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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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

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

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缴退库定义)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

税务机关和国库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政策规定,对缴库、退库税款或特殊政策规定的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进行调整的税款调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税款缴库、退库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效率、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缴退库方式)税款缴库、退库按办理凭证的不同分为手工缴库、退库和电子缴库、退库。

第六条(推广电子化)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工作。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

第七条(缴库准确性要求)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办理税款缴库、退库。

第八条(账户使用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直接缴入国库,不得缴入在国库以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或其他账户.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款缴库方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和截留税款。

第九条(制约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建立部门、岗位配合和制约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5.12.19•【文号】银发[2005]38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做好待缴库税款收缴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各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收到此文后,请及时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附件: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待缴库税款收缴工作,保障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待缴库税款,是指从异地缴纳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

具体内容包括:(一)从异地(含国外)汇款缴纳到国库的税款。

(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到国库的税款: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即纳税人的债务人)收取欠款缴库的款项;2.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扣收的纳税人涉税资金中,需要缴库的款项;3.纳税人的资金被冻结或银行账户被撤销,用第三方支付给纳税人的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缴纳税款的款项。

税务总局出台《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 9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出台《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 9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出台《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9月1日起施行税款缴库退库是税款征收和纳税人缴纳过程的自然延伸。

目前,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办理税款缴库退库的电子方式,已经与传统手工方式并行,成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常用的业务处理方式,方便了纳税人办税,大大提高了税款缴库退库效率。

税款缴库退库直接涉及纳税人资金权益,影响国家税收政策效果。

电子缴税退税是否安全可靠?发生系统故障是否需要纳税人承担责任?应退税款是否及时准确地退还给了纳税人?征纳双方也常被这些问题困扰。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明确办理税款缴库退库的基本方式、基本程序,要求税务机关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征纳双方忧虑和担心的问题将得以避免,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将更加安全。

据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相关负责人介绍,2000年以来,国家制定了20多项税款缴库退库规范性文件,但岗责设置、业务方式、业务流程、基本业务要求等还不够系统,可能出现职责不清、衔接不紧、流程不畅等问题,加上税款缴库退库业务调整较多,近年POS 机刷卡缴税、税款网上划缴等信息化办税业务大量增加,部分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还不完全适应,处理不好有引发征纳矛盾隐患,并影响国家财政资金安全。

税务总局从2011年起,全面梳理税款缴库退库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广泛征求各级税务机关和财政部、人民银行的意见,形成了以税款缴库退库业务环节为主线,涵盖国库对账、监督管理等业务的《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明确了办理程序,细分了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各方职责。

该负责人表示,《规程》显著特点是强化了对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库退库的约束,不仅规定了税款缴退库凭证、种类、方式、期限、复核职责和内容、资料报送,以及税款调库、国库对账等工作,更要求税务机关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缴库退库、调库及销号对账等手续,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不得占压、挪用和截留税款,加强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建立部门、岗位配合与制约机制,确保税款安全、完整、准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1.15•【文号】财预[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12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16•【文号】国税发[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应退税款,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文 号】国税发﹝2002﹞150号【发文日期】2002-11-28【实施时间】2002-11-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征收并已经确认应退的下列各项税金:(一)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二)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三)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简称罚没款,以下同);(四)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五)误收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息。

二、可以抵扣的欠缴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下列各项欠缴税金:(一)欠税;(二)欠税应缴未缴的滞纳金;(三)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缴未缴税收罚没款;纳税人要求抵扣应退税金的应缴未缴罚没款。

三、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农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

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四、关于抵扣凭证的使用及抵扣金额的确定 (一)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需要抵扣的,应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通知纳税人,并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开具完税凭证。

(二)确定实际抵扣金额时,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应退税款的应付利息的截止期,计算应付利息金额及应退税款总额;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期,计算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及欠缴税款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28日国税发[2002]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征收并已经确认应退的下列各项税金:(一)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二)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三)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简称罚没款,以下同);(四)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五)误收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利息。

二、可以抵扣的欠缴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下列各项欠缴税金:(一)欠税;(二)欠税应缴未缴的滞纳金;(三)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缴未缴税收罚没款;纳税人要求抵扣应退税金的应缴未缴罚没款。

