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重新审视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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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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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1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达成合意,是执行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自治精神在公法领域内的自然延伸,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在减轻当事人的时间、精力、财力方面的负担,缓解社会矛盾,减少人民法院执行成本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规定我国法律对执行和解的规定较为简单,《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按照最高法院《执行规定》第87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因此,和解协议在履行完毕后的效力比较确定,而在签订和解协议后到履行前,其效力则待定。

对当事人而言,执行和解的.效力只能在协议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后才体现出来。

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和解协议没有约束力,对方当事人只能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法律对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态度基本采取"一行为两性质说"的观点。

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是未经司法机关裁判或确认的私法契约。

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只能走恢复原执行依据的执行的救济途经,可见执行和解协议没有被现行法律直接赋予强制执行力取代原执行依据。

另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对执行程序产生一定影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虽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但可以产生中止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二、我国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虽然现行法律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规定态度比较鲜明,但是其对于执行和解协议与执行依据之间关系的协调,尤其是执行和解协议没有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时的救济问题规定得比较粗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问题。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高检发释字〔2021〕1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高检发释字〔2021〕1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已经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26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1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回避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五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三节抗诉第四节出庭第六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七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八章案件管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一些案件判决存在错误或者不合理之处,需要重新审理。

重新审理案件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重新审理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概述1. 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这些规定为重新审理案件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3. 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4. 行政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重新审理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分析1. 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1)第二百一十八条: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第二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2.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1)第二百二十七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第二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民事再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纠正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然而,在实践中,民事再审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反思和完善。

一、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一)再审启动主体多元化带来的问题当前,我国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

这种多元化的启动主体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再审的可能性,但也带来了一些弊端。

例如,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较为严格,导致部分有理的当事人难以通过再审获得救济;法院主动启动再审可能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影响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范围和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再审程序的滥用。

(二)再审事由规定的模糊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包括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方面。

然而,这些事由的表述往往较为笼统和模糊,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和可操作性。

这使得在实践中,对于再审事由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影响了再审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再审程序的反复性和冗长性再审程序的反复启动和审理过程的冗长是当前民事再审制度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再审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加之再审程序的设计不够科学合理,导致案件在各级法院之间来回流转,久拖不决。

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四)再审裁判的权威性不足再审裁判的权威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再审裁判的结果可能与原审裁判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相互矛盾,这容易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另一方面,再审裁判的执行难度较大,部分当事人对再审裁判不认可、不执行,影响了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执行力。

二、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一)对再审制度价值取向的反思民事再审制度的价值取向应当在维护司法公正与保障裁判的稳定性之间寻求平衡。

过于强调司法公正,可能导致再审程序的滥用,损害裁判的稳定性;过于注重裁判的稳定性,则可能使确有错误的裁判得不到纠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解析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与完善

解析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与完善

解析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与完善一、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概述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是指当事人就审判机关对案件裁定或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违法,对判决或裁定有错误的,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一种司法机制。

该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功能,其价值与完善对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提高司法效率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

二、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1. 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是司法机关对于法官可能出现的错判、误判进行纠正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此制度,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避免司法机关因审判错误而给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运作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2.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当当事人对于原审法院的裁决或判决存在异议时,可以通过发回重审的方式重新审理案件,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司法效率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运作不仅可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还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重新审理案件,可以避免司法机关因为错判、误判导致案件长期拖延,提高司法效率,为当事人及时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三、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1. 强化审判机关的自我监督机制完善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需要强化审判机关的自我监督机制。

各级法院应加强对审判人员的培训教育,规范审判行为,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减少错判、误判的发生,提高审判公信力和权威性。

2. 健全审判机关的内部评议制度建立健全审判机关的内部评议制度对于完善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十分重要。

通过定期评议审判机关的工作表现、审判质量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提高审判机关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为发回重审制度的运作提供有力保障。

3. 推动信息化建设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

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

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张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下面我就有关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这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后,2007年又进行了修改。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其进行第二次修改。

一、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一共是八项:一、原则性修改;二、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五、完善简易程序;六、强化法律监督;七、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八、完善执行程序。

一共是这么几项,修改的内容。

(一)原则性修改第一,是原则性修改。

原则性修改就是《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规定:“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最古老的道德标准,它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被称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帝王原则”。

