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宅装饰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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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房验收标准

精装修房验收标准

精装修房验收标准精装修房验收是购房者接房后的一项重要程序,也是确保房屋质量的关键环节。

为了让购房者对精装修房验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本文将从房屋结构、装修材料、设备设施等方面详细介绍精装修房验收标准。

首先,对于房屋结构的验收,购房者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房屋的基础和承重墙是否存在开裂、渗水等情况,其次是房屋的结构是否牢固,是否存在明显的倾斜、变形等现象,最后是房屋的外墙是否存在开裂、脱落等情况。

购房者在验收时应仔细观察并拍照留证,确保房屋结构的完好。

其次,对于装修材料的验收,购房者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地板、墙面、天花板等装修材料是否存在破损、开裂、脱落等问题,其次是装修材料的颜色、纹理是否与合同一致,最后是装修材料的安装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存在松动、不平整等情况。

购房者在验收时应仔细查看并与合同进行对比,确保装修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再次,对于设备设施的验收,购房者需要特别留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水电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漏水、漏电等安全隐患,其次是厨卫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堵塞、漏水等问题,最后是门窗、管道等设施是否安装牢固,是否存在开关不灵、漏风等情况。

购房者在验收时应当亲自操作设备设施,并及时向开发商反映存在的问题,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最后,购房者在验收时应当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拍照、视频等,以备日后维权之需。

同时,购房者还应当及时向开发商提出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开发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若开发商拒绝整改或拖延时间,购房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精装修房验收是购房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环节,购房者在验收时应当认真对待,细致观察,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确保房屋质量符合标准。

希望购房者能够通过本文提供的验收标准,对精装修房的验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保障自身权益。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 ]90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建设委员会5月30日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内容后对施工单位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完成。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竣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设计文件及建设工程合同等。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经批准或备案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构配件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工程竣工结算已经办完;(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分别签署了工程质量意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3•【字号】渝建发[2007]22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渝建发〔2007〕226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及施工图审查单位:建设部《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建监[1994]392号)实施以来,住宅工程以初装饰交工,对方便居民进行家庭二次装饰、减少浪费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变化。

为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验收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宅工程初装饰(以下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入户门以内的部分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工作的建设过程。

住宅工程按初装饰建设并验收后,再进行装饰或家庭装饰的,应按建设部令第1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倡住宅工程采用统一或菜单式模式实施装饰装修工程,避免出现初装饰竣工验收后,业主进行二次装修造成房屋主体结构及重要使用功能的破坏、施工扰民、民事纠纷等现象。

三、确需按初装饰验收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设计阶段向设计单位提出明确要求。

设计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初装饰的项目、做法和技术要求(含留给面层装饰的尺寸余量及对面层装饰的基本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达到初装饰设计要求所需采取的相关措施。

设计文件中未说明的项目要进行初装饰验收以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初装饰的更改必须取得设计单位的书面认可意见,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还须提供原审批部门的书面意见及原经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家装验收标准规范

家装验收标准规范

家装验收标准规范家装验收是在装修完工后,业主对装修质量进行检查和确认的过程。

合格的家装验收标准可以有效保障业主的权益,确保装修质量达到预期标准。

下面将从多个方面为大家介绍家装验收的标准规范。

首先,我们需要对家装验收的基本流程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在进行家装验收前,业主需要与装修公司进行提前沟通,明确验收的时间和内容。

在验收时,业主应该仔细检查装修工程的各个部分,包括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水电设施等。

同时,业主也可以邀请装修公司的相关人员一同参与验收,以便及时沟通和解决问题。

其次,家装验收的标准应包括对装修质量的全面检查。

在验收墙面时,要检查墙面是否存在开裂、起泡、空鼓等问题;在验收地面时,要检查地面是否平整、无缝隙、无破损等;在验收天花板时,要检查是否存在开裂、漏水、起翘等情况。

对于门窗、水电设施等部分也要进行细致的检查,确保其功能正常、无损坏等。

另外,家装验收的标准还应包括对装修材料的检查。

装修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整体装修效果和使用寿命,因此在验收时需要对材料的选用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

