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
关于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现状的情况报告
关于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现状的情况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就是特定组织或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追究没有履行好份内之事的公共权力使用者,使其承担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或法律责任,接受谴责、处罚等消极后果的所有办法、条例等制度的总称。
此项制度开始于2003年“非典”时期,近期更是燃起问责风暴。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003年非典期间,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和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在内的上千名官员被问责,宣告我国正式启动问责制。
其后,我国加快了建立问责制的步伐。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陆续出台,为问责制的推行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虽然问责制度在我国产生了较大的冲击波,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
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问责范围过于狭窄。
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大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
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
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
四是问责只是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
五是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
1.被问责官员的复出不透明、不公开,缺乏相应的复出机制,有些官员的复出还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关注。
三、需要改进的工作1.扩大问责范围。
问责要推向“小事”,不仅仅要关注对重特大突发事故的关注,而且要引入经常机制,日常的行政工作也要纳入问责范围‘2.建立健全的复出机制。
对问题官员,要他们充分的记取教训,深刻反省,痛改前非。
加强对问责官员的监督。
3.要加强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建设。
规范行政问责的主体及其权限,规范行政问责的客体及其职责,规范行政问责的事由和情形,规范行政问责的程序,实现行政问责规范化和制度化。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制度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制度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制度引言:问责机制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政府公正执法、强化政府的自我监督、改善行政效能等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
为了建立一个健全的问责机制,我们需要建立问责典型问题制度,该制度能够明确责任、建立标准、遵循程序,并最终实现行为问责和结果问责。
下面将从制度设立、问责标准和程序保障等方面详细讨论。
一、制度设立建立问责典型问题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应当明确划定了典型问题的内涵,规定了问责的原则和程序,确定了相关责任人。
此外,应当设立专门负责监督问责的机构,这一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对问责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二、问责标准制定问责典型问题的标准是问责机制的核心之一。
这些标准应当具体明确,不仅要求相关责任人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还要求他们遵循职业道德和良好的行为规范。
其中,与典型问题具体相关的标准应当区分开来,并且要根据不同的行政领域和层级的特点进行细化,确保问责的公平和有效。
问责标准应当包括两个方面:行为问责和结果问责。
行为问责是指对责任人违反典型问题标准的具体行为进行问责,强调的是责任人的过程问题;结果问责是指对责任人在解决典型问题过程中的实际结果进行问责,强调的是责任人的绩效问题。
两者相辅相成,不能割裂开来。
三、程序保障在问责典型问题的过程中,程序保障是非常重要的。
这里所说的程序包括了问责的流程、证据的收集和权益的保障。
首先,问责的流程应当明确规定,确保问责行为的程序正当和合法。
问责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对于相关当事人有充分的申诉和辩护的机会。
其次,要广泛收集相关证据,确保问责行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证据可以来自于监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举报等多个渠道。
最后,在问责过程中,要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打击报复等不法行为。
四、完善问责机制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制度需要与其他相关机制相衔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官员问责制
政治建设的专题之一——官员问责制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概述: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
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近三年的有关官员问责的社会热点事件2008年9月8日,山西襄汾“9·8”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造成276人死亡。
14日,孟学农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副省长张建民被免职。
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案件33件34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12人。
2009年7月28日,中共郑州市委作出决定,对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给予通报批评,停止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所长李磊工作,接受调查;郑州市卫生局党委作出决定,免去李国玉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副所长职务。
报请省卫生厅撤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樊梅芳、王晓光、牛心华3人的尘肺病诊断资格,并根据张海超事件处理领导小组调查结果,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与此同时,中共新密市委作出决定,对新密市卫生局给予通报批评,免去耿爱萍新密市卫生局副局长、防疫站站长、监督所所长职务,责成有关部门对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将含砷的生产废水在整个厂区内外环境循环,以地下渗透、地表径流方式进入阳宗海,导致阳宗海水砷浓度值超过V类水质标准,从II类下降到劣于V类,导致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
阳宗海重大污染事故发生后,共有26名政府相关人员被行政问责,其中12人受到免职处分。
其中,玉溪市副市长陈志芬引咎辞职,云南省水利厅副厅长陈坚被通报批评;玉溪市高新区党委书记陈兴隆(澄江县原县长)被停职检查,玉溪市环保局局长方建华被免职,并追究纪律责任。
试析异体问责制
试析异体问责制有人把2008年称为“官员问责年”。
