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家豁免的几个问题
国家豁免的相关问题
2011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九) 项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行使管理国家对外 事务的职权,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属于国家对外事务 中的外交事务范畴,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统一实施。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中央人 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的规定,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属于 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 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七)因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引 起的诉讼
第15条,一国在有关该国参加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 司或其他集体机构的诉讼中,即在关于该国与该机构其他 参加者之间关系的诉讼中,不得向另一国原应辖的法院援 引管辖豁免。
②反之,可随意偏离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 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并采取一 项不同的规则;
(3)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是否 属于《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句中所说的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 (4)香港特区成立后,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 条和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对香港原有(即1997年7月1日之前)的有关 国家豁免的普通法(如果这些法律与中央人民政府 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有抵触)所带来的影响,是否令到这些普通法法律, 须按照《基本法》第八条和第一百六十条及于19 97年2月23日根据第一百六十条作出的《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的规定,在适用 时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确保关 于这方面的普通法符合中央人民政府所决定的国家 豁免规则或政策。
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国家豁免,即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的一种特权和豁免。
国家豁免制度源于古代国家观念,至今已有数百年的历史。
在现代国际法中,国家豁免制度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发展。
然而,国家豁免并非绝对,存在一定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在国际法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二、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概述1. 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包括实体法律后果和程序法律后果。
(1)实体法律后果实体法律后果主要指国家豁免对国家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的影响。
具体包括:①国家享有平等地位。
国家豁免制度承认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平等地位,国家在行使主权权利时不受其他国家干涉。
②国家承担国际责任。
国家豁免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免除国际责任。
在违反国际法的情况下,国家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国家享有管辖豁免。
国家豁免制度赋予国家在国际司法管辖方面的豁免权,国家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被其他国家法院起诉。
(2)程序法律后果程序法律后果主要指国家豁免对国际司法程序的影响。
具体包括:①诉讼管辖权。
国家豁免制度规定,国家未经同意不得被其他国家法院起诉。
因此,国家豁免对诉讼管辖权产生重要影响。
②证据收集。
国家豁免制度要求,在未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收集与国家有关的证据。
这为国际司法程序中的证据收集带来一定限制。
2. 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具有以下特点:(1)普遍性。
国家豁免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
(2)相对性。
国家豁免并非绝对,存在例外情况。
(3)可变性。
国家豁免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有不同的规定。
三、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分析1. 国家豁免对国家主权的影响国家豁免制度承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平等地位。
国家豁免有利于维护国家尊严,防止国家主权受到侵犯。
2. 国家豁免对国际司法的影响国家豁免制度对国际司法产生重要影响。
一方面,国家豁免有助于维护国际司法秩序,防止国家间因司法纠纷而引发冲突;另一方面,国家豁免可能导致某些国际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影响国际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国家豁免法律问题
特伦德克斯公司诉尼日尼亚中央银行案 上诉法院的绝大多数法官认为,在目前,国际法已 经不承认政府从事区别于政府行为的普通商业行为 仍然享有豁免权。大法官德林(Delling)进一步指 出,交易行为是否享有豁免权的决定因素是性质而 不是目的。肖(Shaw)法官也认为,当代国际法所 支持的原则是有限的豁免权,在确定豁免权时不仅 要考虑到当事人作为国家的身份,还应当考虑到行 为的性质。
海事法院认为,“比利时国会号”不仅运送邮件,还兼营客 运,从事大量商业行为。这样的船舶根据国际法不能享受军 用公船的特权,以至能够豁免一切受损害的私人对它提出的 索赔要求。而且,两国所订立的“条约”未经任何立法确认。 英王有权不经议会授权就可以用条约使“比利时国会号”享 有军船的一切特权,这是没有先例的,原则上与英国法律和 宪法相抵触。英王无权使不是真实军船的外国船舶享有豁免 权。因此,扣押令是应该发出的。 上诉法院于1880年作出判决,肯定了英国法院对此案没有管 辖权并撤消了海事法院的扣押令。法院认为,主权者有时可 以为他拥有的船舶要求豁免,即使此船舶完全或实际上用于 商业目的。对于实际为公共目的服务的船舶,不能被提起对 物诉讼。因此,对“比利时国会号”的扣押令必须撤消,因 为对该船进行任何调查即等同于对它行使司法管辖。
烟花案
英国:
克拉季娜诉塔斯社案(1949)(“塔斯社案”) 上诉法院:塔斯社是苏联的一个国家机构 巴库斯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小麦服务部案(1957) 被告根据西班牙法律是一个独立法人,但它实际上 是西班牙政府的一个国家部门,至于该实体实际上 是如何组成的,属于西班牙国内事项,有权享受诉 讼豁免。
美国:墨西哥诉霍夫曼案(1945) 美国联邦法院:涉案船舶虽然为墨西哥政府所有, 但并不是为政府服务,而是为私人服务。
国际公法重点讲解
⼀、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
