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融资工具主承销及承销商资格名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介绍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 注册免责问题:发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 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
▪ 注册决定问题:由注册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注册 ▪ 注册文件:注册报告、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
企业拟披露文件和其他证明性文件。 ▪ 注册回避制:担任企业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7
CP和MTN注册发行组织架构
银行间债券市场
资金
资金
资金
资金用途
发行人
承销商
投资者
收入
债务融资工具
债务融资工具
费用 审计
托 管托 费管
评级 费用
法律意见 费用
会计师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评级机构
律师
18
具备CP和MTN主承销和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
主承销商(24家)
中国工商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
19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之积极意义
仅仅从企业角度介绍:
▪ 一是:实实在在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或选择。 ▪ 二是:有利于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优化企业财务结构,赋予
企业更大的财务自主性。
▪ 三是:在期限、金额、时间等上具体方式上有更大选择空间,
▪ 短期融资券(CP)定义: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 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 的债务融资工具。
▪ 主要规定或特点:
管理方式--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
易商协会注册
发行规模--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资金用途--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产品简介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产品简介2017年目录债务融资工具介绍 (4)第一节债券融资的作用 (5)第二节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产品介绍 (6)一、公募债券 (7)(一)短期融资券 (7)(二)超短期融资券 (8)(三)中期票据 (9)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10)三、创新产品 (11)(一)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 (11)(二)项目收益票据(PRN) (13)(三)资产支持票据 (16)(四)并购债券 (20)第三节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 (21)第四节承销发行保障措施 (22)一、余额包销 (22)二、发行利率 (22)三、工作计划 (23)债务融资工具介绍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我国债券可以分为政府信用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三大类。
其中,政府信用债券包括政府债券(细分为国债与地方政府债)和央行票据,发行主体分别为财政部、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 金融债券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非银行金融机构债、证券公司债,发行主体分别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券包括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公司债和可转债等,发行主体为非金融企业。
按照监管主体不同,非金融企业债券由三大板块构成: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协会”)注册发交易商协会 永续债 发改委 证监会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 并购债项目收益票据 超短期融资券 ·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可转债中小企业集合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超短期融资券(SCP )、短期融资券(CP )、中期票据(MTN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 )、项目收益票据(PRN )等;2、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核准的包括城投债、产业债在内的企业债;3、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中,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最大,在整个债券市场的占比最大,影响也最大。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布日期】2024.09.26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9.2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的
通报
各市场成员: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协会公告〔2023〕18号发布)等相关自律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清偿义务承继方(以下统称企业)和信用增进机构应当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截至2024年8月31日,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2895家企业、116家信用增进机构按期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按期披露比率达到99.90%。
针对未按期披露的2家企业、1家信用增进机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依规进行自律处理。
定期报告披露是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重要环节,各市场成员应当继续坚守合规底线,关注信息披露及时性,切实保障持有人合法权益。
特此通报。
注:企业统计范围包含CP、MTN、SCP、PPN发行人及承继方,不包含处于违约状态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熊猫债发行人,以及处于破产状态的发行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本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本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订:甲方(发行人):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承销商):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甲方需要进行债务融资,乙方具备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资质和能力。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基本信息甲方是一家非金融企业,经营范围为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___万元,依法设立并有效存在。
第二条乙方基本信息乙方是一家具备承销债务融资工具资质的投资机构/公司,注册资本为___万元。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的种类和详细信息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券、中期票据等,具体种类详见《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说明书》。
第四条身份和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保证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规定;(2)提供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必要信息及公告、公示资料,并承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3)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发放利息、偿还本金;(4)承诺披露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风险因素和可能影响其偿付能力的信息;(5)若发行人违反协议,乙方有权按协议要求提出索赔,甲方应积极履行义务,防止损失扩大。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法合规的程序完成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2)确保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信息保密,并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3)向发行人提供合适的意见和建议;(4)当发行人违反协议或相关法规时,乙方有权按照协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人权益,同时乙方还有权向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投诉举报甲方的违规行为。
第五条履行方式和期限1.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
2. 发行人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发行时间和方式发放利息、偿还本金,期限以债务融资工具的到期时间为准。
非金融企业主要债务融资工具
