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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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部门预算,专门用于促进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工信委负责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并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效能评价;

(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工信委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各市州工信委是专项项目的管理责任主体,要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跟踪做好项目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达产达标等监管。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是专项资

金的监督责任主体,建立完善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及分配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工业发展“六大行动计划”(包括新材料及现代高载能产业、装备制造产业、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二)陇药产业发展;

(三)信息化产业发展及数字城市建设;

(四)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

(五)军民结合产业发展;

(六)技术创新;

(七)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八)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包括项目监管、规划、承接产业转移招商活动、展览等与项目投资有关的工作);

(九)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等5部门发布《甘肃省工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2014版)》之外的项目。

(十)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保费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事后奖补等。

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五)、(六)、(七)、(八)采用补助、事后奖补等支持方式;其他可采用资本投入(产业投资基金)、保费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事后奖补等支持方式。对同一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支持额度。采取贴息方式的,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利息补贴;采取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8%给予补贴;对技术创新、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支持比例可适当放宽;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循环经济产业园区落地项目,省政府批转的区域重大循环经济产业链项目、向兰州新区转移升级重点项目、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等,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交委务会专题研究确定,进一步提高支持比例及限额,一次支持额度可突破500万元。

第十条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一次性安排。

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十一条省工信委根据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制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支持方式、工作程序、企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求等,及时发布项目申报信息,建立公开、公正的申报、审核、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各市州、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组织申报项目,并在项目选择中注意发挥本地区的特色和比较优势。

第十三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方向和要求;

(二)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工信部和省、市(州)、县(区)工信委(局)、有相应管理权限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核准或备案;

(三)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技术创新、两化融合技术改造、军民结合产业、数字城市建设等项目除外),对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

(四)采用工艺技术先进可靠,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符合规划、土地、环保、节能、安全等要求;

(六)符合国家、省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申报项目单位要编制并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报“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除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由申请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国内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近3年财务状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五条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一)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迁建项目);

(三)有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须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省级银行贷款合同;

(六)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能评的项目,须出具有相应资质节能评估机构的能评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八)项目业主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市州工信委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专项资金项目一般按照属地化原则,采取逐级申报程序。由项目单位向当地工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报市州工信委,市州工信委在筛选、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统一上报省工信委。原则上不得越级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单位)可直接向省工信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七条省工信委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处室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筛选。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初审、筛选:(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要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二)项目是否符合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三)项目是否符合产业规划布局要求;

(四)项目单位是否具备项目实施能力;

(五)项目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可行性;

(六)项目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合理性;

(七)项目建设资金方案及各项建设条件是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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