之所以产⽣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管辖权。
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个问题:1、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三⽅⾯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的同意。
2、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绝对豁免原则,⽽西⽅⼀些国家采⽤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为加以区分,主权⾏为、管理⾏为可以得到豁免,⽽私⾏为、商事⾏为不能得到豁免。
3、豁免的放弃分为明⽰放弃和默⽰放弃两种,默⽰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诉讼的⾏为来放弃豁免,注意只有这四种⾏为。
⼆、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承认的问题。
1、承认具有单⽅性、政治性、法律性。
2、承认的形式分明⽰承认和默⽰承认两种,默⽰承认是指通过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和正式投票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四种⽅式。
3、国家承认是基于领⼟的变更,分为独⽴、合并、分⽴和分离,政府承认是基于剧烈⾰命和政变等导致的政府更迭,对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有效统治原则。
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后果是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承担国际责任,除⾮该团体⾃⼰掌握国家政权,组建新政府。
三、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中国家的间接责任,这个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尚未涉及到,⼀般私⼈或私⼈团体本⾝对外国或外国⼈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承担责任,但如果国家对这种⾏为或其后果的发⽣有失职或纵容,则可能导致国家的间接责任。
四、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新发展。
1、双罚原则。
2、国际刑事法院。
3、国际赔偿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种国际法不加禁⽌的⾏为,注意两个⽅⾯:⼀是在核能利⽤上,采⽤双重责任制,国家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是在外空探索上,采⽤国家责任制。
五、空间法上关于界河利⽤的问题,这⾥要注意以下三点:1、两国以河流为界,可航⾏的,界线为主航道中⼼线,不可航⾏的,界线为主河道中⼼线。
2、可⾃由航⾏的,船舶可越过中⼼线,但不能随便到对岸靠港,除⾮遇难。
浅谈国家豁免(一)
浅谈国家豁免(一)摘要:国家豁免原则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派生出来的一个主要的国际法原则,由于国际形势的不断发展,它也随之呈现了一种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趋势。
本文通过对历史的简单介绍,重点探讨了限制豁免之所以能够取代绝对豁免而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的原因,并对我国将来豁免法的立法趋向和现实对策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主权平等,绝对豁免主义,限制豁免主义国家豁免作为一项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派生出来的重要原则,自十九世纪初至今,历经了一个从传统的绝对豁免主义到限制豁免主义的转变,看似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受到了冲击,但笔者并不这样认为,因为国际社会并非倒退到一个弱肉强食的战国时代,相反,法制的不断完善使国际社会的运行更加有序,因此限制豁免主义成为国际社会的流行趋势,与其说是对主权原则的冲击,不如说是对主权平等原则的一个更好的诠释。
鉴于此本文将对限制豁免的合理性进行一下思考,同时谈谈自己对我国未来豁免立法的一些看法。
一,国家豁免制度的由来及理论支撑1.国家豁免的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
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⑴2.国家豁免的由来可以这样说,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管辖豁免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原则。
⑴格老秀斯在他不朽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凡行为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之无效的权利,称为主权”⑴可以说当格老秀斯提及主权“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其已隐含着主权国家在他国享有豁免权的意义了。
自18世纪后期开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一些国家政府的职能向经济方面扩大,在国际关系上具体来说是逐渐从传统的外交领域扩大到经济领域,当在国家与私人的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纠纷,出现了私人在一些国家的法院诉外国政府的情况时,于是就产生了外国国家在法院的豁免问题。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随着全球化和国际组织的普及,国家间相互合作的频率和程度越来越高。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豁免制度成为国际法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国家豁免制度是指国家在特定情况下,自身或者自身代表的人员豁免某些法律规定的条款。
虽然这个制度对于保障国家的权益和利益有着一定作用,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制度的定义、优缺点、对策等方面对国家豁免制度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国家豁免制度的定义国家豁免制度指的是国际法律中的一项规定,被豁免的内容可以是国家、政府、元首、外交官、领事官等。
这些人员在国内外执行职务过程中出现的某些行为,有可能违反了当地的法律规定,但是又有可能因其特殊的身份地位而无法接受司法追究。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国家可以要求当地法院放弃对这些人员的管辖权,以保障其特殊身份地位的权益和利益。
国家豁免制度对于保护国家的权益和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和问题。
1、优点:(1)维护国家利益:国家豁免制度可以保障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不受当地法律的限制,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2)促进国际合作:国家豁免制度可以减少国家间因法律纷争而引发的不必要的关系,促进各国间的合作和交流。
(3)保障官员和公民的权益:国家豁免制度可以保护外交官、领事官等特定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受当地法律的限制,确保其安全和权益。
2、缺点:(1)可能导致滥用:一些政府或官员可能会滥用国家豁免制度,以此逃避司法追究或者责任。
(2)限制普通公民的权利:一些国家豁免制度可能会限制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法律权利。
(3)有可能导致国际关系紧张和冲突:对于一些敏感和争议性的事件,国家豁免制度有可能引发不必要的国际关系紧张和冲突。
