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正与法官自由裁量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和个案情况,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案件进行裁量和决定的权力。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和因素,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判决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重要的,但也容易受到一些争议。
本文将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探讨。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遵守法律规定。
法官虽然在审理案件时拥有一定的裁量权,但这种权力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法官在裁量时必须尊重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约束,也不能凭个人意志随意行使权力。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来处理,并确保裁量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和分析,从而做出合理的裁量决定。
法官需要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最终做出适当的裁决。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注重公正和合理。
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坚持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受到其他非法因素的干扰。
法官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客观公正地做出裁决,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裁量权的相对性和灵活性,导致了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
同一案件在不同法官的审理下,可能会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这容易引起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法官个人的主观意识和审美观念可能会对裁决结果产生影响,这也会造成裁判的不一致性。
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可能存在个人偏好和人格特质的影响,这也容易导致裁判的主观性。
为了规范和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必要在以下方面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规范。
需要建立更加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定,明确法官在裁量权行使过程中的范围和限制,确保法官行使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规范法官的行为和裁判标准,避免因个人因素影响裁量结果。
论人民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人 民法 院 法 官 行 使 自 由 裁 量 权 , 有 客 观 的 具
必然 性 ; 体 说 来 由 以下 几 个 因 素 所 决 定 : 具
1给予 人 民 法 院法 官行 使 自由裁 量 权 是 审 判 .
快 速 高 效 的 需 要 。 国 家权 力 由立 法 、 政 、 法 三 行 司
部 分 组 成 , 立 法 权 与 司 法 权 相 比较 , 法 是 对 纷 就 立 繁 复 杂 的 社 会 关 系 根 据 统 治 阶 级 意 志 制 订 出 严 密 而又 科 学 的 法 律 规 范 , 此 立 法 权 的 行 使 周 期 较 因
学 家 的论 述 怎样 不 同 , 归 纳 起 来 , 由 裁量 权 具 但 自 有 以 下 几 个 特 点 : . 由裁 量 权 只 有 在 特 定 情 况 1 自
使应 快速 高效 的特点 , 法律 无法 达到 的地方通 在 过 法 官 的 自 由裁量 实 现 实 体 公 正 ; 一 方 面 , 也 另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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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 民法院法 官的 自由裁量权
陈 自 忠
( 苏省 社 科 院 江 南京 201) 10 3
内容 提要
人 民法 院法 官 自由裁 量权 客观 上具 有双 面 刃作 用 。本 文一 方 面论 述 了它客 观存 在 的必要 性 ;
另 一方 面也 论述 了它 的存 在 与行使 极 易被 异 化和 滥用 的表 现 及 成 因 ; 进 而论 述 了对 法 官 自由裁 量 的控 制 , 并
、
人 民法 院法 官 自 由裁 量 权 行 使 的 必要 性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自由裁量权被视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权限,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和角色,它反映了法官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所必需的某种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控制。
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官能够灵活地处理不同个案,但也存在着可能被滥用的风险。
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规制是必要的。
首先,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制定和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量刑或者决定是否交付审判机关执行。
”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量刑原则和要求,同时也限制了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运用。
其次,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还可以通过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规范。
以下三个案例可从不同角度说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陈某驾车超速行驶致人死亡一案中,法院判决时重点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将其定罪处罚。
但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事实已被证实证不足以支持被告人“故意”贴标签,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错误且超出了刑法中规定的范围,因此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以原审中的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等行为为依据,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定罪处罚时应该依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合理地判断。
虽然法官具备自由裁量权,但其行使应受到事实证据的约束。
案例二:2018年,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申请解除被告的房屋以偿还其所欠款项,但法院并未予以支持,该裁定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随后的上诉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反思与调研,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对借贷纠纷案件的裁量,具体表现为严格制约股权质押、债权融资和抵押担保。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对自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反思和规范,必须通过吸取前人经验教训和社会公众关注,建立完善的裁量机制和规定,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一什么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许多不同的认识。
