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最新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

最新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

##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效果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按照什么幅度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裁量规则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

在情势相同的情况下,对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根据改正违法行为需要的条件和最短时间决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直接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单独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说明制度。

案件调查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应当说明其提出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建议的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行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行政纪律,惩处违纪行为,确保行业内的政令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由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烟草公司及其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损害政府和行业形象,妨碍机关和企事业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规定的,依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退(离)休人员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参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公司及其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纪律应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其他人员的行政处分,可参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究之得当;(二)公平、公正;(三)按照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四)行政处分与违纪行为及违纪者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行政处分的种类第五条本暂行规定所列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六条受到警告处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第七条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八条受到降级处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给予降级处分的,一般降低一个级别。

第九条受到撤职处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给予撤职处分的,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关于加强行业内部管理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行业内部管理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中国烟草,确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行业内部管理监督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监督意识近些年来,国家局切实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工作,通过整顿烟叶流通秩序、治理卷烟体外循环、规范财经秩序、清理多元化企业,以及开展专卖内部管理监督、审计监督和物资采购、宣传促销、工程投资项目等专项检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仍有少数单位严格规范的自觉性不高,内控制度不够完善,监管程序不够严格,不规范的生产经营行为时有发生。

切实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工作,是行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坚持和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践行“两个至上”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构建行业惩防体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业各级领导班子要站在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烟草专卖制度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内部管理监督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抓好内部管理监督工作的责任感。

行业各直属单位要把内部管理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干部职工培训内容,加强教育宣传,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对监管工作的领导。

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既是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者,又是内部监督的主要监督对象,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组织、职能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内部管理监督工作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守法经营,推动内部管理监督工作健康发展。

广大干部职工要加强对内部管理监督法规制度的学习,不断增强自律和法制意识,进一步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切实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进一步规范党组(党委)决策制度,不断健全完善董事会、行政经营领导班子工作规则和议事程序,凡重大问题必须坚持按规定程序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

充分发挥投资、薪酬、预算委员会的作用,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5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1号公布,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烟草专卖局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和适用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烟草专卖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烟草专卖局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局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局。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新整理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docx

最新整理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docx

最新整理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xxx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则编辑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管辖编辑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 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 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 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 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处罚。 修订前 修订后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 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 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 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 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 罚。
谢 谢!
结构体例不同
旧规定 新规定
总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总则 管辖 管辖
立案
立案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调查取证 处罚决定
调查取证
审查和决定 审查和决定
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复议 执法监督 处罚的执行 法律责任 附则 附则
返回
将第四十二条中的“ ( 五 ) 将第四十二条中的 “ 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 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改为“ 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 第二条的规定 ” 改为 “ 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 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订后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 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关于惩 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理 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 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 分。 修订前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 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 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 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 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 分。

最新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最新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最新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财务,对其中的烟草专卖品可以扣留;(三)调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和有关的活动;(四)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车站、码头及交通要道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

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六条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协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第七条擅自收购烟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其所收购烟叶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其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超过二千公斤的,视为数量巨大,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八条无准运证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当地市场价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依法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五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二百件(万支/件)的;(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屡教不改的;(三)使用改装、伪装运输工具逃避检查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执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过错、错案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的范围由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具体规定。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造成过错、错案的,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第四条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错案性质及责任人员。

第五条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实行责任与处分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过错、错案范围第六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违法行为、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而使他受到处罚或加重处罚,对明知是有违法行为的人而故意包庇、隐瞒或给以减轻责任不使他受到处罚,制造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过错错案的违法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违法事实,也可以是部分违法事实或者情节.第七条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法定程序,造成案件处理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欺骗手等段获取当事人、证人、诉讼人证据证言的;(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妨害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三)违法对当事人、证人、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侵犯当事人、证人、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四)违法对当事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私自挪用、处理上述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五)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公私财物、所有人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六)为牟取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处罚的;(八)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九)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部门规定使用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十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十二)使用或者损毁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三)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使公私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损害的;(十四)其他违反法定程序、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法〔2020〕4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法〔2020〕4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法〔2020〕48号各省级局: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现将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8日印发的《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国烟法〔2015〕240号)同时废止。

附件: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2020年3月5日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烟草行业依法行政,加强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提高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严格实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从事烟草专卖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烟草专卖执法资格。

取得资格后,按照有关程序,申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和徽章。

第三条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包括资格考试管理、检查证管理和徽章管理等。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资格管理有关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加强烟草专卖执法资格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及水平。

第二章资格考试管理第七条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资格考试培训规划、培训大纲、考试题库编制及调整,对省级烟草专卖局考试组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拟参加资格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核批准、考前培训、档案管理等工作。

烟草领域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与合规建议

烟草领域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与合规建议

烟草领域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与合规建议烟草行业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领域。