三、中国对策建议2、适当限制国家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在一些敏感和争议性的事件上,应当适当限制国家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免引发国际冲突和紧张。
3、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中国可以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和规则的完整性和正义性。
外国国家豁免法的评论
外国国家豁免法的评论豁免法是一项国际法律原则,它旨在确保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在他国法律管辖范围内免于诉讼。
这一原则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关系的稳定。
在国际社会中,豁免法被广泛运用并取得了显著效果。
然而,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讨论。
本文将对外国国家豁免法进行评论。
首先,豁免法是一种国家主权保护机制。
根据国际法原则,任何国家都拥有独立自主的国家主权。
因此,当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在他国开展活动时,根据豁免法的规定,其在它国的法律管辖权范围内可以豁免不受诉讼的约束。
这一规定保障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依法履行任务,维护了国家主权的完整性。
其次,豁免法有助于维护外交关系的稳定。
豁免法为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了一种防止政治和经济纠纷升级的方式。
在国与国之间,特别是在涉及敏感领域的合作中,豁免法可以减少因诉讼引发的冲突和隔阂。
通过豁免法,各国能够更加专注于解决重大全球问题,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然而,豁免法也存在一些争议。
首先,这一法律原则可能导致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滥用豁免权。
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可能利用豁免法来逃避法律责任,尤其是在涉及侵犯人权或犯罪行为的情况下。
这种滥用行为可能会损害公众利益和司法公平,因此有必要对豁免法进行合理的限制和监管。
其次,国家间的豁免法存在争端解决的挑战。
由于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诉讼的约束,当涉及到国家间的纠纷解决时,找到公平和有效的方式可能变得更加困难。
豁免法可能会限制当事各方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可能导致某些争端得不到妥善解决。
因此,在评价豁免法的同时,我们应该寻求制定更加公平和透明的豁免法规则。
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全球性的机制,对豁免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审查,以避免滥用行为的发生。
其次,在保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普遍人权原则,确保豁免法不会成为犯罪和侵权行为的保护伞。
此外,为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可以通过国际仲裁或其他方式提供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以确保公平和公正。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国家豁免制度是国际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国家根据自己的主权,对于特定的事项或领域,豁免自己的法律义务或管辖权。
国际法对于豁免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其适用条件和具体执行方式却因国家和领域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对于中国来说,国家豁免制度的存在为国际法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本文将就中国在国家豁免制度下的表现进行探讨,并对其对策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1. 政治领域:中国在处理与其他国家政治关系时,表现出认真考虑其他国家合法权益的态度,有时也会主动放弃自己在该政治领域的豁免权力,以使双方达成平等和谈。
2. 经济领域:中国在国际贸易等经济领域表现出不同于在政治领域下的态度。
尽管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承担有回应其他国家的关切和质询、维护世界经济秩序的责任,但中国在经济领域下也越来越多地使用国家豁免权以维护自身利益。
3. 军事领域:中国对于军事领域的国家豁免权的使用相对严格,但也存在着懈怠或是不合理的地方。
1. 加强国际法宣传教育:要让人们知道国家豁免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限制,并提高民众的国际法意识,以便更好地适应国家在法律方面的要求。
2. 修法完善国家豁免制度:通过修改和完善国家豁免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弥补当前法律实践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减少对其他国家的不当影响。
3. 提高政府对国家豁免权的理解和正确运用:政府应当增加对于国家豁免权的理解和了解,避免误解或错误处理,以防产生错误决策带来的不良后果。
4. 依法处理案件:国家在运用国家豁免制度时,应当秉持公正、合法的原则,并经过仔细的思考和进行仔细的决策,以使当事人或国际社会能够获得公正和合理的结果。
5. 尊重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国应当尊重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共同决定谨慎决策,避免贸然使用国家豁免权和对其他国家产生的不良影响。
论述国家的豁免制度
论述国家的豁免制度国家的豁免制度是指以国家的主权为基础,对自身及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等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旨在保护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免受外部干扰和司法追究,以维护国家的权威和特殊地位。
国家的豁免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体现为两个方面。
首先,它确保了国家不受外国司法管辖。
国际法中的豁免原则规定,国家是主权平等的主体,不受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能对国家的行为和主权权益提起诉讼,并实施强制判决。
这样的豁免权为国家保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国家能够在国际事务中自主决策,而不受外部干扰。
其次,国家的豁免制度还确保了国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的特权和豁免权。
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国家官员和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特权和豁免权,如免受逮捕、拘留、起诉和审判的权利。
这些特权和豁免权旨在确保国家的正常运行和国际交往顺利进行,同时也保护了国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的安全和尊严。
然而,国家的豁免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它可能被滥用,导致国家滥权或免责。
有些国家可能利用豁免制度回避法律责任,逃避国际社会和国内的监督和追责。
另一方面,豁免制度与社会公平和正义之间存在冲突。
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国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可能导致他们滥用职权、腐败和侵害公民权益。
