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全文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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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释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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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医药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主要表
现为:全国县及县以上中医医药已有2682所(包括中西医
结合和民族医医院),中医院床位数达到28万余张,中医医
院门诊提供的服务量中,中医科占1/5强。
2020年9月28日
20
•
高等中医药院校(含民族医药院校)25所,中等
中医药学校50所,独立的中医药科研院所94个,中
组织向其成员国推荐运用针灸治疗43个病种,欧美
多数国家对针灸治疗予以认可,有的国家和地区将
中医药特别是针灸纳入了医疗保险范围。一些国家
和地区的高等院校开展了中医药学历教育,多年来
在我国学习自然科学的留学生中,学习中医药的一
直居首位。已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医从业人员
进行了资格准入管理,中医药的发展前景受到了各
医药人员达到50万余人(不含中药生产经营和监管人
员)。
中医药在防治常见病、多发病方面具有简、便、
廉、验的优势,在防治某些危害人们健康和生存质
量的疑难重病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特色。平均每诊
疗人次医疗费用、每一出院患者住院费用,中医医
院均低于西医医院。与同期西医医院对比,在常见
的20个住院病种中,中医医院的药费、检查治疗费
2.中医药事业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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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
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 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 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 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 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医医疗机构的定位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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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1.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必须遵循卫生改革与发展
中医药法_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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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两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中医药法草案进行一审和二审后,全国人大常 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中国人大网两次全文公 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 14588位网民 的35438条意见和85封群众来信。
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中医药法 草案印发全国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 中医药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单位,书面征求意 见。
二、立法过程
五是就主要问题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 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卫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总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等部门交 换意见,共同研究。
回顾中医药法整个的立法过程,立法机关 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通过深 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最 终推动中医药法的出台,为促进中医药事 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主要内容
(四)关于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1、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科室的建设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
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 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 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合并、撤销政 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 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 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主要内容
1、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 明确指出:“中医药学是我国各族人民在 长期生产生活和同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 并不断发展的医学科学”。
2、中医药法在总则中明确了发展中医药当 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 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 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根据这一规定 ,中医药既是传统的,也是现代的。如果 法律名称叫“传统医药法”,则难以体现 中医药不断进行发展创新的要求。
四、主要内容
4、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要求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
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中医药法 草案印发全国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 中医药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单位,书面征求意 见。
二、立法过程
五是就主要问题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 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卫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总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等部门交 换意见,共同研究。
回顾中医药法整个的立法过程,立法机关 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通过深 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最 终推动中医药法的出台,为促进中医药事 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主要内容
(四)关于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1、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科室的建设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
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 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 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合并、撤销政 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 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 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主要内容
1、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 明确指出:“中医药学是我国各族人民在 长期生产生活和同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 并不断发展的医学科学”。
2、中医药法在总则中明确了发展中医药当 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 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 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根据这一规定 ,中医药既是传统的,也是现代的。如果 法律名称叫“传统医药法”,则难以体现 中医药不断进行发展创新的要求。
四、主要内容
4、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要求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
中医药法解读和启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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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
➢ 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 储备
➢ 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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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解读
(二)法条梳理 2、中医药服务 (4)监督检查
环境宽松,抓大放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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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主管部门 监督检查重点
开展中医药服务 需符合基本要求
➢ 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 生态环境保护。
➢ 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 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 育及其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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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解读
(二)法条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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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医药保护与发展
(2)加工使用
➢ 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 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 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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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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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条梳理
5、中医药科学研究
(2)中医药传统技艺发掘
➢支持对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 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 鼓励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 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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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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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解读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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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纲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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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解读
(一)历史意义 (二)发条梳理 1、总则 2、中医服务 3、中药保护和发展 4、中医药人才培养 5、中医药科学研究 6、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7、保障措施(8、9两部分略)
二、亮点分析
中医药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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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 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 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 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 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 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 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 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 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 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 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七章 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 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 值。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 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范围。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 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 继承和创新。
❖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 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 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 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 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 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 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 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七章 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 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 值。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 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范围。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 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 继承和创新。
中医药法医学课件
![中医药法医学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f4ac89ca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a9.png)
马钱子中毒
马钱子具有通络止痛、消肿散结的功 效,但含有士的宁等毒性成分。某患 者因超量服用马钱子导致中毒,出现 肌肉痉挛、呼吸急促等症状。
中药过敏反应案例分析
红花过敏
红花具有活血通经、散瘀止痛的功效 ,但部分患者对红花过敏。某患者因 服用含红花的中药后出现皮疹、瘙痒 等症状。
柴胡过敏
柴胡具有解表退热、疏肝解郁的功效 ,但部分患者对柴胡过敏。某患者因 服用含柴胡的中药后出现呼吸困难、 过敏性休克等症状。
中医药法医学伦理规范主要包括尊重生命、尊重科学、尊重患者隐私权等方面的内容。
中医药法医学伦理规范的意义
中医药法医学伦理规范对于保障患者权益、提高中医药法医学鉴定质量、促进中医药事业 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医药法医学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中医药法医学职业道德教育
01
通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中医药法医学从业人员的职业素
02
中医药法医学基础知识
中医药基础理论
脏腑说
脏腑说阐述人体内脏腑的生理功能,疾病发生、 发展过程中脏腑病理变化规律。
经络说
经络说是阐述人体经络的生理功能、病理变化及 其在治疗中的作用的学说。
ABCD
气血说
气血说是阐述人体气血的生成、运行和作用的理 论。
体质说
体质说是阐述人体体质的形成、分类、特征及其 与疾病发生、发展和转归关系的学说。
养和道德水平。
建立中医药法医学职业道德规范
02
制定并实施中医药法医学职业道德规范,明确从业人员的职业
行为准则和道德要求。
强化中医药法医学职业道德监督
03
建立健全中医药法医学职业道德监督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的
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中医药法医学行业的良好形象。
马钱子具有通络止痛、消肿散结的功 效,但含有士的宁等毒性成分。某患 者因超量服用马钱子导致中毒,出现 肌肉痉挛、呼吸急促等症状。
中药过敏反应案例分析
红花过敏
红花具有活血通经、散瘀止痛的功效 ,但部分患者对红花过敏。某患者因 服用含红花的中药后出现皮疹、瘙痒 等症状。
柴胡过敏
柴胡具有解表退热、疏肝解郁的功效 ,但部分患者对柴胡过敏。某患者因 服用含柴胡的中药后出现呼吸困难、 过敏性休克等症状。
中医药法医学伦理规范主要包括尊重生命、尊重科学、尊重患者隐私权等方面的内容。
中医药法医学伦理规范的意义
中医药法医学伦理规范对于保障患者权益、提高中医药法医学鉴定质量、促进中医药事业 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医药法医学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中医药法医学职业道德教育
01
通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中医药法医学从业人员的职业素
02
中医药法医学基础知识
中医药基础理论
脏腑说
脏腑说阐述人体内脏腑的生理功能,疾病发生、 发展过程中脏腑病理变化规律。
经络说
经络说是阐述人体经络的生理功能、病理变化及 其在治疗中的作用的学说。
ABCD
气血说
气血说是阐述人体气血的生成、运行和作用的理 论。
体质说
体质说是阐述人体体质的形成、分类、特征及其 与疾病发生、发展和转归关系的学说。
养和道德水平。
建立中医药法医学职业道德规范
02
制定并实施中医药法医学职业道德规范,明确从业人员的职业
行为准则和道德要求。
强化中医药法医学职业道德监督
03
建立健全中医药法医学职业道德监督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的
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中医药法医学行业的良好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PPT参考幻灯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PPT参考幻灯片](https://img.taocdn.com/s3/m/375d75a7ce2f0066f53322db.png)
❖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 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 践的发展。
❖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 进中西医结合。
3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 市中医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目 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 第七章 保障措施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给予表彰、奖励。
5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Fra bibliotek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 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 机构发展。
