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于学校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它有助于保证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学校的管理秩序和学生的权益。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学生信息的登记和核对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每一个学生进行信息登记和核对,确保学生的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学生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家长联系方式等。
学校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学生信息,并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同时,学生本人也要积极主动地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学校。
二、学生的入学和转学手续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学生入学和转学手续,确保学生的入学和转学程序规范、合法。
学生入学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健康证明等。
对于转学的学生,学校必须核对学生的转学手续,确保学生符合相关规定,并向原学校索要转学证明。
三、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学校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学籍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
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入学登记表、学生成绩单、奖惩记录、家长意见等相关文件。
学校要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定期对档案进行维护和更新,并保留一定时限的存档。
四、学生的请假和休学手续学生在请假和休学时,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请假时,需填写请假单并由家长签字。
请假时间限制及频率也需符合学校规定。
学生有重大事由需要休学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休学的原因和期限。
休学期满后,学生需按照学校规定办理返校手续,方可继续学习。
五、学生的转专业和毕业手续学生转专业时,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学校要确保学生的转专业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并及时进行审批。
学生毕业前,须完成学校要求的学分,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办理相关毕业手续。
学生毕业后,学校会正式发给学历证书和毕业证书。
六、学生违纪处理和学籍异动学生在校期间如有违纪行为,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通报批评、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效率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身份信息、学业情况、学习成绩和行为评价等进行登记、记录、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系)、班级也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立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泄露或滥用学生学籍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体制,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的协调与监督。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建立需要学生本人及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教务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包括学生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个人信息的变更、年级和班级的变动等。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的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年级和班级的变动应根据学校教学安排进行,学生本人无权私自要求变动。
第五章学生学籍的挂失与补办第十四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遵循并实施学校相关制度,包括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补办学生学籍证件等。
第六章学生学籍的保管与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学校教务部门应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应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确保查询权利的合法性。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原则;(三)实事求是、依法治校原则;(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保留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被我校正式录取;(二)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三)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将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延期注册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注册:(一)未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二)不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入学条件的;(三)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十一条学生注册后,因故退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注册后,因故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复学后,学校应当为其恢复学籍。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保留期限为两年。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保留期满后,学校将对其学籍进行审查。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予以变更学籍:(一)因家庭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学习形式的;(二)因身体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学习形式的;(三)学校认为有必要变更学籍的其他情形。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一、学籍管理的目的和原则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对学生的入学、转学、调入、休学、退学等行为进行管理和记录的制度。
学籍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学校对学生的招收和解除招收具有合法性和规范性,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学籍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学籍报名和录取学籍报名是指家长或监护人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提交给学校,申请录取的过程。
学校应当向学生提供报名方式、时间、条件和所需材料等相关信息,确保报名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学校应当及时处理报名材料,通过各种方式通知学生和家长录取结果,并进行学籍登记。
三、学籍的转学和调入学籍的转学是指学生从一所学校转到另一所学校就读的行为。
学生和家长应向原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原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学手续,将学籍材料及时转交给新学校,新学校及时接收并办理调入手续,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顺利传递。
学籍的调入是指学校之间相互调整学生就读的行为。
学校之间应当进行协商,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能够顺利调入,学生可以继续接受教育。
学生和家长应按照学校要求提供所需材料,配合学校办理调入手续。
四、学籍的休学和复学学籍的休学是指学生因特殊情况暂时停止学习一段时间的行为。
学生和家长应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并在休学期满后,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复学相关信息。
学籍的复学是指休学学生重新回到学校继续学习的行为。
学生和家长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并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复学的具体安排。
五、学籍的退学学籍的退学是指学生主动或者被学校解除招收关系的行为。
学生和家长应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并按照学校要求办理退学手续。
学校应及时处理退学申请,告知学生和家长办理退学手续的具体流程。
六、学籍的变更和补充学籍的变更是指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对学籍信息进行修改的行为。
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注册与变更1. 学籍注册(1)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籍注册,学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2)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就读年级、班级等。
2. 学籍变更(1)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进行变更。