1因此,在建立和运行国家的豁免制度时,需要平衡保护国家主权和维护法治原则的关系。
国家应该确保豁免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避免滥用豁免权,同时加强国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保证他们依法行事,服务公众利益。
同时,国际社会也应加强对豁免制度的讨论和监督,以保持国际关系的公平、平等和正义。
2。
国家豁免:中国面对的挑战和选择
国家豁免:中国面对的挑战和选择内容提要: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是久已确立的源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一项国际法原则。
它经历了一个从传统的绝对豁免理论到限制豁免理论转变的历史发展阶段。
19世纪是一个“绝对主权泛滥的时代”,绝对豁免理论正是产生于这个年代,它在尊重和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和维护国际间的正常交往、建立和谐的国际关系起了巨大作用。
但是两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政治局势较长时期处于和平稳定状态,世界经济快速发展,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家本身更频繁的加入到商务活动之中来,不少国家纷纷制订了有关限制豁免的国内立法。
2004 年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更是对限制豁免进行了肯定。
该公约的通过标志着世界范围内普遍性的统一规则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方面已经开始确立了。
坚持限制豁免理论的国家越来越多,国家被起诉的情况也随之变多了,国家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其能否享受外国法院的管辖豁免,所以采取何种标准来认定国家行为的性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我国应顺应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采取限制豁免理论的趋势,为了更好的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尽快的与国际接轨,加快推进法治化进程,尽快制定一部完善的国家豁免法,以促进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的发展。
本文深入地分析了备受争议的有关国家豁免权的范围问题,以求在国家豁免这一问题上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对策。
关键词:国际关系;平等主权;豁免原则。
一、国家豁免概述(一)国家豁免的概念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亦称主权豁免(sovereignty immunity),或“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主要是通过西方国家的判例形成的。
它是指一国及其财产免受他国的管辖。
豁免的范围从广义上说涉及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的豁免;狭义而言,仅指司法管辖的豁免,具体来说是指管辖豁免权、司法程序豁免权和执行豁免权。
在通常情况下,国家豁免“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免受其他国家国内法院的司法管辖”。
此狭义的概念表明,一国的行为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也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除非该国同意。
外国国家豁免法的评价
外国国家豁免法的评价
外国国家豁免法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议题,因为它涉及到国家的主权问题和司法实践。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一些评价:
1. 保护国家主权:外国国家豁免法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国家的主权,防止其他国家在其境内被随意起诉。
通过赋予国家豁免权,可以避免在国际诉讼中被滥用,保护国家的政治和行政权益。
2. 保障司法公正:然而,有些人认为,外国国家豁免法可能会阻碍司法公正。
因为一旦国家享有豁免权,就很难在国内外法院对其提起诉讼,即使这些国家的行为可能对其他国家或公民造成了伤害。
3. 国际法的挑战:外国国家豁免法也面临着国际法的挑战。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已经制定了一份关于国家豁免权的草案,要求所有国家在其法律中限制或排除豁免权。
总的来说,外国国家豁免法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到国家主权、司法公正和国际法的多个方面。
每个国家和地区都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来制定和实施这一法律。
国家豁免的范围
浅析国家豁免的范围【摘要】根据国家主权平等为依据所确立的国家豁免已成为国际公认的法则。
国家豁免的原则也经历了从绝对主义的权威到限制主义的盛行。
但对于国家豁免的范围的确定还存在一定争议。
本文从限制主义国家豁免主义的角度试对国家豁免的范围做一粗浅的总结,希望可以理顺国家豁免范围问题。
【关键词】国家豁免;主权平等;绝对豁免主义;限制豁免主义;商业行为一、国家豁免原则国家豁免全称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它源于国家主权原则,又称主权豁免。
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之一。
一国的国家财产在任何别的国家,都受特殊保护,未经财产所有国的同意,不能对外国国家财产行使司法管辖权,不能对这种财产实行没收、扣押及采取其他强制手段。
国家豁免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豁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司法管辖豁免,即对任何国家财产除非外国明示自愿接受其司法管辖,不得强制别国受其法院管辖;(二)诉讼保全豁免,即在国家作原告或被告的场合,除非它明示同意,法院地国家不得以参加诉讼国在其境内的财产作诉讼担保为由查封、扣押外国国家财产;(三)强制执行豁免,即一国在外国法院参加民事诉讼,无论是当原告或自愿作被告,外国法院的判决都不能对其强制执行。
狭义的国家豁免权仅指国家的司法管辖豁免,本文所使用的国家豁免仅是狭义上的国家豁免。
对于国家豁免的原则,各国的学说和实践都存在很大争议,但总体上而言可以分为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
绝对豁免论主张,凡是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论其性质如何,除非该国自愿放弃豁免权,一律应当豁免外国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的管辖。
国家及其财产的绝对豁免是基于主权国家的独立、平等和尊严。
国家及其财产的受益者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及各部、其他国家机构和国有企业及其财产。
限制豁免理论主张把国家的行为分为公法行为或主权行为和私法行为或非主权行为,对于外国国家公法上的行为给予豁免,而对其私法上的行为则不给予豁免。
限制豁免论仍然承认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般原则,国家不享有豁免的情况是例外,只不过是把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的范围限于所谓主权行为以及与这种行为有关的国家财产。
国家豁免若干问题的探析
国家豁免若干问题的探析.txt恨一个人和爱一个人的区别是:一个放在嘴边,一个藏在心里。
人生三愿:一是吃得下饭,二是睡得着觉,三是笑得出来。
