型医用材料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收、物价联合184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服务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沪卫财收(2002)8号18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防疫收费管理和核定部分防疫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卫收(1996)字第221号186关于本市医院结算医疗费可实行“5舍6进”的通知沪卫收(1998)15号187《关于取消部分防疫收费项目的通知》沪卫收(1998)字第34号188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套用财政圆制章的通知与财政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与财政联合发文190关于下发《关于本市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沪卫监〔2004〕4号191关于本市贯彻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沪卫监察〔2007〕1号192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卫审计〔2007〕1号193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沪卫药事(2001)5号19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10号195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和纪律规范意见》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11号196关于通报本市医疗机构腹膜透析液集中询价采购成交结果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5号197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9号198关于使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系统的通知沪卫药事(2003)13号关于采购中标药品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药事(2003)7号200关于试行«上海市援摩洛哥医疗队员自费休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外(2001)409号201关于印发«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外(92)113号202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援外医疗队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外〔2004〕49号203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卫规建(2002)75号204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补充意见沪卫规建(2003)70号205关于深化本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沪卫后(2000)23号206关于下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文书规范》的通知沪卫法(2004)17号207对《关于部分医疗机构使用护理人员从事医技工作适用法规的请示》的复函沪卫法(2004)1号208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的通知沪卫法(2004)7号关于下发《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法规〔2006〕11号210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法规〔2006〕18号211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医疗成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办(2002)60号21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院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通知沪卫办(2002)第42号213关于下发《上海市医学领先专业建设档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办(98)第23号214关于切实加强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填报、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沪卫办(2004)27号215关于印发《上海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卫办〔2004〕26号216关于废止上海市卫生局历年发布的含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卫法(1996)第21号217关于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及期限问题的通知沪卫法(1999)12号218关于医疗机构出卖、出借和转让医疗文件法律适用问题解释的通知沪卫法(1999)6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颁发《本市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颁发《本市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沪卫医政[1998]4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1998.05.04
【实施日期】1998.05.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颁发《本市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
(沪卫医政[1998]49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企事业局:
为加强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内部医疗机构的管理,为职工和在校学生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的医疗服务,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订了《本市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分为“门诊部”、“卫生所”、“保健站”及“中小学卫生保健室”四种。
其中:
1、在职职工人数超过1000人及高等院校最高设置为“门诊部”或“卫生所”。
2、在职职工人数500-1000人最高设为“卫生所”或“保健站”。
3、在职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可设“保健站”。
4、中、小学校按“。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沪卫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订了《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并于2023年11月16日经市卫生健康委第56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记分实施第三章记分应用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执业行为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过程中,违反医疗执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制度以及诊疗规范等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备案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以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对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沪卫规〔2021〕23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促进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的发展,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的设置,在2012年发布的《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安宁疗护服务实际,我委修订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经2021年12月17日市卫生健康委第3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2月29日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是为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在临终前通过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关怀等服务,以提高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的临床科室。
一、设置标准(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应到本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开设临终关怀科注册登记。
(二)安宁疗护服务形式包括门诊、住院与居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结合患者需求与实际开展适宜服务。
(三)开展住院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病房床位功能中融合安宁疗护服务理念,根据床位患者的需求,提供适宜的安宁疗护服务。
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设置相对独立的安宁疗护病区与病房。
(四)开展居家安宁疗护服务需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登记,以所在社区为主要服务范围,通过家庭病床服务形式将安宁疗护服务向养老机构、家庭等延伸。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院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院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沪财社[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院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社[2014]49号)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医院:为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6号)、《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7号),规范本市医院成本管理工作,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提高医院绩效,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医院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各有关单位应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导下,完善医院信息化建设,2014年起按本办法全面开展成本管理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单位应在做好医院科室成本核算的基础上,探索开展项目成本核算和病种成本核算。