目前,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推行与实施,还存在较大的困难与阻力,其中异体问责的种种不完善是其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我们要从加强人大的问责,保障和维护公开参与问责的机制,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问责等方面来完善异体问责。
标签:行政问责制;异体问责;舆论监督近来一批官员因严重失职酿成重大责任事故而被问责,从山西省省长孟学农的辞职,到三鹿奶粉事件导致石家庄市市委书记、市长一批官员相继被免职;从河南登封煤矿事故后第二天市长被建议免职,到阳宗海污染事件中玉溪副市长被令引咎辞职,让我们看到失职问责已经成为监督百官的利器。
这场席卷政坛的“问责风暴”再度触动了公众的敏感神经,不仅表明了党和政府整肃吏治的决心,更足以使每个官员明白:自己必须对所辖政务负全责,一旦发生重大事故,都必须毫无例外的接受追究。
一、异体问责的涵义及重要意义行政问责制是指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
从行政问责的制度建构来看,行政问责由五个要素构成: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问”;行政问责的客体,即“向谁问”;行政问责的范围,即“问什么”;行政问责的程序,即“如何问”;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即“问责的对象要承担哪些责任”。
本文重点就行政问责的主体问题展开讨论。
政府官员经过授权拥有公共权力,责任对象是人民群众,“官员问责”的主体应是人民群众。
按主体内涵划分,问责制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贵。
所谓同体问责是指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人员的问责。
所谓异体问责即指问责主体是本系统之外的。
在我国异体问责制的内容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制;新闻媒体和公众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制;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制。
异体问责较之同体问责无疑是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同时也是更客观、对官员更具有威慑力的问责形式。
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
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一、行政问责制的含义及意义什么是行政问责制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问责制。
简单地说,问责制就是责任追究制。
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民主政治下,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官员必须对人民负责,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言论和行为承担责任。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公众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晰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它不仅是指犯了错,违了法要追究,它的溯及范围还包括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看似有损“官体”的“小节”;还包括公众对政府行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怀疑”等方面。
问责制,不仅包括对“乱作为”的问责,也包括对“不作为”的问责;不仅包括对渎职官员的惩罚,更要求政府对公众有所“交代”。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第一,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
行政问责制的推行会触动长期以来我国形成的权力关系、权力结构、权力配置的格局,对各种政治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主法制的建设,都会产生很大的牵动作用。
比如,对法律就提出了挑战,由谁来问责?安徽省委、省政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监察部的建议,在给阜阳市副市长马明业、市工商局局长周毅生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还一律责令辞职。
但这里出现了一个法律上的疏忽。
因为依据宪法和法律,副市长是由市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举、罢免的,市工商局长是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二者的任期与本届政府任期相同,除非本人主动提出辞职,人大或其常委会也接受其辞职,他不得终止自己的法定任期。
而由政府责令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官员辞职,不仅不合情理,也于法无据,同时,也颠倒了人大与政府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还有对深化执政规律认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着直接的推动,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就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
为官就是要做事,但做什么事?怎样做事?以往定向思维是“做好事,做更多的事”,这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由此形成的行政责任似乎很大,而实际上因为过大无人能承担而变得事实上的小,也因为模糊不清而变得实际上的不确定,太神圣而华而不实,形同虚设。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Key words] (1)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2)二、实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3)(一)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3)(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4)(三)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4)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5)(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状况 (5)(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5)1.与行政问责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5)2.问责主体不明确 (5)3.政府职能模糊,政务信息不透明 (5)4.问责程序、范围、对象不明确 (6)5.公共行政文化缺失,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薄弱 (6)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 (7)(一)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法律法规,完善问责程序,确定问责范围,明确问责对象 (7)(二)明确问责主体,建立多元化问责体系 (7)(三)明确政府权责,公开政务信息 (8)(四)加强公共行政文化建设,增强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 (9)结语 (9)参考文献 (9)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刘玉龙【摘要】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近十年来发展迅速,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
我国行政问责制处于兴起阶段,由于法律观念尚不健全,公民参与问责的意识淡薄等原因,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便能够推动行政问责制的长足发展,建立责任政府,树立公共行政文化理念,实现宪政政治。
