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证明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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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证明书规定
【篇一: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
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
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
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
赔等的重要依据。因此,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
医疗工作,每一位临床医生均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国家、单位及个
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
我院疾病诊断书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
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一般诊断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由院收费
处盖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科医
师签字,由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诊断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
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四、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
断证明书。
五、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三日内盖章有效
【篇二: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
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疾病证明书管理,促进医师规范使用,现制定本制度。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我院注册的医师,才有权开具疾病证明书。
二、医师开具疾病证明书应加强法律意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
对病人、对医院、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亲自诊查、调查,并获
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证明书。不得滥用疾病证明书,不得
伪造疾病证明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
相符的疾病证明书。
三、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证明,更
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结论。
四、各临床科室应将疾病证明书加锁定点保管,不得将空白疾病证
明书借出他科使用。临床医师应将证明书存根和正联填写完整,将
正联交由患者,并嘱其至门诊收费处加盖我院疾病证明专用章,未
加盖公章的疾病证明书无效。
六、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
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
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七、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
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
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篇三:疾病证明书制度】
疾病证明书制度
1、
2、诊断证明,病假证明等医疗证明均应记录在门诊病历上。门诊
医师在做疾病处理时,必须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患者疾病的
实际情况,出具疾病证明并合理给假。
3、病区医师在病人出院当日,出具疾病证明书,一般给予休假一周,科主任最多可开具二周,个别科室例外,嘱门诊随访,门诊部
盖章。
4、
5、各科医师只限于本科室疾病,不得跨科。医师在疾病证明单上
开具的病休起止日,一般从患者就诊之日或就诊次日开始,不得跨月,倒开或补开。
6、一般门诊病假,普通大夫可以开具三天,科主任可以开具一周,特殊情况需分管院长批准签字,门诊部给予盖章。
7、验伤者一般不处理病假,凡属交通事故或经公安部门指定我院
处理者,可以根据病情在验伤单上提出病休建议,但不出具疾病证
明书。
8、对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后果,
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的罚款处理。
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