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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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1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1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17号)省级各单位: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

附件:1.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2.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图(略)二○○四年七月六日附件1: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按本规程办理政府采购。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具体实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是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认定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可以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统称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地方标准 项目建议书

地方标准 项目建议书

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地方标准的建立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企业良性竞争,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加强市场监管,加快地方经济发展步伐。

二、项目建议本项目建议制定一份地方标准,以保障某一特定类型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具体建议如下:1.确定标准名称根据所涉及产品的特点和用途,确定合适的标准名称。

2.明确标准范围根据产品特性,明确标准的适用范围,例如适用的产品种类、规格等。

3.确定标准指标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市场需求,确定一套完善的指标体系和要求,包括物理性能、化学成分、安全性标准等方面。

4.制定检测方法和标准根据标准要求,制定一套完善的检测方法和标准,保证标准能够被科学、精准地检测和评估。

同时,保证检测方法和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公正性,防止因不合理检测方法或标准而导致争议和误判。

5.制定标准修订和管理规定建议制定标准修订和管理规定,包括标准修订的流程、范围、具体规则、技术说明等,同时建议设立标准管理机构,负责标准的制定、管理和修订工作,保证标准的高质量和通行性。

三、实施效果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将会取得如下效果:1.保障消费者权益标准将规范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2.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标准将促进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3.加强市场监管标准将有利于加强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和以次充好行为,保护市场健康发展。

四、资源需求本项目需用到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各类资源,同时需要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和标准管理机构,需进行一系列的培训和人员配置工作。

五、投资回报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虽然需要一定的投入和成本,但是从长远来看,将会收获更多的回报。

标准的实施可以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市场监管,加快地方经济发展步伐,对社会和经济都有积极的影响。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7.11•【字号】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已于2000年7月29号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1日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2000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1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确保产品、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鼓励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有计划地引导和推动生产经营者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并在科技投入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生产经营者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对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条例所称先进标准,是指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与国际标准相衔接,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

浙江省围网网囊最小网目尺寸建议表

浙江省围网网囊最小网目尺寸建议表

附件一 ZJS4-E01-001 浙江省地方标准重点项目建议表
项目名称:浙江省围网网囊最小网目尺寸标准项目类型: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标准性质:强制性推荐性
完成期限: 2010年3月-2012年12月
申请单位: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316000
联系人:联系电话: 0
传真: 05 E-mail: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标技委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申请日期: 2010年1月28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注:制(修)订强制性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填写“设置强制性条款的理由”、“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两栏。

本项目建议表需一式三份。

内容多可另附页说明。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08.11•【字号】浙质量发〔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质量发〔2015〕81号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省级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关单位:《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8月11日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审定第五章批准与发布第六章修订和废止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的管理,确保我省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提高计量依法行政水平,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充分发挥计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校准规范的制定(含修订,以下同)、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

第三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或《浙江省纳入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确有迫切需要的,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可制定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检定规程”)。

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或《浙江省纳入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可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浙江省地方计量校准规范(以下简称“校准规范”)。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统一管理和解释工作。

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起草单位负责已发布的技术规范的有效性跟踪和宣贯培训的配合工作。

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一、项目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地方标准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进一步推动本地区产业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特向您提出以下项目建议。

二、项目描述基于目前我地区的产业特点和市场需求,我们建议制定以下地方标准项目:1. 产品质量标准:建立与本地区产品特点相符合的产品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的合格性和可靠性,提升品牌形象和竞争力。

2. 服务质量标准:制定与当地服务行业特点相适应的服务质量标准,促进服务行业的发展,提高服务水平,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求。

3. 环境保护标准:针对我地区环境特点,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推动资源的合理利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4. 健康安全标准:针对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建立与本地区卫生安全需求相适应的标准,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5. 工业标准:制定适应我地区工业发展需求的工业标准,提升产品质量,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三、项目目标通过制定地方标准项目,我们的目标如下:1. 增强本地区产品的竞争力: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产品质量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的竞争力。

2. 提升服务行业的质量水平:制定适应本地区需求的服务质量标准,推动服务行业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3. 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建立适应本地区环境特点的环境保护标准,推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4. 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制定与本地区卫生安全需求相符合的标准,确保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5. 推动工业创新和发展:制定与本地区工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工业标准,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四、项目实施计划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我们建议按照以下计划进行:1. 项目准备阶段:组建项目团队,明确项目目标和范围,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工作分配。

2. 调研与分析阶段:深入了解本地区相关行业的需求和现状,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市场调研和竞争分析。

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1. 项目背景和目的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为了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山东省计划制定一项地方标准。

本项目建议书的目的是提出对该地方标准的需求和内容建议,旨在促进山东省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 项目范围该地方标准将涉及山东省的若干行业,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等领域。

