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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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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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合同协议书分类
合同协议书是双方或多方之间为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作顺利进行,而订立的一种书面文件。

根据不同的目的和内容,合同协议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民事合同
民事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赠与合同等。

二、商事合同
商事合同是指商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商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合伙协议等。

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

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等。

四、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例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项目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

五、国际合同
国际合同是指不同国家的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国际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包括国际买卖合同、国际租赁合同、国际借款合同、国际投资合同等。

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同时,要注意合同的履行、解除、违约等条款,以保障自身权益。

如有需要,请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祝您签订顺利!。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性质的区别: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为行政目的订立的合同,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

而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为了取得、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缔约主体的区别:行政合同的缔约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职责,其与其他主体订立的合同属于行政合同。

而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缔约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三、目的和内容的区别: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其内容通常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征收、行政招标等行政行为。

而民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或组织的经济利益需求,内容可以涉及买卖、租赁、借款、劳务等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四、法律地位和效力的区别: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受到行政法规的制约和监督,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履行行政合同的约定。

而民事合同则受到民法的规范,其效力主要依赖于各方的自愿和契约精神,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

五、争议解决方式的区别:行政合同争议一般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具有行政裁量权和行政处罚权,可以对行政合同的违约行为进行行政制裁。

而民事合同争议一般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六、法律责任的区别:行政合同的违约行为可能会导致行政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改正、罚款等。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对行政合同的违约行为有督促和制约作用。

而民事合同的违约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履行义务等。

综上所述,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定义和性质、缔约主体、目的和内容、法律地位和效力、争议解决方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性质

行政合同的性质

行政合同的性质行政合同是指国家机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行政管理范围内建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是行政法领域中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

行政合同的性质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略有不同,本文将就行政合同的性质进行探讨。

一、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合同作为行政法的一部分,其性质与普通民事合同有所差异。

行政合同的成立、履行和终止等行为受到行政法的法律规制,行政机关在签订和履行行政合同时承担着一定的行政职能。

行政合同即具有合同性质,又具有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权力的介入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行政合同在其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可以对行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监督和强制。

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介入,使得行政合同具有了一定的特殊性。

三、行政合同具有公共利益的特征行政合同一般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其性质更加特殊。

行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要坚持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因此,行政合同的性质更具有公共利益的特征。

四、行政合同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行政合同的一方为行政机关,另一方为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具有特殊权力地位,行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往往存在一定的不平等性。

行政机关在签订行政合同时,拥有更多的信息和资源优势,个人或组织在合同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综上所述,行政合同作为行政法领域特殊的合同形式,具有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权力介入、公共利益特征以及一定的不平等性。

作为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行政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其在行政管理中的特殊地位和功能,保障了行政机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行政合同的性质,加强对行政合同的法律规制,确保行政合同的合法、公正、公平的签订和履行。

试谈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异同

试谈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异同

试谈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异同作者:刘宏宾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03期[摘要]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相比,两者的合同原理存在着较大的区别,民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不能完全适用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本身具有的特征也区别于民事合同。

[关键词]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异同随着行政合同在行政实践中的广泛运用,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科学地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区分开来。

事实上,在凡是建立起行政合同制度的国家,都相应建立起自己的理论,用以说明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分别,并由此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学说和观点,主要有主体说、目的说、契约标的说、手段说、法律基础说等五种学说。

在我国行政法学上,学者们对行政合同的定性多采主体兼目的说。

主体说主张以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标准和依据,认为行政合同是以行政主体作为当事人的合同,这种观点盛行于日本,在法国等国家和地区亦将它作为识别行政合同的标准和依据之一。

目的说主张以行政合同所追求的目的和效果作为区别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标准和依据,认为行政合同(公法契约)是以公法上的效果发生为目的,使复数的对等当事者间相反的意思表示达到一致,而后成立的公法行为,这种观点在大陆法系及受大陆法系影响的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具有相当的影响。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合同的内容结合合同的目的(内容兼目的说)去认识行政合同是适当的,为此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一方当事人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依法设立、变更、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协议。

一、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相比较,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合同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内容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执行公务,具有公益性。

