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合同纠纷的法律实务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现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第二条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一)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罚款或者拘留措施的;(二)超过法律规定金额采取罚款措施的;(三)超过法律规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四)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重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五)其他违法情形。
第三条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二)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三)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除外;(四)在给付特定物之诉中,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五)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的;(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七)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八)对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关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保全财产的变更登记,造成该保全财产所有权被转移的;(九)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十)其他违法情形。
【公司实务】《九民纪要》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下)
【公司实务】《九民纪要》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下)《九民会议纪要》第30至35条就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效力认定,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返还、折价补偿、损害赔偿,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前两期【公司实务】《九民纪要》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上)、【公司法务】《九民纪要》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中),我们对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效力认定问题进行了讨论,那么,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三、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到底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后,发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九民会议纪要》对此给出了具体指引:1、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第32条明确了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应当参照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在确定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
比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合同法律实务》课件
合同的立和效力
1
合同的形式及证明
介绍合同的形式要求以及如何证明合同的成立。
2
合同的订立要求和程序
概述合同的订立要求和遵循的程序。
3
合同效力的确认
说明确认合同效力需要考虑的因素和程序。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履行义务
解释合同中当事人需要履行的 义务和责任。
履行期限和方式
详细阐述合同履行的时间限制 和方式。
合同法律实务
欢迎大家来到《合同法律实务》PPT课件。在本次课程中,我们将全面深入 地探讨合同法律知识,并分享实务经验。让我们一起开始这段有趣而且有益 的学习之旅吧!
合同基本概念
合同定义
解释合同的含义以及在法律 中的重要性。
合同的分类
介绍合同按照不同标准划分 的不同类型。
合同的要素和成立条件
详细阐述成立合同所需的要 素和满足的条件。
探讨合同法律实务未来的发 展趋势和前景。
讨论限制合同权利的规定和其约束力。
禁止性条款的效力和适用范围
阐述禁止性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适用的范围。
合同的终止和效力消失
合同的自然终止
解释合同在自然情况下如何 终止。
合同的互相协商终止
概述当事人通过协商如何终 止合同。
合同效力消失的情形
详细说明合同效力消失的不 同情形和原因。
合同的争议解决
1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变更的程序和原 则
介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进 行变更并遵守的原则。
合同的违约和解除
1 违约责任
说明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 违约方式和后果
讲解合同违约的方式及其可能引起的后果。
3 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劳动案件法律实务(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劳动案件法律实务作为劳动法领域的核心内容,对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劳动案件的类型、法律程序、证据规则、法律适用等方面对劳动案件法律实务进行探讨。
二、劳动案件的类型1.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是劳动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合同订立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
(2)劳动合同履行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对工资、工时、休假、福利待遇等产生争议。
(3)劳动合同解除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解除或终止条件、经济补偿等产生争议。
2. 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工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工资数额、支付方式等产生争议。
(2)工时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工作时间、加班费等产生争议。
(3)福利待遇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产生争议。
(4)劳动安全卫生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事故处理等产生争议。
3.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2)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
(3)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
三、劳动案件的法律程序1. 仲裁程序(1)申请仲裁: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仲裁庭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组成仲裁庭。
(4)仲裁庭调查取证: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调查取证。
(5)仲裁庭裁决:仲裁庭在调查取证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决。
2. 诉讼程序(1)起诉: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实务运用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张三于2018年7月1日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职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6000元。