比如,地砖的规格和花色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涂料的颜色和光泽是否均匀,木材的加工工艺和防腐处理是否到位等。

此外,家装验收的标准还应包括对装修工程的合同规定进行检查。

在进行验收时,业主可以参考装修合同中对装修质量的要求和约定,对照实际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地方,可以及时与装修公司进行沟通,要求其进行整改。

最后,家装验收的标准还应包括对装修后的清洁和整理进行检查。

在验收完工后,装修公司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清除施工垃圾和杂物,确保整个空间的清洁和整洁。

综上所述,家装验收的标准规范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需要对装修质量、材料、合同规定和清洁整理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

只有在验收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才能有效保障业主的权益,确保装修质量达到预期标准。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重庆市最新商品房质量分户验收规范

重庆市最新商品房质量分户验收规范

重庆市商品房质量分户验收规范一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1、验收内容:1)、地面空鼓、裂缝、起砂;检查方法及数量:小锤轻击和观察。

全数检查.2)、墙面和顶棚空鼓、裂缝、脱层、爆灰;检查方法及数量:小锤轻击和观察。

全数检查。

3)、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一处不少于2点。

全数检查。

2、验收标准:1)、地面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裂缝应按有关技术要求、规定进行整改处理)2)、墙面和顶棚无渗漏、空鼓、脱层、裂缝、爆灰。

3)、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二门窗安装质量1、验收内容:1)、外窗台高度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一处不少于2点(每一窗台记录最低点)。

全数检查。

2)、外窗渗漏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

全数检查。

3)推拉窗防脱落装置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手扳检查。

全数检查。

4) 安全玻璃认证标志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

全数检查.2、验收标准:1) 外窗台净高不低于0。

90m,不得有负偏差,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2)外窗及周边无渗漏.3)推拉窗必须有防脱落装置。

4)应使用安全玻璃的,不得使用普通玻璃,玻璃上有安全认证标志.三栏杆安装质量1、验收内容:1)栏杆高度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片栏杆不少于3处(每片栏杆记录最小值)。

全数检查。

2)竖杆间距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片栏杆不少于3处(每片栏杆记录最大值)。

全数检查。

3)防攀登措施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

全数检查。

4)护栏玻璃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尺量检查。

全数检查。

2、验收标准:1)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

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2)防护栏杆的栏杆垂直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3) 栏杆应防止攀登.4)护栏玻璃的使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承受水平荷载的无框架护栏玻璃必须使用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公称厚度不应小于12mm。

精装修房验收标准

精装修房验收标准

精装修房验收标准精装修房验收是购房者交付尾款前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确保房屋质量的重要环节。

在验收时,购房者需要仔细检查房屋的各项设施和装修情况,以确保房屋符合预期的标准。

下面将就精装修房验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对购房者有所帮助。

首先,购房者在验收时应注意检查房屋的结构和基本设施。

包括墙面是否平整、地面是否平整、门窗是否严密、管道是否畅通等。

这些都是房屋的基础,对于房屋的使用和安全至关重要。

其次,购房者需要仔细检查房屋的装修情况。

包括墙面的涂料是否均匀、地板的铺设是否平整、吊顶的安装是否牢固等。

此外,购房者还需要检查卫生间、厨房等特殊区域的装修情况,确保水电设施完好、卫生间防水做好等。

另外,购房者还需要检查房屋的家具和电器设备。

包括橱柜、衣柜、灯具、插座、开关等。

购房者需要确保这些设施的安装位置正确、使用功能正常,没有损坏和缺陷。

最后,购房者在验收时还需要留意房屋的环境和周边配套设施。

包括小区的绿化情况、道路的硬化情况、停车位的分配情况等。

这些都是影响居住舒适度的重要因素,购房者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的考量。

总的来说,精装修房验收标准涉及到房屋的结构、装修、家具电器以及周边环境等多个方面。

购房者在验收时需要细心、耐心,对每一个细节都要进行仔细的检查。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购房者的权益,也能确保房屋的质量。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购房者在进行精装修房验收时有所帮助,也希望开发商和装修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房屋的质量。

