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最新)
山东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企业(以下简称充装企业)安全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及《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充装企业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充装企业应当取得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一)省局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审批、发(换)证工作;2、其他应由省局负责的工作。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受理工作;2、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充装企业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3、负责对企业提供的自有产权气瓶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三)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局)负责充装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鼓励充装企业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申请充装许可的企业(含焊接绝热气瓶和车用气瓶充装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县级以上政府规划部门,含县级)、消防等有关部门批准;(三)从事LN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四)从事液化石油气、LNG、CNG等燃气充装企业应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安全及消防设施单项验收文件;(五)从事危化品介质充装企业应提供安监部门颁发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六)有与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见附件A资源条件);具有多个充装点的充装企业应配备技术负责人至少1名,其他人员:安全员、检查人员、充装人员、化验人员、辅助人员等各充装点都应分别满足资源条件(附件A)的要求;(七)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厂房、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安全设施(见附件A资源条件);(八)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2、气体作为企业的附属产品,属于余气利用或者只供应企业内部生产使用的充装企业,其气体储存(生产)能力经市局批准后可适当放宽要求。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最新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 06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许可条件 (1)第三章许可程序 (1)第四章监督管理 (3)第五章附则 (4)附件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5)附件B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8)附件C 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10)附件D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11)附件E 气瓶充装许可证 (1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山东省气瓶充装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山东省气瓶充装安全监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察管理,规范气瓶充装单位行为,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溶解乙炔气体和液化石油气四个类别气体的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简称质监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
(一)省级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许可证发(换)工作;2、负责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评审机构核准工作;(二)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简称市级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气瓶充装单位的申请,负责对气瓶充装单位的批准工作;2、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气瓶充装单位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3、负责本行政区域直接管理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4、负责对气瓶充装单位评审机构评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三)县(区)级质监部门负责:1、负责气瓶充装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工作;2、负责对瓶装气体销售、使用、运输、储存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评审机构须经省局核准同意,负责对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充装许可和换证评审工作。
第四条经市级质监部门审查合格并批准的气瓶充装单位,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连锁经营或规模化经营。
气瓶充装连锁经营单位可以使用统一的气瓶充装单位标志。
第二章气瓶充装许可证发放条件第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其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充装单位应当经危险化学品登记,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建筑、生产设备设施和布局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规范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经消防安全审查合格;3、必须有能保证充装安全与正常生产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并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气瓶充装检查人员和气体充装操作人员(详见附件1-2);4、必须具备与所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场地厂房、完好的充装工艺装备、检测手段(详见附件1-3),并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5、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保证气体质量和充装量,有必要的安全、环保设施(详见附件1-4);6、具有健全的气体充装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和事故处理预案,并能严格执行(详见附件1-5)。
山东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山东特种设备协会
4※
2.4
充装设施
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
关键
(1)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必须有专用的复秤衡器;
(2)对流水线作业在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自动报警装置;
(3)其它液化气体必须安装超装自动报警装置。
关键
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补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有可靠水源。
现场跟踪一批气瓶的充装过程进行检查,其充装工作应当符合工艺规程,各环节应当符合相应标准规定,并考核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
(1)气瓶充装前的检查项目和要求应当符合相应规定,气瓶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附件6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编号:
申请单位
单位地址
单位法人
联系电话
受理机关
受理日期
约请鉴定评审日期
完成鉴定评审日期
鉴定评审统计
关键项目数
一般项目数
关键项目合格率
一般项目合格率
评定标准
(一)符合条件
关键项目合格率100%,一般项目合格率90%。
(二)需要整改
关键项目合格率90%,一般项目合格率80%。
(三)不符合条件
达不到(一)和(二)的规定或带※项有一项未满足者
鉴定评审组成员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评审证书编号
鉴定评审意见:
鉴定评审组组长:日期:
一、资源条件
(一)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与要求
审查
类别
审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1※
1.1
