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8.23•【字号】冀财资环〔2016〕64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8月23日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1号2016年7月21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6—2020年期间,为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任务,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中央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的资金。

第三条在专项资金政策推动下,力争到2020年,查明我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全国土壤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引导、地方为主、突出重点、以奖促治、强化绩效”的原则。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8〕13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8〕13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8〕1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为强化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生态环保在美丽乡村建设和扶贫攻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对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资金使用原则和方向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的基本原则,以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将资金切块下达地方。

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或含两项以上整治内容的综合类项目。

各市(区)应优选农村环境整治积极性高、项目实施和保障措施有力的县,以整县推进为主要方式,集中解决重点区域村庄突出环境问题,不断巩固提升农村环境整治成果。

在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分配过程中,继续将脱贫攻坚作为资金分配的一项重要参考因素,给予贫困地区资金重点倾斜。

二、加强项目谋划和储备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是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安排的基础,主要支持纳入储备库的项目,未入库项目或入库项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各地应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认真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加强项目谋划,提高储备项目质量,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指标,确保项目实施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解释

“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解释

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解释1、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相关规定,政府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县(市、区)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2、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以奖促治”资金主要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主要支持通过环境建设达市级生态示范标准的乡镇、村庄的创建。

3、“以奖促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1、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主要支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用于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村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执行。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已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村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规定,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主要支持根据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不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要支持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进行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规模较大的村庄进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居住分散的村庄进行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支持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进行生活垃圾处理。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等建设。

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技术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2008)。

(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主要支持对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4.21•【文号】财建[2009]165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话电话会议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并结合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实行“以奖促治”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促治”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规范生态补偿金扣缴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办字[2012]62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补偿金是指省级财政向未达到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标准的河流上游地区财政扣缴的用于补偿下游受污染地区水生态环境损失和全省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

第三条生态补偿金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生态补偿金每年分两批计算扣缴和分配金额。

第一批于每年1、2月份进行,扣缴和分配上年第三、四季度生态补偿金;第二批于每年7、8月份进行,扣缴和分配当年第一、二季度生态补偿金。

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和分配通过年终财政结算方式办理。

第五条生态补偿金的扣缴标准、额度和程序,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办字[2012]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生态补偿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统筹使用。

参考河流流经区域、区域内流经长度和沿岸受污染程度等因素,制定跨界断面水质超标河流下游地区生态补偿金分配计划。

扣缴金额的50%可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统筹用于全省的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等与水环境质量改善有关的项目。

第七条省财政厅按照生态补偿金分配计划,及时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资金指标后2个月内,将资金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安排落实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八条生态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规定项目:(一)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沿岸地下水污染,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项目;(二)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经济损失,经权威部门鉴定,应给予补偿的项目;(三)水污染物减排和水污染综合整治项目;(四)水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认为其他应当予以支持的项目。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推动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切实改善我省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决定设立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创新工作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完善补助政策,推动和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支持原则(一)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优先支持环保规划内治理项目和重大、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按照“诚实申请、公正受理、专家评审、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保证项目选定程序合规、操作规范、决策科学。

三、支持重点(一)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1、重点河流沿线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2、污染严重的城市内河综合整治项目;3、省界、市界特别是污染纠纷频发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对国家重点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有明显效果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4、工业园区(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等。

其中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主要包括:截污导流、生态清淤、生态修复等。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1、工业点源提标治理项目;2、中水回用项目;3、强制性清洁生产项目;4、二氧化硫治理项目(包括省管电厂和其他重点污染源)以及其他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纳入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综合整治项目。

(四)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项目1、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2、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或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

(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需要支持的其他项目。

四、项目要求(一)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利于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2、项目承担单位近三年无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恶意偷排偷放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3、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项目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4、项目为两年内建成并已投入运行的项目;5、项目设施(含环保设施)稳定运行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6、项目已竣工,并已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55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55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55号厅属各预算单位: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服务环境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强化预算编制预算编制是预算执行的前提条件,必须编实、编准、编细。

(一)科学编制收入预算收入预算编制要按照综合统筹原则,将上年结转收入、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全面编列,确保收入预算的完整。