非金融企业主要债务融资工具一、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产品(一)SCP超短期融资券定义: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 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主管部门:交易商协会审批机制:注册制发行、交易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募集资金用途:发行方生产经营活动担保方式:无担保发行成本:票面利率;承销费用为募集资金的0.5%左右;评级费用债项信用评级收费15 万元,主体信用评级收费最低10 万元,跟踪评级费约为 5 万元/年;律师费用5-15 万元(如有其他方式增信等会有相应的费用成本)分期发行:可在2 年内分多次发行,应在注册后2 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审核时间:2 个月左右发行准备、审核时间合计:3-4 个月发行规模:不受企业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的40%的限制发行额度:不占用其它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额度简要发行流程:1、与企业沟通,取得发行初步意向和方案;讨论确定发行方案:规模、期限、担保方式、预计利率、募集资金用2、确立初步意向,签署主承销协议(或联合主承销协议);确定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3、承销机构等各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完成相关报告;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4、签署各项协议文件;完成申请及注册文件5、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寻找潜在投资者6、完成注册后择机发行7、发行工作结束后的信息披露8、到期按时还本付息(二)CP短期融资券定义: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365天)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主管部门:交易商协会审批机制:注册制发行、交易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募集资金用途:发行方生产经营活动担保方式:无担保发行成本:票面利率;承销费用为募集资金的0.5%左右;评级费用债项信用评级收费15 万元,主体信用评级收费最低10 万元,跟踪评级费约为5 万元/年;律师费用5-15 万元(如有其他方式增信等会有相应的费用成本)分期发行:可在 2 年内分多次发行,应在注册后 2 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审核时间:2 个月左右发行准备、审核时间合计:3-4 个月发行规模:不超过企业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的40% 发行额度:不占用其它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额度简要发行流程:1、与企业沟通,取得发行初步意向和方案;讨论确定发行方案:规模、期限、担保方式、预计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等;2、确立初步意向,签署主承销协议(或联合主承销协议);确定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3、承销机构等各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完成相关报告;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4、签署各项协议文件;完成申请及注册文件5、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寻找潜在投资者6、完成注册后择机7、发行工作结束后的信息披露8、到期按时还本付息(三)MTN中期票据(含永续债)定义: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一般1 年以上,市场上最长的为10 年;永续债无固定期限,发行人具有赎回权)。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0.06.30•【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6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债券市场发展的系列政策精神,持续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修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经协会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30日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2017年8月2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可以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定向投资人)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优化定向投资人管理机制,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议定后发布实施。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对比
附件六:非金融企业主要债务融资工具介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表1非金融企业主要债务融资工具情况对比表2非金融企业主要债务融资工具情况对比(续)简要发行流程1、与企业沟通,取得发行初步意向和方案;讨论确定发行方案:规模、期限、担保方式、预计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等;2、确立初步意向,签署主承销协议(或联合主承销协议);确定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3、承销机构等各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完成相关报告;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4、签署各项协议文件;完成申请及注册文件5、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寻找潜在投资者6、完成注册后择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7、发行工作结束后的信息披露8、到期按时还本付息1、与企业沟通,取得发行初步意向和方案;2、确定主承销商、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律师等中介机构;3、进行尽职调查;确定信用增级(担保)方案;4、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报表审计;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主承销商制作发行申请材料;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5、向省发改委报送发行材料;由省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申报6、与主管机关沟通;根据反馈修改、补充材料;7、国家发改委审批,人民银行、证监会会签,批准发行8、进行信息披露,联系登记托管9、发行企业债10、发行工作结束后的信息披露11、到期按时还本付息1、与企业沟通,取得发行初步意向和方案;讨论确定发行方案:规模、期限、担保方式、预计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等;2、确立初步意向,签署主承销协议(或联合主承销协议);确定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3、承销机构等各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完成相关报告;完成注册文件;召开董事会4、向证监会提交5、企业股东大会决议6、证监会审批通过7、公司债发行8、发行工作结束后的信息披露9、到期按时还本付息1、前期准备阶段讨论确定发行方案:规模、期限、担保方式、预计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等;联系担保工作;会计师开展审计工作、券商、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2、材料制作阶段完成担保工作签署各项协议文件(承销协议、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担保函、担保协议);中介机构撰写承销协议、募集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完成上报文件初稿3、申报阶段全部文件定稿;申请文件报送上交所备案;寻找潜在投资者4、备案阶段备案期间与主管单位持续跟踪和沟通;完成备案5、发行阶段发行推介及宣传;备案后六个月内择机发行债券附: 常用金融产品英文缩写。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承销业务的开展,规范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承销业务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则、指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机构为交易商协会,具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一)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超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S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三)中期票据(英文缩写“MT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英文缩写“SMECN”),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五)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英文缩写“PP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的,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债务融资工具。
(六)资产支持票据(英文缩写“AB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七)项目收益票据(英文缩写“PR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是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市场中,承销机构自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约定,以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这些规则和约定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升承销机构的自律意识和专业水平。
本文将从背景、内容和意义等方面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市场的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债务融资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逐渐成为非金融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债务融资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风险高等问题,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其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的内容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市场准入和退出的规范。