各相关主管部门(办医主体)应加强所属医院成本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将成本管理考核结果纳入医院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政府对医院投入的重要依据之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6月23日上海市医院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医院成本管理工作,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提高医院绩效,依据《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医院财务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开展成本核算及管理工作。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20•【字号】沪卫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现将《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2月20日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4年,市卫生健康委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四次全会要求,聚焦建设“五个中心”的重要使命,以医学科技创新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国家重大战略为牵引,以行业治理现代化为保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增进民生福祉,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中国式现代化健康根基。
一、围绕建设国际一流的医学中心城市,打造“顶天、强腰、立地”的高水平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健康服务需求1.把握目标导向,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落实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分层分类推进国家试点和本市试点工作。
加快推进嘉定区国家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建设。
加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估,做好跟踪评价,开展试点单位和示范项目的中期评估。
启动新一周期医院评审工作。
开展全市医疗质量、绩效考核及行风工作专项督导督查。
依据“国考”导向,完善本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深化推动闵行和青浦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试点区建设。
推进三医协同发展与治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医疗服务价格、药品耗材供应保障、卫生行业人事薪酬等制度改革。
2.对标国际一流,扩大高品质医疗服务供给。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沪卫职健〔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化学工业区医疗急救站,有关单位:现将《2024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11日2024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 2021-2025年)》《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 2021-2025年)》各项目标任务,扎实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推动职业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再创新水平、迈上新台阶。
结合上海实际,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推动十四五规划如期完成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国家和本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 2025年)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充分利用规划中期评估结果, 紧盯规划终期目标,指导各区对标规划目标和要求,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和任务。
二、持续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一是继续推进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职业病防治项目,继续开展工作相关骨骼肌肉疾病监测。
抓好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印发监测、监督联动文件,明确机制、固化做法。
推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在线监测。
二是推动完成本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加强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督监测、中小微型企业帮扶等工作联动,加强分类指导和重点督导,提高治理效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沪府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3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上海市人民政府部分机构职能的批复》(沪委〔2013〕112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计划生育药具的分销行为的管理职责。
2.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3.取消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资格认定的管理职责。
4.取消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5.取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中部分内容: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二)下放的职责将除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受理以外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事项,下放给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1.将原上海市卫生局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1997)62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1997)62号各区、县卫生局,医学院校,企事业局,驻沪部队卫生处及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的精神,我局制订了《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一九九七年十月六日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的监督管理,对本市的民办医疗机构、内部医疗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办法》另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设“上海市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办法》在全市范围内的实施。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县“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办法》在本区县范围内的实施。
第三条除《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外,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的,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申请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设置医疗机构应遵守《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并应向指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设置审批权限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其中属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二级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应先经设置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监督【发文字号】沪卫计监督[2016]04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13【实施日期】2017.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6〕046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根据《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2月13日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卫生计生监督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计生系统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有力保障。
“十三五”时期是推进本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全面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加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维护好公共卫生安全和医疗服务秩序,保障好群众健康权益和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服务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上海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成就卫生计生监督体系逐步完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改革基本完成,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在全国卫生计生监督技能竞赛和执法比武中获得佳绩,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人员中本科及以上比例达到88.6%,较“十一五”末提高了13.1%。
信息化建设得到发展,核心业务系统升级改造有序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平台顺利上线。
建立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队伍。
