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第三章
自考证据法学章节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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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证据法学章节重点第一章:绪论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证据及其证明力、证明力;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以及他们的规律。
第二章:证据制度概述一、三种证据制度的优缺点。
即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有心证证据制度。
二、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第三章: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一、证据的概念二、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第四章:证据的种类一、本章为重点章二、重点把握本章所列各种法定证据的概念、范围及对案件事实证明价值和作用、价值证明力的特点。
第五章:证据的种类一、本章为重点章二、1.证据分类的意义以及对办案实践的作用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第六章: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收集和保全证据的规则和要求第七章:证明概述诉讼证据的构成和特征,以及对刑、民、行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八章:证明对象三大诉讼证明对象的确定第九章: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概念之不同理解,以及三大诉讼证明责任之异同第十章:证明标准如何把握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第十一章:证据的审查判断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武器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
第十二章:推定和司法认知法律上的推定和司法认知的范围第十三章:证据规则设置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促进证据立法。
第一章绪论一、了解:1、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2、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二、领会:1、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
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它们的对立体现在各自表现的内容不同;它们的统一表现于具有共同的目标-------查明案件的真实。
二者的一致,这当然是最理想的现实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难以统一,主要是因为理论与实际结合上存在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1)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取证方式违法。
证据法
![证据法](https://img.taocdn.com/s3/m/1cb38d3283c4bb4cf7ecd11a.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修改稿)2008-08-1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修改稿)(统一证据法学者建议稿)(江伟教授主持,陈界融博士主笔)目录第一编一般规定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编证据法则第二章证据方法及调查法则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当事人陈述证据及调查法则第三节行为证人陈述证据及调查法则第四节专家证人意见陈述证据及调查法则第五节职务证据及调查法则第六节文书证据及调查法则第七节视听资料证据及调查法则第八节物证及调查法则第三章证据能力法则第三编证明法则第四章证明负担分配及承受法则第一节证明负担分配法则第二节事实不证自明法则第三节举证妨碍法则第四节司法认知法则第五节自认法则第六节推定法则第五章证据评价法则第六章证明度法则第四编附则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一编一般规定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客观、公正、及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切实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提高整个国家和人民法治文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在公诉机关、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庭调查结果,斟酌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
第三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将所有诉讼请求及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定,在起诉书中列明,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及法律的具体规定,做出全部满足、部分满足、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判。
公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在递交起诉书时,应当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性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第四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诉讼促进义务和真实诉讼义务。
对于自己认为真实的事项,不否认;对于自己认为不真实的事项,不主张。
第五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标的额超过五万元的,必须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但该当事人为法律工作者,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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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事求是原则的含义 • 从客观实际出发去调查研究和分析问 题,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 “务得事实,每求真是也。”(唐代 训诂学家颜师古),即根据实证,求 索真相,务得正确结论。
(二)实事求是原则的实现 • 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人员不能凭想当然, 不能主观臆断 • 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人员不能先入为主, 不能偏听偏信 • 既要防止只重结果,不重视过程,即片面追 求结果;也要防止只重视过程,而不重视结 果,即片面追求形式真实
六、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
要把法定证据所具有的信任,同法官 的内心确信所获得的信任结合起来。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罗伯斯庇尔
(一)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的含义 • 法定证明:司法公正的核心在于相同案件应得 到相同的处理,司法人员对证据的收集、使用 应采取统一明确的规则,不能有任何自由裁量 权 • 自由证明:社会的环境状况是发展变化的,案 件的具体情况是纷繁复杂的,法律必须给法官 采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自由裁量权