【关键词】行政;行政问责制;责任;宪政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anddevelopmentLiu Yulong[Abstract]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last decade has developed rapidly and gradually into the public eye. Our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rise phase, due to legal concepts are not perfect, and poor awareness of citizens to participate in the accountability,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China, and put forward th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in order to be able to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of responsible government, establish a cultural idea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constitutional politics.[Key words]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Responsibility; Constitutional一般认为,2003年“非典”后,我国行政问责制有了迅速的发展。
中国问责制度
中国问责制度
中国的问责制度是指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违法等行为,需要接受法律、政治、道德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其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行政问责制度: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出现违法、失职、渎职等情况,相关部门可以采取问责措施,如责令改正、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
2. 刑事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官员如果涉嫌犯罪或违纪,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刑事追究措施,如立案调查、逮捕、起诉等。
3. 行政复议制度: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权力行使方式、行政手续等方面的争议,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措施,对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纠正。
4. 行政监督制度:政府部门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查办问题线索、检查督察、投诉举报等,确保政府官员严格遵守法律和职责。
5. 官员资产申报制度:政府官员需要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申报,防止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贪污腐败等行为的发生。
以上是中国问责制度的主要参考内容。
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加强政府官员的行为规范,减少失职、渎职、违法等不良行为的发生,保证政府的公正、廉洁和高效。
2024年三个问责办法学习心得体会样本(3篇)
2024年三个问责办法学习心得体会样本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问责制度日益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进一步完善问责机制,2023年我国提出了三个新的问责办法,分别是责任追究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在学习这三个新的问责办法的过程中,我深感其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和提高治理效能的重要性。
以下是我在学习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重要的问责手段。
在社会管理和治理过程中,责任追究是一项重要的措施,可以有效地推动工作完成,并对未能履职的人予以相应的问责。
通过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能够形成工作责任明确、责任到人的氛围,从而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学习责任追究制度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责任追究是一项需要有问责意识和责任担当的工作,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做到言行一致,履职尽责。
同时,责任追究也需要有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只有如此,才能公正、客观地评价每个人的工作表现,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追责。
其次,绩效考核制度是一种有效的问责工具。
绩效考核制度是一种通过对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以达到激励和惩罚的目的,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方法。
在绩效考核制度的学习中,我认识到绩效考核是一种全过程的管理方式,需要通过规范的指标和标准来评估工作的完成情况,同时还需要有一套公正、客观的评估方法和流程,才能使绩效考核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另外,在绩效考核中,除了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外,还需要对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进行评估,以综合考核的方式来评价一个人或组织的整体绩效。
通过绩效考核制度的引入,可以激发个人和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最后,信息公开制度是一种推进透明治理的有力手段。
信息公开制度是一种将政府工作和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公之于众的制度安排,可以促进政府的公开透明,增加政府的公信力和民众的参与度。
在学习信息公开制度的过程中,我深感信息公开对于建立阳光政府、提高治理效能的重要性。
浅析我国的官员问责制
浅析我国的官员问责制摘要:官员问责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进步的产物,它正式被提出是在2003年,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在建设责任政府、增强官员责任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官员问责制的含义做出界定,对官员问责制实施的意义进行论述,并将针对我国的官员问责制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问责风暴官员问责制制度化法制化近年来,我国官员被问责的事件频频见诸于媒体,成为民众所关注的焦点。
我国的官员问责始于5年前的“非典”时期,时任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和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因防治不力或隐瞒疫情等原因引咎辞职。
在此后,我国的政坛便掀起了一股声势浩大的“问责风暴”,一系列的高官因为负有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被问责:2004年,中石油前总经理马富才因为重庆开县造成233人死亡的井喷事故请辞,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前局长解振华则因松花江污染事件辞职,而仅在今年九月的一个月里就有18名高官被免职,这其中便有因为三鹿奶粉事件被免职的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市长冀纯堂;因为“9·8”襄汾溃坝事故引咎辞职的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山西省副省长张建民;因为登封矿难事件被免职的登封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吴福民等。
