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交通部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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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02.13•【字号】苏交运[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交运〔2007〕8号)各市交通局:交通部颁布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并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765号,见附件)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精心组织,深入开展宣传、学习《规定》涉及面广,涵盖了整个道路运输行业。

为贯彻好、实施好《规定》,各地要加强宣传,把广大运输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思想认识统一到《规定》上来。

省厅决定三月份作为《规定》宣传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通过开办专题、专栏、悬挂横幅等形式,深入到从业人员集聚地,宣传《规定》的立法原则、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特别是要加大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从业人员退出制度、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制度等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确保《规定》贯彻落实到位。

要加强对《规定》的学习,特别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以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好《规定》。

厅运管局负责组织对各市运管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各市负责对县级运管机构人员及本市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通过培训加深理解,掌握具体要求,领会精神实质,保证《规定》得到全面贯彻和正确实施。

二、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根据《规定》及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结合我省情况,及时做好我省配套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建立起与《规定》相配套的制度体系。

省厅将制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工作规范》等配套管理制度,明确有关政策措施,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规定的操作性。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实现我省公路保畅通、保安全、为人民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华北五省(区、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晋政发〔2007〕38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治理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坚决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过桥行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基础设施,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现提出具体意见如下:第一条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

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拆”(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强行恢复和拆解)、“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赔”(收取道路赔偿费、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题目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题目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题目一、填空题(共72题)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排除、审查同意、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或者;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发现的问题及其,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监督管理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

(时间、地点、内容,处理情况,签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提出,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

(尊重科学、事故原因、事故教训、整改措施、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6、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最高时速、安全车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

(社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8、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

(核定、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9、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0、100、1亿)(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0、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0、30、50、100、5000)(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1、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一、引言道路运输行业是一个关乎民生安全的重要领域,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作为这一行业的基础力量,直接关系到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

因此,明确和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二、资格要求1. 从业资格证书所有从事道路运输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证书的办理和管理应依法进行,并遵守相关规定。

2. 健康状况从业人员在体格、视力、精神等方面必须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确保在工作中能够保持良好的状态。

3. 其他资格要求针对不同岗位的从业人员,可能还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驾驶技能或其他专业技能,相关要求应当明确规定。

三、行为规范1. 服从管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企业或单位的管理要求,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 服务态度从业人员应当礼貌待人,服务周到,积极帮助客户解决问题,并不得对客户进行不当言行。

3. 安全意识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四、管理措施1. 培训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

2. 监督检查对从业人员的行为和工作情况应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规定的执行。

3. 奖惩制度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于表现优秀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于违反规定的作出相应的处罚。

五、结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制定和落实,有利于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行为规范,进一步保障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实现行业健康发展。

希望全体从业人员能够自觉遵守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墨中。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并政发[2007]51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行为,保障公路桥梁安全运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经济相结合,政府主抓,部门联动,严厉打击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和非法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努力实现公路交通健康快速发展。

二、组织机构(一)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确保集中治理工作有力推进,成立太原市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李俊明(市委常委、副市长)第一副组长:柳遂记(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常务副组长:王建生(副市长)副组长:刘建中(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员)李亚江(市政府办公厅助理调研员)张建刚(市交通局局长)尹喜平(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政春(市纪委常委、纠风办主任)孟德东(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成员:郭晋龙(市经委副主任)赵瑞雪(市交通局副局长)王玉厚(市纠风室主任)梁争平(市财政局局长)李国祥(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岳子泉(市质监局副局长)陈继光(市环保局副局长)田海明(市文广集团副总编)申根成(市安监局副局长)杨位保(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南孟广(市物价局副局长)姜文(太原警备区后勤部副部长)邢小明(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曹亚强(市煤炭局局长)张林虹(市委宣传部新闻处处长)张建忠(太原日报社副总编)郑锐(市煤运公司副经理)吴胜斌(太原公路分局副局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具体负责承办领导组日常工作。

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

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

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全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严格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对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强行恢复、拆解和销毁)、“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赔”(收取路产损坏赔偿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根本治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公安、经委、工商、质监、安监、宣传、监察、纠风、环保、物价、煤炭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领导。

在2007年12月18日前成立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固定人员、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全面开展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

要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教训,分析研究和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治超工作有序推进。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各汽车(挂车)生产、改装和维修企业严禁非法生产、改装车辆。

各道路运输和物资企业,煤炭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站场等,要按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和组织运输。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级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非法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非法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全部取缔。

关于加强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县级市)维管部门,市维修行业协会,各机动车维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确保机动车维修质量,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交公路发〔2006〕32号)、《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BJ440100/T51-2010)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为工作思路,坚持“政府规范行业,企业管理人员”的原则,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资料库和从业人员考试管理制度,使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流动有序、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二、从业人员分类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分为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机修、电器维修、钣金(车身修复)、涂漆(车身涂装)、车辆技术评估、业务接待、价格结算、摩托车维修等人员。

三、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一)企业管理负责人。

1.任职资格。

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岗位职责。

(1)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依法经营企业。

(2)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积极引入新机制、新理念加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促进企业适应社会、行业的发展。

(3)负责制定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负责设置企业内部管理机构,领导、协调、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5)负责建立健全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并组织实施。

(6)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7)组织制定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二)技术负责人。

1.任职资格。

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交通部9号令

交通部9号令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2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二、删除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三、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四、删除第十四条第(一)项中“2.年龄不超过60周岁”和第(二)项中的“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五、将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六、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七、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证件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的规定执行;”以及“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交通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31•【文号】交公路发[2006]765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7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部于2006年11月23日发布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自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的专项配套规章,是在总结《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综合我国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的。