行政合同是为履行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如果合同内容只涉及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则应视为民事合同。

由于行政合同的公益性决定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

而民事合同不然,根据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合同,用于规范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与之相对应的是民事合同,用于规范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介绍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并与民事合同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二者的区别。

一、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1. 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用于购买政府机关所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政府采购合同通常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并规定了供应商的权利义务、交付时间、质量标准等内容。

2.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行政机关与建设单位或承包商之间的合同,用于规范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要求、支付方式等内容。

3. 出让合同:出让合同是行政机关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用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资源使用权。

出让合同通常规定了土地或资源的使用期限、使用方式、出让金等内容。

4.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许可合同是行政机关与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用于规范行政许可的条件、期限、范围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许可合同通常包括许可条件、申请程序、许可期限等内容。

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 缔约主体: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可以是其他组织或个人;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一般都是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2. 权力来源: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权力来源于行政法律法规;而民事合同的权力来源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 合同内容:行政合同的内容通常涉及公共利益、公共权力等方面,具有公共性质;而民事合同的内容主要涉及私人利益,具有私法性质。

4. 约束力:行政合同的约束力来自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违约后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而民事合同的约束力来自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违约后可能会受到民事赔偿责任。

5. 救济途径:行政合同的争议一般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等行政法律程序解决;而民事合同的争议一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民事法律程序解决。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甄别及处理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甄别及处理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甄别及处理作者:刘慧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19期摘要:从Z市法院的两份判决来看,行政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由于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在合同效力认定上存在司法理念差异,我国立法和实践对诉讼模式的认识和操作不统一,行政合同案件应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解决。

应从主体、标的、目的、内容角度界定行政合同,综合“主体说”“目的论”“优益权”界定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司法审查法律适用有混合论、公法论、“有限适用私法”等观点,对于行政合同案件的纠纷审理,可以有限适用私法。

关键词:行政合同;民事合同;甄别;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0)19-0077-042014年11月1日修改并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行政诉讼法》首次以立法形式为“行政合同”概念正名,结束了理论和司法界对行政合同存在与否的长期争议。

但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仅在程序上规定了应当以行政诉讼模式受理此类案件,但并未对行政合同的特性及其纠纷的实体处理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这必将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如何谓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界别)、行政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新《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然而,后来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就“……等协议”的范围进行法定化,实践中的情况则是同类案件可能分别由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审理。

从形式上看,只是法院内部分工不同,实则隐藏的是审判程序、法律适用与裁判结果的不同。

但是,随着现代行政由单方行政向契约化行政的转变,法律行为之间相互渗透,导致实践中出现行政与民事行为相互交叉的情形,那么行政合同争议与民事合同争议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碰撞。

一个合同应该鉴定为行政合同,还是归为民事合同,其甄别标准为何?仔细分析起来,应从行政合同的主体、行政合同的目的以及行政优益权三方面着手,将其与民事合同相区别。

将行政合同归位,并纳入行政审判模式,但用以调整和规范行政合同及其纠纷解决的法律供给严重短缺,致使行政合同救济渠道不畅,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在我国现行法制框架下探讨有效的司法救济机制。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其主要区别在于合同的缔约主体、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法律适用。

下面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具体区别:
1. 合同缔约主体:
行政合同的缔约主体一般是政府机构或者政府机构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合同,其目的是实现政府的管理职能和公共利益。

而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则是民事主体,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各自的私人利益。

2. 合同目的:
行政合同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如政府采购合同、土地使用权合同等,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服务于公共事务。

而民事合
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各方的私人利益,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各方的个人或商业需求。

3. 法律适用:
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一般受到行政法律制度的约束,由政府法律主体进行监管和解决争议。

而民事合同的法律适用一般受到民事法律制度的约束,由民事法律主体进行监管和解决争议。

在撰写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范本时,需要根据其不同的特点和法律适用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规范,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如果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合同笔记1-合同的概述.doc