如此多的高官相继落马,一方面说明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民主政治进程步伐的加快,政治文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另一方面则反映了我国官员的责任心缺失,官员问责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下文笔者将对官员问责制的内涵、实行官员问责制的意义、官员问责制面临的问题以及应对的措施作出详细的论述。
一、官员问责制的内涵的界定关于官员问责制,许多学者都给出了自己的解释。
如: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张创新教授认为,“官员问责制是行政官员未履行自己的职责或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定义务和职责时,由特定主题追究其责任令其承担某种否定性后果的一种弹性结构”,【1】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张定维教授认为“所谓官员问责制就是官员的责任追究制度,把官员应该承担的责任追究到位,其责任对象是人民群众,实施问责制的是上级政府以及人大等国家权力机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马秋莲(开封市委党校)摘要:行政问责制是强化政府职责、改善政府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现阶段,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和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改进。
本文主要从行政问责制度的内涵入手,分析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探讨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措施。
Abstract: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s to strengthen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improve the government management is the effective way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but also the realization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 route one must take.At this stage,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construction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but in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practice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to be improved urgently.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s connotation,the analysis of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problems,and on this basis,thorough discussion on perfecting our country's administrative system of accountability measures.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内涵问题措施Key words: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connotation problem measure作者简介:马秋莲中共开封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中图分类号】D63【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11)-10-0037-022003年的“非典”事件,使得很多官员被撤职,自此刮起了一股“问责风暴”,这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初步建立,这也是实施“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执政理念的体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话题。
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各级政府秉承“权责统一,用权监督,侵权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在强化政府责任、改善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但是行政问责制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引起重视,加以解决。
一、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行政问责作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只要不流于形式并有足够的制度作为保证,无疑可以增强行政领导的工作责任心,增强公务员的公仆意识。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职责权限规定不清。
行政问责的前提是职责明确,即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不同职位之间有严格的责任划分,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
由于目前各级党政关系错综复杂,公务员岗位设置及其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尤其是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职能交叉重叠、职责权限模糊,致使行政问责在操作层面存在不少难点。
目前,职责不清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
在现实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通常由常委会研究、党委书记“拍板”,出了问题则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
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
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往往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问责制在一些地方成了副职问责制。
三是集体领导与个人责任界定不清。
我国机关采取集体决策的原则,集体决策所造成的失职行为在责任承担方面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样,“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往往成为责任人事后推卸责任的借口。
四是不同层级之间的责任界限比较模糊。
一个地方出现了问题,究竟是追究同级领导的责任,还是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
如果要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究竟应当追到哪一级领导才算合理没有明确的规定。
2、行政问责主体单一。
一直以来,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总是局限于同体问责,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首长(省长、市长)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