作为一种有害的消费品,烟草制品在全球范围内受到了各国政府的严格监管。

本文将介绍烟草领域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并提出相应的合规建议。

一、法律规定烟草行业的法律规定因国别和地区而异。

总体而言,法律对烟草行业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销售许可证要求:烟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获得相关的许可证。

相关法律规定了申请和获得销售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场所要求、资质条件等。

2. 广告宣传限制:为了保护公众免受烟草制品的不良影响,许多国家对烟草广告和宣传活动实施严格限制。

这些限制包括禁止在电视、广播和印刷媒体上投放烟草广告,禁止针对未成年人的宣传等。

3. 健康警示标签:烟草制品包装上必须贴有健康警示标签,以提醒消费者烟草制品的危害性。

标签上的警示图案和文字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制作。

4. 税收要求:烟草制品通常受到较高的税收,以减少其消费和促进公众健康。

法律规定了烟草产品的税收标准、申报程序和监管措施。

二、合规建议在烟草领域,企业和个人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以保证自身合规。

以下是一些建议:1. 了解相关法律:烟草行业的法律规定繁多复杂,企业和个人应当深入了解相关法律,包括销售许可证申请程序、广告宣传限制、健康警示标签要求等。

只有明确了解法律规定,才能做到合规经营。

2. 严格遵守销售许可证要求:在开展烟草销售活动之前,必须获得相关的销售许可证。

申请许可证时需按照法律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确保所在场所符合相关要求,并满足资质条件。

同时,应定期更新许可证,确保合法经营。

3. 慎重使用广告宣传:在烟草广告和宣传方面,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

不得在电视、广播和印刷媒体上投放烟草广告,不得进行针对未成年人的宣传。

同时,要注意广告内容的真实准确,不得误导公众。

4. 确保健康警示标签合规:企业在生产包装烟草制品时,要确保健康警示标签的贴合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查处烟草违规经营案件的作法和体会

查处烟草违规经营案件的作法和体会

查处烟草违规经营案件的作法和体会20__年7月,__省烟草专卖局整顿办分别两次接到国家局整顿办转来的匿名信,反映__省__市××县烟草专卖局(公司)原党组书记、局长、经理马××领导组织违规经营烟叶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勾结烟叶“二道贩子”,大肆购进外地烟叶;二是利用烟贩子销售烟叶,给中介人提取大量好处费;三是组织烟站虚开假烟叶收购票据等问题。

一、领导重视,严密组织好举报案件的查证工作为了认真做好举报案件的查证工作,省局领导高度重视支持办案。

7月29日,省局整顿办接到举报信后,省局(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__*同志立即做出批示,要求整顿办对此举报案件迅速立案,由整顿办牵头组织机关烟叶分公司、监察处认真做好案件的初查,并成立调查组,做好调查前举报反映问题的研究、分析等准备工作。

为了认真落实局领导的批示精神,局整顿办先后两次组织调查组召开案件分析会,研究如何查证违规经营烟叶的问题,理清思路,认真制定了举报马××违规经营烟叶的初查方案,列出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和线索,确定从五个方面入手作为调查内容和方法,即:1、为确认该县公司是否经营外地烟叶,对20__年至20__年度烟叶经营情况进行查证,从烟叶种植、收购、调拨及开据准运证情况进行核对;2、为确认该县公司是否大量支付给烟贩子中介费问题,对20__年至20__年度的财务账目和收支情况进行核对,重点查验汇款及现金支付等去向;3、为确认烟叶收购站点虚开假收购票据,对有关烟站收购票据进行查验;4、为确认马××等县公司领导是否有组织或研究违规经营烟叶问题,查阅该县局(公司)党组会议记录、办公会议记录和职工大会记录等资料;5、为确认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对违规经营烟叶的组织和参与程度情况,分别逐个进行谈话,作好记录,通过__市局(分公司)查阅该局(公司)考核××县局(公司)领导班子材料。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950号-精选模板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950号-精选模板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950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950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9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烟叶的管理,规范罚没烟叶的处理程序,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烟叶,是指烟草专卖局依法罚款收购或没收的烟叶、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送处理的罚没烟叶。

罚没的复烤烟叶、烟丝、烟草薄片、烟梗、烟棒、烟沫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处罚烟叶违法案件的烟草专卖局、接受委托处理涉案烟叶的烟草专卖局和参与罚没烟叶处理的烟草拍卖行和烟草。

第二章仓储保管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对本机关处罚的涉案烟叶和接受委托处理的罚没烟叶,指定辖区内有烟叶仓储条件的烟草保管。

第五条被指定保管罚没烟叶的烟草,对罚没烟叶应专库保管,专人负责,建立专门的罚没烟叶管理台账。

第六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烟叶应当场加贴封条,注明票据号码并由案件经办人和当事人签名。

