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证明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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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证明书规定

【篇一: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

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

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

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

赔等的重要依据。因此,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

医疗工作,每一位临床医生均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国家、单位及个

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

我院疾病诊断书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

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一般诊断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由院收费

处盖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科医

师签字,由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诊断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

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四、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

断证明书。

五、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三日内盖章有效

【篇二: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

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疾病证明书管理,促进医师规范使用,现制定本制度。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我院注册的医师,才有权开具疾病证明书。

二、医师开具疾病证明书应加强法律意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

对病人、对医院、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亲自诊查、调查,并获

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证明书。不得滥用疾病证明书,不得

伪造疾病证明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

相符的疾病证明书。

三、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证明,更

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结论。

四、各临床科室应将疾病证明书加锁定点保管,不得将空白疾病证

明书借出他科使用。临床医师应将证明书存根和正联填写完整,将

正联交由患者,并嘱其至门诊收费处加盖我院疾病证明专用章,未

加盖公章的疾病证明书无效。

六、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

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

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七、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

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

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篇三:疾病证明书制度】

疾病证明书制度

1、

2、诊断证明,病假证明等医疗证明均应记录在门诊病历上。门诊

医师在做疾病处理时,必须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患者疾病的

实际情况,出具疾病证明并合理给假。

3、病区医师在病人出院当日,出具疾病证明书,一般给予休假一周,科主任最多可开具二周,个别科室例外,嘱门诊随访,门诊部

盖章。

4、

5、各科医师只限于本科室疾病,不得跨科。医师在疾病证明单上

开具的病休起止日,一般从患者就诊之日或就诊次日开始,不得跨月,倒开或补开。

6、一般门诊病假,普通大夫可以开具三天,科主任可以开具一周,特殊情况需分管院长批准签字,门诊部给予盖章。

7、验伤者一般不处理病假,凡属交通事故或经公安部门指定我院

处理者,可以根据病情在验伤单上提出病休建议,但不出具疾病证

明书。

8、对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后果,

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的罚款处理。

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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