(二)遵守法制原则的实现 • 健全证据立法是实现遵守法制原则的前提 • 在司法证明过程中依法取证、举证、质证 和认证是关键 •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是重要的保障
【案例视频】河北民办教师徐计彬血证冤案
二、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 “是” 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 “求”就是我去研究。 ——毛泽东
第三章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主要内容 遵守法制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 证据为本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公平诚信原则 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则?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也称证据原则, 是指在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运用证 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准 则。它是整个证据运行机制的指导思 想。
五、公平诚信原则 对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的被告人供述不予 采纳,不仅是因为用这种方式获取的被 告人供述具有不可靠性,而且还因为不 可强迫自我归罪的原则和在文明社会中 警察应正当地对待在押人。
第三章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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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不仅要实现, 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基础理论
二、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
(一)关于诉讼主体的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和裁判者中立原则,即司法机关要保持独立 、司法独立原则和裁判者中立原则, 和中立的地位; 和中立的地位; 2、不告不理原则,即诉讼必须以有人告诉才能开始,诉讼的 、不告不理原则,即诉讼必须以有人告诉才能开始, 范围应当在告诉的范围之内; 范围应当在告诉的范围之内; 3、对等原则,即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对等原则,即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4、救济原则,即当事人对司法裁判,可以寻求上级司法机关 、救济原则,即当事人对司法裁判, 的救济。 的救济。
基础理论
第三章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诉讼认识论 第三节 程序正义论
基础理论
基础理论
第一节 证据法理论基础概述
一、证据学的理论基础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指能够决定一国证据法之存在价值 与发展方向,反映证据法之发展规律, 与发展方向,反映证据法之发展规律,揭示证据法的历史 使命,解决证据法的基本问题, 使命,解决证据法的基本问题,证据法系统理论可赖以存 在与发展的理论前提。 在与发展的理论前提。
1、绝对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法律程序只是用以确保实体 、绝对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 法实施的工具,也只有在具备产生符合正义、秩序、 法实施的工具,也只有在具备产生符合正义、秩序、安全 和社会公共福利等标准的实体结果的能力时, 和社会公共福利等标准的实体结果的能力时,程序的存在 才是有意义的。实体法应当首先被制定出来, 才是有意义的。实体法应当首先被制定出来,否则程序法 将毫无意义。 将毫无意义。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实 体法。 体法。 2、相对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程序是用以实现实体法的工 、相对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 具和手段, 具和手段,在追求程序工具性价值的同时要兼顾一些独立 性的价值:保障被告免受定罪的权利; 性的价值:保障被告免受定罪的权利;为被告获得公正审 判的权利;最大限度的解决社会纠纷; 判的权利;最大限度的解决社会纠纷;维护法院判决的正 当性等。 当性等。
《证据法学(第二版)》第三、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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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直接言词原则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
(一)有助于实体公正 (二)有助于程序公正
四、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周书·吕刑》中记载了“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庭审制度,该制度要求法官在原、被告双方 到庭的情况下听取陈述。
二、自由
自由价值反映到证据法领域,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证据制度中的各项合 法权利和诉讼主体地位。
三、公正
公正地实施各项具体的证据制度,合理地分配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亦是效益价值在证据法领域亦有所体现。以证明标准为例,在我国不同的诉讼类型中,证明标准 是有所区别的。
诉讼证明活动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第一,诉讼证明活动的构成要素具有特殊性。第二, 诉讼证明活动的性质具有特殊性。第三,诉讼证明受证据规则和其他立法规定的限制。
第一节 证据法的认识论基础
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基本理论指导
(一)可知论
可知论与我国当前证据制度中的诉讼真实观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证明活动是对案件事实的 认识和再现。作为过去客观发生过的真实,每个案件中所蕴含的事实都应当是可知的。
第三节 证据裁判原则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
其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能以证据为根据,不能依靠神意、猜想或者臆断等证据之外 的因素。
其二,法院在判决中通过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说理。 其三,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欠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三、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
在当前各国的诉讼中,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情形主要有自认、推定和司法认知。
第三节 证据裁判原则
四、证据裁判原则的意义
