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分析报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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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1. 背景中央企业是指由中国中央政府出资或控股的公司,是中国国家经济的中坚力量和重要支柱。

中央企业的财务决算报告是重要的财务信息披露方式之一,能够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社会各界了解企业的财务信息提供了重要参考。

为了规范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和《中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了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国中央政府出资或控股的中央企业,包括总部单位和下属单位。

3. 报告编制和审核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中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和审核财务决算报告。

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和财务报表附录财务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并反映企业财务与经济活动的所有重大事项。

编制财务决算报告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按照财务决算期间内的实际收入和支出、债务和股本变动等因素,进行计量和确认。

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企业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报送国务院中央企业管理办公室。

4. 合并报表编制和审核中央企业在控制下的子公司和联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报表编制和审核。

中央企业应当披露其控制下的子公司和联营企业的财务信息,包括关联交易、度量基础和利润分配等。

5. 报表披露财务决算报告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中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向社会披露。

中央企业应当在自有媒体和国家规定的报纸、杂志等媒介上,披露其财务决算报告,同时还应当在企业的官网上公开报告。

中央企业应当通过报告、通讯、会议等形式,在企业内部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和解释其财务决算报告。

6. 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监督管理,维护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和有效的传递。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0.07•【文号】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施行日期】2005.10.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中央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财务决算审计是对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真实性、合法性的综合检验,也是出资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的重要依据。

认真做好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有助于检验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发现企业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企业财务管理;有助于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经营决策与管理水平。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二、严格财务决算审计范围与内容各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循有关财务决算审计范围与内容的规定:一是除涉及国家安全或难以实施外部审计的特殊子企业,经国资委核准可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必须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二是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按规定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重要报表数据和报表附注进行审计,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报告中其他报表及指标数据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复核并作专项说明,其中对财务决算报告信息质量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事项可发表审计意见。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章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第六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央企总部财务分析报告(3篇)

央企总部财务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报告概述本报告旨在对某央企总部在过去一年的财务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包括公司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效率和现金流状况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关键财务指标的分析,评估公司的财务健康状况,为管理层提供决策参考。

二、财务报表分析1. 资产负债表分析(1)资产结构分析根据资产负债表,公司总资产为XXX亿元,其中流动资产占比为XX%,非流动资产占比为XX%。

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主要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 货币资金: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XX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XX%,主要用于日常经营和支付短期债务。

- 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余额为XX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XX%,需关注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避免坏账风险。

- 存货:存货余额为XX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XX%,需关注存货周转率,提高存货管理效率。

(2)负债结构分析公司总负债为XXX亿元,其中流动负债占比为XX%,非流动负债占比为XX%。

流动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非流动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

- 短期借款:短期借款余额为XX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XX%,需关注短期偿债能力。

- 应付账款:应付账款余额为XX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XX%,需关注供应商合作关系。

- 长期借款:长期借款余额为XX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XX%,需关注长期偿债压力。

2. 利润表分析(1)营业收入分析公司营业收入为XXX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XX%,主要得益于XX业务板块的增长。

- XX业务板块:营业收入为XX亿元,同比增长XX%,成为公司收入增长的主要动力。

- XX业务板块:营业收入为XX亿元,同比增长XX%,但占比有所下降。

(2)营业成本分析公司营业成本为XXX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XX%,主要受原材料价格上涨和人力成本上升的影响。

- 原材料成本:原材料成本为XX亿元,同比增长XX%,需关注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 人力成本:人力成本为XX亿元,同比增长XX%,需关注人工成本控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21•【文号】国资厅发评价[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25号)各中央企业:为做好财务决算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财务决算报告编报质量,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6年度财务决算和2007年度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9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审核工作财务决算审核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财务监督职责,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提高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报质量,保障企业经营成果真实可靠的有效措施,也是推动企业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审核工作责任,明确审核工作要求,严格审核工作规范。

企业总部及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要狠抓财务决算汇总及审核工作的组织落实,及时督促整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时保质完成财务决算审核和上报工作。

