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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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1-2004-11-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年度检查 (3)第三章全面检验 (9)第四章耐压试验 (17)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19)第六章附则 (24)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 (26)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 (34)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 (47)附录1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52)附录2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 (55)附录3 耐压试验报告 (75)附录4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76)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1.介质对压力容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

TSGR7001-2018《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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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2004年6月23日发布 2004年9月23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本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TSG-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3年1月16日前言2009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规)的任务书,2010年1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定检规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并且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

2010年5月,工作组在合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定检规征求意见稿。

2010年6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2010]31号文征求意见。

2010年10月,工作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定检规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010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1月16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80004)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80005)协调一致;根据5年来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应的内容,新增加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及检验周期的含义,按国家质检总局及信息化工作要求,统一检验结论及结论报告内容;理清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监察机构的义务;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义务与分工;在考虑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失效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为新检验检测技术、评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理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方便企业,服务于企业的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相应标准协调一致,为在用设备检验标准的制定留出接口。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
(三)准备好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运行记录、使用介质中有害杂质记录;
(四)准备好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五)检查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检查人员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首先全面了解被检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认真查阅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有关记录。
5.停止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
6.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7.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
8.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9.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
10.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11.球形储罐(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бb≥540MPa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
(1)选型错误;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
(5)指针扭曲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
(6)通旋塞或者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者锁紧装置损坏。
(二)液位计
1.液位计年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液位计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30)(1)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30)(1)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30)(1)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3日目录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2004·· 0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本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3年1月16日前言2009 年11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规)的任务书。

2010 年1 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定检规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并且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

2010 年 5月,工作组在合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定检规征求意见稿。

2010年6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31 号文征求意见。

2010 年10 月,工作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定检规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010 年11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3 年1 月16 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协调一致;根据5 年来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应的内容,新增加附件E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及检验周期的含义,按国家质检总局及信息化工作要求,统一检验结论及结论报告内容;理清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监察机构的义务;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义务与分工;在考虑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失效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为新检验检测技术、评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理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方便企业,服务于企业的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相应标准协调一致,为在用设备检验标准的制定留出接口。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1.介质对压力容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1. 引言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过程中常用的设备之一,其安全性对于生产过程的稳定运行和工人的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需要制定相应的检验规则,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检验维护,本文档即为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下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2. 检验周期根据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应当按照以下周期进行:•高压容器(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6MPa):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中压容器(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2MPa,低于1.6MPa):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低压容器(工作压力小于0.2MPa):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 检验内容定期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3.1. 外部观察外部观察应包括以下检查项目:•容器表面是否有腐蚀、裂纹、变形等异常情况;•容器附件是否完整;•安装是否稳固。

3.2. 内部检验内部检验应根据容器的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容器内部是否有腐蚀、结垢、沉积物等;•如果容器内部可以进入,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包括容器内部焊缝、支撑、热交换器等。

3.3. 泄漏测试对压力容器进行泄漏测试,包括以下检查项目:•容器是否存在泄漏;•泄漏的位置和程度。

3.4. 附件检验对容器的附属设备进行检验,包括以下内容:•容器的压力表、温度计等仪表是否准确;•容器的安全阀是否正常工作;•其他附件的使用情况。

4. 检验报告每次检验完成后,应当制作相应的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检验日期和地点;•容器的基本信息,包括容器型号、序号等;•检验内容和结果;•如有异常情况,则应记录异常的具体情况;•检验后的处理意见。

5. 检验记录与追溯每一次的定期检验都应当有相应的检验记录,并且保留到下一次定期检验结束。

检验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容器的基本信息;•检验日期和地点;•检验内容和结果;•异常情况的处理意见;•相关人员的签字和盖章。

为了方便追溯,每一次的检验记录应当进行编号,并且按照编号进行归档。

TSGR7001_2014年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R7001_2014年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3年1月16日前言2009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规)的任务书,2010年1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定检规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并且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

