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保险学第二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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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1.D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是: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2.C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称为保险利益。
3.A 轮胎压飞石子,石子击中路人眼睛而造成路人失明,则近因为:轮胎压飞
石子
4.D 具有派生原则的保险基本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
5.简述最大诚信的含义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最大诚信: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
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
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和承诺。
最大诚信原则具体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6. 简述最大诚信原则规定的原因。
(1这是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的
(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
(3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决定的。
7.简述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违反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有四种情况:一是漏报;而是
误告;三是隐瞒;四是欺诈。不同的情形处分也不同。一般因过失或疏忽而未如实告知,当足以影响保险人解决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肌肤保先进的责任,但是可以退还保费。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如果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尽告知
义务,如对免责条款没有明确说明,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对于保证的事项,无论故意或者无意违反保证
义务,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是相同的,及时违反保证的实施更有利于保险人,保
险人仍可以以违反保证为由是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而且对于破坏保证,除人
寿保险外,一般不退还保费。
8.简述保险利益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的
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
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
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9. 简述保险利益原则在各类保险中的应用。
(1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犹豫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某种经济上或者法律上的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包括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3投保人于其所应付的损害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4信用与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的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行为,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关系,双方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当义务人
因种种原因未能履行应尽义务,是权利人遭受损失时,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
存在保险利益;而当权利人担心亦无人的履约与否,守信与否时,义务人因权
利人对其信誉怀疑而存在保险利益
10. 简述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为了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3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并限制了赔付的最高额度。11.简述近因与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额赔偿责任。
12.简述如何判断近因。
第一种方法是从原因推断结果,即从最初的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至最终损失的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
第二种方法是从结果推断原因,即从损失开始,从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13.简述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在于:
第一: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其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第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
第三:坚持损失补偿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14.简述如何应用损失补偿原则进行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补偿金的数量受到实际损失,合同和保险利益的限制。
(1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2危险补偿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
(3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15.简述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有哪些,为什么说它们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2代位原则
(3保险委付
16. 简述代位追偿权产生所具备的条件。
第一: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
第二: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第三: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17.简述委付及委付成立的条件。
委付: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偿的行为。
委付成立的条件是:
第一,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第二,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第三,委付必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
第四,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
第五,委付不得有附加条件。
18.简述代位追偿与物上代位的区别。
第一,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取得这种权利的保险人无需承担
其他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则是将义务和权利全部接受,既获得了保
险标的的所有权,又须承担该标的的产生的义务。
第二,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