二、加强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企业财务决算的自审工作。

一是及早安排财务决算报表的收集与审核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审核工作方案,明确审核内容和审核责任,严把质量关,保证审核工作质量和进度;二是集团公司要通过下审一级、子企业互审、集中复核等有效方式,做好子企业财务决算及集团公司合并报表的审核工作,加大对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质量的审核力度,确保财务决算的真实、可靠;三是从基层分户数据进行层层审核,对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到相应的基层企业(单位)进行核实调整,确保基层分户数据的准确,从而提高集团整体财务决算信息质量。

国资委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1〕97号

国资委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1〕97号

国资委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1〕97号各中央企业:为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与报表编制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更好服务中央企业发展改革监管党建工作,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21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新修订会计准则按照财政部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上述4个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等6个会计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新修订会计准则,规范会计核算,做好科目转换等工作,认真核定2021年财务决算报表期初数,有关核定调整情况应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中予以披露。

2020年末,财政部、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明确了三种可推迟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情形。

各中央企业如存在推迟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情况,应在财务决算备案报告中说明原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详细披露。

二、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各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各项财经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各类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一、背景介绍中央企业是指由中央政府授权或者直接管理的企业,其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对于保障国家财政安全、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制定本规则。

二、审计目的1. 确保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2. 评估中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3. 发现中央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4. 提供决策参考和监督依据。

三、审计主体1.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由中央企业财务部门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2. 审计机构应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

四、审计程序1. 确定审计范围:审计机构与中央企业财务部门共同确定审计范围,包括财务报表、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2. 收集审计证据:审计机构通过查阅资料、核实账目等方式收集审计证据;3. 进行审计测试: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进行抽样检查,验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4. 进行审计调查:审计机构对关键领域进行深入调查,包括资金使用、内部控制等;5. 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机构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和问题建议;6. 提供审计意见:审计机构向中央企业财务部门提供审计意见,并就问题建议进行沟通和解释。

五、审计结果1. 审计报告应包括中央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内部控制等内容;2. 审计报告应明确问题和风险,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3. 审计报告应及时提交给中央企业财务部门,并抄送中央政府有关部门;4. 中央企业财务部门应根据审计报告提出整改计划,并报送中央政府有关部门。

六、监督和评估1. 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2. 监督和评估应包括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以及中央企业财务部门的配合情况;3. 监督和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中央企业财务部门和审计机构,以促进工作的改进。

七、附则1.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 中央企业财务部门应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3. 本规则解释权归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所有。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一、背景介绍中央企业是指由中央政府出资或者控股的企业,其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对于确保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制定了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

二、审计目的和原则1. 审计目的: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目的是评价企业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为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审计原则: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遵循公正、独立、客观、保密、全面、及时的原则,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三、审计程序和方法1. 审计程序: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按照计划、实施、报告的程序进行。

审计计划包括确定审计范围、目标和时间安排等;实施阶段包括采集、分析、核对和评价审计证据等;报告阶段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和提出审计意见等。

2. 审计方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采用文件审计、实地核查、抽样调查、比较分析等方法。

审计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审计方法,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四、审计内容和要求1. 审计内容: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会计信息系统审计、财务管理审计等。

审计人员应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财务活动等进行全面审计。

2. 审计要求: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审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

五、审计报告和意见1. 审计报告: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应包括审计目的、范围、程序、方法、发现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审计报告应准确、清晰地反映审计结果,为企业和相关方提供决策参考。

2. 审计意见: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意见是审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份,根据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提出合理、明确的审计意见,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等,以评价企业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财务决算分析报告总则(3篇)

财务决算分析报告总则(3篇)

第1篇一、目的为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总则。

二、适用范围本总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

三、决算分析报告编制原则1. 客观性原则:决算分析报告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 全面性原则:决算分析报告应全面、系统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时效性原则:决算分析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确保数据的时效性。

4. 可比性原则:决算分析报告应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和核算方法,确保数据的可比性。

5. 重要性原则:决算分析报告应突出重点,对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关键因素进行分析。

四、决算分析报告编制内容1. 财务报表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2. 财务指标分析:包括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等指标。