证据裁判原则对诉讼主体的行为有着引导作用,规范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行为和法官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使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进而对法官 的心证过程进行约束,防止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的法官擅断。当事人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进 行举证、质证与辩论,如果不能履行证明责任,将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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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草案初拟)2003年06月18日 10:45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举证责任第一节证明对象第二节举证责任分配第三节证明程度第四节举证程序第三章书证第一节各类书证的证明力第二节书证的程序第四章物证第五章人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人作证第三节询问证人的规则第六章视听资料第七章当事人陈述第八章鉴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鉴定人第三节鉴定的进行第九章勘验第十章证据保全第十一章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草案初拟----修改稿)(注:〖〗内为新增,【】为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为便于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解决民事争议,制定本法。
第2条【证据的概念】本法所称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3条〖关联性原则〗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
一切倾向于证明待证事实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证据均为相关证据,否则为无关证据。
第4条【合法性原则】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不得在诉讼中采用通过侵犯人的身体或精神的完整性,或者通过侵入私人生活、住所、函件及其他通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
第5条【证据的可采纳性】凡与待证事实相关且并非法律规定排除的证据,均为可以采纳的证据。
下列证据不具有可采纳性:㈠无关证据不可采纳;㈡不合法的证据不可采纳;㈢诉诸情感的陈述不可采纳;㈣用一个人的品质或名誉来证明其实施了某具体行为的品格证据不可采纳。
第6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提供证据或者虽提出证据但没有能够证明的,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如就一事实的真相或举证责任的归属有疑问,则以对因该事实而得利的当事人不利的方法来解决。
第7条【法院调查】在下列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证据线索的;㈡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㈢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负有协助义务。
第三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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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功能 1、有利于保证自由心证结果的正确性,从而查清案 件事实; 2、有助于程序公正价值的实现 (1)有助于实现法官的中立; (2)有助于保障程序的平等性; (3)有助于程序的参与性; (4)有助于实现程序的自治性; (5)有助于实现程序的公开性。
• 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 (1)实行直接言词原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 双方当事人的事实争议、证据争议和适用法律的争议,法 官可以及时加以整理,明确审理方针,从而推进诉讼进程; • (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具有充分陈述的权 利,且能直接影响诉讼的结果。基于这样的诉讼过程所作 的判决,当事人会心悦诚服地接受,可以减少上诉和再审 的发生 • (3)避免了法院大量的庭外取证做法,减少了法院 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 (4)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审”“判”合一,避免了 审判委员会等机构或人员另行讨论决定案件,节省司法资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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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义 1、证据裁判是诉讼进步与文明的表现。 2、现代诉讼中的证据裁判是无罪推定的体现; 3、可以防止法官作出裁判时的恣意擅断; 4、是增强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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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适用 1、证据裁判原则下的证据:证据资格问题。 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能力包括两方面的要求: 一是证据材料不被法律禁止; 二是证据应当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
第四节 利益衡量原则
• • • • • • 一、非法证据排除 二、传闻证据排除 三、证人拒绝作证特权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 五、举证责任的分配 六、证明标准的确定
• 2、言词审理原则 • 又称“言词辩论原则”或“口证原则”,是指法院审理案 件,特别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材料的提出和 进行辩论,要在法官前以言词及口头形式进行,这样取得 的材料,才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 包含两层含义: • 一是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从事审理、攻击、 防御等各种诉讼行为,所有未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以言词或 口头方式进行的诉讼行为,均不应当具有程序上效力; • 二是在法庭上提出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 行。
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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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复习资料第一节证据法概述一、证据法的宗旨:1.证据法律制度必须遵行宪法。
2.证据法律制度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
3.证据法律制度保障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
二、法定证据证据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均由法律预先明确规定,法官不得自由裁量。
2.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性。
3.刑讯拷问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4.对最终的事实认定,尤其是对罪责的认定和刑罚的宣告规定了严格的证据要件。
三、对法定证据法律制度的评价1.取代了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朝着合理化方向发展。
2.严格规则有利于统一法制,防止法官专断。
3.强调了规则的意义,并致力于规则的制定和运用等。
四、我国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1.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1)我国古代社会也有过神判。
(2)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含有法定证据法律制度的因素,其典型的体现是唐律“断狱篇”关于被告定罪要件的规定。
(3)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中刑讯是获取证据(口供)的主要合法手段。
