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复习资料
海商法(第五版)第09章海上保险合同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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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第1章 海商法概述 02 第2章 船舶与船员
03 第3章 船舶租用合同 04 第4章 海上运输合同
05 第5章 船舶碰撞
06 第6章 海难救助
07 第7章 共同海损
08 第8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09 第9章 海上保险合同 10 第10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第9章 海上保险
在海上保险中,第三方的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 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享有的赔偿请求权,即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取得了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代位求偿权)。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 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 应扣减保险赔偿。
保险的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向保险人要求其赔偿
的行为。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
2)船舶保险的索赔
3)船舶建造保险的索赔
• 索赔中,被保险人需提 • 当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
供:①保险单或保险凭
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
证;②运输单证;③货
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
损货差的证明;④发票、 人,并采取一切措施以
9.1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9.1.2 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
与其他保险合同相比,海上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 (1)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海上保险人和海上被保险人。 • (2)海上保险标的的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 (3)海上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范围通常是与海上航行有关的事故。 • (4)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 (5)海上保险合同同时具备了双务、有偿、诺成、格式的特点。 • (6)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暴露于海上风险中的船舶、货物等财
集大-《海上保险》复习材料
保险的风险有何特点1意外性偶然性2分散性集中性3纯粹风险性4外来风险性5损失可能性法律上关于保险利益原则有何规定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请求赔偿保险金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3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海上保险的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有何法律后果1故意-惩罚性(保险人:/不解约—可要求相应增加保费,合同继续有效,已发生的承保损失,应负责。
/解约—未履行期间保费不退还,已发生的承保损失,不负责。
2.非故意-非惩罚性(保险人:/不解约—可要求增加保费,合同继续有效,已发生的承保损失,应负责。
/解约—未履行期间保费退还,已发生的承保损失,应负责,但有影响作用的不负责3举证责任4未告知,一包情况下,无1.2.后果1.保险人不得解约2.造成的保险损失,应负责(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船舶推定全损如何判断1不可避免灭失2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不可避免3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再归被保险人所有4预计的合理拯救费用(脱险费用+修理费用)大于保险价值货物推定全损如何判断1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2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不可避免3货物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4预计的合理拯救费用(恢复,修复,继运费用)不大于保险价值5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6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后,继续抵达目的地的运费已超过残存货物的价值7被保险人失去被保险货物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费用将超过收回被保险货物的价值不足额保险时按比例处理的情形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分损:按比例赔偿CIF卖方如何投保1如果合同中未作具体规定,则应按照有关惯例来处理,按照2000通则,卖方只需要投保最低险别2若合同中未规定而买方要求投保战争险,一股都是应由买方自费投保,卖方代为投保时,费用由买方负担3卖方实质上是为买方利益办理投保手续因此投何种险别,双方应尽量商量而定海上货运险的附加险的种类//1普通附加险条款(1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2淡水,雨淋险条款3短量险条款 4混杂,站污险条款 5渗漏险条款 6碰损,破损险条款 7串味险条款 8受潮,受热险条款 9钩损险条款 10 包装破裂险条款 11锈损险条款//2特别附加险//3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船舶一切险承保的责任范围1各种自然灾害2各种还是海上灾害3火灾或焊炸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5抛弃货物6核装置或者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4船长,船员,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酗触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船舶一切险承的触碰责任范围1本保险负责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无题或者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1人身伤亡或疾病2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示诺的责任3清除障碍,残骸,货物或者任何其他物品4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其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5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成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2当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条原则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资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条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保险金额。