烟叶仓库保管员在入库交接时,应认真核对,确保封条完好无损后办理交接手续,向案件经办人出具涉案烟叶入库单。

第七条未结案的涉案烟叶,实行分案管理和单独封存,仓库保管人员不得单独启封或与其他非涉案烟叶集中存放。

需要抽取样品的罚没烟叶,由案件经办人员、仓库保管员、案件当事人共同启封。

第八条罚没烟叶应根据管理台账办理出库手续,确保办案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不得违反办案程序提前出库进行处理。

第九条罚没烟叶的出库包括发还出库、委托收购(拍卖)出库、检测出库、销毁出库。

发还出库必须凭办理案件部门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发还清单》办理出库手续。

委托收购(拍卖)出库必须凭办理案件部门的《罚没烟叶委托收购书》办理出库手续。

检测出库必须凭办理案件部门的《罚没烟叶委托检测书》办理出库手续。

销毁出库必须凭办理案件部门的《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办理出库手续。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Be sure not to treat others as fools. In fact, all the people you can meet are smarter than you.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是怎样的在最早的商品贸易行业中,商品的交易就受到很大的冲击与发展,同时为防范商品交易的不公平性,当时的政府也早早建立起关于商品买卖的制度。

当然至今的销售买卖也还受用于早前制度的影响。

那么,您知道我国国家近几年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是怎样的吗?在最早的商品贸易行业中,商品的交易就受到很大的冲击与发展,同时为防范商品交易的不公平性,当时的政府也早早建立起关于商品买卖的制度。

当然至今的销售买卖也还受用于早前制度的影响。

那么,您知道我国国家近几年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是怎样的吗?一、行政处罚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五十三条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员工受处分(罚)期间有关待遇的规定

员工受处分(罚)期间有关待遇的规定

Q/YNYC 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企业标准Q/YNYC(BS).G04.124—2011 25员工受处分(罚)期间有关待遇的规定2011-06-15发布2011-06-15实施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发布前言本标准附录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对员工受处分(罚)期间有关待遇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由人事劳资部提出,属公司级标准。

本标准由人事劳资部归口。

本标准由人事劳资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萍、杨华本标准2011年首次发布。

员工受处分(罚)期间有关待遇的规定1 范围适用于市局(公司)员工受纪律处分期间的相关待遇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3 术语和定义无4 工作职责4.1人事劳资部按本规定实施受处分员工的待遇。

5 内容和要求5.1 旷工、停职检查的待遇5.1.1 旷工。

员工连续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含30天)者,企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旷工未达15天的,按以下规定处理:a) 旷工半天,计扣一天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门诊医疗补贴、边疆补贴,计扣一个月生产效益奖,年终考核奖计扣10%。

b) 旷工1天,计扣2天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门诊医疗补贴、边疆补贴,计扣一个月生产效益奖,年终考核奖计扣20%。

c) 旷工2天,计扣4天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门诊医疗补贴、边疆补贴,计扣2个月的生产效益奖,年终考核奖计扣50%。

d) 旷工3天以上,按旷工天数的3倍计扣岗位工资、年功工资、门诊医疗补贴,生产效益奖按每旷工一天计扣一个月生产效益奖标准计扣,并取消当年年终考核奖。

5.1.2 停职检查。

停职检查期间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和各种奖金,改发生活费,生活费为1000元/月。

5.2 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的员工的待遇5.2.1 受到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员工,计扣6个月的各种奖金的30%。

5.2.2 受到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员工,计扣12个月的各种奖金的30%;在处分的年度内不得晋升工资。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文:----------------------------------------------------------------------------------------------------------------------------------------------------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8年9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八条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最新最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及答案

最新最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及答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烟草专卖法》及《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情况

《烟草专卖法》及《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情况

《烟草专卖法》及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情况一.《烟草专卖法》修改情况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的五个条款作了修改,主要原因是这五个条款引用或者涉及到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内容发生了变化。

具体修改的条款及其修改原因是:(一)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投机倒把罪”改为“犯罪”。

修改后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是:“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这个罪名,而将原来投机倒把罪所调整的行为重新规定到了非法经营罪中。

(二)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是:“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原因是:《刑法》在1997年修订后,已经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等行为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八十条中调整,因此无法再按照《烟草专卖法》原来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执行。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四十条第一款是:“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已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纳入到“走私罪”专章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行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行政纪律,惩处违纪行为,确保行业内的政令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由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烟草公司及其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损害政府和行业形象,妨碍机关和企事业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规定的,依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退(离)休人员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参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公司及其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纪律应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其他人员的行政处分,可参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究之得当;(二)公平、公正;(三)按照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四)行政处分与违纪行为及违纪者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行政处分的种类第五条本暂行规定所列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六条受到警告处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第七条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八条受到降级处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给予降级处分的,一般降低一个级别。