从概念上来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这种权力在案件处理时是符合正义、公正、正确的要求的,它是法官职业的基本属性和本质要求,正确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法官队伍职业化水平不高和司法环境的不佳等主客观原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还不能完全避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降低了司法保障发展,维护群众利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效果,从根本上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
因此,规范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几种学说1、戴维•M•沃克把法官自由裁量权界定为:“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或裁定的权限,其作出的决定应是正义、公平、公正、平等和合理的。
法律规则通常授予法官在某些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和责任,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需要满足某些条件,有时则仅能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进行。
”2、利益法学的创始人赫克认为,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是有缺陷的,单纯依靠逻辑推理并不总能从现存法律规范中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法官仅仅依靠逻辑结构不能令人满意地处理生活的需要。
只有法官不只是一个按照逻辑力学的定律运转的法律自动售货机,立法者才能实现他的意图和满足生活的需要。
因此利益法学主张法官应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将立法者没有能明确清晰表达出来的利益分割原则明确化,创造法律也就成了法官的功能之一。
尽管如此,赫克仍然没有滑向实体理性的深渊,他给了法官一个弱势定位——立法者的助手。
也就是说,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在法律规则的结构内体会立法者希望保护的利益,仅仅在法律空白之处创设新的规则。
3、自由法学运动强调审判过程中的直觉和情感因素,并要求法官根据正义与公平去发现法律。
当实在法不清楚或不明确的时候,或者在当代立法者也不可能按制定法的要求审判某案件的时候,那么法官应当根据占支配地位的正义观念来审判案件。
论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
论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摘要: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应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包括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利益平衡原则。
法官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具有弥补立法局限性和最大限度地促进司法公平、正义目标在个案中实现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刑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正当行使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审理案件并作出裁断是将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个案之中一个具体司法过程。
法律本身是一个客观的、确定的概念,而具体的刑事案件是千变万化的,因而刑事司法公正的终极目标在具体案件中的实现,需要法官根据案情酌情作出处理,也就是说离不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然而,法官无论是酌情决定还是灵活处理,都不是随心所欲、任意行使。
换言之,法官应当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只有如此,才能发挥自由裁量权的应有价值。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正当行使的原则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原则是指贯穿于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始终的、对这一权力运行提出的准则性要求。
在刑事审判中,法官本文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至少应当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在刑事审判中,无论是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还是法官的审判行为都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在法律的框架下从事一切诉讼活动。
而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刑事审判权的核心,其运行是法官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审判案件的职务行为,所以理应遵循合法性原则。
法官权力的每一次行使,即每一个司法判决的作出,都是以服从法律作为整个司法过程的大前提,再以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最后得出的司法判决就是结论。
具体来说,合法原则可以分解为以下要求。
一是裁量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权限内进行。
如在量刑中,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官可以结合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形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确定给予被告人的宣告刑,但是法官在裁量选择时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幅度限制,否则自由裁量行为就不具有合法性。
二是裁量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方面,法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裁量决定;另一方面,法官在裁量撤销某项决定时也必须具有法定理由或经过法定程序。
论司法良知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 官 的 自由裁 量 权
李 奕 伯
( 北政 法 大 学 刑 事 法 学 院 7 0 6 ) 西 1 0 3
【 摘 要 】 法 公 正 是 司 法 良 知 的 最 直 接 体 现 , 响 司 法 公 正 的 因 素 司 影
个 方 面 。所 以 只 有 允 许 自 由裁 量 权 的 存 在 , 可 以 对 现 有 法 律 的 才
二 、 由裁 量 权 的 特 征 自 1 自南 裁量 权 贯 穿 于 诉讼 过 程 的 始 终 , 始 于 案 件 的 受 理 , 、 它 终 于 裁判 的作 。
行有效的控制 。
五 、 由裁 量 权 的 权 力 制 约 自 虽 然 法 律 赋 予 了法 官 自由裁 量权 , 我 国 目前 的 情 况 是 , 种 但 这 权 力 的实 施 , 在 着 种 种 弊 端 。 比 如 , 法 的 独 立 性 不 够 , 法 审 存 司 司 判 人 员 的素 质 不 高 , 司法 程 序 不 完 善 , 别 是 司 法 的 地 方 保 护 主 特 义, 司法 腐 败 和 裁 判 的 不 公 依 然 存 在 。而 且 , 为对 法 院 公 正 和 法 因 官 操 守 的怀 疑 , 官 在 其 工 作 中不 能 获 得 应 有 的 职 业 尊 荣 , 会 公 法 社 众 赋 予 “ 官 ” 人 格 评 价 与 其 所 从 事 的神 圣 职 业 极 不 相 称 。所 法 的 以, 者认为 , 笔 以下 几 点 是 建 立 合 理 的 自由 裁 量 权 制 度 的 关键 : 1在 程 序 上 坚 持 审 判 公 开 原 则 。 、 审 判 公 开 是 人 民法 院 审 理 案 件 的基 本 原 则 , 是 强 化 审 判 工 更 作 监 督 的最 直 接 最 有 效 的办 法 。审 判 公 开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做 到 “ 有 理 讲 在 法 庭 、 证 据 举 在 法 庭 、 据 认 定 在 法庭 、 实 查 清 在 法 庭 、 有 证 事 责 任 分 清 在 法 庭 ” 达 到 这 个 要 求 , 能 有 效 增 强 审 判 透 明度 、 正 , 就 公 性 , 通常所说的“ 即 以公 开促 公 正 ” 。
浅议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
之 目的 。 3 是实现 司法 公正 的需要 。 公正是 人类 社会所 追求 的首要 .