(2)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学籍管理1. 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2. 学校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3.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1)学籍登记表、入学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等原始材料;(2)学生个人学习档案,包括成绩单、奖惩记录、休学、复学、转学等相关证明材料;(3)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四、学籍撤销与恢复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撤销其学籍:(1)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逮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2)因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学校开除学籍的;(3)学籍信息造假,经查实的。
2. 撤销学籍的学生,如有特殊原因,可向学校提出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五、转学1. 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审批转学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六、休学与复学1.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休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审批休学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3. 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七、奖励与处罚1. 学生在学习、思想、品德等方面表现优秀,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罚:(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2)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3)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学籍管理制度2024年新规
学籍管理制度2024年新规一、入学与注册2024 年新规对于学生的入学和注册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优化。
首先,在入学方面,明确了招生范围和入学条件,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各地学校将严格按照所属地区的招生政策进行招生,杜绝违规招生行为。
对于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注册环节也有了新的要求。
学生在入学后,学校将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
注册信息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入学时间等。
同时,强调了学生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虚假信息,将严肃处理。
二、学籍异动管理学籍异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等情况。
新规对这些学籍异动的办理流程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转学方面,学生因家庭搬迁、户籍变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同时,加强了对转学过程的监管,防止出现违规转学现象。
休学和复学的条件和流程也更加清晰。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间,学校将保留学生的学籍。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恢复学籍。
三、学习年限与成绩管理在学习年限方面,新规明确了不同学段的学制要求,并对延长学习年限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学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需经过学校批准。
成绩管理方面,强调了成绩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学校将建立科学合理的成绩评价体系,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
同时,成绩将作为学生升学、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四、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经历的重要记录,新规对学籍档案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学校将加强学籍档案的信息化建设,确保学籍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学籍档案的内容将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综合素质评价等。
学生毕业或转学后,学籍档案将按照规定进行移交或存档。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5篇)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1、符合以下条件者,才能招收为本校学生(1)居住在本学区;(2)户口在本学区;(3)符合本地区入学年龄的儿童(教职工子女和特殊需照顾的按教代会讨论的决定,由校长批准招收)。
2、我校学生必须填写学籍卡,编写统一学号,学籍卡每学期末由班主任填写考试成绩,品德表现和奖惩情况,建立学籍档案。
3、转学:由家长说明原因,经教导处批准,开具转学证明并在学籍卡上注销学籍,注明去处。
转入热点学校要由转入学校开具联系单)。
4、插班:由家长提出申请,验证户口及原校品德学习情况,并进行必要的插班考试。
然后根据转学证明登记学籍卡,并在学籍卡上注明转入的时间和原来的学校。
5、休学:家长提出休学申请,交验有关证明,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由教导处审查批准,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应有学籍卡上写明原因和时间。
6、复学:休学期满,家长向教导处申请复学,并交验有关证明,经批准准办理复学手续,并记入学籍卡。
7、借读:因某种原因,要求暂时借读的必须向教导处提出申请,经同意成为借读生,借读学生需在学籍卡上注明原因和借读时间。
8、毕业:学生在学校学习期满,经德、智、体全面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籍卡上记录毕业时间和去向。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2)导言: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是一套完整、系统的规章制度,旨在管理和监督学生的学业、行为和成长。
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核心工作之一,合理、科学的学籍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校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展开,探讨其意义、目标、内容以及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一、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意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学籍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学生的行为和学习,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通过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学生的行为,使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2.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籍管理制度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还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中小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培养健康成长的全面发展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服务育人的原则。
第四条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籍登记、学籍异动、学籍查询、学籍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六条学籍登记是指对全体中小学生进行统一登记,确立学生的身份和进校资格。
第七条学籍登记包括学生入学登记和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
第八条学生入学登记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校规定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
第九条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主要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变动情况、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学籍登记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学籍异动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异动情况。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主要包括:入学、转班、转学、休学、退学、毕业等。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学校审核录取。
第十四条学生转班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班主任、家长及学生本人同意后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原学校和新学校同意后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学校评审合格后办理。
