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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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程(双语(第2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程(双语(第2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程(双语(第2版)Chapter OneCase Study for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Trade国际贸易简介案例Part One Selected Analysis of Case Study第一部分案例精选Case 1 US-India Wool Fabric DisputeCase Description:The United States imposed interim protection measures, from April18th, 1995, to restrict imports of wool fabric for men’s and women’s shirts from India. Before the measures’ implementation, the United States and India had discussed the possibly serious damage to U.S. domestic enterprises resulting f rom the import of wool fabric for men’s and women's shirts. The two sides did not reach asatisfactory solution. So India submitted the case 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for settlement.Question:Will the United States remove the interim protection measures?1 案例美—印羊毛织物摩擦案案情介绍:美国强制实行了过渡性保护措施,从1995年4月18日开始限制进口印度的羊毛制品—男式衬衣和女式衬衣。

第二章国际贸易实务货物的描述

第二章国际贸易实务货物的描述
第二章 货物的描述
第一节 导读 第二节 货物的名称和品质 第三节 货物的数量 第四节 货物的包装 本章小结 习题解答参考
第二章 货物的描述
第一节 导读
案例一,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大麻,买方出具了货物 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由于我方留存的样 品遗失,无法说明清楚,只好赔付品质差价款。
第二章 货物的描述
第三节 货物的数量
一、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二、数量条款
第二章 货物的描述
第三节 货物的数量
一、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一)业务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米制、英制、美制及国际单位制。 1.米制(The Metric System)又称公制,它采用十进位制,换算方便, 使用较多。 2.英制(The British System),它不采用十进位制,换算不方便,使 用范围逐渐减小。 3.美制(The U.S. System)以英制为基础,多数计量单位的名称与英 制相同,但含义有差别,主要体现在重量和容量单位中。 4.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简称SI),是在 米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有利于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制度的标准化。 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是国际单位制。业务中,除非另有规定,均应使用法定计 量单位。
二、货物的品质
货物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货物的内在品质和外 观形态的综合。内在品质包括货物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生物 特征、化学成分等自然属性;外观形态包括货物的外形、色泽、 款式、味觉和透明度等。
(一)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 (二)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第二章 货物的描述
第二节 货物的名称和品质
第二章 货物的描述
第三节 货物的数量

自学考试国际贸易实务课件2

自学考试国际贸易实务课件2

案例分析:我公司以CIF条件从美国进口一
套设备,合同总价款为800万美元。合同中规 定,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 索赔,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1200万美元的违 约金。合同订立后,我公司迟迟收不到货,因 而影响到自己的生产、经营。故此,我公司在 索赔期内向美方提出索赔,而美方却向当地法 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法院将如何 判决?
第三节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的认定及范围 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 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导读案例
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成交果酱1500公吨,每公吨 CFR伦敦348英镑,总金额52.2万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9月。由于当时我方缺货,只交了450公吨,其余1050公 吨经协商延长至下一年度内交货。次年,我国发生自然灾 害,于是我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对 方拒绝,并称该商品价格上涨,因我方未交货已使其损失 15万英镑,要求我方无偿提供其他同类产品。我方不同意。 于是B公司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称我方不可抗力理由不 充分。后经调解,我方赔偿对方4万多英镑结案。
(接上页) (2)就本案例来讲,由于合同中只简单订明如果一方违约,需向 对方支付违约金,易让人理解为这是为了预防违约而制定的。另外, 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额较高,超出合同价款的一半,也易让人理解 为这笔违约金具有惩戒性质,即为“罚金”。如果我方公司不能提 供自己因卖方延迟交货而遭受的损失与这1200万美元的违约金大 体一致的充足证明,法院就会因其过高而将此违约金判定为“罚金” 而不予承认。
求,催促对方按时发货。
提示
并非所有的自然原因或 社会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 都是不可抗力,如汇率变 化、价格波动、怠工、设 备故障、船期变更等就不 属于此范围。