合同笔记1-合同的概述.doc

合同笔记1:合同的概述★合同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消灭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1、民事合同以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未内容,行政合同的内容则不然;行政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消灭行政关系为内容的合同;2、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行政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尽管行政主体也表现为行政机关法人,但是该机关法人不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在行政合同关系中,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协商一致是合同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合同自由的前提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主体地位平等是合同的本质特征;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效果意思:指追求特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想法;3、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合同成立的条件:⑴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⑵合同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⑶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一致;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合同法律关系:是依法成立生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1、合同主体: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合同内容: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合同权利:为债权的一种,指合同权利人受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合同权利的主要内容:⑴受领给付的权能:该权能是合同权能的核心、根本;⑵请求给付的权能,该权能是为使合同权利处于圆满状态而存在,是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救济性权能,该权能是诉讼时效的客体;◎合同权利的效力:⑴受领力:权利人有权接受义务人所为之给付;⑵保持力:保有在法律上的原因;⑶请求力:当合同义务人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权利人有权要求合同义务人为给付;⑷处分力:让渡合同权利,在合同权利上设定负担、抛弃合同权利;⑸保全力:合同的权利未债权、债权需要保全,保全债权的行为有两种:一、通过行使债权达到保全债权的目的; 二、通过自力救济维护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人为满足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和实现合同权利人的意志而应为特定行为之约束:⑴主给付义务:是决定合同性质、反映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的基本义务;⑵从给付义务:是为了辅助住给付义务,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圆满实现而形成的给付义务;⑶附随义务: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力、告知、维护、保密等义务;O附随义务有以下特点: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发展而形成;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住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误合同履行之抗辩;随附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O附随义务的种类:⑴维护合同当事人缔约利益,履行利益的附随义务;⑵维护合同权利人固有利益的附随义务; 前者表现为缔约时的忠诚义务和如实告知义务等,以维护缔约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或者表现为合同履行过程中辅助实现债权人债权的义务,后者表现为维护缔约当事人或合同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不受损害的义务;论文联盟⑷不真正义务: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①属于一种法定义务;②具有拘束力;③不履行该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既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④不履行以为的将给不履行义务的合同主体带来不利益;3、合同客体:又称合同标的,是合同义务人的给付;◎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标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⑴合法性和社会安妥性: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请求和受领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实施违法或者有悖公序良俗的给付;⑵可确定性:给付在合同履行前必须能够确定;⑶可能性:给付必须客观上可能,如果给付在客观上不能,则不应按照约定为给付,而应当以其他内容进行给付;★合同之债:依法订立的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合同关系是债的关系一种;★债的法律关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的特定给付,该给付表现为特定的作为或特定的不作为,物权的实现则需义务人抽象的不作为;★债之内容的特定性决定了债之主体的特定性;★债之关系限于特定当事人之间,是债的相对性;★私法自治也是债权相对性的依据;★债的相对性的突破:1、涉他契约:因涉及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突破了债的相对性;2、债的保全:债的保全制度使债权人的债权及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3、债权物权化:主要表现为“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制度;4、债权的不可侵性;★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分类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是法律行为分类的范畴,其划分标准与其一致;★要式合同: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或合同当事人所约定形式的;如果是要式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要求订立合同段,该合同无效;★不要式合同: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如果是不要式合同,合同不以特定形式作为有效条件;★主合同与从合同:1、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均单独成立,无主从之分;2、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为主合同;3、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成立的为从合同