制化” 等等 社会现 象充分表 明 : 审判 权独立仍 未真 正实现 , 作为 审 价值 目标 。 法公 正是人 们对 司法活 动 的企 盼, 司 也是 司法本 身所
2虽然法 官 自由裁 量权观 念长期 被封杀 , 官 自由裁量权 制 对 不可 以改变法律 织物 的纺织材料 , 可 以也应 当把法律 的皱 . 法 但他
旧 度 也难 以建立起 来 , 但在 审判 实践 r这种 自由却 被广 泛行 使, } 1 甚 褶 抚平 。 而要把 法律 的皱 褶抚平 实际 上就是 一个法 官为追 求正 至 滥用 。我 国法律制 度客 观上 造就 了 自由裁 量权 行使 的空 间 。 纵观我 国现有法 律框架 , 各部 门法 中存在着 大量 的弹 性条 款 , 这 义 而行 使 自由裁量权 的过 程 。 2 有利 于实现 定分止 争 。 现代 法治社 会 , . 在 诉讼被 奉为 最公
的压力 , 些人 或组织 都热衷 于将 自己 的意见 强加给 法官 , 这 从而 官运用 自己固有 的知识 和经验 进行 自由裁 量 , 以达 到“ 定分 止争”
影响法 官 的 自由裁量 权 的正当行 使 。 目前, 司 法权 力地方 化” “ 、 “ 法院审判 行政化 ”“ 、法官 管理公务 员化”“ 司法 权的监 督非法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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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8( ) 下 {占 Fra bibliotek 缸会 ; I
浅 议我 国法官 自由裁量杈
韩立梅 张 敏
摘 要 法官 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行使的一种重要 司法权力.然而在 中国" 3前的审判实践中, - 一方面, 自由裁量权尚未获得 普遍 的理性 认识 , 另一 方面 , 自由裁量权 缺乏规 范 , 易被滥 用.本 文通过对 中国 目前法 官 自由裁量 权行使 现状 、 极 自由裁量 权存在和发展的价值、 法官 自由裁量权的保障与规制三方面论述, 试图从理论上探索在我国建立法官 自由裁量权制度的途径。 关键词 法官自由裁量权 价值 规制
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与控制
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与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对法律适用的自主权。
它是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种权力,使其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特征,灵活地运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然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可能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包括司法体制、法律规定、司法惯例、舆论压力等。
为了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公正,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
首先,司法体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不可忽视。
司法体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其内部的执行程序会直接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司法体制不健全,存在权力过度集中、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为了控制这一影响,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体制,确保司法独立和平衡,使法官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自由行使裁量权。
其次,法律规定也是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律规定的明确程度、法律条文的灵活性,都会对法官的自由裁量产生影响。
如果法律规定过于详细,对案件的适用空间较小,法官的裁量权会受到限制。
而如果法律过于宽泛,没有明确界限,法官的裁量权可能会受到滥用。
因此,在制定法律时,需要兼顾法律的明确性与灵活性,确保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能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司法惯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司法惯例是指在类似案件中,法官根据以往判例积累的经验,对案件处理的一种惯常做法。
尽管司法惯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对于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判断和裁量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需要加强对司法惯例的研究和总结,确保它作为参考因素,而不是对法官裁量权的限制。
最后,舆论压力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其判决结果往往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面对舆论压力,法官可能会受到外界意见的影响,从而对自己的裁量作出调整。
为了保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教育,培养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和尊重,确保法官能够从容地行使裁量权。
总之,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有司法体制、法律规定、司法惯例和舆论压力等。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法官有权对案件作出裁决的自由。
在司法活动中,这个自由裁量权是法官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法官必须尊重法律本质和精神,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当事人都要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不能倾向于特定一方。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据理力争、客观公正,不得为个人私利以及其他非法因素影响行使权力。
在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权衡各种利益,遵循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需要依法确定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