❖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
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6
❖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 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 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 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 进中西医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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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 市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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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目 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 第七章 保障措施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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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Fra bibliotek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 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 机构发展。
❖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
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6
❖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 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 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 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国家中医药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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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华人民共国中医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 12月25日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
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 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 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
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 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国中医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 12月25日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
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 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 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
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 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中医药法培训讲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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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医药法亮点
4、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 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5、第十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 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 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二、立法的五大重要意义
第十六条
三是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 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二、立法的五大重要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 件的村卫生室除了依靠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运用适宜的中医 药技术方法,其他医务人员也要积极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 方法,促进中西医技术方法在医疗实践中的结合。对此,《 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 的意见》(卫办发〔2011〕57号)提出,进一步加强基层常 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对基层中医和西医人 员进行分类推广培训。鼓励基层西医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后运 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一、中医药立法背景
(一) 我党的中医药方针政策——根本保证 (二) 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良好基础 (三)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大好机遇 (四) 世界各国传统医药立法——有益借鉴
一、中医药立法背景
五种资源:
独特的卫生资源 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 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 优秀的文化资源 重要的生态资源。
三、中医药法亮点
1、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 各民族医药的统称。
2、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 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 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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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科研创新]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中外交流合作]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 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 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 构发展。
❖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 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 主管部门的意见。[中医医疗机构建设]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 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 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 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 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 、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 研究和技术开 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 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 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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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 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 本法。[立法目的]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 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 ,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 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 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中医药定义]
[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 、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 、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 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 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 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 法。 [医疗机构人员配备和服务提供]
❖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 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 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 医疗活动;
[中医药在公共卫生中的作用]
❖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 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 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法》的有关规定。[中医医疗广告管理]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 点:
❖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 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 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 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 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 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 管理有关的工作。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 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 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 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 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 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 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 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 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 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 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中医医师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 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 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 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 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 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 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 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 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 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 的发展。
[中医药科室设置]
❖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 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 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 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 定。
❖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 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性质、地位和方针]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 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政府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 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中外交流合作]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 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 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 构发展。
❖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 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 主管部门的意见。[中医医疗机构建设]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 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 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 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 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 、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 研究和技术开 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 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 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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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 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 本法。[立法目的]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 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 ,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 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 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中医药定义]
[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 、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 、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 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 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 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 法。 [医疗机构人员配备和服务提供]
❖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 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 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 医疗活动;
[中医药在公共卫生中的作用]
❖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 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 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法》的有关规定。[中医医疗广告管理]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 点:
❖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 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 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 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 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 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 管理有关的工作。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 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 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 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 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 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 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 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 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 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 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中医医师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 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 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 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 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 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 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 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 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 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 的发展。
[中医药科室设置]
❖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 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 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 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 定。
❖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 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性质、地位和方针]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 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政府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 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