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内机动车辆及机动车辆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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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准的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胶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
二、“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自有或租用的,并在本单位生产区域内行驶、作业的汽车(公安交警部门核牌的除外)、电瓶车、叉车、翻斗车、自卸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汽车吊机、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铲车等车辆;
三、“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
四、“场内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各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员工。
特种作业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维护等。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其它移动起重机作业与安装、拆除、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作业、安装、拆除与维修;起重指挥、司索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瓶车、翻斗车等作业。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安装、拆除与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1、水上作业:轮机驾驶、水手。
12、其它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明确的特种作业。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证件才能上岗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证件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定期复审和换证。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基本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4、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件。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