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双赢,也能够为楼市的健康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3]11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3]11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3〕11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不断提高住宅工程交房质量水平,现决定对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有关要求调整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实施精装饰装修外的其他住宅工程(以下简称初装饰住宅工程)均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二、初装饰住宅工程,除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 -2013)、《重庆市住宅电气设计标准》(DB50/T-147-2012)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住宅套内的厨房、卫生间、浴室、阳台等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楼地面应按照设计要求完成防水、防潮措施。

套内的楼地面可只完成地面基层,墙面完成面层抹灰,顶棚刮腻子。

跃层楼梯及护栏,在设计无要求时,可在二次装修时完成,但竣工验收时应有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二)住宅套内的阳台应设置排水支管并安装与使用功能相适应的地漏,采用同层排水系统的厨房、厕浴间可在主管三通处预留接口。

住宅套内给水管道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用水出口,并按设计要求沿管路方向预留用水房间顶棚下冷、热水管道的穿梁或穿墙套管。

(三)住宅套内强、弱电线路按设计要求敷设,线路采用导管布线并暗敷。

装饰验收标准

装饰验收标准

装饰验收标准装饰工程验收是指在装饰工程完工后,由业主或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的过程。

装饰工程验收的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业主的利益,因此,制定合理的装饰验收标准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业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要求。

1.1 装饰工程验收应在装饰公司和业主双方共同参与下进行,验收时应有专业人员全程陪同。

1.2 装饰工程验收应在充分的光照条件下进行,以便更好地观察工程质量。

1.3 装饰工程验收应在室内外温度适宜的情况下进行,避免极端天气对验收结果的影响。

二、外墙装饰。

2.1 外墙装饰应平整、无开裂、起泡、脱落等现象,颜色应一致,无色差。

2.2 外墙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无破损、变形等情况。

2.3 外墙装饰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无错位、错台等问题。

三、室内装饰。

3.1 地面装饰应平整、无空鼓、开裂等情况,地砖、地板间缝应均匀一致。

3.2 墙面装饰应平整、无开裂、脱落等现象,颜色应一致,无色差。

3.3 天花装饰应平整、无开裂、变形等情况,吊顶应牢固、安全。

四、装饰附件。

4.1 门窗、栏杆等装饰附件应安装牢固、无松动、变形等情况。

4.2 灯具、开关等电气装饰应符合安全要求,无漏电、短路等现象。

4.3 卫浴、厨房等装饰附件应安装牢固、无渗漏、堵塞等情况。

五、其他。

5.1 装饰工程验收时,应对装饰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合同等进行核对,确保一切符合法规要求。

5.2 装饰工程验收结果应书面化,由双方签字确认,以便后续维护和保修。

5.3 装饰工程验收合格后,装饰公司应提供相应的保修承诺,并按时兑现。

六、结语。

装饰工程验收是保障工程质量和业主权益的重要环节,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验收,才能有效地保障双方的利益。

因此,在进行装饰工程验收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业主权益不受损害。

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装饰装修是我们居住和工作环境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个好的装饰装修工程不仅能够美化环境,更能提升生活品质。

然而,很多业主在装修验收时常常存在一些问题,不知道如何正确地进行验收,导致后期出现一些纠纷和质量问题。

因此,本文将从装饰装修验收的角度出发,为大家详细介绍装饰装修验收的标准和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装饰装修的基本标准。

在进行验收时,我们需要检查房屋的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水电设施等基本部位是否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

墙面应该平整、无裂缝、无渗水现象,地面应该平整、无起翘、无空鼓,天花板应该平整、无开裂、无渗水,门窗应该开合自如、无噪音,水电设施应该正常运行、无渗漏。

只有当这些基本标准都符合要求时,我们才能够进一步进行验收。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装饰装修的细节标准。