2010年5月,工作组在合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定检规征求意见稿。

2010年6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2010]31号文征求意见。

2010年10月,工作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定检规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010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1月16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80004)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80005)协调一致;根据5年来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应的内容,新增加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及检验周期的含义,按国家质检总局及信息化工作要求,统一检验结论及结论报告内容;理清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监察机构的义务;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义务与分工;在考虑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失效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为新检验检测技术、评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理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方便企业,服务于企业的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相应标准协调一致,为在用设备检验标准的制定留出接口。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12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6月23日目录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文档仅供参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能够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能够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2。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编制情况及第一章总则的简要介绍1990年原劳动部颁发了《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并于1990年2月正式执行。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颁发执行十余年来,对规范在用压力容器检验,保证其运行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是,随着条件的改变及技术的进步,《检规》在长期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某些问题与不足,如对压力容器的在线年度检验重视不够、部分检验报告内容重复繁琐、安全状况等级划分未能充分反映国内相关的研究成果和大量检验实践的成熟经验、部分检验要求偏严不利于加入WTO后的国际竞争,尤其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颁发了新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1999版《容规》),《检规》和1999版《容规》存在诸多不一致处,给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造成了一定困难。

为了适应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检验水平,更好地保障在用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这次对《检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修改时,为了与锅炉、管道等其他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法规的名称保持一致,将《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更名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规》)。

一、对《定检规》的修订(一)、修订过程本规则的修订大致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1.广泛征集对“检规”的修改意见并整理汇总;2.在锅炉局容器处的领导下成立了编制工作组(锅检中心;合肥通用所;山西、广州、上海、沈阳等检验所),进行了分工并编写初稿;3.编制工作组对初稿进行研讨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4.采用会议及信函等方式收集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5.编制工作组完成报批稿。

(二)、修订原则本次修订时,遵循了如下各项主要原则:1. 对《检规》中合理且行之有效的条款均予保留或根据情况的变化稍加修订后继续保留。

2. 为了与1999版《容规》保持一致并考虑使用方便,将1999版《容规》中关于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检验的要求,移植于《定检规》的有关章节。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pt 181页)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pt 181页)

安全 安全
12
5、对策
3.5.提1 高建5立5法5压规力、完管善道标安准全运行的途径与对策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结合了SHS01005 《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 化工部工业管道检验规程》,吸收国家“八五”、“ 九五”攻关课题成果。
《在用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②、平面型缺陷:应力腐蚀裂纹、氢致开裂、冷 热裂纹、再热裂纹、疲劳裂纹、亚临界扩展速率;
③、弥散型损伤:白点、蠕变开裂、材质劣化、 氢腐蚀。材料损伤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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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原则(一)
本次修订时,遵循了如下各项主要原则:
(1)对《检规》中合理且行之有效的条款均予 保留或根据情况的变化稍加修订后继续保留。
(2)为了与1999版《容规》保持一致并考虑使 用方便,将1999版《容规》中关于在用压力容器 安全管理与检验的要求,移植于《容检规》的有 关章节。由于形势的发展,对《容规》中的某些 条款进行了适当的补充与修改,凡不一致的地方 ,执行中以新《容检规》的规定为准。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正文及释义
淄博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陈长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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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压设备安全现状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具有爆炸危险的特种承压设备
使用介质 ——高压、高温、低温、易燃、易爆、有毒、腐蚀
量大面广 ——2003年统计全国有8828万台压力容器,近千万公里 各类管道
——遍布在80万个企事业单位,且每年以7~8%的速度 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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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原则(二)
(3)在不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避 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完善并适当简化检验报告。
(4)积极稳妥地吸纳科研、技术进步的成果以 及检验实践中的成熟经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检验报告填写说明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检验报告填写说明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检验报告填写说明张志毅(沈阳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1.编制原则本《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的压力容器检验报告是在总结1990年《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使用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的。

在编制原则上,力求报告内容的简洁,使用方便,各项目的含义明确并要尽量能用于绝大部分的压力容器检验报告的出具。

因此,在报告内容上除氧舱和气瓶外,大部分压力容器均可使用此报告格式出具。

2.《定检规》的检验报告内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报告中包含有:《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耐压试验报告》3.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组成《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由三页组成。

