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_R74-213_《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监检规标准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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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
本规则第九条 承担压力容器监检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相应资质;承担压力容器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 监检员)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
本规则第八条 压力容器监检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相关技术资料和影响基本安全要求工序的审查、检查与见证,对受检单位进行的压力容器制造、 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过程及其结果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符合性验证; (二)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检查与评价。
原监检规 第六条 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增加了现场热处理的监检要求 (第三十九条)
三、主要变化
➢4. 调整或者细化明确部分监检要求 —修订将“设计图样的审查”修改为“设计文件的审查”,并明确设计文件审查的监检内容; —修改了焊接产品试件、热处理试件的监督检验要求,强调了对试件的现场检查;
—修改了无损检测的监检要求 —修改“安全附件”的监督检验项目修改为“安全泄放装置” —修改焊接、外观及几何尺寸、耐压试验、泄漏试验和出厂资料审查的监检要求。 —删除了过于刚性的监检要求,如直线度测量、超声波探伤的现场
本规则规定安装监检仅限定于医用氧舱的安装。
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
本规则第五条 改造与重大修理监检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结构或者改变使用条件(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并且需要进行耐压试验的 改造; (二)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壳体对接接头的补焊,并且需要重新进行焊后热处理或者 耐压试验的重大修理。
➢ 3.监检现状与责任追究的双重压力,取消过于刚性的要求,明确监检内容的呼声。 ——监检方式的讨论,驻厂吗?人员能力要求提高 ——现象分析,如假的材料质量证明书的讨论
➢落地拨高
二、修订原则 ➢1.适应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的原则 ➢2.坚持监督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原则 ➢3.强调企业是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者原则 ➢4.基于产品质量计划(或检验计划)确定监检项目的原则 ➢5.提高监督检验有效性、可操作性原则 ➢6.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监控常态化原则
第一条释义:本条是本规则的目的和法律依据。较原监检规的变化是: 1. 将监检依据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 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 2.本规则仅适用于压力容器监检。删除了原监检规中的锅炉监检。 3.本规则的目的是“规范监检行为”。
本条款第一条是改造,第二条为修理。 (1)适用监检条件的说明,重温何时需要耐压试验和热处理;(2)与《固容规》、《移动规》的差异。
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
本规则第六条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的监检按照本规则附件A;医用氧舱的监检按照本规则附件B;地下储
气井的监检按照本规则附件C;进口压力容器的监检按照本规则附件D;批量制造的压力容器的监检按照本 规则附件E。
三、主要变化
➢2. 理念变化 —引入符合性验证(评定)的理念,监检是符合性验证过程, 职责讨论:交警与代驾 —采用在质量计划中确定监督检验项目的方法替代项目表 —“A类、B类”两种监检方式修改为“A类、B类、C类”三种方式
—质量体系实施情况抽查方式的变化
三、主要变化
➢3. 适用范围及相应内容的增加 —增加: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监督检验; —增加:地下储气井、进口压力容器、批量制造监督检验; —增加了“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监督检验要求;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增加了“材料标记移植、组对与装配、焊接过程”等现场监督检验项目(B类)
一、背景资料 二、修订原则 三、主要变化 四、条文释义 五、附件说明 六、展 望
目录
一、背景资料
➢1.压力容器的高参数、大型化的发展趋势和安全监察理念的变化,对压力容器的本质安全要求提高了, 项目表的形式难以体现监检内容。
——高强度材料使用对安全性能的影响; ——新技术、新结构的使用。
➢2.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修改,对监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对安全要求的提高(如安全系数降低带来的变化) ——《固容规》要求对焊接工艺评定过程进行监检
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
本规则第四条 安装监检仅适用于医用氧舱的安装。 第四条释义:
本条是新增条款。明确了安装监检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的要求,对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必须经监检合格方可使用,本规则中 增加了压力容器安装监检。 传统意义上的安装变化为现场组焊了!