(4)我国古代审判中,很重视“五听”(或五辞)判案法,即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来断定当事人陈述的真伪。
(5)我国古代向来注重对实物证据的收集。
(6)我国古代实行“从赎或从赦”,不管如何处理疑案,都是有罪推定。
2.资产阶级证据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征:(1)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
(2)无罪推定。
(3)直接言词辩论原则。
(4)举证责任。
(5)证据种类有被告人自白、人证、物证、书证、鉴定、勘验等。
3.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特点(1)以查明案情真相为目的。
(2)严禁刑讯逼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废除了“罪从供定”等不合理原则。
(3)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4)举证责任方面,《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2条中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证据法学一、证据法学的学科特点(1)一门具有高度专门性的法学学科,其专门性主要体现主诉讼证据和诉讼证明的法理、制度和适用构成民主与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证据法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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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据的特征 • (一)广义证据的特征: • 1.它既包括刑诉证据,又包括民诉和行政诉讼证
据。其法律渊源包括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 法及与诉讼证据相关的司法解释。 • 2.有的进入了诉讼程序,有的则没有进入。 • 3.有的依法收集,有的非法收集。 • 4.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和未经过查证属实的。 • 5.有的指证据事实本身,有的指证据材料本身。
• 2.实事求是原则:司法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者要从实际 出发,根据确实证据,准确地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要求 司法人员等既不能凭想当然、主观臆断,也不能先入为主、 偏听偏信。
• 3、证据为本原则:司法证明活动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和基 石。此原则不能简单理解为重视证据。坚持证据为本原则 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从客观存在的证据出发 认定案件事实,要求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转变办案观念。 通过司法认知或推定认定案件事实的做法,属于证据为本 原则的必要补充。
• 第一节 证据种类概述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概念
• 证据的种类是根据证据的特点和形态划分出来的门类。
• 我国的证据种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三部诉讼法对诉讼的证据种类 进行了规定,也可称为 法定的证据种类。此概念的涵义:
• ①法律的规定性和法律的强制性,即只有法律确立的证据形式,才有 证据能力;
• 概率论:在同一条件下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之事件之发生可能性大 小的比率。概率论可用于评判单一物证的证明力。(指纹60亿人,61 位位数长的世纪)概率论可用于评判一组证据的证明力。概率论可用 于评判全案证据的证明力。概率论可用于评判一方当事人是否有过失 的问题。
• 价值论
– 司法证明是一种价值权衡的活动 – 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 法是善与正义的艺术(不自证其罪) – 司法公平与经济效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辩诉交易) – 司法正义与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社会观念 –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 案件真相与解决纠纷 – 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第三章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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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
• 传来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的发生、发展运动过程,而 是由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又称为第二手的材料。 • (1)适用范围不同。传来证据适用于各种二手材料、证 据,传闻证据只适用于证词、书面笔录证言以及其他具有 暗示意义的行为; • (2)划分标准不同。传来证据主要是依据来源;传闻证 据主要依据提供证词的人能否到庭陈述,能否为当事人交 叉询问之; • (3)确认效果不同。确认属于传闻证据的无证据资格, 确认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有较大差异的不可信,在英美法 系不可信是审判阶段衡量的内容; • (4)在英美法系的审查者不同,可信性审查属于事实裁 判者——陪审团,而证据资格的审查属于法官。
• 广义上看包括证人在庭外做的书面证词,被当事人收集提 交法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 美国证据法学者罗特斯坦因(Rothstein)认为,“传闻证 据是在法庭之外作出却在法庭之内作为证据使用的口头的 或者书面的陈述,用于证明该证据本身所涉及事件的真实 性。”英国证据法学家麦考密克(McCormick)也认为传 闻证据是指在法院之外作出的、在法院之内作为证据使用 的陈述,或者是口头的,或者是书面的,用于证明该陈述 本身所声明的事件的真实性。(广义的角度)
2.具体内容
• W must take oath, i.e., solemnly promise to testify truthfully. (FRE 603) • b. W must testify from personal knowledge. (FRE 602) • c. W must preferably state facts rather than opinions. At common law this rule is sometimes stated as a firm requirement (although often loosely enforced). • 例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Under FRE 701, W may give an opinion if it is: • (1)基于陈述者的合理理解; • (2)有助于事实发现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 (3)专家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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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稿)(统一证据法学者建议稿)(江伟教授主持,陈界融博士主笔)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当事人陈述第三节证人证言第四节专家意见第五节调查勘验检查笔录第六节物证第七节书证第八节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第三章证明负担分配及承受第一节证明负担分配第二节司法认知第三节推定第四节自认第五节证明妨碍第六节表见证明第四章证明标准与证据判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项第一章通则第一条【宗旨】为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证据,客观公正认定案件事实,以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证据裁判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经过法定程式质证的、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根据法庭调查、辩论的情形,认定案件事实。