3. 财务状况分析:包括资产质量、负债结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等。

4. 经营成果分析: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

5. 内部控制分析:包括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等。

6. 存在问题及对策:针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五、决算分析报告编制程序1. 准备阶段:收集整理财务报表、相关资料,对财务数据进行分析。

2. 编制阶段:根据编制原则,对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撰写决算分析报告。

3. 审核阶段: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决算分析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报告发布阶段:将决算分析报告提交给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和决策。

六、决算分析报告报送及使用1. 报送:决算分析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公司管理层。

2. 使用:决算分析报告为公司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用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营效益。

七、附则1. 本总则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总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目的财务决算分析报告总则的制定,旨在确保公司财务决算分析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为管理层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从而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202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202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202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01•【文号】国资发财评〔2023〕86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202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3〕86号各中央企业:为做好202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与报表编制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5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202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2023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工作各中央企业要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进一步巩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确保会计核算结果准确规范,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可靠。

一是强化财务决算工作组织,进一步提升对财务决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加注重上下联动、业财协同,认真制订年度财务决算方案,抓实制度执行落地;及时开展财务决算布置,认真组织决算备案,提前梳理财务重大事项,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工具,重点关注境外子企业、基础薄弱子企业等,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财务决算工作。

二是提升财务决算信息质量,严格遵守会计、统计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准确界定合并范围,合理计提各类减值准备,规范对各类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三是夯实财务决算闭环管理,充分发挥财务决算“体检”功能,针对各类检查发现的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问题,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结果分级检查、复核和销号制度,建立完善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四是加强财务决算成果应用,在全面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对各类专项工作落实情况、风险管控情况等进行梳理、检查、总结和反馈,发挥好财务决算的决策支撑和监督作用。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章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第六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办法所称各级子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第七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二)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三)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四)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将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五)企业所属基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与企业财务并账;暂未并账的,应当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一、背景介绍中央企业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其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公正、准确和有效,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审计范围1.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应涵盖所有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的财务决算。

2. 审计范围包括财务报表、会计凭证、账簿、财务制度等与财务决算相关的所有内容。

三、审计目标1. 确保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 评价中央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经营效益。

3. 发现中央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供改进意见。

四、审计程序1. 确定审计计划:审计机构应根据中央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审计计划。

2. 进行审计准备:审计机构应了解中央企业的组织结构、财务制度和会计政策,并收集相关的审计证据。

3. 进行审计测试:审计机构应对中央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抽样测试,以评估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进行核查和分析:审计机构应对中央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核查和分析,以发现潜在的问题和风险。

5. 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结果,编制详细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评价,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五、审计要求1. 审计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审计工作的公正和准确。

2. 审计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确保审计工作的合规性。

3. 审计机构应保护中央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重要信息的机密性。

4. 审计机构应及时向中央企业提供审计结果和改进建议,以支持中央企业的决策和管理。

六、审计结果的应用1. 中央企业应根据审计结果,及时改进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财务决算的质量和准确性。

2. 相关部门应根据审计结果,加强对中央企业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中央企业的财务决算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七、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构应对中央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中央国企财务决算专项说明

中央国企财务决算专项说明

××公司20××年度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公司20××年度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做好20××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5]第155号)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包含子公司时简称本集团)编制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按国资委要求进行了真实、充分的披露和分析说明。

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数据,除特别注明之外,“年初”系指20××年1月1日,“年末”系指20××年12月31日,“本年”系指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年”系指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期初调整事项说明(与企财24表相关数据一致)如公司不存在期初调整事项的,亦应说明公司本年度不存在期初调整事项。

(一)本年年初数与上年年末数差异(二)差异原因—本年增加1××公司20××年度财务决算专项说明项目合并范围重要前期政会计策事其他整计合(四)差异原因说明合并范围变化调整1.逐项说明调整事项、影响项目及金额。

重要前期差错更正调整2.逐项说明调整事项、影响项目及金额。

会计政策变更调整3.逐项说明调整事项、影响项目及金额。

其他事项调整4.逐项说明调整事项、影响项目及金额。

2××公司20××年度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二、非经常性损益的说明如公司不存在非经常性损益的,亦应说明公司本年度不存在非经常性损益事项。

