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深沪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以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规程的要求规范业务流程,控制业务操作风险。

第二章客户申请与资格管理

第四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推荐人制度。公司对营业部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前台员工进行统一培训,并定期组织资格考试。考核合格且符合其它条件的将获得推荐人资格。营业部应指定相关岗位负责推荐人信息的系统设置。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新增、暂停和取消资格及推荐人信息变更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1.营业部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申请审批表》(附件一);

2.营业部理财服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营业部负责人;

3.营业部负责人审批同意交由营业部系统设置人员;

4.营业部系统设置人员设置;

5.营业部复核岗复核设置结果,并将扫描件发融资融券部“融资融券推荐人报备”邮箱报备;

6.融资融券部推荐人管理岗复核;

7.营业部系统设置人员存档申请表并做好台帐登记。

(二)融资融券客户指定推荐人的变更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1.营业部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推荐人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二);

2.营业部理财服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营业部负责人;

3.营业部负责人审批同意交由营业部系统设置人员;

4.营业部系统设置人员设置;

5.营业部合规监督岗复核设置结果;

6.营业部系统设置人员存档申请表并做好台帐登记。

第五条营业部推荐人在受理客户提出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认真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情况,并向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公司相关的业务制度和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

第六条营业部推荐人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严格审查客户资格,确保客户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个人投资者

1.年满十八周岁有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客户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3.普通证券账户在本公司开户满18个月,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在50万元以上,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

4.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普通资金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都为实名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三方存管。

5.具备一定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当的风险承担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

(二)机构投资者

1.客户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2.普通证券账户在本公司开户满18个月,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在50万元以上,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

3.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

4.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普通资金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都为实名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三方存管。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合法、有效(如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及工商登记机关的书面确认)。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8.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9.具备一定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当的风险承担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

第七条营业部不得受理下列客户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一)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个人和法人;

(二)拒绝提供开展交易所需相关资料,或提交虚假资料的个人和法人;

(三)公司股东及相关关联人;

(四)公司认定其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以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或具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

(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的客户;

第八条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客户,营业部应对客户进行投资者教育。推荐人应向其介绍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需提交的资料、办理程序等内容,并根据客户参加投资者教育留痕记录填写《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记录》(附件三)的业务资格申请阶段工作记录部分,经客户签字确认。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客户,应婉言拒绝其申请并做出解释。

营业部推荐人按照《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记录》中客户签署《融资融券合同》阶段工作记录部分的要求依次完成风险揭示、合同讲解工作。

推荐人首先以书面方式向客户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各类风险,其次向客户讲解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融资融券相关规章制度,再次向客户讲解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在进行完上述风险揭示和业务知识讲解后,推荐人可以就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关键问题与客户进行沟通交流,以确认客户是否理解上述内容。

在此基础上由推荐人向客户逐条宣读《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字确认已知晓并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承诺愿意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推荐人比对《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记录》,逐项完成上述各项动作,记录各项动作的起止时间,并记录与客户沟通的问题和结果。推荐人应在《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记录》上签字,并要求客户进行签字确认。

客户应按照公司规定完成投资者教育活动全部内容。

第九条对于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客户,推荐人应要求其填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附件四),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按照《融资融券客户资格申请资料登记表》(附件五)中的征信资料清单提交并登记申请资料。

客户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应承诺以下事项:

(一)未曾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