海上保险合同法试题
海上保险合同法试题篇一:保险法期末考试题第一大题:论最大诚信原则一、关于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的立法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立法方式上有一个变化的过程。
在1995年6月30日颁布实施的《保险法》中,只是将诚实信用原则与遵守法律和遵循自愿原则规定在同一条文,即第4条之中。
为适应保险业蓬勃发展和加入WTO的需要,202年10月,我国在总结保险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总则部分的惟一一处改动是增加第5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相比较而言,修改后的《保险法》将诚实信用原则特意独立地规定为一条,其立法意旨就是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
客观地说,虽然我国保险立法就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发生了上述立法方式和立法技术的变化,但是,仅仅从《保险法》第5条该条款本身,并不能得出诚实信用原则就是保险理论界和保险实务界论述的“最大诚信原则”的结论,因为《保险法》第5条的规定与《合同法》第6条规定的措辞一模一样,没有任何特别的地方。
如果将其与《英国190年海上保险法》进行比较,差异立刻凸现出来,关于最大诚信原则,对全世界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影响深远的《英国190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是这样规定的:“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同意保险理论界和保险实务界的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活动遵循的是最大诚信原则,而不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我们认为,虽然我国保险法并没有明确指出诚实信用原则就是最大诚信原则,但最大诚信原则仍然是我国《保险法》所确立的从事保险活动应当遵循的根本原则。
第一,从保险的产生和保险业的发展史考察,众所周知,保险从其产生时始,就是人类抗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共同行为,体现的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协作精神。
海上保险复习范围
海上保险法复习范围第2章(共3个)1、海上保险的起源说:共同海损起源说、船舶或货物抵押借款起源说共同海损起源说(少数观点):公元前2000年,航海被认为是一种冒险,后来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损失由受益的船货各方共同分摊的做法。
公元前916年,共同海损分摊被《罗地安海商法》正式确认,以后又被罗马法加以采用。
特点:损失分摊;损失财产部分补偿(理念与现代海上保险接近)船舶或货物抵押借款起源说(多数观点):船舶或货物抵押借款源于古巴比伦国的《汉穆拉比法典》。
主要形式:1)海上借贷2)冒险借贷以上2种形式与现代海上保险既有联系也有差别3)无偿借贷、空买卖合同(已相当接近现代意义的海上保险)2、现代海上保险的起源地是:意大利;形成时间:14世纪前后;主要城市:伦巴第、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比萨等3、劳合社是一个社团,一个民间组织,不是一个公司。
劳合社只提供有关服务,不参与具体的业务经营第3章(共7个)1、海上风险包括:海上自然灾害、海上意外事故、外来风险海上自然灾害:指海上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界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
主要包括:恶劣天气、雷电、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浮冰等。
海上意外事故:指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所造成的海上事故。
主要包括:火灾、爆炸以及船舶沉没、碰撞、触碰、触礁、搁浅、倾覆和失踪等。
外来风险:2、偷与窃的区别偷窃:指整件货物被人偷走,或包装完整的整件货物中仅一部分为人窃取。
强调:1)暗中进行的小偷小摸2)由内部人员(船员或乘客)所为3、海损按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部分损失4、实际全损、推定全损(与委付的关系?)的判断标准?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因遭受承保风险而造成实际上的完全毁损或灭失。
主要包括:1 )保险标的的完全毁损或灭失2)保险标的已失去原有的性质和用途(强调完全丧失的程度)3)保险标的所有权丧失,已无法追回(如被扣押或被劫夺)4)船舶失踪(国际标准6个月,我国规定2个月)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因遭受承保风险而造成损失以后,虽然事实上并未达到完全毁损或灭失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标的的保险价值,从经济上推定灭失。
海上保险复习资料
海上保险复习资料一、风险的概念:风险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不确定性状态。
二、风险的特征:客观性损害性不确定性发展性可测定性三、风险的分类1、按风险的环境分类 :静态风险,动态风险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纯粹风险,投机风险:3、按风险的对象分类: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4、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四:风险管理1:概念:人们对各种风险进行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管理对象:风险;管理目的: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2、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风险管理三要素)1风险识别:识别主体面临的风险有哪些2风险估测(衡量):1.估测风险的发生频率和损失幅度,求出风险损失的期望值,列出需要处理的风险;2.估测处理风险的各种手段的成本3 风险处理:根据风险估测的结果选择最佳手段进行风险处理(成本效益原则)4风险管理效果评价3、风险管理的四大基本方式(一)避免:惹不起,躲得起缺陷:不是所有风险都能躲;可能丧失盈利的机会;可能产生新的风险(二)损失管理:无法避免时降低损失1.灾前预防:在风险损失发生前为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缺陷:不一定有效2.灾后抑制(施救):在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缩小损失幅度而采取的措施缺陷:损失已经发生了,只是降低损失而已经典的错误:施救在损失无法避免和转嫁时采用(三)自留:把施救后仍然存在的损失自己承担1.主动自留与被动自留:前者才是风险管理手段2.采取主动自留方法的条件:●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幅度低●损失短期内可预测●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或单位的财务稳定(四)转嫁(转移):有意识地把损失转移给其他人承担保险转嫁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非保险转嫁出让转嫁:用于投机风险,如抛售股票合同转嫁:如医疗合同转嫁五、可保风险1概念:可以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2可保风险的要件风险不是投机的,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风险必须是意外的,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的损失也不能太大一、保险: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1.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就保险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签订合同的过程。