(一)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本年重大非经常性损益说明(二)对于金额重大的非经常性损益,分项说明其具体内容。

(三)非经常性损益对企业利润总额的影响年度非经常性损益使利润说明非经常性损益对企业利润总额的影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05•【文号】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施行日期】2004.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中央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中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二月五日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

第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委托第五条为保障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中央国企财务决算专项说明

中央国企财务决算专项说明

中央国企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公司20××年度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做好20××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5]第155号)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包含⼦公司时简称本集团)编制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按国资委要求进⾏了真实、充分的披露和分析说明。

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数据,除特别注明之外,“年初”系指20××年1⽉1⽇,“年末”系指20××年12⽉31⽇,“本年”系指20××年1⽉1⽇⾄12⽉31⽇,“上年” 系指20××年1⽉1⽇⾄12⽉31⽇,货币单位为⼈民币元。

⼀、期初调整事项说明(与企财24表相关数据⼀致)如公司不存在期初调整事项的,亦应说明公司本年度不存在期初调整事项。

(⼀)本年年初数与上年年末数差异(⼆)差异原因—本年增加(三)差异原因—本年减少(四)差异原因说明1.合并范围变化调整逐项说明调整事项、影响项⽬及⾦额。

2.重要前期差错更正调整逐项说明调整事项、影响项⽬及⾦额。

3.会计政策变更调整逐项说明调整事项、影响项⽬及⾦额。

4.其他事项调整逐项说明调整事项、影响项⽬及⾦额。

⼆、⾮经常性损益的说明如公司不存在⾮经常性损益的,亦应说明公司本年度不存在⾮经常性损益事项。

(⼀)⾮经常性损益项⽬(⼆)重⼤⾮经常性损益说明对于⾦额重⼤的⾮经常性损益,分项说明其具体内容。

(三)⾮经常性损益对企业利润总额的影响说明⾮经常性损益对企业利润总额的影响。

如:本集团2014年度⾮经常性损益使利润总额增加×元,占本年利润总额的×%(或使本单位由亏损×变为盈利×元;或如⽆此⾮经常性损益,本单位将亏损×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14•【文号】国资发评价[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8]4号)各中央企业:从2008年开始,中央企业将全部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为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企业月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做好财务动态监测工作,我们在认真总结以前年度企业财务快报编报工作的基础上,依据新准则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修订了企业财务快报,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财务快报为企业向国资委报送月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统一报告格式,由主要指标表、固定资产投资指标表和月度财务分析报告组成。

报送级次为集团总部及所属二级子企业,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二级企业编报;重要子企业不分级次报送分户数据。

二、企业财务快报是国资委了解掌握企业运营情况的重要手段,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对财务快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规范,完善财务快报工作体系,并通过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采集、汇总和传输效率,确保财务快报按时保质上报。

三、各中央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快报编制说明规定的口径填报财务快报,并做到账表相符,账实相符;规范集团合并范围,原则上与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衔接一致,将所属境内外子企业、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尚未并账基建项目全部纳入合并范围,并在认真做好企业内部交易与往来事项抵销工作的基础上,规范编制集团财务快报合并报表。

四、在编制财务快报过程中,企业应当加强分工协作,保证各项指标口径相互衔接,对于涉及的职工及薪酬、固定资产投资、产值产量等指标,财务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应当相互沟通、协调一致,避免因管理口径差异影响财务快报质量。

中央企业决算报告

中央企业决算报告

中央企业决算报告1. 引言中央企业决算报告是中央企业每年的财务总结和经营成果的重要文档。

本文将通过对中央企业决算报告的分析,以了解中央企业过去一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2. 财务状况分析2.1 资产负债表在中央企业决算报告中,资产负债表是了解中央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

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可以了解中央企业的资产规模和负债情况。

2.2 利润表利润表反映了中央企业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在中央企业决算报告中,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利润表了解中央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效益。