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法官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其次,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法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各个利益因素,以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作出裁决。
第三,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考虑相关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官需要平衡不同的权利,并在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作出裁决。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注意法律制度和制度价值。
法官应该尊重法律制度和制度的价值,帮助澄清法律意义和规则,促进法律制度的应用。
综上所述,在现代司法制度下,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在基本原则、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制度和制度价值的基础上行使的。
只有在遵循这些原则和规则的前提下,才能使裁判机构行使权力的公正、合法、公平和公正。
话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话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源自国外,但现在已越来越受到司法界的关注。
对于一个人民法院的法官来说,“自由裁量权”不是绝对的,它首先要服从于宪法和法律,服从于党的工作大局,服从于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可以说,在上述条件下,它才能和我国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相结合,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法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其作出的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与精神,符合党和人民的利益。
该文作为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学理介绍,可以使我们对这一概念的内涵有更进一步的理解。
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始终是司法体系中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在审判实践中最让法官难以应对的问题。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司法公正成为法学界最热门的话题,法官自由裁量权也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
笔者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居中性的法理概念,是指法官或审判组织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针对案件事实的是非、真假和曲直等问题,根据已经证明的事实和法律原则、规则,运用自身的经验和法律良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逻辑推理并对法律进行自由选择,对案件事实进行相对自由的判断,从而作出合理准确的判决的权力。
简言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基于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宗旨,自主寻求裁判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判决的权力。
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力,具有以下特征:行使主体的特定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是法官和审判组织。
法官作为案件事实的裁判者和法律运用者,直接理解和说明法律并直接接触案件事实及证据材料,毫无疑问,法官是实实在在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体。
有人把法官比做“社会医生”来肯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体地位。
审判组织是对案件作出裁判的主体,它是由法官组成的并根据法官个人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确定判决结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审判组织也应该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
自由的相对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是一种绝对自由的权力,而是一种相对自由的权力。
首先,自由裁量权是一种自由选择权,是一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自由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
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诉讼中的适用及限制
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诉讼中的适用及限制摘要: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概念,深受广大法律人士和学者的关注和研究。
该权力在诉讼中的适用和限制,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力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困境。
本文通过对法国、英国、美国等国家的法律制度及相关案例的分析,探讨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诉讼中的适用与限制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法官自由裁量权、诉讼、限制、适用、案例一、前言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为了维护法律公正、实现司法效力而具有的一种自由裁判权。
然而,如何恰当地使用该权力,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通过恰当适用裁量权,可以解决繁琐的诉讼问题,从而达到司法效力的最大化;但在一些情况下,如果法官滥用裁量权,则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甚至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与限制,来探讨这一问题。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 证据制度。
在面对证据不足、证明责任存在矛盾等复杂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依据自己的认识和经验,进行合理的推测和判断,从而恰当地使用自由裁量权。
