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部属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对外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遵循事企分开、权属清晰、权责分明、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部、部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对各单位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部对各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的批复,以及各单位报部备案的文件,是各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项目实行专项管理,按对外投资项目设立管理台账,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九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本单位主业,能够有效提升本单位的综合实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拟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甘政办发[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5〕50号)和《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性基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工信、财政、水利、交通运输、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把好能耗准入关,从源头控制能源浪费,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的所有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向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节能分析文件,申请节能审查和验收。
第四条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和节能验收。
第五条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建立和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二章节能分析文件编制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文件及其审查意见,是项目核准或批准开工建设的必备和前置条件,是项目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依据节能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节能分析,并编制节能分析文件(分析报告书、节能分析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文件按照耗能量分类编制。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编制独立的节能分析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编制独立的节能分析报告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0.09.08•【文号】工信厅财[2010]183号•【施行日期】2010.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工信厅财[2010]183号)部机关各司局:2009年3月30日我部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工信厅财[2009]63号)(以下简称《核算办法》)并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部本级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有效合理的使用,结合《核算办法》的实施情况,部研究制订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支出核算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部财务司反馈。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机关项目经费支出核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我部专项资金及时合理使用,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的实施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项目经费报销及借款(一)项目经费报销。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部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各项目承担单位携带《工业和信息化部项目支出(预算)审批表》(以下简称《项目审批表》)和项目登记本,根据《核算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到部财务部门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如收款单位与项目受托单位不一致,主办单位需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说明材料。
(二)项目经费借款。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部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请款单位填制借款单,经主管司局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如需在非借款时间借款,应提前预约。
第三条项目经费支出中的资产性购置(一)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的办公设备、专用材料及专用设备等,产品单价达到800元(含800元)以上的,需纳入部机关固定资产范围进行统一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工信委,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精神,省工信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和《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暂行本)》以外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建设和规划、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中央驻甘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项目;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项目;跨市(州)项目。
(二)市(州)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总投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项目。
(三)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不含信息产业和信息化)。
兰州新区内项目,除须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外,一律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予以公布,方便企业查询、使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10•【文号】工信部联规〔2016〕303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16〕303号部属各高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2016年11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以下简称“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财政部安排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部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投资方向、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批、年度预算、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原则和方向第四条部属高校应立足国防现代化建设,按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总体需要,以创造优良教育条件、提供一流科研平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为原则,统筹高校规模与质量、近期与长远的关系,合理安排建设项目。
第五条高校提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五类投资方向:(一)基本办学条件建设。
包括教学楼、实验和科研用房、军工特色教学科研区等教学实验条件建设。
(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医院、图书馆、体育馆等基础设施,以及老旧校区改造、供电供水道路等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甘工信发〔2020〕351号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及各直属法院、各市级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激发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发挥中小企业推动国民经济建设、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17部委《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20〕10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公平公正市场环境(一)完善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法规体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推动《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
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适时开展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督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发展考核机制,将中小微企业发展考核纳入全省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省工信厅、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二)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以服务业为重点试点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
建立统一的清单代码体系,使清单事项与行政审批体系紧密衔接、相互匹配。
对民间投资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进入资源开发、公共服务等领域,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比结构等限制,严禁擅自设置市场准入门槛。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5日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甘政发〔2014〕23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19•【字号】甘政办发〔2023〕67号•【施行日期】202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9日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主导设立,由省政府单独出资或者与各级政府、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投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引导基金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