2.3 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是用来追踪中央企业现金的流入和流出情况。

通过分析现金流量表,可以了解中央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3. 经营情况分析3.1 主营业务收入在中央企业决算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是一个重要的指标。

通过分析主营业务收入,可以了解中央企业过去一年的主要收入来源和收入变化情况。

3.2 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是中央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开支。

通过分析成本费用,可以了解中央企业的经营成本和费用支出情况。

3.3 经营利润经营利润是中央企业经营活动的核心指标。

通过分析经营利润,可以了解中央企业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效益。

4. 风险和挑战在中央企业决算报告中,也会涉及到风险和挑战的分析。

这些风险和挑战可能来自于市场环境的变化、政策变动、竞争加剧等因素。

通过分析风险和挑战,可以帮助中央企业识别潜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

5. 发展战略和展望中央企业决算报告中,通常也会包含发展战略和展望的分析。

这些分析将会涉及到中央企业未来的规划和发展方向。

通过分析发展战略和展望,可以了解中央企业未来的发展计划和目标。

6. 结论通过对中央企业决算报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中央企业过去一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结论。

同时,也可以帮助中央企业进行业务决策和规划未来的发展方向。

决算报告将成为中央企业管理者、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了解中央企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最后,希望随着中央企业决算报告的发布,中央企业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并取得更好的经营成果。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一、引言中央企业作为国家层面的重要经济支撑力量,其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与管理是保证企业财务透明度、规范运营的重要环节。

为此,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

二、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保准确、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编制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会计要素的确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前,中央企业应首先确定会计要素,即资产、负债、权益、收入和费用等。

会计要素的确定应符合现行的会计准则,明确各要素的界定和计量规则。

2. 财务信息的收集在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时,中央企业需对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收集。

这包括对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清查核实,并搜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等信息。

3. 会计凭证的录入收集到的财务信息经过审核后,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凭证的录入。

会计凭证的录入需要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交易,避免虚假记账和遗漏。

4. 财务报表的编制根据会计凭证和会计记录,中央企业将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表应当与财务信息的收集和会计凭证的录入相一致,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三、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与审计为保证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必须进行审核和审计。

审核和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决算报告的内部审核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内部审核主要是对财务决算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记录进行核对和审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2. 决算报告的外部审计内部审核完成后,中央企业应聘请合格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计。

外部审计主要是对企业会计凭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财务决算报告的披露与公告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与公告,以保证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国企企业决算报告模板

国企企业决算报告模板

国企企业决算报告模板一、总体情况1. 公司概况本报告主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利润水平等进行总结分析,以便投资人、合作伙伴和相关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2. 经营目标公司的经营目标是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提高企业的效益、市场份额和社会责任。

二、财务状况1. 资产状况在报告期内,公司的总资产稳步增长,达到xx亿元,相较于去年同期增长了xx%。

主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等。

2. 负债状况公司的总负债为xx亿元,相较于去年同期增长了xx%。

主要负债包括短期负债、长期借款和应付票据等。

3. 所得状况公司报告期内实现净利润xx亿元,同比增长xx%。

其中,主要收入来源包括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益。

4. 现金流量状况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xx亿元,同比增长xx%。

而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xx亿元,同比增长xx%。

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融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xx亿元,同比增长xx%。

5. 盈利能力通过计算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可以看出公司的盈利能力较强。

公司的净利润率为xx%,同比去年有所提高。

三、经营情况1. 业务拓展公司在报告期内积极推进业务拓展,开拓新市场。

公司新增了xx家合作伙伴,并扩大了产品线,实现了良好的业务增长。

2. 产品销售公司的产品销售情况良好,销售额较去年同期增长了xx%,市场占有率逐步提升。

公司在xx市场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3. 风险管理公司在报告期内注重风险管理,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对各项风险进行了评估和控制。

四、展望与建议1. 展望展望来年,公司将继续致力于加大产品研发和市场拓展力度,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2. 建议鉴于当前市场的竞争环境,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成本控制能力,并注重创新和品牌建设,以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