列入预算的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准确编列。

编报单位要认真按照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参照上年实际,结合政策变化情况准确测算。

(二)规范编制支出预算支出预算编制要遵循“目标导向、突出绩效、精准安排、厉行节约”的原则,实事求是做好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要按照《河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编制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特别是要将涉及工资相关的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和会议、培训经费预算,切实做到只减不增。

项目支出预算,要按照《河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职责任务、工作活动开展情况,明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科学合理确定总体项目支出。

预算项目要在部门职责和工作活动框架下编列,并与其对应,严格预算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针对国家政策动向,精准测算,准确反映项目支出需求。

(三)严格预算上报程序按预算编制要求,完善职责活动、绩效目标指标。

严格执行绩效预算编制模式,对预算项目,认真编写政策依据、项目建议书。

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支持河北省自然资源领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等工作开展,省财政厅研究设立河北省省级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谋划、确定、组织实施、调整和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支持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项目。

具体包括自然资源领域重点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项目,包括政策性关闭矿山明确由所在地政府治理的项目;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中央财政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要求支持的其他事项。

除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外,其他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自然资源领域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要求涉及“山、水、林、田、湖、草、沙”2个以上生态要素,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项目(不包括政策性关闭矿山明确由所在地政府治理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要求支持的事项,须提供国家有关文件,或省委、省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

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或后补助方式支持,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分年度安排。

中央财政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按照不超过中央支持资金的2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4亿元;中央财政支持的其他项目,按照不超过中央支持资金的2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自然资源领域重点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根据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及市县财政实际出资等资料核定,按照不超过财政实际出资的5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要求支持的项目,根据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统筹确定支持金额。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5.15•【字号】冀财资环〔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财资环〔2015〕43号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5月15日河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省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确保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野外自然综合考察、保护区发展与建设规划编制;(二)自然保护区的科研、观察、监测预警仪器设备购置;(三)珍稀濒危物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管护设施建设及科研试验;(四)自然生态保护宣传;(五)其他有利于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的事项。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三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及不属于专项资金范围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按规定程序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经费报告书等申报材料。

“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解释

“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解释

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解释1、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相关规定,政府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县(市、区)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2、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以奖促治”资金主要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主要支持通过环境建设达市级生态示范标准的乡镇、村庄的创建。

3、“以奖促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1、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主要支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用于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村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执行。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已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村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规定,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主要支持根据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不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要支持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进行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规模较大的村庄进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居住分散的村庄进行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支持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进行生活垃圾处理。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等建设。

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技术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2008)。

(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主要支持对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理办法财建[202x]5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x]15号)及国务院关于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有关部署,为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中央财政设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投向中西部地区,兼顾东部地区。

第三条为明确责任,促进地方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中央财政对专项资金分配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以奖代补的范围第五条以奖代补范围:1.奖励范围为建成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2.补助范围为纳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认定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一)不属于第五条范围的项目;(二)属于第五条范围但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

第三章以奖代补的核定原则第七条专项资金按因素法,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分配。

本着鼓励快建、多建并早日投入使用的原则,多完成多奖励,少完成少奖励。

第八条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如下:中央财政根据各地上一年度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量及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等计算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分配后,年度中央财政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若有余额,再按规划按因素法计算分配补助资金。

东部地区只分配奖励资金,不分配补助资金。

其中:1.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奖励标准。

中西部地区每公里奖励40万元、东部地区每公里奖励20万元。

2.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奖励标准。

每1万立方米/日奖励40万元。

3.实际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奖励标准:与“十一五”规划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减排目标挂钩,具体奖励系数设1、1.1、1.2三个档次。

河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河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河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8~2010年)一、指导思想以削减现役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重金属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等保障环境安全项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严防工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染威胁饮用水源。

以监测、监察和应急能力建设为突破口,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严管源、慎用钱、质为先,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力求资金使用最佳绩效。