;★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存在对价格给付关系的合同;★无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无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单向给付合同,双向给付合同;★合同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1、有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较无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序为高;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为无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进行纯获利益的行为,而无须他人代理,也无须征得监护人同意;3、撤销的对象若为无偿合同,撤销权的成立无须主观要件,反之则需具备主观要件;4、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章;无偿合同无对待给付规则的适用余地;★诺成性合同:指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女卩: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等;★实践性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施实践行为后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代物清偿合同等;★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其中一方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多方当事人中,各方都有向对方或者其他方为给付义务的合同;女口:买卖合同、合伙合同;★双务合同:合同各方均负担义务且各方的义务构成对价关系;◎本质特征:合同各方的义务存有对价关系;◎义务的对价关系是一种典型的交换关系;★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区别:1、在有偿合同中,构成对价关系是双方的给付行为;在双务合同中,构成对价关系的是双方的义务行为;2、由于合同的义务是特定的给付行为,故任何一种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给付行为并不都是义务行为,故有偿合同并不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合同的一方有义务而合同的另一方无义务的,或者合同的各方虽都有义务,但各义务没有对价关系;★单务合同包括一方有义务另一番无义务的合同,也包括双方都有义务但双方义务无对价关系的合同;★区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意义:1、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顺序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的双务抗辩规则;单务合同无此合同抗辩规则之适用;◎双务合同的抗辩:是合同义务对待履行的效力之一, 其适用于守约方尚未履行合同义务之情形;2、双务合同发生合同义务对待履行的其他效力;如果双务合同的另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相对方因种种原因不为对待给付,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以合同是否及于低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分类标准;★束己合同:不对外发生效力的合同;★涉他合同:以第三人为给付或以第三人受领各付为内容的合同,可分为:O利他合同:以第三人直接受领合同当事人之一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如: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的信托合同;◎利他合同效力:1、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为给付,受约人有权以对于约定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益人;2、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权和给付请求权;3约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利他合同与束己合同的区别:利他合同使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而束己合同并无使第三人取得权利的约定,因而, 利他合同的内容除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的基本权利义务之外, 还设定了合同附款;在附款中,约定人与受约人约定由受约人向受益人为给付;向受益人为给付意味着第三人享有独立的、直接的债权;O负担合同:又称“由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第三人给付合同”,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权利人为给付的合同;◎负担合同的效力;1、第三人不受合同约定的限制;2、约定人无义务向相对人为给付,但是第三人拒绝为给付的约定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约定人有权利向相对人为给付;★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意义在于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有名合同:合同为法律所规定,且法律对其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无名合同:合同的名称未被法律规定,且法律也未对其权利义务作专门规定;★混合合同:内容包括两个以上有名合同的事项或者兼有有名合同事项与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区别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有助于考察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附合合同:合同内容为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对方只得根据既定内容参加合同关系;★非附和合同:合同条款内容由双方协商而成的;★预约合同: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某一合同的协议;★本约合同:为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的效力是依约订立本约,具体解释如下:1、预约双方必须在预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本约的磋商;2、预约双方必须按照预约的内容订立本约;3、预约双方必须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公平磋商;★预约双方按照约定实施本约签署之行为属于履行义务的行为;★预约当事人未实施缔约磋商行为的,或者未依照预约的内容与对方磋商最终导致未能订立本约的,属于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作为划分标准;★一时合同:指合同之债的给付总量不依赖于时间因素, 可因一次清偿而消灭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继续合同:亦称持续合同,指合同之债的给付总量依赖于时间因素,不能依一次清偿而消灭的合同;如供水、供电、供热合同等;★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以合同给付的最终利益是否确定为划分标准;★实定合同:指以现实、确定的最终利益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射幸合同:以不确定的最终利益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行政合同法