而对于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异体问责主体的规定则十分缺乏,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对于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政协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制)、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制等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的异体问责制度基本上没有涉及。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1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随着我国不断发展,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管治手段在政府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和追究责任,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
本文将围绕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和实践进行讨论和探究。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意义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中,问责的主体是指政府或者政府的代表人物,被问责的对象是政府实施行政职能的机构或者个人,问责的方式是以行政手段追究相关机构或个人的责任。
这种问责制的存在,不仅可以督促政府进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加强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满意度,也可以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协同,从而推进国家的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加强了对行政问责制的重视和建设。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履行职责不当或不作为的负责人员,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由他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又表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接受人民的监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问责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奠定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础和规范。
从此以后,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就开始进入高潮,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问责制的规范与实效。
三、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在我国,问责机制已经逐步建立,但真正健全完善的问责制度还有待加强。
问责机制是否得到落实,是考验问责制度实际效果的重要标准。
在日常实践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人员问题,二是制度问题。
1. 人员问题在问责机制的落实过程中,问责人员的作用至关重要。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历史沿革摘要本文从历史的角度阐述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历史渊源和沿革,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指出自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以来,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已经有了很大发展,但在立法层面的行政问责法律制度,仍然缺失。
关键词行政问责历史沿革法律作者简介:曾文君,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56-02一、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以前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是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奠基时期。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仅有一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然这部纲领没有对行政问责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就严惩战争罪犯和反革命首要分子以及惩治官员贪污腐败方面还是起到了一定规范作用。
另外在实践中,我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针对党内存在的严重浪费、贪污腐败、官僚主义等问题严厉惩处了一批包括刘青山、张子善等高官在内的党员干部,这种严格追究党员干部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惩处制度对后期我国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的形成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1954年我国颁布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并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国家根本法对于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形成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
但遗憾的是由于我国政治生活中左的思潮的干扰,直到发生“文化大革命”,使得党和政府的各级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组织陷入了长期瘫痪和不正常状态,使得这一时期不仅没有在宪法的法律框架下继续向前推进各项具体制度建设,而且对一些已有的行之有效制度也受到破坏和践踏。
浅析行政问责官员复出失范现象
浅析行政问责官员复出失范现象[摘要]自2003年因SARS引发的“问责风暴”发展到常态的问责制度以来,行政问责制度在我国取得了卓越的成效。
但是,由于相关规范缺乏统一性、问责程序缺乏透明度等一系列原因,导致被问责官员复出出现了考察期短、复出形式无序等失范现象,影响了行政问责制度本身的社会公信力。
从统一行政问责规范入手,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问责官员复出程序,对于解决目前的问责复出失范现象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复出;失范近年来,一些重大事件被问责官员频频悄然复出的现象引发广泛热议,行政问责俨然成为了一些官员“带薪休假,暂避风头”的一个方式。
行政问责官员复出的不规范,不仅引发群众的强烈不满,对于行政问责制度本身和政府的公信力都造成较大的损害。
一、行政问责官员复出失范现象的表现(一)复出考察期短如2008年12月因黑龙江昌隆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5名矿工和3名搜救队员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被问责的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区长刘丽,于2009年2月即被任命为七台河市建设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兼市政建设委员会主任,被问责免职不到三个月即复出。
2010年因国土资源部通报违规批地项目被问责免职的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市长段成武,仅一周后即被资阳市人大任命为资阳市财政局局长。
2009年因“出国考察”事件被免职的原广州海事法院院长罗国华,两个月后即被广东省政协任命为副秘书长。
类似被问责官员“闪电复出”案例近几年来不断被曝出,屡见不鲜。
而被问责官员的“闪电复出”现象,既违背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2条对相关问责官员一年考察期限的规定,对行政问责制度本身来说也是巨大的讽刺,无疑增加了行政问责实质是“作秀”的嫌疑。
(二)复出形式无序性被问责官员的复出形式可谓多种多样,复出的地域、职务和级别都显示出相当的无序性。
有的官复原职,如2009年6月因“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等不当言论被免职的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于2010年3月即官复原职,分管机关后勤工作。