二、支持重点“十一五”期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与国家环保总局、省政府签订责任状的重点减排项目和列入“十一五”规划的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以及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定需支持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具体内容如下:(一)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的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污染源位于集中饮用水源地上游;2、污染源短期难以搬迁或转移;3、污染源排放基本达标,但仍存在较大环境风险;4、计划或正在对污染源实施污水回用、“零排放”或少排污染物、节水降耗、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等污染防治措施。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纺织印染、食品及饮料制造业、医药、化工等行业排放致毒、致畸、致突变物质,直接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和重点流域水质安全的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不支持水源地周边垃圾填埋场建设、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以及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二)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1、燃煤电厂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现有省直收电厂脱硫、脱硝设施建设,除尘设施的改造,生产废水处理及零排放等项目。

不支持新建机组的脱硫、大气、水治理项目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已列入淘汰范围机组的脱硫项目。

2、区域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和规划下,以改善区域性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污染源有效治理为重点,通过发挥政府多种资金的整体效益,带动社会资金,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环境污染治理的项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自然保护【发文字号】冀政办发[2016]2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9.17【实施日期】2016.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实现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京津冀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成符合我省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全省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重点任务(一)森林。

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以林木蓄积增长价值、管护公益林成本、物价上涨指数和财力状况等作为动态补偿的依据,动态调整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逐步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林权权利人管护为补充,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地方政府可将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做管护资金购买服务,管护资金比例原则上不高于现行补偿标准的40%。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政策体系。

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全面停止国有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推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协议停伐,积极争取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

健全天然林保护资金投入机制,充分调动天然林林权所有者保护天然林的积极性。

建立健全天然林管护体系,加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管护区域全覆盖。

【住建办法】河北省村镇污水垃圾处理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河北省村镇污水垃圾处理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河北省村镇污水垃圾处理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村镇污水垃圾处理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建设工程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补助村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项目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住建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会同住建部门不定期组织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各级住建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支持项目,测算项目补助比例和金额,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负责村镇污水垃圾处理的部门要加强对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省级专项资金采取因素分析法下达,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法第五条省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采用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项目支持标准和条件。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评审(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由所在设区市统一组织申报和评审,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上报设区市住建部门之前,同级财政部门要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支持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

以奖代补管理办法园区(精)

以奖代补管理办法园区(精)

沧州临港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推动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切实改善我区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决定设立园区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创新工作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完善补助政策,推动和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支持原则(一)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优先支持环保规划内治理项目和重大、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按照“诚实申请、公正受理、专家评审、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保证项目选定程序合规、操作规范、决策科学。

三、支持重点(一)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1.工业点源提标治理项目;2.中水回用项目;3.强制性清洁生产项目;4.二氧化硫治理项目以及其他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三)园区管理处部署的需要支持的项目四、项目要求(一)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利于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2、项目承担单位近三年无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恶意偷排偷放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3、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项目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4、项目为两年内建成并已投入运行的项目;5、项目设施(含环保设施)稳定运行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6、项目已竣工,并已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根据项目验收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给予不超过环保项目总投资30%的奖励。

(二)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项目;2、属于新改扩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即“三同时”项目或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3、以前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已给予支持的项目;4、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项目的汇总打捆项目;5、单纯扩大产品生产能力的技改项目;五、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一)基本材料1、《沧州临港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基本信息表》。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1.01.01•【字号】冀财建[2010]149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0]149号)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为加快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进一步规范生态补偿金收缴与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办字[2009]50号)规定,为加快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省政府决定在全省七大水系主要河流实行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对向河流超标排放水体污染物的,将收缴其生态补偿金。

为规范生态补偿金的收缴与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补偿金是指省级财政向未达到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标准的河流上游地区财政扣缴的用于补偿下游受污染地区生态环境损失的资金。

第三条生态补偿金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生态补偿金每年分两批收缴和分配。

第一批于每年4、5月份进行,收缴和分配上年第四季度和当年第一季度生态补偿金;第二批于每年10、11月份进行,收缴和分配当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生态补偿金。

生态补偿金的收缴和分配通过财政结算方式办理。

第五条生态补偿金的收缴。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定期对跨界断面水质进行监测,并依据监测结果计算每月和每季度生态补偿金收缴金额。