在进行验收时,我们需要仔细检查装修工程的细节部位,比如墙角、门套、窗套、地脚线、开关插座等部位是否存在瑕疵。

墙角应该平整、无毛刺、无漆滴,门套和窗套应该安装牢固、无缝隙,地脚线应该与墙面贴合紧密、无开裂,开关插座应该安装平整、无松动。

只有当这些细节标准都符合要求时,我们才能够认为装修工程合格。

此外,我们还需要关注的是装饰装修的材料标准。

在进行验收时,我们需要核实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且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比如涂料、地砖、地板、门窗、卫浴设备等材料都需要进行检查。

涂料应该无异味、无色差、无起泡,地砖和地板应该无缝隙、无开裂、无空鼓,门窗应该无变形、无损坏,卫浴设备应该无渗漏、无异响。

只有当这些材料标准都符合要求时,我们才能够放心接受装修工程。

综上所述,装饰装修验收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验收,才能够确保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希望大家在进行装修验收时能够仔细核实,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而导致后期的麻烦。

同时,也希望装修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做到精益求精,确保每一个细节都符合要求。

173925_重庆市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173925_重庆市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渝建〔2010〕12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市建委《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渝建发〔2007〕226号,以下简称226号文件)于2008年1月1日执行以来,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逐步规范,但也存在执行情况参差不齐、个别工程不落实226号文件要求的情况。

为进一步推进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除实施精装饰装修外的住宅工程均应按照226号文件要求执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以下简称初装饰住宅工程)。

其中,给排水、电气、智能化安装工程设计标准不得低于《住宅建筑规范》的要求;给水管道应设置至厨房、厕浴间及生活阳台,暗敷管道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做好标识;厨房和生活阳台应设置排水支管,采用同层排水系统的厕浴间可在主管三通处预留接口;户内应按每个房间的功能设置相应的电气系统和智能化系统线路。

二、初装饰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在向设计单位委托工程设计任务时,应一并明确住宅工程初装饰设计内容及要求。

自2008年1月1日以来,应委托初装饰设计而未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尽快委托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报送施工图审查。

初装饰住宅工程不符合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设计单位应按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的有关内容编制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做到设计合理,减少浪费。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审查,对未按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及有关规范标准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中明确的初装饰等内容进行施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初装饰的更改应按设计变更及管理程序完善手续,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设计文件确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完成后,方可提交竣工报告。

监理单位要全面查验工程完成情况及质量状况,不符合初装饰验收规定的,不得签署验收意见。

重庆市住宅装饰验收规范

重庆市住宅装饰验收规范

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试行版)一、总则1.1 为了加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巳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装饰装修的验收,也适用于供双方鉴定装饰合同中的质量依据。

1.3 规范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防火工程、防水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厨卫、设备等各项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及质量判定。

二、基本原则2.1住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就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2.2 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陌生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

2.3 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4 采购的装饰材料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备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

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

2.5 装饰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6 厨房装饰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

如确需要移动表具,应由业主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2.7 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2.8 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

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阴燃型和环保型装饰材料及用具。

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试行)1 总则1.0.1 为了加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巳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装饰装修的验收,也适用于供双方鉴定装饰合同中的质量依据。

1.0.3 规范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防火工程、防水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厨卫、设备等各项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及质量判定。

2 基本原则2.0.1 住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就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2.0.2 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陌生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

2.0.3 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2.4 采购的装饰材料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备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

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

2.0.5 装饰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0.6 厨房装饰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

如确需要移动表具,应由业主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2.0.7 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2.0.8 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

装饰验收标准

装饰验收标准

装饰验收标准装饰验收是指在装修工程完工后,由业主或相关部门对装修工程进行检查、评定,以确定是否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装饰验收标准是对装修工程质量的一种客观评价,也是保障业主权益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就装饰验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装饰验收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装饰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包括环保等级、质量等级等;二是施工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如墙面平整度、地面平整度、瓷砖铺贴是否合理等;三是装饰效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包括色彩搭配、造型设计等;四是装饰工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电路是否合理、防火措施是否到位等。