行政合同法

行政合同法什么是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缔结方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公共机构,以行使行政职能为目的,依法订立、履行和解除的合同。

行政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具有行政机关的特殊地位、行使行政职能、导向公共利益的目的和特殊法律地位等。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其缔约方当中包含着至少一个国家机关或公共机构,且缔约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职能目标,目的多以公共利益为导向。

因此,行政合同的履行与解除涉及到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交织。

行政合同的主要内容行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和违约责任等,具体阐述如下:合同的签订行政合同缔结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当明确且合法。

合同的履行行政合同的履行应该保障公共利益和合同共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合同的变更行政合同的变更应当保障公共利益和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合同双方真实意愿协商一致达成变更合同。

合同的转让行政合同的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适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

合同的终止行政合同的终止包括因为协议的期限届满、完成合同的目的、合同 parties 协议终止、法定条件的实现或者被免职的原因。

终止方式包括履行终止、协议书终止、违法变更、解释分歧等。

违约责任行政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公共机构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若行政机关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合同法的意义行政合同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行政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保护合同秩序和缔约自由,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政府的职能转变和现代化管理。

通过行政合同法的制定,能够防止行政机关的权利寡头化,降低行政机关对市场经济的侵害,促进公平竞争以及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等。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为履行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合同。

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方式,具有行政性质和公共利益性质。

与之相对的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订立的合同,具有平等性和私法性质。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包括以下几种:1. 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机关与供应商之间为政府采购需求而订立的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通常包括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价格、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2. 土地使用权合同:土地使用权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出让方之间为土地使用权而订立的合同。

土地使用权合同一般包括土地使用期限、使用方式、土地使用费等内容。

3.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为实施建设工程而订立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4. 公共服务合同:公共服务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公共服务提供者之间为提供公共服务而订立的合同。

公共服务合同通常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内容。

与民事合同相比,行政合同具有以下几个主要区别:1. 缔约主体不平等:行政合同的一方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权力,而另一方可能是企业、个人等,相对较弱。

而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一般是平等的,不存在明显的权力不对等关系。

2. 合同目的不同: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实现公共利益。

而民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各方的合法权益。

3. 合同内容受法律法规限制:行政合同的内容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民事合同的内容相对自由,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

4. 合同解决争议方式不同:行政合同的争议解决一般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律程序解决。

而民事合同的争议解决一般通过民事诉讼等民事法律程序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交叉,例如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商品交付、质量问题可能涉及到民事合同的履行。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一、引言行政合同是指由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订立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合同。

民事合同是指由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二、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1. 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用于购买政府所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与使用权取得方之间的合同,用于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期限、使用方式等。

3.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许可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申请行政许可的主体之间的合同,用于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期限、权利义务等。

4. 行政执法合同:行政执法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被行政执法对象之间的合同,用于约定行政执法的程序、方式、限制等。

5. 行政补偿合同:行政补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主体之间的合同,用于约定补偿的标准、方式、期限等。

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 缔约主体:行政合同的一方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而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合同性质: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民事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法律效力。

3. 约束力:行政合同具有强制性,当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达成合同后,行政机关有权利和义务对合同内容进行监管和执行;而民事合同的履行主体没有强制权,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等手段来维护权益。

4. 法律地位: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手段,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而民事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受到民法的规范。

5. 救济途径:行政合同的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而民事合同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民事救济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缔约主体、合同性质、约束力、法律地位和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了解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对于行政机关和其他主体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行政试题及答案

行政试题及答案

行政试题及答案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和效率原则。

2.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答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的诉讼。

3.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答案: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法律程序;而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4.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有哪些?答案: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2)通知当事人;(3)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4)行政机关审查;(5)作出强制执行决定;(6)执行。

5.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答案: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性;(2)行政行为造成了损害;(3)损害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存在过错。

6.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是什么?答案: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在于:(1)行政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3)行政合同的内容通常涉及公共利益;(4)行政合同的履行受到行政法的约束。

7. 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答案: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包括:(1)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2)行政机关可能因不作为而承担行政责任;(3)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8. 行政裁决的程序有哪些?答案:行政裁决的程序包括:(1)当事人提出申请;(2)行政机关受理申请;(3)行政机关调查核实;(4)行政机关作出裁决;(5)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9. 行政听证的程序有哪些?答案:行政听证的程序包括:(1)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2)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3)行政机关组织听证;(4)当事人陈述意见;(5)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从一个案例看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

从一个案例看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
政 除合同,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不享
机关,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且需双方意思 表示一致。
合 有此种权利。 4、行政合同受特殊法律规范调整。行政合同的内容除少部
我国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区分标准现状
由于我国并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合同法,行政合同并没有形 成一个明确的区分标准。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行政合同与民事 合同的区分标准主要有三种观点:(1)参照法国20世纪 80 年代 以前的行政合同理论,以行政合同必有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
个 的自由处分权。行政合同的签订,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实现 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2、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行政合同属于双方
例 行政行为,双方的行政行为须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但是,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不等于双方追求的目的相同,行政主体签订行
室,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2002 年2月 28日、3月5日,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原协议无效为由拆除原告 设置的灯箱23 个。
法制天地 Area of la w 案情
从 行政合同是为履行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如果合同内容
本案原告某市广告有限公司于1999年2月2日与规划管理办 公室(当时为规划管理处)签订《道路广告灯箱设置权出让协议》,
一 只涉及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则应视为民事合同。由于行政合同 的公益性决定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
此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此案涉及的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 政合同。行政合同最主要的特征是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
看 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行政管理相对方则是为了营利。 3、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
行 优益权。行政合同中当事人并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 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面的依法变更或解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如何区分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如何区分