三、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农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

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四、关于抵扣凭证的使用及抵扣金额的确定(一)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需要抵扣的,应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通知纳税人,并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开具完税凭证。

(二)确定实际抵扣金额时,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应退税款的应付利息的截止期,计算应付利息金额及应退税款总额,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期,计算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及欠缴税款总额。

外地预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退税吗

外地预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退税吗

外地预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退税吗是会计工作中常见的问题,汇算清缴后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可以办理退税的,但是去办理退税手续的时候一定要带好相关的资料。

如果不太了解这方面的内容,别担心。

本文就针对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和大家做一个相关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外地预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退税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系统核算中对退库种类的具体划分:误收退税、减免退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其他退税四种退税类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地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抵减.纳税人当月预缴的增值税,在次月申报时可进行抵减.如果个人所得税误收申请退税时,需提交的资料:1、退税申请表2、完税凭证复印件3、误收退税情况说明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与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误收退税的法律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4、个人所得税误收退税的受理范围:单位与个人汇算清缴后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否办理退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返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返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法规退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办税指南-误收多缴退抵税

办税指南-误收多缴退抵税

误收多缴退抵税一、事项名称误收多缴退抵税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限时办结➢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误收多缴退抵税(费),指因税务机关误收,或纳税人误缴而产生的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多缴税款的,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1.以下业务也属于误收多缴退抵税范围:①“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②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多缴税费”“行政复议决定书多缴税费”“法院判决书多缴税费”等类多缴税款办理退税;2.查补预收税款使用后(抵缴后),不允许对查补预收税款申请退税。

3.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第三章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全文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财预〔2001〕502号)全文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19号)第二条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全文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全文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1号)全文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十三项第一、二款五、办理材料填报需知: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87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2008]11号),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逐步取消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将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给财政部。

(三)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加快建设覆盖所有税种的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五)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

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2000年6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期以来,总局发现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受利益驱动,随意混淆税款入库的预算级次,擅自设立税款“过渡户”,占压、挪用甚至截留税款,借税引税谋取部门利益,超越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或自定政策、巧立名目提退税款。

这些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仅扰乱了财税工作秩序,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也腐蚀了干部队伍,对此各地税务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一、为确保各项税款及时、准确和足额入库,进一步规范税款入库、退库工作,严防违法乱纪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现重申以下各项规定:(一)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款、滞纳金和税收罚款,均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入库。

不得混用预算科目和混淆预算级次,不得将中央收入混入地方库,也不得将地方收入混入中央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款,均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积压、挪用和截留。

当地设有银行的,所征税款应当日划解入库,当日不能划解的,最迟于次日划解入库;当地未设银行的,所征税款必须严格按“限期限额”规定结报并汇解入库,未达限期限额的现金税款可以存放在税务机关或农村信用社,但存入信用社的税款只能以信汇自带方式划解入库,不得提取和计划利息。

(三)除税务稽查收入可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通知规定的要求在银行开设“专户”进行划解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银行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和“过渡账户”存储税款,更不得将税款存入经费账户并计收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5月10日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

第二章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五条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7.03.20•【文号】国税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2006年8月以来,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有关规定,陆续在中国农业银行或中信银行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和监控,规范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开通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功能的问题(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应提供公用(或专用)网上银行系统,根据其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税务机关的协议,为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通相应的账户查询功能,实现上级税务机关对所属税务机关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实时查询,监督其资金收纳、支付情况,包括资金的发生日期、收入金额、支出金额、余额以及资金收入种类、付出种类等明细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和中信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全国税务机关机构代码确定各级查询权限,在网上银行后台系统设置和维护账户信息、操作员信息、权限信息,并根据查询权限向税务机关统一发放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证书。

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规定

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发〔2005〕 387号中国人民银行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市中心支行;财政厅(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做好待缴库税款收缴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各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市中心支行收到此文后,请及时转发至辖区代理国库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附件: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待缴库税款收缴工作,保障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待缴库税款,是指从异地缴纳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