国际贸易实务-2-1-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实务-2-1-贸易术语
双方各负其责,衔接不好,就会出现船等货或者货等船 的问题。因此,应明确规定,如果船等货,由此产生的 空舱费、滞期费由卖方承担;如果货等船,由此产生的 仓储费、保险费及因迟收货款利息均由买方承担。
如果双方约定,由卖方代办租船订舱,其风险和费 用则由买方承担,如卖方租不到船,买方不得以此向卖 方索赔。
❖ (2)及时通知
对于买方提出的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 龄、船级以及指定装载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项要 求,卖方有权拒绝接受。但卖方能够办到又不增 加额外费用时,也可考虑接受。
❖ (3)办理保险的责任。
在CIF术语中,卖方是为买方的利益而办理货运 保险的,主要是保障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根据《2010年通则》,卖方只需按最低的保险 险别投保,如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C险和中国保险条 款的平安险(FPA)。最低保险金额为合同规定的价 款加10%,即按CIF的发票金额加10%投保。
3、注意事项
(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不是“到货合同”。
货物装船后,卖方对货物的风险不再承担任何责 任。卖方按合同交付货物,并提交了有效的装运单据, 表明卖方已完成交货义务。至于途中损失,买方可以 向责任方(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卖方可协助办 理。
❖ (2)租船或订舱的责任。
卖方按照通常条件下习惯的航线,租用适当 船舶将货物运往目的港。
❖ 即:风险以装运港船上为界,责任和费用延伸至 目的港。
1.卖方的义务 (1)约定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并向买 方发出通知。 (2)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承办货物出 口海关手续。 (3)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 (4)办理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运输单据或电子讯息。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完整版)一、引言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货物和服务的交流和交易活动。

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国际贸易在各个国家的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将详细介绍国际贸易实务中的一些案例,读者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的具体操作和应对策略。

二、案例一:货物进口2.1 案例背景公司A是一家中国的电子产品生产商,希望进口一批原材料从国外供应商购买。

本案例将介绍公司A进行货物进口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

2.2 准备工作在进口货物之前,公司A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开立进口业务账户- 了解进口相关法规和政策- 确定货物数量和规格2.3 选择供应商公司A需要选择一个可靠的供应商来购买原材料。

在选择供应商时,公司A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供应商的信誉和经验- 产品质量和性能- 价格和交货期2.4 签订合同一旦选择了供应商,公司A需要与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货物描述和规格- 交货方式和时间- 价格和支付方式2.5 装运和报关供应商将货物运输至中国的口岸后,公司A需要进行报关手续。

公司A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进口许可证和报关单- 货物清单和发票- 装箱单和提单2.6 清关和交付一旦货物通过清关手续,公司A可安排货物的运输和交付。

公司A需要确保货物的数量和质量与合同一致,并及时支付货款给供应商。

三、案例二:服务出口3.1 案例背景公司B是一家美国的软件开发公司,希望向中国的客户提供软件开发服务。

本案例将介绍公司B在服务出口方面的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

3.2 准备工作在向中国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公司B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确定服务内容和价格- 确保有足够的技术和人力资源- 了解中国的服务出口政策和法规3.3 合同签订公司B需要与中国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服务描述和范围- 价格和支付方式- 交付时间和标准- 保密条款和知识产权归属3.4 服务交付公司B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中国客户交付服务。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2)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2)
卖方应该就少交货8台对买方造成的8万港币损失进行违约赔偿。
P248案例4
案情简介:
我某企业与外商按国际通用规格订约进口某化工原料。订约后不久,市价明显上涨。交货期届满前,该商所述生产该化工原料的工厂失火被毁,该商以该厂火灾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其交货义务。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可以拒绝对方解除交货义务的要求,可以要求对方延迟交货,因为交货期届满前工厂失火被毁,并不能说明卖方没有交货的能力。
你9日电传最低60美元即期信用证限12日复到此地9月11日来电传:
你10日电传接受再订购500架同样条件即复
9月12日去电传:
你11日电传确认请速开证9月13日来电传:
你12日电传信用证将由科威特邮政信箱第345号ABC公司开立Sept.2
IncomingTelex
INTERESTEDINBUTTERFLYBRANDSEWINGMACHINEMODELJA-13000SETSPROMPTSHIPPMENTPLEASEQUOTE
要点评析:
我方应拒绝英商6月3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因为发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我方6月1日的发盘在英商6月2日传真要求降价5%时已经失效。英商6月3日的无条件接受不是在6月1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全可以拒绝。
(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P259案例7
案情简介:
我某公司向外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后来,双方就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方公司出庭应诉。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2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2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案例题1.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舱汗,大米被部分受潮,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负责?答:按照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把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因此在运输途中因舱汗,大米受潮而影响品质,这是属运输风险损失范围。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