⾏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如何区分
⾏政合同的特征在于,订⽴⾏政合同的⼀⽅必然是⾏政主体;订⽴⾏政合同的主要⽬的是实现⾏政管理职能,具有公益性,其产⽣、变更、消灭的是⾏政法律关系;⾏政合同双⽅当事⼈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政主体享有⾏政优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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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如何区分
民事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政合同是指⾏政主体为了⾏使⾏政职能实现⾏政管理⽬的,⽽与⾏政相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致所达成的协议。

⾏政合同在本质上是⾏政⾏为,只不过是通过协商或协议的⽅式存在,不是通过强制⼿段。

根据通说,民事合同与⾏政合同的区别有以下三点:
第⼀,订⽴⾏政合同的⼀⽅必然是⾏政主体。

当然,⾏政主体也可以为民事⾏为,其为实现⼀定的民事⽬的⽽进⾏民事⾏为时所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

第⼆,订⽴⾏政合同的主要⽬的是实现⾏政管理职能,具有公益性,其产⽣、变更、消灭的是⾏政法律关系;订⽴民事合同是为了实现个⼈或组织的利益,其产⽣、变更、消灭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政合同双⽅当事⼈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政主体享有⾏政优益权。

在⾏政合同的缔结中,⾏政主体处于优先要约的地位。

在履⾏过程中,⾏政主体有监督权或指挥权。

根据国家⾏政管理的需要,⾏政主体具有单⽅⾯解除合同的权⼒,⽽相对⼈如果不按照合同履约,⾏政主体有单⽅⾯的制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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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性质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范围内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依法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行政合同属于行政法范畴,而民事合同属于民法范畴。

二、缔约主体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权利义务1. 行政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和行政管理职责。

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行政机关,其权力和义务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

另一方当事人通常是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其权利和义务受行政机关的约束。

2. 民事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当事人之间的自愿约定,涉及双方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合同条款,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法律地位1. 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是特殊的,它具有行政法规范的特点。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履行行政合同的约定。

行政合同违约时,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2. 民事合同的法律地位是平等自愿的,它受到民法的调整和保护。

民事合同违约时,当事人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合同履行1. 行政合同的履行通常涉及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拒绝或者妨碍。

2. 民事合同的履行通常涉及民事行为,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事合同的履行是自愿的,当事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履行。

六、争议解决1. 行政合同的争议解决通常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程序来解决。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对违约行为进行制裁。

2. 民事合同的争议解决通常通过民事诉讼等民事程序来解决。

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判决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适合法律1. 行政合同的适合法律主要是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比较及思考论文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比较及思考论文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比较及思考论文引言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都是现代法律制度中重要的合同类型。

尽管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但在许多方面仍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旨在比较和思考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间的差异,并探讨其对社会和法律系统的影响。

1. 定义与特点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行政合同是指由行政机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合同,用于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事务或实施行政管理。

民事合同则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达成的协议,用于调整其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合同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特殊性:•强制性:行政合同通常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而民事合同则更加注重自愿性和契约精神。

•不对等性:行政合同的签订一方通常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可能是个人或组织,双方在协商议定中存在一定的不对等性。

•公共利益性: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而民事合同则更注重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签订程序和要素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在签订程序和要素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行政合同的签订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与批准:行政机关作为合同签订的一方,首先要进行合同申请,并经过内部审核、审批机构评估等环节。

合同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进入后续流程。

2.协商与谈判: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并达成共识。

在协商过程中,行政机关有可能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以适应公共利益的需要。

3.签订与履行:双方达成共识后,行政合同会进行正式签订,并根据约定的条款进行履行。

而民事合同的签订程序则相对简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协商与谈判:当事人之间协商、谈判并达成共识。