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在民法中早就适用了,在这次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在立法中得以确定。

诚实信用的思想和精义开始从简单的私法领域渗透到民事诉讼领域。

这是有关诚信原则的比较原则的一个修改。

(二)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完善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也就是说,这个调解是矛盾纠纷解决的一个基本的机制。

现在的ADR不单纯的是要到法院去,而且必须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当地最有利的一个解决方式就是用调解。

如果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相衔接,这种衔接方式能够使纠纷解决起到一个更完善的作用。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冯小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颜良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作为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领域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新规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司法解释,也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基本依据。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原规则”)自2013年11月18日实施以来,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督质效,实现监督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更高期待,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部署,最高检党组有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和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决策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要求,民事检察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原规则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各地建议修订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

2019年7月19日,中央政法委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要求尽快修订原规则。

为保证修订工作顺利开展,最高检成立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订领导小组,并由第六检察厅、第十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派员组成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广泛征求最高检各部门、各地检察机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意见后形成《审议稿》,后经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订的基本思路本次修订注重把握以下基本思路:(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新时代更优更实的民事检察产品民事检察工作事关民心、民意和民情。

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对何人起诉、以及起诉的内容、范围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涉。

其包括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两个方面的处分权。

实体权利方面主要是指法院只能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变更、撤回和追加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就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在诉讼权利方面主要是指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终结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法院不能自己启动诉讼程序,要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处分原则来源于传统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实体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程序法中的自然延伸,因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必须通过实施特定的行为来实现,所以只有赋予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诉讼程序的处分权,才能保障当事人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权、支配权。

处分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完全的处分权,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另一种是相对处分权,即指在承认当事人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享有处分权的前提下,给予当事人的处分权一定范围的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处分原则的直接规定,由此可知,我国采用的是相对处分权原则,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法律规定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所以导致“法律规定的范围”往往被狭义的理解为法律中某几条明文规定的具体权利,这就使得在诉讼实践中国家权力过度地干预当事人的处分权,使得当事人并没有真正享有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某些程序的启动主体,不仅仅是当事人,如法院有权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执行程序,对于再审程序,检察院也有权启动;第二,协议管辖仅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还对可选择的法院进行了限制;第三,法院享有对证据材料的调查收集权;由此使得法院的裁判依据超出了当事人所主张的范围;第四,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可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并有可能判决其承担责任。

浅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浅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浅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一、处分原则的含义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受法律保护。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诉讼的进行。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特有的一项原则,是由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和民事权利的性质决定的。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主体为了自己的需要,有权自由处置民事权利,大多数情况下,国家不干预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处分。

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过程,在民事诉讼中,自应使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处分原则的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处分原则是当事人可以自由支配和处置其他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因而享有处分权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

诉讼代理人也不享有处分权,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事人实施处分行为。

(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任何因强迫、欺诈、利诱或重大误解形成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处分行为都是不能成立的。

如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了这样的处分行为的效力,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

(三)当事人处分的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原告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例如,在侵害财产所有权的纠纷中,权利主体有权要求赔偿全部损害,也可以要求赔偿部分损害;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也可以要求作价赔偿。

(2)在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或缩小诉讼请求的范围。

(3)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试论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改革与完善

试论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改革与完善

【 摘


要 】 现行 诉讼 调 解制 度 弊 端逐 渐 凸 显 , 必须 重 新 审视 诉 讼 调 解制 度 的价 值基 础 . 改
革和 完善 我 国诉讼调 解制度 : 对诉 讼调 解 原 则进 行科 学界 定 ; 立诉讼 调 解的 范 围 : 革调 审合 确 改 的模 式 ; 采取 不公 开形 式进 行调 解 ; 对生 效调 解 书设置 一定 的补救 措 施 ; 予 当事人调 解 程序 赋