主要有:报告封面压力容器年度检查结论报告压力容器年度检查附页若需要进行其它项目检验时,还可出具如:壁厚测定报告、超声波检测报告、磁粉检测报告、渗透检验则报告、安全附件检验报告等表面或外观检验项目的报告。

4.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组成《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主要由:报告封面、说明页、压力容器全面检验结论报告、压力容器宏观检验报告(2)等四页组成。

若需要,可增加:压力容器资料审查报告如果是首次检验,必须增加:压力容器资料审查报告、压力容器宏观检查报告(1)。

若要进行了其它项目的检验工作,将选用其它相应的检验报告。

若报告页较多或认为必要,可使用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目录。

关于简图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中的很多检验项目都有可能需要画简图,以辅助说明相应的检验内容或位置,但大部分内容并不很多。

因此,本次修改后的检验报告将此类报告的内容和简图均设计在同一页中。

这将适应绝大部分的检验情况,对于内容确实较多的情况,可以使用附图或续页的方式。

这使检验报告更简洁和直观。

其它对于特殊情况,检验报告格式或内容不能完全适应时,可使用附页的形式进行补充或另出单项报告。

如“声发射检测报告”在大型设备的检验时就可能会出现此类情况。

如果使用计算机软件出具报告时,“压力容器资料审查报告”页中的“主体材质”、“主体厚度”、“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实际操作压力”、“实际操作温度”和“工作介质”等项可根据容器“结构形式”对其格式进行自动适应的调整。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装置,用于存储和传递各种气体、液体和混合物的高压介质。

由于容器内部承受的压力较大,因此压力容器在使用一段时间后需要进行定期检验,以确保其安全可靠的工作。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规则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检验周期: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应根据容器使用的环境、工作条件和安全要求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5年。

2.检验项目: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压力测试和非破坏性检测等项目。

外观检查主要是检查容器外部是否有腐蚀、变形、裂纹等损伤情况。

压力测试用于检查容器的耐压性能,通过充水或充气等方式施加压力,观察容器是否存在泄漏、变形等问题。

非破坏性检测则是采用超声波、射线或磁粉等方法对容器进行内部缺陷的探测。

3.检验机构和人员: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机构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持有相应的检验证书。

检验机构应从业务独立、机构管理规范等方面进行监督。

4.检验记录:检验机构在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时,应做好检验记录,包括容器的基本情况、检验项目和结果等内容。

检验记录应保存在检验机构内,并向用户提供检验报告。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保证其安全可靠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容器的隐患问题,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在进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必须要按照相关规则进行操作,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除了定期检验外,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还应加强日常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定期清洗容器内部,定期检查泄漏阀门、密封件等关键部位的性能状态,及时修复或更换需要维修的部件。

同时,还应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压力容器安全操作的意识和能力。

总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压力容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意外事故,保护生产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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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编制说明一、概述1990年原劳动部颁发了《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并于1990年2月正式执行。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颁发执行十余年来,对规范在用压力容器检验,保证其运行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是,随着条件的改变及技术的进步,《检规》在长期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某些问题与不足,如对压力容器的在线年度检验(检查)重视不够、部分检验报告内容重复烦琐、安全状况等级划分未能充分反映国内相关的研究成果和大量检验实践的成熟经验、部分检验要求偏严不利于加入WTO后的国际竞争,尤其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颁发了新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1999版《容规》),《检规》和1999版《容规》存在诸多不一致处,给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造成了一定困难。

为了适应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检验水平,更好地保障在用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这次对《检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修改时,为了与锅炉等其他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法规的名称保持一致,将《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更名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

二、修订过程原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现更名为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1年制定了修订《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计划,2002年3月召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现更名为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的有关人员布置修订工作任务,成立修订工作组。

2002年6月4日至5日,在北京召开修订工作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本次修订工作的原则,要修订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新版检规的结构(章节)框架,并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

2002年10月11日至13日,在北京召开修订工作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对已形成的初稿进行讨论,并决定会后根据会议精神形成征求意见稿,发全国征求意见。