我们将在以下方面进行建议和探讨。

3. 项目建议3.1. 行业需求调研为了确保地方标准的实用性和针对性,我们建议在制定之前进行全面的行业需求调研。

通过调研,可以了解行业内现有标准的不足之处和待改进之处,为制定新的地方标准提供参考。

3.2. 标准制定原则制定地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3.2.1. 以科学性为基础标准应基于科学的理论和实践,确保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使标准成为行业内的通用规范。

3.2.2. 全面管控风险标准制定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生态平衡、食品安全等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的风险。

3.2.3.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标准的制定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精神,确保标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3. 标准制定流程为保证地方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建议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制定:3.3.1. 研究制定组成立设立专门的研究制定组,具备相关行业知识和经验,负责整个标准制定的工作。

3.3.2. 需求分析和调研研究制定组对相关行业的需求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形成需求调研报告。

3.3.3. 初稿编写在需求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组编写初稿,确保初稿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3.4. 内外审批经过初稿编写后,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内外审批,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最终确定正式稿。

3.3.5. 公示和实施完成正式稿后,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公示结束后,正式实施地方标准。

4. 项目预算和进度安排为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我们建议制定项目预算和进度安排。

在预算方面,需要考虑调研费用、编写费用、审批费用等各项开支。

浙江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地方标准的管理,确保地方标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需要,发挥地方标准在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批准、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发布。

第五条地方标准分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标准。

以下项目应当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要求;(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本省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六)能源、资源和服务安全所需要的要求;(七)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八)产品、产品标志和服务中防止欺诈的要求。

第六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协调统一。

第二章地方标准计划第七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建议,并对项目建议进行审核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消费者组织、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建议。

第一主编单位条件对编制组成员的要求【模板】

第一主编单位条件对编制组成员的要求【模板】

第一主编单位条件1.属于编制负责单位的业务范围,对所申报的项目的研究与应用处于我省先进水平;2.能组织起经验丰富、专业配套,分工明确的编制组,落实其他主编和协编单位,主编单位一般不超过3家;3.有较强的管理和协调能力,能保证编制组正常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4.编制经费有保障。

对编制组成员的要求1.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在所申报的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2.对标准化政策法规、标准化原理、编制程序、编制格式等有全面的了解;3.熟悉所申报项目的工作目标和内容要求,具有良好的文字处理能力,能按照标准的语言文字规则进行表达;4.编制组负责人应由主编单位在岗人员担任,并具有较强管理和协调能力的,能通揽全局、把握政策,对所申报的项目技术有较高的造诣。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表标准名称:第一主编单位:盖章申报日期: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项目申报要求1.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产业、经济、技术政策,符合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工程建设实际;2.有利于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以实践经验和科学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对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4.通过网上重名查询;5.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6.提交标准编制大纲或标准草案;7.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8.申报表一式2份。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表附件3: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征求意见单附件4:意见处理汇总表标准名称:第一主编单位:附件5:关于《(标准名称)》的送审报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XX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计划》(文号),本单位完成了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名称)》(送审稿)的制定工作,现报上,请评审。

附件:1、送审稿2、条文说明3、编制说明4、征求意见单5、汇总处理表(盖章)年月日附件6:关于《(标准名称)》报批报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XX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文号),本单位完成了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名称)》的制定工作,现报上,请审批。

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一、项目背景近年来,我国地方标准的制定与推广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标准的制定流程不够规范、标准内容不够系统化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的建设,提高标准的质量和可操作性,我们拟定了以下项目建议。

二、项目目标1. 建立健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流程,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2. 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确保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3. 加强地方标准的宣传和推广,提高标准的知晓度和应用率。

三、项目内容1. 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流程(1) 成立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组织架构;(2) 制定地方标准制定流程和标准化工作指南,明确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3) 加强对地方标准制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标准制定的专业水平;(4) 建立地方标准制定的评审机制,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1) 加强地方标准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确保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2) 引入专业机构和专家参预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提高标准的技术含量;(3) 完善地方标准的内容和结构,确保标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4) 加强对地方标准的监督和评估,及时修订和更新标准。

3. 加强地方标准的宣传和推广(1) 制定地方标准宣传计划和推广策略,明确宣传和推广的重点和方式;(2) 加强对地方标准的宣传培训,提高标准的知晓度和应用率;(3) 利用多种渠道宣传地方标准的重要性和优势,提高标准的影响力和认可度;(4)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合作,推动地方标准的应用和推广。

四、项目实施计划1. 第一阶段:制定地方标准制定流程和标准化工作指南,成立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组,开展标准制定人员培训,估计耗时3个月。

2. 第二阶段:加强地方标准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引入专业机构和专家参预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估计耗时6个月。

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在推广科技成果、规范行业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现代交通三大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交通部《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修改、审查、批准、发布、复审、修订、废止、实施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时效性原则.及时将成熟的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上升为标准,同时及时组织现有标准的审查与修订。