承销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才能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同时,公约对于承销机构的退出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承销机构出现违规行为等情况应该履行相应的程序进行退出。
其次是信息披露的要求。
承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公布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再次是理财产品销售的规范。
承销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保护投资者权益。
此外,公约还对业务操作、内部管理和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最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的意义重大。
首先,它有助于建立一个透明、公正的市场环境。
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并加以执行,能够有效地防范各类市场乱象和不法行为,增强市场的信心和稳定性。
其次,公约有助于提升承销机构的自律意识和专业水平。
承销机构在制定和执行公约的过程中,将不断加强自身的管理和监督能力,提高自身的风险识别和化解能力。
此外,公约的实施还能够推动业务创新和发展,促进债务融资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承销商名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及承销机构名单主承销商(43家)A类主承销商(34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类主承销商(9家)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商(36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方电网财务有限公司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国电财务有限公司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注:A类主承销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B类主承销商在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2023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申请
2023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
格申请
《2023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申请》
尊敬的相关部门:
我们非金融企业向贵部门申请2023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以便更好地满足企业资金需求,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我司成立于XX年,主要经营范围为XXX。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和实力不断增强,市场信誉和品牌知名度逐渐提升。
为了进一步拓展业务,我们计划通过债务融资工具来支持企业发展和运营资金需求。
我司拥有一支专业的财务团队和稳定的盈利能力,有能力和信心保证债务融资工具的偿还。
此次申请募集资金将用于XXX项目,以推动公司的发展和增加企业价值。
我们愿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配合监管部门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规。
诚挚地希望贵部门能够审慎考虑我们的申请,给予我司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以便我们更好地发展企业,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XXX公司
日期: 年月日。
ABN项目法律意见书基础支持文件
F-1-5
公司出具《确认函》
公开渠道查询
发行程序
F-2
内部决议、授权及其是否合法合规
F-2-1
公司有权机构作出的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及其相关事项的决议(如决议机构是经过授权取得决议权的,律师应对授权范围、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做出认定)
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机构
发行载体及其管理机构;发行载体管理机构与发起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原始权益人与发行载体管理机构(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
发行载体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
《交易商协会会员名单》
发起机构书面说明
主承销商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F-3-5
《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
注册或备案
1.首期发行的,应明确本期债务融资工具须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发行;
2.额度内备案发行的,应结合《接受注册通知书》的注册额度及相关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意见
F-2-2
/
发行文件
F-3
募集说明书——是否按照规则指引的要求编制;内容是否符合规则指引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即《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本次发行安排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信托贷款
作为发起机构和信托贷款借款人合法有效的内部授权文件(同意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同意信托贷款主要用途、同意提供相关担保、本次融资的内部授权)
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与基础债务人(发起机构)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
相关《监管协议》
信托贷款附属担保权益
基础债务人(发起机构)与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签署的《抵押合同》(物业抵押)
2021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分类
2021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分类随着国内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非金融企业的融资需求日益增加。
债务融资工具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其主承销商的分类和作用也备受关注。
2021年,针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的分类,我们进行了全面评估和深度探讨。
在以往的观点中,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的分类主要是按照其交易所挂牌情况、信用等级和发行主体性质进行划分。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对主承销商分类的要求也不断提高。
从简单的分类到更加复杂而细致的分类体系,是我们对这一主题进行深入探讨的出发点之一。
我们将主承销商划分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每一类主承销商的特点和作用不同,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地评估和分析。
我们对主承销商的分类还应考虑到其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中的份额和地位,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非金融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服务。
在这一深度探讨的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
不同类型的主承销商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上的竞争状况、合作模式和创新能力都需要得到更深入的理解和探讨。
这将有助于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非金融企业融资环境的改善。
2021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的分类不仅需要简单地考虑发行主体性质和信用等级,还需要更加深入地理解其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
这种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探讨将有助于更好地满足非金融企业的融资需求,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还将继续深入探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分类的相关内容,并结合实际案例加以论证和分析,为非金融企业的融资提供更加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我们也期待更多的学者和专家能够加入到这一讨论中,共同推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分类的研究和实践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非金融企业的融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和多层次化的特点。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3.10.19•【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7号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熊猫债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债券市场高水平开放,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交易商协会对《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部分表述进行修订,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3年10月19日附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2018年2月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0月16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3年6月29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三)发行人:发行人信用资质高 。目前发行人为AAA级央企及其核 心子公司、部属企业及其核心子公司,且该发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过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四)募集资金:资金使用灵活 ,用于各种流动性资金需求,但是严 禁短债长用。建议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每期发行的募集 资金用途缺口匡算必须充分。(不建议用于偿还长期借款、项目资金、 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产品等)