2002年12月11日,锅炉局发出质检锅函[2002]111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求对新《容检规》的意见。

2003年2月25日至26日,在北京召开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研讨会及工作组第三次会议,邀请了国内部分检验机构、科研机构、石化公司等专家对新容检规进行了研讨。

2003年9月2日至5日,针对所征求到的意见,在北京再次召开修订研讨会及工作组第四次会议,主要邀请部分检验机构的专家进行讨论,并最终由工作组根据所征求到的意见和专家意见,形成报批稿。

三、修订单位及人员《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是在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高继轩、张建荣的指导下,由中国特检中心组织起草,主要参加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陈钢、谢铁军、贾国栋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李景辰、杨铁成、刘汇源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监测所:刘浔华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袁素霞沈阳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宋永利、张志毅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汤仁怀上海科峰机电机械有限公司:王春年四、修订原则本次修订时,遵循了如下各项主要原则:(一)对《检规》中合理且行之有效的条款均予保留或根据情况的变化稍加修订后继续保留。

(二)为了与1999版《容规》保持一致并考虑使用方便,将1999版《容规》中关于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检验的要求,移植于《容检规》的有关章节。

由于形势的发展,对《容规》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了适当的补充与修改,凡不一致的地方,执行中以新《容检规》的规定为准。

(三)在不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完善并适当简化检验报告。

(四)积极稳妥地吸纳科研、技术进步的成果以及检验实践中的成熟经验。

(五)在可能条件下,与锅炉等其他在用承压设备的定期检验规则,在整体结构上力求一致。

(六)积极吸纳各方面合理可行的意见与建议。

五、修订特点(一)扩大了原《检规》的适用范围,将罐式集装箱和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纳入《容检规》的适用范围。

在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中,《检规》仅包括液化气体汽车和铁路罐车,此次修订时,为了保障罐式集装箱这一新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规范其定期检验工作,将罐式集装箱与罐车一并纳入《容检规》的适用范围。

为了方便使用并尽量精简篇幅,将移动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共性要求全部纳入《容检规》的正文,而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特殊规定作为附加要求纳入附件一。

本次修订,还将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在用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也纳入《容检规》的适用范围,由于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特殊性,本次修订时专门为其起草了定期检验要求,作为《容检规》的附件二。

(二)强化了在线检查(年度检查)工作《检规》规定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由外部检查及内外部检验两部分组成。

1999版《容规》规定:外部检查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严格实施在线检查对于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是十分重要的。

压力容器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少于3年,在这不少于3年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使用、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原定安全状况等级所允许的缺陷可能扩展,新的缺陷亦可能萌生,从而危及容器的安全。

每年至少一次的在线检查有助于及时发现隐患,将事故解决在萌芽之中。

此外,某些安全问题如安全附件的运转是否正常可靠、接口是否泄漏、保温层是否跑冷、安全连锁装置是否工作正常、容器本体及相邻管道是否有异常响声与振动以及运行状况是否稳定等,在停机全面检验时是难以或无法发现的,必须依靠在线检查才能解决。

因此,停机时的全面检验是重要的,它是压力容器下一个使用周期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同样,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在线检查也是重要的,它既是对压力容器运行安全状态的在线监督,也是及时发现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有效方法。

任何忽视在线检查的做法都是有害的,不利于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

但是,在长期的实践中发现,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工作并没有完全落实,形成了重内外部检验轻外部检查的格局。

由于《检规》关于外部检查的内容过少且未规定统一的报告格式,并且每年一次的外部检查工作量巨大,许多单位多年不进行外部检查或以停机时的内外部检验取代在线的外部检查,致使《检规》对外部检查的要求形同虚设,法规的严肃性难以得到保证,影响了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本次修订,强化了在线检查(年度检查)这一工作,不仅将年度检查独立成章,而且对在线年度检查的具体方法、准备工作、检查内容、合格标准及检查结论做了详尽且具体的规定。

压力容器经年度检查后,检验机构或者使用单位还应当将年度检查的合格标记和确定的下次检查日期标注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这也从使用管理方面保证了年度检查工作的严肃性。