劳动合同中还约定,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3月,公司发现张三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了20万元。
公司认为张三不符合录用条件,于2019年4月1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张三解除劳动合同。
张三不服,认为自己的失误并非故意,且公司未给予其纠正错误的机会,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符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3. 张三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一)张三是否符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本案中,张三在试用期内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因此,公司以张三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于2019年4月1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张三解除劳动合同,距离试用期结束时间不足一个月。
律师拆迁安置专项法律服务方案范文
律师拆迁安置专项法律服务方案范文一、服务背景。
拆迁安置可是个大事儿,就像一场大搬家,但这个搬家可不简单,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呢。
比如说,房子怎么评估、补偿款怎么算、安置房源在哪里、一家人的户口和居住权益怎么保障等等。
这时候就需要我们律师出马,像超级英雄一样,来为大家保驾护航啦。
二、服务目标。
1. 保障权益最大化。
我们的首要目标就是要让被拆迁户的权益像气球一样,吹到最大。
无论是房屋补偿、土地补偿,还是其他相关权益,我们都要斤斤计较(当然是合法合理地计较啦),确保您得到应得的每一分钱、每一项权益。
2. 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拆迁安置的程序就像一场复杂的游戏,每个环节都有规则。
我们要保证这个游戏是公平公正地进行的,政府部门和拆迁公司要是有哪里不按规则出牌,我们律师就会及时指出,让整个拆迁安置过程就像在轨道上行驶的火车,稳稳当当。
3. 促进和谐拆迁。
拆迁可不能搞得鸡飞狗跳的,大家都不愉快。
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服务,让拆迁方和被拆迁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像朋友一样商量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就像一起合作完成一个大项目,而不是互相敌对。
三、服务内容。
# (一)拆迁前期服务。
1. 政策解读。
拆迁政策就像一本天书,很多人都看不懂。
我们律师会像翻译官一样,把那些复杂的政策条款翻译成大白话,告诉您这个政策到底对您有什么影响,您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比如说,这个补偿标准是怎么定的,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可以享受之类的。
2. 权益评估。
我们会像一个细心的资产评估师一样,对您的房屋、土地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进行全面的评估。
看看您的房子到底值多少钱,除了房子本身,还有没有一些无形的权益,比如您房子的地理位置带来的商业潜力之类的。
然后根据评估结果,告诉您在拆迁中您应该争取的合理补偿范围。
3. 文件审查。
拆迁过程中会有各种各样的文件,像拆迁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等。
这些文件就像合同一样,里面的条款可都很关键。
我们律师会戴上放大镜,一个字一个字地审查这些文件,看看有没有什么陷阱或者不合理的地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
问题的解答-地方司法规范
第一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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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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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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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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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细则-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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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理与实务
(3)非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要求 赔偿损失纠纷 实施房屋征收的部门、政府采取暴力、威胁或 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 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被 征收人损失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承担赔偿责 任。
(4)房屋征收部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造成 损失,要求赔偿损失纠纷 房屋征收部门利用管理、实施房屋征收之便私分、截 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被征收人可以申请上级人民 政府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被征收人还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造成损失 的,还可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四)立法内容不同 1、征收(拆迁)主体不同 前者: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 参与搬迁。后者:政府发放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 (拆迁人)实施拆迁行为,拆迁人是拆迁与补偿安置 的主体。 2.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是否区分不同 前者: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 以法规形式的区分。后者: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 未做区分。
张霞1998年买下180平米的土地,建了二层楼房开 酒楼,有产权和土地使用证。2007年,该土地被 当地政府卖给开发商做小产权高层住宅。张霞拒绝 了开发商提供近300平方米的小产权住宅进行置换 的补偿协议。 重庆:蜗居桉树索要拆迁补偿2009年8月3日, 因修建渝宜高速,重庆奉节六旬老人陈茂国在自家 1200多平方米的房屋被推倒后,因双方在赔付金 上相差22万元,他一怒之下爬上自家一棵15米高 的桉树“安营扎寨”,一住3个半月,抵制强拆。
6.不予补偿决定行政案件 这类案件包括: (1)对认定为新建、扩建等行为并不予补偿决定行政 案件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依据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 均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的,政府将作出不 予补偿决定。被认定人不服认定或不予补偿决定的可 以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拆迁安置专项法律服务方案范文
律师拆迁安置专项法律服务方案范文嘿,朋友们,今天咱们聊聊拆迁这档子事儿。
你知道的,拆迁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背后有许多事儿需要注意。
老百姓的家要被拆了,心里那叫一个七上八下的,真是说不出的纠结和无奈。
这个时候,法律就显得特别重要了,律师们就像是那海上的灯塔,指引着我们走出风浪。
别担心,咱们今天就来聊聊这拆迁安置的法律服务方案,让你明明白白、清清楚楚。
咱们得了解什么是拆迁安置。