问责制与依法行政
问责制与依法行政前言我想讲问责制的一些基础的东西,或者说,怎样从西方的政治理论角度去看问责制,这是我的一个基本的想法。
另外我想跟各位领导介绍一下,现在研究认为如果从西方的历史来看,《行政法》已经经过了一百多年,在这一百多年当中有一种新的变化,这个新的变化我大概总结了十二个。
应该说,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是比较晚的,改革开放以后才有《行政法》的发展这样一个需求,但是中国面临全球化的背景、信息化的背景以及各方面的需求,所以跟西方《行政法》的发展有比较接近的一种趋势。
我就谈这两方面。
说到依法行政,中国古代实际上也谈“法制”,只不过跟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制不太一样。
所处的背景也不太一样。
中国最著名的一个法家的代表,也是一个政治家,商鞅始立壹刑改革,他很早以前就提出“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从现代的法制观来看,这是没有任何等级的观念,也就是说,普通百姓到国王以下的大臣,都应该遵循这个法律。
同样,商鞅还举了一个例子,说到的是比较早的时候,周朝刚刚建立,周武王的弟弟周公旦当时相当于摄政王,在他摄政的时候,周武王另外几个弟弟——管叔、蔡叔、霍叔,对他不太满意,周武王死了以后,管叔、霍叔和蔡叔都想替代周公旦,商纣王的儿子武庚也知道他们兄弟之间有一些间隙,所以就力图通过这样一种间隙来颠覆周朝。
因为当时周朝立足未稳。
周武王的继承者——周成王对周公旦还是有一点忌惮,相当于一个小皇帝看到叔叔辈的摄政王,多少有一点忌惮,所以对周公旦也是不太愿意特别亲近。
在这种情况下,周公旦就先离开了京都,后来经过了各种各样的变化,周成王终于认识到,周公旦是比较忠诚的。
周公旦率领军队杀了另外一个弟弟——管叔,还把一个弟弟——霍叔给流放了。
这个时候,天下的老百姓都说“亲昆仲有过”,也就是说,亲兄弟有过错,照样要杀、要流放,更何况是平民百姓。
所以在这个时候商鞅就说“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
”就是说,一定要把法律的严肃性和一律性的性质明白地宣示出来。
我国官员问责制度建设探析
从而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问责制—— 社会 公众对政府官员 问责 。
( ) 二 问责制的 内涵 问责制的本质 在于对 公共权 力进行监 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
任追 究, 体现了所谓“ 责任政府” 的原则 , 是责任政府 的具体体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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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官 员问责制度建设探 析
朱 慧
摘 要 自2 0 03年 S R A S以 来 , 国政府 以 “ 我 问责” 的方式 处理 多位 失职 高官 引起 了社会 的广泛 震动 。 官 员问责在 一 定程
行 政 领 导 机 构 、 察 和 司 法 机构 之 外 , 政授 权 的各 级 上级 主 管 部 门 、 监 行
20 0 3年 5月 中央 出台了《 公共卫生突发条例》 专门针对政府 官 ,
社会公众 、 第三部 门组织也是 问责的主体, 甚至官员 自身也可以是问 责的主体。问责对象则是未履行 自己的职责或在履 行 自己职责 的过
3 责任 范 围 .
、
问责制的基本理论
( ) 一 问责 制 的政 治 制 度 背 景 问责 制 起 源 于 英 国 , 初 表 现 为 贵 族 对 国 王 问 责 。 中世 纪 的英 最 在
国, 国王和贵族是建立在土地等级制基础上最大的两股政 治力量 , 二
者 之 间 一 直 存 在 着 矛 盾 和 冲 突 。1 2世 纪 以来 , 大 宪章 ” 以“ 为基 础 , 建 立 了贵 族 与 国 王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 一 方 面 , 王作 为 最大 封 君 , 政 国 其 治和 经 济 实 力 远远 超 过任 何 贵 族 , 王要 求 贵 族 效忠 , 供 军 事义 务 , 国 提
上海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度的探索和启示
浅析上海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度的探索和启示摘要:环境的公益性决定了政府应当对环境负责。
为此,各国法律均规定了政府的环境责任。
2006年2月20日,监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我国首个环境问责规定。
然而由于环境保护责任的缺失以及问责机制的不健全,环境问责的有关规定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目前我国已进入环境污染高发期,环境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全国掀起了“环境保护行政问责”风暴。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问责主要是风暴式的,随意性较大,势必出现问责结果的不公。
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分析目前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度中的问题,以及上海在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实践中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环境保护政府行政问责中图分类号:b84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取得举世瞩目的飞速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恶化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冲突日趋明显。
据估计,中国的环境污染和恶化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大约相当于其国民生产总值(gdp)的8%-12% [[[][美] 伊丽莎白·伊科诺米, 程仁陶摘译. 中国环境保护的实施情况[j]. 国外理论动态, 2007, (4):36.]]。
有学者称“问责制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新亮点,将成为继党内民主和村民选举之后推动我国政治文明的又一个显著标志。
”[[[]王蓓蓓, 任中平. 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困境与解决路径[j].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 2009, (2).]]2002年,在南非召开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首次提出各级政府均应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
笔者认为,所谓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度,指的是由法律规定的特定的问责主体,依照规定的问责程序,对各级公共部门和服务于公共部门的公务员对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对因未按照授权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和承担环境保护义务而承担否定性后果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一、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度的现实意义(1)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度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途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一、本文概述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现代政府治理的重要机制,对于提升政府效率、维护公民权益、推动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行政问责制的策略与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发展历程、制度框架以及实践应用,本文期望能够为推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与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具体而言,本文将首先界定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概念,阐述其理论基础和制度依据。