国家豁免若干问题探新口解菲关于国g-$免的范围一直存在绝对豁免毫襄斌豁王火每t二战君呈现桷蚺豁王,但随着国际社会的法治化,对豁免的放一种解决圆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之间'l鼠幕豁免桷R豁王Y,k共.. |马|l A国家豁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国家豁免,是指国家的财产及其行为免受其他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管辖。
狭义的国家豁免,是指国家的财产及其行为免受其他国家国内法院的管辖。
国际豁免经过数个国家立法及司法实践,从萌芽发展至今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
一、国家豁免问题的主要争议关于国家豁免的范围,一直存在着两个基本的对立立场,即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
绝对豁免主义主张国家的一切行为,均被视为主权行为,除非一国同意接受他国法院的管辖,任何主权国家都免受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豁免。
相对豁免主义主张将国家的行为分为统治权行为和管理权行为.国家只能就前一种行为向管辖法院主张管辖豁免.对后一种行为必须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不能主张豁免。
国家豁免制度主要是在.. 19世纪通过一些欧美国家国内法院判例的积累而形成。
在这些国家的早期判例中.大多数固家如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基本上持绝对豁免立场。
而随着现代国家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经济贸易中.国家及其政府与外国私人和法人发生的法律争端也越来越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国际关系的复杂变化中.欧美国家为了保护其本国私人和国家的利益,开始走向相对豁免主义。
同时,一部分发展中国家由于实行对等原则.或者为了在法律上与其原殖民地国际保持一致,也开始转向相对豁免主义。
但基本上还是呈现出发达国家采绝对豁免主义和发展中国家采相对豁免主义相对立的局面。
2004年.. 12月2日第5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就是调和发达国家绝对豁免主义和发展中国家相对豁免主义的产物,公约体现出了相对豁免主义的立场。
为何法律规定豁免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法律体系中,豁免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旨在在一定条件下免除特定主体或特定行为的责任。
为何法律规定豁免适用?本文将从法律、伦理和国家利益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豁免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法律角度1. 豁免制度的法律依据豁免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这里的“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即为司法豁免。
2. 豁免制度的法律功能(1)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在国际交往中,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官员享有外交豁免权,这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避免在国际舞台上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2)保障司法公正。
豁免制度有助于防止滥用司法权力,确保司法公正。
例如,对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其法律责任,有助于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
(3)促进国际友好交往。
外交豁免制度有助于促进国家间的友好交往,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
三、伦理角度1. 伦理原则的体现豁免制度体现了公平、正义、尊重等伦理原则。
在特定情况下,对某些主体或行为免除责任,体现了对这些主体或行为的尊重和保护。
2. 伦理争议的解决豁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伦理争议。
例如,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官员的外交豁免,既体现了对国家尊严的尊重,又避免了在国际舞台上对国家形象的损害。
四、国家利益角度1. 维护国家安全豁免制度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
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官员的外交豁免,有助于防止敌对势力通过司法途径干涉我国内政,损害国家安全。
2. 促进国际交往豁免制度有助于促进国际交往。
通过外交豁免等制度,我国在国际舞台上展现出大国风范,有助于提高国际地位,增强国际影响力。
3. 保障国家利益豁免制度有助于保障国家利益。
在特定情况下,对某些主体或行为免除责任,有助于维护国家利益,避免因追究责任而损害国家利益。
国家豁免的实践问题
国家豁免的实践问题有关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案件在我国对外交往中时有发生。
中国也曾经有过几例在境外被诉的官司成功获得过主权豁免,比如“湖广铁路债券案”等。
近几年来,这方面的案件明显增多,例如“仰融诉辽宁省人民政府案”、“莫里斯诉中国旧债券案”等。
虽然我国法院尚未审理过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案件,但是,随着中国对外贸易、投资的纵深发展,今后此类案件可能会常有发生,甚至还会出现私人以侵害人身或财产为由起诉国家代表的案件。
这方面,学术界一直以来主要偏重理论研究甚于实务探讨,偏重政策应对甚于司法应对。
而近年来上述案件的发生,促使我们的视角应有所转换,更应加强司法应对。
例如,仰融案。
根据国际法,一般在境外起诉某国政府的官司,主权国家都享有审判和执行方面的主权豁免权。
在美国的主权豁免法上,重要的例外有二:其一,外国政府在美国境外实施的是商业性行为;其二,这个商业性行为与美国有直接的利害和影响。
如上述二者都存在,那么美国法院认为他们是有管辖权的,外国政府在这种情况下不享有管辖豁免权。
从辽宁省政府“没收”仰融财产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政府行为而不是“商业性行为”,因为一个普通的商业机构是不可能有权没收他人财产的。
因此,美国华盛顿地区联邦法院于2005年3月3日初审判决认定法院对原告仰融的诉讼请求没有管辖权。
又如,莫里斯案。
美国公民莫里斯2005年出示了中国1913年发行的“五厘金币善后贷款债券”,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同时还有150名旧中国债券持有者,一共要求中国政府支付630亿英镑。
与湖广铁路债券案不同,该案中美国持相对豁免立场。
同时美国国务院的态度较为消极,不愿出具有关声明。
现在在参与诉讼方面的困难是证据上的空白,该债券发行记录不在大陆,而可能在台湾。
该案的不确定因素还在于尚不知道台湾的态度。
现在对中国最大的有利因素在于时效,至少债券发行时涉及的银行所在国国内法律,在时效方面对中国都是有利的。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国家豁免制度是指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国家为某些特定人员或组织提供的一种特殊待遇,使其免除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责任。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保障国家的核心利益不受损害。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间的豁免制度是相互对等的,各国都可以享受到这种特殊待遇。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些国家可能会滥用豁免制度,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中国应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应对此种情况。
中国应建立和完善国家豁免制度。