由于医用氧舱制造工序的特点,对于一些大型氧舱(如多人氧舱)的部分工序需要在使用单位安装现场 完成,医用氧舱的监检分为制造过程监检和安装过程监检,医用氧舱的制造和安装过程监检的被监检对象 为医用氧舱的制造企业。
本规则第一章、第二章的规定适用于前款压力容器的监检工作,附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释义: 本条是新增条款。明确了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医用氧舱、地下储气井、进口压力容器、批 量制造压力容器的监检特殊要求。并说明本规则第一章、第二章与附件A、附件B、附件C、附件D和附件E 的关系。 (说明进口压力容器的相关法规现状、检验现状)
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 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
第七条释义: 本条说明了监检性质、目的。由原监检规第四条修订而成。 1. 全世界范围内对承压设备监检的原因 ——安全可靠性要求高与重要工序实施过程的不确定性的综合要求。 2.质量是制造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企业的主体质量责任 3.引入了“符合性验证”的理念,认为监检是符合性验证活动。
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
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了以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 修理的监督检验工作(以下简称监检) 。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 (四)《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 (五)《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 (六)《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原监检规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原监检规第五条 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原监检规第十一条 对实施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原监检规 第四条 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
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 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 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
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原监检规条款 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三、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
本规则第七条 压力容器的监检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压 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的质量检验、检查与试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 基础上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监检工作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第五条释义: 本条是新增条款。明确了改造与重大维修监检的适用范围 。 《固容规》和《移动规》规定了改造与重大维修含义,明确要求压力容器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过
程,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 投入使用。《特种设备法》第二十五条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本条款据此要求而提出。
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
释义:本条说明了监检基本内容。由原监检规第六条修订而成。本次修订的监检内容的叙述更全面、更 严谨。其内涵是:
(1)监检的目的:验证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过程及其结果与安全技术规范的符合 性; (2)验证的时机:在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中; (3)监检方法:审查、检查与见证。本规则的审查指对与产品相关的技术资料、检验与试验报告所 进行的规定项目的核查,检查是在现场对实物进行的目视检验,或者对某个项目进行的核对或者要求 受检单位对其进行的复核(又称事中检查、事后检查),见证是在现场监督其工序的实施; (4)监检内容:包括了影响安全质量的工序及其相关技术资料的审查,结果及对结果有影响的过程 的确认; (5)合格评定准则是: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 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关系的讨论:(1)基本要求与实施途径;(2)符合性声明,GB150-2011。
压力容器监检的性质是法定检验。属于“符合性验证”范畴,符合性验证已为发达国家广泛接受。 根据“符合性验证”的叙述方式,将监检性质和目的表述为:在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 位的质量检验、检查与试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上述表 达较原监检规中“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更全面和严谨,理清了法律责任。
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
本规则第三条 制造监检适用于以下产品的制造: (一)整体或者分段(片)出厂的压力容器; (二)现场组焊(粘接)或者现场制造的压力容器; (三)压力容器封头; (四)单独出厂并且采用焊接方法相连的压力容器承压部件。
第三条释义: 本条是新增条款,为压力容器制造监检的适用范围。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制造监检不仅仅适用于整体或者分段(片)出厂的压力容器,也适用于现场组焊(粘接)、现场制造的压力 容器。(现场组焊(粘接)、现场制造的内涵) 2.保留了原监检规的封头监检要求。(取消制造许可,为什么保留?) 3.单独出厂并且采用焊接方法相连接的压力容器承压部件也必须监检。(说明)
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
第二条释义:
本条为本规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变化是: 1.修订或者增加了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名称。 2.本规则是针对压力容器的监检,取消了有关锅炉的安全技术规范(如《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 3.气瓶使用面大量广,安全性能的影响因素复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颁布了设计、型式 试验等一系列气瓶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已颁布《气源自文库监督检验规则》。故本规则不包括气瓶的监督检 验,因此取消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4.本条既是适用的监检范围,也是监检依据。
➢7.方便企业、服务企业发展的原则 ➢8.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则
三、主要变化
➢1.总体结构变化
分为两个层次,即:正文和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通用要求 第三章:制造监检基本要求 第四章:安装、改造和修理监检基本要求 第五章:附则 附件包括了非金属容器、医用氧舱、储气井、进口容器、批量制造、质量体系评价要求和表格。 (简要说明为什么列这些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