简单来说,就是你那住了几十年的小窝要被推倒,相关部门会给你安排新地方,这个安排可得讲究公道。
很多人听到“拆迁”两个字,就想到了各种坑蒙拐骗,心里打鼓。
但别怕,律师会帮你把这事儿理顺,确保你能拿到合理的补偿。
咱们可是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让那些不靠谱的方案见鬼去吧!在这个过程中,律师的角色就像是你的“贴身保镖”,随时为你出谋划策。
他们会帮你分析拆迁方案的内容,看看到底给你安排的是个什么情况。
可能你心里会想,这房子要拆,肯定要赔偿的吧?是的,但赔偿的标准、方式、时限都是有讲究的。
律师会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你不会被忽悠。
这时候,你心里得有底,不然就容易被拆迁方的花言巧语所迷惑。
咱们还得谈谈补偿金额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钱这个东西,不多也不少,得合理。
律师会根据市场价、房屋的实际情况来帮你估算一个合理的补偿金额。
记住,别轻易接受那些低得让人心疼的报价。
咱们可得为自己的权益拼到底,律师会给你支招,如何与拆迁方进行有效沟通,争取到最优的条件。
说到沟通,这可是个技术活。
律师会教你怎么开口,怎么提问,怎么让对方答应你的要求。
举个例子,如果拆迁方提出的安置地点离你工作的地方远得离谱,律师会告诉你如何表达你的顾虑,甚至可以帮你写一封“求情信”,让对方看到你的困扰,争取到更合适的安置方案。
毕竟,咱们可不能因为搬家而影响生活啊,工作也得继续,家庭也得照顾。
光有理论还不够,实际操作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
比如,补偿款项的发放时间,有些地方可能会拖拖拉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发通〔2007〕36号,2007年7月26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发通〔2007〕36号(2007年7月26日)附件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拆迁前期准备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三节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三章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第三节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第四章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节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第四节被拆迁房屋安置标准第五节特殊对象的补偿与安置第六节货币补偿款的分配第五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裁决申请与受理阶段第三节裁决审理阶段第四节行政强制执行阶段第六章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第三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四节农村房屋拆迁评估第七章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行政复议第三节拆迁诉讼第四节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 制订目的为提高律师承办房屋拆迁业务的服务水平,指导律师办理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拆迁业务操作流程和经验,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拆迁法律服务业务中参考和借鉴,并非强制性规定。
2. 概念界定2.1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2.2 农村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庭外重组及其法律表达
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庭外重组及其法律表达目录一、庭外重组概述 (2)1.1 庭外重组的定义 (3)1.2 庭外重组的特点 (3)1.3 庭外重组的类型 (4)二、庭外重组的动因与目的 (5)2.1 动因分析 (6)2.2 目的探讨 (7)三、庭外重组的法律表达 (8)3.1 当事人协议 (9)3.2 仲裁裁决 (10)3.3 法院裁定 (11)3.4 其他法律表达方式 (12)四、庭外重组的效力分析 (13)4.1 立法上的效力 (14)4.2 司法上的效力 (15)4.3 行政上的效力 (16)五、庭外重组的纠纷解决机制 (17)5.1 调解机制 (19)5.2 诉讼机制 (19)5.3 仲裁机制 (21)六、结论与展望 (22)6.1 结论总结 (23)6.2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24)一、庭外重组概述又称为庭外和解或诉讼外解决争议机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法院审理前或者审理过程中,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庭外重组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庭外重组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庭外重组,也可以不选择,法院不得强制进行。
庭外重组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具体方式由当事人自主选择。
庭外重组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纠纷的有效解决,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消耗,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庭外重组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
庭外重组是我国司法实务中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庭外重组这一机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以实现纠纷的有效解决。
1.1 庭外重组的定义庭外重组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主要涉及到在法庭审判程序之外进行的重组活动。
法律实务二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取得某市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拟在该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开发商与居委会就房屋拆迁安置问题产生了纠纷。
居委会认为,开发商的拆迁安置方案不合理,损害了居民的合法权益,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二、案件背景1. 开发商背景开发商为某市一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验。
此次项目是该开发商在市区开发的第一个住宅小区,旨在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扩大市场份额。
2. 居委会背景居委会为某社区居民自治组织,负责社区居民的日常管理和公共服务。
此次拆迁涉及居委会所在地,居委会代表居民的利益,与开发商进行协商。
三、争议焦点1. 拆迁补偿标准开发商提供的拆迁补偿方案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8000元,装修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搬迁费为每户5000元。
居委会认为,该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周边地区同类拆迁项目的补偿标准,损害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2. 安置方式开发商提供的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即按房屋面积和装修标准给予补偿款。
居委会认为,部分居民希望选择实物安置,即以同等面积的住宅进行置换,但开发商未提供此类安置方式。
3. 拆迁期限开发商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拆迁工作,而居委会认为,由于拆迁工作涉及众多居民,且部分居民对拆迁方案存在异议,要求延长拆迁期限。
四、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准备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开发商表示愿意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并提供实物安置方式。
居委会则表示,对于提高补偿标准表示接受,但要求开发商提供实物安置方式,并延长拆迁期限。