海上保险法复习资料
海上保险法复习资料海上保险法复习资料海上保险法是指规范海上保险业务的法律法规。
它是保险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针对海上运输、海洋渔业、海洋旅游等领域的保险事务进行规范和监管。
本文将从海上保险法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等方面进行复习资料的总结。
一、基本概念海上保险法中的基本概念包括保险合同、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保险人承担一定的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
保险人是指承担保险责任的机构或个人,被保险人是指购买保险的一方,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受保险金的一方。
二、适用范围海上保险法适用于海上运输、海洋渔业、海洋旅游等与海上有关的保险事务。
其中,海上运输包括货物运输、船舶运输等,海洋渔业包括渔船保险、渔业损失等,海洋旅游包括游船保险、旅游意外保险等。
海上保险法的适用范围较广,涉及到海洋经济的多个领域。
三、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海上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保险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等。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险责任,并明确约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被保险人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另外,保险合同还应当明确保险事故的定义、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等。
四、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的范围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界定,包括对货物的损失、船舶的损坏等。
保险人在履行保险责任时,应当及时支付保险金,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保险金的计算保险金的计算是海上保险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保险金的计算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包括对货物的价值、船舶的价值等进行评估。
在保险金的计算过程中,应当考虑到货物的实际价值、船舶的实际价值等因素,以保证被保险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海上保险讲义-part1-201009-1
该规定被认为是对保险人最大诚信的具体要 求,但也可能成为被保险人进行技巧性抗辩 的理由,对海上保险是否完全适用也值得思 考。 关于该义务的履行,学者建议,在保险合同 (如投保单、保险单)中增加保险条款解释 条款,提请被保险人注意,要求被保险人在 投保单或其他文件中签字确认其已认真阅读 全部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和限制 责任条款,理解其内容,并确认保险人已履 行保险法第17条要求的说明义务,同时放弃 据此向保险人主张保险条款无效的权利。
四、是 “对人合同”和“经济保障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 英国法规定为“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 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适用。 保险法第5条,“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必要性: (1)保险合同为个人性质的合同,被保险 人的经营内容、信誉记录,个人性别年 龄文化程度对风险至关重要; (2)比较而言,保险合同履约的或然性和 风险性质对保险人更为不利,该原则也 是公平交易的需要。
MIA s.1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 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 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 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 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海上保险法期末复习
海上保险法•单选10 10——ppt•名词解释 5 30——ppt+重点•简答 3 30——整理•论述 1 10——整理•案例 4 20——整理•注:没有重点,以上课为准,整理重点,ppt过一遍解决基本知识的问题单选名词解释1、瓦利斯库拉原则:在多因至损的情况下,即承运人因不能将两种原因(一个是承运人要负责的,一个是承运人可免责的)所造成的同一损失分开,则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驳船条款(名词解释):驳船条款是在海洋货物运输中,货物每因大型轮船无法靠岸,或因港口装卸的其他原因,而须经由驳船驳运。
因此,在货物运输条款中常列“驳船条款”。
该条款规定:保险效力及于驳运中的货物,每一驳船都可视为一单独保险。
同时,被保险人的权益并不因有驳运人免除 (损失赔偿)责任的约定而受影响。
也就是说,任何一驳船的全部损失,都可以当作全损处理(即使该保险附有单独海损免赔条款,仍可获赔)。
3、仓至仓条款(基本险的责任起讫):该条款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目的地,则在货物于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O天为止。
在上述6O天内如再需转运,则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终止。
4、barratry英奇马睿条款:船员疏忽或过失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
包括:(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5、lost or not lost条款:在保险人责任开始时,船舶或货物可能在海上或其他国家而不能肯定是否受损或灭失的,在按“无论损失与否”条件投保的情况下,保险责任照样开始,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订立前(但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已发生的损失亦负赔偿责任,相应的不退还保险费,除非当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发生损失,而保险人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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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篇一: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复习资料? 海上保险法The Law of Marine Insurance?? 教学目的? 了解国内外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 掌握有关海上保险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熟悉理解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理论,并具有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保赔保险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具有利用所学的专业法律知识解决海上保险实践中出现的相关争议的能力,为培养国际航运管理人才和法律人才打下良好的基础? 