(二) 刑事司法。
刑事诉讼中,法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疑点认定、量刑和罚金决定等,从而对被告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三) 民事司法。
在民事案件中,法官可以合理地适用法律制度,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损害赔偿等的判断和计算,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 行政审判。
在行政审判中,法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行政权力行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估和决策,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相应的限制。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 法律规定。
法官自由裁量权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否则就存在违反法律的可能性。
因此,法官在进行判决时必须结合法律规定,遵循法治精神。
(二) 公正原则。
从中国司法现象浅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Ab ta t Jd eS i rt nr o e o o l se dc l rc c l oe ew r . l og s sr c: u g ds e o ayp w r scmm ny eni j i a pa t ea vr h o d A t u hi c i i n u i i l t l h t e i ec a soii,t s o t r gl r cpe. h rfr, eso l mijd e i rt n r o e xs n eh si r n i i c nry t l a i ils T eeoe w h udl t u g " ds ei a p w r o t t g a oe p n i s c o y t rd c en gt ee et n c iv dca js c. e u et e a v f c a dahe e u ii t e h i f j lu i Ke r s jd eS i rt n r o e;u c o so w rt set ee e t f a yWo d :u g ds ei a p w rfn t n f a ;er p c v f c o w c o y i l o i f l
1 医 学 与 法学 8
21 0 2年
第 4卷 第 1 期
◆探 索 与 争 鸣
从中国司法现象浅论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
王萍 张威
摘 要 : 国 司法活动 中普遍 存在 法官的 自由裁量 权 , 虽 自有其存 在 的根 源 , 其存 在 却有 悖 于法 理 ; 各 这 但
只有对 法官 自由裁量权 加 以控制 , 可 以减 少其 负面效应 , 才 实现 司法公正 。
量, 亦称 “ 法 自由裁 量 ” 是 “ 法 官 或法 庭 自由斟 司 , 指 酌 的行为 ,意 味着 法官 或法 庭对 法律 规 则或 原则 的 界 限予 以厘定 ” 所 以 “ 。 自由裁 量权 ” 指法 官在 审判 是 活动中, 根据 每一个 案件 的 具体 情况 , 过 自由心证 通
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者:雷珍珍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司法权行使的基本内容,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是其基本的价值取向。
本文结合我国现状,分析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并从司法独立、引入判例、程序控制,法律监督四个方面对法官自由裁量进行完善,力求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自由裁量;正义价值;理性规制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1-0095-01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中外学者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有所差异,但大致意思是相同的,其共同点都是在表达当法律出现模糊、不一致、不完全时,一种法律实现规范与法官的主观能动作用之间的关系,都认为法官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为了实现司法的目的和维护司法正义的需要,可有一定的自主解释法律、自由适用法律、酌情作出决定的空间。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目标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为了追求正义、公平、合理的诉讼价值目标,此目标是法官进行一切裁判活动的指导思想。
笔者认为:法治社会的大多数法律规则一般已经经过了价值衡量,因而必然包括正义的绝大部分要素,所以在多数的、一般的情形下法律规则的权威无可置疑,然而正义要素无法通过对形式规则的适用来完全实现,人们可以寻求另一个途径,即自由裁量来实现法律的终极目标——正义。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成文法还不够成熟,实体法的规定比较粗疏,法官在裁量时缺乏参照标准,导致法官自由裁量的随意性较大,不同地区的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不同合议庭之间对基本相同案件的裁量往往有很大的出入。
另外,由于程序法上的缺陷,长期缺乏必要的证据规则,法官在指导举证、组织证据交换、当事人质证认证及证据采信方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司法人员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确实享有外国法官羡慕的自由裁量权。
四、理性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贯穿于司法活动过程始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就没有必要去研究是否应该存在的问题,而是研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给司法公正带来的影响及如何完善。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裁定或判决的自由决定权。
它是司法解释与行政干预之间的一个灰色地带,因为它既与司法解释有关,又与具体案件有关。
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是司法权力的行使者,他们的最终目标是依法实现公正裁判。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官应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裁判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官不能随意判断案件,违背法律的规定,否则将会引发司法不公正的问题。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背景和特点,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争议焦点等,以便更好地做出裁决。
