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保管和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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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保管和销毁制度

一、处方是医疗过程中的法定文书,为了规范处方的保管,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处方的保管和销毁。

二、门诊处方由门诊药房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2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3年。

三、处方按天整理,药房组长安排专人或专班整理打包,封口上注明处方日期,用纸箱统一装箱,按时间顺序放置,箱子用记号笔标写清楚,内容包括:处方类别、时间段和处方数量。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专人保存,单独放置,其余规定与普通处方相同。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满后,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销毁登记表》,经药房负责人、药剂科主任、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销毁记录内容包括:销毁药品名称、规格、数量、销毁时间、地点、方式、销毁人签名。

六、其他处方保存期满后,填写《处方销毁登记表》,经药房负责人、药剂科主任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销毁记录内容包括:销毁处方时间段、处方数量、销毁时间、地点、方式、销毁人签名。

七、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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