因此,根据FOB条件的惯例解释,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风险而发生的损失,卖方无需负责。

2.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一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此,虽然货物在离港一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仍有权凭合同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不能拒付。

3.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吨484美元FOB V essel New Y ork进口100公吨钢材。

中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由我另行电汇。

问这是什么道理?答:在对美按上述价格术语洽谈进口交易和签订合同时,还应明确买方应负责办理各种出口证件和负担一切有关签证费用。

即对于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款也应注明须由买方负担。

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有关解释(参见《美国定义》FOB V essel 项下,买方责任中:第四条——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第六条——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上述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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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答案只是案例中问题的要点,可以根据要点扩充回答。

第一篇案例1-1XH县某出口公司曾与某港商订立了一项向香港出口大宗柑皮的合同。

合同中的品名条款规定:¡°XH种柑皮¡±,货物交收后,港商提出异议,称这些柑皮不是XH县当地产的,因为他已派人调查了全县所有产地,即使全县生产的柑子也无法剥出这么多皮。

我方出口公司解释,合同仅规定:¡°XH种柑皮¡±,只要是XH品种¡±的柑皮就符合合同规定。

对方认为,合同规定:¡°XH种柑皮¡±,必须是在XH县当地¡°种¡±植的柑皮才是符合合同要求的,双方各持己见,最终,还是中方为维持双方业务关系而赔偿港方了事。

答:合同条款必须要规定明确,有歧义、不明确的条款会导致争议。

案例1-2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

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

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

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答:卖方没有及时的交货,来样生产的情况下,要看自己的能力。

国际贸易实务模拟2发盘与出口报价核算

国际贸易实务模拟2发盘与出口报价核算
实际成本=购货成本-出口退税额
供货商报出的价格一般会包含税收,即增值 税。增值税是以商品进入流通环节所发生的增值 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由于出口商品通常 是进入国外流通领域,因此,许多国家为降低出 口商品的成本,增强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 力,往往对出口商品采取增值税款全部或按一定 比例退还的做法。在实施出口退税制度的情况下, 出口商在核算价格时,就应该将含税的采购成本 中的税收部分根据出口退税比率予以扣除,从而 得出实际成本。
我们以一个理论算法来规定20英尺和40英尺 集装箱的数量计算:
(2)集装箱货物运费构成 A、内陆运输费(Inlerminal Handling Charge)
C、拼箱服务费(LCL Service Charge) D、设备使用费(Fee For Use Container And Other Equipments)
3、保险费核算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CIF(CIP)货价×(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
CFR
×(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1(1+投保加成率)
4、捐税核算
❖ 应纳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货物关税 税率
FOB
❖ 应纳关税= 1+出口关税率×出口货物关税税率
5、垫款利息核算
❖ 垫款利息=采购价格(采购成本)×贷款年利
整箱货由货方在仓库进行装箱。货物装箱后 直接交运集装箱堆场等待装运,货到目的地 (港)后,收货人可直接从目的地(港)集 装箱堆场提取货物。拼箱货是指货量不足一 整箱,需由承运人在集装箱货运站负责将不 同发货人的少量货物拼装在一个集装箱内, 货到目的地(港)后,由承运人拆箱后分拔 给各收货人。
通用的集装箱货物运输交接方式可以分 为以下三个种类:

《国际贸易实务》课件——第二章 进出口商品报价

《国际贸易实务》课件——第二章  进出口商品报价
03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简称《通则》)(INCOTERMS)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 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对其进行 了多次的修订和补充。
2019年9月10日,国际商会正式向全球发布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英文简称 INCOTERMS ®2020,以下简称《2020通则》)。该规则于2020年1月1日生效,《2020通 则》共解释了11个贸易术语。
货交承运人 货交承运人 货交承运人 货交买方 货交买方 货交买方
买方办理 卖方办理 卖方办理 卖方办理 卖方办理 卖方办理
订立货运 保险合同 卖方无义务 卖方无义务 卖方办理 卖方无义务
卖方无义务
卖方无义务 卖方无义务 卖方办理 买方无义务 买方无义务 买方无义务
海关清关手续 需要时,卖方办理出口 清关;买方办理进口清 关
在 或取指得定已装经运如港此将交符付合的合货同物规,定并的给货予物买装方上充买分方的指通定知的;船只,2.负责订立自指定装运港起运的货物运输合同,并给予卖方有
01 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
是由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
02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形成于1919年,是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共同制定的有关对外贸易定 义的统一解释,供从事对外贸易人员参考使用,后经过两次修改,形成现在90版本,一 共解释了6个贸易术语:EXW、FOB、FAS、CFR、CIF、DES
2
《2020通则》规定的贸易术语
FOB| Free On Board
FOB术语的正确表达方式: 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希望《2020通则》适用于他们的合同,使用FOB术语,例如装运港是 深圳港,其正确的表达方式是:FOB Shenzhen Incoterms®2020。 交货地点: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运输方式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二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二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二国际贸易术语1、有一批货物以CIF伦敦价格条件出口,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加罢工险。

船未到伦敦之前,船方获悉伦敦港口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所以将货物卸到伦敦的另一个港口。

后来罢工结束,货物又从港口运往伦敦,增加运费2500英镑,请问这笔费用应由谁负责?并说明理由。

2、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法国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贸易术语是CIF巴黎,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但货船离港后不久便触礁沉没。

次日,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有关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无法收到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请问我方该如何处理?3、有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2006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负担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结果,在卖方反复催促下,买方所派船只于5月5日才到达指定装运港,卖方于是拒绝交货并向索取包括28天的仓租、利息与保险费在内的损失。

请问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吗?4、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轮船离港4小时后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为什么?5、某公司按FOB条件出口一批一级大米,共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经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

因而买方由于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请问卖方对此差价损失是否负责?6、有一份CIF合同,出售一批小麦。

合同规定:“CIF纽约,卖方必须提交提单、保险单和商品检验证书三项单据,买方凭单付款。

”事后卖方向买方提交了上述三项单据,但买方发现提单和检验证书有涂改的痕迹,买方提出异议并暂停付款。

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

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

第二章,交易磋商与合同签订案例1,一法国商人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

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分析: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

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

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案例2,买卖双方订有长期贸易协议,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

”11月1日卖方收到买方订购2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000件服装,买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要求供货。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分析:双方的合同已成立。

双方订有的长期贸易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

”这一规定已在双方之间形成了习惯做法,双方理应遵守这一习惯做法。

卖方应在收到订单后15天内通知买方不能交货,否则,只能认为卖方仍遵从习惯做法。

案例3:某外贸公司与一美商洽谈一笔业务。

我方2001年4月7日的电报发盘中规定4月12日复到有效。

该电报发盘于4月9日到达美方。

对方与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

我方于4月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

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未予理睬,将货又售于另一客户。

日后美商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求我方发货。

请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分析: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根据情况表明对方的电报接受是因为邮寄原因而逾期,且我方在收到该电文时并未及时向对方表示该接受因逾期而失效,所以应为有效的接受,双方的合同成立,我方应履约。

案例4: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

《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 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

《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 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

如我国出口的冻带骨免肉(去皮、头、爪、内 脏)分为: 特级:每只净重不低于1500克; 大级:每只净重不低于1000克 中级:每只净重不低于600克 小级:每只净重不低于400克
(3)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商品的标准是商品的等级和规格的标准 化,是由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化品质指标。
第二章 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
一、品质条件
品质(Quality)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外 观形态的综合,是商品适合一定用途,满 足用户需要的各种特征。
(一) 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实物 · 文字、图样
用实物表示商品品质的 方法,是指作为交易对象 的实际商品或以代表商品 品质的样品来表示商品的 品质。 通常有两种方法: (1)看货成交 看货成交是根据现有商品 的实际品质进行买卖。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有 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 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 价6英镑。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 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 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 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赔。我方不服, 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 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 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品质差价。
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情况下, 卖方交货的数量原则上应与合同规定的数量 完全一致。 但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根据 《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 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 证金额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运输 量亦可有5%的伸缩。‛ 据此,以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散装货物的买 卖,交货的数量可有5%的机动幅度。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2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2

EXW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1、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

FCA我国江苏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

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

合同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

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

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

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

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

试问:(1)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2)买卖双方孰是孰非?(3)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答案要点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