选 择 强 加 于 当事人 ,必须 接 受 当事 人 做 出 的决 定 。 调 解是 在法 院审 判人 员主 持下进 行 的 。调 解 活动是 法 院对 案 件 审理 活 动 的有 机 组成 部 分 , 它 必须 得 但 以当事 人 自愿 为 前提 , 当事 人 同意接 受法 院 的调解 , 并达 成 调解协 议 是对其 实 体权利 和诉 讼权 利所 做 出 的处分 。因此 , 院调解 的过 程 又是 当事 人行 使 处 法 分权 的过 程 。 ( ) 二 当前诉讼 调 解的基 本模 式 根据 调 解 和 审判 间 的关 系 的不 同 . 可将 各 国的 法 院调解 制度 分为 以下 3种模 式 : 调审 结合 式 , 即法 院调解 与审 判没有 分 开 , 有 没 专 门独立 的调 解程 序 , 审互 相结 合 、 互运 行 。德 调 交 国 、 国和 我 国均采 用此 种模式 。 得注 意 的是 , 、 法 值 德 法 等 国 的法 院调 解是 通过 促使 当事 人达 成 和解 的方 式 进行 的 , 通常 使用 “ 和解 ” 来表 述 。但 由于这 种 “ 诉 讼 上 的 和解 ” Poesege h 的达 成 是 在诉 讼 中 (rzsv r i ) le 进 行 的 , 官起 到 了积 极 的作用 , 和解协 议具 备形 法 且 式 上 的法 律效 力 和 实质 上 的 确定 力 , 我 国民诉 上 与 的和解 含 义 ( 方 当事 人 可 以 自行 和解 ) 全 不 同 , 双 完 但其 本质 上 与我 国的法 院调 解 的含义 是相 同的[ 3 1 。 调审 分立 式 , 即单 独设 立调解 程 序 。 同审判 程序 并立 , 一般 将 调解作 为 审判 的前 置程序 。调解成 立 , 调解 协议 书具 有类 似判 决 的法律 效力 : 调解 不成 立 , 则 转 入 诉讼 程 序 , 行 审判 。 日本 、 麦 、 国 台湾 进 丹 中 省 的 法院调 解 均属 于这 种模式 [ 4 1 调审分 离 , 审前 调解 , 即将 调解 程序 从 审判程 序 中分 离 , 为处 理 民事 纠 纷 的 另一 种 方式 。放 在 审 作

2024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

2024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

2024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旨在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下面是这些修改的要点:1.修订诉讼参与权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4年的修订将进一步强调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的保护。

修订后的法规强调,当事人有权利自由选择辩护人,或者自行进行辩护。

此外,法院要保障当事人对案件的了解和参与,提供适当的参与程序。

2.加强证据规则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2024年的修改对证据规则进行了加强。

修订后的法规规定,证据必须是合法合规的,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同时,对证据的提取和保全等环节也进一步明确,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强调调解和仲裁为了提高司法效率,2024年的修订强调了调解和仲裁的作用。

修订后的法规规定,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法院应当积极推动当事人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争议。

特别是对于一些相对简单的纠纷,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4.增加诉讼费用减免制度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2024年的修订增加了诉讼费用减免制度。

修订后的法规规定,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免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此举旨在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减少因诉讼费用过高而导致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的情况。

5.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2024年的修订加强了对诉讼程序的监督。

修订后的法规规定,法院应当及时公开审判信息,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同时,明确了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和申诉权利,保障当事人对违规行为的投诉获得妥善处理。

6.推行电子诉讼系统为了提高司法效率,2024年的修订推行了电子诉讼系统。

修订后的法规规定,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电子诉讼,提供在线立案、查询、传递文书等服务。

这将大大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节约资源。

综上所述,2024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旨在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法作为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是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需要遵循的诉讼程序和处理流程。

民事诉讼法有一系列的处分原则,一般来说,这些原则对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着重要的作用。

必须提到的原则是“公平正义”原则。

这个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也是最重要的处分原则。

它要求法庭要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争议,公正处理。

这意味着法庭要公正地评估双方提出的证据,并且在确定最终判决之前,要充分考虑双方的诉求。

民事诉讼法还有一个“实质公正”原则,它强调的是原告的实质性利益的保护。

这个原则要求法庭要在确定最终判决之前,要正确地评估双方的实质性利益,并以此来判断最终的结果。

也就是说,法庭在处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要根据实质性利益来处理,而不是根据某一方的意见或偏见。

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公正适当”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法庭在处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客观事实,合理地确定处罚标准,同时保证双方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要求当事人要做到公平正义,而且要保护实质性利益,并且在处理纠纷时要以公正适当
为准则。

只有按照这些原则来处理,才能确保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得到公平的处理,也能保证双方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