建站审批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最新)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以及•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省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应当经省质监部门受理和批准,对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省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发(换)证工作;2、负责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的受理、审批工作;3、负责鉴定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4、其他应由省质监部门负责的工作。
(二)市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受理、审批工作;2、负责将申报资料输入省局金质工程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库;3、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4、负责对企业提供的自有产权气瓶档案进行网上建档工作;5、负责对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现场监督。
(三)县(市、区)质监部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见附件1)有效期4年。
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五条鼓励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7‟12号)要求,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建立充装过程视频监控,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连锁经营或规模化经营,一个气瓶充装站有多个充装地址(同一种充装介质)时,应建立统一的充装质量管理体系及各分点的充装质量体系,其自有气瓶的量可以多个充装地址合并计算,使用一个充装许可证和气瓶充装单位标志,但其他条件仍需单独满足。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气瓶充装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充装活动是指对压力容器进行气体或液体的充装、分装、回收、维修等操作。
第四条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地市级以上市级气瓶充装许可由地市级以上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第五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需要提交以下材料:2.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3.充装设施和保安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备案证明;4.公司章程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延期。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2.具备相应的生产、销售、使用或维修气瓶的资质;3.掌握气瓶充装技术和操作规程,有专职或兼职的经验丰富的操作人员;4.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充装设施和保安设施;5.具备依法履行充装许可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经审查合格后,申请单位和个人可以获得气瓶充装许可,可以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第九条气瓶充装许可在申请获批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气瓶充装许可被注销或者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公告注销信息。
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十一条气瓶充装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第十二条气瓶充装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对充装设施和保安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气瓶充装许可持有人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的充装活动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对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或者不符合许可条件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充装活动,并处以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充装气瓶许可证规则
充装气瓶许可证规则充装气瓶许可证是指由相关监管机构颁发的,允许企业或个人进行气瓶充装业务的证件。
为了确保充装气瓶的安全可靠,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标准,对充装气瓶许可证的申请、管理、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充装气瓶许可证的规则。
1.许可证申请在申请充装气瓶许可证之前,申请人需要首先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例如需要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设备设施条件。
申请人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递交申请,提供详细的企业或个人情况、工作场所条件、充装设施设备情况等相关资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许可证审核相关监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评估。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充装设施和设备符合标准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有充足的安全管理措施、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等。
监管机构可以组织现场检查,对申请人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进行实地考察。
3.许可证发放审核通过后,相关监管机构会颁发充装气瓶许可证。
许可证上应明确标明充装气瓶的种类、充装规模、有效期、许可证号码等信息,并要求申请人在充装气瓶上加盖或标识许可证号,以示授权。
4.许可证管理充装气瓶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许可证持有人需要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许可证的年审和续证手续。
同时,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定期组织进行相关人员培训,确保充装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意识。
监管部门将对持证单位或个人的充装过程进行定期抽查或不定期现场检查,以确保充装气瓶的质量和安全。
5.违规处理如果持证单位或个人违反许可证规定,例如充装不合格气瓶、使用过期许可证、未按规定加盖或标识许可证等行为,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同时还可以追究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6.许可证互认为了促进国际间的贸易合作,各国可以进行充装气瓶许可证的互认。
通过互认机制,持证单位或个人在其他国家也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充装气瓶许可证待遇,便于国际间的气瓶运输和使用。
气瓶充装许可条件
气瓶充装许可条件1.基本条件(1)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注1),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注2);(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注1:(1)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
注2: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依据各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2.人员(1)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2)配备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3)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人,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4)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5)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并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6)配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与充装介质相关的知识,检验设备、仪器和仪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版)
2023年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附件7
山东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指南
一、监督检查内容及评价
注:检查评定意见分为两种:
一、合格:按《年度监督检查评定细则》进行评定,关键项目100%合格,一般项目≥80%合格,且在20日内经整改能达到上述要求的。