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术语下,根据《20xx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 出口合同, 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品发出后, 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货到目旳港后发现严重破损, 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由于买方没有指明), 买方规定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 我方应否办理?答: 买方规定不合理。

此案波及到CIF 合同旳性质。

1.根据.年通则》, CI.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 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旳对旳完整旳单据, 就算完毕了交货义务, 而不必保证到货, 因此不是到岸价。

2.CI.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商定,如果没有商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3.在CI.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解决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规定卖方替代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当。

本案例, 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规定。

案例二: 某年11月,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 公吨钢材旳合同, 价格条款为CIF 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有关费用, 获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 不料货品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 所有灭失。

外商以货品灭失为由回绝付款赎单, 问我方如何解决?答: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 术语中, 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 越过船舷后旳风险由买方承当, 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 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此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 即凭全套合格单据, 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

尚有, 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 应由议付银行承当第一付款责任。

解决措施:我方一方面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 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 只要全套单据合格, 付款行不得拒付。

另一方面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 提出严重交涉, 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 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第二章 国际贸易合同的标的 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版课件

第二章 国际贸易合同的标的 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版课件

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
12
§2 商品的数量
1 商品的计量单位 2 重量的计算方法 3 数量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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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
13
§2 商品的数量
一、商品的计量单位
6.按数量计量
1.按重量计量
5.按长度计量
计量 单位
2. 按体积计量
4. 按面积计量
2020/10/22
3. 按容积计量
2020/10/22
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
11
§1 商品的名称和品质
这样,就造成了我方承既要与合同中的规格相符,又要与样品一致,只要有
一方面达不到要求,则我方就处于违约的被动局面。虽然,
我方在电文中告诉对方,“所寄样品与成交货物相似”,但
由于其实际结果相差较大,我方就要承担品质与样品不符之
2020/10/22
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
1
Contents
1 开篇案例
2 [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和品质
3 [第二节] 商品的数量
4 [第三节] 商品的包装
5 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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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
2
开篇案例
案例
中国A公司同新加坡B公司签订合同,出口一批童装。洽谈中, B看过A提供的样品,同意以此作为交货的品质标准。而出口合同的 品质说明中只简单写明了规格、质料、颜色。货到新加坡后买家提 出“颜色不正、缝制工艺粗糙”,要求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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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
6
§1 商品的名称和品质
二、商品的品质
(一)商品品质的概念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又称“质量”,
是指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特性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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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案例1案情简介: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

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传真称:“如价格减5%可接受。

”我尚未对英商来电做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

”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要点评析:我方应拒绝英商6月3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

因为发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我方6月1日的发盘在英商6月2日传真要求降价5%时已经失效。

英商6月3日的无条件接受不是在6月1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全可以拒绝。

案例2案情简介: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

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ACCEPTED, 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

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

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

”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

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本案中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

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的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

本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案例2案情简介:某外贸土特产品进出口公司,拟向某外商出口一批土产品。

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

3月份基本达成协议,惟有价格一项,中方坚持单价不得低于每公吨1500元人民币,并要求外商在“两个月内答复”。

下半年,国际市场该土特产品的价格猛涨,外商才复电可按中方1500元/公吨的价格成交。

此时,中方发现国内货源已紧缺,无法供货,故未予理睬,外商于数日后未接到中方答复,便指责中方违约,并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

问:中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我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我方发盘规定有效期为2个月内答复,但是我方3月份发盘,对方在下半年才表示接受,已经错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构成逾期接受,其本身只能算是一项发盘,而我方也没有表示接受,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我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3案情简介: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

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于6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

要点评析:美方的说法是不对的,双方合同成立。

虽然对方接受时候把我方发盘中的牢固麻袋包装改为新麻袋包装,但是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只要我方没有立即马上表示反对,双方合同关系成立。

案例4案情简介:我出口公司于5月10日向外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CFR Shanghai USD $ 200,有效期至5月17日复到。

5月12日收到该外商发来电传称:"接受CFR Shanghai USD $180",我未予答复。

5月14日,该商品价格剧涨。

外商于5月15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接受你方5月10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

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要点评析:此项交易并未达成。

因为对方接受时候把价格从200美元降低为180美元,属于实质性变更,构成还盘,我方原发盘自动失效,而对方5月10日来电只能算是新的发盘,我方可以抬高价格重新发盘。