第十九条学籍异动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学籍查询第二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查询学生学籍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籍查询应主要面向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查询。
学籍管理制度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最新7篇)
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最新7篇)学籍管理制度篇一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对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新生入学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丧失学习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岁。
学生入学后设立“义务教育登记卡”、“学生名册”、“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小学生体格检查表”、“小学生体育合格登记表”(适用四年级以上)、“小学生手册”、“嘉兴市小学生德育手册”等档案材料。
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借读:1、学生转学,需经校长审批,由中心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证明,办理转学手续(九年制义务教育登记卡、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等档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学期请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时数超过上课总课时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难者。
因病或体弱长期休养,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生证明,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须办理续休手续。
3、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要求复学者经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
4、对小学在籍生,除因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处理退学。
5、借读:凡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借读生,必须持“义务教育登记卡”、“转学证明”、“成绩手册”等材料到借读学校取得学籍。
借读生必须按规定交纳借读费,借读费一般一次交清,否则不得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三、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篇二根据xx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汇编有关精神,现制定本校学籍管理规定如下:一、入学注册1、学校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按规定时间凭通知单办理入学手续。
2、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3、开学后,学校发放新生学籍登记表。
二、请假制度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来校,应当天主动联系教师予以请假,事后补交请假条或病假条,请假条必须由家长签名。
不符合以上请假手续者,作无故旷课处理。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等事项。
第四条学生入学(一)学生入学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招生政策规定,参加统一考试,达到录取分数线,经学校录取后,方能取得学籍。
(二)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未报到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三)学生入学后,学校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身体检查和资格审查。
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转学(一)学生因家庭迁移等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转学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转学的,学校不得承认其学籍。
(三)学生转学后,学校应及时将学生学籍档案转至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在收到学籍档案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学生休学、复学(一)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
休学期满后,学生可以申请复学。
学生复学后,学校应及时办理入学手续。
(三)学生休学、复学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休学、复学的,学校不得承认其学籍。
第七条学生退学(一)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将学生学籍档案转至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生退学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退学的,学校不得承认其学籍。
第八条学生毕业、结业(一)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范本(7篇)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范本(7篇)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范本(篇1)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对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贯彻执行中必须保持它的严肃性。
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适应高一级学校招生考试和高中毕业考试以及学生毕业后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学校学籍的管理水平,早日实现学生学籍的信息化管理,根据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文件精神,对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如下:一、学籍的取得初一和高一年级新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缴费注册和办理其它手续,旧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清学、杂费和其它各种费用。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或迟交或免书杂费,由班主任了解情况,提出意见,报校长审批。
开学初班主任收齐学生交费凭证,制好表格交总务处在相应栏目内填上“已注册”字样,该学生才取得相应学号,并取得学籍。
二、学籍的管理1、学生学籍设立专柜,信息化管理学生学籍、各种表册,入学后及时办理齐备,学生档案装订成册,摆放整齐,设立专柜且把有关内容输入电脑,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学生档案的填写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注册人数及时建立学籍,按市教育局的规定编写学籍号,规范填写,盖全公章。
旧生应根据注册等情况进行期审。
学生档案中每学期末评语、成绩等有关内容由班主任如实填写,评语要工整,写好等级操行评语,且在规定的地方签上班主任姓名以示负责。
3、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的办理学生的休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休学。
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校长同意签字后,教导处发给休学证,即可休学。
因病休学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其它原因休学必须有家长的申请或有关证明。
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期满不能复学者,经学校核实同意后可以再次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年仍不能复学者取消其学籍。
学生的退学: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不愿继续学习者,可以退学。
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教导处、校长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即行退学。
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小学生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入学注册1、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依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范围,接收适龄儿童入学。
2、新生入学时,家长或监护人应按照学校要求,提供户口簿、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学校审核学生的入学资格。
3、学校在开学后一个月内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采集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监护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4、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二、学籍变动1、转学(1)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由家长或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并开具转学证明。
(2)家长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3)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转学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学生学籍档案将转至转入学校。
2、休学与复学(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需要休学的,应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等。