统一了全市卫生计生监督投诉举报电话(962223),完善了分级响应与快速处置机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05•【字号】沪卫计委基层[2013]011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计委基层〔2013〕011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上海市企事业卫生保健管理协会,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企事业卫生保健工作是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长期以来为本市各企事业员工做了大量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为加强本市企事业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根据《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沪卫医政〔1997〕60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本委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经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第6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请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8月5日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一、功能定位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是非营利性基层医疗机构,为单位员工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机构设置(详见附件1)按照市卫生局《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沪卫医政(1997)60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要设置内设医疗机构前,应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设置备案。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下属单位
下属单位
上海市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 法人代表:杨金龙 党总支书记、副主任:杨金龙 副主任:黄玉捷,高黄新 :上海市陕西南路122号7楼: 上海市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职能: 1.开展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发展的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和战略性的研究; 2.组织实施有关人口与发展的状况的跟踪与调查,对有关人口政策的实施进行评估; 3.收集、整理和分析国内、国外人口与发展的相关信息; 4.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学术领域的国际交流与项目合作; 5.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的专业岗位业务知识培训,培养人口与生殖健康等相关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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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领导
机构பைடு நூலகம்导
分管区县长恳谈会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党委书记、主任黄红, 副主任孙常敏、赵勇、黄红, 副巡视员张梅兴、邵又娟。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研究室、信息化管理处、财务处) (二)政策法规处 (三)组织人事处 (四)发展规划处 (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六)宣传教育处 (七)科学技术服务处(家庭计划指导处)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韩正接见人口计生先进工作者代表(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 策;研究起草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上海市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上海市人口发展战略,参与提出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 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境外在沪常住人口的发展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 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研究提出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本市人口和 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沪卫规〔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医院管理,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进本市互联网医院健康发展。
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并经2024年第66次委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8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本市互联网医院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等规定,制定《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院的设置、执业许可以及医疗机构依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准入管理)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互联网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经2007年2月5日第2次上海市卫生局局务会讨论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卫生局二○○七年四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深化本市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市编办《关于本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的实施情况,对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卫生监督工作的根本目标。
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职能,实行综合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依法监督医疗服务活动和公共卫生秩序。
(二)强化政府职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卫生监督工作,切实转变观念,认真履行对公共卫生事务的监管职能,要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充实力量,整合资源,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卫生监督体系。
(三)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应当根据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综合管理、责权一致、许可与处罚适度分离的原则,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要求,理顺职能,调整完善目前的执法流程、执法机构和队伍;分解职权,明确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按照法定期限公正、高效地行使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上海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

沪卫基层〔2006〕1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精神,加强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已经2006年9月18日上海市卫生局第14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上海市示范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4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点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9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抄送:卫生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上海市卫生局办公室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印发(共印650份)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一、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政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基层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社区居民、辖区内学校和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全科服务团队实施家庭健康责任制为主要服务形式,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家庭健康保健“三站式”服务。
二、机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乡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每个街道(乡镇)应当设有一所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乡镇),每新增5-10万人口,由政府按标准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2•【字号】沪卫基层〔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为做好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我委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12日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持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推动基层卫生健康服务高质量发展,切实打造居民“家门口”整合型卫生健康服务平台。
一、持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1.加强硬件设施建设。
不断拓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空间布局,年内全市完成2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150家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新建、改建和扩建,提升社区卫生服务可及性。
以完善服务功能为目标,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诊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和康复护理等设施设备更新和改善,促进住院床位、家庭病床服务等有序增加。
2.推进基本病种清单应用。
以社区基本病种清单为抓手,以全科诊疗为基础,有序开展康复、口腔、外科、呼吸、心理健康等适宜专科服务。
