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制度(1)讲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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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是保证金交易的一种,保证金交易所特有的杠杆效率可以增加资金的投资回报率同时也承担相应的风险。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用来进行结算和保证履约。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保证金收取是分等级进行的。分别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保证金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归会员所有,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归客户所有,只有一下情况可以划转:

a、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b、为客户交存保证金、交付手续费、税费;

c、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可以使用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种类、价值的计算方法和充抵保证金的比例等,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调整保证金的主要目的在于控制风险,以提高会员或客户的履约能力。以下情况可以调整保证金比率:

a、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率(防止实物交割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促进平仓)。

b、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尤其是当持仓合约的数量远远超过相关商品的现货数量时),交易所将逐步提高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

c、当某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是,交易保证金比率相应提高,具体规定看涨跌停板制度的相关内容(通常是三个连续涨跌停板就要增加交易保证金比率)。

d、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累积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岀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控制风险。交易所采取本条规定措施的必须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e、当某期货合约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f、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保证金比例的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数值中的较大值收取。

2、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又叫“逐日盯市”,它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保证金不足时应及时追加或自行平仓。否则将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费用和由此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3、涨跌停板制度

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一般有百分比和固定数量两个形式)。涨跌停板的确

定,取决于该商品现货市场价格波动的频繁程度和波幅大小(价格波动越频繁、越剧烈,每日停板设置越大)。

涨跌停板制度的具体规定(以上海期货交易所为例)如下:

a、期货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

b、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但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c、单边市(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办价位的情况。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报价情况,成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成为反方向单边市。

d、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成为D1交易日,一下几个连续交易日成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列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列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列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D2交易日,铜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

e、该期货合约若在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为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5%,收取比例已高于15%的按原比例收取。D3交易日铜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10%。

f、 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向单边市,则视为新一轮单边市开始。

若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则当时收盘结算时,铜期货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铝同期货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胶同期货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

取;燃料油同期货合约按20%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20%的按原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岀金。

当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若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D4交易日为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交易日该合约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铜、铝、天然橡胶、燃料油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岀金,限制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幅度不超过20%。保证金调整后,保证金不足的须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涨跌停板,则视为新一轮单边市开始。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位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位,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或非经纪会员)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4、持仓限额制度

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奉献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我国期货交易所对持仓限额制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a、交易所可以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使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这可能使进入交割月钱出现减仓行为,套期保值者除外)

b、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c、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影响。

d、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过一个投资者的限仓数额。

e、交易所可根据经纪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对于净资本金额或交易金额较大的经纪会员可增加限仓数额。经纪会员的限仓数额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f、交易所调整限仓数额须经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g、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对于超过持仓限额的部分,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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