(2)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系统中办理休学手续,并注明休学起止时间。
(3)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系统中办理复学手续。
3、退学(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退学。
(2)学生因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违法犯罪等原因,学校认为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三、学籍信息变更1、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时向学校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审核无误后,在学籍系统中进行变更操作。
四、毕业与结业1、小学六年级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学生证_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证管理,规范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成人教育等各类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份证明,是学校管理学生的重要依据。
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生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第四条学籍管理是学校对学生入学、注册、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毕业等环节进行的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学生证管理第五条学生证由学校统一制作,包括基本信息、照片、学籍信息、注册信息等。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生证。
学生证一经办理,不得擅自更改个人信息。
第七条学生证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补办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处审批,按照规定程序补办。
第八条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份证明,学生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校园内使用学生证进行身份验证,不得冒用他人学生证;(二)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学生证;(三)不得使用学生证进行违法活动;(四)如有违反,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九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入学登记表、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第十条学生注册:(一)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手续;(二)在校生每学期开学前应完成注册手续;(三)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复学:(一)因疾病、家庭原因等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学;(二)休学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一)因家庭原因、就业需要等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学;(二)转学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转学手续,办理转学手续后,原学籍所在学院应将其学籍信息报送学生处。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提高学生的教育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管理第四条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学校进行学籍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情况、课程选修等。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习计划和个人情况,制定学业规划和学籍管理方案,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和报告,并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处分与奖励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学籍处分和奖励。
第九条学籍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学籍处分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并进行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学籍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荣誉称号、学习资助等。
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选和授予。
第四章学生学籍维护和保护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
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学校不得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若发现学籍信息有误或被错误处理,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程序进行核实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和教职工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以上是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模版关于学生休学、出国(出境)就读及成绩考核等事项的管理规定一、休学管理1. 学生若需休学,应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将审核这些材料,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2. 因伤病申请休学的学生,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
3.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
4. 学生休学情况将被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将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二、出国(出境)就读管理第十三条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1. 监护人需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并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
2. 学校将审核这些材料,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3. 审批通过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
4. 学生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三、休学答复与期限第十四条从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学生监护人明确的休学答复。
第十五条休学期限为一年,自缺课开始计算(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自批准之日计算(出国、出境)。
学生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四、复学手续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应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五、成绩考核第十六条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
成绩采用等第记分,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成绩需转换为等第通知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
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第十七条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为主。
第十八条期末、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补考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级。
第十九条学生操行评语由班主任依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进行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和规定:1. 注册与报到:大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注册与报到,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2. 学籍档案: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励与处分记录等内容。
3. 学习成绩管理: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习成绩的管理和评定,包括考试成绩、课程成绩、综合评定等。
4. 学生评价与奖励: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科竞赛成绩、学术研究成果等进行学生评价和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5.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的学籍变动,如休学、退学、转专业等,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6. 毕业与离校管理:学生的毕业和离校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包括毕业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等。
7. 学生处分管理: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分管理,包括警告、留级、开除等。