实施社区诊疗服务能力评估,开展基于评估的针对性社区诊疗规范培训,逐步提高社区基本病种应用及诊疗水平。
规范ICD代码和TCD代码使用,持续开展基本病种监测与评价,将社区基本病种应用纳入签约服务考核。
3.强化基本医疗服务功能。
以病种为单位,推广应用社区基本病种诊疗适宜技术,指导各区开展社区适宜专科门诊服务。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沪卫计法规〔2015〕021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计生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基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各有关单位应抓紧组织各类监督执法人员学习、培训,严格按照规定在行政处罚中适用裁量基准。
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张智,联系电话:23117796。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2月28日附件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案由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一、适用依据违反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处罚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二、处罚内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计健康[2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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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计健康〔2014〕5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改精神,加强医疗机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将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和临床医疗服务紧密结合,促进医疗机构提供优质健康教育服务,推进健康科学知识普及,市卫生计生委决定于2014年着重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组织与管理1.医疗机构健康教育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健康教育工作。
各区县应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健康教育网络,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与协作。
2.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应加强对本系统各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政策保障和支持。
3.各医疗机构应进一步重视健康教育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负责健康教育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建立工作网络,并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工作职责1.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并提供部分健康教育材料(实物或电子文件);为医疗机构培训健康教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开展督导评估。
3.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机构健康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将本机构的健康教育活动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中心),由其统一汇总上报至市健康教育所,以加强和促进工作交流。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腹泻病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腹泻病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13•【字号】沪卫计委疾妇[2013]008号•【施行日期】2013.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血吸虫与地方病防控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腹泻病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计委疾妇〔2013〕008号)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有关市级医疗机构:腹泻病是由细菌、病毒或寄生虫引起的一种常见病,全球每年约有20亿例腹泻病,也是全球5岁以下儿童的第2位死因。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继开展了肠道传染病、食源性疾病等腹泻病相关监测,并整合资源初步构建本市腹泻病监测体系。
2012年,本市在7个区(县)县进行了试运行,取得初步成效。
为在本市全面推进实施腹泻病综合监测工作,全面掌握本市腹泻病发病流行病学和病原学特征,我委组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研究制定了《上海市腹泻病监测实施方案(试行)》。
现将《上海市腹泻病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5月13日附件:上海市腹泻病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腹泻病是由细菌、病毒或寄生虫引起的一种常见病,全球每年约有20亿例腹泻病,也是全球5岁以下儿童的第2位死因。
2009年及2010年全年本市各级医疗机构肠道门诊的就诊腹泻病例数分别达23万及25万多人次。
为在本市全面规范和实施腹泻病综合监测工作,特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一)掌握本市腹泻病的流行病学特征,主要包括流行趋势、人群分布特征和地域分布特征等;(二)掌握本市腹泻病的病原谱构成,了解病原体变异和耐药特征;(三)整合现有腹泻病相关单病种监测系统,为本市建立腹泻病综合监测系统和制定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沪卫计监督〔2018〕038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管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即日起本市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按照《规范》内容试行,请各相关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照《规范》出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二、市、区卫生计生委参照《规范》,对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及放射诊疗许可中相关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三、各相关单位在《规范》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电子邮箱:************.cn。
意见和建议收集时间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9月3日附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一般要求、预评价技术要求和控制效果评价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机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l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T 17857 医用放射学术语(放射治疗、核医学和辐射剂量学设备)GBZ 130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1 医用X射线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 133 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 176 医用诊断X 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GBZ 179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8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220.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第2部分:放射治疗装置WS 76 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T 328 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编制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17857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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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沪卫计委基层[2013]01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8.05【实施日期】2013.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计委基层〔2013〕011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上海市企事业卫生保健管理协会,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企事业卫生保健工作是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长期以来为本市各企事业员工做了大量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为加强本市企事业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根据《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沪卫医政〔1997〕60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本委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经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第6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请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8月5日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一、功能定位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是非营利性基层医疗机构,为单位员工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机构设置(详见附件1)按照市卫生局《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沪卫医政(1997)60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要设置内设医疗机构前,应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设置备案。
内设医疗机构设置与单位服务人数、服务功能相适应,设置分“门诊部”、“卫生所”、“保健站(医务室)”三种。
