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复印的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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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复印的病历资料
来源: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原文: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依据卫生部的上述规定,病历中的以下内容可以给病人复印:
体温单
医嘱单(含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
住院志(即入院记录)√
手术同意书
麻醉同意书
麻醉记录
手术记录(手术记录、手术影像记录)√
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出院记录√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
病理报告√
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造影报告单、B超报告单)√
除了上述内容外,其余的病历资料不允许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