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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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算是签订合同了吗?算哦
2012年4月下旬,张某应聘我市一家水泵厂的河北某区域经理。
双方是通过电子邮件谈工资待遇的,张某提出要求月薪不低于3.5 万元,水泵厂同意。同年5月中旬,张某开始上班。 2012年年底,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3年8月,张某向河北当地提出劳动仲裁。张某认为,水泵 厂未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裁决,水泵厂支付给张某双倍工资,但对加班费和经济 补偿金未予支持。 张某和水泵厂均不服,各自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月底,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张某和水泵厂互为原 被告。张某诉求,20多万元的工资、4万元的加班费和3.5万元的 经济补偿金。水泵厂则诉求不支付任何费用。
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表1 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单选题1】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
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 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 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 信收到”。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 成立时间是( ) A.2007年4月30日 B.2007年5月3日 C.2007年5月8日 D.2007年5月9日
这算是签订合同了吗?算哦
张某出示了10多封邮件,里面详细记录了双方的薪酬协议。双 方的争议焦点是电子邮件能否成为书面的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双方之间的邮件只是对工资、住宿、探亲费用进 行了磋商,该邮件根本达不到劳动合同的条件,也无法起到劳动 合同所应有的保障权益的作用。虽然入职后水泵厂支付了相应的 工资并为其缴纳保险,但这些不表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水泵厂则认为,《劳动合同法》设立了双倍工资的惩罚机制, 其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 利义务,而不是助长劳动者从中谋取超额利益,且双方之间往来 的邮件对主要内容作了明确约定,已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能够 起到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的功能。
4、是当事人合法的行为 ——合同的订立和内容必须合法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 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 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
二、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当事人是否双方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
2、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当事人是否为取得权利支付对价
如赠与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无需 支付相应对价;而买卖合同,当事 人取得权利时必须支付相应对价。 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 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 托、保管等合同。
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
•1、承诺成立的条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2)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3)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2、承诺的生效 (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 的行为时生效——发运货物或支付货款 (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若要约没有规定 承诺期限,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
这算是签订合同了吗?算哦
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 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 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水泵厂与张某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能真实反 映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且内容是双方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所作 的约定,因此,应将电子邮件视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据此,法院判处水泵厂无需支付双倍工资。此外,加班费方 面,张某未提供实质证据,法院也未予支持。但法院支持了经济 补偿金,判处水泵厂支付张某工作地当年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 万余元。 张某不服,向台州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台州中院作出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
2、是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 义务关系,具有一定民事法律后果即相应的民事权利 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主体必须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 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借款合同和为借款和设立的抵押合同
6、格式合同、非格式合同 ——根据合同条款的设定方式和订立方式来划分的
格式合同指合同内容由一方当事 人预先拟定而不容对方协商的合 同;非格式合同指合同内容由双 方当事人协商的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意思自治——当事人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内容、履行方 式等,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人的非法干预 2、平等、公平——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承担合同责任时 平等;各方权利义务合理、等值,不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①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 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 新要约。 ②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 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 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
案例1
甲厂向乙单位发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 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位需要, 请与我厂联系。”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 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 。”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 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 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 试分析: 乙单位是否违约?为什么?
(二)特征
1、是主体平等的行为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凭借行 政权力或经济实力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房产合同中的“霸王合同” :开发商在房产合同的需要买卖双
方协商决定的空栏内一律画上“×”,只给消费者留下签名的位置, 让消费者无法选择;有些房产开发商提供的房产合同附件中,存 在多种不合理规定。)
•5、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 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 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 性变更。
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②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 了准备工作。 【解释】第3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受要约人有理由认 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图1 要约的撤销、撤回,承诺的撤回
合 同 法
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
源自文库
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同的分类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广义说: 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劳动\身份……) 2、狭义说: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最狭义说:债权、债务关系 注意:我国的合同法主要适用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协议,而婚 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 定。
当事人相互做出意思表示并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协议的过 程,包括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
承诺
希望与他人订立 合同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同意要 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即应包括合同的主要条件如名称、价格、数 量等 ; (2)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亦即一 经受要约人同意,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应受要约的约束,无需 再确认。 ◎要约邀请 •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 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 约邀请。 •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如悬赏广告。
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 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 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 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危
3、诚实信用——遵守商业道德,遵守合同约定 4、公序良俗——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 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四、合同的主要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推定形式。 第一,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以口头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的合同。 第二,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容的形式。 第三,推定形式,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 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以合同的开始履行推定合同已经订立。如 顾客投币进自动售卖机,买卖合同即告成立,由投币行为推定合 同成立。
•3、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 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1)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 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 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乙单位不违约。
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单位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 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合同法 》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乙单位的回函对甲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 属于实质性变更,故为新要约。因此,该合同没有成 立,乙单位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存在撤销。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 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承诺的期限 (1)承诺期限的起算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开始计算。
3、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如买卖、互易、租赁。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 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自然人之间的 借贷合同、定金合同。
4、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 ——是否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 5、主合同、从合同 —— 是否需要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前提。根据 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2、要约的生效时间
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到达”的界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 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 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达。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 行为时生效。 【解释】(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 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承诺的撤回(尚未生效)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承诺也是生效前可以撤回
(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 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 同时到达要约人。 •4、要约的撤销(生效之后) (1)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2)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 要约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