教学要求? 掌握:? 海上保险法的一般知识? 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原理?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 船舶保险合同条款? 保赔保险? 英国海上保险条款? 海上保险的理赔与追偿? 课程考核? 平时成绩(30%)? 出勤? 作业? 案例分析? 期末考试(70%)? 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 绪论6hrs?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6hrs?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6hrs?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6hrs? 海上船舶保险 6hrs? 保赔保险 6hrs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保险概述? 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概念? 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四节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保险概述? 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用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共同缴纳的费用建立起来的基金,对该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因一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在其发生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情况时给付一定金额?????的制度。
“风险”和“危险” ? “风险”是一种不确定的经济损失,是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
? “危险”在必须中有两种含义: ? 风险; ? 引起不确定的仅仅损失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保险的分类 ?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 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 原始保险(Original Insurance)和再保险(Reinsurance) ? 涉外保险和国内保险海上保险的历史发展 ? 共同海损起源说 ? 船舶抵押借款说 ? 货物抵押借款说海上保险的发展 ? 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 世界上最早的海上保险单和“比萨保单” 1347年10月23(来自: 在点网)日由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签发的一张承保“圣.克勒拉”号商船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船舶航程保险单,是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最早的保险单。
南开15春《海上保险》复习资料【推荐】
南开15春《海上保险》复习资料一、海上保险学期末考试复习的重点为讲义中每章小结中的内容,要求同学们了解、掌握和熟练掌握其相关概念和知识要点。
第一章海上保险概述[ 需熟练掌握知识点]1. 海上保险的概念:又称“水险”。
指以海上的财产及其利益、运费和责任作为承保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海上保险的特点:(一)承保的空间范围广大(二)承保的风险面广(三)承保的标的经常流动(四)致损因素复杂(五)保障的对象多变不定(仅限于海上货运险)(六)险种险别多样(七)适用相关的国际法规和惯例[ 需重点掌握知识点]1. 海上保险的分类:按保险标的分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Marine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船舶保险(Hull Insurance);运费保险(Freight Insurance);保赔保险(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urance);海上石油开发保险(Insurance for Offshore Oil Production)λ按保险价值分类: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λ按保险期限分类:航次保险;定期保险;混合保险;停泊保险;船舶建造保险λ按承包方式分类:逐笔保险;总括保险;流动保险;预约保险λ[ 需了解的知识点]1. 海上保险的起源:共同海损的分摊是海上保险的萌芽;船舶或货物抵押贷款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λ英国是现代海上保险的中心λ劳合社---世界保险业海洋上的“旗舰”λ第二章国际贸易术语、海上货物运输和信用证[ 需熟练掌握的知识点]1. 国际贸易术语及其含义:FOB、CIF、CFR2. 单信用证基本知识:“单证一致,单单相符”原则,UCP500及UCP600的相关规定[ 需重点掌握的知识点]1. 海上运输的特点:载运量大;具有极大的通过能力;运输成本低廉航速慢、运输时间长2. 提单的概念: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指在班轮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规定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免责的合同。
海上保险法复习相关
第一讲绪论一、海上保险与贸易、运输、海事法的关系从典型案例入手——【案例】·卖方CIF到买方,卖方负责找保险商和承运人。
当发生了货损,买方拒绝收货,卖方无法结汇。
问卖方此时应当找谁负责?·若找承运人:将面临承运人免责、责任限制、原告举证等问题。
·找保险人:只需要证明在其承保范围之内就行。
·但问题在于——保险人赔付后再找承运人,承运人定会狡辩称,我只向提单持有人负责,现在买方是提单持有人,保险人是为卖方的利益,不是为买方,不应当向承运人索赔。
以上是海上保险中遇到的最基本最常见的问题。
二、保险所“保”的内容——风险“无风险,无保险”,“无损失,无保险。
”由上述话语中可以看出:保险不保“投机”的东西,即有收益也有损失的东西(股票、投资等),保险只保“纯损失”的东西。
关于风险,风险管理有四种主要形式:(1)躲避(2)控制风险(e.g.共同海损、适航义务等)(3)风险分配(e.g.海商法中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分担)(4)转移风险第二讲海上保险合同一、定义简单说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立这样一种合同:被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负责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务予以保险的义务。
对比一下各法条的定义:《保险法》“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MIA1906:“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根据这种合同,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与航海有关的海上损失承担责任。
海上保险复习归纳
海上保险复习归纳第一章绪论一、海上保险定义1、保险(Insurance):是指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共同交纳的费用建立起来的基金,对该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因一定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在其发生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情况给付一定金额的制度。