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

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

下面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

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

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民事申诉、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阶段,并且往往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申诉、申请再审的效率和公正性,还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程度。

本文就对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审查程序重复、效率低下的问题针对民事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在审查程序上,存在着部分环节重复的情况。

例如,在不同的审查环节中,都需要开展初审、二审等程序,这样一来,不仅增加了处理时间,还会加大法院工作量。

同时,这也会让一些诉讼当事人感觉到申诉、申请再审的效率较低。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审查程序的设置不够合理,过多的审查环节会耗费时间和人力;二是人员配备不足,导致法院难以及时处理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建议首先调整审查程序,精简审查环节,设置必要的审查环节,同时优化审查程序的安排,确保各个环节的时间和安排合理。

同时,要加强法院的人员配备,提高审查、调查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和工作质量,提高文书制作效率,提高审查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中的证据不足问题在进行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这样就很难对案件进行合理的审查。

这种情况可能会影响最终审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也会让一些诉讼当事人感到失望和极度不公。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较多,可能是因为一些证据的收集不力,也可能是因为一些证据的自相矛盾或无法证明。

同时,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通过非法手段携带一些证据,这样就会让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的过程陷入到尴尬的境地。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提出的建议是,法院应该尽最大努力收集证据,加强对相关证据的调查和分析,确保证据的全面和准确性。

同时,不妨在审查程序中添加收集证据和调查证明证据的环节,在当事人还没有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调查以获取证据。

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

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

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一、处分权原则的含义分析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特有的基本原则。

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将当事人处分权确立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也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决定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处分权,即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其含义包括:其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首先,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和结果一般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其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一般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的,即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要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就需要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其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应依法进行,即处分权是相对的、有限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不是当事人绝对的自由处分。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超过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其处分就是无效的。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所民事诉讼活动中,两者具有密不可分的共生关系。

整个诉讼程序包括这样几个阶段(那么我们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来复习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1财产保全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民诉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

民诉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从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或者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对启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完全决定权虽然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启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有完全决定权,但是从《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具体适用来看,当事人对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启动有绝对性的决定权,这主要表现在:(1)我国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原告不主动起诉的,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提起一审程序。

(2)《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当事人对是否维持已启动之审判程序的相对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由以上规定观之,当事人对是否维持已启动之审判程序的决定权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因为权利行使能否达到目的是要受法院限制的。

(三)当事人对救济方式、范围以及程度有一定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事实和理由”是当事人之诉讼主张得以成立并最终实现当事人之实体权益的基础,而诉讼主张作为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自身之合法权益给予司法保护的根据,它必然要包含着明确的救济方式、范围以及程度,因为这些问题都与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以及该目的的实现程度息息相关。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进行审查、认定,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法院既有可能只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一部分作出认定,也有可能在当事人诉讼主张范围之外作出认定,从而导致当事人诉讼主张并不必然得到法院认可并对法院之审判活动产生约束力情况的发生。

民诉期末复习要点

民诉期末复习要点

民诉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地行使权利与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3、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对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4、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6、管辖恒定: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依法享有案件管辖权的,即便此后确定管辖的事实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7、民诉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8、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

9、民事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质材料或信息,即用于证明民事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

10、证明责任: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11、公益诉讼: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12、案外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对有关执行标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与裁判,以纠正执行错误的请求。

13、公示催告程序: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申请的票据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失权的一种非讼程序。

14、特别程序中确认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依法对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案件。

15、执行回转:在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当事人返还财产的一种执行制度。

2024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

2024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

2024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民事诉讼法也需要定期修订,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法律需求。

2024年,经过广泛的讨论和研究,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重点介绍2024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要点。

一、调整诉讼程序在2024年的修改中,对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旨在提高诉讼效率和服务质量。

首先,引入“多元化解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其次,在一审阶段设立“准裁决程序”,对一些简单的案件可以通过准裁决方式快速裁决,提高审理效率。

此外,对诉讼费用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和明确,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证据规则证据是民事诉讼中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了提高诉讼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2024年的修改重点强化了证据规则。

在新的规定中,更加明确了证据的收集、呈现和审查,同时加强对虚假证据的追究和处罚,以减少诉讼中的欺诈行为。

此外,修改还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对电子数据的取证进行规范,提高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执行力度执行阶段的问题一直是民事诉讼中的痛点之一,2024年的修改着重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