二、不合格:按《年度监督检查评定细则》进行评定,关键项目≥4个不合格,或一般项目≥40%不合格,且在20日内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介于合格和不合格之间的,经20日内整改,能达到合格要求的评为合格,达不到合格要求的,评为不合格。
二、检查项目评定表。
山东省气瓶充装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山东省气瓶充装安全监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察管理,规范气瓶充装单位行为,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溶解乙炔气体和液化石油气四个类别气体的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简称质监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
(一)省级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许可证发(换)工作;2、负责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评审机构核准工作;(二)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简称市级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气瓶充装单位的申请,负责对气瓶充装单位的批准工作;2、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气瓶充装单位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3、负责本行政区域直接管理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4、负责对气瓶充装单位评审机构评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三)县(区)级质监部门负责:1、负责气瓶充装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工作;2、负责对瓶装气体销售、使用、运输、储存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评审机构须经省局核准同意,负责对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充装许可和换证评审工作。
第四条经市级质监部门审查合格并批准的气瓶充装单位,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连锁经营或规模化经营。
气瓶充装连锁经营单位可以使用统一的气瓶充装单位标志。
第二章气瓶充装许可证发放条件第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其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充装单位应当经危险化学品登记,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建筑、生产设备设施和布局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规范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经消防安全审查合格;3、必须有能保证充装安全与正常生产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并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气瓶充装检查人员和气体充装操作人员(详见附件1-2);4、必须具备与所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场地厂房、完好的充装工艺装备、检测手段(详见附件1-3),并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5、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保证气体质量和充装量,有必要的安全、环保设施(详见附件1-4);6、具有健全的气体充装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和事故处理预案,并能严格执行(详见附件1-5)。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最新版
TSG寺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06月21日第一章总则............................................................ ( 1)第二章许可条件........................................................ ( 1)第三章许可程序........................................................ ( 1)第四章监督管理........................................................ ( 3)第五章附贝U ....................................................... ( 4)附件A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 5)附件B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 8)附件C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 10)附件D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 11)附件E 气瓶充装许可证............................................... ( 1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经省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0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全面加强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
深刻汲取近年来燃气安全事故教训,坚持安全第一、系统治理,坚持规范监管、压实责任,坚持创新引领、数字赋能,坚持打建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八抓20条”创新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完善管理体系,优化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_R4001-2006
附件C气瓶充装工作质量……………………………………………………………(10)
附件D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报告………………………………………………………(12)
附件E气瓶充装许可证………………………………………………………………(17)
A2.3技术人员
A2.3.1检查人员
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2.3.2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A2.4作业人员
A2.4.1充装人员
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体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TSG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度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追溯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监督抽查的通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度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追溯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监督抽查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施行日期】202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度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追溯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监督抽查的通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巩固全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成果,强化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市场监管总局文件要求,省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追溯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监督抽查。
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督抽查情况省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2022年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追溯体系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情况监督抽查的通知》,对全省100家气瓶充装单位和40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实施监督抽查。
(一)气瓶充装单位。
现场共检查发现问题467项,其中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49家,问题289项;工业气瓶充装单位32家,问题115项;车用气瓶充装单位19家,问题63项(详见附件)。
主要表现为:1.追溯系统建设运行情况。
有的充装单位自建的充装追溯系统未覆盖全部充装设备;有的充装设备未实现“扫码限充”功能或原有“扫码限充”功能失效;有的追溯系统未实现气瓶使用登记、定期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判别功能;有的追溯系统中充装气瓶数量与“山东省气瓶管理系统”中严重不符,有的未按要求将全部充装数据上传至“山东省气瓶管理系统”或上传记录不完整。