案例5案情简介:我某出口公司于3月1日向外商A发盘某商品,限3月8日复到。

由于传递过程中的延误,外商A表示接受的电传于3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

我方认为答复逾期,未予理睬。

这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已上涨,我公司以较高价将该商品出售给另一个商。

22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请立即装运"。

我公司复电"逾期接受合同不成立。

"而外商A坚持认为合同已成立。

问:根据《公约》的解释,此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要点评析:此项合同已经成立。

根据《公约》规定,由于传递过程的逾期接受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原发盘人接受逾期接受通知后马上表示接受无效。

本案例中我方没有马上表示其无效,则逾期接受是有效的。

案例6案情简介:太原甲公司委托青岛乙公司进口机器一台,合同规定索赔期限在货到目的港30天内。

当货到青岛卸船后,乙公司即将货运至太原交甲公司,由于甲公司厂房尚未建好,机器无法安装,待半年后厂房完工,机器安装好进行试车,发现机器不能很好运转,经商检机构检验证明机器是旧货,于是请乙公司对外提出索赔,但外商置之不理。

请问,我方对此应吸取什么教训?要点评析:我方没有考虑到机器设备安装调试需要很长的时间,没有把索赔期限定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而是却把索赔期限定为货到目的港30天内,而设备安装调试需要半年,导致发现货物是旧货已经错过索赔的有效期而无法索赔。

案例7案情简介:7月17日中国某出口公司A向荷兰B公司电报发盘:“售农产品C514型号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 $ 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

”B公司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C514型号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 $ 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A于7月25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售出。

”为此,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激烈的争论。

请阐述你的观点及理由。

答:双方合同不成立,因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条件涉及到的包装方式、多提交某一项单据等,根据《公约》规定属于非实质性变更,接受有效,除非原发盘人马上表示反对。

我方A公司接到对方接受后马上回复对方其对于原发盘的变更无效,所以双方的合同是不成立的。

案例8案情简介: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

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

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

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

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

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

请根据《公约》规定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要点评析:根据《公约》规定,发盘有效期开始的时间是以发盘到达受盘人所在地开始计算。

本案例中虽然没有约定发盘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也是以发盘到达受盘人所在地开始,受盘人在4月17日收到发盘,4月19日就表示接受,在发盘人规定的15日以内。

故双方合同关系成立,该公司可以向H公司索赔。

案例9案情简介:我某对外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传真请德国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

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与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为5月31日。

德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

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

5月20日德供应商因钢材价格上涨,发来传真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

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5月31开标,我方中标。

随即传真通知德商我方接受5月5日的发盘,但德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成立。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要点评析:合同已经成立,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以该信赖行事,则该要约不可撤销。

本案中,受要约人在要约邀请中明确表明将根据所作出的要约来参加工程投标,要约人作出的要约中并没有对此提出其他意见,因此,可以认为,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实际中,受要约人也根据该要约计算成本并参与了报价,可以说,要约人正是根据该要约来行事,所以,该要约不可撤销。

因此,只要受要约人根据报价作出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

案例10案情简介:我方于周一上午10点以电传方式向英商发盘,公司原定价格为每单位2000英镑CIF伦敦,由于经办人员失误,错报为每单位2000美元CIF伦敦,如果当天下午2点发现问题,如何处理?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问题,而客户未接受,如何处理?按照《公约》的规定进行解释。

(注释:发盘传至对方需10小时)要点评析:由于采用电传方式发盘到对方需要10个小时,如果当天下午2点发现问题,可以采用更为迅捷的方式,比如打电话等撤回该发盘,但是撤回的通知必须要在发盘之前到达受盘人所在地或者同时到达,撤回有效;而第二天9点发现该问题,由于发盘已经生效,如果发盘人要想取消发盘的效力,只能采用撤销的方式,但是撤销的通知必须要在对方接受之前到达受盘人所在地,撤销有效。

案例11案情简介:我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定“限5月25日复到”。

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至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见票后30天。

我公司正在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

问此笔交易是否达成?若我方表示同意接受,则交易是否达成?要点评析:对方5月24日复电我方属于实质性变更,构成还盘,接受无效。

但是若我方表示接受对方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信用证的条件,合同成立,因为对方还盘本身构成新的发盘,而我方表示接受,合同成立。

案例12案情简介:我某公司向德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

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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