财产保险:是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损失。
人身保险:是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困难。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大数法则的数理基础,即把处于可能发生等同机会同等危险的多数个人或单位集中起来,测出事故的发生率,即概率,然后根据概率计算保险费率,作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是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
2、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是双方当事人就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保险人(Insurer)是当事人的一方,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付或给付的义务。
被保险人(投保人Insured Assured)是当事人的另一方,按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Premium)的义务。
承保范围(Cover):保险赔偿或给付的约定,包括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种类和损失原因的约定。
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又称保险对象。
承保危险(Perils Insured Against):是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标的损失原因的约定。
承保损失(Losses Covered):是有关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种类的约定。
保险合同一般都要求以某种书面形式出现。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背面或另纸附有保险人事先拟就并公开的标准保险合同条款,一般简称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记载一起,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
3、海上保险合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诺以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向被保险人赔偿与海上冒险有关的灭失和损害的合同。
美国对海上保险的定义:海上保险是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当被保险人所处在海上危险中的特定利益受到损失时承担赔偿的合同。
海上保险复习归纳讲解
第一章绪论一、海上保险定义1、保险(Insurance):是指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共同交纳的费用建立起来的基金,对该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因一定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在其发生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情况给付一定金额的制度。
财产保险:是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损失。
人身保险:是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困难。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大数法则的数理基础,即把处于可能发生等同机会同等危险的多数个人或单位集中起来,测出事故的发生率,即概率,然后根据概率计算保险费率,作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是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
2、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是双方当事人就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保险人(Insurer)是当事人的一方,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付或给付的义务。
被保险人(投保人Insured Assured)是当事人的另一方,按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Premium)的义务。
承保范围(Cover):保险赔偿或给付的约定,包括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种类和损失原因的约定。
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又称保险对象。
承保危险(Perils Insured Against):是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标的损失原因的约定。
承保损失(Losses Covered):是有关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种类的约定。
保险合同一般都要求以某种书面形式出现。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背面或另纸附有保险人事先拟就并公开的标准保险合同条款,一般简称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记载一起,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
3、海上保险合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诺以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向被保险人赔偿与海上冒险有关的灭失和损害的合同。
美国对海上保险的定义:海上保险是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当被保险人所处在海上危险中的特定利益受到损失时承担赔偿的合同。
海上保险复习提纲 (.doc)
海上保险复习提纲《新编海上保险学》应世昌同济大学出版社ISBN 978-7-5608-3300-2)题型:名词解释(言能及意即可)、单选、多选、简答、案例分析;时间:100分钟;形式:闭卷上篇★★★第三章(必考!)第一节风险与损失分类P31-P38:海难(不可抗力、意外海难)、外来(一般、特殊)第二节海上损失(必考!)定义、分类(按程度分):全(实、推<各分4种情况、二者区别>)、部其中只有推定全损时会发生一种情况:委付:定义、注意的问题(别忘了齐老师课上讲的那条运石油的船,银行最后接没接受委付,当时还有问为什么)补充知识:1. 保函是什么;2. 担保的分类3. 我国海损处理部门的名称单独海损(定义P46、条件P47)和共同海损(必考!)及理算共同海损:定义P47、条件P47、分类(刚刚讲过分摊牺牲费用)、范围、和单损的区别补充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北京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第四章(必考!)第一节第二节标的和费用第三节救助及公约船舶定义(注意不是我们平常意义上的船)(船舶分类不要求)货物定义和分类(要求掌握按形式分。