8.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学习权益、生活权益、参与权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和不同层次的教育而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概述,具体规定还需参考学校的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大学生的权益,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这些规定对于大学生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意义,需要学生们在大学期间认真对待和遵守。
接下来,将从几个方面对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入学和注册的相关要求。
入学时,学生需要提交相关的入学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书等。
注册时,学生需要按时完成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等费用。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学生的身份真实合法,并保证学院的正常运行。
其次,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的学习和成绩要求。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中小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高中)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与育人相结合原则;(三)学生主体地位原则;(四)分类管理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职责,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学籍管理水平。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二)入学考试成绩;(三)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信息;(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八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九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十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家庭搬迁、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二)学生本人有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转学的。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三)转出、转入学校应当相互确认学生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籍变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应手续;(三)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告知家长或监护人。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明确学籍管理职责,具体如下:(一)负责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工作;(二)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三)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四)负责处理学生学籍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学籍管理规定内容(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科研、实习、就业等环节的重要管理手段,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教学、科研相结合原则;(三)严格、规范、高效原则;(四)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学籍取得与保留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学校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七条学生取得学籍后,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习经历、奖励与处分等。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九条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校不再发放学生证、图书证等证件。
第十条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核,符合入学条件者,可重新取得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家庭迁移、工作调动等原因,确需转学的;(二)经学校批准,可以转学的。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的;(二)因特殊原因,学校批准休学的。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不再发放学生证、图书证等证件。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学校对于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制度。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学籍类型及注册管理: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不同类型的学籍,如全日制学籍、非全日制学籍等。
学生需按规定时间注册学籍,并提供相关材料。
2.学籍变动管理:学生学籍在学习期间可能发生变动,如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等。
学校会对这些学籍变动进行管理,包括申请手续、条件要求、审核程序等。
3.学籍的保留与恢复:学生休学期满、退学后可能会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会根据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同时,学生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恢复学籍。
4.学籍注册与管理:学校会根据需要,设立学籍注册和管理机构,负责学籍的注册、管理以及信息更新等事宜。
5.学籍档案管理:学校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保存学生相关的学籍资料和档案材料,并做好保密工作。
6.学籍奖惩管理: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进行相应的奖励和惩罚,包括学籍的荣誉称号、学籍警告、学籍处分等。
7.学籍的注销与归档管理:学生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学校会对其学籍进行注销,同时将其学籍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细则会因学校而有所差异,学生应具体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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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字体:小大】更新时间:2009-3-19 14:54:49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山东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大学网络教育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和条件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经审查同意注册后,方可取得正式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在开学两周内持单位证明或居住地行政机构证明到学习中心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
逾期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按照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教学中心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未经批准两周内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教学中心应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将实际注册的学生在教学管理平台中进行学期注册。
成绩考核第四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生成绩分考试成绩和在线作业成绩两部分,在线作业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10%。
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毕业后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的成绩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
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换算标准为:90-100分优秀,70-89分为良好,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六条学生每学期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及格的课程,于下学期随同下一年级进行重考,考试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
重考不及格的,需作重修。
第七条凡“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成绩登记时注明“缺考”、“作弊”字样,如对错误确有认识和悔改表现的,由本人向学习中心提出申请,经教学部批准,可参加重考。
对考试作弊的学生视作弊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勒令退学等处分,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学生确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于考试前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缓考”申请(学位课程考试不能申请缓考),经学习中心批准,并报山大网络教育学院教学部备案后方为有效。