首先,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对恶意拖欠、规避执行等行为进行依法严惩。

其次,完善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例如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执行,加快执行程序的推进。

最后,加强执行管理,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提高当事人遵守执行义务的意识。

四、保障当事人权益一方面,2024年的修改强调了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体体现在对相关诉讼程序的规定和保障上。

另一方面,修改还注重保障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忽视民事主体地位的行为给予一定的惩罚和补偿。

同时,修改强化了诉讼参与人的地位,鼓励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提高诉讼效果。

五、加强跨区域诉讼协调随着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和人员流动的增加,跨区域诉讼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此类问题,2024年的修改对跨区域诉讼进行了协调和规范。

其中,通过建立跨区域诉讼衔接机制,加快案件转递和评估,同时强调加强各地地方司法部门的协作,提高跨区域诉讼的有效性和便捷性。

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司法公正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加速,民事纠纷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一、引言民事纠纷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通过民事诉讼制度,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的公正裁决。

然而,过去的民事诉讼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审理周期长、程序繁琐、成本高昂等,这些问题导致司法公正的实现受到了阻碍。

二、审理周期缩短为了改善司法系统的效率,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要以缩短审理周期为重点。

通过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如电子诉讼系统,可以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减少审理周期。

此外,还应该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审理案件的能力和效率。

三、程序简化过多的程序不仅会延长审理周期,还会增加诉讼成本,降低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因此,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应该着重简化程序。

例如,可以通过合理规范和简化诉讼程序、推行预审制度等方式,实现程序的简化。

此外,建立民事诉讼专业法官制度,将案件分配给专业法官,可以更好地提高审理效率。

四、成本降低高昂的诉讼成本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

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需要着重降低成本。

例如,可以推行法律援助制度,帮助贫困当事人解决诉讼成本问题。

此外,也可以探索推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合作的方式,通过仲裁解决一部分纠纷,减少诉讼成本。

五、审判公开透明为了保证审判公正,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还应着重于提升审判公开透明度。

例如,通过推行法庭录像公开和法院微博微信等方式,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更加真实地了解审判过程。

此外,在某些特殊案件中,可以允许媒体报道,增加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六、司法资源配置优化在改革民事诉讼制度的过程中,还应该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

例如,可以加大对基层法院的支持力度,提升其受理和解决案件的能力。

此外,还可以通过优化调解制度、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方式,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升司法公正水平。

七、结语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是推动司法公正实现的关键。

在实践中,应该紧密结合社会实际,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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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 可 由享有处 分权 的人 予 以处 分 。 3 . 享 有处 分权 的 主体是 当事 人及 其 他 在 民事 诉 讼 中诉 讼 地位类 似于 当事人 的民事诉讼 主体 。 民事诉
实体的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 而民事实体 的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的。正是这种特殊性 , 使得 民
进程上讲 ,处分人既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行使处分
权, 也可 以在第二审行使处分权 , 还可 以在审判监督
程序以及执行程序中行使处分权。 从处分权利对象种
二、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法理基础 如前所述 , 由于民事诉讼大部分解决的是 因民事
类上讲 , 既有实体权利 , 也有诉讼权利。 从具体 的规定 上讲 , 诉讼的开始和结束 、 审判的范围、 形态及 限度等
民事 行政 检 察专栏 青 海检 察
讼 中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 处分 的对象是 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 , 而且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毫无疑 问,这些都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所应包含的内容 , 这 些观点都有一走 。然 J , 俺1 1 j 忽略丁 事 凡 +
意思 自治这 一处 分 原则 的基 础性 的内容 。换
事诉 讼 与刑事 诉讼 和行政 诉讼 区分 开来 。 处 分原 则 的 确立 , 是 基 于对 主 体 “ 私权 ” 的 尊重 、 解 决 纠 纷 的需 要
以及简化诉讼程序 、 提高诉讼效率、 实现诉讼经济 ( 效
益) 的考虑 。
讼法第 1 3 条第 2 款规定的“ 当事人” 在此应 当做广义
2 0 1 2 年新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也明确规定 了处 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 但有些所谓 的处 分权并无实际意义 , 有些甚至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 本质要求相背离 , 也不符合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和要 求。因此 , 对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进行重新审视并
进 行完 善 ,以建 立与 现代 诉讼 机制 要 求相 吻 合 的 、 确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必须包含当事人意思 自治 , 意思 治是当事人在行使民事诉讼处分权 、 为民事诉讼处分
行为过程中所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的条件 , 缺乏意思
自治 的处分行为不应当认为是完全体现 民事诉讼处
分原则的。因为 民事诉讼 的对象是 民事实体法 律关
系。 众 所周 知 , 民事 实体法 律关 系是 由民法 调整 的 , 它 属 于 私法 领 域 的社 会 关 系 , 在 这 种 私法 领 域 中 , 当事 人处 于平 等 的地位 , 对其 享有 的实 体 权利 能够 按 照 自 己的意 志进行 处分 , “ 平等” 、 “ 自愿 ” 、 “ 意 思 自治 ” 是这
分原 则 是 指 民事 诉讼 当事 人 有权 依 法 处 置 自己的 民
更、 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等等 。处来自权人也可以通过 不作为的方式行使 处分某种实体权利和诉 讼权利 的
行为, 也 即消极 的处分 行 为 。 如不提 起上 诉 、 被告 不参 与法 庭 审理 活动 而导 致缺 席判 决 、 当 事人 提 出诉 前财
上 的理 解 , 即包 括原 告 、 被 告 也包括 第三 人 , 既包 括 一
当事人对 自己所享有 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支配 决定权 , 即当事人可以 自 行决定是否行使或者如何行 使 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 二) 民事诉讼 处分原则的 内容 。民事诉讼处分
原则 是贯 穿 于 民事 诉讼 过 程 中 , 体 现 当事人 有 权依 照 自己的 意思来 自由地支 配 、 决定 自己 的实 体权 利 和诉