要严格界定和明确国家豁免制度的范围和条件,确保其不被滥用。
要与其他国家建立和加强合作机制,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豁免制度带来的纠纷,并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为国家在豁免制度下的处理提供明确的依据。
中国还应加强对国家豁免制度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不当行为,提高国家豁免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中国应加强国际沟通和交流,增强国际经验和规则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通过参加国际会议、研讨会等形式,了解其他国家对豁免制度的理解和运用,学习其他国家的做法和经验,为中国制定和应用国家豁免制度提供参考。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形成统一的立场和声音,提高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维护自己的利益。
中国应保障国家豁免制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国家在豁免制度下享受特殊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为所欲为。
中国要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确保国家在豁免制度下的行动符合国际法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要与其他国家保持沟通和协商,解决因国家豁免制度而引发的争议和冲突,维护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中国应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法和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订。
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对国家豁免制度的适用和限制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国可以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法制和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订,为国家豁免制度的运用提供更为明确和合理的准则。
中国还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和对话,推动国际社会对国家豁免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加深,促使各国公正合理地运用豁免制度。
中国应积极应对国家豁免制度下的挑战,通过建立和完善国家豁免制度、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保障国家豁免制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参与和推动国际法和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订等措施,保障国家的核心利益,捍卫国家的权益。
浅析国家豁免的范围
浅析国家豁免的范围作者:曹介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摘要】根据国家主权平等为依据所确立的国家豁免已成为国际公认的法则。
国家豁免的原则也经历了从绝对主义的权威到限制主义的盛行。
但对于国家豁免的范围的确定还存在一定争议。
本文从限制主义国家豁免主义的角度试对国家豁免的范围做一粗浅的总结,希望可以理顺国家豁免范围问题。
【关键词】国家豁免;主权平等;绝对豁免主义;限制豁免主义;商业行为一、国家豁免原则国家豁免全称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它源于国家主权原则,又称主权豁免。
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之一。
一国的国家财产在任何别的国家,都受特殊保护,未经财产所有国的同意,不能对外国国家财产行使司法管辖权,不能对这种财产实行没收、扣押及采取其他强制手段。
国家豁免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豁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司法管辖豁免,即对任何国家财产除非外国明示自愿接受其司法管辖,不得强制别国受其法院管辖;(二)诉讼保全豁免,即在国家作原告或被告的场合,除非它明示同意,法院地国家不得以参加诉讼国在其境内的财产作诉讼担保为由查封、扣押外国国家财产;(三)强制执行豁免,即一国在外国法院参加民事诉讼,无论是当原告或自愿作被告,外国法院的判决都不能对其强制执行。
狭义的国家豁免权仅指国家的司法管辖豁免,本文所使用的国家豁免仅是狭义上的国家豁免。
对于国家豁免的原则,各国的学说和实践都存在很大争议,但总体上而言可以分为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
绝对豁免论主张,凡是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论其性质如何,除非该国自愿放弃豁免权,一律应当豁免外国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的管辖。
国家及其财产的绝对豁免是基于主权国家的独立、平等和尊严。
国家及其财产的受益者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及各部、其他国家机构和国有企业及其财产。
限制豁免理论主张把国家的行为分为公法行为或主权行为和私法行为或非主权行为,对于外国国家公法上的行为给予豁免,而对其私法上的行为则不给予豁免。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国家豁免制度是指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对外国官员和外交使节的特殊待遇,使其免于受到当地司法追究的制度安排。
虽然国家豁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间的和睦关系和外交礼仪,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中国需要制定有效的对策来应对这些问题。
中国可以加强国内立法,明确豁免权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在国内法律层面上,可以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外国官员和外交使节可以享受豁免,以及豁免的具体内容和时效等。
这样一方面能够减少豁免权的滥用,另一方面能够保障中国的国家主权和司法权益。
中国可以积极参与国际多边合作,推动国际社会加强对豁免制度的监督和规范。
目前,国际上对于国家豁免制度的监督和规范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部分国家滥用豁免权,损害了其他国家的利益。
中国可以通过加入国际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等方式,推动国际社会对豁免制度的监督和规范,促进国际社会的法治化和公平化。
中国可以加强外交手段,采取合适的外交招数来维护自身的国家利益。
在外交层面上,中国可以运用各种外交手段,包括交涉、斡旋、对等制裁等,来应对外国官员和外交使节滥用豁免权等不当行为。
通过外交手段的灵活运用,中国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国家利益和司法权益。
中国可以加强相关部门的培训和提高工作效率。
在实践中,由于豁免制度的复杂性和敏感性,相关部门的工作难度和压力较大。
中国可以通过加强相关部门的培训和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处理豁免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情况和挑战。
国家豁免制度作为维护国家间关系和外交礼仪的重要法律安排,既有其可取之处,又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中国可以加强国内立法、积极参与国际多边合作、加强外交手段和提高工作效率等多种对策,来应对国家豁免制度下的各种问题和挑战。