以上就是本次的国企企业决算报告模板,希望对相关利益相关者能有所帮助。

公司将继续努力,为投资人创造更高的回报,并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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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依照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差不多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讲明书,以及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治理资料构成。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专门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章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第六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方法所称各级子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第七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二)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三)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四)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将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五)企业所属基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与企业财务并账;暂未并账的,应当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第八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通过核对无误的相关会计账簿进行编制,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二)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依照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等资料,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阻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四)企业不得采取利用会计政策、会计可能变更,以及减值预备计提、转回等方式,人为掩饰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不得计提秘密减值预备,阻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五)企业应当客观地反映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以保证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可靠。

第九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遵循会计稳健性原则,按有关资产减值预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合理可能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预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

第十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各期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持一致;因专门情形不能保持一致的,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第十二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各项会计政策、会计可能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专门情形发生较大变更的,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第十三条企业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中,对报表各项指标的数据填报不得遗漏,报表内项目之间和表式之间各项指标的数据应当相互衔接,保证勾稽关系正确。

第三章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第十四条集团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层层合并,逐级编制企业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包括:(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境内全部子企业;(二)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子企业;(三)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四)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含技改,下同);(五)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六)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销,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应当按照合并口径进行剔除。

第十六条各级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与企业总部不一致的,企业总部在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将企业总部或者子企业的财务决算的数据进行调整,然后再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

第十七条企业所属合营子企业应当按照比例合并方式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应当由托付治理一方按合并会计报表制度进行合并,或者按照股权比例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十八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过程中,境外子企业与企业总部会计期间或者会计结账日不一致时,应当以企业总部的会计期间和会计结账日为准进行调整。

因专门情形暂不能进行调整的,企业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讲明。

第十九条凡年度内涉及产权划转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原则上应当以企业年末结账日的产权隶属关系确定。

结账日尚未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由原企业合并编制;结账日已办理完产权划转关系的,由接收企业合并编制。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子企业能够不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但企业应当向国资委报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一)已宣告破产的子企业;(二)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企业;(三)已实际关停并转的子企业;(四)近期预备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企业;(五)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企业;(六)受所在国或地区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企业。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当于年度结账日之前,将变更范围及缘故报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财务决算信息的披露第二十一条为便于理解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了解和分析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核实企业真实经营成果,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讲明书中,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重要内容进行详尽讲明和披露。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全面、详尽,不得隐瞒企业有关重大违规事项。

第二十二条企业财务决算的报表附注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一)企业报告期内采纳的要紧会计政策、会计可能和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方法;报告期内会计政策、会计可能变更的内容、理由、阻碍数额;(二)财务决算报表合并的范围及其依据,将未纳入合并财务决算报表范围的子企业资产、负债、销售收入、实现利润、税后利润以及对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告的阻碍分户列示;(三)企业年内各种税项缴纳的有关情况;(四)控股子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情况;(五)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注释。

企业在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附注中,除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项目注释外,还应当对企业总部财务决算报表的要紧项目注释;(六)子企业与企业总部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阻碍;(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八)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及其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九)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十)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的其它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以及国资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专门事项。

第二十三条企业财务情况讲明书应当重点讲明下列内容:(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差不多情况;(二)企业预算执行情况及实现利润、利润分配和企业盈亏情况;(三)企业重大投融资及资金变动、周转情况;(四)企业重大改制、改组情况;(五)重大产权变动情况;(六)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资本保全等有重大阻碍的其他事项;(七)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经营治理、财务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八)本年度企业经营治理、财务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整改措施;(九)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决算数据应当与报送国资委的财务决算报告数据及披露的财务信息保持一致。

第五章财务决算的审计第二十五条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依照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国资委统一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国资委统一托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国资委公开招标或者企业推举报国资委核准等方式进行。

其中,国有控股企业采取企业推举报国资委核准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国资委暂未托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治理”的原则,经国资委同意,由企业总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相关指标数据和报表附注,以及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重要财务指标有关数据。

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企业,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纳入审计范围。

第二十九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依照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向国资委提交讲明材料。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三十二条境外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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