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法概述(共 54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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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概述(ppt 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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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啸
海啸是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引起海水巨大涨落现象,导致航 行于海上的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的损毁或灭失。可分为地震海啸 和风暴海啸两种。 地震海啸指由于海底的地壳发生变异或海底的火山喷发而 引起海水剧烈的震荡产生巨浪; 风暴海啸是指因海上风暴引起海面异常升起形成的巨浪, 致使货物和船舶受到损害或灭失。 海啸的破坏力很大,尤其是袭击某一拥挤港口或地区,会 使船舶互相碰撞,船只沉没,甚至把一些大船冲向海滩,退 潮时发生搁浅等。
85825人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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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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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艘往从沙特阿拉伯开往埃及的“萨拉姆98” 号客轮起火后,在红海水域沉没。
历历史史上上1010 大大 海海 难难 事事 件件
死死亡亡人人数数
““泰泰坦坦尼尼克克号号”” 载载着着22222244名名乘乘客客和和船船员员,,从从伦伦敦敦开开往 纽往约纽,约途,中途撞中上撞冰上山冰,山船,折船断折成断两成半两后半在后芬在兰芬海兰域海沉 没域。沉没。
“兰“兰开开斯斯特特里里亚亚号号””遭遭战战机机轰轰炸炸,,在在英英吉吉利利海海 峡峡法法国国卢卢瓦瓦尔尔河河口口海海域域沉沉没没。。
在船舶保险中,包括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过程中 的意外事故,锅炉破裂、尾轴断裂或机器船体的潜在 缺陷,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航员以及被保险人 意外的修船人或承租人的疏忽。
海上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国家政策法令以及 行政措施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 险与损失。
海上意外事故是指船舶或其他海上运输工具遭遇外来 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事故。

大连海事大学教案海上保险法课件概要

大连海事大学教案海上保险法课件概要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一、保险标的的损失种类
1 全损:实际全损、推定全损
2 部分损失
二、实际全损(船舶、货物、运费)
1 灭失
2 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
3 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三、推定全损---海上保险中特有的制度
四、船舶的推定全损
1 船舶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复归被保险人使用及 处分
2 为避免船舶实际全损的费用会超过船舶的保险 价值

三、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四、保险学和保险法学 五一、保险合同的一般概念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达成 的协议
二、再保险
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承保的风险的一部分作为保 险对象,转向其他保险人投保的行为
第三节 保险的历史发展与国际 保险市场
一、保险的起源
一般认为海上保险是现代保险制度的鼻祖,但海 航保险的起源至今无确定的考证
第一节 保险与风险管理
一、保险与风险、危险
保险:一种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损失或克服不 确定的经济困难的经济制度
风险: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对财产造成的不确 定的经济损失
危险:有遭到损害或失败的可能
二、保险的分类
• 按保险对象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 按保险的实施形式分:自愿保险、法定保险 • 按保险的危险转移方式分:原保险、再保险 • 按保险的涉外因素有无分:涉外保险、国内保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一、引言:保险人的抗辩 二、保险期间的意义
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索赔的损失必须发生在保 险期间,且该损失必须是由保险事故造成的
三、因果关系原则的运用
因果关系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的一个基本原 则
四、举证责任
1 对损失的证明 2 对除外责任的举证 3 一切险与列明风险对举证责任的影响

第八章--海上保险法

第八章--海上保险法
禁止反言又称禁止翻供和禁止抗辩,是 指当事人即已放弃他主张的权利,而后 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六、保险单的种类
1.按保险价值划分
定值保险单
是载明保险标的物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 船舶保险
不定值保险单
不载明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仅订明保险金 额的限额,在危险发生后再危险发生后再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单
(2)投保人
又称要保人。即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 利益,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 保险费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 自然人。
(3)被保险人
受保险合同保障,有权按照保险合同 向保险人取得赔款或期满给付的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 合同时,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
1、自然终止 (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标的因承保风险以外的原因
而消失或全损
2、协议注销 3、义务已经履行而终止
4、违约失效
违约失效必须是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的基本 条件,如不按期交纳保险费,或增加了危 险程度,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5、合同自始失效
保险人以欺诈、捏造或隐瞒真实情况等不 诚实的手段,欺骗保险人而签定的保险合 同,保险合同从开始时即视为失效。保险 人可以拒绝赔偿。
(1)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在保险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代保险人招揽业 务、代收保险费、处理赔案等事宜。
(2)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 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2、保险经纪人
(1)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
为投保人寻找合适的保险人,代其向保险 人接洽保险合同适宜。
(2)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应在被保险人 授权的范围内行使,经纪人的行为或不 行为不能约束保险人,可以约束被保险 人。