这样既能保障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司法权益,又能推动国际社会的法治化和公平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国家豁免制度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指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外国法院判决或执行的权力。
中国是参加了国际法理事会的国家之一,也是豁免制度的适用国,但同时受到该制度的制约和限制。
面对国家豁免制度的挑战,中国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以应对各种挑战。
一、建立法律框架首先,中国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明确豁免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程序。
相关法规应该考虑到国际法的规定,兼顾国内实际情况,明确豁免的具体范围、程序和条件。
同时,追求中国国际法实践水平的提高,积极主张国际法的在本国的执行和发展。
二、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其次,与国际组织的合作,特别是与联合国相关机构合作,是中国面对国家豁免制度挑战的一个重要对策。
中国可以发挥自己的影响力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保持合作,同时争取与国际刑事法院建立合作关系,促进中国的国际司法合作。
三、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再次,中国面对国家豁免制度的挑战,最重要的应是维护自己的国家主权和尊严,同时建立自主判断和处理的灵活机制。
在对待外来司法程序上,中国应该坚决维护自己的主权和尊严,不过度的牺牲自己的利益以求国际社会的认可,同时保持战略耐心和智慧,使外部管辖与国家利益最大化的权衡。
四、加强司法和外交合作最后,中国应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和外交合作,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促进国际社会的司法合作。
通过与其他国家的深入交流和合作,增进彼此的理解和信任,扩大相互之间的合作空间,共同应对国际法上的各种挑战。
总之,面对豁免制度下的各种挑战,中国应该维护自己的主权和应对危机,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和制度,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坚持维护自己的国际地位和利益,同时加强司法和外交合作,争取在国际上获得更加充分和公正的豁免待遇,推动国际法制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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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也赞成权威专家们的这一主张,因为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的属性,主权平等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得到了《联合国宪章》、《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美洲国家组织宪章》、《非洲国家组织宪章》,以及其他大量国际文件的确认。如《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1款规定:“主权平等是联合国及其会员国遵循的原则之一。”《国际法原则宣言》宣称:“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平等成员国。”笔者认为主权平等不仅包含各国国际法律地位平等、领土完整不受侵犯,而且包含各国政治独立和享有充分的主权之固有的独立权和平等权,是解释说明国家豁免根据的最为适当的根据。主权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和物有排他的权力。基于这种权力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都有管辖的权利,这是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或领土管辖权。主权的对外独立意指国家在与别国的交往中具有独立自主、不受别国管辖、支配和干涉的权利。基于这种独立权,国家是国际法律关系的平等的主体。这种平等的资格排除了相互的从属关系,排除了相互的管辖和支配权。使它们在相互交往中叫示或默示的承认有尊重别国独立权而限制自己对内最高权的国际义务,从而在自己的领土内不能对外国实行管辖,使外国享有管辖豁免权。正如一句拉丁文法律谚语所表达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Par in param non habet imperium)。因此,一国免受他国的管辖是顺理成章的。再有,主权平等理论还较为正确地说明了国家相互给予豁免的原因。国家豁免是因为国家之间相互平等的结果,这就克服了治外权说或其他理论主张对国家管辖豁免的根据所不能充分说明的原因和弱点。倪征(日+奥左右结构)法官指出:“关于国家主权平等和独立不容侵犯的理论,贯穿在近代一、二百年期间,见诸各国法律、条约和判决等国家实践中,成为对一个外国国家给予管辖豁免的主要根据。”{1}(P.3-4)曾任国际法院法官的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哈克沃斯称:“这种对当地管辖的豁免,在理论上是基于当地的明示或默示同意,是基于国家在国际法眼中一律平等的原则,基于作为国际大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友好交往不可缺少的因素使当地管辖权在这方面有作出让步的必要……这种豁免现在可以说是基于普遍接受的习惯或惯例,即国际法。”{2}(P.393)《奥本海国际法》指出:“国家在国际法前平等,是从国家的国际人格推引出来的一个特性。按照传统的学说,尽管各国之间大小、人口、力量、文化程度、财富或其他特性是不平等的,然而,作为国际人格者,它们是平等的。这种在现实已经在许多方面有所改变的法律上平等,具有下述四个重要后果……国家平等的第三个后果是:按照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的规则,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因此,虽然国家能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它们通常不能在外国法院被诉,除非它们自愿服从该国法院的管辖权。这个规则不仅用于对外国国家直接提起的诉讼,并且适用于间接的诉讼,例如对外国国家占有的船舶提起的物权诉讼。虽然法院在实行这个规则时有时以‘国际礼让’为它们判决的根据,但是,主权国家免受其他国家法院管辖的原则,在事实上已被许多国家视为一项国际法规则。”{3}(P.200~202)
【关键词】国家豁免 国家豁免的根据 国家豁免的主体 国家豁免的范围
Analysis of lssues the State Immunity
【英文摘要】State immunity generally means that one nation’S action and property;ire not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another nation’S legislation,judicature and administration.State lmmunity is an international principle with the theory of sovereign equality as its legal merit.The subject of state immunity includes states and their governmental organs,components in federal countries,political units of a state,state organs or departments and other entities,state representatives.As to the scope of state immunity,many countries have switched from the stand of absolutestate immunity to limited state immunity.