其次,对于装饰验收标准的具体要求,应该根据不同的装修项目和不同的装修要求进行具体规定。

比如,对于住宅装修,应该注重装饰材料的环保性和安全性,对于公共空间装修,应该注重装饰效果和使用功能。

此外,还应该根据不同的装修阶段进行验收,比如水电改造阶段、泥木工程阶段、油漆工程阶段等,都应该有相应的验收标准。

再次,装饰验收标准的执行应该由专业人士进行,他们应该具备相关的知识和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对装修工程进行评定。

同时,也应该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要求,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验收过程中,应该做好记录和整理工作,形成验收报告,并及时向业主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最后,对于不符合装饰验收标准的装修工程,应该及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标准为止。

同时,也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装修工程质量。

对于严重不符合标准的装修工程,应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总之,装饰验收标准对于保障装修工程质量、维护业主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装饰验收标准,才能够确保装修工程质量,提升业主的居住体验,促进装饰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能够重视装饰验收标准,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装修环境。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09•【字号】渝建发[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0〕57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减少质量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的要求,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附件: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全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市管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重庆市分户验收指南2

重庆市分户验收指南2

重庆市分户验收指南一、分户验收依据:①、《住宅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渝建发〔2007〕199号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实施指南(第一号)》;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01);③、《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⑤、《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⑥、《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⑦、国家、重庆市现行的相关施工验收规范。

二、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是分户验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包括:①、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分户验收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

②、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研究确定分户验收检验批验收项目、内容及数量,绘制抽查点分布图;协助解决分户验收中测量设备、人员、资金等问题。

③、与监理、施工、物业单位有关人员共同参与分户检查验收,并及时确认,签字盖章。

④、分户验收合格后,留存由建设(项目)单位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表》。

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表》应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

⑤、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标牌的材料、尺寸及位置建设单位定。

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名称、竣工日期、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个参建单位的全称及负责人姓名。

三、施工单位职责①、编制分户验收方案。

②、配备足够的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测量工具;质检人员要具备相应资格,熟悉和掌握分户验收内容和方法;根据分户验收工作量大的特点,安排和调整质检人员及测量工具。

③、按分户验收方案中确定的分户和公共部位检验批项目和内容,参照户型做法表和抽查点分布图,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对分户验收项目检查,并及时记录,签字盖章。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09•【字号】渝建[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渝建〔2010〕12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市建委《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渝建发〔2007〕226号,以下简称226号文件)于2008年1月1日执行以来,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逐步规范,但也存在执行情况参差不齐、个别工程不落实226号文件要求的情况。

为进一步推进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除实施精装饰装修外的住宅工程均应按照226号文件要求执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以下简称初装饰住宅工程)。

其中,给排水、电气、智能化安装工程设计标准不得低于《住宅建筑规范》的要求;给水管道应设置至厨房、厕浴间及生活阳台,暗敷管道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做好标识;厨房和生活阳台应设置排水支管,采用同层排水系统的厕浴间可在主管三通处预留接口;户内应按每个房间的功能设置相应的电气系统和智能化系统线路。

二、初装饰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在向设计单位委托工程设计任务时,应一并明确住宅工程初装饰设计内容及要求。

自2008年1月1日以来,应委托初装饰设计而未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尽快委托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报送施工图审查。

初装饰住宅工程不符合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设计单位应按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的有关内容编制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做到设计合理,减少浪费。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审查,对未按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及有关规范标准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渝建发[2000]90号 关于印发《工程验收规定》、《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0]90号 关于印发《工程验收规定》、《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0]90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0年5月30日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内容后对施工单位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完成。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竣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设计文件及建设工程合同等。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经批准或备案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构配件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工程竣工结算已经办完;(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分别签署了工程质量意见。

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程(DBJT50-053-2006)

