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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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报送审查备案、公布和定期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局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公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直接由局政策法规处起草的以外,其余处室拟定的在送局领导审签前,应先送局法规处审核。

第五条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省厅政策法规处审查备案。

第六条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处室在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后3日内,向局政策法规处报送审查备案材料,具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一份;

(二) 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一份;

(三)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一份。

第七条报送文件的制定说明由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处室制

作,内容应当包括:

(一) 规范性文件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及需解决的问题;

(二)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三)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包括: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修改等程序的说明);

(四) 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处室在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后3日内,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通过局外网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局政策法规处在每年1月31日前应将本局上一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省厅法规处备查。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每2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原起草处室负责。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审查、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局政策法规处在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过程中,需要征求相关处室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处室要及时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局政策法规处在对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形成清理报告,报局务会审定。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局政策法规处及时通过局外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将纳入绩效考核内容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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