还记得上学期的溢短装条款否,就有涉及到,那个玩具案例!)施救和救助:1. 施救及其费用、条款性质与赔偿;2. 救助及其费用、成立要件、合同与形式(含No Cure, No Pay)、例外:、、实例:共损救助费和单损的区别P69 3. 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的区别补充知识:LOF历史演进第六章本章绝大部分是基础的保险知识,建议掌握第一节海上保险法一定要知道《1906年海上保险法》[英],具体的见第十二章;《海商法》[中]成立和生效第二节海上保险单海保合同主体的分法(汪老师刚讲过,不再累述)客体(每个保险老师都讲过如何区分寿险和财险的客体,不再累述)保险合同形式和种类★货运险性质,包括定值(汪老师刚讲过,不再累述)中篇★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运输险和贸易术语(忘了贸易术语的去看崔莹老师的课件)贸易术语的含义三个关键的贸易术语:为什么鼓励……课上提问过的那道题★★★★第九章(必考!必考!必考!)运输及公约第一节第二节运输合同及提单海上运输的特点:大量、便宜、耗时;方式:班轮(定义和特点)、租船(定义、分类,光租不属海运租赁范畴);提单(必考!):定义、性质和种类(重3. 按收货人抬头分;4. 按有无不良批注分;6. 中的倒签提单;7. 舱面提单);跟单信用证定义和8流程(P208图9-1)、提单8流程(P210图9-2)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必考!必考!必考!必考!必考!必考!必考!必考!必考!必考!必考!)第三节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历史(严格责任、“契约自由”、Harter Act规定承运人最低限度责任)《海规》明确托承运人间的责任划分 1. 责任:合适的船(包括适航、适货)、管货责任;2. 期间:“舷至舷”(停靠)或“钩至钩”(非停靠);3.免责条款:过失免责(管船)、无过失免责;4. 责任限制:(1) 普遍高于100英镑(COSCO¥700);(2) 期限:①提货期限:交付之日起3天;②赔偿期限:交付之日起1年《维规》部分平衡托承运人间所要承担的责任(我国海商法依次) 1. 限额改动:30金法郎/kg或10000金法郎/件或666.67SDR/件;2. 期限改动:不一定;3.适用范围改动:扩大到所有《汉堡》平衡托承运人间责任:1. 责任:改不完全过失责任制为推定过失或疏忽原则;2. 期间:改“舷至舷”或“钩至钩”为“港至港”;3. 责任限制:(1) 限额改动:①改“每件每单位”为“每装运单位”;②统一为SDR;③改666.67SDR为835SDR、改2SDR/kg为2.5SDR/kg;(2) 期限:①提货期限:改交付之日起3天为15天;②赔偿期限:改交付之日起1年为2年第四节货运责任及交叉P241三★★★第十章(必考!)CIC(列明式)第一节CIC基本险平安险(“不赔单独海损”)责任范围(第8条涉及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更是重点)及其特点和适用范围P242水渍险(“负责赔单独海损”)多承保的这部分是指“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碰锈碎除外)P252一切险(注意不是所有都保)在水渍险上多保了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并参见P254图P253第二节CIC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定义P255第四节CIC保险责任期间“仓至仓”定义及“起”、“讫”时点的判定P270及60天的时段★★★第十二章(必考!)ICC 第一节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产生和发展:《1906》附件S.G.的附件ICC(注意此时的ICC是1963年ICC),后在1982年修改,尘埃落定P303 ICC的4个特点P303ICC(A)承保范围注意一是说自然,二是说人为,三和CIC的FPA一样是谈船舶互撞责任条款P306ICC(A)除外责任注意ICC(A)是除外式,除外责任之外,再除去不适航(货)、战争、罢工和恐怖活动,剩下的都保P306 ICC保险责任期间:运输条款类似CIC,也是“仓至仓”、运输合同终止条款、航程变更条款P309ICC(B)不赔的比ICC(A)多了恶意损害、海盗和部分装卸货落海,剩下的包括保险责任期间都和ICC(A)是一样的P310 ICC(C) 不赔的比ICC(B)又多了特殊风险、水渍风险和部分或全部装卸货落海,剩下的一样P313下篇(刚刚开始讲)。
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复习资料
⏹海上保险法The Law of Marine Insurance⏹⏹教学目的☐了解国内外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掌握有关海上保险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熟悉理解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理论,并具有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保赔保险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利用所学的专业法律知识解决海上保险实践中出现的相关争议的能力,为培养国际航运管理人才和法律人才打下良好的基础⏹教学要求☐掌握:⏹海上保险法的一般知识⏹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原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船舶保险合同条款⏹保赔保险⏹英国海上保险条款⏹海上保险的理赔与追偿⏹课程考核☐平时成绩(30%)⏹出勤⏹作业⏹案例分析☐期末考试(70%)⏹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绪论6hrs☐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6hrs☐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hrs☐海上运输货物保险6hrs☐海上船舶保险6hrs☐保赔保险6hrs第一章绪论⏹第一节保险概述⏹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概念⏹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的特征⏹第四节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概述⏹保险的概念☐保险是指用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共同缴纳的费用建立起来的基金,对该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因一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在其发生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情况时给付一定金额的制度。
⏹“风险”和“危险”☐“风险”是一种不确定的经济损失,是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
☐“危险”在必须中有两种含义:⏹风险;⏹引起不确定的仅仅损失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保险的分类☐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原始保险(Original Insurance)和再保险(Reinsurance)☐涉外保险和国内保险⏹海上保险的历史发展☐共同海损起源说☐船舶抵押借款说☐货物抵押借款说⏹海上保险的发展☐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世界上最早的海上保险单和“比萨保单”⏹1347年10月23日由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签发的一张承保“圣.克勒拉”号商船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船舶航程保险单,是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最早的保险单。
海商法第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必考)分析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1.海上财产的所有人——船东、货主。 2.其他各种权利人——抵押、留置、占有、租赁权。 (四)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1.货运险: 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但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如FOB买方投保。 2.其他财产保险: 从投保时到事故发生时,必须始终具有保险利益。 如卖船后,原船险保单失效。
