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章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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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章程
(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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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章
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中文):;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注册地址:。
第三条股东名称/姓名:,
注册国家(地区)/所属国别(地区) ,
法定地址。
第四条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投资总额为,注册资本为。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出资方式为:。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
第八条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四章股东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董事(或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委派。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委派。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六章监事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监事会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人,包括股东代表和
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