无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条【证据制度】任何证据没有预决的证据力,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做出事实认定。
第四条【直接言词原则】人民法院进行法庭证据调查,应当以直接言词的方式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心证公开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将法官形成事实认定的心证公开。
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的法官事实认定的心证形成原因、过程、结果,在判决书中公开表述。
人民法院判决书,应当将每个审理案件的法官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的审判意见公开,并表明最终采纳的审判意见的理由。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真实诉讼义务。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证明负担】在具体诉讼中,根据法庭获得的证据,发生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由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公诉机关,承担有不能依其诉讼请求裁判的不利后果的危险。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公诉机关,应当就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相当的证据,以证明其立证事项存在与否。
第八条【举证负担完成与承受】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负担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使人民法院,认为该事实证明程度已经达到初步表面可信的情形时,该举证负担暂时完成。
自考证据法学章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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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证据法学章节讲义第一章:绪论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证据及其证明力、证明力;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以及他们的规律。
第二章:证据制度概述一、三种证据制度的优缺点。
即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有心证证据制度。
二、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第三章: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一、证据的概念二、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第四章:证据的种类一、本章为重点章二、重点把握本章所列各种法定证据的概念、范围及对案件事实证明价值和作用、价值证明力的特点。
第五章:证据的种类一、本章为重点章二、1.证据分类的意义以及对办案实践的作用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第六章: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收集和保全证据的规则和要求第七章:证明概述诉讼证据的构成和特征,以及对刑、民、行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八章:证明对象三大诉讼证明对象的确定第九章: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概念之不同理解,以及三大诉讼证明责任之异同第十章:证明标准如何把握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第十一章:证据的审查判断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武器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
第十二章:推定和司法认知法律上的推定和司法认知的范围第十三章:证据规则设置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促进证据立法。
第一章绪论一、了解:1、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2、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二、领会:1、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
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它们的对立体现在各自表现的内容不同;它们的统一表现于具有共同的目标-------查明案件的真实。
二者的一致,这当然是最理想的现实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难以统一,主要是因为理论与实际结合上存在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1)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取证方式违法。
证据法学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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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书籍《证据法学书籍》是一本探讨证据法的重要著作。
本书的目的是帮助读者深入理解证据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适用规则,以及在实际案例中如何运用证据法来构建合理的证据链条,从而达到有效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
第一章介绍了证据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和信息,是法院判断案件真伪的重要依据。
证据法的主要任务是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章重点讨论了证据的获取和保全。
在刑事案件中,警察和检察官负责搜集证据,而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权利自行搜集证据。
同时,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被篡改,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等。
第三章详细解析了证据的适用规则。
证据适用规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不同类型的证据赋予其不同的法律效力和审查标准。
例如,书面证据比口述证据更具说服力,鉴定意见需要经过专家鉴定等。
此外,法院还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证据权益,不能强迫当事人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
第四章探讨了证据的推定和反驳。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常识和经验对某些事实作出推定,例如,如果一名嫌疑人在案发现场附近被抓获,可以推定他与案件有关。
当然,推定只是一种推测,当事人可以提供反证来驳斥这种推定。
第五章分析了证据的审查和评价。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需要对各种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价,判断其真实性和充分性。