第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代表省政府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集中统一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运营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章基金设立及运作模式第六条设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发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04.10•【文号】财企[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商务局,有关中央所属单位: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2014年4月10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甘工信发[2012]237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工信发〔2012〕237号)委管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现将《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工信委所属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监督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工信委所属社团是指由省工信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登记后依法成立的全省性协会、学会、联合会等各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自身管理,建立和完善自养自律机制。
第四条省工信委对社团申请登记、期满换届、业务开展、党的建设、班子建设和财务管理等工作,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社团性质和职责第五条社团是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是联系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与纽带。
第六条社团的主要职责:(一)开展行业改革发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参与政府及其部门决策的前期调研和论证,接受政府委托,制订修订有关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协助政府部门实施标准和规划;(三)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四)根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依法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咨询和培训服务;(五)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社团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社团权利(一)依法开展行业自律工作,规范行业行为;(二)依法维护自身及其会员利益,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诉求;(三)合法取得收入,接受资助、赞助和捐赠;(四)按照《章程》或受政府部门委托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五)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有效引导工业转型升级和信息产业发展,加快培育重点产业,推进产业集约、集聚、集群发展,加快信息化及信息产业发展,促进工业和信息化融合发展,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云发…2014‟2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15‟86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预算管理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促进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一)科学规范。
尊重经济规律和市场原则,科学定位财政资金使用边界,突出政府发挥作用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创新分配和投入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明晰权责。
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遵循信息对称和权责匹配原则,坚持省直主管部门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权和管理权不变,增强资金投入精确性和有效性。
下放权责,充分发挥州(市)优势,科学定位省、州(市)管理职责。
(三)突出重点。
立足财政资金的引导性和杠杆效应,重点用于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起带动性、战略性和关键性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和重点工作。
(四)注重绩效。
以产业发展规划布局为统领,以绩效为导向,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五)公开透明。
坚持阳光透明,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指南、立项公示、资金绩效等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资金使用绩效考评。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按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研究制定专项资金支出规划,提出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支持方向及重点,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年度申报指南,统筹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项目管理、监督检查、跟踪问效、技术指导、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办法(暂行)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甘工信发〔2020〕293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办法(暂行)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办法(暂行)》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各处室(单位),请予以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10月27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信息化工作审批职责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7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信息化项目审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中共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3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9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厅受理的省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具体范围如下:1.省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30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2.省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30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30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章审批流程第三条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信息化工作审批职责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71号)规定,除涉密项目外全部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网上申报、平台赋码、一码通行、信息共享、并联办理”的原则,开展信息化项目审批工作,严格落实“一网通办”要求。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4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第三章资金申请和下达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前期费使用效益,助推关系全省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重大决策、重大政策落地生根,加快提升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综合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重大项目前期、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规划编制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突出重点、适当补助”的原则,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履职尽责,建立覆盖前期费安排使用全过程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省及市县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需做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已经开工和已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即将开工的重大项目不在支持范围中。
第五条省级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一)国家战略和国家规划确定在我省实施的重大项目;(二)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省委省政府政策文件提出的重大项目;(三)列入全省重大前期项目清单的省级重大项目、列入省列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的预备项目;(四)跨市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五)省委、省政府交办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肃省⼯业和信息化项⽬备案管理暂⾏办法⽢肃省⼯业和信息化项⽬备案管理暂⾏办法 《⽢肃省⼯业和信息化项⽬备案管理暂⾏办法》已经委党组同意,现予印发。
以下是⼩编分享的⽢肃省⼯业和信息化项⽬备案管理暂⾏办法全⽂,欢迎⼤家阅读! ⽢肃省⼯业和信息化项⽬备案管理暂⾏办法 第⼀条为进⼀步深化投资体制改⾰和⾏政审批制度改⾰,加⼤简政放权⼒度,加强和规范⼯业和信息化项⽬备案⾏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企业不使⽤政府性资⾦,在本省⾏政区域内投资建设《⽢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录(2015年本)》以外的⼯业和信息化项⽬,实⾏备案制。
第三条⼯业和信息化项⽬备案机关应当和发展改⾰、国⼟资源、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和规划、统计等有关部门建⽴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业和信息化项⽬备案实⾏分级管理。
(⼀)省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中央驻⽢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项⽬;国家⾏业准⼊条件明确要求由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的项⽬。