2.合同约定:双方就合同的条款、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约定,形成书面合同。

3.签订与履行:双方签署合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履行。

3. 法律效力和救济机制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在法律效力和救济机制方面也有所不同。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方式之一。

与行政合同相对应的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主要是为了满足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1. 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将特定的行政事务委托给承包人执行的合同。

例如,政府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用于建设公共设施。

2.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将自己的财产或设施出租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的合同。

例如,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用于经营活动。

3. 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供应商之间订立的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合同。

例如,政府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用于购买办公设备。

4. 建设合同:建设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建设单位之间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例如,政府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合同,用于修建道路或桥梁。

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 缔约主体:行政合同的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可以是组织或个人;而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2. 缔约目的:行政合同的目的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实现公共利益;而民事合同的目的是满足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

3. 法律地位: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受行政法规范的约束,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中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而民事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受民法规范的约束,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4. 效力认定:行政合同的效力认定由行政机关进行,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进行争议解决;而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由法院进行,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争议解决。

5. 合同内容:行政合同的内容通常涉及行政事务、行政权力、公共利益等方面;而民事合同的内容通常涉及商品交易、服务提供、财产转让等方面。

总结起来,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方式,与民事合同在缔约主体、缔约目的、法律地位、效力认定和合同内容等方面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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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是什么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方式,是行政行为和契约关系的结合。

从本质上讲行政合同与调整民事财产合同具有共同的属性,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行政主体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它是行政权力关系和契约关系的结合,是一种非常灵活的行政管理方法。

现代行政管理中需要行政合同,社会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已成为行政主体实现其管理目标不可缺少的必要手段,遗憾的是,目前,我们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合同法,这就给我们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部以调整民事财产合同为主的法律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我们学习行政合同,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意义。

我们在审理行政合同纠纷时,可以把合同法作为一个参考。

如何区分与掌握行政合同及民商合同的纠纷,这是我们审判实践中常遇到的课题,例如,1999年9月10日,滴道河乡政府与曲某签订的荒山承包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曲某承包位于某地的荒山一座,承包期为20年,曲某应在所承包的荒山上植树造林,也可以种植有经济价值的果树;(2)曲某应保持荒山的生态环境不被破坏,荒山的林木面积应逐年增长,不能减少;(3)如曲某违反合同的约定,乡政府有权收回荒山并对曲某进行经济处罚。

2003年,乡政府对曲某承包的荒山进行检查时,乡政府发现曲某所承包的荒山林木面积有所减少,曲某将荒山土的部分土地改为耕地,种植了其它农作物。

乡政府认为曲某已违反荒山承包协议约定的条款,对曲某所承包的荒山应依法收回,于是乡政府在2003年8月作出收回曲某承包荒山的决定,荒山种植的农作物归曲某所有,并对曲某处以罚款3000元。

曲某对乡政府作出的决定不服,双方就此产生纠纷,本案的问题是,曲某与乡政府签订的荒山承包协议属于行政合同还是属于一般的民商合同,该承包协议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具有可诉性,对此争议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曲某与乡政府产生的纠纷,属于一般合同纠纷,应通过民事、经济法律途径解决;另一种意见认为:乡政府作为行政主体与曲某签订的协议,属于行政合同的范畴,应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本案中,乡政府与曲某签订的这份荒山承包协议属于行政合同。

与民事合同相比,行政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第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第三,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第四,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通过行政救济的方式予以解决。

本案中,与曲某签订荒山承包协议的对方当事人是乡政府,乡政府是行政主体,该承包协议符合行政合同的形式特征。

因此,曲某与乡政府签订的这份荒山承包协议属行政合同,应通过行政救济的方式予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行政合同属于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合同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相对人因履行行政合同引发的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

因此,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履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主体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不同。

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履行中除了享有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权利和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一般民事合同主体所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和解除权。

当然,行政主体在行使这些行政优益权时,必须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

具体而言,行政主体行使单方变更或解除权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调整致使行政合同的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或需要变更的客观情况;二是行政机关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补偿。

而一般民事、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方能实施,否则,单方变更、解除或违反合同的约定不履行合同等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就上述而言,概括为行政合同的特殊性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所在。

笔者的粗浅见解,有待于同仁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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