法官还需要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公平正义等因素,以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权益。
当事人是诉讼的主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官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确保裁判结果能够实现公平公正。
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使案件得到公平解决。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
法官的裁判结果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重大的影响,所以他们追求可预见性和确定性。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官需要依据法律的解释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避免随意变动和主观判断,以保证裁定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既受法律的限制,又受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权益的影响。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保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公正合理,并尊重当事人的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依法裁判的目标。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具有的对法律解释、适用的自由裁量权。
在刑事、民事诉讼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为显著。
然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着明显的优缺点。
本文将从优缺点和案例应用两个角度来论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首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优点是,可以保证司法公正性和灵活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不是简单机械的套用,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情况进行灵活的解释和适用。
这时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官可以在其一定的裁量范围内,根据案情和社会实际情况进行裁量,使判决更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需要。
其次,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缺点是,容易导致个人主观意识和地方习惯的干扰。
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是比较宽的,这就容易导致法官的个人主观意识和地方习惯的干扰,从而产生不公正和不一致的判决。
例如,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可能会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就不符合法律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接下来,我们来看三个具体案例,深入理解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应用:1.案例一:周某盗窃案。
周某因盗窃罪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然而,另一名被告也因同样的罪名被判处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这就体现了不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刑事案件中的干扰。
如果法官裁量范围过大,容易产生不公正的判决。
2.案例二:刘某、赵某借贷纠纷案。
在借贷纠纷案中,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裁量是否批准拍卖抵押品。
在某次审判中,法官考虑了担保物的价值以及拍卖的必要性,最终决定批准拍卖抵押品,使得借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3.案例三:婚姻家庭纠纷案。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裁量,例如财产分割、抚养权等问题。
在一次审判中,法官坚持了子女跟母亲生活的原则,给予母亲更多的抚养权,得到了双方的满意和理解。
总之,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着优缺点。
通过对三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具体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来进行调整和协调,才能最终达到司法公正与社会实际需要的统一。
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
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摘要: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重要影响因素。
在倡导依法治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作为能够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这一热点话题也备受争议。
自由裁量犹如一把双刃剑,直击司法公正命脉。
本文通过解析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现有的某些弊端,探索合理规制自由裁量权的路径,旨在对正确实施法官自由裁量权方面有所启示。
关键词:自由裁量;限制;必要性;能动性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述“自由裁量权”这一词可英译为“discretion”,它是西方的舶来品,主体是法官,客体是裁量权,自由是主体到客体之间的程度和限制。
随着历史演进的更迭,有关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学术研究成果也颇为丰富。
但由于文化的差异以及各方理论侧重点的不同,关于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也莫衷一是。
从何种角度研读自由裁量成为分析其基本含义的关键。
戴维·M·沃克所著的权威性《牛津法律大辞典》侧重于强调法律赋予自由裁量是为了追求司法公平正义,不是追从先例限制法官裁量的灵活性,而是应该运用法律和道德评判加以裁量,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判决。