省财政依据省环境保护厅提供的生态补偿金收缴金额,扣缴相关市县财政资金。

第六条生态补偿金的分配。

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生态补偿金收缴数额,参考河流流经区域、区域内流经长度和沿岸受污染程度等因素,向跨界断面水质超标河流下游地区分配生态补偿金。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2014年省级环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2014年省级环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2014年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冀环规[2013]36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0.14
【实施日期】2013.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2014年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
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冀环规〔2013〕365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省直收电厂:
根据《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09〕283号)规定,现就2013年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含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出让金、脱硫加价电费扣减专项资金)和2014年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本次省级环保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为2011、2012两年度及2013年至今建成
并交付使用、通过环保部门验收达标、具有完整财务竣工决算资料的环境保护项目。

具体包括:
1、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

包括工业点源提标治理项目、中水回用项目、强制性清洁生产项目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项目(包括省管电厂和其他重点污染源)以及其他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

主要指纳入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综合整。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冀财资环〔2020〕23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冀财资环〔2020〕23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冀财资环〔2020〕23号承德市财政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隆化县财政局:为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加快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财资环〔2020〕5号)要求,结合省生态环境厅预算分配建议,现分别下达你县2020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2570万元,支出预算科目列“2110402农村环境保护”。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19〕12号)有关要求,抓紧制定2020年工作实施方案,将资金预算尽快落实到具体项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二、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加强该项资金与支持“厕所革命”等其他资金、政策的统筹衔接,发挥政策合力,促进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整体提升。

三、请按照《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财资环〔2020〕3号)要求,结合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切实提高卫生水平和环境质量。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填报《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使用。

关于《河北省省级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河北省省级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河北省省级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一、起草背景2019年初,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字〔2018〕3号)、《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持续整治三年作战计划》(冀气领办〔2018〕255号)和工作部署,支持市县做好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治理工作,经请示省政府同意,设立了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专项资金。

2019-2021年省级共筹措资金16.07亿元,支持相关市县完成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治理3706处。

鉴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治理任务已完成,在编制2022年预算时按程序已将“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专项资金”转设为“河北省省级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等工作。

为加强此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研究起草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河北省省级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八条。

一是明确了基本原则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明确了省、市、县财政部门、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二是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条件和补助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支持范围为自然资源领域重点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自然资源部认定的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项目、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中央财政支持的相关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以及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要求支持的其他事项,并对每类支持事项设定了具体条件和补助标准。

同时,还列明了专项资金不予支持的负面清单等有关内容。

三是明确了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和组织实施。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评审。

市县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是本级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主体,对本级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
引言
河北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较为发达的地区之一,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进一步提升河
北省的环境保护水平,推动企业和个人更加积极
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
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释。

一、总则
该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树立奖励保护环
境的激励机制,推动企业和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
的积极行为,激发其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和动力。

二、资金来源
河北省的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主要
来源于以下几个渠道: 1. 财政专项拨款:河北省
财政部门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拨付专项资金,用于
环境保护以奖代补工作。

2. 环境保护罚款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所收取的罚款资金将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

3. 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通过开展公益活动和向社会募捐等方式,吸引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捐赠,并将其作为专项资金。

三、资金管理
3.1 资金管理机构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为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该机构负责资金的筹措、分配和监督使用等工作。

3.2 资金使用原则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如下: 1.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2. 突出重点领域,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有序进行。

3. 强化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达到预期效果。

3.3 资金使用范围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奖励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企
事业单位和个人。

2. 支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和示
范项目。

3. 资助环境保护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申报和评审
4.1 申报条件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申报资格上需满足以下条件: - 在河北省境内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并取得
一定的成绩和贡献。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生重大违法环境行为。

4.2 评审程序
资金的申报和评审程序如下: 1.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交申报材料。

2.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3. 评审结果确定后,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将公示评审结果,并进行资金的拨付。

五、监督和考核
5.1 监督主体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监督主体包括: - 河北省审计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环保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考核。

5.2 考核制度
为了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制度。

考核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 资金使用方面:资金使用
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取得预期效果等。

2. 工作成绩方面:资金所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成绩如何。

3. 监管和监督方面:资金使用的监管和监督是否到位。

六、附则
该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制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布。

结论
通过制定《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可以激发企业和个人参与环境保
护的积极性,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河北省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力度,提高河北省的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