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程(DBJT50-05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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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木制踢脚线的背面应先涂上一遍清漆。 15、饰面板拼贴型踢脚线基层板长度宜为 1.22m;基板之间接缝处留空 3 ㎜。 九、门、门窗套工程 01、 造型、结构、材料、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02、 安装牢固,位置正确,表面光滑。 03、横平竖直,棱角方正,接缝严密,与墙面贴紧,门翘曲度偏差小于 2 ㎜。 04、 房门与地板应留有 6 ㎜缝隙、厨卫门与地面留有 8 ㎜缝隙。 05、 门边宜用硬实木收边。厚度为 4 ㎜。 06、 门窗套内侧应平直,内外侧的垂直度偏差均应小于 3 ㎜。 07、 门窗饰线在直角处连接时,应为 45°拼角。 08、 木线安装应用射钉对准墙内木榫钉固,钉长应为板厚的 2-2.5 倍,饰线应紧 贴墙面或砖面。 09、 门套、窗套应在门框、窗框安装完毕且墙面、地面施工完成后进行安装。 10、 门窗套对角线长度偏差小于等于 5 ㎜。 11、 上述各木制品一旦完成,应立即涂刷色油和底漆,以防污染和受潮变形。 十、家具工程 01、造型、结构、材料、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02、横平竖直,楞角方正,接缝严密,与墙面贴紧。偏差小于等于 2 ㎜。 03、上沿平直,紧贴墙面,出墙厚度一致。偏差小于等于 2 ㎜。 04、表面平整,与地板、地砖贴紧、柜门平整度,偏差小于等于 3 ㎜。 05、门缝间隙。小于等于 3 ㎜。 06、饰面均应磨砂光滑、柜门及五金配件和拉手安装牢固,位置正确。 十一、厨房家具工程
13、地漏周边处应无积水。 六、实木地板铺贴工程 01、地板搁栅端面尺寸 4*3 ㎝,开料后平放搁空晾干。偏差±2 ㎜。 02、地板铺设前搁栅含水率小于等于 14%。 03、地板搁栅安装应平整。偏差小于等于 3 ㎜。 04、地板搁栅安装应牢固,全数检查无松动感。 05、搁栅螺钉固定点中心间距为 30 ㎝,偏差小于等于 5 ㎜。 06、搁栅中心间距等于 30 ㎝,搁栅头与墙留缝 2.5 ㎝。偏差小于等于 5 ㎜。 07、地坪、楼板打孔完毕,应立即检查楼下照明和电视线路是否正常。 08、铺设地板前必须挑选分类,剔除洞眼、虫眼地板,可刷稀释剂后,再挑选一 次。 09、素地板双面均应涂刷清漆,正面一遍,背面两遍。

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全国首个精装房地

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全国首个精装房地

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全国首个精装房地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T50-xxx-2008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2008- - 公布2008- - 实施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公布目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3.1设计基本要求3.2材料、部品基本要求3.3施工基本要求3.4监理基本要求3.5验收基本要求4设计4.1通常规定4.2功能空间设计4.3室内环境设计4.4设备设计4.5防火安全5材料、部品与施工5.1防火安全5.2室内环境污染操纵5.3防水工程5.4抹灰工程5.5吊顶工程5.6轻质隔墙工程5.7门窗工程5.8细部工程5.9墙面铺装工程5.10涂饰工程5.11地面铺装工程5.12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5.13电气安装工程6监理6.1 通常规定6.2施工准备操纵6.3质量操纵6.4室内环境污染操纵6.5进度操纵6.6造价操纵6.7安全及文明施工监控7验收7.1通常规定7.2防火安全7.3 室内环境污染操纵7.4工程质量分户验收8质量保修9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录A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附录B 成品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附录C 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项目及检查内容、标准、数量、方法附录D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1 总则1.0.1 为了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进展成品住宅,提高新建住宅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与质量保修。

1.0.3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与质量保修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成品住宅装修fitting up for finished residence是指新建住宅,在房屋交钥匙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及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的固定面铺装或者涂饰完成,套内厨房与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2.0.2套(户)dwelling space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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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试行版)一、总则1.1 为了加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巳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装饰装修的验收,也适用于供双方鉴定装饰合同中的质量依据。