《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界定颇为狭窄,在现有的法律规则中予以裁量,强调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可通过自己的理解自由选择规定。
但也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在行使权力时仍必须遵循一定的准则。
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力》一书中曾这样说道:“自由裁量权,恰如面包圈中间的那个洞,如果没有周围一圈的限制,它只是一片空白,本身就不会存在[1]”。
德沃金主张自由裁量权这个概念只有在与其相关的环境下才能被定义,在特定的立场上,才可能会有意义。
众学者虽然对于自由裁量含义的解释各异,但其中心思想是一致的。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应当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能力、道德、理念以及独立裁量的空间,做出的裁决应是公平、正义、平等和合理的。
由此,自由裁量权基本含义可概括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理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基于准则的框架内,科学地运用法律精神和价值判断,作出更契合于事实真相、有理有据、公平正义裁决的一种权利。
浅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大量的法律实践告诉我们, 司法过程不可能是一个绝对冷静客观
和 非个 人 化 的过 程 , 司法 者 个 人 的作 用 和 力量 常 常 对 自己参 与 的 司法
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为法官是一个具体 的人, 有他 自己的喜爱和 厌恶、 偏好和偏见、 习惯和信念, 在司法过程中 , 法官以其经历、 学识、 素养 、 能力为基础 , 在道德 、 利益、 观念等多种 复杂因素驱使下 , 其所作 的裁判或 多或少不可避免地会染上个人色彩。法官 自由裁量权 行使 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本人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 因此, 对 法 官 自由裁 量 权 的 制 约 因 素少 不 了法 官 本 身 的 职 业 道 德 的 提 升 。
人独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法官 自由裁量权的内涵
很 多 时 候 , 们 把 自 由裁 量 权 定 性 为法 官 的一 种 自 由权 力 , 人 并倾 向 于 它 就 是 法 官 的 无 法 司 法 , 意 裁 量 归根 结底 法 官 的 自由裁 量 任 但
权是为了更好的适用法律服务, 作为一种制度化 的司法权力, 它是一 种受限制的权力。对法学理论很有贡献的当代美 国法学家杜尔肯将 这种受限制 的法官 自由裁量权归为弱意义 的自由裁量权, 即裁量权 的 行使基本 上必须 以合法为前提 , 且要能满足一定的原则、 政策和标准, 如果行使不当 , 裁决可能被推翻0 。 本文认为 , 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 案件时 , 为求得 社 会的公平 与正义 , 有效地发挥 自己的主观能动作用 , 正确认定案件事 实0独立 、 , 正确 地 对 法 律 适 用 予 以合 理 选 择 的判 断权 。简 而 言 之 , 法 官 的 自 由裁 量 权 是 指 法 官 在 司 法 活 动 中合 法 合 理地 进 行 自 由选 择 的 权力 。 二 、 官自由裁量权在我 国适用的现状 法 在 司法改革 中, 人们 强调司法 的独立性, 这就意味着要排除任何 因素对 于司法 的干扰 。 司法独立 的过程 中, 在 法官的审判权 的独立是 其 中的~项重要内容, 刚才 已经提到 , 在审判权中, 自由裁量权的分量 很大 , 在确保这种权力行使的独立性 , 赋予其更多 内容的同时, 自由裁 量权 的行使也会 出现很 多问题 ( ) 法律 的生 搬 硬 套 , 法 不合 理 一 对 合 在 我 国 的审 判 实 践 中 , 些 法 官不 能 从 立 法精 神 和社 会 公 理 的高 有 度思考 问题 , 用并不娴 熟的法律知识, 生搬硬套法律条款 , 出表面上 做 合 法 , 违 背 公 理 、 理 乃 至 道 德 的判 决 。 却 情 ( ) 用 自 由裁 量 权 二 滥 任 何 权 力 都 是 一 把 “ 刃 剑 ” 自由裁 量 权 也不 例 外 。在现 实 中 , 双 , “ 由裁 量 权 ” 于 “ 由” 导 致 判 决 不 当 、 用裁 量 权 现 象 的 出现 已 自 过 自 , 滥 是不争的事实 , 不但影响 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 也在 … 定程度 I : 成为腐败诱因 。 有专家指 出, 自由裁 : 权的滥用可 以说 已经到了 .人 止 触 目惊 心 的地步 , 自由裁量权几成“ 私权领地” 。 三、 法官 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的完善 与 中国社会 的特殊背景相结合, 中国社会 是一个“ 熟人社会” 人 , 情 关 系 在 社会 关 系 中 占据 着 极 为重 要 的 地位 , 果 让法 官 的 自由裁 量 如 权 的无 限扩 大 , 等 于 揭 下 了司 法 女 神 蒙 住 双 眼 的“ 义之 巾” 其 后 就 正 , 果将不堪设想 , 司法公正和正义就再也没有了生存空 间。 而 如 果 自由裁 量 权 的空 间 无 限 缩 小 , 同样 会 产生 不 利 的 后 果 。 以
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整个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都引起了广泛反响。
如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全国多个省、市部署开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检务公开等试点,司法体制改革面临重要的历史机遇。
作为法官而言,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伴随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审者判、判者审”将最终实现,更加明确的审判责任追究制定将会建立。
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将会削弱,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干预和裁决将越来越小,审判权将真正还权于合议庭、还权于法官。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会变大,而法官为自由裁量权所承担的司法风险也将随之加大。
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保障案件的审判公正与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不当行使必然导致司法专横、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正确运行机制,规范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意义深远又十分必要。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概念及价值(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源自西方,对其概念的表述亦有多种。