2.充装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有的充装单位充装、检查岗位人员未区分,无法发挥监督作用;有的充装单位存在无证人员操作情况;有的未严格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制度,有的充装前后检查落实不规范;有的充装设备中压力表、安全阀等计量器具、安全保护装置超期未校验(检定),有的储罐未提供年度检查记录;有的充装单位钢瓶报废去功能化处理未提供有效记录或委托处理协议;有的充装单位未提供卸液记录或未说明介质来源。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经营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燃气经营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燃气经营许可第五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和设备;(四)有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经过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燃气设施和设备清单及检测报告;(五)技术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第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燃气经营情况。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气瓶充装站许可条件
气瓶充装站许可条件一、基本条件1.气瓶充装站应具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应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及安全设施。
空、实瓶间应分别设置,充装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单位,必须具有各自的充装场地、设备或装置、贮瓶间。
3.气瓶充装站的位置、建筑、充装设备和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应的设计规范、防火、防雷、防爆、防静电及环境保护等安全技术规定。
厂房和贮瓶间,必须有可靠的防雷设施;易燃易爆气体充装站的充装间、贮瓶间的地面,应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结构,且能导除静电;可燃及助燃气体充装系统的输送管道、压缩设备、容器,特别是操作频繁的阀门,应设有导除静电的装置;有害及易燃易爆气体的充装间、压缩间、贮瓶间应装设危险浓度报警装置;充装站的充装排管、管道和压力容器上,必须设置安全阀,对于永久气体充装站,当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高于压源处压力(且系统有安全阀时)时,可不装安全阀。
4.应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计量、测试仪表、介质分析鉴定仪器、介质纯度分析装置、衡器和工器具。
各种仪器、仪表应在校验期内,且保证灵敏可靠。
5.充装易燃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应有残气、残液的回收或处理装置,且应安全可靠,不污染环境。
6.永久气体的充装站,必须配备能有效防止可燃与助燃气体错装的防错装接头。
7.以电解法从水中制取氢气和氧气的充装站,必须设置分析氢气和氧气纯度的化验分析仪器,在气体压缩前,分别对氢和氧定时进行检测分析,并宜在气体进入压缩设备前的输气管上,设置氢气和氧气自动监测仪表。
8.充装液化石油气体采用的称重衡器,必须有超装时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充装其它液化气体采用的称重衡器,必须设置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9.氢气和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的必要部位上,装设回火防止器、截止间和气体止回阀。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的灌瓶台上,应设置喷淋气瓶的冷却水管,设备及管道系统,除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外,还应有供灭火用的惰性气体设施,此两种设施可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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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以及•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省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应当经省质监部门受理和批准,对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省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发(换)证工作;2、负责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的受理、审批工作;3、负责鉴定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4、其他应由省质监部门负责的工作。
(二)市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受理、审批工作;2、负责将申报资料输入省局金质工程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库;3、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4、负责对企业提供的自有产权气瓶档案进行网上建档工作;5、负责对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现场监督。
(三)县(市、区)质监部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见附件1)有效期4年。
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五条鼓励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7‟12号)要求,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建立充装过程视频监控,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连锁经营或规模化经营,一个气瓶充装站有多个充装地址(同一种充装介质)时,应建立统一的充装质量管理体系及各分点的充装质量体系,其自有气瓶的量可以多个充装地址合并计算,使用一个充装许可证和气瓶充装单位标志,但其他条件仍需单独满足。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达到资源条件(见附件2)的要求。
第八条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当由取得质监部门相关许可的单位承担。
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装的过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向市质监部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式样见附件3,一式四份,附申请书电子版);(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三)政府土地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四)气瓶及其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表(复印件);(五)质量管理手册;(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七)企业自有产权气瓶电子档案(模板见附件8)。
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设有多个充装地点(充装介质相同)的充装单位,申请书中应注明多个充装地址,并按要求分别(包括总站及下属各分点)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条市质监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
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已批准受理的气瓶充装单位,应承担气瓶充装线调试过程中的相应责任。
第三章鉴定评审第十二条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应向省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局核准后方可从事山东省境内气瓶充装鉴定评审工作。
申请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应当向省质监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申报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二)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鉴定评审人员情况及资格证书复印件;(三)机构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质量管理手册;(五)各项制度目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目录;(六)工作条件及技术能力说明材料等。
第十三条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二)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三)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四)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工作程序,建立人员管理、文档管理等制度;(五)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所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第十四条鉴定评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掌握气瓶及气瓶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的管理、技术标准以及气体充装工艺流程;(二)熟悉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充装、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工艺流程等;(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与所从事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气瓶生产、检验检测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做出符合性判断。