1.3 规范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防火工程、防水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厨卫、设备等各项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及质量判定。

二、基本原则2.1住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就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2.2 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陌生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

2.3 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4 采购的装饰材料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备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

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

2.5 装饰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6 厨房装饰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

如确需要移动表具,应由业主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2.7 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2.8 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

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阴燃型和环保型装饰材料及用具。

三、防火安全3.1 一般规定3.1.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3.1.2 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的规定。

3.2 材料的防火3.2.1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应涂刷防火涂料,至少涂刷两遍,且第二次涂刷应在第一次涂刷干后进行。

3.2.2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商品部位靠近非 A 级材料或导线穿越 B2 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下班棉等 A 级材料隔热。

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3.2.3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 A 级材料制作。

配电箱不得安装在 B2 级以下(含 B2 级)的装修材料上。

开关、插座安装 B1 级以上的材料上。

3.2.4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穿金属管或 B1 级 PVC 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3.3施工现场防火和消防设施的保护3.3.1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3.3.2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3.3.3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3.3.4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3.3.5其他防火安全规范应遵守《 GB50327 — 2001 》的规定。

3.4 验收要求和方法3.4.1应检验所用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的规定。

3.4.2装修时是否遮档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口是否通畅。

3.4.3现场检查施工场地有无消防器具。

四、防水工程4.1一般规定4.1.1本章节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

4.1.2防水层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

4.1.3防水施工应采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质量有保证的防水材料,且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4.1.4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砂,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标准,并按设计要求做好地面泛水坡度,做到排水通畅,严禁存在积水倒坡现象。

4.2验收需要和方法4.2.1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是渗漏多发部位,应当先作防水附加层。

4.2.2防水层就雁地面延伸到墙面,且高出墙面300 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 1800 mm 。

4.2.3整个防水工程完毕后应做蓄水试验时间不得少于24h。

五、室内环境污染控制5.1 一般规定5.1.1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特为:氡( 222Rn )、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

5.1.2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 — 2001 )等国家环保标准的规定。

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2验收要求和方法5.2.1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特浓度应控制在下表之内。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特浓度限值表7.1.4导线应按用电负荷大小合理选择截面。

穿管敷设照明电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1.0mm2的绝缘铜线,电话线应采用1.0mm2的绝缘铜线,空调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铜线,电视射频线应采用75Ω同轴电缆线。

7.1.5电源线、电视线、电话线不得混装在同一护套管中。

7.1.6工作零线与相线截面应相等,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

7.1.7插座应尽量采用安全插座,暗装开关、插座、接线盒中的线头应留足150mm。

7.1.8同一路电线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管内总根数不得超过8根,电线总载面积,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7.2 安装施工7.2.1开关、插座安装施工要点;7.2.1.1开关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操作,边缘距门框的距离宜为150-200 mm,距地面高度宜为1300-1600mm ;落地插座应选用安全型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应大于 150mm 。

7.2.1.2 并列安装的开关、插座距离地面高度应一致,专用接线盒四周不应有空隙。

盖板应端正,紧贴墙面,安装牢固。

7.2.1.3相线进开关,零线进灯头,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相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相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相接,左孔与零线相接,接地线就应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应与零线端子直接连接。

7.2.2 灯具安装施工要点:7.2.2.1 灯具固定应牢固,吊灯灯具重量大于3kg时,应采用预埋吊钩或螺栓固定;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大于 1kg 时,灯线不应受力,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7.2.2.2 灯具(包括吸顶灯、花灯、吊灯、壁灯、射灯等)的安装应接灯具安装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

7.2.3 吊扇安装施工要点:7.2.3.1 吊扇距地高度不得低于 2300mm,吊扇挂钩应安装牢固,挂钩直径不应小于悬挂销钉的直径,均不得小于 8mm 。

7.2.3.2 吊扇悬挂销钉应装设防震橡胶垫;销钉的防松装置应安全、可靠。

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明显颤动。

调速开关应与吊扇配套,接线正确。

7.2.4 壁扇安装施工要点:7.2.4.1 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壁扇固定可靠。