(二)科学性原则。

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必须满足技术成熟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要求,必须充分考虑区域因素、可操作因素,科学实用.(三)一致性原则。

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他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制定交通运输地方标准:(一)先进、成熟的交通运输科技成果;(二)未有国家、行业标准而又需在省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三)虽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通过编制地方标准可以使之技术水平更高、规定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交通运输地方标准:(一)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二)技术成熟度和先进性缺乏;(三)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四)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科技管理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重大技术问题的系列研究,及时开展集成创新,形成成套技术并上升为地方标准、推进科研成果转化。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指导本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制订、颁发本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年度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编制指南;受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申报、组织编制制(修)订建议计划,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项;对确需编制而无人申报的项目,通过委托或招投标方式实施编制;组织地方标准的宣贯、复审;监督检查地方标准的实施。

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

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

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本省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第三条省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复审与修订等.省卫生厅组织成立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审评委员会设秘书处和专业分委员会。

第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得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和矛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品种和相应指标,不应重复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五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第二章计划和立项第六条省卫生厅每年编制本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省卫生厅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项建议。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省卫生厅提出立项建议。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立项建议应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

提出多项立项建议的,应当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第八条秘书处对立项建议予以初审。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1.18•【字号】甬市监标〔2022〕41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市监标〔2022〕417号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增强地方标准的有效供给,我局组织制定了《宁波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波市地方标准立项申请表2.宁波市地方标准立项分析报告3.宁波市地方标准立项评估会纪要4.宁波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5.宁波市地方标准送审申请表6.宁波市地方标准专家审评会建议参会名单7.宁波市地方标准专家审评会纪要8.宁波市地方标准报批申请表9.宁波市地方标准《×××》起草单位信息10.标准自创性承诺及规范性引用文件有效性申明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8日宁波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制定质量和实施效果,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评、批准、发布、备案、实施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且需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相关技术要求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编号和发布。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审查、标准审评、复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

省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二)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应当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标准立项,应公开听证。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三)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并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达到招投标要求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方式确定标准起草单位。

第三章起草第七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和立项审定内容组织起草,落实相关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

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应配合做好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陕西省津补贴标准表

陕西省津补贴标准表

陕西省津补贴标准表一、引言为了规范陕西省的津补贴行为,保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表。

本标准表旨在明确陕西省各类津补贴项目的发放标准,确保津补贴发放的公平性、透明性和规范性。

二、津补贴项目及标准1、岗位津贴:根据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确定,标准按照岗位等级划分,实行差异化发放。

具体标准见下表:2、绩效津贴:根据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绩效津贴额度与考核结果挂钩。

具体标准如下:优秀:3000元;良好:2000元;合格:1000元;不合格:不予发放。

21、其他津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根据政策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发放。

具体标准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三、津补贴发放管理要求1、各单位应按照政策规定和本标准表要求,认真核定工作人员的津补贴项目和标准,确保发放合法合规。

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津补贴管理制度,明确发放程序和审核责任,防止出现违规发放、滥用津补贴等不良现象。

3、各单位应将津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津补贴发放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4、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津补贴发放的监管力度,对违规发放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结语本标准表是陕西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津补贴发放的指导性文件,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表执行津补贴发放工作。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确保津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陕西省财政票据收费标准表为了规范陕西省财政票据收费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表。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1、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利性组织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时,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时开具的法定凭证。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政令〔〕号《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年七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工作的领导,支持涉及保障人体健康、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资源、工程建设质量等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

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卫生、科技、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与地方标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外标准化问题的研究,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做法,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订有关地方标准;会同省知识产权等行政主管部门将自主创新成果适时转化为地方标准。

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专业学会以及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制订、咨询和推广工作。

鼓励产品生产者优先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国际标准。

第二章制定范围第七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工业、农业(含林业、畜牧业、渔业,下同)、服务业、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下同)。

第八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9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编审、编号和发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

(五)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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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ZJS4-E01-001
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
项目名称:供港瘦肉型活大猪
项目类型:制定修订■被修订标准号 DB33/T235-2005
标准性质:强制性推荐性■
完成期限:
申请单位:浙江天利实业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丰南路9号邮政编码: 311800 联系人:毛国辉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标技委浙江省农业厅
申请日期: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评估”两栏。

本项目建议表需一式三份。

内容多可另附页说明。

附件二 ZJS4-E01-002
编号:
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名称:
行业主管部门:下达计划的文件号:
编号: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书

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号文件,
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由你单位承担,请你单位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于年
月日前如期完成“送审稿”。


月日
附件三
ZJS4-E01-003
浙江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附件四: ZJS4-E01-004
审查会建议专家名单
附件五 ZJS4-E01-005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方标准审查委托书

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起草单位已完成了“标准送审稿”,现委托贵单位组织召开地方标准审查会议,请按《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于年月日前完成审查。

年月日
附件六 ZJS4-E01-006
地方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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