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隐私权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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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摘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而隐私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在科技高速发展、信息高度发达的社会中,公民隐私权的最大隐患往往来自国家公权力对私权的干扰和介入。本文主要从近期曝出的“棱镜门”泄密事件入手,来分析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意义。关键字:宪法保护;公权力;国家安全;隐私权

一、“棱镜门”泄密事件

2013年6月,前中情局(cia)职员爱德华·斯诺登将两份绝密资料交给英国《卫报》和美国《华盛顿邮报》。2013年6月5日,英国《卫报》先扔出了第一颗舆论炸弹:美国国家安全局有一项代号为”棱镜”的秘密项目,要求电信巨头威瑞森公司必须每天上交数百万用户的通话记录。6月6日,美国《华盛顿邮报》披露称,过去6年间,美国国家安全局和联邦调查局通过进入微软、谷歌、苹果、雅虎等九大网络巨头的服务器,监控美国公民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视频及照片等秘密资料。

据斯诺登爆料:“棱镜”窃听计划,始于2007年的小布什时期,美国情报机构一直在九家美国互联网公司中进行数据挖掘工作,从音视频、图片、邮件、文档以及连接信息中分析个人的联系方式与行动。其中包括两个秘密监视项目,一是监视、监听民众电话的通话记录,二是监视民众的网络活动。

棱镜门事件无疑像一颗炸弹,在整个世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引起

了全球舆论的关注。在这个背景下,国家的安全与公民的宪法权利保护的冲突也日渐突出,为了保护所谓的国家安全而不限制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也导致越来越严重的对政府的信赖危机。因此,如何保护公民隐私权这一基本人权就成为未来国家必须高度重视的

问题。

正如台湾知名法学家李鸿禧所说:“就民主宪政的基本理论而言,本身就蕴含着将一向被‘公共领域’覆盖的‘私生活领域’划出的意图,赋予其积极意义,从而尊重个人的尊严,并确保个人在此范围的自由。”因此,隐私权有着深厚的宪法价值,换句话说,只有确定隐私权在宪法权利中的地位,才能真正对个人私生活领域形成最为全面和坚固的保护,以实现组成社会的公民个体的全部人格尊严。这就是隐私权的目的和价值所在。

二、国家公权力与隐私权的冲突

目前我国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十分薄弱,在“棱镜门”泄密事件后,国家公权力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就更加被提上日程,因此继续完善宪法对隐私权的保障是必不可少的。

在现代社会,民主制度赋予的国家权力在对公民权利进行保障的同时,却有被滥用的可能,从而背离人权保障的初衷,“棱镜门”事件就是典型表现。国家权力的滥用,不仅无法保护国家及其其人民的安全,更会侵犯其民众的合法的信息权和隐私权,因此必须依靠宪政体制和适当规则加以充分的监督和制约。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建立和谐社会的大趋势

下,“国家本位”、“权力本位”向“个人本位”、“权利本位”转换,隐私权充分体现了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权利本位和个人本位思想。而要解决公权力行使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一方面必须合理配置公权力和当事人权利的地位和关系,以宪法原则为导向,以人权保障为基点,实现公权力行使的比例原则与平衡原则;另一方面要明确界分公权领域与私权领域的范围,以达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所以,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明确,自由永远处于价值位阶的顶层,切不可在不必要的情况下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来实现秩序和正义。

三、完善宪法对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在我国,隐私权是一项未列举的宪法基本权利即隐性的宪法基本权利。从宪法的高度对隐私权进行明确保护,既可以提升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引起全社会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重视,又可以为部门法律保护隐私权提供宪法依据。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有其法理基础——一般人格权的公法保护,也有其人权法价值基础——人格尊严与个人自治,还有其他的法律规范基础,因此从宪法层面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具有其当然的理论和现实基础。

首先,将隐私权作为基本人权明确纳入宪法中,确立保护隐私权的一般条款。由于人格尊严是隐私权的价格基础,也是人格权保护的最高价值目标,在宪法中把人格尊严条款提高到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中,以使之作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基本价值条款体现其作用。另外可以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拓展,扩大解释到宪法相关条款,

适当界定公权力的行使界限并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其次,在完善宪法相关条款后,确保其在司法中的应用。我国没有宪法司法化的先例和制度,要从宪法层面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只有依靠法院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宪法的遵守来实现。法院对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作合宪法律理解,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在我国司法领域得以体现的最重要渠道。为了保证宪法效力的发挥,还应当建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最后,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在部门法中增加对隐私权的保护。通过相关立法部门建立完善的个人隐私权法等。

隐私权正在成为一种国际社会和各国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它是保障人格尊严、维护正常生活、促进个人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需要一种有效而可靠的手段去保护,目前隐私权已经得到了许多国家宪法的保护,并且这种保护正在呈现国际一体化的趋势。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以约束公权力、保障人权为宗旨,因此也是保护隐私权最有利的工具。在这个越来越重视私权利保护的社会,侵犯公民民主自由权利的事件却屡见不鲜,从最近发生的“棱镜门”事件,联想之前的“示众”,国家公权力和公民基本私权利的冲突一直都不停的演绎着,而宪法的完善并非一日之功,需要政府和每个人的共同努力与磨合才能达到最理想的效果,只有立法机关关注人民心声,司法机关践行宪法精神,人民群众懂得维权,宪法作为母法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整个社会才能在一个更加完善和美好的秩序中得到和谐、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袁晓波:《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法律冲突及调适》.河北法学.2006(9).

[2]魏晓阳:《日本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浙江学刊.2012(i).

[3]潘金文:《身份证增加指纹信息的合宪性分析——以宪法隐私权为税角》.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2(i).

[4]张小品:《民法中的隐私权和宪法中的隐私权比较》.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9(5).

[5]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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