通过梳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分析当前行政问责制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探讨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监督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本文还将对行政问责制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分析自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以来,它在促进政府责任履行、保障公民权益、提升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行政环境的不断变化,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在制度设计方面,我国行政问责制已经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够具体的问题,导致问责过程中可能出现法律适用不准确的情况。
在实践操作层面,行政问责制的执行力度和效果有待加强。
一方面,问责主体在问责过程中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人情关系、权力干预等,导致问责不力或偏袒现象的发生。
另一方面,问责结果往往缺乏对被问责者的实质性惩罚和纠正措施,使得问责制度在约束行政行为、防止权力滥用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
行政问责制在公众参与度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尽管政府逐渐重视公众的监督和参与,但在实际问责过程中,公众往往难以获得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参与机会,导致问责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公信力。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多维难题与解题对策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多维难题与解题对策
刘定福
【期刊名称】《行政与法》
【年(卷),期】2012(000)006
【摘要】我国行政问责制从2003年实施以来,无论是在法律制度方面还是在实践操作中都面临着多维难题的困扰,影响了问责制的有效推行。
为走出现实困境,本文提出了深化认识、明确职责、拓宽范围、配套制度、完善体系等解题对策,以期在行政制度上加大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力度,建设和谐、高效运转的责任型政府。
【总页数】4页(P21-24)
【作者】刘定福
【作者单位】衡阳师范学院,湖南衡阳42000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3
【相关文献】
1.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效果评估及对策研究 [J], 郑丽佳;李宏波
2.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多维困境及其路径选择 [J], 刘厚金
3.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 潘文曼;
4.关于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J], 李阿楠;张书钦
5.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J], 张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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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
引言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在构建行政管理体制方面一直受到高度关注。
行
政问责制度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政府的廉洁行政和提高行政效能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进行浅析。
1. 行政问责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行政问责制度是指政府部门在制定决策、执行任务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主体进
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在于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能性,促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和责任体系的健全化。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有效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2.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推进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2.1 行政问责制度法规的规范化
为了确保行政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中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责任法》等,明确了政府在行政问责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并提出了相应的惩戒措施,保证了行政问责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2.2 建立行政问责制度的机构和程序
为了加强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我国政府建立了专门负责行政问责的部门和机构,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流程。
例如,设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
2.3 强化行政问责的实效性
为了增强行政问责的实效性,我国政府还采取了一些措施。
首先,加强行政问
责的信息公开和公示,提高问责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其次,加强对问责结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问责措施的执行和效果。
3.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虽然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在建立和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
些问题和挑战。
3.1 问责层级过多,流程繁琐
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度中,问责层级过多,流程繁琐,容易导致问责结果的延迟和效果的削弱。
需要对问责程序进行简化和优化,提高问责的效率和效果。
3.2 问责标准和责任界定不明确
在实际操作中,问责标准和责任界定不明确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对于责任的界定不清晰,问责往往缺乏针对性和公正性。
需要进一步明确问责标准和责任界定,以提高问责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结论
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建设中,行政问责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我国政府能够有效推动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和效能化,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责任体系的完善程度。
然而,当前的行政问责制度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解决和完善。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行政问责制度的目标和作用,为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