(二)国家豁免是国际法原则
国家豁免是一项重要的国际习惯法原则,它是由国家主权、独立和平等原则引伸的并经过长期国际实践形成。著名英国国际法学家,曾任国际法院法官的劳特派特指出,否认关于给予国家豁免权的国际法规则,是“和几乎所有教科书中表示的一致看法相背驰的,作者们几乎一致的意见是,国家独立或平等的后果之一,就是各国国内法院有义务避免对外国国家行使管辖,而这种义务是一项国际法规则。”{6}(P.228)王铁崖教授主编的《国际法》指出:“国家主权豁免是一般承认的国际法原则。”{7}(P.130)美国虽然自本世纪50年代开始主张限制国家豁免,但它也不否认国家豁免是国际法原则。例如,美国国务院和司法部1975年10月31日在把《外国主权豁免法》草案送交参议院的说明信中称:“主权豁免的一般概念看来是公认的国际法。”{8}(P.1402)美国《外国关系法》重述中说:“国家免受别国法院的管辖是一项早已确立和无争议的习惯国际法原则。”{9}
主权平等理论是国家豁免的根据,不仅为专家学者们广为倡导,而且为各国实践所采纳,作为国家豁免的主要法律依据。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斯库诺交易号诉麦克法登案”及“奥金诉中央皮革公司案”的判决中,英国上诉法院在“比利时国会号案”的判决中都主要依据这一理论主张承认外国国家豁免。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中,如法国最高法院1849年对“西班牙政府贝戈和皮诺尔案”的判决,德国普鲁士冲突法院1882年对“齐默尔诉罗马尼亚王国政府案”的判决,也都援引主权平等原则作为承认外国豁免的主要法律依据。
尽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少西方国家主张限制国家豁免,但它们的法院还仍然承认“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是国家豁免的法律基础。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豁免专题的第一任报告员素差伊库在其报告中曾指出:“国家豁免原则的最令人信服的根据,可以在由各国惯例和实践所证明的,并通过国家主权、独立以及平等之类的用语所表现出来的国际法中发展。”{4}(P.156)他还认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法律格言曾是一个有效的出发点和国家豁免理论的有说服力的法律基础。”{5}(P.19)
国家豁免原则是从19世纪开始,主要通过一一些西方国家的审判实践形成的。在此之前,罕见有这方面的实践,因此,早年的西方著述中多为论及鲜为人知的使馆和外交使节以及国家元首的豁免,而很少涉及国家的其他豁免。这是因为当时的国家交往一般限于外交方面或政治方面,加之欧洲封建专制的结果使国家关系表现为君主个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国家豁免也仅表现在外交豁免和国家元首的豁免上。但自18世纪后期开始,由于英国的工业革命对国际关系的发展所产生的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开凿运河、修筑铁路、建立邮电和电信,以及造船业的发展,为国家问的商业和贸易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交通和通讯条件。再有,法国大革命的胜利和美国的独立,不仅为资本主义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础,而且为解放生产力、促进生产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并且使一些国家的政府职能向经济方面扩大,如政府直接参与铁路运输、邮电、电信和金融等经营活动。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结果,不仅使它在国际关系上逐渐从传统的外交领域扩大到经济领域,而且使政府与外国私人(包括外国国民和法人)之间发生了经济关系。在国家与私人的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纠纷,因而也就出现了私人在一些国家的法院诉外国政府的情况,产生了外国国家在法院的豁免问题。
【英文关键词】State Immunity Merit of State Immunity Subject of State immunity Scope of State Immunity
一、国家豁免的概述
(一)国家豁免的概念和根据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1]本文所探讨国家豁免问题也限于司法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