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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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树:《利维坦》导读

标签:利维坦● 张博树(进入专栏)

1.《利维坦》是一本什么样的书?

这个书名看起来挺怪。

何为“利维坦”(Leviathan)?据《圣经》讲,利维坦是一种巨大的水生怪物,陆地上的生灵没有一种能象它那样无所畏惧;它高大而骄傲,藐视一切,成为当然不让的水族之王。

我们要谈的这部哲学著作中说的“利维坦”当然不再是水怪,而是由人类创造的“活的上帝”、人间的“利维坦”――这就是国家。用《利维坦》的作者霍布斯的话说:国家――伟大的利维坦――是一个人工模造的人;其中,主权是它的灵魂,官员是它的关节,奖惩是它的神经,财富是它的实利,安全是它的事业,顾问是它的记忆,公平法律是它的理智,和平是它的健康,动乱是它的疾病,而内战则是它的死亡。

《利维坦》这本书很厚,中文译本近40万字,500多页的篇幅。全书内容共分4个部分;第一部分“论人类”;第二部分“论国家”;第三部分“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前两部分,尤其是第二部分是全书的精华,其中阐述的东西与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仍有很密切的联系,值得认真研读、咀嚼、玩味;后两部分更多涉及基督教的历史与对教会的批判,这在当时的欧洲有很大的意义,但对我们中国人来说则离得远了一些,多少有所了解,或干脆从略也罢。

我以为,对希望了解霍布斯关于国家的哲学主张的读者来说,把握下面两个基本点可能具有关键意义:第一点是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与国家起源的论点,第二点是他的专制主义理论主张。本节我们先来谈谈第一点。

一般来说,凡主张专制、极权者,多给统治者套上一个神圣的光环。前文提到的法国学者让•博丹就是一例。这些人认为君主的权力是“上帝”或“神”赐予的,因此,平民与君主生来就不平等。霍布斯则不然,他恰恰是从一个完全相反的命题出发的:每个人生而平等,君主的权力乃来自人民的“同意”与“授予”。当然,这话绝非凭空而来,霍布斯对此有一套严格的论证:他首先分析人的存在的最一般方面,包括人的感觉、想象,人的语言、人的推理能力、人的品行差异,进而谈到“人的幸福与苦难的自然状况”。用马克思哲学教科书的语言说:霍布斯是把他的哲学人类学分析建立在唯物主义基础上的。作为近代科学的崇拜者,伽里略与弗兰西斯•培根的朋友,霍布斯的这种学术出发点并不奇怪。

霍布斯认为“自然使人在身心两个方面的能力十分相等,以致有时某人的体力虽则显然比另一个人强,或是脑力比另一个人敏捷;但这一切总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个人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向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因为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其他处在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正是由于人类个体本质上能力的平等,“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想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他们的目的主要来自自我保全,有时则只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由于人们这样相互疑惧,于是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直到他看到没有其他力量足以危害他为止。”总之,“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摄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

“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这种对人类“原初状态的”的解释,似乎颇有些血淋淋的味道,但它的

确是近代欧洲哲学史上的一句名言。既然生存是人的自然权利,那么,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以保全自身,就是自然权利赋予每个人的自由。

然而,另一方面,假如人类本性中只有好战的一面,这种人人相互为战的自然状态,由于每个人权利的平等而又没有仲裁者,将永无和平可言。但人的本性又是倾向和平的,使人们倾向和平的动机是对死亡的畏惧。所以,战争也好,和平也好,实出自人类本性的同一种力量。为了解决这个矛盾,霍布斯求助于“理智”,是“理智”提示出可以使所有的人同意、又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这些“和平条件”又称“自然律”,正是它们说明了国家之产生何以是合乎逻辑的结果。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列举了10余种“自然律”,其中最主要的是“第一自然律”与“第二自然律”。“第一自然律”的内容是“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霍布斯自己解释说“这条法则的第一部分包含着第一个、同时也是基本的自然律――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第二部分则是自然权利的概括――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假如没有第一部分,只有第二部分,这条自然律等于什么也没说,因为那仍然是一个人与人相互为战的自然状态;但如果只保留在第一部分上,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规定,那这条“自然律”仍然是空的,因为它没有任何人与人之间相互约束的东西。

“第二自然律”恰恰是对“第一自然律”的引申、补充与深化,其内容是“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力求和平)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很明显,“因为只要每个人都保有凭自己意愿做任何事情的权利,所有的人就永远处在战争状态之中。但是如果别人都不象他那样放弃自己的权利,那么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剥夺自己的权利,因为那样就等于自取灭亡(没有人必须如此),而不是选择和平。这就是福音书上那条戒律…你们愿意别人怎样对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对待别人‟,也就是那条适用于一切人的准则,…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种建立在共同和平、以达到生命自保愿望基础上的权利放弃与相互转让,就是所谓“契约”。

到此,事情就算有结果了吗?还没有。

“如果信约订立之后双方都没有立即履行,而是相互信赖,那么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之下(也就是在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下)只要出现任何合理的怀疑,这种契约就成为无效。”这是因为语言的约束是软弱无力的,“如果没有对某种强制力量的畏惧心理存在时,就不足以约束人们的野心、贪欲、愤怒和其他激情。而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由于所有的人都相互平等,而且都自行判断其恐惧失约的心理是否有正当理由,这种强制性权利是不可能设想的。”我们看到,霍布斯已经接近他要论证的核心了。当然,在“强制性权力”与《利维坦》的真正主题――国家――之间,还有一个关键性的论述环节,那就是权力的“授予”,国家作为所有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强制性权力”,它的合法性并非来自别处,而恰恰是来自“授权人”本身,国家的权力是“被授予的”,国家根据授权行事其实是根据所有具有这种权力的人的委托或准许而行事。总之,国家是一种强制性权力,但它又是一种公共性权力,它产生于人类和平与自我保护的需要。“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证大家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的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够通过多数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就等于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数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做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这就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与这个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力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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