盍明扇叶和防护罩均不应有明显的颤动和异常声响。

7.2.4.2 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壁扇固定可靠。

运转明扇叶和防护罩均不应有明显的颤动和异常声响。

7.2.4.3 下侧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1800mm 。

7.2.5 脱排油烟机安装施工要点:7.2.5.1 脱排油烟机应用膨胀螺栓固定在墙面上,机体下表面距灶具高度宜为 800mm 。

7.2.5.2 脱排油烟机安装施工时,应满足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7.3 工程验收7.3.1 电器通电试验、灯具试亮及灯具控制性能良好。

电气器件、设备的安装牢固、平整。

7.3.2 开关插座、终端盒等器件外观完好,绝缘器件无裂纹,安装牢固、平整,无漏电隐患。

7.3.3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向住户提交下列资料:7.3.3.1 灯具、安全开关、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等。

7.3.3.2 配线竣工图,图中应标明暗管走向(包括高度)、导线截面积和规格型号。

10.3.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木地板表面应洁净无沾污,刨平磨光,无刨痕、刨茬和行刺等现象。

木阁栅应灯固,间距应符合要求。

铺设应牢固、不松动,行走时地板无响声。

地板与墙面之间应留 8 — 10mm 的伸缩缝,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10.3.2 本地板的铺设尺寸偏差和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8 的规定。

表 8 本地板的铺设尺寸偏差和验收方法项目允许偏差验收方法量具测量方法表面平整度长地板≤2.0 2m 靠尺、楔形塞尺在地板油漆前进行验收拼花地板≤2.0四面企口地板≤2.0缝隙宽度长地板≤1.0每室至少测量三处、取最大值。

拼花地板≤0.5拼花预制块≤0.2四面企口地板≤0.2地板接缝高低≤0.5注:本表所列允差适用于柚木、柞木、水曲柳树种的地板,其他树种的地板可参照执行。

10.4 细木工10.4.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表面光滑,线条顺直,楞角方正,不露钉帽,无刨痕、毛刺、锤印等缺陷。

安装位置正确,割角整齐,接缝严密,与墙面贴紧,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10.4.2 细木制品安装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9 的要求。

表 9 :细木制品安装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项目允许验收方法量具测量方法窗台板窗台盒两端高低差两端距窗洞长度差≤2水平尺和楔形塞尺全数检查≤3钢卷尺踢脚板、顶角线≤3 5m 拉线、钢卷尺门、窗套≤3十一、门窗11.1 铝合金门窗11.1.1 材料要求和验收方法铝合金型材的壁厚规格宜不小于 1.4mm,门型材的壁厚规格宜不小于 2.0mm 。

检验时,壁精度 0.02mm 游标卡尺测量。

11.1.2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法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窗框与洞口之间的伸缩缝内腔宜采用闭孔泡沫塑料、发泡聚苯乙烯等弹性材料分层填塞。

表面用嵌缝膏密封,应平整、无裂缝。

门窗应开启灵活,无倒翘,无阻滞有反弹现象,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五金配件齐全,位置正确,外观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等缺陷,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

外门外窗应不渗漏水。

检验时对照设计图纸和文件,采用目测和手感方法验收。

11.1.3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10 的规定。

表 10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项目允许偏差验收方法门、窗槽口对角线之差≤ 2000 ± 2.0 用钢卷尺测量,随机抽查不少于三处,取最大值〉2000 ± 3.0门、窗槽口对边之差≤ 2000 ± 2.0〉2000 ± 2.5门、窗框扇搭接宽度差≤ 2m2 ± 1.0〉2m2 ± 1.5门窗框(含拼樘料)垂直度 ± 2.0 用线锤和水平靠尺随机选一扇测量门窗框(含拼樘料)水平度 ± 1.5 用水平靠尺,随机选一扇进行测量门窗开启力,N ≤ 60 用 100N 拉力测试仪抽查不少于二扇,取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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