缓考时间经学习中心安排并报山大网络教育学院教学部批准后在网上公布。
缓考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处理,经“缓考”不及格的,需作重修。
第九条各学习中心应于考试结束后将缓考、作弊名单报学院网络教学部。
重考、缓考、重修手续均由各学习中心办理并报网络教学部备案。
第十条学生成绩一经备案,不得随意更动。
因某种原因确需变动,须有书面情况说明,经网络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
学生一般不得要求查阅试卷,若确认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可申请查阅。
查阅试卷需有本人书面申请,由学习中心统一到网络教育学院办理,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
免修、免试第十一条学生必须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但对确已学过并达到教学计划要求的部分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试。
学生免修、免试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三分之一。
免修课程的学分按网络教育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记载。
第十二条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应在新学期报到后的一个月内向所属学习中心提出,并填写“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免修免试课程申请表”(附有关证书及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学生提供的成绩单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课程名称、学习起止日期、考核成绩等。
如学生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名称与成绩单记录的课程名称不符,还需提供原课程的教材目录或课程大纲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
报经网络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免修(免试)。
未获批准者,不得免修免试,应随班学习。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免试,以原修业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并在其成绩登记表中注明。
1.持有该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2.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者(不含经补考及格者);3.持有本、专科毕业证书,已修完该课程(已修课程内容及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时与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内容、学时相同或相当),成绩合格者;4.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免考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5.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免考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见附件);第十四条学生在学期间,申请免修课程门数,一般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门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五条实验、实习课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调查报告等)不准免修、免试。
第十六条本科在读生现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如在专科阶段已修并成绩合格,也不能免修,更不得免试。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免修、免试的课程,必须是在五年内(含五年)曾修过的同一门课,如果原修课时间超过五年,则该课程不得免修、免试。
第十八条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考课程的有关证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被取消学籍;已经毕业者,将宣布毕业证书作废,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九条本部分规定中的“本、专科毕业”,系指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专科毕业证书者。
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第二十条因病、因公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复学者,可申请续休一年,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凡申请休学者,须由本人向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书,经学习中心同意后,统一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
第二十一条休学期满,学生应于一月份或六月份到各学习中心申请复学,经学习中心批准同意后,统一报网络教育学院教务部审核备案。
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若下一年级无原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或其他学习中心学习。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习中心或转专业,确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转学习中心或转专业者,由本人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
经学习中心同意后统一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批准,方可办理。
第二十三条转学习中心、转专业者不能跨科类,且只能在入学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一个月内办理,以后不再办理转学习中心、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注册者;2.学生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者;3.健康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4.学生提出退学的;5.根据其他规定应予退学者。
自动提出退学的由本人向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退学申请书,经学习中心同意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正常因故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和单科学习成绩证明。
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所交费用不予退还;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并不得重新入学,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经网络教育学院批准退学的学生,学费及教材费按以下比例扣除:1.在课程开通前提交退学申请的,扣除所选课程学费的10% 做为手续费;2.在课程开通后提出退学申请的,已开通课程的学费(包括已开课但未参加考试的课程)不予退还。
开课时间以学院公布的开课时间为准;3.已订教材(无论是否领取)的费用从预交教材费中扣除;4.退学学生的退款邮寄费由退学学生本人承担;5.学生证应交回学院。
如学生证遗失,扣除学生证押金10 元;6.退学学生的报名费不予退还;7.学生申请退学时应附上所交学费及教材费的收据或发票,收据或发票不全的,不予退费;8.退学学生的退费原则上将费用直接汇给学生本人。
学生需在“学生退学申请表”上注明详细地址、收款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如需通过教学中心退款请在“学生退学申请表” 中注明。
如因所提供的地址不详或变更等情况造成延误或遗失,后果自负。
奖励与处分第二十六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其他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七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政治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校纪、道德败坏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参见“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凡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的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毕业、结业第三十条网络教育实行弹性学年学分制。
专科起点本科:业余学制两年,学习期限2—5年。
第三十一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考核成绩和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经考核仍有一门以上成绩不合格者,可在课程学分有效期内(5年内)经过重修后申请重考,重考合格后准予毕业。
毕业时间为最后一门重考合格的年份。
第三十三条在籍学生学习期限结束时,按专业教学计划学完规定的课程,但未修满毕业最低学分者,或其它原因不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论文答辩不及格者,允许在规定的期限内重写,重写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重写成绩仍不合格者,不发给毕业证书,发肄业证书。
护理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准予毕业,不发给毕业证书,发肄业证书;附则第三十五条各地校外学习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办学规模制定更具体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报网络教育学院批准后,作为本规定的补充规定。
第三十六条如因我院与学习中心的合作期满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时,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学籍将由学院指定的教学校外学习中心接管直至毕业。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