国际海上运输保险法课件

国际海上运输保险法课件
国际海上运输保险法课件
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最大诚信义务,被保险人具有重要事项告知义务、
如实陈述义务和保证义务。 被保险人必须支付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时必须
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或者 减少损失。 享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 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国际海上运输保险法课件
救助费用:海上保险财产在遭遇承保范围内的灾 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 取措施并获得成功,由被救方付给救助方的费用。
保险人对于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和对保险标的本 身的赔偿责任加起来不能超过一个赔偿金额。
国际海上运输保险法课件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保险单证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 保险事宜达成一致时成立。
国际海上运输保险法课件
施救费用:是为了防止或减少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 失或灭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指被保险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或减轻损失而采取的措施 而支出的,因此,能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补偿,但以不能 超过该批获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施救费用可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赔偿之外另行支付。
国际海上运输保险法课件
国际海上运输保险法课件
损失补偿原则
指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 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 失进行补偿。
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含义:及时赔偿原则、全部赔 偿原则(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投保的是足额保 险)、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国际海上运输保险法课件
近因原则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赔 偿责任。而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 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标准,一般都采用“近因原 则”;

第十三章-海上保险合同ppt课件

第十三章-海上保险合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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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 F.P.A. ) )
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保障范围主要包括: (1)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
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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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 赔 保 险所承保的风险
1人
伤亡 的 赔 偿
2.碰撞责任 3.码头及其他固定或浮动建筑物的损坏赔偿 4.清除残骸的费用 5.油污赔偿费用及罚款 6.共同海损的货物分摊额 7.为处理难民及偷渡者所支出的费用 8.海运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损失或费用 9.各种罚款 10.诉讼费用 11.检疫费用
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
前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
2、赔偿限额 保险人赔偿以保险金为限 (包括连续损失) ,并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3、不足额保险的赔偿 如果保险金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保险价值,保险人按比例赔偿。
4、赔偿的范围 施救费用是在保险标的损失之外,法定赔偿的义务;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1) 保险人对航行延迟、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缺陷、不当包装不负责赔偿。 (2) 保险人对船舶开航时不适航、船舶自然磨损、锈蚀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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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1、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海上保险合同大多是由被保险人直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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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损失的赔偿

(一)索赔原则

近因及可保利益,减轻损失义务 代位权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对保 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履行经济补偿后, 应即取得对第三者的求偿权。代位求偿是损 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 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物一切权利连同义务 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按实际全损 赔付
第二节 海上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一、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范围

(一)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 1、一般外来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

(二)外来风险


(三)损失和费用 1、损失

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

2、费用

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特别费用及额外费用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中国)




3、保险公证人 又称保险公证行或保险公估行。向保险 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办理保险 标的的查勘、鉴定、损失估计、赔款的 理算,并予以证明的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即保险对象,它不是指保险标的本身, 而是指保险合同的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
三、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八、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概念: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合法利害关系 表现:可保利益是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 的最高限额

被保险对保险标的享有的所有权、占有权 担保物权和债权 依法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因标的物的保全可得到利益或期得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索赔与索赔时效

1、索赔程序

申请检验 同时向承运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在提货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及有关方 面索赔 提交索赔单证

(一)险别 1、主险——基本险,又称主险,是可以独立 投保的险别,主要承保海上风险(自然灾害 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包括: 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 2、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





(二)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由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 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 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 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 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 和除外责任


六、保险单的种类 1.按保险价值划分

定值保险单
是载明保险标的物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
船舶保险

不定值保险单
不载明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仅订明保险金
额的限额,在危险发生后再危险发生后再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单