其中:1.服务人数超过1000及高等院校,应设置“门诊部”或“卫生所”。
2.服务人数500至1000人,应设置“卫生所”或“保健站”。
3.服务人数500人以下,设置“保健站”(医务室)。
三、执业登记按照《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沪卫医政〔1997〕60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内设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内设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基本诊疗科目为全科医疗科和预防保健科。
符合行业、单位业务需求,经卫生部门核准、具备条件的内设医疗机构可增设其它临床科目。
四、冠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内设医疗机构名称中应含有设置单位名称,冠名为“×××门诊部”、“×××卫生所”、“×××保健站(医务室)”。
五、机构标识内部医疗机构的名称标牌使用执业登记时的冠名。
六、服务内容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服务内容纳入功能社区健康管理模式,根据职业卫生特点、医学模式转变、以及本系统、本单位的需求进行相应调整,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1.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
内设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有着明晰的认识和主动的职能行为。
在提高个体和群体保健知识和技能上有发展,在促进制定有益于健康的政策和促进调整卫生服务方向上发挥重要影响。
2.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内设医疗机构应建立普通健康档案和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并定期考核建档率,对档案数据要求统计学处理。
建档工作应与社区居民健康档案资源共享。
3.慢性病管理。
内设医疗机构应根据本系统、本单位疾病谱,建立有自身特色的慢性病管理制度,高血压、糖尿病、肿瘤、精神病以及其他重点慢性病等纳入管理范畴。
根据各疾病性质,制定适宜的随访期,记录随访内容及转归情况。
慢性病管理导入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概念,通过改变不健康的生活及行为方式,积极规范科学治疗,延缓或阻隔疾病发展,提高生活和工作质量。
4.传染病防治。
内设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等工作,开展责任区域内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协助有关机构开展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针对重点人群开展免疫规划的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根据传染病疫情变化,开展免疫规划疫苗等的保障性、应急性接种服务。
5.预防保健、计划生育、食品卫生管理等工作。
(二)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内容内设医疗机构设置相关专业的专职或兼职医师分管职业卫生。
分管职业卫生的专职或兼职医师主动介入和参与企事业开展的新项目,提前在项目设计、施工、交接、运转各个环节为新项目把好职业卫生关。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内设医疗机构,对相关岗位人员,提供岗前、岗中及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适时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宣教,并将内容、参加人数、举办次数、效果评价记录在册。
内设医疗机构应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配合,使劳动者对自身职业病危害因素知晓率达到100%;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知识认知准确;劳动者上岗操作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内设医疗机构联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系统、本单位职业中毒急救预案、措施及演练。
(三)基本医疗服务内容内设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是门诊医疗工作,涵盖的疾病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确诊的慢性病、季节相关性疾病以及工伤处理等。
全科诊疗是内设医疗机构的主诊科目,内设医疗机构的医师必须具备全科医师资质,疾病处置应参照专业部门制定的诊疗指南执行,临床诊疗紧扣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和社区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内容,形成具有企事业单位特色的门诊医疗,增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实力和能力。
院前急救是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件成熟的内设医疗机构应成立与自身功能相对应的医疗救护中心或医疗救护队。
医务人员应接受院前急救的专业培训,对本系统、本单位常见的突发性医疗事件和特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能清晰了解、防治知识娴熟,内设医疗机构应保证急救流程通畅。
对个体施救时,注意维持基本生命体征、减少并发症、减轻途中痛苦;在大型灾害性事故中配合消防安全等其它专业性施救队伍,充分发挥医疗特色。
七、建章立制(各项制度详见附件2)(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制度2.预防保健工作制度3.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制度4.慢性病管理制度5.女职工保护和计划生育工作制度6.食品卫生管理制度7.传染病管理制度(二)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三)基本医疗服务1.门诊工作制度2.处方管理制度3.挂号、收费工作制度4.药房工作制度5.观察室制度6.注射工作制度7.换药工作制度8.理疗工作制度9.消毒隔离制度10.医疗废物处置制度11.业务技术培训制度附件:1.机构设置标准2.相关制度细则3.形态建设4.设备配置参考附件1机构设置标准一、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1.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全科医疗科、预防保健科、肠道传染病室为必设科室;内科、外科、妇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等为选设科室;2.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心电图室、X光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管理科、医疗废弃物存放室。
(二)人员1.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2.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3.至少有5名执业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
4.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1.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2.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1.基本设备: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仪、恒温箱、B超、X光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电冰箱、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2.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二、卫生所(一)科室设置1.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全科医疗科、预防保健科和治疗室。
2.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心电图室﹑信息管理科﹑消毒供应室(点)﹑医疗废弃物存放室。
(二)人员1.至少有3名执业医师,其中1名须具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2.至少有2名执业护士;3.至少有1名药剂专业人员;4.至少有1名医技专业人员。
(三)房屋1.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2.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1.基本设备:诊察床、听诊器、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计、污物桶、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心电图仪、纱布罐血糖仪、方盘、氧气瓶(袋)、药品柜、电冰箱、血常规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氧气瓶。
2.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三、保健站(医务室)(一)科室设置1.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全科医疗室、治疗室。
2.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心电图室、信息管理科、消毒供应室、医疗废弃物存放点。
(二)人员1.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医务室1名);2.至少有1名执业护士;(三)房屋1.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2.每室必须独立;(四)设备1.基本设备:诊察床、听诊器、血压计、心电图仪、急救箱出诊箱、高压灭菌器、紫外线灯、外伤包扎器具、担架2.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附件2相关制度细则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一)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制度1.领导重视,健康教育网络健全,有专(兼)职干部,积极组织医务人员参加市企事业保健协会业务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素质。
2.有健康教育年度计划、总结。
3.健康教育基本内容为:疾病防治及一般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心理卫生教育,健康相关行为干预等。
4.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每季度至少一次,(健康教育活动可以为卫生宣传栏、电子屏幕宣传、卫生宣传日、卫生知识讲座、咨询服务等)做好留样及记录建档工作。
5.积极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做好除害灭病工作。
(二)预防保健工作制度1.协助上级部门建立健全本单位医疗保健网络,2.积极开展,督促,检查,指导本单位爱国卫生和健康单位活动,组织宣传普及卫生知识,健全各种卫生制度,做好除害灭病工作。
3.承担本单位多发病,慢性病,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做好疫情报告工作。
4.负责本单位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后“医患见面”和督医、督诊工作及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归档整理工作。
5.负责本单位无偿献血组织落实工作,做好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组织工作。
6.做好本单位医疗网点消毒及医疗废物处理、督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