2. 庭审辩论庭审中,开发商认为,其提供的拆迁补偿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且在同等地区具有竞争力。
居委会则认为,开发商的补偿方案损害了居民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提供实物安置方式,并延长拆迁期限。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的拆迁补偿方案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但未充分考虑居民的合理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类别】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民事诉讼/起诉和受理
【发文字号】法复[1996]12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6.07.24
【实施日期】1996.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唯一标志】15053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本批复发布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民字第9号《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时废止。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chl_1505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一、前言拆迁工作是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安排的重要环节,也是政府与市民之间的重要关系之一、拆迁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因此需要律师在其中起到合法、公正、权益保障的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律师在拆迁法律业务中的操作行为,特制定本操作指引,以期为律师提供一些指导和参考。
二、角色定位2.律师代理拆迁户的法律维权工作,应当以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为基础,维护公平公正的拆迁程序,确保拆迁补偿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操作原则1.合法合规:律师在拆迁法律业务中的操作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2.公平公正:律师应当在代理拆迁户案件中始终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一方。
3.忠诚勇敢:律师在工作中应当忠于拆迁户利益,勇敢维护他们的权益,敢于为他们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
4.保密要求:律师应当保守拆迁户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案件信息,不得将其泄露给外部人员。
四、操作步骤2.拆迁协议审查:律师应当对拆迁协议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保护拆迁户的权益不受侵害。
3.诉讼代理:若拆迁户对拆迁补偿或其他利益不满意,律师应当代理诉讼,依法维护拆迁户的权益。
4.案件协商:律师在拆迁纠纷案件中可以提供协商服务,帮助双方达成和解,减少诉讼纠纷。
五、职业道德1.忠诚义务:律师在拆迁法律业务中必须忠诚于拆迁户的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保密义务:律师在拆迁法律业务中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拆迁户个人信息和案件信息。
3.诚信守法:律师在拆迁法律业务中要诚信守法,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不得编造虚假证据和信息。
六、责任与追责1.拆迁维权失败:若律师在代理拆迁户案件中未能保护其合法权益或经操作失误导致拆迁维权失败,律师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向拆迁户作出适当的赔偿。
2.不当行为处理:若律师在拆迁法律业务中有不当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律师协会将依据相应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可能包括警告、纪律处分等。
涉地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某市土地储备中心第三人:某市规划局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被告”)就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人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第三人”)作为被告的上级主管部门,参与本案的审理。
原告主张: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正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情况下,擅自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第三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在未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下,不具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格。
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无权主张权利。
第三人陈述: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属于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事务,不涉及公共利益。
第三人作为被告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应对本案承担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原告是否具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格;2. 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3.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 原告具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原告在项目立项时,已取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批准,具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格。
2. 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协议的方式。
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采用协议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3. 被告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涉及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在未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下,不具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格,无权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2. 原告不具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格,无权主张权利;3. 被告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06-11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网站 |【大中小】【打印】【关闭】法释〔20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4号)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合同操作法律实务
合同操作法律实务引言合同是商业交易中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通过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来保护各方的利益。