第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概述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
《海商法》第216条规定: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 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 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 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特征
1.海上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
有形实体——无形保障
2.海上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等价——对价; 违约赔偿——履约赔偿
3.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4.海上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5.海上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6.海上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7.海上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8.海上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三要素
Hale Waihona Puke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 ⒈ 保险人——收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 ⒉ 投保人——申请人;交纳保险费。 (二)关系人 ⒊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4. 受益人(寿险)——有权获取保险金的人。 (三)中介人 5.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人。 6.保险经纪人——代表被保险人。 7.保险公估人——出具公证书。
三、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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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复习资料(总16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海上保险法The Law of Marine Insurance教学目的了解国内外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掌握有关海上保险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熟悉理解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理论,并具有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保赔保险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利用所学的专业法律知识解决海上保险实践中出现的相关争议的能力,为培养国际航运管理人才和法律人才打下良好的基础教学要求掌握:海上保险法的一般知识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原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船舶保险合同条款保赔保险英国海上保险条款海上保险的理赔与追偿课程考核平时成绩(30%)出勤作业案例分析期末考试(70%)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绪论 6hrs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6hrs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6hrs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6hrs海上船舶保险 6hrs保赔保险 6hrs第一章绪论第一节保险概述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概念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的特征第四节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概述保险的概念保险是指用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共同缴纳的费用建立起来的基金,对该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因一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在其发生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情况时给付一定金额的制度。
“风险”和“危险”“风险”是一种不确定的经济损失,是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
“危险”在必须中有两种含义:风险;引起不确定的仅仅损失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保险的分类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原始保险(Original Insurance)和再保险(Reinsurance)涉外保险和国内保险海上保险的历史发展共同海损起源说船舶抵押借款说货物抵押借款说海上保险的发展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世界上最早的海上保险单和“比萨保单”1347年10月23日由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签发的一张承保“圣.克勒拉”号商船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船舶航程保险单,是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最早的保险单。
⏹1384年1月15日由比萨的一组保险人出立的承保四大包纺织品从法国南部城市阿尔兹到比萨的货运保险单,即保险史中所称的“比萨保单”,被认为是第一张出现承保内容的“纯粹”保险单。
⏹英国海上保险业的兴起☐十五世纪,英国萌发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十九世纪末,英国世界贸易和航运业上占有的垄断优势☐1575年英国伦敦皇家交易所设立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业务☐1601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海上保险法――《关于商人适用保险单的法案》☐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劳合社――世界保险业海洋上的“旗舰”☐1688年劳埃德咖啡馆开设于泰晤士河畔的塔街上。
☐1695年咖啡馆自办《劳埃德新闻》,成了买卖海事保险的最大市场。
☐1774年租赁皇家交易所的房屋,成立劳合社☐1871年议会通过决议,承认劳合社为一个保险社团组织。
其成员被限制只能经营海上保险。
☐1911年英国议会允许劳合社成员经营一切保险业务。
☐1986年劳合社迁至位于伦敦市区拉艾姆大街的新的大楼。
⏹我国海上保险的发展☐英国1805年在广州成立的“广东保险会社”☐1865年5月25日,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1875年12月8日,保险招商局成立☐1949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成立☐1980年,人保复业☐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1992年更名为“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1987年,交通银行设立保险部,经营保险业务。