这包括对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评估、对书证、物证和鉴定证据的科学性评估等。
同时,法院还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第六章讨论了证据的使用和排除。
在审理案件时,法院可以根据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来决定是否采纳某个证据。
一些证据可能因为不合法或不可靠而被排除在外。
此外,法院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对证据的限制使用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探讨了证据的异议和证明责任。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提出异议,并举出理由。
法院会根据异议的合理性和证据的可信度来决定是否接受异议。
《证据法》课程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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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课程教学大纲(适用于法学专业)课程编码:1102414020学时:32 学分:2开课学期:第五学期课程类型:基础法务方向课先修课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教学手段:讲授与讨论一、教学目的与任务:通过对证据法学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证据法的一般原理,了解我国三大诉讼法及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法以及行政行为等关于证据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证据的相关规定,系统学习证据的种类、分类,证据责任的承担、证明标准等,树立“用证据说法”“诉讼的中心是证据”的理念,为今后进行司法实践活动打下基础。
二、课程的基本内容:第一章绪论(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证据法学的体系、证据法学与邻近部门法学的关系,领会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掌握证据法学研究的对象和内容。
教学的重点与难点:重点: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难点: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教学方法:采用课堂教学讲授。
第一节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一、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二、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三、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四、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五、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六、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经验及其规律第二节证据法学的体系一、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学体系示例二、大陆法系国家证据法学体系示例三、新中国证据法学体系的示例第三节证据法学的体系研究方法一、融合研究的方法(联系其他学科)二、系统研究的方法(整体把握)三、比较研究的方法(纵横比较)四、实证研究的方法(联系实际)五、分析研究的方法(局部解析)思考题:1.证据、证据力和证明力的关系是怎样的?2.简答证据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3.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了解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产生原因和内容,重点掌握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产生背景和特点,以及评价。
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特点以及评价难点: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特点以及评价教学方法:采用课堂教学讲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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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上存在“提交书证原则上应提交原本,否则 书证不可采”的规则,此规则即英美证据法中有名的 “最佳证据规则”。
诉讼中允许使用节录本或复制本,需具备三个条件: (1)原本(原件)客观存在,或者曾经存在; (2)具有不能提交原本(原件)的充分理由;
(3)节录本或复制本是对原本的准确反映。
三、书证、物证的审查认定
3、有较强的稳定性
书证不像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那样容易发生变化, 即使书证的内容被人以某种方式改变,一般也可以查到改变的 蛛丝马迹。
4、但注意两个问题: 1)我们这里讲的“书证”≠ 书面证据 广义的书证包括录像、摄像、多媒体图像、计 算机存储资料等以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视 听资料,我国诉讼法采狭义的书证概念。
3)一份书面材料可能同时具有书证和物证两种属性 例如某杀人案件的受害人在临死前用血在自己的 衣服上写下的案件发生的主要经过及其罪犯的情况, 那血衣就是兼有物证和书证的属性。 此时,书证、物证同体,如何界定? 原则上优先认定为书证
——因为书证较之物证更有直接证明性
4)书证是在特定诉讼活动以外形成的 书证中记载的内容可以证明诉讼案件中争议或待 证的事实,但一般都不是为了特定的案件的诉讼活 动而制作的,而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制作的,或者 是在与诉讼活动没有联系的情况下制作的。 这是书证和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 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的主要区别。当事人陈述、证 人证言、鉴定结论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但不属于书 证的范畴。
2、偶然书证和目的书证
偶然书证则是指该文书产生的时候人们并没有预 见到或意识到它以后会成为证据,而是在事后偶然 的成为一份书证,如有关犯罪嫌疑人分赃计划的记 录。
目的书证是指当事人在制作某个文书时就已经意 识到将来它可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如合同书。
目的书证的提出方应当证明它的真实性,而偶然书 证的提出方则无需证明其真实性。 因为,从高度盖然性的角度来分析,偶然书证一般 情况下应推定为真,主张为假的一方要承担相应的举 证责任;
原本的证明力最高,因为原本是最初做成的原始状态, 而书证的其他文本形式都来源于原本。 正本对外具有与原本同等的法律效力。(打印件如何区分) 二者主要区别是原本一般由制作人收存或留作存档备 查,而正本则是发给收件人保存或使用的。 副本与正本的制作方法相同,但对外不具有正本的法 律效力。 二者主要区别是制作目的与发送对象的差异——副本 发送给主收件人以外的其他有必要了解原本内容的相关 单位和个人。 但这不意味着诉讼中正本的证明力一定优于副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三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 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 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 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 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 证明力。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 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 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 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而书面证据不仅包括广义的书证,还包括书面 记录的所有言词证据。