然而,合同操作涉及复杂的法律实务,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介绍合同操作的法律实务,并提供一些建议和指导。
合同的要素在了解合同操作的法律实务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合同的要素。
一份合同通常由以下要素组成:1.出价和接受:出价是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具体条件和意向,接受是对方对出价表示同意。
在合同操作中,确保出价和接受的有效性非常重要。
2.合法目的和法律能力:合同必须有合法目的,且参与方必须具备法律能力。
如果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或是交易方是未成年人或精神失常人士,则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3.互相有约束力的条款:合同需要清楚界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这些条款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合同操作的法律实务要求各方遵守和履行他们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
合同操作的法律实务1. 合同的形式要求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规定,合同可能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才能被视为有效。
例如,在某些法律体系中,一份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签署。
因此,在合同操作中,确保合同满足所需的形式要求至关重要。
2. 约定条款的明确性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必须明确具体,以避免产生争议和解释困难。
在合同操作实务中,各方应尽量避免使用模糊和不确定的语言,而要使用明确和具体的表达方式。
此外,合同的约定条款应尽可能详细地规定各方的权责,避免留下漏洞和不确定性。
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履行合同是合同操作的核心内容。
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是各方的责任,违约则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和损害赔偿。
在合同操作中,各方应积极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并及时解决可能的履行难题。
如果一方违约,合同通常会规定一系列救济措施和违约责任。
4. 合同的解除和修改在特定情况下,合同可能需要解除或修改。
例如,当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或一方严重违约时,另一方可能会要求解除合同。
在合同操作中,各方应遵循合同中规定的解除和修改程序,以避免违反法律规定和产生额外的纠纷。
劳动纠纷案件法律实务(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日益凸显,劳动纠纷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劳动纠纷案件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结合劳动纠纷案件的法律实务,从案件类型、处理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劳动纠纷案件类型1.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合同订立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存在争议。
(2)劳动合同履行纠纷: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产生争议。
(3)劳动合同解除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对解除原因、经济补偿等存在争议。
2. 劳动争议仲裁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3. 劳动争议诉讼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
4. 劳动争议调解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调解过程中,对调解协议履行存在争议。
三、劳动纠纷案件处理程序1. 劳动争议调解(1)内部调解:用人单位内部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者提出的争议进行调解。
(2)外部调解:由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
2. 劳动争议仲裁(1)申请仲裁: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仲裁审理: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审理。
(3)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根据审理结果,作出仲裁裁决。
3. 劳动争议诉讼(1)起诉: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审理: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3)判决:人民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
四、劳动纠纷案件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关系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专门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法律实务问题解析: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
法律实务问题解析: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作为一名律师或法律从业人员,我们常常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实务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涉及到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劳动纠纷、刑事案件等各个领域。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通过案例分析来深入了解具体情况,并寻找解决方案。
本文将通过一系列案例,解析常见的法律实务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合同纠纷案例一:违约问题在某个合同中,甲方要求乙方在一定日期之前完成某项工程。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乙方却主张自己具备免责的理由。
解决方案首先,我们需要对合同进行分析,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有责任按时完成工程。
如果乙方未尽责任导致甲方遭受损失,那么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乙方声称自己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无法按时完成工程。
在此情况下,我们需要调查乙方所声称的不可抗力事件,并评估其对乙方完成工程的影响程度。
如果证据表明乙方确实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并且该影响是无法预见的和不可避免的,那么乙方可能会免除违约责任。
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合同解除在某个合同中,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
然而,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商品或服务,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解决方案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首先需要分析合同约定,确定乙方是否确实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商品或服务。
如果确实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然而,如果乙方认为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并且没有违约行为,那么我们需要仔细审查相关证据,并确定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的标准。