承销费用, 包括牵头手续费及分销费
按主管单位的窗口指导精神,短期融资券的年化承销费率不得 低于0.4%,中期票据的年化承销费率不得低于0.3%。
各主要品种要点——综合公司的登记托管及兑付费 (短券融资券的费率合计约0.012%,中期票据的费率合计约 0.0155%) 支付给评级公司的评级费用(每次发行不超过 25万,跟踪评 级费用约5万)
各主要品种要点——综合融资成本
发行价格,即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
每周一上午由22家金融机构向交易商协会报送各主要期限、信 用等级债券的“估值中枢”(类似二级市场价格),其平均值 为当周的“估值中枢”;在此基础上加相应点差(由协会不定 期召开的“联席定价会议”表决确定),得到当周(周二 ~下周 一)的“发行利率指导下限”。期间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债券 票面利率不低于对应下限值。
基本概念
短期融资券(2005年5月推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 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 债务融资工具。
中期票据(2008年4月推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
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 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基本概念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2009年11月推出)是指2个(含)以上、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限不超过1年,中期票据发行期限无最长时间限制 (目前市场中已发行过7年期和10年期品种),实际发行中以三年、五 年为主。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4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4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13.09.02•【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4号)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于2013年6月27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2013年6月27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簿记建档方式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簿记建档发行,是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14号——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14号——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14.11.03•【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11.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14号)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为加快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规范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债券交易行为,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简称《通知》),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就债券交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通知》标准的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应按照《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债券交易业务指引(试行)》(见附件1)要求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业务,保证备案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法合规、诚信自律开展交易。
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简称“主承销商”)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应在开展报价业务前向交易商协会书面报备,并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报价指引(试行)》(见附件2)要求持续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报价,丰富报价券种,不断增强报价能力,提高市场流动性。
主承销商报备工作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应共同做好技术支持,保障系统安全,提升市场服务水平。
附件:1.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债券交易业务指引(试行)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报价指引(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4年11月3日附件1: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债券交易业务指引(试行)(2014年8月11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银行间市场发展,规范市场参与者在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简称“交易平台”)的债券交易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制定本指引。
浅析商业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浅析商业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一、概述随着我国宏观经济持续的增长,非金融企业的发展也逐渐壮大,其对融资结构的需求不断增加,为此,商业银行逐渐发展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一种由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债券,以筹资为主要目的,具有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固定资本、无担保要求和高流动性等特点。
三、商业银行的承销业务商业银行作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主要承销商,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包括资金、风险管理、综合服务能力等。
通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业务,商业银行可以获得较高的融资利润和市场份额,同时也可以为客户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
四、商业银行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流程商业银行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流程如下:1. 客户需求分析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分析项目所需的融资额度、期限、用途等。
2. 项目立项商业银行为客户制定合适的贷款方案,包括还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
3. 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协助客户进行募资公告的撰写和信息披露。
4. 承销及分销商业银行作为承销商,承担一定比例的债务融资工具,并同时进行分销。
5. 结算商业银行按照协议执行相关结算工作,包括利息计算、还款跟踪等。
五、商业银行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优点商业银行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主要优点有:1. 利润丰厚商业银行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以获得较高的承销佣金和交易利润,提升银行的盈利能力。
2. 推荐客户流通过承销业务,商业银行可以快速拓展客户资源,推进金融服务深入实体经济领域。
六、商业银行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面临的风险商业银行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也存在风险,主要包括:1. 市场风险随着市场行情的波动,商业银行可能面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等问题。
2. 信用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对非金融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评估,防范信用风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及承销机构名单主承销商(51家)
A类主承销商(35家)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B类主承销商(16家)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50家)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南方电网财务有限公司
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
注:A类主承销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B类主承销商在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财务公司类承销商限于承销其所属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