目前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队伍已经达到1800万人,为解决城乡居民就业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

要发展道路运输生产力,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转变行业经济增长方式,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从根本上讲,要靠从业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这是制定《规定》的根本出发点。

《规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原则、管理范围、资格考试和认证程序、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从业人员经营行为、违章处罚等作了具体规范,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的一部纲领性、系统性规章。

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推进道路运输从业队伍建设,全面提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推动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改革,培育一个安全和谐文明的道路运输市场,实现道路运输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业人员管理既是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手段。

交通部9号令

交通部9号令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换发新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换发新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换发新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09.30•【字号】苏交运[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换发新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苏交运〔2007〕66号)各市交通局:为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部9号令),启用新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对象及时间安排(一)换证对象:凡持有我省核发并有效的旧版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员证、押运员证)的人员,均属本次换证对象;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换证工作另行通知。

(二)换证时间:2007年10月10日至2008年6月30日。

换证期间,新版从业资格证和旧版从业资格证均有效。

各地不得对持有效旧版从业资格证件的经营者实施处罚。

从2008年7月1日起,全省一律停止使用旧版从业资格证。

二、换证组织工作(一)成立领导小组。

各地要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换证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换证动员。

各市要发布换证通告,明确换证程序、换证时间、换证地点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并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和动员,取得社会舆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理解和支持,为换证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换证程序及提交的材料(一)持有旧版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证、装卸管理员证)的从业人员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登记表》(附件1);2、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的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装卸管理员的身份证明;4、旧版从业资格证及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2张。

道路交通运输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道路交通运输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道路交通运输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1、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BD)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A、群众利益。

B、依法管理。

C、安全便捷。

D、方便群众。

2、交通信号包括(ABCD)。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A、交通信号灯。

B、交通标志。

C、交通标线。

D、交通警察的指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ABCDE)。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A、警告。

B、罚款。

C、暂扣。

D、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ABCD)。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A、特别重大事故。

B、重大事故。

C、较大事故。

D、一般事故。

5、交通事故责任鉴定分为(ABCDE)。

A、全部责任。

B、主要责任。

C、同等责任。

D、次要责任。

E、无责任。

6、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的经营手续、安全状况和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进行查验,对有(ABCEF)情况之一的,不得准许客运车辆载客出站。

(依据:川运函<2008>1号)A、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经营手续及相关证照不符合规定的。

B、驾驶员酒后和不按规定配备驾驶员的。

C、客运车辆超载、超高的。

D、无关人员和无关车辆。

E、天气恶劣不宜行车的。

F、报班车辆安检不合格的。

7、四级(含)以下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ABDF)和严禁车辆超载出站。

(依据:川运函<2008>1号)A、确认车辆在二级维护有效期内。

B、检查进站车辆的营运证照。

C、安全例检记录卡或合格单不符合规定。

D、清点出站车辆载客人数。

E、超长客运派车通知单不符合规定。

F、严禁不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进站经营。

8、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指挥、(BCD)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试题编制及要求

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试题编制及要求

附件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试题编制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加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大纲。

一、适用范围申请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

二、执行主体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 6 年第9 号令)和本考试大纲的要求组织实施。

三、考试分类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分为两类:1.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2.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四、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1.考试科目与考试方式。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核两个科目理论考试采用闭卷考试,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系统随机抽题考试。

理论考试试题有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三种类型,每套试题为90 题,其中,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各40 题,每题1 分,多项选择题10 题,每题 2 分。

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核采用申请人单独操作与考核员提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计分考核,计分实行减分制。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考核内容分为车辆安全检视、旅客急救两项,其中,车辆安全检视满分为70 分,旅客急救满分为30 分:。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考核内容分为车辆安全检视、轮胎更换两项,其中,车辆安全检视满分为70 分,轮胎更换满分为30 分。

考试试题应当从全国统一题库中抽取,题库分为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考试题库、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考试题库。

2.考试时间与分值。

理论考试时间为90 分钟,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核时间为90 分钟(其中,车辆安全检视15 分钟、旅客急救15 分钟、轮胎更换 1 5 分钟)。

理论考试和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核两个科目满分均为100 分。

3.考试成绩合格标准。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理论考试和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核两个科目考试成绩均达到80 分及以上,方能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发布机关:交通部发布文号: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发布日期:2006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时效性:有效题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已于2OO6年9月5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3篇)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3篇)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押运员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应当坚持“素质优先、合理适用”的原则,注重安全、规范、高效、便利。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国家行政管理职责,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 并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与协调。

第二章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第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具备履行职业道德的基本素质和品德修养;(四)具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业务知识和技能;(五)取得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关证件。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驾驶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符合其准驾车型行驶的有效驾驶证;(二)无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二年内的记录;(三)五年内未曾因犯罪行为被判刑的记录;(四)两年内未曾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全责的记录。

第七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从事道路运输从业:(一)因犯罪被依法判刑,未满五年之日起;(二)具有嗜好、药物、酒精依赖、精神病等不适宜从事道路运输从业的情形;(三)屡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较坏的行为记录;(四)有特定疾病、残疾或者身体条件不适宜驾驶的情形。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管理机制第八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并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配备、培训、考核、激励、奖惩、职业升迁和退出机制。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评定,根据工作表现,对合格从业人员给予荣誉称号、晋级奖励等激励措施;对不合格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扣减工资、降职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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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9月5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运输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两次考试。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初中以上学历;(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负责人员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理论教练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3.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1.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2.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申请参加技术负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也可以提供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和维修技术工作经历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学历证明或者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五)相应车型驾驶经历证明;(六)申请参加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教学经历证明。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

第二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从业资格证件管理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证件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的规定执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统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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