第十五条鉴定评审机构聘请鉴定评审人员须签订聘任合同,且聘用期不得少于2年。
鉴定评审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鉴定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申请被受理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联系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鉴定评审的安排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鉴定评审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间安排鉴定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气瓶充装单位所在地市质监部门。
第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七日前,应书面告知气瓶充装单位所在地市质监部门,市质监部门应派安全监察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选派具备评审资格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成员数量为3-5人。
第二十条鉴定评审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见附件5)进行,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三种。
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整改报告报鉴定评审机构。
整改确认工作由鉴定评审组进行。
确认方法为:现场确认和资料确认,确认报告须鉴定评审组组长签字。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经确认整改不合格的,视为不符合条件。
第二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质监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四章审批与发证第二十三条市质监部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省质监部门接到审批文件后,在10日内打印•气瓶充装许可证‣,并将•气瓶充装许可证‣寄往各市质监部门,市质监部门负责通知气瓶充装单位取证。
第二十四条省质监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本省境内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第五章变更第二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充装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市质监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包括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生产单位变更申请表、改制的批准文件和变动前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及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
市质监部门对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市质监部门对变更情况做出同意变更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充装地址变更必须重新鉴定评审)等决定,对需要重新鉴定评审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换领新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重新开展充装工作。
第二十六条需要增加充装项目、充装地点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三、四章规定程序,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六章换证与注销第二十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三、四章规定提出换证申请。
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的气瓶充装单位,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八条市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在许可有效期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
年度监督检查按照•山东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指南‣(见附件6)进行。
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应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并加盖年度监督检查标记。
对未经年度监督检查或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成整改。
整改仍不合格的,市质监部门应向省质监部门提出撤销气瓶充装证意见。
对连续四年年度监督检查合格(不含整改后合格)的充装单位,可免予现场换证审查,充装许可证期满时,直接换发新的充装许可证。
同一单位不能连续两次免予现场换证审查。
第二十九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质监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
经过审核批准后可暂缓。
暂缓期不超过1年,暂缓期内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三十条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内,气瓶充装单位不再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交回•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场地明显的位臵悬挂•气瓶充装许可证‣,并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核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
第三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气瓶使用登记规则‣的要求到市质监部门办理自有产权气瓶的使用登记。
第三十四条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除外),不准充装超期未检、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
第三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单位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单位标志钢印或其他方法做出的永久标志,充装单位标志由市质监部门排序后报省质监部门统一备案(详见附件7)。
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电子标签手段对气瓶进行动态信息化安全管理;有条件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应逐步完成电子标签等信息化安全管理;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自动充装装臵对气瓶进行信息化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根据发展规划和保证安全的原则合理布局建立瓶装气体经销网点,并负责所属的或与其签订供气合同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气瓶在充装前应当由检查人员逐只进行检查,防止错装和超装。
对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气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瓶内残余介质不明的气瓶,必须在投入充装前进行介质臵换;对气瓶颜色标记不清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按照原漆色重新涂敷气瓶颜色标记。
充装后,充装单位应当逐只检查气瓶,发现存在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充装检查、充装过程应及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车用压缩天然气充装站应设臵充装前气瓶检查点,配备检查人员。
车用气瓶充装前,检查人员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并且做好记录。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1、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2、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3、首次充装或者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臵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4、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5、外观检查不合格或有可疑隐患的;6、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