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重新审视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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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 权 利 的一项 民事 诉讼 基本 原 则 , 它在 很大 程 度上 影
实能够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提供保障的处分原则 , 在
理论 和 实践上 都具 有十 分重 要 的意 义 。

响着 民事诉 讼 的进行 。其 内容包括 以下 几个 方 面 :

民事诉 讼 处分原 则 的含 义和 内容
i . 民事诉讼处分权行使 的方式多样 。 处分权人可
相对 于刑事 诉讼 和行 政 诉讼 , 处 分 原则 可 以说是
指 贯穿 在 民事诉 讼过 程 中 , 体 现 当事 人 有权 依照 自己 的意思 来 自由地 支 配 、 决定 自己的实 体权 利 和诉 讼权 利 的一 项 民事诉 讼基本 原则 。 处分 原则 的核 心 内 容是
民事诉 讼 的标 志性原 则 。处 分原 则 的确 立 , 体现 了民 事 诉 讼 与 刑 事 诉 讼 和 行 政 诉 讼 的 本 质 区别 。我 国
民事 行政 检 察专栏 青 海检 察
讼 中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 处分 的对象是 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 , 而且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毫无疑 问,这些都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所应包含的内容 , 这 些观点都有一走 。然 J , 俺1 1 j 忽略丁 事 凡 +
意思 自治这 一处 分 原则 的基 础性 的内容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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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检察 民事行政检察专栏
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而对方不予反驳的等等。
2 . 处 分人行 使处分 权 的范 围具有 广泛性 。 从诉 讼
需要明确的是 , “ 不真正当事人” 行使民事诉讼处 分权是受限制的 , 除为其所代表的“ 真正当事人 ” 的利
益, 其所 为 的处 分行 为一 般是无 效 的 。
以通过作 为的方式行使处分某种实体权利和诉讼权 利 的行 为 , 也 即积极 的处分行为 。如 , 起诉 、 上诉 、 变
( 一)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含 义。民事诉讼法第 1 3 条第 2 款规定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 的范 围内 处分 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许多学者认为“ 处
上 的理 解 , 即包 括原 告 、 被 告 也包括 第三 人 , 既包 括 一
2 0 1 2 年新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也明确规定 了处 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 但有些所谓 的处 分权并无实际意义 , 有些甚至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 本质要求相背离 , 也不符合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和要 求。因此 , 对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进行重新审视并
进 行完 善 ,以建 立与 现代 诉讼 机制 要 求相 吻 合 的 、 确

领域的重要价值准则。 在解决因这些关系所发生的
纠纷 、 争议 的诉讼活动中, 虽然是 国家的公权力 的介 入, 但是这些在“ 私法” 领域的价值准则 也必然要得到 体现 , 这是 民事诉讼 区别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深层
次 的原 因 。
综上所述 , 笔者以为 , 所 谓 民事 诉 讼 处 分 原 则 是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必须包含当事人意思 自治 , 意思 治是当事人在行使民事诉讼处分权 、 为民事诉讼处分
行为过程中所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的条件 , 缺乏意思
自治 的处分行为不应当认为是完全体现 民事诉讼处
分原则的。因为 民事诉讼 的对象是 民事实体法 律关
系。 众 所周 知 , 民事 实体法 律关 系是 由民法 调整 的 , 它 属 于 私法 领 域 的社 会 关 系 , 在 这 种 私法 领 域 中 , 当事 人处 于平 等 的地位 , 对其 享有 的实 体 权利 能够 按 照 自 己的意 志进行 处分 , “ 平等” 、 “ 自愿 ” 、 “ 意 思 自治 ” 是这
事诉 讼 与刑事 诉讼 和行政 诉讼 区分 开来 。 处 分原 则 的 确立 , 是 基 于对 主 体 “ 私权 ” 的 尊重 、 解 决 纠 纷 的需 要
以及简化诉讼程序 、 提高诉讼效率、 实现诉讼经济 ( 效
益) 的考虑 。
讼法第 1 3 条第 2 款规定的“ 当事人” 在此应 当做广义
进程上讲 ,处分人既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行使处分
权, 也可 以在第二审行使处分权 , 还可 以在审判监督
程序以及执行程序中行使处分权。 从处分权利对象种
二、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法理基础 如前所述 , 由于民事诉讼大部分解决的是 因民事
类上讲 , 既有实体权利 , 也有诉讼权利。 从具体 的规定 上讲 , 诉讼的开始和结束 、 审判的范围、 形态及 限度等
分原 则 是 指 民事 诉讼 当事 人 有权 依 法 处 置 自己的 民
更、 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等等 。处分权人也可以通过
不作为的方式行使 处分某种实体权利和诉 讼权利 的
行为, 也 即消极 的处分 行 为 。 如不提 起上 诉 、 被告 不参 与法 庭 审理 活动 而导 致缺 席判 决 、 当 事人 提 出诉 前财
都 可 由享有处 分权 的人 予 以处 分 。 3 . 享 有处 分权 的 主体是 当事 人及 其 他 在 民事 诉 讼 中诉 讼 地位类 似于 当事人 的民事诉讼 主体 。 民事诉
实体的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 而民事实体 的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的。正是这种特殊性 , 使得 民
当事人对 自己所享有 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支配 决定权 , 即当事人可以 自 行决定是否行使或者如何行 使 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 二) 民事诉讼 处分原则的 内容 。民事诉讼处分
原则 是贯 穿 于 民事 诉讼 过 程 中 , 体 现 当事人 有 权依 照 自己的 意思来 自由地支 配 、 决定 自己 的实 体权 利 和诉
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 ; “ 处分原则就是指当事人
在 法 律 规定 范 围 内处置 自己的 民事 权 利 和 民事诉 讼 权 利 的 自由受法 律 的保 护 ” 。 以上观 点表 明 , 在 民事诉
产保全却不提供担保而被法院不予诉前财产保全 、 一
《 青 海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察》 2 0 1 3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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