第九条受到撤职处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给予撤职处分的,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十条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在留用察看期间,分配不叙职的工作,发给临时工资。

留用察看期满后改正错误的,分配正式工作,按低于受撤职处分的职级待遇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留用察看期满仍未改正错误或在留用察看期间又犯新错误的,应予以开除。

第十一条受到开除处分的人员,从受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三章行政处分的具体运用第十二条违反行政纪律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分则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一人犯有本暂行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处分错误的,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分:(一)主动交代错误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赔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本暂行规定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二)在行政处分解除之前又故意违反行政纪律的;(三)包庇同案人的;(四)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五)拒不退出非法所得的;(六)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七)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八)本暂行规定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七条按照本暂行规定应给予撤职处分但实际不担任行政职务的,依情况给予降级或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行政纪律经过下列期限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一)分则中规定最重应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经过2年;(二)分则中规定最重应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的,经过5年;(三)分则中规定最重应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的,经过10年。

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已立案调查的,或在追究期限内已有检举、控告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不受追究期限的限制。

第四章行政处分的作出、变更与解除第十九条烟草行业具有人事任免权的机关和各级行政监察机构有权作出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行政处分的作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立案;(二)调查、核实违纪事实;(三)提出处分意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申报;(四)审批机关批准,作出处分决定;(五)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

第二十一条被处分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按有关申诉、申请复核的程序办理。

接受申诉进行复查期间和接受复核申请进行复核期间,不停止对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原处分决定机关、原处分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于不当或错误的行政处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减轻、撤销或加重。

第二十三条受到开除以外行政处分已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予以解除:(一)警告处分满半年;(二)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1年;(三)撤职处分满二年;(四)留用察看处分在留用察看期满后再满2年。

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解除行政处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二)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三)将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者本人。

第二十五条行政处分被解除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分则第五章违反组织、人事管理类错误第二十六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组织决定,或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七条拒不执行上级的决定,阳奉阴违,另搞一套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八条故意制定与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的各项行业管理规定不一致或相违背的内部规定,并予以实施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拒不纠正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任人唯亲,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安排到领导岗位或其他重要岗位,或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三十条在人员调动、晋级晋职、职称评定等人事管理活动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在干部职工的考试、招聘、录用、考核、调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以及在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违反国家的人事、劳动、干部制度和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谋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三十二条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在专卖执法检查、案件查办中,为被检查、被查处的单位、个人通风报信或隐瞒真相、袒护包庇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三十四条专卖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违背执法程序、执法要求和执法纪律,徇私舞弊或乱扣滥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五条专卖执法人员对查获的不符合烟草专卖管理规定的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不做处理或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私自放行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擅自批准对上述烟草专卖品不做处理或不按规定进行处理而予以放行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私自放行或擅自批准放行假冒或走私烟草专卖品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在涉外活动中,有下列违反外事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或巨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一)在国(境)外期间,发表或从事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言论或行动的;(二)在国(境)外期间,因触犯所在国家的法律、规章或不尊重当地的宗教习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三)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四)未经授权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致使我方被动或蒙受损失的;(五)未经授权擅自联系、组织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团组的;(六)以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谋求本人、子女及其他人出国、出境的;(七)利用职权进行或参与有偿的中介活动,或要求外方为配偶、子女、亲友经商提供便利条件的;(八)临时出国(境)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的;(九)其他违反外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类错误第一节违反烟叶、复烤烟叶专卖管理类错误第三十七条违反国家计划,擅自与农民签订烟叶种植合同,造成超面积种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在烟叶、复烤烟叶的收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一)违反规定,超计划收购的;(二)违反合同,拒收限收的;(三)变更等级标准,提级提价或压级压价的;(四)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跨地区收购的;(五)非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进行收购的;(六)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烟丝厂直接到烟叶产区收购的。

第三十九条在烟叶、复烤烟叶的收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对负有项导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一)烟草公司从无国家烟叶种植计划的地区收购的;(二)烟草公司委托无烟叶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收购的;(三)烟草公司为无烟叶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购烟叶、复烤烟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

第四十条在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一)烟叶收购站(点)经营或变相经营的;(二)烟叶复烤厂变更等级标准,提级上调的;(三)卷烟厂倒买倒卖的;(四)烟叶产区的县级烟草公司违反规定,直接向省外销售的;(五)违反烟叶调拨计划和合同,擅自调拨的。

第四十一条在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一)卷烟厂从系统外单位或个人处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的;(二)烟叶、复烤烟叶经营单位为系统外单位或个人经营烟叶、复烤烟叶提供合同、许可证、准运证等便利条件的;(三)烟叶、复烤烟叶经营单位向系统外单位或个人销售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