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宅装饰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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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试行版)

一、总则

1.1 为了加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巳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装饰装修的验收,也适用于供双方鉴定装饰合同中的质量依据。

1.3 规范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防火工程、防水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厨卫、设备等各项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及质量判定。

二、基本原则

2.1住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就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2.2 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陌生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

2.3 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4 采购的装饰材料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备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

2.5 装饰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6 厨房装饰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如确需要移动表具,应由业主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施工。2.7 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2.8 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阴燃型和环保型装饰材料及用具。

三、防火安全

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3.1.2 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的规定。

3.2 材料的防火

3.2.1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应涂刷防火涂料,至少涂刷两遍,且第二次涂刷应在第一次涂刷干后进行。

3.2.2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商品部位靠近非 A 级材料或导线穿越 B2 级以下装修材料

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下班棉等 A 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3.2.3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 A 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 B2 级以下(含 B2 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安装 B1 级以上的材料上。

3.2.4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穿金属管或 B1 级 PVC 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3.3施工现场防火和消防设施的保护

3.3.1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3.3.2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3.3.3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3.3.4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3.3.5其他防火安全规范应遵守《 GB50327 — 2001 》的规定。

3.4 验收要求和方法

3.4.1应检验所用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的规定。

3.4.2装修时是否遮档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口是否通畅。

3.4.3现场检查施工场地有无消防器具。

四、防水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节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

4.1.2防水层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

4.1.3防水施工应采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质量有保证的防水材料,且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4.1.4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砂,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标准,并按设计要求做好地面泛水坡度,做到排水通畅,严禁存在积水倒坡现象。

4.2验收需要和方法

4.2.1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是渗漏多发部位,应当先作防水附加层。

4.2.2防水层就雁地面延伸到墙面,且高出墙面300 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

于 1800 mm 。

4.2.3整个防水工程完毕后应做蓄水试验时间不得少于24h。

五、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1 一般规定

5.1.1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特为:氡( 222Rn )、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

5.1.2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 — 2001 )等国家环保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2验收要求和方法

5.2.1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特浓度应控制在下表之内。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特浓度限值表

7.1.4导线应按用电负荷大小合理选择截面。穿管敷设照明电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1.0mm2的绝缘铜线,电话线应采用1.0mm2的绝缘铜线,空调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铜线,电视射频线应采用75Ω同轴电缆线。

7.1.5电源线、电视线、电话线不得混装在同一护套管中。

7.1.6工作零线与相线截面应相等,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

7.1.7插座应尽量采用安全插座,暗装开关、插座、接线盒中的线头应留足150mm。

7.1.8同一路电线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管内总根数不得超过8根,电线总载面积,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7.2 安装施工

7.2.1开关、插座安装施工要点;

7.2.1.1开关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操作,边缘距门框的距离宜为150-200 mm,距地面高度宜

为1300-1600mm ;落地插座应选用安全型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应大于 150mm 。

7.2.1.2 并列安装的开关、插座距离地面高度应一致,专用接线盒四周不应有空隙。盖板应端正,紧贴墙面,安装牢固。

7.2.1.3相线进开关,零线进灯头,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相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相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相接,左孔与零线相接,接地线就应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应与零线端子直接连接。

7.2.2 灯具安装施工要点:

7.2.2.1 灯具固定应牢固,吊灯灯具重量大于3kg时,应采用预埋吊钩或螺栓固定;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大于 1kg 时,灯线不应受力,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7.2.2.2 灯具(包括吸顶灯、花灯、吊灯、壁灯、射灯等)的安装应接灯具安装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

7.2.3 吊扇安装施工要点:

7.2.3.1 吊扇距地高度不得低于 2300mm,吊扇挂钩应安装牢固,挂钩直径不应小于悬挂销钉的直径,均不得小于 8mm 。

7.2.3.2 吊扇悬挂销钉应装设防震橡胶垫;销钉的防松装置应安全、可靠。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明显颤动。调速开关应与吊扇配套,接线正确。

7.2.4 壁扇安装施工要点:

7.2.4.1 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壁扇固定可靠。盍明扇叶和防护罩均不应有明显的颤动和异常声响。

7.2.4.2 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壁扇固定可靠。运转明扇叶和防护罩均不应有明显的颤动和异常声响。

7.2.4.3 下侧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1800mm 。

7.2.5 脱排油烟机安装施工要点:

7.2.5.1 脱排油烟机应用膨胀螺栓固定在墙面上,机体下表面距灶具高度宜为 800mm 。

7.2.5.2 脱排油烟机安装施工时,应满足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7.3 工程验收

7.3.1 电器通电试验、灯具试亮及灯具控制性能良好。电气器件、设备的安装牢固、平整。

7.3.2 开关插座、终端盒等器件外观完好,绝缘器件无裂纹,安装牢固、平整,无漏电隐患。7.3.3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向住户提交下列资料:

7.3.3.1 灯具、安全开关、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等。

7.3.3.2 配线竣工图,图中应标明暗管走向(包括高度)、导线截面积和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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