(⼆)市(州)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除须由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的项⽬外,不分投资规模⼤⼩,均下放市州和县市区⼯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权限由市州⼯信部门商县市区⼯信部门确定。
(三)兰州新区内项⽬,除须由省级⼯业和信息化⾏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外,⼀律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备案。
项⽬备案⽂件均抄送省⼯信委。
第五条⼯业和信息化项⽬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备案申请表格式⽂本予以公布,⽅便企业使⽤。
第六条企业应在投资项⽬开⼯建设前向相应的`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项⽬备案⼿续,提交《⽢肃省⼯业和信息化项⽬备案申请表》(附件1)。
申报企业应当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业和信息化项⽬备案申请表填报不符合要求的,项⽬备案机关应当当场或在3个⼯作⽇内⼀次性书⾯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业和信息化项⽬备案申请表填报符合要求的,项⽬备案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肃省⼯业和信息化项⽬资⾦管理暂⾏办法⽢肃省⼯业和信息化项⽬资⾦管理暂⾏办法 ⽢肃省⼯业和信息化项⽬资⾦管理暂⾏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和规范⼯业和信息化项⽬资⾦管理,提⾼资⾦使⽤效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管理办法》(⽢财办〔2014〕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列省⼯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部门预算,专门⽤于促进全省⼯业和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以下简称“专项资⾦”)。
第三条专项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使⽤安全、规范和⾼效。
第四条专项资⾦由省⼯信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共同管理,分别履⾏下列管理职责: (⼀)省⼯信委负责制定年度专项资⾦安排⽅案、确定专项资⾦⽀持⽅向和重点,组织项⽬申报、评审,编制并下达年度专项资⾦项⽬计划,对项⽬实施情况进⾏统计、监督检查、效能评价;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项⽬计划下达专项资⾦,办理专项资⾦拨付⼿续,会同省⼯信委对专项资⾦进⾏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各市州⼯信委是专项项⽬的管理责任主体,要对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跟踪做好项⽬专项资⾦使⽤、项⽬实施、竣⼯验收、达产达标等监管。
省⼯信委、省财政厅是专项资⾦的监督责任主体,建⽴完善转移⽀付绩效⽬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
第⼆章资⾦使⽤⽅向及分配⽅式 第六条专项资⾦主要⽤于以下⽅向: (⼀)⼯业发展“六⼤⾏动计划”(包括新材料及现代⾼载能产业、装备制造产业、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陇药产业发展; (三)信息化产业发展及数字城市建设; (四)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 (五)军民结合产业发展; (六)技术创新; (七)重点项⽬前期⼯作; (⼋)省委省级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作(包括项⽬监管、规划、承接产业转移招商活动、展览等与项⽬投资有关的⼯作); (九)省⼯信委、省环保厅等5部门发布《⽢肃省⼯业结构调整负⾯清单及能效指南(2014版)》之外的项⽬。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甘工信发〔2017〕350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工信发〔2017〕350号各市、州工信委:现将《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7月13日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为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认定条件1.基本要求(1)在省内登记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型企业;(2)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增长率不低于2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3)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2%;(4)企业的主导产品(技术)拥有与之相应的专利技术(有效期内的授权、转让或独占许可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或独特、独有的工艺、技术、配方的专有技术;或者近2年来经过专门机构认定且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技术水平;(5)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6)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省上相关规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
2.专项条件(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的能力,是产业链中某个环节的强者,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以及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
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规范xx 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xx 市委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发展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工业项目库建设、重大项目建设、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推进、节能降耗、科技创新、生态工业考核奖励(县区政府及首次升规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上亿元企业)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工信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参与提出资金支持重点,会同市工信委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资金申报对象必须为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申请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符合xx 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安全、消防、卫生、质量等标准要求;申请项目应是投资1000 万元以上,列入重点项目计划当年开工的项目。
专项资金优先并重点支持投资规模大且当年能够形成较大工业投资实物量的项目,高、新、精、尖的新兴产业项目,有利于补齐发展短板、增强发展后劲的重大产业链项目,省定重大工业观摩项目,新建项目数量较多、工业投资增长较快的县区,县区工信部门主导的重点工业发展平台。
{c}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补助(直接补助、事前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和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支持方式。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08•【字号】甘财企[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企〔2013〕32号)各市(州)财政局、工信委,省直管县财政局、工信局:为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和《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5月8日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和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按国家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界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便于监督的原则,有利于改善中小微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重点向非公经济和小微企业倾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专项资金的80%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20%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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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部门预算,专门用于促进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工信委负责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并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效能评价;(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工信委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各市州工信委是专项项目的管理责任主体,要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跟踪做好项目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达产达标等监管。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是专项资金的监督责任主体,建立完善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及分配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工业发展“六大行动计划”(包括新材料及现代高载能产业、装备制造产业、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二)陇药产业发展;(三)信息化产业发展及数字城市建设;(四)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五)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六)技术创新;(七)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八)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包括项目监管、规划、承接产业转移招商活动、展览等与项目投资有关的工作);(九)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等5部门发布《甘肃省工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2014版)》之外的项目。
(十)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保费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事后奖补等。
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五)、(六)、(七)、(八)采用补助、事后奖补等支持方式;其他可采用资本投入(产业投资基金)、保费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事后奖补等支持方式。
对同一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支持额度。