具体容包括:(一)从异地(含国外)汇款缴纳到国库的税款。

(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到国库的税款: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即纳税人的债务人)收取欠款缴库的款项;2.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扣收的纳税人涉税资金中,需要缴库的款项;3.纳税人的资金被冻结或银行账户被撤销,用第三方支付给纳税人的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缴纳税款的款项。

(三)其他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不能直接缴库的款项。

第四条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代理国库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统一设置“待缴库税款”专户,用于核算待缴库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2004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4]4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4]4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4]4号)

【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年(卷),期】2024()5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提高跨境税费缴纳便利度,进一步规范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提高预算资金收缴入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银发〔2005〕387号文印发)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款人将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收、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等各项税费款项(以下统称税费)跨境缴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及相应税收、非税收入退库业务办理,依据本通知执行。

【总页数】2页(PI0002)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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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494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494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49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326号),要求各级国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国库监管工作。

为使各级国库、财政(含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同)、征收机关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和预算管理工作,现重申和规定如下:一、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经理国库各级国库依法对预算资金的收纳、报解、入库、支拨、退付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征收部门都应支持国库依法改造监管职责。

二、加强对预算资金收纳、报解、入库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一)各征收机关、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预算收入缴库的规定,及时办理预算收入的缴库、收纳、报解、入库,不得延解、占压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并应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财政机关也要加强对本级预算收入收纳、报解、入库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法征收的预算收入,必须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缴入中央国库或地方国库。

任何征收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延误预算收入的入库工作。

(三)各级国库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办理国库经收业务(包括进驻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经收业务)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2005年11月14日财行[2005]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5.24•【文号】财预[2002]322号•【施行日期】2002.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解决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所得税退库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规范所得税退库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重新明确如下:一、退库范围(一)按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税收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先征税、后退税办法(以下简称“先征后退”)需要退库的;(二)企业按计划预缴所得税税款,在税款清算时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三)多缴的所得税及应退的利息;(四)需要退还的所得税罚款、滞纳金;(五)其他需要退库的所得税。

退还预缴税款、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不计付利息。

二、先征后退的所得税,原则上由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承担,但所得税分享改革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的先征后退政策在清理后保留,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

其他需要退还的所得税,所得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多缴税款及利息,按改革后的所得税预算级次和分享比例,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先征后退的企业所得税(包括以前年度未退库的部分),按下列程序办理退库:(一)中央企业(含中央独资企业和中央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符合《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财预[2002]5号)第二条规定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先征后退的所得税,统一由企业总机构向财政部有关司提出申请,并附税款的原始缴库凭证及复印件一份(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审批后,开具“收入退还书”,由中央总金库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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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标 签】税款缴库退库【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征求意见稿﹞【发文日期】2013-11-16【实施时间】2013-11-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缴退库定义)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

税务机关和国库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政策规定,对缴库、退库税款或特殊政策规定的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进行调整的税款调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税款缴库、退库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效率、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缴退库方式)税款缴库、退库按办理凭证的不同分为手工缴库、退库和电子缴库、退库。

第六条(推广电子化)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工作。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

第七条(缴库准确性要求)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办理税款缴库、退库。

第八条(账户使用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直接缴入国库,不得缴入在国库以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或其他账户。

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款缴库方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和截留税款。

第九条(制约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建立部门、岗位配合和制约机制。

第十条(主管部门及职责)各级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根据本级职责范围,负责制定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制度,办理税款缴库、退库相关业务,反映税款缴库、退库成果,监督税款缴库、退库的规范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税款缴库 第十一条(缴库凭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税收电子缴款书》是税款缴库的法定凭证。

第十二条(凭证开具事前审核)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开具税款缴库凭证,应当对开具内容与开具依据进行核对。

核对内容包括登记注册类型、缴款单位(人)识别号、缴款单位(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税务机关、收款国库、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预算级次、品目名称、税款限缴日期、实缴金额等。

开具依据包括纳税申报表、代扣代收税款报告、预缴税款通知单、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其他记载税款缴库凭证内容的纸质资料或电子信息。

第十三条(缴库方式)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向银行传递《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由银行据以办理税款入库的缴税方式为手工缴库。

税务机关将记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缴税款信息的《税收电子缴款书》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银行,银行据以办理税款入库的缴税方式为电子缴库。