领域的重要价值准则。 在解决因这些关系所发生的
纠纷 、 争议 的诉讼活动中, 虽然是 国家的公权力 的介 入, 但是这些在“ 私法” 领域的价值准则 也必然要得到 体现 , 这是 民事诉讼 区别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深层
次 的原 因 。
综上所述 , 笔者以为 , 所 谓 民事 诉 讼 处 分 原 则 是
以通过作 为的方式行使处分某种实体权利和诉讼权 利 的行 为 , 也 即积极 的处分行为 。如 , 起诉 、 上诉 、 变
( 一)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含 义。民事诉讼法第 1 3 条第 2 款规定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 的范 围内 处分 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许多学者认为“ 处
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 ; “ 处分原则就是指当事人
在 法 律 规定 范 围 内处置 自己的 民事 权 利 和 民事诉 讼 权 利 的 自由受法 律 的保 护 ” 。 以上观 点表 明 , 在 民事诉
产保全却不提供担保而被法院不予诉前财产保全 、 一
《 青 海检察》 2 0 1 3年第 1 期
讼 权 利 的一项 民事 诉讼 基本 原 则 , 它在 很大 程 度上 影
实能够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提供保障的处分原则 , 在
理论 和 实践上 都具 有十 分重 要 的意 义 。

响着 民事诉 讼 的进行 。其 内容包括 以下 几个 方 面 :

民事诉 讼 处分原 则 的含 义和 内容
i . 民事诉讼处分权行使 的方式多样 。 处分权人可
5 7
青海检察 民事行政检察专栏
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而对方不予反驳的等等。
2 . 处 分人行 使处分 权 的范 围具有 广泛性 。 从诉 讼
需要明确的是 , “ 不真正当事人” 行使民事诉讼处 分权是受限制的 , 除为其所代表的“ 真正当事人 ” 的利
益, 其所 为 的处 分行 为一 般是无 效 的 。
相对 于刑事 诉讼 和行 政 诉讼 , 处 分 原则 可 以说是
指 贯穿 在 民事诉 讼过 程 中 , 体 现 当事 人 有权 依照 自己 的意思 来 自由地 支 配 、 决定 自己的实 体权 利 和诉 讼权 利 的一 项 民事诉 讼基本 原则 。 处分 原则 的核 心 内 容是
民事诉 讼 的标 志性原 则 。处 分原 则 的确 立 , 体现 了民 事 诉 讼 与 刑 事 诉 讼 和 行 政 诉 讼 的 本 质 区别 。我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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