(三)充分吸纳企业意见,在广泛调研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增加了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适当延长校验周期的规定,并对延长的条件做了较为科学、可行和全面的限定。

1999版《容规》第154条规定“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拆卸进行校验有困难时应采用现场校验(在线校验)”。

《容规》的这一要求对安全阀正常发挥安全保障功能是需要的。

但压力容器的主要使用部门:石化、化工、化肥等大、中型企业都是连续化大生产,能否使生产装置长周期正常运行,是涉及产品成本的关键,这一点在加入WTO后尤为突出。

因此这些企业迫切希望能够通过采取某些合理可靠的措施,达到适当延长安全阀校验周期的目的。

为了稳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委托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等九个单位,开展了“延长在用压力容器安全阀检验周期试验研究”专题。

在多年对安全阀进行开发研究、设计、试验和质量检测的基础上,专题各承担单位,对安全阀用户、制造企业进行了广泛调研(包括到国外的专题考察),对安全阀失效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研究;摸清了安全阀的失效原因及其防治措施,了解了安全阀弹簧动作性能随时间的变化规律以及介质(主要是粘度及腐蚀性)、载荷(主要是压力及温度)对安全阀性能的影响。

此次《容检规》修订,在充分采纳上述专题成果的基础上,编制了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适当延长校验周期的合理且可行的限制条件。

如果安全阀能够满足这些限制条件的要求,其校验周期可适当延长至3年或者5年。

(四)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方面,积极稳妥地吸纳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的成果,尤其是引入了国家“八五”重点科技攻关课题的部分研究成果。

九十年代初,针对我国当时存在的相当一部分压力容器质量低劣、缺陷严重,长期带“病”运行,爆炸事故和重大事故十分严重的情况,国家科委在科技攻关计划中设立了“在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评估与爆炸预防技术研究”课题,以原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现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为第一承担单位,清华、北航、华东理工、通用所等全国几十家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参加,专门研究压力容器的危险源辨识、检验检测和安全评定技术。

经过全体科研人员五年的艰苦攻关,共同努力,提交了《含缺陷压力容器安全评定》(SAPV-95)这一课题核心成果,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国家标准《含缺陷压力容器安全评定》(报批稿)。

由于压力容器缺陷安全评定是一项对人员专业基础知识和工程实践经验都要求很高的工作,一般的检验人员难以实施,此次《检规》修订,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将“八五”课题的一些可以由普通检验人员直接使用,且有大量工程案例证明安全可靠的成果直接引入。

其中最主要的是“压力容器极限与安定性分析及体积型缺陷安全评估工程方法研究”专题成果的应用,该成果科学、合理地提出了各类表面或近表面缺陷打磨消除后形成的凹坑和由腐蚀造成的局部减薄的容限值规定。

凹坑和局部减薄是压力容器中普遍存在的缺陷,以凹坑为例,原《检规》规定,容器表面缺陷均应打磨消除,若打磨深度超过壁厚余量,则需要进行补焊,这一规定是相当保守的。

事实上,不必要的补焊返修不仅造成大量人、财、物的浪费,而且可能产生更为严重的焊接缺陷。

此次《容检规》修订,提出了采用计判断打磨后凹坑是否需要补焊的方法,将大大放宽不需要补焊的条件,这算G一技术的应用,既体现了技术进步推动安全生产的宗旨,也符合了技术规范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需要的趋势。

六、主要修订内容由于修订内容众多,仅择主要更动处简介于下,其余见“条文解析”部分。

(一)总体结构发生如下变化:《检规》总计七章46条另有二个附件,它们是:第一章总则(共3条);第二章检验单位、检验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共6条);第三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共9条);第四章检验(共9条);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共12条);第六章安全附件检验(共5条);第七章附则(共2条);附件一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

《容检规》总计六章54条另有三个附件四个附录,它们是:第一章总则(共10条);第二章年度检查(共9条);第三章全面检验(共7条);第四章耐压试验(共10条);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共13条);第六章附则(共5条);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附件三安全阀检验要求;附录1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附录2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附录3 压力容器耐压试验报告;附录4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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