2.按保险期限划分

航程保险单
是将标的物从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地点的
代位与委付的区别

1、适用损失情况不同

代位权既适用于全部损失,也适用于部分损 失;委付仅适用于推定全损 代位权是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在取得这种 权利的同时,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 在接受委付时,不仅取得了对保险标的的所 有权,而且还要承担因该标的物而产生的其 他义务

2、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不同

(三)近因原则

是指对保险财产造成损失的最直接 原因,如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近因 不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被 保险人即无索赔权利。

(四)经济补偿原则

保险人在理赔时应遵守的原则: 1、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从 损失中获得利益 2、保险人的赔偿必须以保险金额为 限 3、保险人的赔偿以标的的保险利益 为限 4、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发 生损失,应由各保险人分摊
又称承保人。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 又称要保人。即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 利益,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 保险费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 自然人。 (3)被保险人 受保险合同保障,有权按照保险合同 向保险人取得赔款或期满给付的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 合同时,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 投保人为他人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时,必 须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或争得被保 险人同意,这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 一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保险代理人 我国《保险法》第 125 条规定:“保险代 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 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 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1)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4、违约失效

违约失效必须是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的基本 条件,如不按期交纳保险费,或增加了危 险程度,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保险人以欺诈、捏造或隐瞒真实情况等不 诚实的手段,欺骗保险人而签定的保险合 同,保险合同从开始时即视为失效。保险 人可以拒绝赔偿。

5、合同自始失效




五、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一)保证、告知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 要因素 1、保证

(二)代位权与委付


代位权设立的目的


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取得赔偿后,再 次向债务人即第三人求偿,从而得到两 次补偿 防止第三人仅由于与他无关的保险合同 而逃脱责任
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1)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对造成保 险标的物损坏的第三人,依法具有损害赔偿 请求权; (2)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 险赔偿;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责 任范围为限; (4)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 保险人的损失
代位权的限制


保险人取得的权利不能优于被保险人 保险人只能在已赔付被保险人的金额范围 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
行使委付的条件



1) 被保险人应在约定或者法定时间内, 向保险人作出委付的意思表示,即委付 通知 2)委付不得附带条件 3)委付应及于保险标的的全部 4)委付非单独行为,须经保险人书面 承诺接受才能生效
委付的效力


1)被保险人将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义 务转让给保险人 2)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金 额全额赔偿
对保险人的保护——提前解约权

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发生保 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 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 对保险标的的义务。保险人行使前款规定的 权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 通知之日起的七日内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 人在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而支 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仍然应当由保险人偿 还。”该条规定赋予了海上保险人在保险期 间届满前单方合法终止合同的特权。
特定航程的保险单 货物运输保险

定期保险单
是订明对保险标的固定期限的保险单,
即保险人的责任以约定的时间为限 船舶保险、运费保险

混合保险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按保险方式划分

流动保险单
又称不定名保险单,船名不能定名 对一定时期出口货物采取总保险的做法,
规定有“总保险金额” 流动保险单的保险费是在签发保险单时根 据“总保险金额”和“平均保险费率”计 算的,由被保险人全部预付

(三)保险合同的转让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保 险合同。
我国《海商法》规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前,所有 海上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要求解除合同,但 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则应将保险费退 还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后,货物运输和 船舶航程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对 于其他海上保险合同,如合同中规定在保险责任 开始以后可以解约者,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约, 但保险人有权取得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 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 立协议,由被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 在保险标的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海上风险而 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予赔 偿的合同。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七、责任期限

仓至仓,即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 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开始,一直 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 为止

但是,以下情况发生,保险人责任终止 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满60天 被保险货物被转运往非保险单所载明的 目的地 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之前的某 一仓库被分配、分派

保证分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项: (1)船舶有适航能力 (2)不改变航道 (3)航程具有合法性

2、告知



(二)隐瞒或欺诈,可使保险合同无效 (三)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合同的一方放弃他在保险合同 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又称禁止翻供和禁止抗辩,是 指当事人即已放弃他主张的权利,而后 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在保险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代保险人招揽业 务、代收保险费、处理赔案等事宜。

( 2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 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2、保险经纪人 (1)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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