如果存在争议,可能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争议。
知识产权保护案例三:商标侵权某个公司创建了一个独特的商标用于标识其产品。
然而,最近发现有另一个公司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了类似的商标,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1.12•【字号】沪高法民一[2004]3号•【施行日期】2004.01.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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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合同纠纷的法律实务处置
一、对拆迁安置合同的效力审查
对拆迁安置合同的效力审查,应从合同的主体和内容两个方面作为切入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拆迁安置合同的双方进行了主体的界定。
作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但对于具备资质单位的分支机构或接受拆迁人委托的单位能否作为拆迁安置合同的主体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看法各异。
拆迁安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能否是其分支机构或被委托人的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分支机构或被委托人在得到其单位或委托人的授权并以其主管上级单位和委托人的名义订立拆迁安置合同时,其主体应为适格主体。
被委托人、分支机构等以自己的名义订立拆迁安置合同引起诉讼的,其授权人或上级法人应成为诉讼主体。
所谓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对于持有房屋产权证明的人是被拆迁人这点不容置疑,但是对于一些通过继承、买卖、离婚、赠与等形式已享有被拆迁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能否作为被拆迁人来看待呢答案应是肯定的。
对于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不宜作缩小
解释,即界定为具有房屋产权证的人,否则将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亦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商品的流转,对此应结合个案具体分析。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事先未经其他所有权人的同意,事后又未经其他所有权人追认的,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签订拆迁安置合同的,该协议因侵犯了他人权利,应认定为无效。
对于通过买卖已占有使用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未履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已与原产权人结清房款手续的,原产权人未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房屋买受人与拆迁人达成的拆迁安置合同有效,但应责令其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对于拆迁合同内容的审查,主要要看拆迁安置合同的内容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否符合拆迁法规,对于其内容有悖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其无效。
二、拆迁安置合同的产权纠纷处理
根据《条例》规定,被拆迁人享有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
实践中,大部分的拆迁安置合同都对新建安置用房的产权进行了约定。
在处理双方因安置房产权发生纠纷时,合同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但合同对新建安置用房没有产权约定的,应按拆迁时的法规处理。
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可以进行产权调换的应确认产权,即被拆迁人对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享有选择权。
但对已进行了作价补偿的,就不能再进行产权调换。
对共同所有的房屋,有主张产权调换,有主张作价补偿的,可进行产权调换,对其共有人因共有产权之间的争执,可作为析产案件另案处理。
拆除房屋属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既不能作产权调换,也不能进行补偿。
但是如果被拆除的房屋,当时城市规划部门认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只是做了罚款处罚,而房屋所有人又补办了有关手续的,该房则由违章建筑变为合法建筑,可以享受产权调换及补偿的待遇。
对于拆除临时建筑物,如果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拆迁人依法应享有拆迁补偿待遇,但不享有安置待遇。
对于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能产权调换,只能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三、拆迁安置合同的补偿纠纷处理
由于拆迁人占比例较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追求最大利润,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往往以低廉的价格拆迁原居民住宅,对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合同没有进行有关补偿,这类纠纷诉至法院的也很多。
对于补偿纠纷的
处理,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
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
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
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
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
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拆迁安置合同的安置面积、地点、楼层、还建结算纠纷的处理
拆迁安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对于拆迁人在复建房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安置的面积、地点、楼层等,致使拆迁安置合同无法履行,被拆迁人坚持按拆迁安置合同安置的,应判决拆迁人按合同的约定标准给付被拆迁人。
拆迁人以无房为由拒绝安置,而被拆迁人仍要坚持按原合同安置的,应判决拆迁人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另行给付。
拆迁人拒绝执行的,可采取划拨拆迁人款项,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购置商品房交付给被拆迁人的方法,予以强制执行。
拆迁人将同一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给数个被拆迁人,或安置给数个被拆迁人,致使发生补偿或安置房屋的权属发生纠纷的,应确认争议的房屋归最先订立协议的一方;如果订立协议的先后顺序无法认定的,可根据被拆迁人的需要房屋安置的紧迫程度酌情处理。
对于已办理安置房的所有权手续,并已实际占有安置房,又有拆迁安置合同的,可适用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首先安置已享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人,未取得争议房屋的被拆迁人,可对拆迁人另行提起诉讼,拆迁人负有另行补偿安置的责任。
对于合同约定的地点、面积等不明确,易产生歧义的,应按照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解释处理,对于还建结算问题有合同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按照《条例》和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对于违约延期付款或延期给付标的物的行为,违约方既要承担逾期付款或给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又要承担价格风险的不利责任。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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