采取贴息方式的,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利息补贴;采取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8%给予补贴;对技术创新、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支持比例可适当放宽;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循环经济产业园区落地项目,省政府批转的区域重大循环经济产业链项目、向兰州新区转移升级重点项目、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等,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交委务会专题研究确定,进一步提高支持比例及限额,一次支持额度可突破500万元。
第十条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一次性安排。
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第十一条省工信委根据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制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支持方式、工作程序、企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求等,及时发布项目申报信息,建立公开、公正的申报、审核、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各市州、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组织申报项目,并在项目选择中注意发挥本地区的特色和比较优势。
第十三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必须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方向和要求;(二)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工信部和省、市(州)、县(区)工信委(局)、有相应管理权限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核准或备案;(三)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技术创新、两化融合技术改造、军民结合产业、数字城市建设等项目除外),对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四)采用工艺技术先进可靠,知识产权归属明晰;(五)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符合规划、土地、环保、节能、安全等要求;(六)符合国家、省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申报项目单位要编制并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报“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除外)。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由申请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国内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近3年财务状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三)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五条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一)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迁建项目);(三)有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须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五)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省级银行贷款合同;(六)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能评的项目,须出具有相应资质节能评估机构的能评报告及批复文件;(七)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八)项目业主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九)市州工信委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专项资金项目一般按照属地化原则,采取逐级申报程序。
由项目单位向当地工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报市州工信委,市州工信委在筛选、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统一上报省工信委。
原则上不得越级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单位)可直接向省工信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七条省工信委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处室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筛选。
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初审、筛选:(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要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二)项目是否符合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三)项目是否符合产业规划布局要求;(四)项目单位是否具备项目实施能力;(五)项目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可行性;(六)项目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合理性;(七)项目建设资金方案及各项建设条件是否落实。
第十八条对初审、筛选通过的备选项目,经省工信委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省工信委政策法规与产业投资处组织专家进行竞争性评审。
评审内容为:(一)项目是否符合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二)项目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能力;(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五)增加就业、节能减排和其他社会效益;(六)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七)审核项目投资方案;(八)规定的其他要求。
专家评审组对每个项目评审内容,按照竞争性评审、打分排序的方法,择优选取项目。
第十九条省工信委规划发展处会同各专项资金管理处室,根据专家评审打分排序选取项目,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草案。
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草案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只安排一个项目,不得重复安排。
当年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国家明确要求配套的,可以申报省级预算专项项目;(二)对以前年度专项资金支持过的项目,项目单位未按计划开工或出现其它影响项目未按计划进度建设的情况,对该项目单位不再安排新的专项资金项目;(三)整合安排专项资金。
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按照规定的支持比例,足额安排专项资金,直至用完当年部门预算资金额度为止。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草案报省工信委分管副主任初核、主任审核,提交省工信委委务会审定后,形成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二十一条经省工信委委务会研究通过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改动。
如确有必要调整,须经省工信委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处室提出调整意见、政策法规与产业投资处组织专家评审、规划发展处综合平衡,提交下一次省工信委委务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经省工信委委务会研究通过、由省工信委主任或授权分管副主任审签后予以下达。
第二十三条实行项目公示制度。
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前,在省工信委门户网站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项目、事项除外),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有异议的项目,由省工信委监察室会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处室核实后,提出是否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信委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对已下达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如专家评审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调整意见,省工信委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处室应及时通知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机关,按照专家评审意见,调整项目有关核准或备案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确立企业(单位)投资主体地位。
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稽查、审计和检查。
按照市州工信、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定期或不定期反馈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要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核准或备案内容组织实施,加强工程施工、资金使用、财务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重大变化(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发生重大调整,项目总投资调整幅度超过10%以上的),不能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完成确定的建设内容,项目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原核准或备案机关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
对确需作重大调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原核准或备案机关应核实情况,做出调整、撤销原核准或备案的审核意见,并按原申报程序报送省工信委,省工信委商省财政厅对已下达或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作出收回、调整或保留的处理意见。
对收回的专项资金,由省工信委商省财政厅另行安排。
第二十八条对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原因,致使项目不宜继续实施的,市州工信委应及时核实情况并报告省工信委,由省工信委商省财政厅视具体情况采用停止拨付资金、暂停拨付资金、限期整改、收回资金、核销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市州工信委负责对本辖区项目的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各市州财政局、财政直管县财政局要按照投资计划安排,拨付并监督使用专项资金。
中央及省属企业(单位)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各市州工信委应加强对项目资金到位、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的监管,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明细、资金到位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并向同级工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