《布莱克法律辞典》将法官自由裁量解释为法官或法庭自由斟酌的行为,意味着法官或法庭对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界限予以厘定。
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当没有法律规定或法律条文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时,法官可以根据法律基本精神以及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原则,依据职权对案件作出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公平、正义、合理裁量的权力。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积极作用,它的存在对于保障案件的审判公正与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然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有其消极的作用,自由裁量权如果不受制约,容易引起法官滥用权力,造成审判的不公正。
1、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积极价值。
一方面克服成文法的需要。
任何法律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社会时刻都在发生变化,而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以及法律对于社会现实而言具有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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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上进行法治 。 律 应 该 是 以 人 为 本 的 。 法 治 的 最 根 本 价 值 则 该 是 人 文 关
类 自身 发 展 的 必 要 条 件 。 只 有 法 律 成 为 最 高 权 威 , 能 保 才
法 律 的 出 现 本 身 是 为 了人 类 社 会 的 有 序 发 展 , 此 法 证 人 类 的 基 本 权 利 不 被 践 踏 , 才 能 保 证 人 类 得 以 实 现 对 因 也
自身 的关 怀 。 因 此 , 法 治 所 要 实 现 的 本 质 目标 上 来 看 , 从 都
怀, 即对人类本 身 的关 怀 。而 人 文关 怀 中最 核心 的 内容便 是 为 了使 人 类 获 得 更 为 根 本 性 的 发 展 , 人 文 关 怀 便 成 其 而 是人文精神 , 它是人文关 怀的直 接表 象 , 且从 文艺 复兴时 为 法 治 的本 质 性 的 价 值 追 求 。 法 总 是 体 现 一 定 自 由 , 以 并 而 代 开 始 , 文 精 神 便 占据 着 各 国 思 想 家 思 考 的 一 部 分 。有 法 铸 造 而 成 的 法 治 , 由 又 无 疑 是 它 永 恒 的 主 题 。所 以 法 人 自 学 者 将 人 文 精 神 的要 点 概 括 为 : 治无 论是从制度 方 面还是 从 精神 方 面 而言 , 自由 既 是 它 产
() 扬人 , 对禁欲主义 的同时 , 反对人性在物 欲中湮没 。 反 亦
( ) 求 人 自身 的 完 善 和 理 想 的 实 现 , 肯 定 人 欲 的 合 么 法 治 除 经 济 因 素 外 , 文 关 怀 是 其 重 要 的精 神 动 力 。 法 3追 在 人 治 并 非 单 纯 的 规 则 之 治 , 多 应 将 其 视 为 一 个 价 值 判 断 的 更 () 求 个 性 解 放 , 立 人 际 间 的 自 由 、 等 关 系 , 现 过 程 , 样 也 才 能 克 服 法 律 规 则 本 身 的 僵 化 与 死 板 。 由 于 4谋 建 平 实 这
关 键 词 : 法公 正 ; 司 自由 裁 量 权
中 图分 类 号 : 9 D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3 9 ( 0 1 o 一 2 80 1 7 — 1 8 2 1 ) l0 3 — 2
1 法 官 自 由裁 量 与 司 法 公 正 的 关 系
法 官 自由裁 量 权 是 指 法 官 根 据 自 己 的 知 识 识 、 验 以 经
合 起 来 , 据 案 情 和 法 律 的 弹 性 幅 度 准 确 把 握 法 律 , 善 的 根 妥 裁 决 纠 纷 , 现 法 律 效 果 与 社 会 效 果 相 统 一 , 到 定 纷 止 实 达
促 进 及 对 法 律 规 范 的理 解 对 案 件 作 出裁 判 的 权 力 。法 官 自由 裁 争 , 进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 一 步 树 立 司法 权 威 和 公 正 司法 意 识 。总 的 来 说 , 法 公 正 是 自 由 裁 量 的 前 提 和 保 障 , 由 裁 司 自 量 权 是 法 官 职 业 的 基 本 属 性 , 正 当 行 使 , 于 公 平 合 理 解 其 对 纷 止 争 、 保 司法 公 正 有 着 重 要 意 义 。 确
量 是 实 现 司 法 公 正 的法 律 方 式 。 第 一 , 官 自由 裁 量 权 行 使 受 到 来 自行 政 机 关 及 个 人 法 的干扰 。 为 避 免 来 自行 政 机 关 及 个 人 的 干 预 , 国 宪 法 赋 予 了 我
司法 公 正 是 指 人 民法 院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职 权 和诉 讼 程 2 我 国 法 官 自 由裁 量 权 的行 使 现 状 序, 以事 实 为 依 据 , 以法 律 为 准 绳 , 正 裁 判 案 件 , 正 做 到 公 真 有法 必依 、 法必究 、 击 犯 罪 、 裁 违 法 , 实保 护公 民、 违 打 制 切 法人和其他组 织 的合法 权 益 , 护社 会 生产 、 活 秩序 , 维 生 保
( ) 视 终极 追 求 , 着 探 求 超 越 现 实 的 理 想 世 界 和 思 生 的 根 源 , 是 它 始 终 关 怀 的 目标 。 1重 执 又
想人格 。
纵 观 人 类 社 会 文 明 发 展 的 历 程 , 果 说 法 治 作 为 社 会 如 文 明 中 的 成 果 , 人 类 对 自己 生 存 方 式 的 一 种 理 性 选 择 , 是 那
NO .1, 01 2 1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n ut dr ui s T a eId s y n r
21 0 1年 第 1期
论 司法公 正 与法 官 自由裁 量
张立 勇
( 州职 业技 术 学 院 , 东 德 州 2 3 3 ) 德 山 5 0 4
障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 。 人 民 法 院及 法 官 相 对 独 立 的 审 判 权 , 求 法 官 摒 弃 一 切 可 要 司 法 公 正 与 自 由 裁 量 价 值 取 向 是 一 致 的 , 由 裁 量 权 能 影 响 裁 决 的 因 素 , 确 行 使 自 由 裁 量 权 , 立 地 进 行 思 考 自 正 独
摘 要 : 法公 正 是 自由裁 量 的 前 提 和 保 障 , 司 自由裁 量 是 实 现 司 法 公 正 的 法律 方 式 。我 国 法 官 自 由裁 量 权 的行 使 存 在 地 方政 府 干扰 、 乏 法律 支 持 和 随 意 性 较 大 等 问题 。 正确 行 使 法 官 自 由裁 量 权 , 缺 实现 自由 裁 量 与 司 法 公 正 的 互 动 , 确 保 对 司 法公 正 有 着 重要 的 意 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