第十四条(手工缴库流程)手工缴库包括直接缴库和汇缴缴库两种形式。

直接缴库的,由纳税人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款,银行据以办理税款入库。

汇总缴库分为税务机关汇总缴库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

(一)税务机关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税务机关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税务机关根据所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向银行解缴,银行据以办理税款入库;应予缴库的税务代保管资金和待缴库税款,按纳税人分别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根据所扣、所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向银行解缴,银行据以办理税款入库。

第十五条(手工缴库要求)纳税人直接缴库时,应当在税款缴库凭证载明的税款限缴日期内,到银行办理税款的缴纳入库;超过税款限缴日期的,由税务机关计算纳税人应缴滞纳金,开具税款缴库凭证,纳税人办理滞纳金缴库。

税务机关汇总缴库时,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当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款解缴入库;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的,应当于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款解缴入库。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时,应当于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前办理税款解缴入库;解缴迟延的,参照上款规定,办理滞纳金、违约金的缴库。

第十六条(电子缴库流程)电子缴库包括划缴入库和自缴入库两种形式。

划缴入库的,由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缴库税款的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从签约指定账户将款项划至国库。

自缴入库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银行或POS机布设机构,经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向税务机关查询其应缴税款信息并予以确认,银行或POS机布设机构办理税款实时入库。

条件具备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缴库方式,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和待缴库税款的缴库。

第十七条(划缴入库处理方式)采用划缴入库形式缴库时,税务机关可以将应缴税款信息分户发送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实时划缴入库,也可以将多户应缴税款信息批量发送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定时划缴入库。

第十八条(划缴协议)授权(委托)划缴协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缴款人准予其指定账户的开户银行根据税务机关发送的应缴税信息,从该指定账户中扣划税款缴库的书面约定。

协议的基本要素应当包括协议编号、签约各方名称、签约方地址、缴款人税务登记号、划缴税款账户名称及账号、缴款人开户银行行号、清算行行号及名称、签约日期,签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九条(滞纳金特殊情况处理)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加征滞纳金,但应当查明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或者协议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待缴库税款专户缴库)纳税人从异地或第三方账户缴纳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由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以上税务机关通过在“国库待结算款项”或“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置的“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缴,并在收到国库发送的收账回单的当日或次日,核对收账回单、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凭证,分纳税人填开缴库凭证,将税款解缴入库。

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缴税款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办理: (一)通过国内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或其他汇款人将税款直接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

(二)通过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或其他汇款人将税款汇入国库会同当地税务、财政部门选定的具备结汇资格的商业银行,指定商业银行按照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并将税款划转“待缴库税款”专户。

第三章 税款退库 第二十一条(退库凭证及方式)《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是税款退库的法定凭证。

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手工退库。

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将记录应退税款信息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发送给国库,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电子退库。

第二十二条(应退税款处理方式)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退还,经纳税人同意,也可以将应退税款抵缴本期或下期税款。

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或抵缴。

第二十三条(退库对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原则上应当直接退还给纳税人。

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退给非原纳税人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库办理程序参照本章流程办理。

第二十四条(退库申请)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由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文书;税务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填写退税申请文书。

第二十五条(办理期限)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款退库。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与纳税人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自核实之日起10日内通知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文书并办理退库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文书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六条(退库事前审核)县以上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具体办理税款退库工作,根据退税申请审批资料和纳税人欠税情况,复核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等退库凭证项目内容,复核无误的,正确适用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开具税款退库凭证。

退税申请审批资料不齐全、相关项目内容不准确的,不得开具退库凭证办理退库;应予抵扣欠税的,办理税款抵扣手续。

退税申请审批资料包括: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原完税凭证、出口退(免)税汇总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资料移交清册、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电子信息。

税收征管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纳税申报表、税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可以不再通过书面资料复核。

第二十七条(退库流程)手工退库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经同级税务机关局领导签发并加盖在国库预留的退税专用印鉴,由税务机关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电子退库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应当经税务机关复核人员复核授权,由税务机关向国库发送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八条(退库账户)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时,原则上应当将税款退至纳税人原缴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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