☐1991年4月,交通银行保险部改组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其总部设在上海。
☐1988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深圳平安公司成立,总部设在深圳。
☐1992年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批准在上海设立分公司,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演变历程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概念⏹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to marine adventure.-Art.1 of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海上风险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随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给海上风险下的定义:“Marine perils meansthe perils consequent on, or incidental to, the naviation of the sea, that isto say, perils of the sea, fire, war perils, pirates (rovers), thefts, captures,seizures, restraints, and detainments of princes and peoples, jettisons,barratry, and any other perils, either of the like kind or which may bedesignated by the policy.”⏹海上风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既指海上航行中所特有的风险,也包括一些与海上运输货物有关的特种风险。
海上风险也叫海难,包括的内容:“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6条☐保险事故(Perils Insured Against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陆上的事故☐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 Insured)⏹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或提供保险保障的目标或对象。
☐保险费(Premium)⏹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人的,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对价”(Consideration)的一定金额。
⏹除外责任(Exclusions )☐保险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即对于保险标的遭受的某些损失、责任或费用,保险人并无赔偿责任。
☐除外责任的效力要高于承保范围。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人(Insurer)☐投保人(Applicant)⏹一般都是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不要求投保人在其与保险人签订合同时必须具有可保利益☐被保险人(the insured)☐受益人(Beneficiary)⏹海上保险合同的中介人☐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公证人(Surveyor or Adjuster)⏹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 Insured)☐《海商法》第218条第一款:⏹船舶(《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船舶)⏹货物☐货物泛指已启运的商品,不包括旅客或船员的“个人物品”。
☐“活牲畜”必须在保险单中特别注明。
否则其货物保险单并未予以承保。
☐“甲板货”,特别是非习惯性的甲板货,也须在货物保险单中特别注明。
⏹货物的“预期利润”(Profit)⏹承保营运收入(Benefits From the Employment of Ship)⏹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S eamen’ wage & other award)⏹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y to third party)⏹其他海上保险标的(Other subject-matter insured)⏹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原则上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应同市价一致⏹对某些无法确定或难以准确确定价值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一个约定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保险人计算其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限(Period of Insurance)☐海上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迄时间,也称保险有效期(Duration of Insurance)。
⏹海上保险的分类☐按保险标的分⏹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按保险价值分⏹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关系分⏹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按保险期间分⏹定期保险、航程保险⏹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 & 不定值保险(Unvalued Insurance)☐在定值保险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不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就按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加上保险费来确定。
⏹《海商法》第219条第二款:1、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2、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3、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持有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总和;4、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足额保险下,被保险人可获得充分的保障。
☐不足额保险下,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也就得不到充分的赔偿。
☐超额保险下,保险标的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只按实际损失赔偿。
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
⏹定期保险(Time Insurance) & 航程保险(Voyage Insurance)☐定期保险是以时间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迄期限,以船舶保险为主。
起迄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航程保险是以所规定的航程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迄期限,以货物运输保险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