2)具有书面形式的材料可能是书证,也可能是物证 例如,一份材料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它 当然是书证;但在某杀人现场上发现的一份打印文件, 其内容与该案件无关,但是经查是由嫌疑人专用的电脑 打印机印制的,该打印文件就属于物证。 这说明:书证与物证的主要区别是书证以记载的内容 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 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巨体物证:体积较大,不便于直接提取原物在法庭 上出示,楼房、桥梁、火车和飞机等。 常体物证:体积一般,可以直接提取原物在法庭上 出示,如衣物、钱币、弹壳等; 微体物证:体积微小,人的感官难以直接感知,往 往需要借助一定的工具或仪器才能发现和提取的物证, 如附在足迹上的金属粉末,沾附在衣服上的射击残留 物、散落在现场的纤维等。
二、物证、书证的分类
(一)物证分类的不同决定其提取和固定方式的不同 1、依照形态的不同,物证分为固体物证、液体物 证和气体物证
固体物证:杀人的刀枪、盗窃用的工具、诈骗的 财物、抢劫的车辆等; 液体物证:行贿的名酒、投毒的饮料、众火的汽 油、涂改帐目的药水;
气体物证:致人死亡的毒气,煤气等
2、依照体积和质量的大小不同,可分为巨体物证、常 体物证和微体物证
第二节 物证、书证
• 在20世纪初法国里昂,埃德蒙· 洛卡德警察技术实验 室(Locard是物质转移原理的创始人),一天押来了 一个被怀疑制造金属伪币的家伙。 洛卡德用自制的吸尘器对嫌疑人的衣服进行了细致 的检查,在衣服上发现了尘土,其中含有微量的锡、 锑、铅的混合物(这三种金属是世界上伪造货币最常 用的金属)。通过化学分析发现,嫌疑人衣服上的这 三种金属的比例与受怀疑的金属伪币成分相同。面对 这样的证据,嫌疑人目瞪口呆,认罪伏法。
•
一、物证、书证的概念和特点
(一)物证的概念和特点 1、较强的客观性、独立性与稳定性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 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会说谎,惟有物证不会说谎。
“物证不怕恫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不会像人那 样受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物证总是耐心地等待着真 正识货的人去发现和提取,然后再接受内行人的检验 与评断。这就是物证的性格。” —— 赫伯特·麦克唐耐(美国著名物证技术家)
(二)书证的概念和特点
1、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
书证所反映的思想内容往往和案件事实是一种直接的重合 关系,与待证事实间的关联直接、显著。
2、所证明的事实内容一般比较明确
如医院的病历说明病人的诊断和治疗情况,一份合同说明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明确性不等于真实性。如 强迫手段签订的借条。
(二)书证分类的不同决定其审查和判断标准的不同 1、公文性书证和非公文性书证 公文书,应当由主张该证据为假的一方承担举证责 任; 私文书,应当由主张为真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私文书中绝大部分都是由当事人私下自行制作 的,而公文书的制作则是相对开放的,并且有比较规范 的制作程序,其可靠性要强一些。
4、但注意两个问题:
1)我们这里讲的“物证”≠ 实物证据 广义的物证等同于实物证据的概念,包括书证、视听 资料等一切以实物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 狭义的物证则不包括书证和视听资料。我国法定证据 形式之一的物证属于狭义的物证。
2)关于物证的表现形式
有些物证的原物由于各种原因无法长期保存,如易腐 烂的水果、指纹、脚印等;或者体积过大不能搬动,如 房屋,司法实践中要采用照相、录像、制作模型或笔录 的方式进行固定和提取。那么,对于固定和提取物证的 照片或复制的模型是否属于物证? 一种观点认为:现场照片(和录像带)是现场勘验 笔录的组成部分,对某个物证照像或制作的模型,是提 取、固定或保存物证的一种方法,作为物证的仍是原来 的物品和痕迹,而不是照片或模型。 另一观点认为:这些是物证范畴,可以对案件事实发 挥证明作用,只不过不是原始物证。 第三种观点认为:区别不同情况来认定
2、特定性(不可替代性) 物证是在案发时的特定时空条件下形成的,特定的 物证一旦灭失就不可能再出现,具有不可替代性。 因此,物证应特别注意保全证据,尽量确保在法庭 上出示的物证,就是在现场提取的物体。 3、物证的证明作用具有间接性 物证是哑巴证据,不会说话,无法直截了当说明案 件主要事实,通常只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必须 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名称对比
民事诉讼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1.物证、书证 7.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4.证人证言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5.当事人陈述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 述与辩解 6.鉴定结论 5.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6.勘验、检查笔录
一般书证审查的重点在于意思表示是否明确和真实; 特别书证的审查重点更在于其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
4、处分性书证和记录性书证(报道性书证)
处分性书证:制作书证的目的是要设立、变更或消 灭一定的法律关系,如遗嘱书,合同书,判决书等。 记录性书证:医院的病历,公司的帐簿、会议的记 录等。 处分性书证对有关法律行为之目的有明确的意思表 示,并与特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因此对相关事项具 有较强的证明力,而记录性书证的证明力则不及前者。
第三章 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
第一节 证据种类概述
证据种类是指证据事实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法 律规定的证据的表现形式,如书证、物证。 证据的种类与证据的分类不同。证据分类是从证据 的来源、效力、提出主体等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 划分,如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证据种类是一种立法上的 划分,而证据分类主要是一种学理上的划分。 司法解释现在已经开始使用证据分类中的一些概念。
3、依照检验的科学方法的不同,分为物理物证、化学 物证和生物物证。
物理物证:主要是以物理学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因此 主要使用物理学方法进行检验的物证,如各种痕迹物证。 化学物证:主要是以化学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因此主 要使用化学方法进行检验的物证,如与案件有关的各种 微体微量的有机物质和无机物质。 生物物证:主要是以生物学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因此 主要使用生物学方法进行检验的物证,如人体、动植物 体的指甲、毛发、分泌物和排泄物等。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 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 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 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副本、节录本和影印本)。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 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 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 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