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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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理工学院

外国法制史

浅谈大陆法系的两个支系法国法和德国法的发展和区别

法学1504 李浩

2017年4月20日

一、引言

大一上半学期,我们接触到了中国法制史这一法学必修科目。初学时,感到有些晦涩难懂。可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之后我发现,研究法律的发展过程,了解法律渊源,体会先进法律思想,不但有助于我们提高法律素养,更加系统地学习法学;更有助于增强我们的使命感,保持旺盛的活力和进取心。

转眼便是大二。就在这个学期,我们迎来了外国法制史。英国法学家梅因说:“历史是发现真理的唯一出处”,我们学习法律,不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而通过学习法制史,从历史中寻找它为什么变成今天这一种形态,是我们学习法律必不可少的过程。

在学习外国法制史,尤其是在学习罗马法时,我常常会惊喜地发现,一些来自遥远的古代的某项法律制度,竟然与我们现行的某项制度或在中国法制史中学到的某项制度不谋而合,这时不免生发“英雄所见略同”的感慨,通过对比,更增进了我国法律的理解。另一方面,“闻道百,以为莫己若者”,如果我们的视野仅局限于本国之法,那么就会像庄子《秋水》中的河伯:“欣然自喜,以天下之美为尽在己”。而学习外国法制史,则犹如河伯见到大海,方知自身之渺小。

众所周知,中国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大陆法系起源可追溯到古罗马,其后在欧洲中世纪的后期(约12世纪至15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到重视。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因此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法系。

溯本求源,研究大陆法系的形成与发展,就应重点探究其重要的两个分支——法国法和德国法。

二、法国法与德国法的发展历程

(1)法国

随着经济的发展,观念的进步,在社会生活中,等级制度逐渐被废弃,旧制度已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并不可避免的成为大革命的对象。因财政危机,1789

年5月,国王路易十六下令召开三级会议。6月17日第三等级代表组成国民议会,进而宣布为制宪议会,准备制定宪法。7月14日巴黎市民举行武装起义,攻占巴士底狱,法国大革命开始,直到1799年雾月政变后执政府的诞生而告结束。

法国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陆续制定过许多部宪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1793年宪法、1848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

1793年宪法又称《雅各宾宪法》,是法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地体现资产阶级政治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小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利益的宪法。这部宪法虽未付诸实施,但它所包含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在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宪法规定,法国实行三权分立,确立议会共和制,最高立法机构为一院制的立法会议,最高权力机构是执行会议。公民除享有《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社会救济权,以及对侵犯人权的政府的起义权。

1848年宪法是巴黎工人六月起义失败后资产阶级共和派所控制的立宪会议为巩固资产阶级专政而制定的宪法。它所建立的国家机构具有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体的许多特点。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掌握军政大权,有权任免总理和政府成员。但总统权力受到一定限制,如签订条约须经议会批准。议会为一院制的国民议会,拥有较大权力;不受监督

和不可解散,拥有立法、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权。公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民主自由权。

法国1875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它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即《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

1958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又称《第五共和国宪法》。此后,1960、1962、1963、1974和1976年先后作了某些修改。这部宪法大大削弱了议会的权力,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使法国现行制度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特色。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权力的核心,除拥有任命高级文武官员、签署法令、军事权和外交权等一般权力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政府是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对议会负责,除拥有决定和指导国家政策、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推行内外政策等权力外,还拥有警察权和行政处置权、条例制定权和命令发布权。总理由总统任命,须听命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原拥有的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三大传统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限制。议会无权干预总统选举和总理的任命。

(2)德国

从我们中国人来说,德国民法典与我们的关系,远较法国民法典为密切。从民国初年直到现在,中国(包括现在的台湾)的民法一直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中国的民法学者,从德国民法吸收的营养,也远较从法国民法得到的多。

19世纪中叶,普鲁士邦以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雄厚的军事力量取得了统一德国的领导权。1864年起,普鲁士推行“铁血”政策,进行了三次战争,最终于1871年1月18日建立了统一的德意志帝国。统一国家的建立为消除以往因政治割据造成的法制混乱奠定了政治基础。统一后,帝国立即进行了大规模的统一法制的建设。一直到20世纪初,经过30年的努力,德国建成了比较完整、颇具民族个性的近代法律体系,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又一个典型。

德国近代法制建设具有鲜明特征:

(1)德国近代法制建设正值德国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期,因此从内容上看它既保留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又有垄断时期的色彩。

(2)周边先进国家的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思想对德国近代法制建设有积极影响,在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民事、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中都可看到。

(3)公法建设受到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的强烈影响。德国的统一是通过自上而下的王朝战争实现的,封建专制主义思想没有受到根本性的冲击与批判,君主专制仍被视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基本原则,从而使近代德国的公法建设必然以维护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为核心。

(4)立法技术发达,风格独特。德国近代法法律语言技术构成讲究,注重体系严谨,善于抽象概括,在大陆法系中独树一帜。

(5)由于普鲁士在国家统一中所起的重大作用,该邦既有的法律制度及其观念形态对近代德国法的体制和性质具有决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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